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三)
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2.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提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2)适用情形: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管辖
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提示】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