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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 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2、享有宅基地,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村民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村民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xx村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单上载明的盖房基地款应当是对申请人收取的宅基地费用。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居住问题,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盖房。而村民住宅依法占用的土地当然指向宅基地。收款单上虽然写的是“盖房基地款”,因“房”与“宅”同义,“房基地”就是“宅基地”,对“盖房基地款”不能机械理解和抠字眼,更不能否认此款项是宅基地费用的性质,且二十多年前,法制尚不健全,基层人员及民众法律素养较浅,相应文书未必尽是“法言法语”,这种写法符合当时情况及公共的一般认知。申请人成为xx村的村民后其当然享有申请使用

2 宅基地的权利,其没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以盖房及在耕地上盖房的必要。

4、xx村在收取申请人“盖房基地款”后或者收到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设住宅及院落。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住宅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申请人是欠缺认识的,申请人只是知道自己落户后需要居住,找村里给批的宅基地,村里也收取了宅基地的款项。1997年农历x月x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至于后期办理宅基地的手续问题,申请人作为一个老农民,认为反正有房子住了,有收费单据了,村里也认可,就没有刻意催促。至于村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手续,申请人认为可能因为村里当年给申请人指定的宅基地并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手续存在法律障碍。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由xxx与xxx出具的《关于刘xx落户建房经过》至少也体现了申请人在xx村落户及建房居住的事实。

5、至于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建设住宅及院落的土地是否是宅基地,申请人因是迁入人口,对xx村情况并不了解,且盖房用地完全由xx村主导,从常理上其完全认为是宅基地;至于xx村村委是否知道申请人盖房用地的性质及该土地上是否可以建设住宅,理论上其应知悉。假若xx村不提供此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申请人断然不会在此盖房,也不会衍生出现在的纠纷。至于xx村为什么提供土地用途不是宅基地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使用,我们相信当时xx村村委并无恶意,因为此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当时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农村事务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有滞后性和事后性。所以申请人的此类情况是一定时期的社会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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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在xx村村委指定的“宅基地”上盖好住宅及院落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达二十年之久,期间历届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如若不是城市化进程及近些年来城中村改造、政府部署的“散乱污”企业治理,申请人的住宅现状会一直持续下去。

7、申请人的房屋性质一直是住宅,申请人在村里并无其他住宅,按照村委对申请人的现行安置政策,并不能满足申请人实际居住需要。申请人赞同及支持社会发展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但也希望相关各方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因为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并无过错。按照各地城中村改造的一贯方针政策,城中村改造不得减损村民的居住条件,同时要注意农村的复杂情况,妥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8、申请人盖房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因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的土地认定成宅基地在当前情况下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我们暂且搁置一边,但对于当前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事宜,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对申请人盖房的用地视同“宅基地”给予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这才是符合实质公平的。信访处理意见中说申请人的住宅及院落盖在耕地上,既然此地是耕地那怎么又成了村工业园区?耕地怎么搞了非农建设呢?

9、申请人当前住宅及庭院用地现状并不是申请人私自非法建设住宅造成的,而是由于xx村当年不当指定“宅基地”行为造成的,xx村应当延续对申请人盖房用地视同“宅基地”的做法或者基于过错赔偿的原则,给予申请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委会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法人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xx村村委领导班子二十多年来虽然

4 发生过更迭,但xx村村委当年的行为后果依然由现在的xx村村委承继。本次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xx村村委与村民,xx村村委作为拆迁安置义务人,其应当延续以往村委对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土地性质的认识,视同与其他村民土地性质一致,给予同样的安置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然规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但应当参照适用于xx村村委违法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综上,基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目的、申请人的村民身份、村民对宅基地的当然使用权、申请人无过错、xx村对申请人住宅宅基地的违法指定及事后不能或未能进行合法化审批转化、权责对应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等,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对之前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复查,询问xxx、xxx、xxx等事件参与人及其他必要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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