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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办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 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3:出生医学证明委托授权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江苏省补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2001]45号)。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

否则不予受理。(省卫生厅转发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篇5: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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