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重点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①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
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
地或者被告住宿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二、适用1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
①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
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重点:经济法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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