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五)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提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医疗期
【解释】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链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3)医疗期待遇
【相关链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链接】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失业保险
第六单元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统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相关链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提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五单元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与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方法
【提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先裁后诉)。
【相关连接】有效的经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或裁或诉)。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
1.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2.劳动仲裁的管辖 (1)劳动仲裁机构
①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决定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③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相关链接】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劳动仲裁的时效
4.劳动仲裁的制度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