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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梁平县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大力提高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渝办发〔2008〕364号)文件精神,结合梁平实际,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县涌现出一大批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依托市场,围绕支柱特色产业,在推动农村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的来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发展慢、数量少、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制约着我县农村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当前,我县农村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和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落实国家扶农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农村产业发展重点,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农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平台、农村民主管理的示范平台和政府与农民互动的沟通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县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200个,其中县级示范性合作社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4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到2017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300个,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

三、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返乡创业农民、各类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且已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的规定,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及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三)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县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可操作的具体建设方案,加强业务指导。选择符合农业产业导向、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期试验。从2009年开始,依托农业主管部门,大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项目,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每年培育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四大平台”建设

(一)建设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聚集生产要素、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把其作为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实现“依托产业发展合作社,做强合作社促进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发展产业中,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切实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

(二)建设农业项目的实施平台。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与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败,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农业项目建设效益。

(三)建设农村管理的示范平台。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务。基层组织在召开农村管理相关会议时,可邀请所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参加。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参训范围可不限于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支持农民专业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四)建设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布农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相关信息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召开会议、设置信箱、开通网络等方式,建立与农户之间的诉求通道,收集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成员的政策宣讲,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及时解决好所涉农户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相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从2009年起,县里将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对新成立且组织机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健全、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具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作用较强、财务管理规范、业务开展较好理、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补贴2万元。对规模较大、运行良好、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带动能力突出且创建为县、市、部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积极加以扶持。三是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四是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并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等措施,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合作社。五是有关部门的涉农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帮助解决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成员开展互保共保。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支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销售和出口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制度。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三)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进一步优化有关综合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长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有关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免收登记费等扶持措施;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

(五)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大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其中,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工资待遇,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报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的,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户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加快建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要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举办多形式的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予以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具体领导和专业合作社指导员负责这项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职能,做好组织引导、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县工商、税务、财政、金融、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和落实扶持政策。从2009年开始,县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列入全县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入社率和销售比例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其精神实质,增强农民群众的专业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大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搭建平台,创新载体,重点宣传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和能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制机制创新经验,及时在全县农业农村各行各业中推广。

关于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

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为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进一步增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提高农民互助合作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加速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转化应用,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契约化、品牌化经营水平,增强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我县是农业大县、畜牧大县。在当前形势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综合职能作用,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放宽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

(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由当地县级工商部门受理、初审,然后逐级上报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面养殖权等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联合与合作,做大做强相关产业。根据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可以成立联合社,其性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五)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城中村改造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以管理集体资产为主要宗旨的新型股份合作制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允许其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再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经济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六)允许农民开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其名称中的行业应标明“资金互助”,组织形式应标明“专业合作社”;登记时应提交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应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七)支持农民异地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个农民申请加入多个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内自产的农副产品。跨地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可核定为“××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分社”、“××专业合作社+行业或字号+分社”或“××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行业或字号+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经批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

(九)方便农民办理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允许成员较多的专业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自产产品的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的,工商部门免费登记备案。

三、加大服务力度,全方位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农业、财政、工商、金融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加大指导、支持、服务力度。各级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都要建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制度。

农业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簿和成员账户,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期指导,免费培训、项目帮扶。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通盘使用。加大合作社示范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力度,增强其带动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模式创新、贷款担保贴息、示范社奖励、市场开拓服务等。

(十二)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工程。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经纪人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好培训规划,力争对合作社各类人员三年内轮训一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培训。

(十三)培育龙头,抓好示范。根据当地优势产业,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村经纪人,鼓励、引导其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市、县、乡三级每年都要培育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社,实现以示范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工商、农业部门要指导有农资购买服务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一留样”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的展销会,推销优质农产品。

(十四)发挥合同管理职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订单销售模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规范涉农合同文本,调解涉农合同纠纷,防止损害农民成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霸王合同”,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十五)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工商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和正确使用商标,培育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十六)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涉农商标案件,完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防城港市工商局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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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促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长效增收

梁平县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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