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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的心理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无辜的人“有罪”

————自白的心理

无辜的人为什么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的自白?审讯对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压力的场。审讯的压力以使真犯自白,同时也能使无辜的人自白。无辜的人在被审讯的过程中体验着各种各样的压力,这些压力远远超过我们的想像。另外,正因为他们的无辜的,所以对将来可能受至的刊罚不具实感。他们并不知道如果此刻他们做出自白会为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因此对于无辜的人来说,眼前的痛苦与将来的悲剧之间没有同时可比性。最终,他们屈于审讯压力承认自己作案。这是从否认向自白转变的过程。紧接着,就是自白的展开过程。无辜的人承认“我做了”以后,还要进述自己犯案的过程。笔录中的作案故事不是由审讯员捏造出来的,而是嫌疑人与审讯员合作的结果。无辜的人不是根据自己的体验而是根据想像编造出虚假的作案故事,所以其中必然会有漏洞。而这其中的破绽又在何处呢?为什么这些破绽并没有被审讯者或司法机关所发现呢?

关键词:自白

压力 心理

众所周知,在很多国家,司法的公信力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机关都得不到公众的应有的信赖。很多人无辜被抓紧监狱关押,有的是被执法人员刑讯逼供而做出自白,有的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却仍然做出了自白。这不禁会使人们产生一种疑问:既然没有犯案,更不存在作案的体验,为何会做出自白,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在促使他们做出自白 呢?

首先介绍一下1996年9月12日发生在的江国庆冤案。江国庆冤案,发生在15年前台空军作战司令部营区内的5岁谢姓女童遭奸杀案震惊岛内;同年10月4日,军方疑似疏于彻查现场迹证,便逮捕士兵江国庆。江氏在法院审理时翻供,指遭用刑才坦承犯案,未获重视,初审被判死刑。第二年,尽管另一个在台中因性侵女童被捕的士兵许荣洲坦承犯下此案,江国庆仍被判处死刑,于8月底火速枪决。其父到处奔走,为儿子洗刷冤情,终于在2010年受到重视,重审此案后发现确实为一宗冤案,才为江国庆平反了。后来根据监察院调查报告显示江国庆当年曾向家人透露,指自己突然被叫到禁闭室后,被迫观看女童尸体的解剖录影带;正当感到恶心和莫名其妙之际,突然遭受一连串言语喝斥、殴打、甚至电击棒的刑求。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折磨,他当时的疲惫状态已经达到了极限,手脚几乎不能动了,在精神无法集中的情况下被教官拉去写自白书。由于没有犯案体验,很多地方都和真实案件对不上,在教官的协助下才完成了令他们满意的自白书。这明显也体现出我国司法系统的不完善,让无辜的公民含冤,为其家人也带来了无比的伤痛。江国庆这个案子很显然是属于刑讯逼供之下被迫作出虚假自白,这种刑讯逼供而产生的冤案不在少数,例如佘祥林案等,在饱受刑讯折磨的情况下被迫作出自白。对于这种案例,不仅在中国或者日本,很多国家都会有很多这类源自拷问的自白,随着司法体系的完善,刑讯逼供的案例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但是据日本著名的发展心理学家和法律心理学家浜田寿美男的分析调查显示:人即使没有拷问等直接暴力,依审讯状况也非常容易作出自白。当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倔强的审讯员们往往会一直围着嫌疑人强求自白。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就会导致由于嫌疑人无法预期自己将会发生什么而坠入虚假自白的深渊,这也体现了人的软弱的存在。

其实冤案并非遥远的世界的故事,而是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存在。但是在人们看来只有重大的杀人案之类的冤案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太关注的小事其实也饱含着冤案。很多时候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对于发生在1999年的日本宇和岛案件,由于丢失财物的是与他亲密交往的人,嫌疑人偷盗被怀疑犯了诈骗罪,在任意同行中接受调查,仅数小时就认了罪。但实际上他与这宗案件毫不相关,被起诉之后他想办法撤回自己的自白,在审判中不同诉说着自己的无辜,但终究被关在狱中。通常情况下冤案的当事人是通过长年累月的斗争才澄清自己的名声的,而宇和岛案件却有了出人意料的结局——真犯的现身。律师来找到他对他说了这一事情后,他的情绪立刻变的激动,目瞪口呆,悲喜交加的大哭起来,这种心情估计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懂得。知道律师走了,他依旧久久不能平静下来,百感交集之余,仍不停的流泪。他近一年的拘留生活也以意外的方式结束了。而如果再早放出来一天就可以在他父亲临终前见上一面,三天前,他的父亲在医院去世了。在这一年的拘留生活中,他失去了很多:失去了父亲,丢掉了工作。之所以发生如此大的巨变主要是源于他的自白。逼迫他自白给他施压的是警察。但是可能大家会设想:警察并没有对他施加过暴力或拷问。如果一直坚持否认警察不就没有办法逮捕和起诉了吗。没有经历过这一切的人可能会说是因为他的性格脆弱导致的自白,他却说: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如果没有真犯的出现,他可能会继续遭受牢狱之灾。而看到他的自白书其实矛盾与漏洞比比皆是,一个没有亲身经历过牢狱之灾的人,当然不会凭空想象出自己的犯案过程。但正是因为他自白的这一行为影响了审判员的心理,就连他的辩护律师都认为他很有可能是虞犯(有犯罪征兆者,及最有可能犯罪的人)。在这起宇和岛案件中的当事人还算比较幸运,真犯的出现让他摆脱了牢狱之灾。其实很多冤案中的“犯人”在被宣布无罪时已经去世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司法系统的疏忽之处及效率的有待提高。

冤案的发生原因有很多,而在这其中自白又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一般情况下大家会认为虚假自白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无法忍受严酷的拷问或者智能低下不能保护自己,但在现实中更为一般的情况是,当事人在没有遭受拷问,没有智力问题更没有一时性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做出自白后来被证明自白是虚假的。虚假否认是正常的,就算是真正的犯人在被询问时都是会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虚假否认,而虚假自白则是例外的,人们从这种朴素的固定观念出发认为除了特殊情况下的自白都应是可信的真实的。从事认定事实的检察官的认识也不超过这一范围,这也就是不能从自白书中发现漏洞从而不能防止冤案的发生的原因所在了。虚假自白不仅对己不利而且会使自己陷入更加悲惨的境地,人们知道这一事实却仍然会陷入虚假自白中。听起来很令人费解,但是这便是现实而非例外的情况。想要揭秘虚假自白的原因,就要先了解一下谎言现象。

参考书目:

《自白的心理学》(日)浜田寿美男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6 《犯罪心理学》(美)巴特尔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9 《司法心理学》罗大华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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