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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06:5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三穗县卫生局依法委托三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三穗县在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向您告知如下:

一、受理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横县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横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3.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在三穗县辖区地域出生的活产婴儿,因办理入户、户口迁移或升学、文体比赛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供部门有关入户、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贵州省三穗县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单位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一式二份。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父母双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是否入户的证明一份。母或父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广西横县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和乡镇卫生院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2.乡镇卫生院核实人员查验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并指导婴儿父母当面签署“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和“亲子关系声明”,盖(按)手印(右手拇指印,纹理须清晰),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分别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相关部份内容。

3.由乡镇卫生院调查核实(费用由申办人负担)后签署意见,统一送到县妇幼保健院审核,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携材料办的,应提供卫生院出具的“自携材料办理委托书”。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辖区卫生院向专管人员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指导接生人员如实填写“证明材料”中的接生情况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由接生人员填写部份,指导婴儿父母签署“亲子关系声明”和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由申办人填写的内容并现场签字,盖手指印模;

3.婴儿父母持“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委(任何一方)签署证明,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出生地卫生院进行调查复核,进行公示(仅适用能提供原始“接生记录”或备案材料者),签署核实意见;

5.由卫生院专人送县妇幼保健院审核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行携带材料办的应提供卫生院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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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

(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

(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

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推荐第3篇:出生医学证明 岗位职责

犍为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

(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

(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推荐第4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锡山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江苏省补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2001]45号)。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

否则不予受理。(省卫生厅转发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推荐第5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1、新生儿出生后到医生办公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及《分娩记录》,由助产人员和产妇如实登记,签名。

2、到所属辖区的村卫生室领取《回执单》,县外的不需要提供《回执单》。

3、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一张纸上),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不办理的还需提供《准生证》或所属镇计生办出具的《出生人口信息单》。

4、备齐以上材料到本院(计生办)住院处一楼大厅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办理时间:周

一、周

三、周

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6、办理范围:2010年8月1日后出生的在本院办理,2010年8月1日以前出生的到县妇幼保健所补办。温馨提示

1、节假日不予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放任何人不得更改信息及新生儿姓名,请慎重、真实、完整的填写信息。

涡阳县中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1、助产人员和产妇共同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

2、助产人员填写《出生分娩记录》。

3、到所属辖区卫生室领取《回执单》。

4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在一张纸上)。

附:出生满1个月不办理的,出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准生证》或由当地镇计生办出具的《出生人口信息单》。

涡阳县中医院

推荐第6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1、领取接生医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和《孕产妇保健手册》。

2、携带父母双方身份证。

3、携带以上材料到产后休养地卫生院(室)或社区服务中心(站)盖章,并领取访视回执单。

4、给新生儿起好名字后,填写完整《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

5、携带完善好的上述材料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

6、出生一个月后办理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准孕证或人口信息单。

温馨提示

1、节假日照常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放不得更改,请慎重填写新生儿姓名。

涡阳县阳光医院

2013年1月2日

推荐第7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通知

1、在产科填写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现须盖有住院办理处印章。

2、出院结算时报销单据(或复印件加盖印章)。

3、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4、办证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如实填写清楚,确认办理后不再更改。注:新生儿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否则按延期到雷州市保健院办理。

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指南

(湛江市卫生局基妇科)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2001]54号文件,省公安厅、卫生厅[2000]17号文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理等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换发应按以下手续及程序办理。

一、补发

1、属于医疗机构分娩婴儿情况

婴儿在分娩医疗单位出生后,超过三个月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到原助产单位加意见、加盖公章和工作人员签名;

②原助产单位复印存档“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上证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和工作人员签名;

③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籍本、结婚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④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⑤未婚先育的另写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书,声明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以后不再更改。

2、属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①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到原助产单位加意见、加盖公章和工作人员签名;

②原助产单位复印存档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上注

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和工作人员签名;

③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籍本、结婚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存档; ④户籍登记部门和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报失证明。

⑤未入户口的婴儿需户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入户”证明。 ⑥登报声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并提供报纸原件。 ⑦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存档。

④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籍本、结婚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存档; ⑤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存档。

二、更改(换发)

条件:

1、《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婴儿姓名不得更改,但有特殊理由的,凭户口登记机关提供“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证明换发证。

3、婴儿父母信息错误,凭有效证明材料(户籍公安部门出具或亲子鉴定)更改换发。

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情况,按换发原因提供相关材料。

三、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根据《关于给单亲家庭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批复》(粤卫函[2006]505号)文件要求,对于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单亲有关证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除按补发手续和程序申请外,还应由其父母一方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并签署“单亲声明”,声明自愿放弃孩子父(母)亲相关信息的填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以后不再更改。

四、补发证时限和领证要求

1、湛江市卫生局或各县(市)妇幼保健院接收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2、正常情况下,由父母本人办理各项手续,电话通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由母亲本人持身份证亲自领取。

推荐第8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安徽省管理办法》

二、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同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与换发

1、《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三县辖区向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申请补发,合肥市城区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

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工本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

六、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机构

合肥市妇幼保健所益民街15号联系电话:2318390

庐阳区妇幼保健站红星路105号联系电话:2618895

蜀山区妇幼保健站合作化南路118号联系电话:5134915

包河区妇幼保健站东流东路18号联系电话:3417323

瑶海区妇幼保健站长江东路1171号联系电话:4293342

高新区妇幼保健站长江西路671号联系电话:5314897

新站区妇幼保健站站西路宝文国际联系电话:4226934

花园S109-110号

经济开发区卫管中心天门路16号联系电话:3857668

推荐第9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郑州市卫生局办理范围:1996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在郑州市所属区内出生,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特殊情况下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1996.1.1—2004.12.31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婴儿:

1、出生医学记录书。无出生医学记录书的,携带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管理专用章)及原接生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发证情况证明(见附件一)。

2、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须提交婴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在车、船、飞机上和家庭等非医疗机构出生)下出生的婴儿:

1、郑州市特殊情况出生新生儿情况记录书。

2、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旁证为:婚内出生婴儿提供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婴儿提供父母与婴儿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

1、助产单位接生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市级以上报纸),并提交声明报纸原件;

2、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入户婴儿还须提交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未入户证明

备注: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一

医 院 证 明

兹有产妇姓名,年龄,于年月日至我院住院,于年月日时分在我院自然(剖宫)生育一男(女)婴,孕周,健康状况,阿氏评分,重量克,身长厘米。接生人员。

经查实,我院当时已开(未开)出生医学记录书,未开出生医学记录书的原因是。

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医院公章)

注:产妇住院病历复印件附后(加盖病历管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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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淄博市第一医院 淄博颜山医院 淄博万杰肿瘤医院 博山区医院 博山区妇幼保健院

四、办理条件 新生儿父母。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1.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姓名(名字必须是三个字或三字以上,新生儿姓氏必须随父亲或母亲,暂时不许随其他人姓)、《办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限新生儿父母的亲属办理时提供)、《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资料。

2.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

2.1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脐带、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至区妇幼保健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姓名(名字必须是三个字或三字以上,新生儿姓氏必须随父亲或母亲,暂时不许随其他人姓)、《办理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限新生儿父母的亲属办理时提供)、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儿脐带处理的助产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资料。2.2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的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至新生儿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领: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名字必须是三个字或三字以上,新生儿姓氏必须随父亲或母亲,暂时不许随其他人姓)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本、《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3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六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至新生儿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如新生儿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已经撤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资质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申领:《首次签发申请表》、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材料不全应由新生儿父母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遗失后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各种原因遗失的情况):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在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在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连同存根联一起存档)至区妇幼保健院申领: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书面材料、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补发登记表》、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刊登有原《遗失声明》的报纸2份(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方可生效)、新生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户籍证明(证明儿童是否落户)、持证人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被盗等证明材料。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换发范围是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至区妇幼保健院申领:《换发登记表》、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和说明材料。

(四)其他未尽情形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按照由区妇幼保健院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申请人具体情况列出的申请材料明细提供相应材料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一)交齐材料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

(二)周一至周五,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淄博市第一医院

0533---4120451; 淄博颜山医院

0533---4520828; 淄博万杰肿瘤医院

0533---4660920; 博山区医院

0533---4264213; 博山区妇幼保健院

0533---4130160。

第11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性别:

有效身份证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受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日止。

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12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孩子出生证的相关事宜,特委托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出生证事宜。

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办理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 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3:出生医学证明委托授权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江苏省补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2001]45号)。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

否则不予受理。(省卫生厅转发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篇5: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14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新生儿母亲):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说明

预约电话:58596207 请您务必提前电话预约办理 办理时间:周

一、周

三、周五8:30-11:00 办理地点:妇产科病房洗澡间小窗口 办理人员:王茹

办理条件:出生证一经签发,不得更改

1.婴儿母亲和父亲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正反面在一张纸上,请勿折叠和污染)、

2.婴儿父亲来院办理者,请加带母亲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婴儿出生后,产房发放,不能折叠和涂改) 3.婴儿取好正式的学

办理后需加盖专用章,盖章地点:住院处结算窗口

注:为方便您办理出生证,请您提前预约,并带齐证件,于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

第15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父亲):性别: 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并摁指印):受委托人签字(并摁指印):

年月日年月日

第16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是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签发后所有信息不能更改。办理前请您认真阅读此须知,并遵照下列要求办理。

此表被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授权委托书,请您在家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此表医院终身保留存档

1、因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使用身份证,故父母及代办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父母为军人者,按国家规定也请您必须携带身份证。

2、新生儿姓名请使用规范文字,禁用异体字、繁体字,新生儿姓氏随父母2人。

3、父母为外籍人士,请携带护照原件。注:如果孩子的国籍随外国,孩子名字需用英文;加入中国国籍,必须中文填写,不能使用两种字体。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原则要求母亲办理。如其他人办理(包括父亲),须由母亲填写委托书后方可办理。代办人必须携带包括本人及新生儿父母三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15:00——18:00;每周三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17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石家庄市妇产医院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JL-YL-252 (注:请用黑色\\蓝色水笔填写!!!)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受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按手印)

受委托人签字:

(按手印)

第18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母亲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父亲姓名或新生儿其它亲属姓名) 性别:男/女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新生儿父亲或新生儿其它亲属电话)

委托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新生儿出生日期)在_海林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新生儿父亲姓名或新生儿其它亲属姓名)(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________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办理当日)

委托人签字:(母亲姓名) 受委托人签字:(新生儿父亲姓名或新

生儿其它亲属姓名)

____年___月___日(新生儿出生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新生儿出生日期)

第19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公安部、卫生部、北京市公安局、卫生局相关规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人生的第一个证件,是您的宝宝上户口、入托、入学、出国、坐飞机可能都会用到的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请勿私自涂改、损毁,并请妥善保管,以免耽误您的使用。

为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您认真阅读下列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一、新生儿姓名相关要求。

1、新生儿姓氏随父亲或者随母亲均可,如新生儿姓氏不随父母者,请您先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咨询是否准予再行办理。

2、新生儿姓名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不能用异体字或繁体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

3、父母其中一方为外籍人士:如果新生儿户口在中国落户者,姓名必须使用中文;如新生儿不在中国落户者,姓名可使用英文。

二、办理时的证件及落户要求。

1、新生儿户口不论随父母哪一方,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您务必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驾照、社保卡、结婚证等其他证件无效)。

2、如果是集体户口者,请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如新生儿户口随集体户口者,请先向本单位及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是否准予落户。

3、户口在人才者请先确认是否准予新生儿落户再行办理。如人才不能提供户口卡者,请您先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再行办理。

4、如果是军人的,请携带身份证证件及军官证。如父母双方均为军人,请先向本单位咨询确认新生儿落户地址并开具证明再行办理。

5、如果是外籍人士请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信息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填写,户口地址按户口本首页地址填写。

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办理。如确需他人(包括新生儿父亲)代办者,母亲必须将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填好并签字确认。代办人代为办理时,需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代身份证停用,一代身份证为无效证件。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不办公。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以免耽误您的使用。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第20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 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从

月 日起至

日止。

委托人(签名):

(指纹):

受委托人(签名):

(指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岗位职责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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