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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5号 1998年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招”指标3.1万人。

(四)“辞、退”指标安排。在2000年以前,要逐步辞退和妥善安置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近9000人,其中,拟辞退6000人,退养3000人。

三、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把住民办教师的入口关,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86〕79号)精神,1986年以后增加的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一律不予承认。

民办教师队伍管理要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乡分工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及任用,乡(镇)负责民办教师的业务管理,即日常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辞退民办教师,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每年下达的转正指标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在考试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和职务高、教龄长、贡献大的人员,分步骤地转为公办教师;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免试,按考核成绩转为公办教师;对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民办教师,主要是通过师范内招解决。“转、招”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下达转正指标时,对各地市、县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可多下达指标,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贫困地区可少下达指标,延长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间。

(三)逐步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置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的主要对象:一是不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二是虽具备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资格,但考核属不合格或超编的富余民办教师;三是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对“辞、退”的民办教师要妥善安置,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符合“退养”条件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办法,办理退养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后的同等退休金待遇。对“辞、退”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职办法办理辞退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职后的待遇。对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后,仍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劳联字〔1989〕10号、黑财行字〔1989〕第28号)精神,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要根据国家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办法,参考在职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工资的提高幅度,按一定比例,同步提高他们的“退养”补助费,到1998年底保证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不低于同等条件公办教师退休金的1/2。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退养”后的补助费(退休金),其经费来源按现行的经费渠道解决。“辞、退”民办教师的待遇,要根据教龄情况,按照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

(四)逐步达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中小学师资队伍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并把中青年民办教师作为培训的重点,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培养和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六)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把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工作,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和“农转非”计划指标,人事部门负责下达转干指标和进行审批,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经费安排。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1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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