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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2 12:08:0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

推荐第2篇: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79341380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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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 事实与理由:

一、……;

1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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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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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尤成杰男满族电话:18698646315 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兴隆台村

被申诉人:法库县和平乡派出所、和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海奇(派出所所长)邓府硕(农业副乡长) 荆汗宏(农业办主任)

地址:法库县和平乡

复查请求:对“法公不立字[2012]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追究其杨海奇,邓府硕,荆汗宏等人渎职,乱用职权,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严重危害申诉人经济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杨海奇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以权谋私,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如下:

一 : 证人荆汉宏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中旬代表乡里对尤成杰承包合同到期,对菜地清理恢复原貌进行了电话告知。错断理由:当事人(尤成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菜被拉走。

二:尤成杰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20日有人曾电话通知其将种植白菜拉走。错断理由:这是杨海奇以权谋私,推卸责任,篡改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尤成杰从未说过有人通知其将白菜拉走,有录音为证。杨海奇没能在有效的时间内立案侦察,推卸责任无作为。草率作出错误结论(当事人 1

是在早上去的派出所,可他们直到晚上才给做笔录,做笔录的民警曾多次接听电话)

三:证人弭春华、鲍世江、王跃飞、刘继明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日左右其听说有农户承包合同到期,白菜不要了,遂开自家农用车去地里捡白菜。错断理由:他们听谁说的?当事人没说不要,他们听谁说的?他们有什么权力说不要了?

我知道白菜没的时候是在2012年11月27日,也是在11月27日报的案,可《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2012年12月1日,我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而通知书上的时间是2012年12月7日。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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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复查申请书

谨呈:

我叫李再付,男,出生于1949年6月19日,住青松街道办七龙村十组,于1968年3月应征入伍,71年3月复员回乡,回乡报到时当即就被乡县招聘为乡广播站负责人,一直工作到2000年7月下岗,下岗后仅隔

三、四天,又被乡党委返聘回乡,继续主持广播工作,并报县局批准。一直工作到2010年12月退休,我的连续工龄加军龄应该是42年多才对,因此,我申请复查。 我上次上诉省督导组后,高坪社保局回复的意见说我71年3月退伍回乡,72年5月到青松广播站工作,这其中有1年零两个月工作脱节。这根本不是事实,我从部队退伍回乡报到时就当即被乡县招聘到乡上主持广播站工作,我根本没有回队参加成一天农活劳动,我的工作是没有一天脱节的,他们说我工作脱节并以1971年11月30日为划界线,这根本不是事实,我有县广播局有关我连续工作的证明,也有乡上的有关证明,还有本村的证明,另外还有当时乡办公室主任的亲笔证明,都证实我从部队复员回来时,一天农活都未参加,就被招聘为乡广播站负责人,更为奇怪的是区社保局的人还要我去查出71年3月至11月的工资单为凭。我虽去查过,但他们说即使重要档案也只保管20年,你们临时工有什么档案啰,请问,我一介平民,有什么权力去查政府档案,他们会给我查吗?再者,当时一个临时工的工资档案在政府心目中,有好重要,能够当一个很重要的资料一直保存四十多年吗?由于我有铁的事实,并有各级的证明,凭什么要定性我在关键时刻工作脱节呢?如若不信,你们可以派人到我们乡去调查多个70岁以上老年人,看群众说我们乡的广播站,是不是由我在亲自实干和具体负责下才建立起来的。

但我深信,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政府将会给一个合理答复的。

致礼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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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人力资源领导:

您好!本人xx,工号 xx 。是 20xx 年x 月 xx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 20xx 年 x月 xx 日取得xx公司电力调度上岗证。新工资体系颁布后,本人查看自己的初定技能等级为初三,初定等级非常低,深感疑惑。

本人毕业于xx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毕业生,并于 20xx 年 xx 月xx 日获得中级电工, 20xx 年 xx 月xx 日获得中级变电检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变电检修工理论、实作成绩均在 90 分以上,成绩优秀。 20xx 年x 月份进入xx电气化局运管公司从事铁路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值班工作, 20xx年xx 月份代表xx电气化局支援重庆xx交通 1 号线电力调度工作,中间从未间断,已经从事电力调度工作一年有余。

工资改革后,据了解,大专毕业生初定技能等级为中一,同期及晚期招入的新学员初定技能等级大多为中一,因此对本人初定技能等级存在疑问,希望领导给予审核,谢谢。

(附本人毕业证书,中级电工、变电检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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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州人社局管理科:

申请人:王安奎,男,苗族,1938年生,中专文化,于1994年在台江县农牧局退休,电话:5327502

我因对台江县人事局于1995年11月22日行的(95)01号文,台江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8日行的台府通(99)01号文和州人事局2006年元月10日行的州人事信函(2006)01号文不服,特申请贵科帮助给予复查,并实事求是地落实我多年信访的问题。

现将我的工作简历陈述如下:

1、于1955年底我参加过台江县医院举办的《人医培训班》学习,1956年2月28日结业,有证书作为依据(见附件之一),随后分配我到原台浓乡搞人医工作。

2、我在搞人医工作的途中,于1956年3月被时任台拱区委书记的王兴德推荐到黔东南州干部学校学习《畜牧专业》均有时任区委书记王兴德的证实书(见附件之二),于1958年6月15日毕业,由学校教务科颁发的《毕业证书和介绍信》并指定回原县农业科分配工作为依据《见附件之

三、之四》。

3、毕业以后,于1958年6月中旬,被当时的原县农业科长熊兆元分配我到台拱一区的养猪场任兽医技术指导工作,均有时任县农业科熊兆云将我安排工作的证明书为依据(见附件之五)。1

我在台拱区养猪场工作时,因场里突发猪瘟病,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药物紧缺,挽救不了猪的死亡率,而生猪死过多,为而,驻村的干部欧德胜不顾客观原因,视我家庭历史不好,并指责我对工作不负责,就不分青红皂白,于1958年年底私自口头开除我的公职回家,均有欧德胜开除我公职的证明书(见附件之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曾以开除公职去县落实办要求落实未成。

4、我被开除公职后,于1959年9月—1966年7月被县教育局聘到台拱小学(现三小)任民办教师(见附件之七),我任教学工作中,分别有右正国(学校负责人)和徐正先(学区负责人)的证明书(见附件之

八、之九)。

5、我因“*”开始,学校被迫停课以后,于1966年8月—1978年分别到台拱公社、台拱镇、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的单位继续任长期的兽医技术员工作,在此期间的兽医工作,曾有台拱公社长:石光明和生猪联落员:邰荣明的证实书。曾有县农业局的调动我工作的通知书。曾有县农业局发放我的工资清册。曾有省颁发我的《人民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证》。曾有州农牧局颁发我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证》。曾有州干部学校学习进修颁发我的《结业证书》。曾有台农职改通字(1991)01号我县农牧局各站共39名参加全州统一考试,我获第一名技术职称(可查询时任副县长张进武、副局长欧明义本局等人。)曾有省农经委颁发我的《兽医技师》证书。曾有省政府颁发我的《长期从事农业科

学技术推广工作》证书(见附件之十八—之十九)。

台江县劳动局根据我的上述工作简历和时间,于1994年11月22日,台江县劳动局按国发(78)104号和(73)计劳业字第112号文件精神,行台劳字(94)272号文给予办理我退休,文头有时任县长刘跃密签字(见附件之二十)。可是台江县人事局行台人报(1995)01号文报县委、县政府给予否定我的工作简历和时间(见附件二十一),不同意给我办理退休手续。

然后台江县人民政府偏听台江县人事局(95)01号的报文,并于1999年1月8日行台府通(1999)01号文撤销了台劳字(1994)272号文(见附件二十二),之所以我的退休手续就得不到办理,为而我分别先后到县、州、省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处理解决,但是州人事局就行了州人信函(2006)01号文说:“我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见附件二十三)。之所以我对以上三个否定我的退休手续的文件不服,特申请上级给予复查。

要求复查理由是:

1、按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而我从1955年底至1966年间,都从事学习、工作(公职被开除)再工作(临时工)的状态,均有真实的依据可在,请按此文条给予办理退休。

2、按贵州省委劳动工资局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合同工,可按退休规定执行”,我是从1956年3月—199

4年底都参加临时工(并且还是有公职被开除的),在这三十八年的工作时里,都是属于长期合同工依据实在,按条件应符合办理退休,请复查核对给予办理。

3、按省办发(1986)34号文的精神,凡六十年代初期错精简下放高等学校毕业生要收回安置,因冤假错案处理失去公职的干部及未分配工作的大中专生、毕业生的安置„„,由人事部门负责。我是1958年6月有职被冤开除的,但曾要求落实未成,为了简化程序,我要求按上述两个文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附有二十五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台江县台拱村五组王安奎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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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石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03月14日到我生产单位:东莞市铭泰喷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检查发现我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几点安全生产问题:

1、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3名)未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未设置标志分类存放,且把危化品与废弃危化品混合存放;

3、喷涂作业区除照明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型,且未在该区域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告知牌;

4、应急救援措施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充分的劳动保护用品。

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立即组织员工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根据贵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如下整改:

1、现在已按规定注册安全主任,3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也都已经参加了专业的培训。

2、现在正在建立专用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并设置了标志分类,把危险化学品与废弃危化品分开存放,月底之前一定完成;

3、喷涂作业区除照明设备外的电器设备均改为防爆型,在该区域还设置了职业危害标志和安全防护告知牌;

4、在各个出口处设置了安全走火通道和指示灯,应急救援措施现在已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车间各个消火栓周围的杂物已经清理干净,并且以后不会再堆放。

6、员工进入车间之前都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并由相关制度规定必须佩戴。

现我生产经营单位于2012年 月日整改完毕,希贵分局派请执法人员对我生产单位东莞市铭泰喷涂有限公司进行复查。

此致!

2012

申请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复查鉴定申请书

复查鉴定申请书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贵委于2013年10月22日和2014年2月25日对被鉴定人樊红梅(女,34岁,受伤前系申请人单位员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现申请人与被鉴定人樊红梅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三台县人民法院诉讼中,申请人为此提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认为应进行复查鉴定。

贵委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已有一年多时间,申请人根据调查了解得知的情况,认为被鉴定人樊红梅的伤情已发生变化。 为此,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被鉴定人樊红梅的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复查鉴定。

另,被鉴定人从绵阳医院出院时,不存在智力受损和行动障碍等情况,但存在“右侧后交通动脉瘤”这一病情诊断。为此,恳请贵委在进行复查鉴定时能查清其损害结果是否是“因工受伤所致还是自身疾病所致”!

申请人:三台县芦溪农机加油站

2015年6月17日

第11篇:公证复查申请书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篇2: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

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 月 日篇3: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

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

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篇4: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2015年01月 05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篇5: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第12篇:低保复查申请书

“低保”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

男,现年区城镇居民,住。

申请事由:请求对本人“低保”进行复核

尊敬的领导,我很小就因火灾重度烧伤而造成四肢残疾,并经残疾核实发证定为二级残疾人,多年来靠父母扶持和国家给予的低保金维持我的基本生活。可是就是在2010年4月份的“低保”复查工作中,我的低保全被取消,这样我的生活进入困境。现在我的母亲徐思翠体弱多病,加之父亲贺永成又是下岗职工,他们没有收入,而我的四肢疾病随时发作。这种情况下,我的生活环境雪上加霜。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请求对我的“低保”金进行调查复核,并希望给予发放以维持我的基本生活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2年12月21日

第13篇:低保复查申请书

“低保”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安龙县民政局、招堤办事处:

申请人:,性别:,现年岁,残疾人,社区居民,住。 申请事由:请求对本人“低保”进行复核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我很小就因火灾重度烧伤而造成四肢残疾,并经残疾核实发证定为一级残疾人,多年来靠父母扶持和国家给予的低保金维持我的基本生活。可是就是在2010年4月份的“低保”复查工作中,我的低保全被取消,这样我的生活进入困境。现在我的母亲徐思翠体弱多病,加之父亲贺永成又是下岗职工,他们没有收入,而我的四肢疾病随时发作。这种情况下,我的生活环境雪上加霜。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请求对我的“低保”金进行调查复核,并希望给予发放以维持我的基本生活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2年12月21日

第14篇:消防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根据绍柯公消安不字〔2015〕第0001号,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1.二层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窗);2.二层西侧安全出口封闭;3.二层营业场所内设置厨房,且未进行防火分隔;4.客房内未设置疏散示意图、未设置禁止卧床吸烟标志等。现已整改完毕。整改为1.二层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窗)已经打开;2.二层西侧安全出口开放;3.二层营业场所内设置厨房已经搬离;4.客房内已经设置疏散示意图、禁止卧床吸烟标志等。现申请复查,望批准。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铂悦旅馆

2015年1月21日

第15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 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2、享有宅基地,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村民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村民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xx村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单上载明的盖房基地款应当是对申请人收取的宅基地费用。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居住问题,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盖房。而村民住宅依法占用的土地当然指向宅基地。收款单上虽然写的是“盖房基地款”,因“房”与“宅”同义,“房基地”就是“宅基地”,对“盖房基地款”不能机械理解和抠字眼,更不能否认此款项是宅基地费用的性质,且二十多年前,法制尚不健全,基层人员及民众法律素养较浅,相应文书未必尽是“法言法语”,这种写法符合当时情况及公共的一般认知。申请人成为xx村的村民后其当然享有申请使用

2 宅基地的权利,其没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以盖房及在耕地上盖房的必要。

4、xx村在收取申请人“盖房基地款”后或者收到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设住宅及院落。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住宅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申请人是欠缺认识的,申请人只是知道自己落户后需要居住,找村里给批的宅基地,村里也收取了宅基地的款项。1997年农历x月x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至于后期办理宅基地的手续问题,申请人作为一个老农民,认为反正有房子住了,有收费单据了,村里也认可,就没有刻意催促。至于村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手续,申请人认为可能因为村里当年给申请人指定的宅基地并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手续存在法律障碍。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由xxx与xxx出具的《关于刘xx落户建房经过》至少也体现了申请人在xx村落户及建房居住的事实。

5、至于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建设住宅及院落的土地是否是宅基地,申请人因是迁入人口,对xx村情况并不了解,且盖房用地完全由xx村主导,从常理上其完全认为是宅基地;至于xx村村委是否知道申请人盖房用地的性质及该土地上是否可以建设住宅,理论上其应知悉。假若xx村不提供此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申请人断然不会在此盖房,也不会衍生出现在的纠纷。至于xx村为什么提供土地用途不是宅基地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使用,我们相信当时xx村村委并无恶意,因为此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当时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农村事务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有滞后性和事后性。所以申请人的此类情况是一定时期的社会产物。

3

6、申请人在xx村村委指定的“宅基地”上盖好住宅及院落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达二十年之久,期间历届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如若不是城市化进程及近些年来城中村改造、政府部署的“散乱污”企业治理,申请人的住宅现状会一直持续下去。

7、申请人的房屋性质一直是住宅,申请人在村里并无其他住宅,按照村委对申请人的现行安置政策,并不能满足申请人实际居住需要。申请人赞同及支持社会发展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但也希望相关各方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因为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并无过错。按照各地城中村改造的一贯方针政策,城中村改造不得减损村民的居住条件,同时要注意农村的复杂情况,妥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8、申请人盖房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因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的土地认定成宅基地在当前情况下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我们暂且搁置一边,但对于当前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事宜,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对申请人盖房的用地视同“宅基地”给予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这才是符合实质公平的。信访处理意见中说申请人的住宅及院落盖在耕地上,既然此地是耕地那怎么又成了村工业园区?耕地怎么搞了非农建设呢?

9、申请人当前住宅及庭院用地现状并不是申请人私自非法建设住宅造成的,而是由于xx村当年不当指定“宅基地”行为造成的,xx村应当延续对申请人盖房用地视同“宅基地”的做法或者基于过错赔偿的原则,给予申请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委会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法人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xx村村委领导班子二十多年来虽然

4 发生过更迭,但xx村村委当年的行为后果依然由现在的xx村村委承继。本次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xx村村委与村民,xx村村委作为拆迁安置义务人,其应当延续以往村委对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土地性质的认识,视同与其他村民土地性质一致,给予同样的安置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然规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但应当参照适用于xx村村委违法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综上,基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目的、申请人的村民身份、村民对宅基地的当然使用权、申请人无过错、xx村对申请人住宅宅基地的违法指定及事后不能或未能进行合法化审批转化、权责对应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等,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对之前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复查,询问xxx、xxx、xxx等事件参与人及其他必要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5

第16篇:复查申请书 标准

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xxx局:

感谢贵局对我厂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我厂的整改提出宝贵的意见。贵局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30日下达《xxx整改通知书》,经检查发现我厂生产的xxx(型号规格为:MH-2082K)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 xx无标旋转方向;

2, 引入电源点连接外部保护导线的端子未有标记;

3, 用于把机械元件或部件连往保护接地电路的其他端子未有标记;

4, ……

5, ……

6, ……

针对以上问题,我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员工根据贵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如下整改: 1, xx已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标志出旋转方向;

2, 引入电源点连接外部保护导线的端子已使用字母PE标记;

3, 用于把机械元件或部件连往保护接地电路的其他端子已使用字母PE标记;

4, ……

5, ……

6, ……

现我厂于2013年7月30日整改完毕,希贵局派请执法人员对我厂xxx进行复查。此致!

申请人:

2013年7月30日

第17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工人,共307人:

二、被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以文件为依据,铁的事实证明,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水利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4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各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隶属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县(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3、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核定。

同时,宁都县人民事劳动局和宁都县水利电力局1997年1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本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底以前在各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站岗位上

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1994年县水电局调查模底报地区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

2、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3、各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金1993年9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1993年10月以后的,单位按个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标准逐月累计计算一次补交。

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下发《同意黄宜彬等四佰四十六名农电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参加工作时间按县人事劳动局与县水利电力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电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

3、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根据以文件规定,我们应该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及(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1、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臵。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厅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

2、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烈‚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正式员工‛。

3、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厅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5、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6、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正式职工。

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在1999年印发《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府发[1999]7号)、《关于批转宁都县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小组的通知》(宁府字[1999]114号)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知道以下事情:

1、撤销原隶属于各乡(镇)的供电企业,改为县电力公司所

属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

2、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

3、接管后的人员由县电力公司组织实行考试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所有聘用人员与县电力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享受乡(镇)农电工待遇。

4、宁都县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就县局实行股份制改造。所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原在水利电力局签订过无期限合同。

5、县电力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桩桩事实,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答复书所说‚没有依据‛,这难道不是依据,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二)劳动仲裁确立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为了澄清事实,明确身份,从2005年至今一值不断的向上级反映。但无动于衷,毫无结果。甚至遭到当时有关部门的沉痛打击。(2008年12月黄小华、吴智府、王志勇被当地公安扭送刑事拘留,逼迫退养),手段非常残忍。为了坚持真理,要回尊严。2012年12月12日强行经《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宁劳仲案字(2012)第07号、审理查明确认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未经臵换永远存在。按答复书所说:‚仲裁所认定的是档案职工身份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仅仅是指99年农改前,农电工各自在宁都原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的职工身份,而不是指99年根据农改规定进入本公司和2007年进入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的身份。‛你们是在胡叫蛮缠,荒唐透顶。请你们翻开文件看看,94年赣水

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乡(镇)水电管理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宁劳字81号文件定第二条规定,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宁府字(1999)114号文件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属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规定第二条,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以上文件明确规定我们是名符其实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我们不是,那请问,公司406人都是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身份,也是县水利电力局下设机构的职工,这是其一。其二:说我们是99年农改前原乡(镇)水利电力的管理的职工身份。你们这是歪理斜说:(1)我们没有签订过任何解除身份的协议;(2)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将卖断身份。因此,我们的身份仍然是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007年11月8日,宁都县供电公司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为名,把各乡(镇)供电正、副站(所)长叫到公司,当时紧锁公司大门。甚至动用警力把守公司大门。在职工根本不自愿,更没有一点协商余地的情况下,强迫,恐吓,威逼参加会议的正、副站(所)长带头签订、所谓‚职工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解聘协议。同时,与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公司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一直到当日下午两点,在公司某些领导的恐吓,威逼之下,部分正副站(所)长被迫签订下来,对于当时不愿签订9名基层站(所)

的中层干部就免职,停薪停岗。尽管他们玩弄一切手法,在此之前,已经退养的91人并没有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当时采取强迫、恐吓、威逼职工签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事等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此说来,原与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四)答复意见所说,不存在为已私欲的现象。

公司在‚两改一同价‛时,报省公司被案406人。据我所知原公司只有270余人,这一百多人又从何而入呢?还不是凭关系从其它单位转入公司和市公司领导、各县公司领导,本公司领导和乡(镇)局级领导的亲属子女安插其内,还说是‚经审核确定,现予以批复‛,难道非得我们指名道姓?同时随同‚两改一同价‛人、财物转编在公司时,有的连做饭、挑水都纳入公司一员,造成人员严重超编,高达千人之多的公司。这不是变成某些领导徇私情,谋私利的工具吗?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调查落实,对宁都县供电公司人员档案,

重新清查核实,该清除的清除,该恢复的恢复。

(五)被迫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供电公司所谓执行国发2号和江西省电力公司53号文件,同时,出台2001年87号,2002年58号文件《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以:‚凡收编人员中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3周岁,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者,因病或身体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可申报办理内部退养‛。答复书还说:‚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再次请问,公司91名退养,有谁向公司提出过申请要求退养,还不是公司一次会议48周岁一刀切而论。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全市18个县乃至全省唯有宁都县公司。其次,将我退下后,又重新招聘协管员数十名。这难道是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吗?又有那一个文件规定退养?纯属逃避劳动法。

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同编同岗人员不同等参保,单位应缴保费每年少缴几个月,导致现已办理退休人员每月只能领退休金418元,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近省规定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在1070元/月。本年4月1日执行。还说我们高于邻近县的待遇。

按照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被招收的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如此说来,毫无凝问,按收编人员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补交养老保险。

2000年至2003年宁都县供电公司号召每人自行交费4500元作提前参保之用,而没有想到的是4年当中社会养老保险,集体

20%,个人80%全部个人承担。参加互助金也在工资中扣除,这个应该退回。

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出台《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收编人员在退养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其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规定‚在职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文件规定,理应在退养期间不需交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8%,但每月照常在几佰元生活费中扣除,这也应退回。

其它事项我们不再数说,所需说明的是以上问题,都在五年前在造成的遗留问题。

总之,同等的岗位,不同等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所谓的‚国电工‛、‚农电工‛不论是在岗的、退养的、退休的工资及待遇差距‚天嚷之别‛,‚农电工‛工资奖金全网公布,‚国电工‛工资奖金密不通风,无形制造‚直系‛和‚派系‛,这是宁都公司的一贯做法和作风。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受骗,而不是收编,我们要求各级领导,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尽快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深表感谢!

此复

附: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合同制工人

2013年5月6日

第18篇: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工伤进行复查鉴定。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XXX在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处任职抛光工。2011年8月30日15时,XXX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产品割伤左手拇指。事发后在中山市东凤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不全离断伤。2011年11月1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XXX本次事故伤害为工伤。2011年12月19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中劳鉴(2011)号】,以“左拇指不全离断伤术后,已拆克氏针,指尖关节功能丧失”为由鉴定为七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国家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g条关于七级伤残的规定: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而事实上,申请人也对被申请人的受伤部位进行实际验证过,被申请人仅仅是左手拇指的指间功能丧失,拇指根部的依然可以正常活动。根据第i条关于九级伤残的规定: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本次事故所受之伤应认定为九级伤残。故此,恳请贵委对本次鉴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此致

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1月日

第19篇:公正复查申请书原版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非,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

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人:2009年月日

第20篇: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海 电话:18712477288 地址:五河城南工业区兴潼路,电话:2336806 被申请人:刘克,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10143018 ,住址:五河县大新镇毛滩村金台队25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克所受工伤进行复查鉴定。 。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1月9日上午,被申请人所操作设备发生故障,被申请人未按设备操作规程断电停机,擅自在电机运转的情况下伸手去扳动皮带轮,致手指被带入皮带轮中,造成左手指末节受伤。被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单位积极安排被申请人到五河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经诊断,被申请人为左环指末节骨裂,共花费医药费:169.8元。11月18日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申请人本次事故为工伤,12月30日申报到医药费169.8元已由被答辩人全额领取。2015年3月21日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编号:BB2015110068】,以“该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为由鉴定为十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国家GB/T16180-2010《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g条关于七级伤残的规定: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而事实上,申请人也对被申请人的受伤部位进行实际验证过,被申请人仅仅是左手拇指的指间功能丧失,拇指根部的依然可以正常活动。根据第i条关于九级伤残的规定: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本次事故所受之伤应认定为九级伤残。故此,恳请贵委对本次鉴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此致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4月 17日

复查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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