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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20 08:32:44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州人社局管理科:

申请人:王安奎,男,苗族,1938年生,中专文化,于1994年在台江县农牧局退休,电话:5327502

我因对台江县人事局于1995年11月22日行的(95)01号文,台江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8日行的台府通(99)01号文和州人事局2006年元月10日行的州人事信函(2006)01号文不服,特申请贵科帮助给予复查,并实事求是地落实我多年信访的问题。

现将我的工作简历陈述如下:

1、于1955年底我参加过台江县医院举办的《人医培训班》学习,1956年2月28日结业,有证书作为依据(见附件之一),随后分配我到原台浓乡搞人医工作。

2、我在搞人医工作的途中,于1956年3月被时任台拱区委书记的王兴德推荐到黔东南州干部学校学习《畜牧专业》均有时任区委书记王兴德的证实书(见附件之二),于1958年6月15日毕业,由学校教务科颁发的《毕业证书和介绍信》并指定回原县农业科分配工作为依据《见附件之

三、之四》。

3、毕业以后,于1958年6月中旬,被当时的原县农业科长熊兆元分配我到台拱一区的养猪场任兽医技术指导工作,均有时任县农业科熊兆云将我安排工作的证明书为依据(见附件之五)。1

我在台拱区养猪场工作时,因场里突发猪瘟病,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药物紧缺,挽救不了猪的死亡率,而生猪死过多,为而,驻村的干部欧德胜不顾客观原因,视我家庭历史不好,并指责我对工作不负责,就不分青红皂白,于1958年年底私自口头开除我的公职回家,均有欧德胜开除我公职的证明书(见附件之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曾以开除公职去县落实办要求落实未成。

4、我被开除公职后,于1959年9月—1966年7月被县教育局聘到台拱小学(现三小)任民办教师(见附件之七),我任教学工作中,分别有右正国(学校负责人)和徐正先(学区负责人)的证明书(见附件之

八、之九)。

5、我因“*”开始,学校被迫停课以后,于1966年8月—1978年分别到台拱公社、台拱镇、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的单位继续任长期的兽医技术员工作,在此期间的兽医工作,曾有台拱公社长:石光明和生猪联落员:邰荣明的证实书。曾有县农业局的调动我工作的通知书。曾有县农业局发放我的工资清册。曾有省颁发我的《人民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证》。曾有州农牧局颁发我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证》。曾有州干部学校学习进修颁发我的《结业证书》。曾有台农职改通字(1991)01号我县农牧局各站共39名参加全州统一考试,我获第一名技术职称(可查询时任副县长张进武、副局长欧明义本局等人。)曾有省农经委颁发我的《兽医技师》证书。曾有省政府颁发我的《长期从事农业科

学技术推广工作》证书(见附件之十八—之十九)。

台江县劳动局根据我的上述工作简历和时间,于1994年11月22日,台江县劳动局按国发(78)104号和(73)计劳业字第112号文件精神,行台劳字(94)272号文给予办理我退休,文头有时任县长刘跃密签字(见附件之二十)。可是台江县人事局行台人报(1995)01号文报县委、县政府给予否定我的工作简历和时间(见附件二十一),不同意给我办理退休手续。

然后台江县人民政府偏听台江县人事局(95)01号的报文,并于1999年1月8日行台府通(1999)01号文撤销了台劳字(1994)272号文(见附件二十二),之所以我的退休手续就得不到办理,为而我分别先后到县、州、省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处理解决,但是州人事局就行了州人信函(2006)01号文说:“我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见附件二十三)。之所以我对以上三个否定我的退休手续的文件不服,特申请上级给予复查。

要求复查理由是:

1、按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而我从1955年底至1966年间,都从事学习、工作(公职被开除)再工作(临时工)的状态,均有真实的依据可在,请按此文条给予办理退休。

2、按贵州省委劳动工资局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合同工,可按退休规定执行”,我是从1956年3月—199

4年底都参加临时工(并且还是有公职被开除的),在这三十八年的工作时里,都是属于长期合同工依据实在,按条件应符合办理退休,请复查核对给予办理。

3、按省办发(1986)34号文的精神,凡六十年代初期错精简下放高等学校毕业生要收回安置,因冤假错案处理失去公职的干部及未分配工作的大中专生、毕业生的安置„„,由人事部门负责。我是1958年6月有职被冤开除的,但曾要求落实未成,为了简化程序,我要求按上述两个文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附有二十五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台江县台拱村五组王安奎

2011年月日

推荐第2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 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2、享有宅基地,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村民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村民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xx村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单上载明的盖房基地款应当是对申请人收取的宅基地费用。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居住问题,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盖房。而村民住宅依法占用的土地当然指向宅基地。收款单上虽然写的是“盖房基地款”,因“房”与“宅”同义,“房基地”就是“宅基地”,对“盖房基地款”不能机械理解和抠字眼,更不能否认此款项是宅基地费用的性质,且二十多年前,法制尚不健全,基层人员及民众法律素养较浅,相应文书未必尽是“法言法语”,这种写法符合当时情况及公共的一般认知。申请人成为xx村的村民后其当然享有申请使用

2 宅基地的权利,其没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以盖房及在耕地上盖房的必要。

4、xx村在收取申请人“盖房基地款”后或者收到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设住宅及院落。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住宅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申请人是欠缺认识的,申请人只是知道自己落户后需要居住,找村里给批的宅基地,村里也收取了宅基地的款项。1997年农历x月x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至于后期办理宅基地的手续问题,申请人作为一个老农民,认为反正有房子住了,有收费单据了,村里也认可,就没有刻意催促。至于村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手续,申请人认为可能因为村里当年给申请人指定的宅基地并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手续存在法律障碍。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由xxx与xxx出具的《关于刘xx落户建房经过》至少也体现了申请人在xx村落户及建房居住的事实。

5、至于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建设住宅及院落的土地是否是宅基地,申请人因是迁入人口,对xx村情况并不了解,且盖房用地完全由xx村主导,从常理上其完全认为是宅基地;至于xx村村委是否知道申请人盖房用地的性质及该土地上是否可以建设住宅,理论上其应知悉。假若xx村不提供此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申请人断然不会在此盖房,也不会衍生出现在的纠纷。至于xx村为什么提供土地用途不是宅基地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使用,我们相信当时xx村村委并无恶意,因为此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当时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农村事务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有滞后性和事后性。所以申请人的此类情况是一定时期的社会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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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在xx村村委指定的“宅基地”上盖好住宅及院落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达二十年之久,期间历届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如若不是城市化进程及近些年来城中村改造、政府部署的“散乱污”企业治理,申请人的住宅现状会一直持续下去。

7、申请人的房屋性质一直是住宅,申请人在村里并无其他住宅,按照村委对申请人的现行安置政策,并不能满足申请人实际居住需要。申请人赞同及支持社会发展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但也希望相关各方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因为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并无过错。按照各地城中村改造的一贯方针政策,城中村改造不得减损村民的居住条件,同时要注意农村的复杂情况,妥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8、申请人盖房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因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的土地认定成宅基地在当前情况下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我们暂且搁置一边,但对于当前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事宜,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对申请人盖房的用地视同“宅基地”给予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这才是符合实质公平的。信访处理意见中说申请人的住宅及院落盖在耕地上,既然此地是耕地那怎么又成了村工业园区?耕地怎么搞了非农建设呢?

9、申请人当前住宅及庭院用地现状并不是申请人私自非法建设住宅造成的,而是由于xx村当年不当指定“宅基地”行为造成的,xx村应当延续对申请人盖房用地视同“宅基地”的做法或者基于过错赔偿的原则,给予申请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委会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法人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xx村村委领导班子二十多年来虽然

4 发生过更迭,但xx村村委当年的行为后果依然由现在的xx村村委承继。本次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xx村村委与村民,xx村村委作为拆迁安置义务人,其应当延续以往村委对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土地性质的认识,视同与其他村民土地性质一致,给予同样的安置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然规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但应当参照适用于xx村村委违法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综上,基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目的、申请人的村民身份、村民对宅基地的当然使用权、申请人无过错、xx村对申请人住宅宅基地的违法指定及事后不能或未能进行合法化审批转化、权责对应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等,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对之前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复查,询问xxx、xxx、xxx等事件参与人及其他必要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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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工人,共307人:

二、被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以文件为依据,铁的事实证明,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水利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4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各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隶属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县(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3、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核定。

同时,宁都县人民事劳动局和宁都县水利电力局1997年1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本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底以前在各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站岗位上

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1994年县水电局调查模底报地区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

2、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3、各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金1993年9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1993年10月以后的,单位按个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标准逐月累计计算一次补交。

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下发《同意黄宜彬等四佰四十六名农电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参加工作时间按县人事劳动局与县水利电力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电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

3、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根据以文件规定,我们应该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及(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1、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臵。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厅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

2、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烈‚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正式员工‛。

3、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厅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5、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6、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正式职工。

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在1999年印发《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府发[1999]7号)、《关于批转宁都县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小组的通知》(宁府字[1999]114号)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知道以下事情:

1、撤销原隶属于各乡(镇)的供电企业,改为县电力公司所

属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

2、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

3、接管后的人员由县电力公司组织实行考试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所有聘用人员与县电力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享受乡(镇)农电工待遇。

4、宁都县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就县局实行股份制改造。所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原在水利电力局签订过无期限合同。

5、县电力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桩桩事实,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答复书所说‚没有依据‛,这难道不是依据,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二)劳动仲裁确立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为了澄清事实,明确身份,从2005年至今一值不断的向上级反映。但无动于衷,毫无结果。甚至遭到当时有关部门的沉痛打击。(2008年12月黄小华、吴智府、王志勇被当地公安扭送刑事拘留,逼迫退养),手段非常残忍。为了坚持真理,要回尊严。2012年12月12日强行经《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宁劳仲案字(2012)第07号、审理查明确认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未经臵换永远存在。按答复书所说:‚仲裁所认定的是档案职工身份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仅仅是指99年农改前,农电工各自在宁都原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的职工身份,而不是指99年根据农改规定进入本公司和2007年进入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的身份。‛你们是在胡叫蛮缠,荒唐透顶。请你们翻开文件看看,94年赣水

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乡(镇)水电管理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宁劳字81号文件定第二条规定,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宁府字(1999)114号文件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属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规定第二条,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以上文件明确规定我们是名符其实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我们不是,那请问,公司406人都是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身份,也是县水利电力局下设机构的职工,这是其一。其二:说我们是99年农改前原乡(镇)水利电力的管理的职工身份。你们这是歪理斜说:(1)我们没有签订过任何解除身份的协议;(2)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将卖断身份。因此,我们的身份仍然是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007年11月8日,宁都县供电公司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为名,把各乡(镇)供电正、副站(所)长叫到公司,当时紧锁公司大门。甚至动用警力把守公司大门。在职工根本不自愿,更没有一点协商余地的情况下,强迫,恐吓,威逼参加会议的正、副站(所)长带头签订、所谓‚职工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解聘协议。同时,与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公司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一直到当日下午两点,在公司某些领导的恐吓,威逼之下,部分正副站(所)长被迫签订下来,对于当时不愿签订9名基层站(所)

的中层干部就免职,停薪停岗。尽管他们玩弄一切手法,在此之前,已经退养的91人并没有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当时采取强迫、恐吓、威逼职工签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事等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此说来,原与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四)答复意见所说,不存在为已私欲的现象。

公司在‚两改一同价‛时,报省公司被案406人。据我所知原公司只有270余人,这一百多人又从何而入呢?还不是凭关系从其它单位转入公司和市公司领导、各县公司领导,本公司领导和乡(镇)局级领导的亲属子女安插其内,还说是‚经审核确定,现予以批复‛,难道非得我们指名道姓?同时随同‚两改一同价‛人、财物转编在公司时,有的连做饭、挑水都纳入公司一员,造成人员严重超编,高达千人之多的公司。这不是变成某些领导徇私情,谋私利的工具吗?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调查落实,对宁都县供电公司人员档案,

重新清查核实,该清除的清除,该恢复的恢复。

(五)被迫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供电公司所谓执行国发2号和江西省电力公司53号文件,同时,出台2001年87号,2002年58号文件《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以:‚凡收编人员中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3周岁,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者,因病或身体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可申报办理内部退养‛。答复书还说:‚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再次请问,公司91名退养,有谁向公司提出过申请要求退养,还不是公司一次会议48周岁一刀切而论。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全市18个县乃至全省唯有宁都县公司。其次,将我退下后,又重新招聘协管员数十名。这难道是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吗?又有那一个文件规定退养?纯属逃避劳动法。

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同编同岗人员不同等参保,单位应缴保费每年少缴几个月,导致现已办理退休人员每月只能领退休金418元,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近省规定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在1070元/月。本年4月1日执行。还说我们高于邻近县的待遇。

按照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被招收的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如此说来,毫无凝问,按收编人员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补交养老保险。

2000年至2003年宁都县供电公司号召每人自行交费4500元作提前参保之用,而没有想到的是4年当中社会养老保险,集体

20%,个人80%全部个人承担。参加互助金也在工资中扣除,这个应该退回。

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出台《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收编人员在退养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其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规定‚在职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文件规定,理应在退养期间不需交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8%,但每月照常在几佰元生活费中扣除,这也应退回。

其它事项我们不再数说,所需说明的是以上问题,都在五年前在造成的遗留问题。

总之,同等的岗位,不同等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所谓的‚国电工‛、‚农电工‛不论是在岗的、退养的、退休的工资及待遇差距‚天嚷之别‛,‚农电工‛工资奖金全网公布,‚国电工‛工资奖金密不通风,无形制造‚直系‛和‚派系‛,这是宁都公司的一贯做法和作风。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受骗,而不是收编,我们要求各级领导,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尽快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深表感谢!

此复

附: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合同制工人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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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关真贺,男,汉族,身份证号:130227195505042218,住迁西县汉儿庄乡杨家峪村,联系电话:13831508241。

申请事项:请求迁西县人民政府对汉儿庄乡政府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关真贺与当时分地树的人员了解,当时所分的地和树的编号并不是同时编排的,也就是地是地的编号、树是树的编号,两者之间没关系。例如:乡里所出示的调查情况“四”中所提到的(账上显示关真贺产量地上有产量树758号至763号,而关真贺家产量树的编号从680号至752号,显然758至763号树不是关真贺的产量树,却标在了关真贺的29号地上),通过上面的调查报告可证明不能用树的编号来确定地的范围,同时证明了地和树的产量是分开的。然而乡村两级干部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时却一直以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山中地树的排列并不整齐,而是错落不齐的。多年以后,根本不能确定当时分地树在编号时是按何方向进行编排的。而乡里在调查中却说:“718号树即所在地应该在

1 717号产量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由,同时说明了这些所谓的领导们根本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关胜文的边界账目中明确写着:“坐落:由关志永与贾瑞营边界至3113母树,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边界”。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关胜文的边界到3113母树,意思就是上面和他没有关系,虽然679号树在争议地上,但账上也指出了“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一切文字都证明了争议地应该归关真贺所有。然而乡里在给出示的调查情况中却将这么一个有力的证据给否定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三、关真贺和关胜文所争议的地显然属于边界问题,乡里却将能说明边界问题的边界帐给否定掉,用一棵不能说明问题本质的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这种扭曲事实给的结果我们不服。

此致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推荐第5篇:信访复查申请书(优秀)

信访书

信访人:高桂花,女,汉族,住新建路南关大桥北头西侧。 信访事项

对新建路办事处拆迁房屋处理结果不服,故申请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我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一楼南北长16.6M,东西宽15M,二楼以上南北长16.6M,东西宽19M,临街前墙与邻居高建民家的照齐。现在,尽管我的房子已经拆除,但土地证和房产证还在,邻居高建民家的房子也存在,都可以作为参照或参考。政府对我家房子的拆迁补偿,一没有实地丈量,二没有按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一份建筑草图计算拆迁面积。虽然我与办事处之前签订过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并未实际履行,我家应得的安置房也没有兑现。另外,其他拆迁户都是按三层补偿,单单对我家的房子按不足两层赔付,实在令我们全家感到非常不公。 综上所述,新建路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区域内所有拆迁户一视同仁,不应该无视客观事实,凭主观意断薄此后彼、另立规矩。恳请办事处领导重视我的诉求,尽快还我以公道。

信访人:高桂花

2015年1月16日

推荐第6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0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0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0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0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0)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08)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

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10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10年5月6日向XXX信访局反映,市信访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XX街道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XX街道办事处属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XX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XX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XX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

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XXX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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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一致):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可有可无):北京市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最好手机号码):1388XXXXXXX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三、申请复查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三)…………。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四、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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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申请书

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

1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2

推荐第9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4.24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南京市鼓楼区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共三十五户。

二、被申请人: 南京市规划局。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南京市规划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宁规访复字[2015]017号《关于城市内环北线西延项目规划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四、理由:

1.答复书中未回答目前规划是否损害佳盛花园一号业主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模范西路在我们这栋楼前是一个斜坡上定淮门桥,路面抬升到二楼以上的高度,规划方案中用地红线距离我们这栋楼阳台只有一米左右,得我们这栋楼实实在在成为快速路的“握手”楼、“亲嘴”楼。噪音、振动、灰尘、汽车尾气和PM2.5的将严重影响总栋楼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如此近距离住在时速60公里/小时快速路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汽车就飞进住户家里,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证。如果发生火灾,消防车如何进入?这是极大的消防隐患。答复书中提到我们引用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其实按照答复书中说的目前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相应的条文,高度不超过24米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其退让标准比原来我们引用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更高,要求更严。请问规划部门要不要遵守法律法规,建筑到底要不要退让道路?

2.答复书中未提到环评问题。目前我们从南京市环保局拿到了2007年《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北线西段工程环评影响报告书》和2010年《南京市快速内环北线西延工程(定淮门大桥-古平岗段)建设方案调整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模范西路新方案出台前,必须出示新的环境补充报告,前两份报告年代久远,反映的环境问题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要求新的环评补充报告应客观公正反映目前我们佳盛花园糟糕恶劣的环境状况并给出确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使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两份环评报告我们看过之后,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两份报告公众意见收集中,都未有佳盛花园业主参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环评单位应依法依规对线路沿途敏感点位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佳盛花园一栋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我们要求在进行与我们这栋楼有关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价的过程中有我们居民代表全程参与并监督测量数据的客观性。

2) 两次环评报告都提到佳盛花园居民的环境污染严重超标,提出的预防或减缓措施并不能减低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环评报告竟然建议我们老百姓关紧门窗继续忍受而不进行拆迁,这种报告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肆意践踏群众基本权利,罔顾老百姓死活,无法无天,严重给党的形象抹黑。我们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进行道路改造,保证环境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达标,应依法给予整栋楼拆迁,保障居民基本生存环境。

3) 两份环评报告数据前后矛盾,对未来环境预测没有任何预测模型和预测参数及过程的说明,不具有说服力,2010年补充环评报告中更是没有任何测量数据。我们十分怀疑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怀疑数据是否被人肆意修改和删除,因此我们要求在新的环评补充报告中各有关部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4) 2009年模范马路改造按照六十米路面宽度进行设计,按照道理,一侧的道路红线距离道路中心线应该是30米。但是在为2009年道路规划而进行的2007版环评报告中我们发现道路一侧红线距离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很“任性”,从17米到30米大小不等,很多位置道路红线距离居民楼0米(报告中距离道路红线0米设为环境敏感点的居民楼就有7栋)。有关部门如此“有权任性”,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置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于脑后,剥夺老百姓基本生存环境的规划方案和环评报告令我们老百姓齿冷心寒,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法律的惩罚、良心的谴责。

5) 两份环评报告中都未提到振动的影响,对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测量不充分,我们要求新的环评补充报告应客观公正地测量振动、大气有毒有害气体以及PM2.5,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措施实施后,仍不达标,我们要求必须进行拆迁。

3.答复书中未回应过街隧道问题。模范西路快速化改造的初衷之一是消除目前模范西路三个红绿灯路口,打通交通瓶颈,使得机动车一路畅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相应的路口设置地下过街隧道,方便道路两边居民出行。但是该方案中却只有两条过街隧道,且都位于模仿西路的东侧。而西侧的石头城路与佳盛花园路口的红绿灯取消了,却没有规划任何过街方式,难道住建委和规划局出台的模范西路改造方案准备把佳盛花园整个小区居民困死让其无法出行?如此有重大功能缺失的方案竟然能公示,实在让人质疑有关部门的专业素养。

4.答复书中推卸责任。快速化改造的目的是解决道路拥堵状况,早在六年前就准备建设60米宽十车道,而目前却建设40米八车道,无视这六年来南京城市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成倍的增长,也无视目前模范西路特别是临近石头城和佳盛花园路口附近每天交通拥堵的路况现实。今年底纬三路过江隧道将通车,该通道临近长江大桥直达南京市最发达的中心地带,肯定会分流大桥车流,本来就拥堵的模范西路车流量将会剧增,请问四十米八车道的方案如何能解决道路通行不畅的问题?早在六年前,就有报道说:“城市发展的速度与要求,不能只局限于满足于眼前的基本需要。四十米道路建设规划,恐怕很难解决滚滚快速车流的问题。”城市的建设改造中,不能因为拆迁难,就回避拆迁。为了减少拆迁量,节省资金投入,就把规划道路宽度缩减15米的做法,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模范西路将成为城区交通一大“肠梗阻”,乱哄哄的堵况将不输于现在的大桥南路。住建委,规划局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设计者和把关人,推出无视现实,脱离实际更没有前瞻性的建成即过时的四十米规划方案,非常适合李克强总理口中的“为官身在岗位不作为,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即使是这四十米的规划,也严重损害佳盛花园一栋全体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我们强烈要求停止肆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进行道路改造,我们只能套用一句俗话“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怪社会。”但如果进行道路改造,我们强烈要求拆迁,并为我们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合法抗争到底。

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负起责任,心系群众办实事,请求有关部门实地查看,亲身体验感受我们目前处境。做好并公示模范西路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依法保障佳盛花园一栋居民基本生存环境和权利。优化项目方案,让道路改造适当适度超前,满足未来的功能需求,并保障快速路两边居民的正常出行,使得道路交通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让模范马路的快速改造工程成为真正的惠民工程。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南京市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宁规访复字[2015]017号《关于城市内环北线西延项目规划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逐条回应全体居民关切。我们请求市政府、省建设厅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从规划、立项、环评等各个环节监督模范西路快速化合法合规地进行。

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

2015/4/21

推荐第10篇:信访复查申请

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胡亚丽,女,39岁,汉族,住漯河市西城区胡庄村一组156号。电话:13783956525

申请事项

请求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促进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01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郑州人王保永结婚,而不是南阳人,(王保永是郑州市人,没有住房,是集体户口,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我的户口无法迁入郑州。),所以我们婚后一直居住胡庄村并参加生产劳动(我们有自己的责任田),户口从未外迁过,有邻居及其同村村民可证明。

2、人口出生办理入户手续是天经地义的事,而胡庄村委却在 2005.12.3日召开专题会议,商谈我们母子的村民待遇问题,胁迫我父亲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签名(只享有这里的户口但不享有这里的村民待遇),否则不给我们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指定的《胡庄村村民规约》13条规定,“闺女出嫁后造成事实婚姻,不管户口转出与否,不论嫁往城市或农村均不分责任田及其他一切款项。”,严重损坏了我们母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母子二人的生存权。为了能让我的孩子入学,万般无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父亲签下他自己的名字。胡庄村委竟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与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2009年上访时,信访处理意见书上明确注明让我们母子二人享有胡庄村村民待遇(而没有注明我失踪的弟弟不再回来,也有案卷可查明):

4、胡庄村委2005.12.3日以会议决议形式悍然侵犯我们母子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法律与政策,可阴阳赵镇政府没有尽其责任,漠视胡庄村委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胡庄村委违法自治,使村组织的权利凌驾于国法之上,使胡庄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的违法组织。

我在反映问题的5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能够在基层组织中得到贯彻与落实。而听到最多的话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我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部门的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在基层就会成为废纸!

5、我的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我们母子在村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胡庄村委依法自治。《妇女保障权益法》第33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要求:胡庄村村委给我们母子要发放或已经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及保证我们母子二人的村民待遇。

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对西城区阴阳赵镇与2013.10.10日作出的赵访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销,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胡亚丽

2013.10.15

第11篇: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

第12篇: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79341380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13篇: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 事实与理由:

一、……;

1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第14篇: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

第15篇: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尤成杰男满族电话:18698646315 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兴隆台村

被申诉人:法库县和平乡派出所、和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海奇(派出所所长)邓府硕(农业副乡长) 荆汗宏(农业办主任)

地址:法库县和平乡

复查请求:对“法公不立字[2012]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追究其杨海奇,邓府硕,荆汗宏等人渎职,乱用职权,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严重危害申诉人经济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杨海奇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以权谋私,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如下:

一 : 证人荆汉宏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中旬代表乡里对尤成杰承包合同到期,对菜地清理恢复原貌进行了电话告知。错断理由:当事人(尤成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菜被拉走。

二:尤成杰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20日有人曾电话通知其将种植白菜拉走。错断理由:这是杨海奇以权谋私,推卸责任,篡改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尤成杰从未说过有人通知其将白菜拉走,有录音为证。杨海奇没能在有效的时间内立案侦察,推卸责任无作为。草率作出错误结论(当事人 1

是在早上去的派出所,可他们直到晚上才给做笔录,做笔录的民警曾多次接听电话)

三:证人弭春华、鲍世江、王跃飞、刘继明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日左右其听说有农户承包合同到期,白菜不要了,遂开自家农用车去地里捡白菜。错断理由:他们听谁说的?当事人没说不要,他们听谁说的?他们有什么权力说不要了?

我知道白菜没的时候是在2012年11月27日,也是在11月27日报的案,可《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2012年12月1日,我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而通知书上的时间是2012年12月7日。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6篇:信访复查申请1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营山县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王小春。

二、被申请人:营山县教育局。

三、申请人:不服营山县教育局当年对我的处理认定:“即违规生育第二胎,确实超计划生育,应取消民师资格,符合政策规定。给予落实,政策和待遇,不予支持的意见。”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我的理由是:

1、我要求上级组织出示当年处理我时的程序材料,组织决议。根据《宪法》和组织处理的原则、制度、程序,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应知道他违法违纪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并有申辩的权力,可当年对我的处理:①我不知情。②又不出示处理材料。③更不容你申辩,就宣布某人因超计划生育,予以辞退。这是违规的处理。

2、当年,我对处理不服。一直任教到1992年7月。学校都放假了,乡上通知我到小会议室,党委书记肖海舟,副书记杨其林给我做工作,要求我这个党员民办教师带头辞退,我去学校总务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助金时,总务处会计,早已等候在那里了。在去年教育系统清理时,我查找资料发现。其他三位老师比我早就办理了辞退手续。这说明了组织威逼、引诱,采取不正当的手 1 段处理我,属违法、违纪的处理。

3、我1974年结婚,1978年1月生育第一胎孩子,1981年生育第二胎孩子。响应了晚婚、晚育的号召。教育局认定我第二胎孩子违规这不符合事实。1992年安固小学向文教办上报计划生育落实统计册中反应出:1979年后生于第三胎,1982年后生育第二胎应落实“一安二扎”的措施。也就说明了1979年前的第三胎属于正常生育,1982年前第二胎属于正常生育。我多年没有生育现象了,计生工作队同意采取安环措施,不做绝育结扎。因此,教育局认定:我违规生育第二胎,等于违法超生,确实超生,应取消民师资格的说法,推理是措误的,没有法定的事实依据,不能强加在我身上。到了九几年还来追究我的第二胎孩子的问题,难道我不应该有两个孩子。1981年、1982年四川省民师整顿工作开始并结束,为什么不予辞退,反而再次被任用为民办教师。1987年7月《计生条例》颁布实施,也没有辞退。而在1989年又被评为小教一级师,我搞不懂,到1991年、1992年再来处理辞退我,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故意整我吗?〔国计生政(96)179号〕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再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4、因国家教育事业的需要。国家实行国家办学和地方政府办学的方针制度。我是一名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只有在犯罪获刑时,才没有工作的权力。我犯了什么重罪,判了什么刑?非要剥夺我的工作权

2 力?取消我的工作的资格。一个共产党员,不能为党和人民工作,一个教师职务的人,不能在教育战线上教书育人。连《宪法》给予的公民都有工作、劳动学习的基本权力都被剥夺了。还有我生存的空间吗?当年对我的处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属于违法处理。

5、当年处理我时,我与教育单位存在经济不清,十多年工作待遇未落实清楚,部分工资不知去向,造成了隐瞒、侵占、损害群众利益的真象。使我的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利益不清、处理事实不清、随意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力,这符合政策规定?几十年来,我饱受精神压力的折磨。在过去的同事面前抬不起头,在同学面前直不起腰,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工作了二十多年,现在老了、病了、生活无着,我冤!

6、根据1991年5月10日(中字20号)第三条的精神,《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已经发生效力或正在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我要求从1993年起至2000年间补发我的民师待遇。2000年至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合理计算补发待遇。

②根据(川办〔2012〕184号第四款,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组织上应当解决落实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问题。

③根据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应落实我的退休

3 问题。

县政府的一位办公人员说:“民办教师就是一个农民,没有差别”。我想,也许真的是这样,在过去政府眼里,就是一只羔羊。在单位眼里,你就是一头牛,待遇想给多少就是多少,民办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民办教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抛弃家中的责任地,用那微薄的待遇,撑起了乡村的教育事业,而受到一些人的蔑视,老了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各位领导,请公平、公正地对待我,解决落实我所提的问题要求,深表感谢!

此申请

附:相关的一些资料

申请人:营山县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

王小春

二○一五年四月五日

第17篇:要求复查申请书.

要求复查申请书

谨呈:

我叫李再付,男,出生于1949年6月19日,住青松街道办七龙村十组,于1968年3月应征入伍,71年3月复员回乡,回乡报到时当即就被乡县招聘为乡广播站负责人,一直工作到2000年7月下岗,下岗后仅隔

三、四天,又被乡党委返聘回乡,继续主持广播工作,并报县局批准。一直工作到2010年12月退休,我的连续工龄加军龄应该是42年多才对,因此,我申请复查。 我上次上诉省督导组后,高坪社保局回复的意见说我71年3月退伍回乡,72年5月到青松广播站工作,这其中有1年零两个月工作脱节。这根本不是事实,我从部队退伍回乡报到时就当即被乡县招聘到乡上主持广播站工作,我根本没有回队参加成一天农活劳动,我的工作是没有一天脱节的,他们说我工作脱节并以1971年11月30日为划界线,这根本不是事实,我有县广播局有关我连续工作的证明,也有乡上的有关证明,还有本村的证明,另外还有当时乡办公室主任的亲笔证明,都证实我从部队复员回来时,一天农活都未参加,就被招聘为乡广播站负责人,更为奇怪的是区社保局的人还要我去查出71年3月至11月的工资单为凭。我虽去查过,但他们说即使重要档案也只保管20年,你们临时工有什么档案啰,请问,我一介平民,有什么权力去查政府档案,他们会给我查吗?再者,当时一个临时工的工资档案在政府心目中,有好重要,能够当一个很重要的资料一直保存四十多年吗?由于我有铁的事实,并有各级的证明,凭什么要定性我在关键时刻工作脱节呢?如若不信,你们可以派人到我们乡去调查多个70岁以上老年人,看群众说我们乡的广播站,是不是由我在亲自实干和具体负责下才建立起来的。

但我深信,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政府将会给一个合理答复的。

致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8篇:工资复查申请书

工资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人力资源领导:

您好!本人xx,工号 xx 。是 20xx 年x 月 xx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 20xx 年 x月 xx 日取得xx公司电力调度上岗证。新工资体系颁布后,本人查看自己的初定技能等级为初三,初定等级非常低,深感疑惑。

本人毕业于xx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毕业生,并于 20xx 年 xx 月xx 日获得中级电工, 20xx 年 xx 月xx 日获得中级变电检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变电检修工理论、实作成绩均在 90 分以上,成绩优秀。 20xx 年x 月份进入xx电气化局运管公司从事铁路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值班工作, 20xx年xx 月份代表xx电气化局支援重庆xx交通 1 号线电力调度工作,中间从未间断,已经从事电力调度工作一年有余。

工资改革后,据了解,大专毕业生初定技能等级为中一,同期及晚期招入的新学员初定技能等级大多为中一,因此对本人初定技能等级存在疑问,希望领导给予审核,谢谢。

(附本人毕业证书,中级电工、变电检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19篇:复查申请书2

复查申请书

石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03月14日到我生产单位:东莞市铭泰喷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检查发现我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几点安全生产问题:

1、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3名)未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未设置标志分类存放,且把危化品与废弃危化品混合存放;

3、喷涂作业区除照明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型,且未在该区域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告知牌;

4、应急救援措施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充分的劳动保护用品。

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立即组织员工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根据贵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如下整改:

1、现在已按规定注册安全主任,3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也都已经参加了专业的培训。

2、现在正在建立专用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并设置了标志分类,把危险化学品与废弃危化品分开存放,月底之前一定完成;

3、喷涂作业区除照明设备外的电器设备均改为防爆型,在该区域还设置了职业危害标志和安全防护告知牌;

4、在各个出口处设置了安全走火通道和指示灯,应急救援措施现在已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车间各个消火栓周围的杂物已经清理干净,并且以后不会再堆放。

6、员工进入车间之前都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并由相关制度规定必须佩戴。

现我生产经营单位于2012年 月日整改完毕,希贵分局派请执法人员对我生产单位东莞市铭泰喷涂有限公司进行复查。

此致!

2012

申请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20篇:复查鉴定申请书

复查鉴定申请书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贵委于2013年10月22日和2014年2月25日对被鉴定人樊红梅(女,34岁,受伤前系申请人单位员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现申请人与被鉴定人樊红梅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三台县人民法院诉讼中,申请人为此提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认为应进行复查鉴定。

贵委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已有一年多时间,申请人根据调查了解得知的情况,认为被鉴定人樊红梅的伤情已发生变化。 为此,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被鉴定人樊红梅的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复查鉴定。

另,被鉴定人从绵阳医院出院时,不存在智力受损和行动障碍等情况,但存在“右侧后交通动脉瘤”这一病情诊断。为此,恳请贵委在进行复查鉴定时能查清其损害结果是否是“因工受伤所致还是自身疾病所致”!

申请人:三台县芦溪农机加油站

2015年6月17日

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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