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调解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妻子: 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2017】年【9】月【29】日在洪都南大道同步集团拆除楼顶钢结构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前期医疗费用人民币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元。
三、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另行支付以上两项费用元人民币。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八、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公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人身损害调解协议(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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