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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习调研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的探析

一、前 言:

刚进入法院实时,我是被安排到办公室熟悉一下法院的环境,但在度过短暂的一个星期的时光之后,我被安排到了民一庭继续实习。法院总共设有两个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庭室,民一庭受理的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传统民事纠纷,侵权案件。具体包括医疗责任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等;民二庭主要受理的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等方面的纠纷。而在民一庭审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大约要占到整个受理案件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九十之间。因此,如何审理好离婚案件对提高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具有的重要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问题的提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确,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没有亲自的参与和体会,那就没有相应的发言权。经过两个月以来的实习,我也了解了一些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而总结出了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经常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了:

首先,针对目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造成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及缺席审判使用的不断增多,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其次,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当事人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举证困难,导致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另外由于我县还属于经济、文化发展的落后地区,民众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往往他们不会理智的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困难。

再次,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的案件占大多数,离异家庭孩子成为社会难题。

最后,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宣判离婚案件执行有困难。

三、分析问题

(一)公告送达在离婚案件中的原因

1、相关案例:此类问题就在赵姐(审判员)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遇到了。大致案情为:夫妻双方在几年前举家迁往新疆,到新疆之后,女方由于不习惯及,想回原籍,但丈夫不同意,进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因此女方就跟一原籍男子回到通渭老家。数年之后,女方想要跟这一男子领取结婚证,但苦于还没有和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因而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其对于男方的联系方式,住址等一概不知。因此本案的首当其冲的问题本院能否驳回其诉讼请求及如果受理之后又如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了。经过讨论,大家认为即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是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本院又可以受理此案,依据是夫妻一方失踪一年一上的,原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法院选择受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到就成了一个问题了。

2、原因简析:而这仅仅是此类案件的冰山一角,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外出经商 、务工,居无定所,有些当事人地址不详或地址发生了改变,也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只能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如果被告拒绝应诉并拒绝提供准确住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传票通知被告开庭。法院经常找不到被告,只好通过媒体“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成为法官的唯一选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能否离婚的唯一条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列举了十四种情形,以供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参考。然而,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当事人内心的心理感受,且这种感受也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他人很难从表面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变化活动,审判人员也不例外。因此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审判员凭自己的感觉去判断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观随意性很大,弹性比较强,并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些困难。更重要的是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可以断言,离婚纠纷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如果适用缺席判决不适当,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的原因简析

1、相关案例:在我遇到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了,大致案情为: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丈夫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我们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婚姻,从认识到结婚,双方了解不够,感情薄弱,且两人性格不合,现已分居两年。然而祸不单行,男方父亲称女方父亲欠其三万元(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其债权债务的存在),但女方父亲死也不承认有此事的存在,于是男方的父亲气急败坏地到女方父母家破门而入、上房揭瓦。至此,双方及双方父亲之间的矛盾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通过卢叔(审判员)和(陈姐)一天时间的努力,本案最终的解决结果是,双方及双方的父母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同意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债权债务问题一笔勾销。

2、原因简析: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思维欠缺,以及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和水平较低等现象了。在此案例中,首先,男方的父亲在借钱时没有打欠条,又没有相关的证人,因此这就给后来债权债务的证据提供带来了麻烦; 其次,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气急败坏般的闯入人家家门,进行报复的行为,又体现了其解决问题方式的不合理和不明智,结果是受到了2000元罚款,同时拘留15天的处罚;最后,在卢叔到其家里送达法律文书时的蛮不讲理。可以看出其对法院解决问题的不信任和对法律相关知识的空白,也好在卢叔通过打麻将这种形式融入其中,通过陈述案情,几位老人的帮忙说理劝解,才使其对其行为的莽撞和不合理性有了理性的认识。

(三)离异家庭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的原因简析

1、相关案例:现有夫妻二人来法院要求离婚,大致事由为:二人为经人介绍认识,起初感情还可以,但后来男方对女方有家暴行为,因此女方离家出走,并且已有两年时间之久,且在这两年内,女方已为别人的“第三者”。之后在与后者之间商量之后,不顾身边有两个且都未成年的孩子,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且其男方也与本案的解决这同一天起诉离婚(此事有图片为证),而本案男方又以成人之美之心同意通过庭前调解方式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

2、原因简析:对于这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将会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等问题。

(四)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宣判案件执行困难问题简析

1、相关案例:在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就发生了两起当事人到法院贴大字报的事情,并且两次的当事人经法院人员劝解无效最终都被公安机关强制带走。其中一件事的源头是,夫妻双方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且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法院最后强制性的对其案件进行了宣判,而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和法院有“联系”,并最终导致了其案件审判的不公,因此最终选择了通过在法院贴大字报这种形式来表示对法院判案的不满。另一件事的源头是,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且因为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最终无法强制执行。而当事人又觉得打赢官司却迎来一场空欢喜,因此对法院心生不满,以致以后到法院通过贴大字报的形式来表示对法院案件执行方面的不满。

2、原因简析: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宣判离婚案件执行有困难之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了:(1)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且如果法院选择以判决方式结案,这势必又会给案件以后的执行带来不便和困难。(2)当事人不懂法或是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比如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而当事人自己则认为自己有理官司打不赢。这样的情况,确实可能存在法院判决显失公平的现象,当目前我国司法的模式就是打官司就是大证据,也是一时难以触及的现实。(3)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拉关系搞操作的现象时时存在。因此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并不认为法院确实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案件,而是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暗中操作,法院暗中伸入黑手。

四、解决问题

通过查阅资料,以及通过自己的实习之后的思考,对于基层法院离婚案件解决的现状和问题,提一些关于解决途径相关方面的一些想法:

(一)完善公告送达及解决缺席判决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1、完善公告送达的建议及对策

电视比报纸有着信息辐射广,被各行业各层次的人员接触机会多的优点。虽然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具体地址,但知道其所在省市,那么在当地电视台采用字幕播放公告的方式更便于受送达人知晓。从长远看,在各电视台上开辟专门的法院公告栏目,一定时段、一定期限播放公告文书,是比较实用的公告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亦可尝试采用在法院网站上采用电子公告的方式。如果法院掌握了另一方

当事人的电子邮箱或QQ等,也可以尝试将电子数据形式的特定诉讼文书发送至当事人的电子邮箱或QQ。

2、决缺席判决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首先,缺席审理虽然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但是男女双方是否是自由恋爱结婚还是父母包办结婚,是仓促结婚还是相互了解几年后结婚的事实比较容易查清。自由恋爱结婚后会很快地加深理解,培养深厚的夫妻感情。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甚至是买卖婚姻,总体来说婚前男女双方没有较多的了解,婚后才慢慢培养彼此的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关系更容易破裂。

其次,要认真分析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夫妻双方因琐事闹矛盾的原因很多,但是真正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因素往往只有一个。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透过当事人双方发生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抓住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矛盾,不要被当事人故意制造的假象所迷惑。

再次,要综合分析研究双方有无和好的希望。在摸清了双方当事人闹矛盾的主要原因后,才能正确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判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对原告进行调解,那种认为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只有原告到庭无法进行调解的观念是与法相悖的。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庭审中和庭审后都要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如果经调解原告不愿撤诉,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尽量判决不准离婚。

(二)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的现象,基础法院在解决纠纷时要尽量坚持法律解决问题的“入乡随俗”。也就是说法院要贴合当地民众的固有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加之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引导,最终尽量以调解这种高效快捷的途径解决纠纷。其中在上述一个案件的解决中卢叔就是通过打麻将这种有容易融入的途径对当事人见机进行说服劝解,为最终此案的庭前调解结案奠定基础和条件。

(三)针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的案件占大多数,离异家庭孩子成为社会难题这一问题,法官全程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有关子女的义务,如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降低父母离异后对子女关爱的影响。

(四)针对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宣判案件执行困难等问题,法院在解决之前先对当事人说明相关的证据收集及执行方面的问题,让当事人自己做好事前的思想准备,并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这样就会很好的解决法院解决案件的后顾之忧,避免有当事人到法院贴大字报,案件解决之后难以执行等问题,同时也会很好的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公信力和执行案件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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