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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XX乡(镇)行政村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本乡(镇)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更好地为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农民服好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本乡(镇)各村民自治组织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或涉及村民权益并具有利用和查考价值而需妥善保管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和。

第三条本乡(镇)各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监管和调整的范围并参照《四川省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创建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和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档案管理体系和工作模式,按规定程序申报档案管理省级标准的认定并不断巩固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乡(镇)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统一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本乡(镇)各行政村档案规范化管理省三级标准的认定由本乡(镇)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省二级标准由县档案局负责考核,省一级标准市县档案局联合行考核,各行政村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申报。

第五条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等级认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分管档案工作的乡(镇)长于每年底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目录进行签字并作为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对档案监管不到位、不建立工作机制、有拒不归档行为、有档案丢失损毁等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扣除津补贴等方式予以处罚,构成档案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当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实情逐步采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村级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主动建立和形成照片、音像、电子等新门类档案,加快积累并丰富室藏档案的数量。

第七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按照新农村村部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综合档案室、配置必须的档案柜架集中管理村级档案,明确村支书分管、村文书(或大学生村官)主管的档案工作机制,建立村级档案管理制度、村级档案借阅与归还登记表、村级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村级档案数量统计表等制度和台帐,完善归档、监交、移交工作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各行政村文书档案中涉及本村工作和村民权益的文件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其它有查考价值的上级文件定为“30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电子、照片、实物等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村贯彻执行的文件(30年);

(二)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材料(永久);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团组织的工作材料(永久);

(四)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记录、决定及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永久);

(五)本村的建设规划、权属登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救灾抚恤、公益活动、惠农政策等材料(永久);

(六)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材料(永久);

(七)农、林、畜、牧、水、养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重要材料(永久);

(八)集体财产、招商、经贸洽谈、外出考察、友好往来等材料(永久);

(九)各级领导或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字(词)、字画、录音、录像、照片等材料(永久);

(十)工作中获得的奖旗、奖状、奖杯、题词、印章像章等实物材料(永久)。

(十一)记帐凭证及附件、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核算材料(永久、定期)其中:会计凭证15年、日记账25年、分类账15年、固定资产明细于资产报废后备查5年,决算报表为永久、月季报装订成册备查3年。

(十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30年)。

第九条归档时间: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按规定的时间移交给档案村村文书(或大学生村官)归档并填制格式文本的“归档文件统计表”或“档案交接文据”明确权责。

(一)文书材料在形成后的次年3月底前移交归档;

(二)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归档;

(三)会计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底前移交归档;

(四)照片档案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连同底片(电子照片)、说明3个月内一并移交归档;

(五)电子、实物等门类和载体材料,按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归档。

第十条档案整理和编目:本乡(镇)各行政村的档案以“卷”或“件”为单位整理编目,编制案卷或归档文件的检索目录,检索目录应当检索到文件级。

(一)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不分类别,可以分别采用“卷”或“件”进行整理。以案卷方式整理按“年度—保管期限—问题—案卷号”编号,每卷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后再分别编制30年和永久卷的“案卷目录”;以“件”为单位整理按“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编号,每盒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后再分别按30年和永久汇集年度“归档文件目录”成册。

(二)会计档案先按凭证、账簿、报表等分类,再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整理后分别编制凭证、账簿、报表档案的“案卷目录”;

(三)照片档案按“照片—永久—照片号(件)”整理后编制照片文件级检索目录。

(四)电子档案按“电子光盘—永久--件号”编制档号和文件级检索目录。

(五)实物档案按“实物—永久--件号”编制档号和文件级检索目录。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掌握档案数量,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行政村应完善借阅和利用手续,最大限度的为工作查考和维护村民权益提供利用服务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借阅利用者不得涂改和损毁档案,借阅和利用档案应由村文书或大学生村官进行登记和催还并检查归还档案的完整情况。凡涉及个人隐私、纠纷、上访、民族或家族矛盾、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档

案应经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并适当控制利用,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难以把握的重大事项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后办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办理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各行政村应建立档案数量统计台帐,适时掌握档案的数量。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写村志、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并提供利用,逐步编制和完善全宗指南、档案利用效果、会议简介、专题概要、利用分析等材料。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开展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后销毁,会计档案在销毁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派员监销。当发生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及时做好村级档案的移交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移交;

(二)以村为单位整体进行合并的,由被合并的村移交给合并后的村;

(三)一个村撤并到几个村的,由被合并的村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四)向档案馆或乡(镇)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本乡(镇)各行政村档案的移交要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目录,办理移交手续。村志、村史、组织沿革、大事记等编研资料随同档案一并移交。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随物权的转移随同移交。

第十七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当宣传、鼓励村民将其所持有的家史、家谱及名人手迹、手稿、像章图章等珍贵历史资料向县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行政村可以保存复制件并在征求档案所有人同意下控制利用和展览。

第十八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结合实际征集和挖掘风土民情、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实物等反映国家和民族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历史文化烙印的重要档案,利用固定场所长期陈列或展示村级荣誉、风土民情、特色照片、历史实物等服务村级经济和文化建设,加快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

第十九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当对以下行为给予表彰或奖励,或逐级上报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村民有义务报告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偷窃、损毁档案的;

(三)不按归档范围、归档时间等有关规定交接文件归档的;

(四)对在档案管理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擅自销毁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一条档案违法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档案违法案件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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