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及假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人员。
三、请假及假期规定
(一)、请假程序
1、员工申请各类假期需事先办理手续,获准后方可使用假期。
2、如因急病、急事来不及请假,应在上班前打电话向主管人员报告,事后(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假不超过2天(含2天)可由各部门经理签字批准方可给假;
4、员工请假如超过2天以上者,必须提前七天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给假;
5、主管级以上人员请长假(3天及3天以上)者,应安排相关人员代理工作,并告知各相关部门。
6、《员工请假单》经各级领导审批完整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7、员工请假上班后第一天需到人力资源部《员工请假单》上签名销假。
8、病假:员工请病假两日以内无需持有医院证明,请假2日以上必须持有公司认可的医院证,员工若无法提供医院证明,则除2日以内按照病假处理外,其他2天以外的时间按照事假处理;工作时间外出就诊算病假。
9、试用期员工请事假总数超过三天者,等长时间延长试用期。
(二)、假期规定
1、婚假:
1.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 天婚假。
1.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天法定婚假)
1.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1.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丧假
2.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休假5天,该假为有薪假;
2.2员工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休假3天,该假为有薪假。
3、产假
3.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式女员工产假为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3.2持医院证明难产的,产假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加产假15
天。
3.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式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4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4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3天护理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护理假为有薪假,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护理假则按事假处理。
4、有薪年假
4.1如员工工龄满一年,可享受3天有薪假期。
4.2每增加一年工龄,可增加1天的有薪假期,累计有薪假期不超过10天。
4.3出现下列情况的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累计病假30天以上(含30天)的人员;
二、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5天以上(含15天)的人员;
三、超出公司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四、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五、当年旷工1次、迟到及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人员;
4.4年假提前15天申请,经上级主管及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年假一次性休完,不可分批次休假;年假不可以与国家法定假日连休。
5、有薪假期
5.1 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集团公司法定节假日放假天数根据《国务院年节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
5.2 原则上在法定假日前后不准请假,
(三)、事假、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1、事假按照:基本工资(不包含考核部分)/21.75再*请假天数扣除;
2、病假按照: 基本工资(不包含考核部分)/21.75再*请假天数*30%(根据员工工龄)发放。
2.1工龄一年以内,按30%发放
2.2工龄两年以内,按40%发放
2.3以此类推,上限不超过80%。
3、事假请假规定
3.1一个月内请事假不得超过3次,如超出3次者加罚50元;
3.2员工每月请事假累计超出5天者,加罚一天基本工资,并结合员工工作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3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