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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基础-印花税.txt1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没有热情,生命的天空就没的色彩。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受领、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受领、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个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书立、受领、适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受领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所谓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立据人: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立书据,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财物会计核算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纳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对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类合同、资金账簿等,采用比例税率。 A.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0.5 B.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万分之3 C.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万分之5 D.财产租赁合同、仓储报关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F.因股票买卖、继承、着呢关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此税率系后增加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上没有此税率。

2.定额税率: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购销合同中记载的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运费收入)、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等。上述凭证以“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以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税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A.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账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B.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C.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考,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自己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万分之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纳税期限: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同时对特殊情况采用特定的纳税贴花办法。税法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缴纳办法: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缴纳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办法。

1.自行贴花。即实行“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印花税票一经售出,国家即取得了印花税收入,但不等于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只有在纳税人按规定将印花税票(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的适当位置后,经盖销或划销后才是完成了纳税手续。已完成纳税手续的凭证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必须明确;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家住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同一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制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3.委托代征。为加强征收管理,简化手续,印花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实行源泉控管。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工整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单位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印花税税收减免:

1.法定凭证免税:

A.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B.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

A.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B.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C.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A.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补贴印花

B.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C.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D.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花

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报关、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在贴花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贴印花。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特殊情况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A.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B.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C.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适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3.物资调拨单免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适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4.同业拆解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解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解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适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6.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适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17.合同、书据免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8.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印花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0.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21.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A.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B.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C.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D.由铁道部全额拨付失业费的单位,其经营账簿,不贴花

22.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适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23.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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