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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09级社会体育 崔文君 200905074030

摘要:学校体育法制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建国60年来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情况,从学校体育的立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与救济环节四个方面提出了学校体育法规与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学校体育制度,学校领导教师加强自身体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的同时,提出法律要规范学校体育外部环境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保驾护航等建议。旨在为我国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为我国体育法规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建议

前言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既要与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相协调,又要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学校体育法制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各级各类学校顺利地完成学校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任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校体育法制体系,使我国学校体育有法可依,依法治体。但是,学校体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侧面反映出了法制建设中的不足之处。为了学校体育在今后更好的发展,有必要对建国六十年的学校体育法制工作进行总结,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

一学校体育法制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法律所规范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执法制度,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制度的表现形态———法律,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1][2]笔者同意这一观点。那么体育法制则为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是由负责管理学校体育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用以调整、确立体育活动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司法、体育守法和对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还指体育活动中依法办事的原则。而学校体育法制则又给体育法制限定了空间,是法制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应用与体现。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是进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社会和体育本身的需要,“依法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要实行“依法治体”,必须具有完备的学校体育法制。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了确保学校体育参与者的体育权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学校体育是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故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小而言之对学校体育参与者体育权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大而言之,对整个社会环境的起到一定的净化作用。

二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建国60年学校体育法制的建设,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日益科学化,法制化。尽管学校体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存着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 立法方面

建国前后整整60年中从计划经济时代步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在我国的体育法系还不完善的时期,在当时只能以国家的与教育相关的政策以及学校为完成教育和体育教育目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当时的学校体育工作。当时法律文本主要以会议摘要、领导人讲话、通知、领导人“指示”、“暂行条例”、“草案”等形式出现,并且在不断规范化。这些政策性文件起到了法律法规的作用,保障了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现行有效的学校体育法规的名称还是不规范,沿用着“条例”的名称,这样降低了学校体育法规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对学校体育的规定独设一章,但是对学校体育的指导具有宏观性,法的内容不完善,不能全面的触到方方面面,要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的有些困难。例如学生体育权的问题,在体育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宣言性、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内容占很大的比例,我们只能从其法律原则和精神理念上理解,而可操作性不强。学生的体育参与权就是《体育法》的第二条“参与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体现出来的。使得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不足。我国的《体育法》在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只对正在进行的体育活动作了如下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对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方面进行规定和立法。法律的薄弱直接影响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3]同时,也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进展。故需进一步修订并设立配套法规。

(二) 执法方面

这里的执法是指学校对现有法律、法规等有关学校体育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学校体育包括各类大、中、小学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各种级别的学校体育竞赛等形式。在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时发现,文章反映学校对现有法律、法规等有关学校体育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学生的体育课开展和课堂质量得不到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

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体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4]但是挤占体育课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发生在中学),全校性的活动占用体育课似乎是应该的(但如果文化课被占了,却可用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去补);学校的公益劳动可以占用体育课;复习考试可以占用体育课等等。课堂质量不高主要的原因是场地器材的缺乏,并且有的学校的器材配备的有很大问题。而在体育法的第二十二条有明文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而上述现象的发生,从侧面也体现了学校有法不依,依法不严。

2.2.2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不能得到充分享用。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体育目的任务的重要途径。早在1955年,教育部已经注意到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性,发出了《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教育部又专门发出《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但是场地设施的不标准甚至缺乏,这就不能使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得到保证。事实说明,相当一部分学校在课外体育活动上没有按法规执行,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校体育经费投入不足,进一步说明对有关于体育经费的明确规定执行不足。

2.2.3 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政策法规的重心已经从单一的竞技目标向教育与竞技并重的复合目标转变。[5]但是,部分学校在执行学校体育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依然相对重视金牌战略,并没有完全的依法行事,做到教育与竞技目标相结合。且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开展不足。

2.2.4 体育师资配备水平梯度不和谐。《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体育教师的配备和教师待遇问题都有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有调查表明,相对于整个师资的学历结构来讲,部分学校里的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不符合国家教委对中小学师资水平的要求,高学历的比例偏低,甚至有的学校没有女教师。这将严重影响到学校体育的教学水平和竞争实力。近年来,随着对体育教师学历达标要求及职称评定工作开展,越来越多的体育教师进行函授、进修、脱产等形式的学习,但各级学校仍有差距。

(三) 监督和救济方面

法律监督不完善。法律监督是实现学校体育法制的根本保障,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监督、纠正和审查。没有惩罚和监督机制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制度。对学校体育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渠道、途径可以多层次、多方位,但仍需成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人员负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对学校体育的评价体系应纳入学校领导政绩的考核评价指标。[6]

现行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对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4]首先,“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对学生申述制度做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7]。其次,民事诉讼没有把受教育权列入其管辖范围,且行政诉讼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把侵犯受教育权列入其受案范围,导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伤害时,诉求无助。第三,各项救济制度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的联系从而影响了学生申诉制度功能的发挥。第四,体育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体育保险是一个新兴产业,是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但起步较晚,在我国保险业中体育保险还只占有很小的比例。体育保险法规、制度还不健全,保险的对象也很单一,国家只对有奥运项目的运动员承保,并且也只对国家运动员制定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等级标准》。[8]

(四) 普法方面

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普及情况可以从学校体育教师、学生的法律意识中体现出来。有调查显示,广大学生、体育教师及学生家长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中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缺乏了解,他们了解体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主要是通过网络等途径。维权意识的缺乏,他们就可能

充分运用各项体育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会自觉地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的管理者们的执法、守法状况进行监督。这说明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学校教育这一主渠道还有待进一步开发和拓展。

三建议

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关系到学校体育发展的环境问题,关系到学校体育参与者的体育权利的实现与否,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加快学校体育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学校体育法规体系。学校体育是我国教育和体育的战略重点,应制定特别法律对各项基本制度和原则予以确立,学校体育法应将以前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近年来新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加快我国学校体育立法速度。[9]立法时,考虑周全;执法时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同时,有必要在现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以《宪法》为依据,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专门的学校体育法,以提高立法的层次,进而提高学校体育法规的整体效力。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体育法》的学校体育内容中明确体育权概念、明确各教育水平层面学生的健康标准等内容,也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二) 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是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者,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决定着体育法律法规在日常的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能否贯彻执行、如何贯彻执行的实际效果。学校体育法制建设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研究,要用高瞻远瞩、顾全大局的的眼光和法制意识,使得学校体育体育师资配备水平梯度更加和谐。

(三) 建立学校体育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加强学校体育司法建设。建立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改革向健康、快速的方向发展;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8]

(四) 做好宣传普法工作。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校体育法制深入民心,增强学校体育法制观念。目前,体育法学课程主要在高等学校开展,笔者认为应该普及体育法学课程,使之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上这门课,使之不仅是体育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成为学校学生的选修课,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体育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另外,大众媒体是个很好的学习的平台,应加大力度做好开发这方面的资源。

(五) 学校体育法制建设需要法律规范外部环境治理行为主体行为,使之发挥正向功能;需要法律惩戒外部环境行为主体不良行为;需要法律保障学校体育现代化外部环境有序运行的良好秩序;需要法律引导外部环境行为主体发挥其正向功能。[10]法律要规范学校体育外部环境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治体”的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和日趋完善,其法制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教育法、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构建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学校体

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学校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做好学校体育法制工作的立法、执法、监督与救济、普及工作,使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更完整、更严谨,使学校体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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