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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军论文正文【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 生 军

论文摘要: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成立于1980年2月,地点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然后全国各地的村委会逐步建立。从村委会的成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近32年。其间,村委会为农村的发展与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不容过于乐观。正如商鞅所说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在新农村的建设中,以村委会为表现形式的村民自治出现了一系列很严重的问题。为了社会进步,我们要搞新农村建设,但是为了搞好新农村建设,我们必须改革村民自治中不合理的部分,使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村民自治制度是到了应该完善的时候了。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村委会;问题;完善对策

- 1缺乏积极性,甚至不参与。如果参与度不高,就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就不能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2.农村留守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是在追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去外出到城市打工赚钱养家糊口,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充裕的劳动力,留下老幼在家,他们的文化层次和对政策的理解力,以及人数都有很大的局限,对村委会的选举都有很大的制约。这就直接导致村委会选举时参选人数较少、村委会成员的选择面越来越窄,村民选择合适的人选就越来越困难。而村民选举充其量也只能选出精英,但却无法造就精英。

(二)民主监督问题。要保护农民大众的权益,民主监督是不可少的,特别是村务公开,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欢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村务工作的监督、对村干部的监督显得十分薄弱:

1.村务公开性差。据对部分村调查统计,多数村民认为村里有时公开或很少公开村务,并对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有67.0%的村民认为有时公开或很少公开,18.7%认为从不公开,只有14.2%认为所在村庄能够做到一贯按时公开。可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状况也并不理想。这样的情况,即使是村民想监督也没有机会啊,不可能知道村务是怎么制定和执行的。

2.许多农民不愿监督村务以及村干部行为。许多村民的看法是:“村干部拿他的工资,我种我的田,各管各的事”,他们大多不愿意关心他们的权利的实现状况。于是,村委会好比一个“空壳”,难以履行自己的职能,村民也觉得与自己利益不相关而失去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积极性,监督也没有用。

(三) 几种关系处理的不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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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的问题和矛盾的积累和激化。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 法律制度和规范不完备。

1.村民自治定位不准确。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稳定,可是现在没有把村民自治完全规范的符合时代发展地定位下来。传统和现实条件的约束,使村民自治的定位一直流于形式,很多人在喊口号,在事实中,没有人能明确懂得什么是村民自治,连定义都了解不到位的村民自治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2.村委会与乡镇关系不明确。正因为村民自治被异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种垂直到底的旧式农村管理体制的变种,村民自治团体的当选负责人在现行体制下沦为上级政府的“天然”下属,本应是为村民利益服务的村民自治机构变成了剥夺村民利益的上级行政机器的延伸,大大地偏离了这一制度设计时的初衷,所以农民们往往逐渐失去了政治参与的热情。有的报道披露,“选举一个无足轻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会有什么热情。事实也正是如此。这就是某些村不能正常选举的根本原因。

(二) 在机构设置上的原因和操作上的不当。

1.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没有建立起来。村民选举大多是在乡镇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可是村级的管理不是乡镇领导能面面俱到的。一旦村务出现了问题,干部不称职,而乡镇事务繁忙,没法制定出方案,乡镇没有政策,选举就不能擅自进行,就会让让村里的不合格的干部为非作歹。农民的权益会受到极大损失。最好的方法是让村民自己能够启动村委

- 5贫困低收入的农民群体并不能消化高级的民主政治,从而导致村民自治往往流于形式。这从我们在农村考察时了解的许多情况也可以得到证实。取消农业税之后,干群关系比以前缓和了,村集体没有什么资源值得关注,村委会也不能帮助村民解决什么实际问题,所谓“一事一议”也就是要村民自己出钱办事。实行税费改革以后,村集体失去了经济来源,导致村民自治运作困难,仅靠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远不能填补村级财务的缺口。

四、村民自治完善的对策。

问题产生了,而且是在发展中产生的,就应该在发展中结决。如果任其发展,便会导致更大的问题产生,或许会给现代化建设造成更大的损失。基于以上分析,我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前提。

1.完善村民自治权行使的救济制度。村民自治权行使的救济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村民自治权行使遇到障碍的救济,通过救济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是村民自治权被认为滥用的救济,通过救济纠正村民自治权的滥用,保障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村务公开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审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意见受理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坚持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明确规定评议主体、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原则和评议要求等事项,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

- 7参考文献:

[1] 毛丹(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乡村组织化和村民民主──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总第22期),第14页。转引自《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2] 陈锡文(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局意义\",《瞭望》,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第1页。转引自:《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3] 任中平《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归因与出路——后税费时代四川省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状况的调查报告 》,《软科学》2007年第6期

[4] 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 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 彭景阳:《制度创新与农村政治发展》,《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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