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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3-01-10 15:07:3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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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1】

为促进控烟活动深入开展,我局继续加大控烟工作力度,给广大职工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无烟办公、禁烟场所的文明环境。

二、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做到控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考核。

三、大力提倡不敬烟、不吸烟,拒吸二手烟的良好健康风尚。

四、在公共场所、会议室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烟提示标语和控烟制度。

五、对外来吸烟人员,接待者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在楼内吸烟,到制定区域吸烟,确保良好的公共环境。

六、凡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办公室及办公楼内吸烟,自觉到制定吸烟区吸烟,严格遵守控烟规定。

七、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2】

吸烟危害健康已是全世界公认的事实,被动吸烟有人可能会遭到与吸烟者同样的病症,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健康,减少吸烟的危害,特制订《上海市三新学校控烟管理制度》,望家共同遵守。

一、控烟规章制度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本校范围内的一切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走廊、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体育馆、等一切公共场所均张贴禁烟标志,教师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等不设烟具。

4、设立控烟志愿者,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劝阻和提醒。

5、学校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让学生力所能及地规劝自己家长戒烟、禁烟,积极参与社区的控烟活动。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学生及教职工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和教师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二、控烟奖惩办法

1、不遵守学校控烟制度的教职工,不能参加学校各级各类优秀评选,不能参加职称晋级评审。

2、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每次扣绩效奖(基础奖)50元,直至扣完为止,并通报批评。

3、学校各处室、备课组、年级组内若有人员违规定吸烟者,应接受教育与处理,处室、年级组当年度不能评为文明组室。

4、对来人员,每一位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其在学校吸烟,制止不文明行为。对来人员,听之任之,不加劝阻,致使其在禁烟区吸烟,相关人员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5、吸烟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控烟监督、执行部门

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学校卫生室加强控烟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

3、控烟志愿者和工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检查及其考核。

四、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3】

为推进我校无烟学校创建工作,保护广师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禁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特制定如下禁烟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控烟领导小组

组长:魏瑛华 副组长:于国学

成员:关红东 白艳芳 李成民 王国华

学校控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由李成民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控烟工作有关规定

1、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教育引导全体师生珍爱健康、拒绝烟草。

2、学校的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门卫室等一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客人递烟应婉言谢绝。

3、各科室和年级组负责人负责本办公室的禁烟工作,做到室内无抽烟者、地面无烟蒂和烟灰。

4、对于本校师生及来人员吸烟现象,每位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上前阻止,制止其不文明行为,并及时向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映。

5、学校门口设立无烟校园标志,会议室、门卫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并禁止摆放烟具。

6、学校相关科室控烟职责分工如下:政教处负责我校学生的具体禁烟工作,总务处负责禁烟标志牌的安装,校团负责学生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和门卫室的控烟工作,并适时组织进行控烟知识讲座。

三、控烟工作奖惩办法

1、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者一旦被发现,将进行劝阻和教育。发现第一次吸烟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扣款20元。

2、经常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教育无效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模资格,对严重违学校禁烟规定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降低考核格次。

3、对彻底戒烟或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科室,学校将适时表彰奖励。

四、控烟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不定期对校园控烟工作进行巡视。

2、各年级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办公室进行控烟检查。

3、学校政教处负责对学生吸烟现象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其它事项

1、本制度从20__年3月起实施;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4】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学校成立控烟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挂帅,制定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禁烟规定。

2、领导带头,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学校领导带头控烟,齐抓共管控烟工作,全体师生共同参与控烟活动,人人争做控烟主人。

3、积极开展控烟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校园网、黑板报、广播、升旗仪式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增加师生控烟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使禁烟工作变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

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教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不放烟具,不向外来人员敬烟。

5、学校鼓励吸烟的教师戒烟,提倡吸烟者之间不互相敬烟。吸烟的教职工要做到在学生面前或有学生在的场所不吸烟。

6、校园内小卖部禁止销售香烟。

7、将作为师生评优的一项指标。对吸烟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完全戒烟的,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教师不遵守控烟制度并多次被督查人员发现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先进。

8、严禁学生在校内外的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烟。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5】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 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6】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 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篇7】

一、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教师办公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二、校园内实行24小时全日制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三、校园内重点部位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室人员的禁烟工作。

五、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六、控烟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先评优、评比文明办公室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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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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