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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08 07:40:40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荒山采石协议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12年5月7 日起至2042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1.00元/亩·年, 亩×1.00××元/亩·年×30年= 元,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承包

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13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13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造林。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取;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13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13年末)仍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在2013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12年 5月 7日篇2: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村民委员会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通过决定对 进行承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荒山概况:

1、位置:

2、面积及四至:见附件。

第二章 承包期限:49年,自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第三章 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1、承包费为每年按20900斤小麦折算支付。2014—2016年每年按25000元,以后按当年11月30日当地面粉厂小麦收购价格折算承包费;签订合同时先支付2014—2015年两年承包费50000元,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承包费,先交款后使用。

2、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章 土地的拨付:

1、甲方交付具体林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林地方位、坐落、四至、面积的书面坐标文件,并应于具体林地上实地树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承包期限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起算。

3、甲方未按协议附件确定的时间交付山林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具体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 双方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规划公益林地,不能转让。

第五章 承包权

1、甲方保证所发包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及土地使用权属等无纠纷,如有他人以四至及权属不清为由阻止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帮助协调处理。

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3、乙方不得在林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不得采矿。

4、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章 成果权

1、乙方在承包林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其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其他经营成果上设有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但不得以承包范围内土地所有权设定上述抵押、质押。

第七章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益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甲方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内如甲方须采伐该片林场内林木、进行采石、取土、修坟等活动,应当提前十日通知乙方,并且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若甲方从事上述活动与乙方的正常经营存在冲突时,甲方应当先行与乙方进行协商,且应当在经过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若进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活动,应当

视为甲方违约,此时乙方享有解除权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上述活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甲方拥有该地块承包土地及交接清单中列明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乙方不得破坏。

(7)乙方负责打深水井一眼,优先供给村民用水,整理规划建设村到山顶道路,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调关系,确保道路畅通。

(8)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打井、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因打井、架电、铺设水电线路需占用甲方土地时,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9)林地防火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双方管控,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在该处土地上只许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项目。

(2)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5)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林地承包费,逾期30日不缴纳承包费用视为乙方违约。

(6)合同期内乙方自主经营,有权对荒山进行利用、管理、使用、受益。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政策法律和政府要求,搞好封山育林、防盗等措施。

(7)乙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经乙方许可后方可进入。

(8)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9)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共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林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善后事宜。 第八章 特别约定

1、在承包期内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动、国家征地等),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对该处地块上投资的项目(承包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除外)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未继续承包,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水利设施、电路、树、围墙等)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之日起30日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合同期满之日30日内未自行清理,乙方所有权益及乙方所投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和权益进行处置。超出合同期限乙方未自行处理,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资产,除上述约定外,乙方需每日支付甲方本合同约定12年总承包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同时支付同期超占期间的承包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相关条款执行外,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该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处经济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期间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十章 附则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附件等,

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2、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3、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4、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到提交 诉讼解决。

5、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成立,甲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篇3:土地(荒山)转让协议书

土地(荒山)流转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城关镇张家岗村 组 ( 地块) 亩土地(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坐落(四至):

万元,大写

三、乙方一次性现金支付转让金 万元,甲方应出具收款收据。

四、甲方转让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手续,并一月內清除地表附屬物,同時负责协调处理四界纠纷。

五、乙方获得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荒山)的使用、经营、处臵和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金總額的20%。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

甲方: 手印:

乙方: 手印:

见证:

年 月 日 1

二、转让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万元/亩,共计篇4:荒山土地承包协议书

荒山土地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 龙里 县 羊场 镇 翠微 村 甲摆勺 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荒山土地利用,发展农村社会经济,保护好生态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愿意把大坡顶集体荒山承包给乙方开发,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一、该幅集体荒山东面 甲摆金山 为界,南面 二组责任土 为界,西面 蛤蟆关马路 为界,北面 马野山 为界。

二、承包年限为叁拾年,从贰零壹壹年 月 日,至贰零肆壹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款叁拾年共计 元整),签字后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开发的项目不能有污染土地的项目,除此之外,乙方自主选择开发项目,甲方不得干涉。

五、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自行处理群众工作,如有阻拦等矛盾影响乙方利益,甲方负责减低损失。

六、乙方在开发中,如修建项目公路及其他临时用地,所占用的土地,由乙方进行施工开发,所遇群众工作由甲方负责同样给予解决,不准任何人阻拦,甲方必须无偿让出修建土地。

七、到期后,如甲方继续愿意承包出去,同等条件必须先等乙方承包,承包款另议,如协商不一致,甲方无偿收回。

八、所承包的荒山所有林木归乙方管理并受益,即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有争议。

九、如本寨有老人过逝选重乙方包的土地,可以使用,但面积在宽6米,长6米,多出的土地按市场折价。

十、本协议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付违约金拾万元。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保留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篇5:荒山荒坡转让协议书

荒山荒坡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发包方(法 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发包方的主持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以下荒山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范围: 甲方于半年前( 年 月 日)向发包方书面提出自愿放弃 荒山承包权,自愿将其承包的位于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东至 (坐标点),西至(坐标点),南至 (坐标点),北至(坐标点)。

二、转让期限:

从2015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甲方全部承包期限的所有剩余年限。

三、转让补偿金(含应补偿甲方的一切费用)及付款方式: 转让补偿金为人民币

四、转让现状:

地上附着物除禁山上柏枝大王庙周边已栽种其余承包区域均为荒山荒坡。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收取转让金后,即为本协议生效期,乙方不得反悔。

2、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荒山荒坡四至清晰,权属明确,如因指界不清发生 与第三方的界限纠纷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将其与发包方签订的2份承包合同原件交给乙方 或原承包方;15日内由甲方登报(忻州日报)声明其名下丢失的林权证作废;自 动放弃在该承包区域内的一切权利和主张。

4、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方以该荒山荒坡抵押、担保、顶账等债务事项均

由甲方自行负责赔偿处理。不得影响、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的家人、亲戚人等不能以甲方的协议或林权证条款为由,干扰、阻挠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5、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自动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转由乙方接 管经营,同时确立发包方与乙方的承包关系。

6、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经营该荒山荒坡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流转处置等合法权益,与甲方再无瓜葛。

六、双方议定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本协议转让费 万元额度的10倍为违约(含损失费、补偿费)金标准。

七、本协议签字之日当场交款生效,后附甲方的收款凭证及 年 月 日放弃 荒山承包权的书面申请复制件一份。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备案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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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办理采石证协议书

甲方: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一次性出资一百万,用于在甲方探矿区域内办理采石证费用.

二、采石证采矿区域为两个,橄榄岩矿北侧一个约0.9平方公里,中心位置约3平方公里.

三、采石证矿权所有人为甲方.

四、甲方负责办理采石证的环评、爆破等生产所需其它相关手续。

五、甲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乙方负责生产统计工作。

六、甲方按生产量每吨给乙方提取1.2元,作为乙方投资回报,提取时间为三年。保底数为1500万元,如果大证办好且提满1500万元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七、遇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及政府政策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合同顺延。

八、办证时间为两个月,如若按期办证不到位,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一百万或用水选厂一车间的设备抵偿。

九、本协议规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做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由法律部门仲裁,此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资金到账生效。

甲方: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

2017年8月13日

推荐第3篇:开山采石砂石加工作业承包协议书

开山采石、砂石加工作业承包协议

甲方:红果兴宏砂石厂

乙方:两河乡扯扎村五组

李本祥

为了提高开山采石、砂石加工的生产能力,依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开山采石、砂石加工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的责任范围:炸材费用、凿岩爆破、下料倒机、设备维修、保养注油、清理设备周围的散落物体。

二、炸材由甲方审批购买,乙方使用的炸材雷管2元/发,炸药300元/箱。

三、乙方生产加工的砂石成品,每立方加工费7.2元,甲方按每月底销售的数量给乙方结账,并扣除使用的炸材款,先付80%的加工费,余下部份年底结清。

四、为了保证乙方生产加工信心,甲方保证每月销售产品底数2500立方,年底结算达不到销售保底产量,甲方按协议结付加工费。

五、甲乙双方月初预定生产计划,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安全的完成生产计划任务。

六、乙方领取使用的炸材,不准转借、倒买、丢失,一经发现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乙方开山采石,毛石超过一吨以上,要进行炮改、

1 挖机排险、破石头,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作业,双方互相配合。

八、乙方使用的工具、钻头,由甲方配齐给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有损坏,交旧领新。乙方要对甲方配备的工具、钻头、钎子杆和黄油、机油等一切材料,进行保管使用,不得浪费。如有丢失,乙方负责购买。

九、乙方人员的生活自行安排,甲方提供生活用电,不提供取暖用电。

十、乙方作业人员要进行培训执证上岗,在兴宏砂石厂工作一年以上的,培训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不足一年的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聘用的作业人员年龄18岁到45岁之间,并向甲方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当地派出所出示的三无证明一份,无残疾、身体健康方可使用。

十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按开采方案开采,树立安全思想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十三、乙方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绳,由甲方负责购买,乙方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因管理不当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四、乙方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班,穿拖鞋上班,严禁打架斗殴。

十五、乙方人员要加强防火意识,一旦失火,追查责任,

2 责任人员负责因失火造成的法律及经济损失。

十六、因螺丝松动、缺油,造成设备损坏,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十七、乙方人员在下班后出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十八、乙方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罚款自行负责。

十九、乙方作业人员在开山采石正常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甲方负责80%,乙方负责20%。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盲目蛮干造成人身及机械损坏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因无组织能力、无开采技术,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十一、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12年2月7日

推荐第4篇:磊鑫采石

延川县磊鑫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延川县磊鑫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延川县延川镇杨家疙瘩村,距县城2公里,始办于2010年3月,法人代表米忠平,注册资金80万元,安全生产许可、矿产许可、工商营业、税务登记等各类证件齐全。经过多年努力,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石料开采、加工、碎石及块石开采、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石材专营企业,现有资产300万元,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具有安全、管理等技术职称人员2名)。

成立之初,公司严格按照“强安全、重实践、严要求”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大生产实践培训,严格规章制度建设,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努力实现“零伤亡”,为公司的长久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成立以来,公司坚持月教育、季培训、年总结工作制度,每月初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每季度初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底进行安全生产总结,目前,已累计开展各类安全教育47起、组织安全培训15起、召开生产总结3次;坚持新纳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一人纳佣一人原则,实现公司优选劣汰的良好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制度管事原则,要求公司全员对各类规章制度、安全规范熟记于心,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使公司的每项制度制定及时、人员遵守积极;坚持安全生产奖励原则,对每月、每季度、每年涌现出的安全生产标兵进行及时奖励,鼓励全体从业人员牢记安全、常抓安全,用生产奖励实现公司与人员安全生产的良好发展环境。

目前,公司基本实现安全生产“零伤亡”的发展势头,为公司的长久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推荐第5篇:铁路采石技术管理规则

铁路采石技术管理规则[失效]

日期:2008-8-2 15:26:29 来源:铁道部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工务[1989]93号

发布日期:1989-7-27 执行日期:1989-7-27 失效日期:2003-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铁路采石场是铁路运输生产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生产铁路道碴和其它建筑石料,及时供应线桥大修、中修、维修、防洪抢险和整治病害所需石料,同时也供应既有铁路设备更新改造和基建工程所需的石料,以保证铁路运输需要。

第1.0.2条 铁路采石管理工作,应由工务部门归口负责。采石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要根据采石场数量、年生产

量的多少,由铁路局酌情确定。

第1.0.3条 铁路采石场是铁路运输基层生产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级别由铁路局确定。

第1.0.4条 铁路采石场应积极发展机械化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产量,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发展综合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1.0.5条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采石场,其它生产铁路碎石道碴的采石场亦应参照执行。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制定细则。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生产管理

第2.1.1条 铁路采石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在长远规划指导下,实行有计划的生产。合理安排资源利用、剥离、采掘、运输、破碎、筛分、储运、弃土、供电、供水、供风、机修等各环节,做到综合平衡,确保稳定生产。

第2.1.2条 铁路采石场年生产能力,每三年由铁路局根据生产条件变化情况核定一次,作为安排考核生产活动的依据。

第2.1.3条 铁路采石场年度生产计划,应按铁路局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2.1.4条 铁路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必须体现为运输服务的原则,先路内,后路外,优先保证线桥大、中、维修及防洪用

料供应。

第2.1.5条 路用石料运输计划由工务部门归口申请,运输部门纳入运输方案计划,优先承运。路用石料运输不受流向、分

界口限制。

第2.1.6条 配属铁路局的风动卸碴车(含宿营车),统一由工务部门管理,固定给各铁路采石场使用,不得拆散或移作它

用。

第2.1.7条 风动卸碴车(含宿营车)的运用和检修,按运用车办理。

第2.1.8条 铁路采石场向路局、分局每月上报石料生产、运销情况,每季上报产量、质量、利润、安全等主要指标完成情

况,每年向分局、路局、铁道部填报采石(砂)场登记簿。

第二节 质量管理

第2.2.1条 铁路碎石道碴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铁路碎石道碴》的规定,其它石料产品标准由铁路

局制定。

石料材质不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采石场,应逐步转产或关闭。

第2.2.2条 路内路外采石场生产的铁路碎石道碴,都必须按铁道行业标准适时进行建场检验、生产检验和出场检验,领取

《采石场开采资格证书》后方准生产。

第2.2.3条 碎石道碴年用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铁路局,应建立道碴材质试验室,承担年度碎石道碴材质检验工作。无试验室的铁路局应委托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或其它铁路局,按期进行碎石道碴材质试验。 第2.2.4条 采石场设专职产品质量检查员,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承认。其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检验道碴加工参数,签发产品合格证;2.统计分析试验资料,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3.帮助生产班组提出改进产品质量措施,督促实施;

4.控制装载数量和不合格产品出场。

第2.2.5条 道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必须做到:

1.覆盖土、风化层应与合格岩石分采,严禁用风化岩石生产道碴、片石;

2.防止石屑、泥土混入,人工装运荒料不得使用铁锹;机械装运时,应在破碎机口前增加预先筛分设施;

3.控制道碴粒径,采用闭路破碎筛分工艺,不得使用磨耗超限的齿板和筛板;

4.采用湿法生产道碴时,要合理掌握用水量;

5.道碴储仓、低站台的积土、碎屑,应定期清除,不得与成品混装出场;6.储存在非硬面化低站台上的道碴,不得使用推土机装车,人工装车时不得使用铁锹。

第2.2.6条 新线建设、旧线改造和线路大、中、维修使用的碎石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

道床质量的依据。 第三节 设备管理

第2.3.1条 铁路采石场的设备管理,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2.3.2条 铁路采石场的固定资产设备,应分类建立台帐、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第2.3.3条 采石设备实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员应定期考核,必须持

有考试合格的操作证。

第2.3.4条 采石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执行《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2.3.5条 采石场应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和人员,负责本场全部设备周期性项修和小修工作。设备大修按周期外委修理,

有条件的可自修。第四节 经营管理

第2.4.1条 铁路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以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活力为原则,要不断改善

生产条件和提高生产能力。

第2.4.2条 采石场产品销售,对路内本着保本、低利、优先的原则,由铁路局统一确定价格;对路外按物价政策实行随行

就市的原则制定价格。

第2.4.3条 石料装卸费率,按铁路局货运规定办理。

第2.4.4条 采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屑、石粉、弃土等废料,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其组织形式和收入支配,由主管部门

酌定。

第2.4.5条 铁路采石场的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基金按下列办法解决: 1.按应提折旧费的固定资产总值,提取基本折旧费和大修折旧费,由采石场自提自用,以解决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更新和设备

大修使用;

2.为保证采石正常生产,解决折旧基金不足,可比照矿山延伸基金办法,按石料售价10%留作采石生产开发基金,上交分

局统一安排采石场维持生产投资使用;

3.采石场节能、环保、劳保、扩大生产能力、大型采石机械装备的投资,由铁路局解决;

4.采石设备的变价收入,可留作本场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基金的补充。

第2.4.6条 铁路采石场应全面加强经营管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实行定额管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新技术,降低能耗,修旧利废,开展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安 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3.1.1条 采石场各级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靠全体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和措施,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3.1.2条 采石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除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外,在新工人上岗、转移工种、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之前,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每年春秋两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外,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1.3条 抓好事故预防工作,特别抓好坡面作业、爆炸品管理使用、风动卸碴车使用等多发性事故的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节 坡面作业

第3.2.1条 坡面作业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坡面作业的病患者,不得担任坡面作

业。

第3.2.2条 坡面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点炮、拉电爆线不便用安全带时,应手持安全绳。

第3.2.3条 坡面作业应修建上山道路,宽度不少于1m.作业前应将作业地点平整好,上下活石清理干净。

第3.2.4条 浓雾、雨、雪、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夜间照明不足,酒后禁止上山作业。

第3.2.5条 坡面严禁双层、多层、空心掏挖作业。

第3.2.6条 坡面作业安全桩、安全绳的设置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桩要安设稳固,并加设防止绳索脱落的装置。设在山顶上的安全桩,与开采边缘的距离应不少于3m,打入地层深度,坚实土层不少于1m,石层不少于0.5m;设在斜坡上的安全桩,应适当加深,土坡上另加附桩。

2.安全绳直径应不少于25mm;安全带绳直径应不少于16mm.在安全桩上拴好后的剩余绳头应不短于1m,不长于3m.

3.一个安全桩只准拴一根安全绳,一根安全绳只准一人使用。

4.使用安全绳(包括安全桩)前应认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完好,使用时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绳长的1/5,亦不得超过5m.第三节 凿岩作业

第3.3.1条 凿岩前应对炮眼周围进行检查,处理危险处所,清理好炮台。

第3.3.2条 炮口不准指向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

第3.3.3条 禁止悬空凿岩,不许立足危石,严禁打残眼。凿岩工具应放在安全处所,不许乱扔乱放。

第3.3.4条 风动凿岩机操作注意事项:

1.使用前对凿岩机螺栓、卡套、弹簧、润滑、风管进行检查、试风,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

2.胶皮管不得缠绕打结,禁止用折叠风管方法停风;

3.开始凿岩应先开半风,以防止开风过猛而碰伤手足,吹石粉时,脸部避开打眼方向,防止碎碴伤脸;

4.手持凿岩机应用力均匀,保持正直,随时防止纤子掉头和折断;

5.禁用弯钢钎,换钎、检查、润滑时应先关风门;

6.使用新钢钎应先开半风,待钢钎发热后再开全风;钢钎淬火不宜过长。

第3.3.5条 使用潜孔钻机操作注意事项: 1.潜孔钻机距平台边缘不得少于3m;

2.钻机使用前应检查,使用中监视运转情况,修理或排除故障必须停机;3.接卸钻杆、开孔位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回转变速箱不得反转,以免钻杆脱扣;

4.操作钻机不得推进过快,防止卡钻;

5.钻杆弯曲、钻头损伤,应及时修理,以免损坏钻机。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3.4.1条 爆破作业应在领工员(领工员不在时由场长指派专人)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人员须持有经县(市)公安局考

试合格后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 第3.4.2条 装药按下列规定进行: 1.爆破材料定期作性能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

2.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装药时其他人员全部离开装药地点;3.装药前清除炮眼内的岩浆和石粉,装药只准用木竹制炮棍捣实; 4.连续扩底爆破,应确认炮眼内的温度已降到40℃以下,方可装药;

5.导火索插入雷管口应正直,用专用钳子夹紧;不得用口吹或硬物掏挖雷管内杂物;

6.导火索长度应根据点炮人员躲避时间而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短于1.2m,二次爆破不短于0.5m;

7.雷雨天气禁止装药;

8.炮眼的装药量应根据岩石情况计算确定,不得盲目装药;

9.爆破材料应按实际需要,随用随领,剩余部分指定专人当时送回药库保管。第3.4.3条 爆破指挥人员确认做好下列工作后,方可发出点炮命令:

1.爆破危险区边缘交通路口已设立防护人员;

2.爆破危险区内,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机械设备、工具全部撤至安全处所;

3.处于爆破危险区内的铁路,应事先与车站联系,确认无列车通过,并在铁路两端设停车防护信号和防护人员;

4.指派专人点炮,两人以上查对炮响数。

第3.4.4条 爆破指挥人员,应按规定执行预报、警戒、解除三种信号,防护人员应按规定执行警戒任务,不得擅离职守。 第3.4.5条 人工点炮时,按先远后近,先长后短顺序进行。山壁点炮,每人每次原则上不超过二个,平地每人每次不超过

五个。一个点炮,炮位之间距离不得大于5m.

第3.4.6条 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起爆应设有专用的电爆网路,电爆网路的电线应保证绝缘良好,主线的断面积不得小于0.8平方毫米。2.电雷管在使用前,应作外观检查和导电性能测量。在同一回路上应采用电阻相同的电雷管,其电阻差:当电雷管电阻在1.25Ω以下时,不得超过0.25Ω;电阻在1.25~2.0Ω时,不得超过0.3Ω。

3.电爆网路应由炮眼向电源方向铺设。区域线应铺设于干燥地点。铺设后须对整个网路的导电性能和总电阻进行复测,如实测与计算的电阻差超过10%时,应进行检查,妥善处理后方能起爆。

4.起爆器应分别设于总指挥台和起爆人员避爆室,并加盒上锁,钥匙由爆破总指挥和起爆人员分别掌管;不论采用何种电源联络线,与电源线的连接以及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均应在准备起爆时进行;给电后不论是否起爆,均应立即切断电源,关盒上

锁。

5.检查电爆网路的各种仪表,应每季校对一次,各种仪表向电线路中输送的电流,不得超过50mA,接触时间不得超过2秒

钟。

第3.4.7条 起爆后,如确认炮已响完,可于最后一响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撤除防护人员。但铁路线路的防护人员,

应在线路检查完毕,并确认完好后,方准撤回。

如发生瞎炮或不能确认炮已响完,须待最后一响20分钟后进行检查,然后撤除防护。瞎炮附近应设置防护标志,并报告爆

破指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3.4.8条 爆破危险区边缘,应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在浓雾、雨雪、雷电天气及夜间禁止爆破作业。

第3.4.9条 处理瞎炮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原装炮人员当班处理,如不可能时,装炮人员应在现场将装炮情况,详细交待给处理人员;

2.如炮眼外电线、导火线经检查完好时,可重新起爆;3.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灌炮眼,使炸药失去爆炸能力; 4.距瞎炮不少于0.6m处,另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5.瞎炮处理后,应检查和清理残余未炸爆破材料,确认安全后,方可撤除警戒人员、标志。

第3.4.10条 爆破时,人员安全距离不少于下列规定:

1.裸露药包:400m;2.炮眼法:200m; 3.药壶法:200m;

4.深孔法:根据设计而定,任何情况不少于200m;

5.炸药击碎孤石:400m.

第3.4.11条 爆破后,山上撬石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区内所有人员、机具全部撤离,设好防护;

2.不许一人坡面作业,撬石时原则上一人进行,两人及以上合撬时应大致站在一个水平上,动作一致。

3.首先选好落脚点,由两侧开始先上后下顺序进行,不得用推撬、肩扛、腹压、脚踩撬棍的方法撬石,更不得迎面撬石;

4.应将坡面活石、危石处理干净,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第五节 采运作业

第3.5.1条 采运作业一般要求:

1.采区生产负责人,作业前检查山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入采区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

2.指定专人监视坡面落石,发现险情,作业人员、机具及时撤离;

3.作业人员休息时,随同机具撤离山壁底部,至安全处所;

4.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第3.5.2条 人力架子车装运石料注意事项:

1.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宽度应满足上下行安全行驶的需要,专人清扫;

2.卸料处所应加设止轮挡木,防止板车掉进料仓;

3.架子车应有专人修理,保持状态良好;4.必须装载牢固,防止滑落伤人;

5.超大石块先行破碎;破石人员应戴防碴眼罩和护腿;两人破石相距不得少于3m,与装运人员相距不得少于2m.

第3.5.3条 挖掘机作业注意事项: 1.机停坚实处所,不得在危崖下作业; 2.不得用铲斗侧面冲击工作面、刮平土壤;

3.铲斗不得剧烈转动,铲斗落地不得转动挖掘机方向,铲斗未离开工作面不得回转,铲斗满载时不得改变动臂倾角;

4.铲斗向车辆卸料时不得过高打开斗底,铲斗不得在车辆司机室顶部跨越;

5.挖掘机走行时动臂应放在走行方向上,通过高压输电线时,最高点与高压线相距不少于2m;

6.作业时,铲斗下及回转范围内,不得人员逗留;两台挖掘机在同一工作面作业距离,应大于两台动臂回转半径总和的两倍。

第3.5.4条 机动车辆作业注意事项:

1.机动车辆操作、运行、保养、审验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向料仓卸料时,必须确认仓中无人;卸料处所应设止轮设备。

第3.5.5条 轨道运输注意事项:

1.小轨道和小斗车指定专人维修,保持良好状态,线路尽头设立车挡;2.斗车操作人员不得跳上跳下,不得站在车钩连结处,不得迎面上车;

3.重车溜放两车净距不得少于10m,并按信号放行;4.重力卷扬摘挂车辆时要检查车钩连结状态,注意联络信号;

5.驼峰推车器上下时严禁站人。第3.5.6条 皮带运输机操作注意事项:

1.皮带运输机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0.7m,并设栏杆;

2.运转中严禁人员从下面或上面穿越;

3.皮带运输机应空负荷起动,停车前应卸完皮带上石料;

4.皮带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作业。第3.5.7条 电动卸料小车安全注意事项:

1.开动前对电力线路、电机、减速器、传动机械、接地线进行检查,确认良好时方可通电运行;

2.线路终端设车挡,线路两侧和人行道跨越部分应设防护设施;

3.检修、装卸车时应停电进行。

第六节 破碎及筛分作业

第3.6.1条 破碎机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破碎机皮带传动和飞轮回转部分应加设防护设备,破碎机口上方应设飞石挡板;2.起动前检查各连结部分、皮带、润滑、齿板和衬板的状态,机口无存料,确认良好方可起动;

3.破碎机运行轴温不得超过60℃,禁止带病运行;4.原动机运行时不得装卸皮带,运行时不得检修机器;

5.投入石料中不得有其它金属块,机口堵塞时应用长柄钩子和夹钳处理,严禁在机口中放炮破石;

6.破碎腔内石料,必须碎尽后方可停机;

7.起吊配件的起重机具应作用良好,起吊重物下严禁站人。

第3.6.2条 筛分机械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配重飞轮、皮带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设施;

2.起动前对电动机、传动轴、润滑、各部螺栓、弹簧、皮带轮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良好方可起动;

3.严禁带负荷起动或停车;4.运转中轴温不超过60℃。

第七节 装车作业 第3.7.1条 装车一般要求:

1.列车到达前检查限界,危险处所及时处理;

2.装车前关好车门,检查车辆底板,状态不良不得强行装车;3.装车要平整,不得偏载、超载,车底无漏石侵入限界;

4.严禁在2.5‰以上坡道的线路上推车作业;

5.电气化铁道上装车应停电进行,并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安全规定,夜间装车应有足够照明。

第3.7.2条 人力架子车装车,跳板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货位对好后,方可搭跳板,跳板未撤出严禁动车。存放跳板要

牢固,距站台边缘不少于1m.

第3.7.3条 滑坡、漏斗站台装车注意事项: 1.站台顶端人行道步行板、栏杆必须牢固; 2.未装车时所有溜板不得侵入限界; 3.确认设备良好、车内无人时,方可开放闸门。

第八节 风动卸碴车运用

第3.8.1条 风动卸碴车运行、停站时有专人值班,发生故障,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转告列检处理。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操

纵室。

第3.8.2条 卸车注意事项: 1.在卸碴车班长统一指挥下进行;

2.卸车前用料单位向卸车班长介绍卸车地段具体情况,并转告所有卸车人员;

3.卸车人员随时对禁卸处所了望,按卸车班长统一信号卸车;

4.用料单位指派专人清道;5.严禁一人同时卸两节车; 6.不允许夜间卸车。

第3.8.3条 下列处所和情况严禁卸车:

1.道岔及道岔咽喉区;

2.明桥面上;3.道口;

4.无碴的新线,有底碴但未经压道试车的线路;

5.列车运行速度不符合8~15km/h;

6.曲线一侧卸碴;

7.线路两侧有堆积物,卸碴将威胁行车安全时。

第九节 爆破材料管理

第3.9.1条 铁路采石场的爆破材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管理。

第3.9.2条 爆破材料领取和工地加工规定如下:

1.领取、加工人员必须指定专人,并经采石场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备案;

2.由爆破班班长提出申请,领工员审查核实,签发爆破材料领用单,方可向药库领取;

3.领取或加工人员严禁携带易燃品、发火品(火柴、打火机等);

4.雷管禁用塑料袋装取,雷管和炸药不得一人同时携带,两人分别携带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m;

5.爆破材料加工应指定安全处所,当班加工当班使用,非加工人员禁止接近。

第3.9.3条 爆炸材料仓库保管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防止被盗;

3.库内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4.库内温度不超过35℃,阳光不直射; 5.爆炸材料开箱应在套间内或库外进行;

6.药库内不准住人。

第3.9.4条 库内堆放爆炸材料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宽度不超过2m; 2.雷管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宽不超过2箱,地面应铺软垫;

3.箱堆间距不得少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坑内洞室为0.2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第3.9.5条 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爆炸仓库应专门设计,建筑材料、结构、总平面布置,照明、消防、防雷等项安全

要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采石场的建设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4.1.1条 铁路局应根据路用石料的需求量,合理规划安排采石场的布局,有计划地进行采石场新建、改建工作,做到路

产石料既符合质量标准,又能满足需要。

第4.1.2条 新线、复线建设应同时进行采石场的新建或扩建工作,以保证线路运营后所需石料的正常供应。

第4.1.3条 新建铁路一般在300~500km时,应新建一处采石场,不足时可扩建既有采石场。

第二节 场址选择

第4.2.1条 采石场地质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的材质必须符合《铁路碎石道碴》铁道行业标准的规定,取得《采石场开采资格证书》;2.岩石的工业储量,应满足年生产规模开采50年以上,特殊情况经铁道部批准可缩短至30年;

3.岩石开采区圈定范围的剥采比应低于经济剥采比0.2:1的要求;

4.岩石中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元素含量,不超过容许值;

5.岩石的结构和构造宜于开采和加工。

第4.2.2条 场址附近有可靠的电源、水源和便利的公路、铁路运输条件,有足够的弃土场地。 第4.2.3条 场址应尽量靠近城镇,便于资源综合利用和职工家属生活、文化教育条件的改善。 第4.2.4条 场址与邻近村镇、工厂、铁路、公路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卫生、防爆的要求。

第4.2.5条 下列处所严禁选址建场:

1.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2.森林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禁垦区;

3.疗养、风景、旅游区;4.重要文化古迹考古区; 5.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区;

6.具有特殊防震、防爆要求的重要国防设施附近。

第三节 建场原则

第4.3.1条 新建、扩建采石场,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特别对新建采石场的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法》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及《矿山开采许可证》 第4.3.2条 采石场新建、扩建设计工作,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确保设计质量,降低造价。

第4.3.3条 采石场主要设施:开采区、破碎筛分区、弃土场、储运设备、专用线、给水、给风、电力、通讯、炸药库、环保、劳保、机修、生活、办公等,在设计中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既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又有利于生产的管理。 第4.3.4条 新建、扩建采石场的同时,劳动保护(除尘、防毒、防噪音)、环境保护设施,应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第4.3.5条 采石场交付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正常生产所需的外部运输、供电、供水体系完整;

2.破碎筛分间、压气站、储仓、炸药库、机修间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全部建成满足生产需要;

3.开采区应建成完整的采掘、运输、风管路和凿岩设施;4.剥离覆盖层工程,应达到开采区具有持续增长生产能力的程度;

5.有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福利设施。

第4.3.6条 采石场验交后,应全面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节 生产工艺

第4.4.1条 铁路采石场生产工艺流程,按剥离—凿岩—爆破—荒料装运—破碎—筛分—成品输送—储料—装车的程序布

置。

第4.4.2条 石料开采必须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在总体开采设计指导下,实行计划开采,严禁乱采乱掘。

在开采方案选择中,条件允许时尽量采用平台开采。

第4.4.3条 爆破后荒料块度应符合装车和破碎机入口要求,采用凿岩爆破新技术,降低大块率。 第4.4.4条 荒料装运应根据开采场地条件和开采规模,合理选定装运方式和设备,以求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4.4.5条 铁路碎石道碴生产一般采用颚式破碎机,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旋回式破碎机。道碴筛分应采用自定中心振动筛。

第4.4.6条 道碴破碎筛分应采用两段或多段闭路流程进行生产,以保证道碴粒径加工质量。

第4.4.7条 道碴成品的输送应优先采用皮带运输机,输送角度不超过16°。 第4.4.8条 道碴成品储仓的容量,应达到采石场5~7天日产量的总量。

第4.4.9条 采石场铁路专用线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三级铁路设计。场内股道数量不少于两条,装车线

有效长度按一次最大装车辆数确定。

第4.4.10条 采石场风动卸碴车应按道碴生产规模配备。一般按年运道碴3300平方米左右配备一辆风动卸碴车。

第4.4.11条 采石场供电按《铁路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负荷办理。有条件时应专线供电。

第4.4.12条 采石场一般应设独立供水系统,以保证生产、防尘、消防、生活的需要。

第4.4.13条 采石场供风量应满足凿岩风动机具的需要。风管路最远点的风压,应高出凿岩机具额定风压0.1MPa以上。

第4.4.14条 铁路采石场设专线通讯电话,以保证运输、办公联系。

第4.4.15条 采石场弃土场堆放容量,一般不少于规定生产年限总弃土量。如弃土可进行综合利用时,弃土场地相应缩小。

第4.4.16条 采石场爆炸品仓库的储存容量为:炸药,半年使用量;其它起爆材料,一年使用量。

第4.4.17条 采石场永久房屋建筑物,必须在爆破危险区之外。

第4.4.18条 采石场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附录略)

推荐第6篇: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采石业的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采石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我区采石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区采石场的发展,经历了自发性开采、大规模开采、矿业秩序整顿三个时期,现在逐步向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有序管理的阶段过渡。80年代时期,除为满足自身建设所需的小采石场外,几乎没有商业性质的采石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大,客观上造成了建筑材料需求量激增,建筑石料供不应求。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该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到90年代初的房地产高峰期,采石场数量最多达185家,有的甚至没有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开采,采石场遍及全区北部乡镇各村落。并且矿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日益加大,造成公路损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

随着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一方面大批采石场因亏本经营而纷纷关门倒闭。另一方面,由于矿业秩序混乱,政府先后对采石场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清理活动。至目前,我区尚有采石场89家。

二、总体目标

力争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的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数减少20%—30%,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及交通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企业规范装载,矿石运输车辆规范运输。通过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各地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非法采石和违规装载,规范合法企业开采销售行为,使破坏和污染矿区生态环境的局面得到遏制,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的各类采石点。

(二)整治重点:

1、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2、无证非法开采、不按设计方案开采,滥采乱挖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3、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违规装载,不履行治超职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

4、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问题;

5、矿山企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6、矿山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开采规模标准的。

7、矿山开采破坏山体植被问题。

8、非法转让采矿权问题。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依照省…..文件的规定,一是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实施停产整顿:①越层界开采的;②一个矿体多宕口开采且相邻宕口之间隔离带不足30米的;③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④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⑤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⑥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⑦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及雇主责任险的;⑧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⑨违规装载,不履行治超职责的;⑩其他不具备安全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二是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矿企业列入关闭对象:①严重污染环境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开采企业、矿产品加工企业;②采用扩壶爆破作业以及其它严重违反民爆器材管

3 理使用规定的;③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④低于规定5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⑤对拒绝整合的矿山(整合方案另行制定);⑥山体植被绿化比较完整的矿区;⑦严重违规、多次违规,拒不履行治超职责的;⑧交通主干道正面直观两侧可视范围内1500米的矿山;⑨符尖路两侧(区旅游风景区线路)的矿山;⑩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小采石场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二)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矿山数量及逐年减少目标,具体划定并扩大现有禁采区范围,限制建筑用砂石矿山的开采总量,资源的合理开发及深加工的途径等四个方面。规划的编制同时兼顾乡镇规划。

(三)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是明确整合对象为一矿多宕口、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二是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省…文件精神,

4 制定整合方案,采取得力措施,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关小并大,实行“统一开采、集中加工、分散经营”。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和矿山环境治理能力。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和审批

一是严格新设矿业权市场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石厂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区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审查后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实行公开有偿出让。二是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省0……文件规定的出让基准价执行。同时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缴纳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五)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一是污染严重、群众多次投诉、没有安装除尘设备的采石厂2011年7月实行停产整治;二是没有安装除尘设备的采石厂2012年实行停产整治;三是2011年没有补办环评手续的采石厂2012年实行停产整治;四是没有完成停产整治任务的采石厂责令停止生产;五是2011年允许采用湿法生产的采石厂在生产过程中要加水喷淋降尘,除尘设备除尘效果不好的采石厂适当加水喷淋降尘;六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和停止生产的采石厂,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办

5 理炸药使用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停产整治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七是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采治结合,逐步建成有先进除尘降噪设备,从粉碎到装载全封闭厂房式的环保型采石厂,实现采石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一是全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缴工作自2009年1月开始,届时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新设矿山不予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采矿山不予办理延续、变更、转让、年检等手续。二是采矿权人全面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返还保证金。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支付治理费用,并依法对采矿权人作出处理。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矿主责任。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有关收费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七)加大查处力度,集中整治各种违法开采和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要总结以往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6 对辖区所有采石企业进行一次排查,对已关闭矿山进行全面复查,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对存在的矿山安全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进一步加强合法采石企业的日常监管,结合矿业权核查工作,对所有合法企业设立矿界标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非法采石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采取没收设备、拆除非法工棚、摧毁开采道路等方法予以彻底取缔,对非法开采情况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治超”活动 一是货源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制定的…….文件精神,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二是对一月内抄告违规生产企业三次的,和一年内连续违规生产企业六次以上十次以内的,分别情况:(1)不按规定装载的;(2)使用无牌无证车辆运输的;(3)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石料的;(4)不按规定使用装载单,擅自放行车辆驶出该生产企业的。将由治超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别给予吊、扣、销许可等处罚。

三是货源单位自备生产车辆要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7 装载货物驶出货场(厂)的运输车辆要监督其采取必要的防扬撒措施方可放行。

(九)建立和完善治理整顿工作协调监管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区政府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及时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联防联治。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制度和便捷的违法案件通报渠道,有效防止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始终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弹。

五、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治理工作。

1、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对区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

8 (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予办理延续。

3、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销售矿产品的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4、区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予以查处,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5、区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区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对在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6、区经信委加强行业监管,负责矿山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履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职责,审核矿山从业人员资格,按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矿山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积极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达不到规定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

8、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小采石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配套经费

9 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9、区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管理,彻底拆除私开及关闭矿山电源,严厉打击私开及已关闭采石矿山的偷电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供电者的责任。

10、区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的审核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严厉查处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违法行为。

11、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矿山开采企业及加工企业的各种偷、漏税行为。

推荐第7篇: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石取土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在下列区域内划定具体的禁采区界址,并予以公告: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区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区域及水工程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

第七条 采石取土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开办采石取土企业的,应当依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石料、粘土用于本建设项目,或者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料、粘土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开办年开采量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以下的采石场。矿山企业最低开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已开办的采石场,确因农民建房、农村道路

建设等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其开采规模可以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第十条 采石取土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第十一条 新设石矿、粘土矿的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石矿、粘土矿除外。

第十二条 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采石取土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其采矿权经评估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重点项目建设时间相一致,开采的石料、粘土只能专供该重点建设项目使用。

第十三条 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

第十四条 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恢复治理设计方案,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采石取土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恢复治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采石取土企业必须依法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环境破坏,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和安全生产事故。

采石取土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渣、剥离的泥土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必须在建有挡土墙的地方存放。

第十六条 在禁采区内原有的采石取土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延续,必须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制定关闭计划,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关闭。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关闭。

采石取土企业在关闭前应当妥善处理好矿区内固体废弃物,恢复矿区的生态环境。

对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未到期而关闭的采石取土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异地开采或者转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可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开采的,经评估后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

第十八条 采石取土企业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其生产规模核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对已经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应当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应当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其转供生产用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注销或者吊销的采石取土企业证照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环境破坏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废渣、剥离的泥土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向采石取土企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向采石取土企业供应或者转供生产用电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电力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采石取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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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在通航河流上采砂和建设水利水电

工程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5)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越来越多,采砂作业秩序较为混乱,由此引起航道内的流量、水位、通航环境的改变。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通航河流上采砂和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砂作业监管

㈠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规范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根据通航安全、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在通航河流上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海事机构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在通航河流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通河流采砂作业前应征求交通(航道和海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1 ㈡加大对采砂作业的监管力度。负有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坚决制止乱采、乱挖、乱堆、乱放、乱弃,破坏航道,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非法开采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法及时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已采矿区域的业主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溺水淹亡事故发生。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采砂船舶的监管,规范其停泊和作业区域,严肃查处破坏通航环境的行为,严厉打击砂石运输船舶非法航行、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㈢安监、公安、水利、防洪、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近期对航道采砂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公安、交通、防洪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砂石的采砂船,严格控制采砂船数量,不符合安全要求、手续不齐的船只,必须立即停业整改和取缔。

二、加强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 ㈠水电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⒈在通航河段内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调节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制定出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的方案,该方案应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将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采取必要的补救工程措施,以满足通航要求。

⒉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论证报告、河道稳定分析、行洪论证报告、水资源论 2 证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经航道管理机构评审合格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市(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划定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

⒊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恶化通航环境的,危及或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⒋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动工前必须编制安全工作专篇,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安全和对影响航道通行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安全工作专篇应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公司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以便于监督管理。

⒌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划定水利、水电工程导流明渠上、下口200米以内(含200米)为管理和维护区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安排1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从事管理和维护工作。

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就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导流明渠水毁整治和通航秩序维护达成统一方案并将方案具体落实,签订工程施工水域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

⒎水利、水电建设单位要与气象、水文部门签订气象和水文保障服务协议,及时传输突发性天气和水文信息。对暴雨、大风、大雾、重大水情等突发性灾害作出临近监测和较为准确 3 的预报并告之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和航运业主能及时得到相关气象信息,以便于各职能部门和业主单位根据不同灾害性天气出现的时间、地点、强度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便于航运管理和海事安全监管。

㈡水利水电设施在建管理

⒈所有水上水下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法》之规定落实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未设安全管理员的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专篇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⒉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在每年防汛期间(5月1日-10月31日)要安排专人落实报汛,每日定时向当地水文机构报告堰上及堰下水位、流量。

⒊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施工水域的监督管理,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采取限制通航、禁止通航、分道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⒋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由于突发事件影响到通航环境的,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增设相应的安全助航设施和应急措施。

㈢水利水电设施建成后期管理

⒈水利水电工程设施调度管理部门在实施调度时,对在前期工作中已达成水量调度运行方案的,在实施时切实按方案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与交通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4 ⒉水利、水电工程投运前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对航道清障排礁,航道管理机构要对施工水域进行清淤、疏浚工作,使航道达到原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成工程安全进行评估验收并报安监局备案,涉及到通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申请海事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⒊水利、水电工程建成投运后应建立报警机制。报警机制由当地防汛、安监、海事部门负责规划,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单位负责按规划方案设置警报器并配备专门的防洪电台和电话,确保信息畅通。凡水利、水电工程因泄洪、蓄洪等原因需大流量放(蓄)水时,必须提前2-3小时鸣放警报,警报必须覆盖放水涉及的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所有范围。

⒋凡水利、水电工程在调度计划方案使水位24小时变化达1.5米以上时,工程管理或经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提前24小时通报到沿江县、乡(镇)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沿江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到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

⒌建立完善减载和禁航机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各水利水电工程的放水、蓄水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水量调度的流量大小确定库区及受放水蓄水影响的区域内的警戒和禁航放(蓄)水量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布实施。达到警戒和禁航放(关)水量,船舶应分别采取减载和停航措施。

⒍调整确认库区大坝前渡口、码头及停泊区的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航务、海事机构及乡(镇)政府等对 5 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前渡口、码头及停泊区的位置进行调整确认,确保渡口、码头及停泊区的位置距大坝大于2.5倍库区正常蓄水位的宽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确认,调整、搬迁费用由水利水电设施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⒎强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其按相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安全配套设施及安全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水利水电工程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完善安全制度,强化内部职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⒏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上下游联动机制。上游市(州)水文主管部门在当地水位有较明显变化时,应立即通知下游的市(州)防汛、海事部门,使上下游的市(州)建立起水上安全管理整体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水利水电设施运行调度方案,分析研究解决运行调度中的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召开水利、水电工程水域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水上水下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水上水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6 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2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川交函航务[2001]590号文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本规定中“采砂船舶”是指以各种形式采集砂、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自航和非自航船舶。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采砂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对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安全及违反本规定产生的后果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一式二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验相关资料外,还应交验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矿产资源部门签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砂船需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条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审 7 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采砂船舶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由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船舶新造、改建必须由相应等级的船舶修造厂承接,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按规定交验齐办理船舶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采砂船舶主机或其他设备原动机总功率大于22千瓦的船舶,应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污油处理舱(柜),不得将船上含有油污的污水直接排入江中。

第十条 采砂船舶应按规定办理定期签证,作业场所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签证。

第十一条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技术船员,并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任用无证人员违法驾驶、操作船舶。在采砂船上工作的技术船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上船任职。所有持证船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

自航采砂船舶按机动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非自航采砂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非机动船舶驾长和足以保障安全的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采砂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停泊、作业时必须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采砂船舶停泊、作业时,其固定船舶的锚、锚链、8 缆绳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采砂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在从事作业的过程中必须按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采砂、采石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向航道中排放。

采砂船舶的作业行为不得对航道、码头、闸坝、桥梁、过江管道等造成破坏或影响其船舶航行安全的后果。

为确保主汛期水域内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采砂船舶必须按主管机关指定的水域进行开采作业或靠泊。

第十五条采砂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随时保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在洪汛期应加强值班,防止因船舶走锚、断缆而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全力积极施救,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9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八条在航道、港口水域内进行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应当向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道通告。

因工程建设、施工或者挖砂采石造成航道碍航、断航或者航道、航道设施损毁的,建设、施工或者挖砂采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或者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确需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不得恶化通航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8日交通部令[1999]4号发布)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者有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第二十条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清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的,可责令其限期清除;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清除的,港监可强制清除,有关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推荐第9篇:区林地采石业调研报告

一、林地采石现状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

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XX年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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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

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但是就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

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㈡矿区恢复植被难。

一方面是技术上,废弃矿区一般土壤稀少、没有水土保持功能、岩石分布广泛、坡度大,不具备植被生长的必备条件,如何治理大片的废弃矿区将是个很大问题,需要引进比较成功的分阶段治理、分不同坡度、分不同条件的山体扶绿的技术。另一方面是资金上,在矿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植被恢复,需要的资金是一般地段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采矿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远远无法弥补植被恢复的需要,如何筹措资金将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及进一步打算

㈠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采石企业的管理。

采石企业采石行为必须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区政府制定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科学利用资源方案,协调多部门联合管理,采取多样措施,对于现阶段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给予坚决的关停;对于不注重保护环境、生态破坏未予治理的企业给予处罚和限制,将保护环境、植被恢复的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㈡恢复生态,进一步加快矿区生态修复的步伐。

推荐第10篇:某区林地采石情况调研报告

××区林地采石情况调研

××区总体地质条件较好,采石业的兴旺对我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大量开矿造成植被的严重破坏,采矿过程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每当暴雨来临出现山体滑坡,暴雨带着泥沙冲积再次破坏植被,山上冲下的石屑、石块,严重威胁到村民生活、生产,对周边的交通安全也构成威胁。承流带走的土块、石

屑,沉积湖底河流后影响湖河的蓄水调洪能力,同时采矿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没有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导致“三废”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长此以往,矿山开发的经济效益将无法弥补生态恢复的资金需要,效益与生态俱将破坏。无序掠夺性开采行为导致严重的环境破坏,已受到我区广泛关注。

一、林地采石现状

经过调查统计:我区采石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引起了挖损及石漠化2类生态破坏。挖损总破坏面积969.13公顷,石漠化180.79公顷。其中生产矿中挖损破坏825.74公顷;闭坑矿中挖损破坏149.39公顷、土地退化180.79公顷。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

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2007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全区采石开采涉及开采面积1724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100亩,灌木林地面积1006.5亩,无立木林地5449.8亩,其他土地454.65亩。采石主要集中在××、××、××、××、××、××,相对比较少的乡镇是××、××、××、××。采石分布的范围、面积分别是:××街1862.15亩,涉及7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2703亩,涉及18座山体;××街2438.55亩,涉及24座山体;××街1982.1亩,涉及27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57.9亩,涉及3座山体;××216.3亩,涉及2座山体;××街5024.55亩,涉及8座山体;××镇100.2亩,涉及3座山体;××800.7亩,涉及8座山体。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通过几次的整顿和矿区的分布调研,历年呈不断减少趋势,到2007年底,全区已停采的面积4811.4亩,分布在75座山体。分别是:××街530.1亩,涉及4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454.5亩,涉及10座山体;××街510.6亩,涉及15座山体;××街413.7亩,涉及19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33.45亩,涉及2座山体;××62.85亩,涉及1座山体;××街440.7亩,涉及3座山体;××镇11.55亩,涉及2座山体;××57.75亩,涉及4座山体。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截止到2007年底,正在开采的面积12434.7亩,分布在43座山体、12个乡镇。其具体分布为:分别是:××街5320.05亩,涉及3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2248.5亩,涉及8座山体;××街1927.95亩,涉及9座山体;××街1568.4亩,涉及8座山体;××24.45亩,涉及1座山体;××153.45亩,涉及1座山体;××街4583.85亩,涉及5座山体;××镇88.65亩,涉及1座山体;××742.95亩,涉及4座山体。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

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时效为一年,对每家采石单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007年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石企业31家,目前已有7家截止,另有24家到今年6月31日截止。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

由于长期无序掠夺性开采,已形成采石迹地面积17235亩,其中造成重度破坏面积2150亩,中度破坏面积12383亩,轻度破坏面积2712亩。为了遏制林地采石,××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一方面从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方面入手,加强对采石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加大对采石厂秩序的整治力度;另一方面,多次组织专门人员对采石破坏山体进行调研,精心规划山林扶绿、森林植被规划,林业局于2007年5月组织进行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调查,制定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方案(主要目的与任务是查明矿区基本情况、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矿区开发引起的森林植被与生态破坏问题及危害种类、面积、分布状况;调查与评价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模式、恢复成本及效果;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汇总、

资料的综合分析和归纳整理,测算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提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建议。),为下步开展生态修复奠定基础。另外,配合××区对乌龙权环境大气污染破坏综合治理,制定了《××地区森林植被恢复规划》。

三、存在的问题

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但是就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

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㈡矿区恢复植被难。

一方面是技术上,废弃矿区一般土壤稀少、没有水土保持功能、岩石分布广泛、坡度大,不具备植被生长的必备条件,如何治理大片的废弃矿区将是个很大问题,需要引进比较成功的分阶段治理、分不同坡度、分不同条件的山体扶绿的技术。另一方面是资金上,在矿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植被恢复,需要的资金是一般地段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采矿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远远无法弥补植被恢复的需要,如何筹措资金将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及进一步打算

㈠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采石企业的管理。

采石企业采石行为必须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区政府制定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科学利用资源方案,协调多部门联合管理,采取多样措施,对于现阶段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给予坚决的关停;对于不注重保护环境、生态破坏未予治理的企业给予处罚和限制,将保护环境、植被恢复的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㈡恢复生态,进一步加快矿区生态修复的步伐。

制定科学可行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划,加快综合治理进行生态修复的步伐。要采取生态和非生态治理的方式分年度实施。虽然需要巨额资金,但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资金的筹措采取多元化投入。一是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项目资金;二是由采石企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是把一部分不可逆转的采石迹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将拍卖土地的资金用于恢复植被。

××区林业局

二oo八三月二十九日

第11篇:区林地采石情况调研报告

××区总体地质条件较好,采石业的兴旺对我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大量开矿造成植被的严重破坏,采矿过程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每当暴雨来临出现山体滑坡,暴雨带着泥沙冲积再次破坏植被,山上冲下的石屑、石块,严重威胁到村民生活、生产,对周边的交通安全也构成威胁。承流带走的土块、石屑,沉积湖底河流后影响湖河的蓄水调洪能力,同时采矿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没有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导致“三废”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长此以往,矿山开发的经济效益将无法弥补生态恢复的资金需要,效益与生态俱将破坏。无序掠夺性开采行为导致严重的环境破坏,已受到我区广泛关注。

一、林地采石现状

经过调查统计:我区采石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引起了挖损及石漠化2类生态破坏。挖损总破坏面积969.13公顷,石漠化180.79公顷。其中生产矿中挖损破坏825.74公顷;闭坑矿中挖损破坏149.39公顷、土地退化180.79公顷。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

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XX年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全区采石开采涉及开采面积1724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 8100亩,灌木林地面积1006.5亩,无立木林地5449.8亩,其他土地454.65亩。采石主要集中在××、××、××、××、××、××,相对比较少的乡镇是××、××、××、××。采石分布的范围、面积分别是:××街1862.15亩,涉及7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2703亩,涉及18座山体;××街2438.55亩,涉及24座山体;××街1982.1亩,涉及27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57.9亩,涉及3 座山体;××216.3亩,涉及2座山体;××街5024.55亩,涉及8座山体;××镇100.2亩,涉及3座山体;××800.7亩,涉及8座山体。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通过几次的整顿和矿区的分布调研,历年呈不断减少趋势,到XX年年底,全区已停采的面积4811.4亩,分布在75座山体。分别是:××街530.1亩,涉及4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454.5亩,涉及10座山体;××街510.6亩,涉及15座山体;××街413.7亩,涉及 19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33.45亩,涉及 2座山体;××62.85亩,涉及1座山体;××街440.7亩,涉及 3座山体;××镇11.55亩,涉及2座山体;××57.75亩,涉及 4座山体。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截止到XX年年底,正在开采的面积12434.7亩,分布在43座山体、12个乡镇。其具体分布为:分别是:××街5320.05亩,涉及3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2248.5亩,涉及8座山体;××街1927.95亩,涉及9座山体;××街1568.4亩,涉及8座山体;××24.45亩,涉及1座山体;××

153.45亩,涉及1座山体;××街4583.85亩,涉及5座山体;××镇88.65亩,涉及1座山体;××742.95亩,涉及4座山体。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

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时效为一年,对每家采石单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XX年年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石企业31家,目前已有7家截止,另有24家到今年6月31日截止。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

由于长期无序掠夺性开采,已形成采石迹地面积17235亩,其中造成重度破坏面积2150亩,中度破坏面积12383亩,轻度破坏面积2712亩。为了遏制林地采石,××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一方面从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方面入手,加强对采石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加大对采石厂秩序的整治力度;另一方面,多次组织专门人员对采石破坏山体进行调研,精心规划山林扶绿、森林植被规划,林业局于XX年年5月组织进行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调查,制定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方案(主要目的与任务是查明矿区基本情况、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矿区开发引起的森林植被与生态破坏问题及危害种类、面积、分布状况;调查与评价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模式、恢复成本及效果;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汇总、资料的综合分析和归纳整理,测算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提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建议。),为下步开展生态修复奠定基础。另外,配合××区对乌龙权环境大气污染破坏综合治理,制定了《××地区森林植被恢复规划》。

三、存在的问题

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但是就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

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㈡矿区恢复植被难。

一方面是技术上,废弃矿区一般土壤稀少、没有水土保持功能、岩石分布广泛、坡度大,不具备植被生长的必备条件,如何治理大片的废弃矿区将是个很大问题,需要引进比较成功的分阶段治理、分不同坡度、分不同条件的山体扶绿的技术。另一方面是资金上,在矿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植被恢复,需要的资金是一般地段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采矿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远远无法弥补植被恢复的需要,如何筹措资金将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及进一步打算

㈠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采石企业的管理。

采石企业采石行为必须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区政府制定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科学利用资源方案,协调多部门联合管理,采取多样措施,对于现阶段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给予坚决的关停;对于不注重保护环境、生态破坏未予治理的企业给予处罚和限制,将保护环境、植被恢复的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㈡恢复生态,进一步加快矿区生态修复的步伐。

制定科学可行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划,加快综合治理进行生态修复的步伐。要采取生态和非生态治理的方式分年度实施。虽然需要巨额资金,但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已

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资金的筹措采取多元化投入。一是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项目资金;二是由采石企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是把一部分不可逆转的采石迹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将拍卖土地的资金用于恢复植被。

××区林业局

二oo八三月二十九日

第12篇:矿山采石机的价格怎么样?[版]

矿山行业近几年发展的如火如荼,所以矿山设备近年来也倍受欢迎,采石机也是矿山业主们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那矿山采石机的价格怎么样?

我们先来看看矿山采石机主要特点:

1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本矿山采石机直接在矿体岩石中锯切,成品率达90%以上,而传统的采石法使用热切割结合-炸-药-爆-破,成品率只有30%-50%。

2开采的石材质量高,本厂采石机不用-爆-破,料石不受振动破坏,石材的整体质量大大提高。

3污染少,本厂矿山采石机采用湿式作业,水流从锯板边喷出后直达锯盘和料石,如快刀切豆腐,料石无破碎,且石渣少,粉尘少,无烟雾。传统石材开采法历经-爆-破,产生大量烟雾粉尘及石渣,造成环境污染。

4安全性高:,不需-雷-管-炸-药,既保证了场地和人员的安全,还避免了-雷-管-炸-药-流入社会造成不安。

5低投入,高产出。浙江双金机械价格经济实惠,且维修成本低,耗材少,配套设施简单,人员配备精简,无需像传统开矿业的巨额投资,让你真正实现低投入,高产出,赚大钱!矿山采石机在工作当中,无需人工推拉,只需工人一边顾看就可。

第13篇:桂林漓江流域非法采石乱象 文章解读

桂林漓江流域非法采石乱象:秀美山水遭疯狂采挖

桂林山水甲天下,作为桂林山水核心景观的漓江是国家5A级景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当地政府对保护漓江流域生态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漓江沿岸非法采石挖矿等行为难以根治,秀美山水留下一块块难看的“疮疤”。

近日,桂林市政府再次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责令涉及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22家采石场全面停产并予以取缔。凡违反规定擅自审批采石场等建设项目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22家采石场位于禁止开发的漓江风光“红线”范围内

“江似青罗带,山如碧玉簪”,以漓江风光和溶洞为代表的山水景观有山青、水秀、洞奇、石美“四绝”之誉。不久前,记者驱车沿着漓江,从桂林市到阳朔县走了100多公里,一路看到多处采石场,疯狂采石、挖石灰岩矿的场景触目惊心。这些采石场均分布于风景秀丽的漓江两岸,距漓江直线距离近的仅几公里,远的也不过十多公里。

据环保部的漓江流域卫星监测,在已确认的43家采石场中,有22家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禁止开发“红线”范围内,全部位于桂林市区和阳朔县辖区,其中有2家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20家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协调区。桂林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其余21家采石场位于“红线”范围外,但也属于漓江流域。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胆大妄为者直接将铲车开进了风景名胜区,更多的利欲熏心者则大打“擦边球”,以不在“红线”范围内为借口在漓江周边大肆挖山采石。

记者驱车从桂林市区向东南方向行驶不远,看到左侧一片山体突然不见了绿色,映入眼帘的是裸露的黄褐色。拐入一条沥青路往里走,道路被碾压得沟沟凹凹,一辆辆满载砂石的大卡车呼啸而过。爬上一个山头放眼望去,采石挖沙造成的坑坡此起彼伏。

“这里离漓江干流仅6公里,全镇共有11家采石场,仅这个村就有10家。”一位马姓村民告诉记者:“最早2002年就开始开采。过去每天早晨、中午和傍晚放炮,‘咣’的一声,连板凳都震得蹦起来,门窗晃动,我家墙上出现很多裂缝。灰尘大得很,风一刮满屋子都是灰。”

今年3月中旬,记者在阳朔县葡萄镇一家采石场看到,紧挨着的3个山头被采挖,一座小山即将被挖平。据工人介绍,去年一位广东老板与当地老板合伙投资2000多万元,将这个采石场转包过来,每天采石量1500立方米。一位负责人指着一个个山头数给记者看:“这5座山都是与村民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相当于被我们买断了。”

阳朔县福利镇一家采石场,按照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年生产规模15万吨,而据一位员工透露,每天开采量1500吨,远超过审批开采量。

相关环保专家表示,漓江流域山体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土层稀薄、植被生长难,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桂林理工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郭纯青说:“在这里采石挖山是掠夺性、毁灭性行为,加速了岩溶石漠化进程,破坏了沿岸江洲的蓄水能力。喀斯特地貌地下联网像人体毛细血管一样密集,污染源可能经过开采口和溶洞进入漓江,生态系统遭到污染和破坏的风险很大。”

违法成本低 补偿机制不健全

桂林市漓江2013年获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内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其实,2012年广西就颁布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漓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行为。2015年,桂林市政府对六区两县范围内的64家采石场分别按关闭、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治理,部分采石场经整改继续存活。

记者了解到,漓江流域非法采石开矿屡禁不绝,暴露生态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题:

巨额暴利导致滥采乱挖。在漓江周边采石挖沙投入小、利润却很大,目前采石成本每方大约10元,而片石、碎石和石粉等平均市场价格每方40元,利润大概为每方30元。

一位乡镇干部告诉记者:“一年山场租金只有几千元、上万元,矿主赚得盆满钵满。”

漓江周边一位村民说:“我们村有多家采石场,老板主要来自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有村委会‘招’来的,也有自己找来的。签的合同最长的15年,最短的6年。”

监管体制不顺,违法成本低助长采挖行为。长期以来,对漓江流域采石场等矿山企业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同时县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关系也未理顺,多头管理,很难形成合力。

此外,桂林市一位干部反映说,采石采砂违反有关条例,但并不触犯刑法,处罚也不重。

注重景区整体保护,加强部门协同治理

“对全市采石场管理没有建立长效机制,没有编制完成全市采石场总体规划,没有重视规划的衔接,今年有关整治工作尚处于计划阶段,造成了漓江流域小采石场‘遍地开花’,偷采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早几年已经叫停的采石场也没有实施有效的复垦方案。”桂林市环保局一位官员坦言。

郭纯青认为,保护好漓江除了要注重核心景区,也不能忽略与核心景区紧密相连的周边地区,否则破坏了毛细血管,其他治理将治标不治本。应树立“大漓江”“大桂林”概念,上中下游齐步推进“大漓江”环保格局尽快形成。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已经挂牌成立,被赋予对景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等职能。桂林市有关部门一位干部表示,漓江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部门本应牵头做好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但实际上并未很好发挥作用,“不敢罚,仍然靠请示上级。”

5月4日,桂林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采石场管理的紧急通知》,成立桂林市采石场清理整顿工作组,要求在一个月内彻底关停这22家非法采石场,同时研究生态修复方案。

第14篇: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91]5号 【发布日期】1991-01-18 【生效日期】199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8日筑发〔1991〕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风景观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需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营企业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开采区地形图和矿山范围地质矿产资料;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分配制度等);

(三)砂、石、粘土取样化验全部结果。

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分别到规划、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第三条 凡使用爆破药品爆破开采者,必须持《开采许可证》,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爆破器材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地区或地带严禁开采:

(一)城市规划的小区;

(二)风景区、公园、名山、城市绿化地和苗圃、林区等;

(三)对军事设施、火药库、文物古迹、仓库、桥梁、水库、铁路、公路、堤坝,以及各种工程主要管线、输电设备、水利设施等安全有影响的地带;

(四)面向公路干线的两侧山头和影响景观、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方案开采,不得乱开乱挖;

(二)废土、废砂、废渣应按指定地点排弃,不准乱堆乱倒;

(三)开采完毕,应按规定整理场地,并向原批准的矿管机关办理停采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后形成的土地,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规划安排使用,开采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作它用或自行转让,更不得买卖。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经批准开采后,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应酌情给予安置、补偿,开采人不得借机提出苛刻条件。协商不成,由批准开采的矿管机关,会同当事人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处理。对无理苛求者,矿管机关有权令其停止开采。

第八条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和利用砂、石、粘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均应向辖区矿管机关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简称矿管费)。收费标准,销售的按产品销售金额、自产自用的按企业内部结算金额1%在税前计征。

矿管者应按季度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采自用部分,可免交或减交矿管费:

(一)国防建筑;

(二)市政、园林、防汛公益事业;

(三)农村房屋建筑、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者,矿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以处罚。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山采石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5篇: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推荐)

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

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

龙治国 洪兴全 徐光耀 汪 彪 彭 泉

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摘 要:分析了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危害,结合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山及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针对其独特的地质环境特点,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形成了特有的治理模式,以期为其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0 引言

山石资源不仅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有些还是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或具有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1]。但大规模的开山采石为人类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遗留下了大量的破损山体,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视觉污染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恶化了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部分还成为坍塌、滑坡等自然灾害隐患[2]。

针对上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武汉市为响应国家关于“矿山复绿”文件精神及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出台了关于“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及对“三环线东湖高新段山体修复”批示文件,以减少矿山生产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对可视范围内的破损山体重点进行专项整治。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山及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为专项整治项目之一。在详细调查了基地土质、岩层及植被、水文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并针对特定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期达到可持续发展治理的效果。

1 工程概况

鼓架山及长山治理区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

游风景区鼓架村。鼓架山位于长山正东方约700m,鼓架山东侧紧邻严西湖,北侧临近武汉市区主干道之一花山大道;长山西侧距青王路直线距离约1.7km,北侧紧邻建设中的花山大道且距严西湖直线距离约500m(如图1)。鼓架山治理区面积约15.56万平方米(折合约233亩),长山山治理区面积约5.44万平方米(折合82约亩),两座山治理面积总计约21.0万平方米(折合约315亩)。

图1 鼓架山及长山治理区地理位置图

据武汉市地质构造纲要图,鼓架山及长山位于驼子店扇形背斜的北翼,喻家湖压扭性断裂东侧约2公里,场区分布的喻家湖压扭性断裂属古老的地质构造,且无第四纪全新世活动断裂分布,其地貌类型为剥蚀浅-浅低丘陵区,出露地层主要为第四系(Q)、泥盆系(D)及志留系(S)地层。场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上层滞水和基岩裂隙水。

鼓架山及长山采石场是人工露天采石场,上述两座采石场于2005年年底前关闭,采石场在多年的生产过程中,爆破采石,造成岩石破碎松动、山石裸露,加剧了水土流失,使植被难以生长,青山

1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

被“开膛破肚”,变成“瘌痢头”。开采宕面高度大、坡度陡、局部节理裂隙发育,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致矿区土壤质量下降、大量土地荒废,据调查统计,加上矿区附属占地,由于采石导致破坏林地面积达治理工程主要以鼓架山及长山治理范围内地质环境综合整治为目的,以恢复其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通过各项工程治理措施改善地质环境条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在此基础上进行山体覆绿。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危害

不合理的开山采石形成高陡的边坡,改变了原始地貌状态,破坏了山体边坡原始稳定的平衡状态,形成了潜在的不稳定斜坡。根据现场调查,鼓架山及长山山体破坏现状主要表现为山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开挖山体造成潜在不稳定斜坡及土地资源破坏三个方面。

2.1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鼓架山及长山矿区位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由于长期无序开采山体,使岩体风化后的残积层、半风化岩石和基岩裸露出来,特别是露天采矿暴露的面积大,在地表形成多处深浅不一的凹陷坑,最深达数十米,使山体变得千疮百孔、断壁突兀,采矿废渣随意堆积,植被被毁。它们破坏了生态系统,改变了原始地形,并形成巨大的颜色反差,破坏了自然的地貌景观,产生负面视觉影响。

2.2 不稳定斜坡

开山采石所形成许多高陡边坡,成为潜在不稳定斜坡,开挖山体坡脚,造成边坡失稳垮塌,产生局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附近机械制造厂厂房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另外频繁的放炮振动对矿区边坡稳定性也造成一定的影响。

2.3 土地资源破坏

治理区由于采矿荒芜的土地、厂矿生活和建筑垃圾堆积、其他工业场地及挖损矿山废弃土地,导

213亩,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当的发展和群众的生活,进而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及措施

3.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本次治理工程治理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进行治理原则,对不同破坏现状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案,相同或者类似的破坏现状归为同一个治理类别;

(2)遵循安全第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便利的原则,尽量减少削、填方量,在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依山傍势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设计;

(3)设计工作严格贯彻动态设计法,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施工情况及监理的反馈信息,及时优化本方案设计,以确保边坡工程安全。

3.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矿山治理措施包括削方工程、填方工程、坡面整形工程、排水工程、支挡防护工程及绿化工程,其治理措施典型剖面图如图2。通过以上治理措施消除潜在地质灾害隐患,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提高长山及鼓架山生态环境质量。

针对前述潜在不稳定斜坡,采用削方、坡脚填方等手段进行治理。依据规范[3],优先采用坡率法进行边坡设计,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现状稳定边坡分析其治理后稳定性。

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

削方A区高程(m)小路105.700Qel+dl10025.7m削方B区22.1m坡面整形区21.0m填方区12.1m14.7m高程(m)90修饰基准线坡比1:1.5I级平台及截水沟89.800修饰基准线坡比1:1.75II级平台及截水沟76.000修饰基准线坡比1:1.75被动防护网D3w坡脚厂房57.20054.000Qel+dl10090808070图 例:粉质粘土夹碎石7060605021240粉砂质泥岩倾向(度)倾角(度)D3w排水沟5040地层产状修饰基准线65364030Q200el+dl30泥盆系上统五通组206080100120140第四系残坡积层2040

图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典型剖面图

3.2.1 削方工程

对高陡岩质边坡坡体后缘的强风化层及边坡中部出露中~微风化岩体按1:1.0削方,对土质边坡残坡积层按1:1.5~1:1.75削方,消除松土和浮石的物质 来源,减缓边坡坡度,消除崩塌滑坡产生的可能,修复破损山体使其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

3.2.2 填方工程

填方边坡坡度与填料类型和边坡高度有关,根据所用的填料类型不同,分为土质和石质两种。填方工程区一般位于高陡岩质边坡坡角线前后,为山体向平地过度带,填方工程主要集中在长山及鼓架山高陡岩质边坡坡脚处。

一般土质填方边坡,均采用1:1.5,但当边坡超过一定高度时,其下部采用1:1.75,以保证边坡工程稳定。削方所得石方,可用来填筑边坡,称为石质填方边坡。填石边坡应由不易风化的较大(大于25cm)石块组成,边坡坡度一般可用1:1.0。当采用易风化的岩石填筑边坡时,边坡坡度按风化后的土质边坡设计。

3.2.3 坡面整形工程

对于已破坏的低矮岩土边坡及裸露的土质边坡,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对各段边坡坡面上危岩体、浮石或松动的岩石、陡直土坡进行清理,做到无明显的危岩存在,并对坡面转角处及坡顶的棱角进行修整,确保坡面坡面基本平整圆滑,以利于覆绿,一般按照1:1.0进行修坡,对于岩性较好的逆向坡,坡率可采用1:0.5~1:0.8。坡面整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削除陡直土坡、清除边坡孤石及边坡局部坑洼填平。 3.2.4 排水工程

排水是边坡加固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工程实践证明,排水对提高边坡的稳定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也是一种比较经济的一种工程方案。排水系统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本项工程中主要考虑排除坡面汇水,采用坡间平台截水沟及坡脚排水边沟。

进行地表排水工程设计时,要确定排水量大小,以合理确定排水工程的有效断面。地表排水工程主要是拦截、引离边坡范围外的地表水和排除降

3

落或出露在边坡范围内的雨水和出露的泉水以及封闭洼地积水。

回填种植土预埋PVC排水管渗水土壤施工及维修便道(反滤层)砼浇筑图3 坡间截水沟示意图

回填种植土预埋PVC排水管渗水土壤(反滤层)片石砌坡图4 坡脚排水边沟示意图

3.2.5 支挡防护工程

长山治理区山石裸露,坡度陡(现场实测约1:0.30~1:1.28),最大坡高达60m,局部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长山同脚下有大片厂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厂房进行有效保护。本案采用RX-075型、网型D0/08/150的柔性被动网实施防护。

GS-8001减压环钢绳丝锚杆钢绳网砼基础S0/2.2/50格栅或基岩面凿孔钢柱砼基础或基岩面凿孔基座基?座钢筋笼地脚螺栓锚杆基座土层锚杆图5 被动防护网横断面图

4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

该被动防护系统是由钢丝绳网、铁丝格栅网、锚杆、工字钢柱、上下拉锚绳、减压环、底座及上下支撑绳等部件构成。系统由钢柱和钢丝绳网联结组合构成一个整体,对所防护的区域形成面防护,从而阻止崩石土体的下落对坡脚厂房造成危害,起

到防护的作用。

3.2.6 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是在土石方工程基础上进行,根据土石方工程处理后形成的山体坡面基础,绿化改造方

式分为喷混植生、坡面植草和覆土植树三种种植方式。

(1)喷混植生。喷混植生是利用客土掺混黏合剂

和锚杆加固铁丝网技术,通过特制喷混机械将土壤、肥料、有机质、保水材料、植物种子等混合干

料加水后喷射到岩面上,形成大于10cm厚度的具有连续空隙的植生层,种子可在空隙中生根、发芽、生长[4]。针对石壁陡峭治理区,削方后仍然呈现1∶1的陡坡,且坡面全部为裸露岩石,无法在其上覆土,乔灌木无法正常生长的区域,采用喷混植生方式进行绿化。

(2)坡面植草。针对填方区坡面较陡、土层厚度低,不利于乔灌木生长的特点采用坡面的方式进行山体复绿。填方区经过工程治理坡度较削方区平缓,但仍处于1∶1.0~1∶2.0之间,栽植乔灌木不

利于日后养护,成活率不能得到保障。坡面植草可以使山体复绿,逐渐恢复山体生态功能,且成本较低。植草区范围内回填土方厚度约20cm。

(3)覆土植树。覆土植树主要针对场地开阔、坡度较平缓的修坡整治区和土地平整区,坡度基本控制在1∶2.0以下,可以通过一定量的种植土回填

满足乔木生长必须的条件要求,回填土方厚度约45cm。在以常绿生态防护树种为基础,满足生态修复、山体复绿的要求的基础上,配置一些落叶、色叶、观花的乔灌木,通过季象、色象变化营造良

好的景观效果。

4 其它措施

针对鼓架山及长山矿山边坡的具体特点以及主要防治工程类型,利用多种监测手段,建立全方位的立体式监测系统,采集、储存、传输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研究掌握边坡变形破坏过程与内外营力的关系,借助地质灾害预报的理论与方法,为选择最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施工进行监测,确保施工安全,为检验工程的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5]。

监测工作以控制鼓架山及长山边坡变形范围为目标,并适当考虑邻区地质灾害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监测重点放在长山治理区、厂房区、居民区以及主要防治工程布置的区段;监测工作以地表位移监测为重点,以仪器测量为主,辅以人工巡视和宏观地质调查;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变形位移监测、防治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测、防治效果监测;监测网点布设在对鼓架山及长山边坡变形有直接影响的地段,同时兼顾便于安装、维修和通视等条件,监测仪器应力求少而精,能满足实际需要。

5 结语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6],涉及到削方工程、填方工程、坡面整形工程、排水工程、支挡防护工程及绿化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从生态城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出发点,为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一项有力措施[7]。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安全第

一、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严格贯彻动态设计法,采用信息法施工,是治理效果保障的重要前提。

鼓架山及长山地处花山生态新城与主城区过渡地带,具有重要的生态、景观双重地位。随着对

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初探

鼓架山及长山废弃采石矿山的全面治理,结合制定合理有序的环境开发规划,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又将增加一片山清水秀的自然景观,为实现武汉市生态旅游发展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邢仁良,赵海,孟凡荣等.济南市治理破损山体的实践与探索[J].水土保持,2009,11(4):04~06.

[2] 尚红,杨波,张尚路,等.济南皇上岭破损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设计[J].山东建筑大学学报,2011,4(26):158~161.

[3]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

[4] 章恒江,章梦涛,付奇峰.岩质坡面喷混快速绿化新技术[J].国外公路,2000,20(5):30~32.

[5] 郑颖人,陈祖煜,王恭先等.边坡与滑坡工程治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6] 杨刚,姚中华,徐冬云.武汉市破损山体复绿技术研究与示范[J].山西建筑,2009,34(4):341~343.

[7] 鲁敏,程正渭,王金江.城市公园的地域文化与现代生活的契合一齐河晏子公园景观规划概念设计[J].山东建筑大学学报,2009,24(2):95—98.

第16篇:0529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修正)128873

2008-05-29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2008修正)128873.txt如果我穷得还剩下一碗饭 我也会让你先吃饱全天下最好的东西都应该归我所有,包括你!!

先说喜欢我能死啊?别闹,听话。

有本事你就照顾好自己,不然就老老实实地让我来照顾你!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2008-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2008修正)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

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

第三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矿用地以及采矿后土地复垦实施检查、监督;劳动、公安、林业、水利、规划、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石矿、粘土矿开采规划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地矿主管部门在确保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矿、粘土矿开采拟订统一规划,划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并拟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 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范围内;

(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三)铁路、省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石矿、粘土矿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征用、转让费用除国家规定的补偿费及出让金等费用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未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石矿、粘土矿所在的土地、林地的所有权者或使用权者不得直接进行采矿活动,也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开采石矿、粘土矿活动。

第七条 禁止开办年开采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农民可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矿、粘土矿。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地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规划审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划定的矿区范围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通知后方可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

第九条 采矿权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并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同时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由市、县级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经地矿、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应由采矿权人再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保证金不能低于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费用。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投入资金分期进行治理,经地矿、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将保证金分期返还采矿权人。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在依法划定的可采区内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依法缴纳保证金及有关费用后,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关于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石矿、粘土矿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地质勘查报告、图件,未经过地质勘查的,应当有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地质储量报告;

(二)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有边开采边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和缴纳保证金的能力;

(四)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有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上款规定第

(二)、

(三)、

(五)项规定的条件。标书中应载明开采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石矿、粘土矿采矿权申请后四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规定到批准登记的地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和保证金,领取采矿许可证。

不予登记的,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建场,逾期不建场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同时退回其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的地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制定的石矿、粘土矿开采规划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资料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并汇总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开采石矿、粘土矿需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地矿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的,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采矿范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的埋设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十七条 采石场、取土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石矿废渣、剥离的泥土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并建设挡土墙和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露天开采石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方案)和开采顺序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在开采的同时要进行植被恢复等治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证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

地下开采石矿、粘土矿,必须有采矿设计或经地级市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开采方案,遵守采矿有关规程。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石矿、粘土矿开采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范围之内的,应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之内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

属上款情形且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限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办理延期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各种石矿、粘土矿开采场在可采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进行整治。在本规定施行一年内经整治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的,可换领新采矿许可证;一年期满仍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需要继续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开采的,按无证采矿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安全条件、水土保持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按地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报送石矿或粘土矿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和矿产品季度销售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采石、取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做好安全工作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露天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不建立开采台阶,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七条 地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17篇: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2006-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日报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2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石取土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在下列区域内划定具体的禁采区界址,并予以公告: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区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区域及水工程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

第七条第七条 采石取土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开办采石取土企业的,应当依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开采石料、粘土用于本建设项目,或者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料、粘土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开办年开采量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以下的采石场。矿山企业最低开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已开办的采石场,确因农民建房、农村道路建设等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其开采规模可以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第十条第十条 采石取土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设石矿、粘土矿的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石矿、粘土矿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采石取土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其采矿权经评估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重点项目建设时间相一致,开采的石料、粘土只能专供该重点建设项目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恢复治理设计方案,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采石取土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恢复治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采石取土企业必须依法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环境破坏,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和安全生产事故。

采石取土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渣、剥离的泥土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必须在建有挡土墙的地方存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禁采区内原有的采石取土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延续,必须立即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制定关闭计划,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关闭。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关闭。

采石取土企业在关闭前应当妥善处理好矿区内固体废弃物,恢复矿区的生态环境。

对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未到期而关闭的采石取土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异地开采或者转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可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开采的,经评估后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采石取土企业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其生产规模核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对已经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应当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应当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其转供生产用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注销或者吊销的采石取土企业证照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石取土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环境破坏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废渣、剥离的泥土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向采石取土企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电或者转供电单位向采石取土企业供应或者转供生产用电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电力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采石取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8篇: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1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采矿权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并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同时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由市、县级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自 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经地矿、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应由采矿权人 再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保证金不能低于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费用。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投入资金分期进行治理,经地矿、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将保证金分期返还采矿权人。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3月1日起实行。为全面贯彻《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要求完成三件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二是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划出石矿、粘土矿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三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二、在禁采区内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无论其采石取土规模大小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到期,均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全部关闭。各级地矿主

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延期或变相延期登记手续。禁止在禁采区范围内开办新的采石场、取土场。采石场、取土场关闭后,原采矿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地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和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再治理,治理费用由原采矿权人负担。

三、在可采区范围内禁止开办年开采量为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和年取土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小型取土场。但属省16个贫困县所辖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报经省地矿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1个年取土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土场。

禁止乱批、滥占林地采石、取土。确需使用林地开设采石场、取土场的,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森林资源恢复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定》实施前,在可采区范围内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应按《规定》进行边采边治。在2000年3月1日前,整治后符合《规定》的,可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在可采区范围内要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对举办大、中型采石、取土矿山企业的采矿权进行招标;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进行规模开采、规模经营。

五、符合《规定》保留的采石、取土矿山企业,未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时要补缴,拒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费用的,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新开办采石场、取土场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缴纳采 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同时,一并缴纳保证金,拒缴保证金的,地矿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保证金收取的 方式和数额按合同约定收取,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按年度缴纳。采取一 次性缴纳的,根据边采边治的原则,符合治理标准的应分治理阶段逐步退还保证 金;按年度缴纳的,自采矿权获准的第一年(即首期)缴纳标准不得低于实际治 理费用的30%,从第二年度起按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平均分配保证金年度缴纳 额度缴纳。不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保证金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保证金由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存入银行专户,属采矿权人所有,作为自 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金,专款专用。非因采矿权人采后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时, 地矿主管部门不得动用。治理后经地矿、环保、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的,地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保证金本息如数退还给采矿权人。验收 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治理标准的,应由采矿权人在地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 再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进行再治理的,经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及时转为治理费

用,并负责组织治理工作。验收合格后,应将剩余保证金的本息退还采矿权人。 治理费用不够的应向原采矿权人收取。

七、农民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石矿、粘土矿的,要在当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 部门指定的地段范围内采挖,并负责采后土地的平整绿化,禁止乱采乱挖,违者 按《规定》查处。

采石取土活动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在实施中要注意 政策引导,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关闭采石场、取土场后的善后工作。省人民政 府今年将对各地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19篇:保护合法开采,全国各地加大打击非法开山采石的力度

保护合法开采,全国各地加大打击非法开山采石的力度

矿山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在之前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划开采,随着国家对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视,全国各地都开始合理、有序的开采。

但是仍然有很多地方的矿山被偷挖偷采,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而且非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近期全国各地都在加大打击非法开山采石的力度,比如连云港市提出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市区非法开山采石整治行动,重拳打击非法采石乱象,对各类非法采石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绝不姑息迁就。这样既可以保护矿山资源,也是对合法开采矿山的一种保护.

据我们所知,连云港市赣榆地区是花岗岩矿的聚集地,也是矿山开采做的最规范的地区,通过合法竞拍,矿山企业持证经营,经营效益明显,比如连云港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由浙江双金机械公司大项目部承包设计和施工的项目,整个生产线由1台SJ系列颚式破碎机、3台圆锥式破碎机、5台不同型号的振动筛等配置完成,时产500吨。该生产线于2013年3月份动工,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已经成为了当地采石场的样板工程。

第20篇:采石场上战友情 天津一日游 海河游船 山东大乳山直通车

采石场上战友情

那年的冬季特别的寒冷,经过连队党支部决定,炸山采石这苦营生,就落在了一排三班十一名战士的肩上。兵团战士初生牛犊不怕苦、不畏难,更不懂什麽是危险。在副连长的带领下,大家带着炸药工具坐上大卡车冒着风雪出发了。

阴山脚下狼山口是半农半牧的地区,他们在山前的村庄里号了两间牧民的土房安营扎寨。山里气候多变凛冽寒风吹得人浑身发抖。屋内取暖就是一个没有烟囱的铁皮炉子,不管怎样总比外面强。好在土房四处漏风,大家根本不晓得可能会发生的煤气中毒。

稍事休息,铁匠和炊事员就在院子里盘地炉,装风箱。风箱呼哒呼哒、铁锤钉钉铛铛就打将起来,炭火将钢钎烧红,截成不同长短,再锻打钎头,很快采石的工具就齐备了。

紧张的一天战友们累极了,倒头一睡就鼾声大作。早上从土炕上爬将起来互相一看笑声一片,原来一晚上没有烟囱的铁皮炉子把大伙熏的个个都是大花脸。走向屋外,天空一片晴朗,阳光在铺着厚厚白雪的大地上折射着刺眼的光芒。西北风吹起地上的雪花在空中飞舞,在阳光下放射出五彩的颜色,牧民人家的烟囱向外喷吐着缥缈的炊烟,隐约似乎闻到肉香味。牧民的女子站在井架前用柳条桶打水,牛马围在水槽前在争抢着饮水,骆驼站在房前打着响鼻,远处的山羊在雪地里刨着啃着草根,一片自然朴实的景象。

我们的日子跟牧民无法比。但比连队的战友们强的多了。我们每天能吃到一顿馒头了。我们的早餐、晚饭都是棒子面糊糊、玉米面窝头和咸菜。

早餐饭后我们头戴狗皮帽、身裹棉大衣、脚蹬大头鞋,怀揣着窝头咸菜的午饭,背上水壶、肩扛开山采石的工具和炸药,顶着刺骨的寒风徒步向采石场走去。一眼望去看见那山口边建有一座只有城里才有的青灰色砖砌就的二层楼房还有高高院墙包围着。据当地牧民讲:“这是备用野战医院,准备和苏联打起仗来,抢救治疗伤员用的。”时值中苏关系十分紧张,双方边境陈兵百万,国家都得做战争准备,我们这些年轻的兵团

战士驻扎在这里屯垦戍边何尝不是为此做准备的呢?走到山口处发现有一眼常年不断涓涓细流的泉水,水质清澈,真想不到在这寒风刺骨又满地白雪皑皑的阴山脚下,还有这接济路人的甘甜山泉。

进山一路上坡,碎石渣路面弯弯曲曲可以行走汽车,偶尔有汽车、马车、驼队经过。将近走了有两三里路在转弯处寻见一处较缓的山坡,副连长上去看了一下认为这里可以采石。大家停了下来,班长安排分工,搭配人手俩人一组。当既就开工干活了。爬上山去。大家分别找到合适的位置就干了起来,石头坚硬不如我们的意志坚强,大锤声、钢钎声、吆喝声打破了山谷的宁静。中午时炮眼打得差不多了,副连长拿出炸药给大家示范装填炸药的方法。将两三个棒状炸药用木棒推入深有四十公分的炮眼,导火索缠绕的棉线撸下一节插入雷管的接口内,送入一只已用树枝扎出深孔的炸药棒的端头里,一起推入炮眼内再将空白部位炸药填实,最后将炮眼用土填埋封实。大家看后便分组认真干起来,不长时间炸药全都装填好,但是由于土壤十分干燥无法封填洞口,如果这样炸药的威力便无法发挥出来,可以用水和泥,水壶里的水已经喝干了,怎麽办?这时北京战士大声嚷嚷道:“我这还有一壶。”只见他背对大家向地上浇灌了一道带有异骚味热水,戴上手套抓上湿乎乎的泥土团糊向洞口。大家纷纷仿效,将炮眼填埋好,导火索连接起来,就等最后时刻点火炸山了。经过仔细检查没有问题后,大家争着点炮。班长说“你们都别争,头一炮我来点!”。于是大伙分成两拨在山路的上面和下面瞭望,不让过路的人进入危险地带。大家隐蔽好后,只见班长走近导火索,把导火索的头扒开,露出火药芯,划着火柴去点没点燃,又划着一棵火柴只见导火索吱吱地冒着火星儿,便快步跑向藏身之处。一会儿咚、咚、咚的爆炸声连成一串,山上的碎石炸得四处飞扬,大石头叽里咕噜的滚落到山坡下。这时大家紧绷的心才松了下来。才感觉到肚子里的饥饿,午饭还没吃呢,赶忙从裹着得大衣中拿出冻有冰茬的窝头就着咸菜吃了起来。这一个多月时间我们午饭大都是这样过来的。许多战友胃病就是这样造成的,直到后来很

长时间每逢发作就靠服用阿托品顶着。

眼见的太阳偏西了,山风越吹越烈,大家赶紧将未坠落的石头撬下来,堆起石堆,就随着打靶归来的歌声回到村庄里。开始几天大家干劲十足,本来满是老茧的双手也打起了血泡,一攥大锤把就疼得不行,只得将血泡用头发丝穿过,戴上手套保护起来,不由得不减慢打炮眼的进度,过了几天手上的泡又结成了老茧,大家的身体也逐渐适应了,每日的采石量在逐步增加。

有一天,炮眼装完炸药点燃导火索,一通爆炸声后,一数还有一炮没响,出现了哑炮这可不是小事情。上不能上、撤不能撤,大家依然隐蔽在安全处,五分钟、十分钟过去了还是没有动静,副连长告诉大家都别动,于是他就猫着腰快步跑向有导火索的炮眼,还有一段距离,便匍匐下身子逐步接近导火索,近前一看原来是导火索连接不好没有点燃,便将其点燃排除了哑炮。大家绷紧的心弦松了下来。这位副连长是原来劳改农场的干部,他比我们年长十几岁,他向老大哥一样关心体贴着我们。在这危险时刻他的行动深深感染着在场的人。好人终归有好报,直至后来他回到司法战线担任劳改支队支队长。

晚上全班盘腿围坐在土炕上,土坯房四处漏风吹得油灯灯花忽悠忽悠的闪。班长召开班务会,总结经验,你一言我一语,怎样才能快点打出炮眼,一炮多炸出一些石头,如何不出哑炮,保证大家和路人的安全。

时间过的很快,连队拉石头的马车又来到山上,我们老司务长也来了。他代表全连来看望三班的全体同志,带来了给我们改善生活肉、蛋、菜。还拿着他的海鸥牌120照相机来给我们拍照,这在当时可是全连唯一的一架照相机。这时山谷深处悠悠的驼铃传来,正巧一队蒙族牧民的骆驼队经过这里,我们向主人敬上了香烟,希望借骆驼骑骑照张像片留作纪念,他笑一笑爽快地答应了,还牵着驼鼻绳让骆驼卧下,使你们好坐上驼背逐一拍照,他家的女主人带着娃儿在旁边看着你们这一群年轻人,哪红彤彤的脸上露着幸福的微笑。

困难被逐一克服了,采的石头逐渐增多,每天两挂马车拉都

拉不完。一个月时间很快过去了,采石的任务提前完成了。大卡车又来到狼山口接我们。接过牧民敬的加盐奶茶、炒米,谢过了蒙古牧民的照料。告别狼山口又回到了自己的连队,三班从狼山口回到连队已经是新年了。

这将近一个月的艰苦生活,战友们体力严重透支,大多数病倒,躺在宿舍的土炕上,炊事班给大家送病号饭,有一周时间身体才陆续恢复起来。

人生的等待

三十年后的夏天,应农场管理局的邀请我们再次返回故地参加兵团三十年庆典。(兵团已改成农场)数万当年的知青返回,这个偏僻的边疆县城顿时沸腾起来了,人潮如海,他们来自祖国各地、各行各业。他们中间有工人、有学者、艺术家、有科学家、有国家公务员、有私企老板、还有海外归来的赤子。这些来自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岗位的人群,在这里就有了统一的称呼“兵团战友”。

第一批知青1969年进入狼山农场到他们返城挥泪离开时,时间跨度整整十年。我只叙述表现了知青刚到农场时的兴奋、新奇和随之而来的枯燥与艰辛,也仅仅记载了一点男女知青的众多生活小事。就是这点滴之事也足以说明兵团战士是当年的

一批有志青年,他们无悔于青春,无悔于时代。因为正是在那岁月里,艰苦卓绝的垦荒生活铸造了他们刚毅顽强、百折不挠的性格;十年浩劫,复杂的社会环境又培养他们刻苦学习、勤于思考的气质;人生道路坎坷、重重的磨难又练就了他们自强不息、勇于开拓的品格。我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我们没有忘记过去,今天的我们也一直在寻找着曾经帮助过我们善良人。

曾记得连队的老司务长想方设法的给我们改善生活,为此,他打杀附近老乡的狗、撑死连队的牛……。因此他受了不少委屈。他是北京人一个老坦克兵、带着新婚的妻子来到边疆。难以想象在那最艰苦的日子里没有他,我们将会陷入何种境地,他们是我们终身难以忘怀的人。

他来了,1999年他随同战友们来了。他们夫妇已是满头白发的老人了,蹉跎岁月给他们留下太多的痕迹。当看到知青战友对他们的热情接待,他们的心得以自慰。竟必他们给我们留下太多的记忆,面对如此热烈激情,这对很少唱歌的老人唱起了心中的歌,歌声使在场的人热泪盈眶。

我们一直在等待。不管我们在不在意,等待已跟着我们生命的脚步在一直走,我们等待理想的实现,我们等待真挚的友谊,我们等待醉人的爱情,我们等待金钱、地位以及那些可以言说或不能言说的人生种种。那一个又一个、一次又一次的等待贯穿了我们的一生,我们一生都在坚持等待,好象除此而外别无选择。

我们一直在等待,等待着当年的指导员的到来。许多女同学至今都难以忘记指导员在那时给她们的特殊照顾,实际上那仅仅就是每晚给她们每人一盆热水而已。她们等待着,等待着指导员的到来已表达感激之情。但年过七十的他已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无法出远门了。2000年的我们约了几个城市的战友同时到达指导员的老家天津静海县。我们终于再次相会了,时间却跨越了整整三十年。

我们一直在等待,等待着当年连长的到来,他终于在孩子的陪同下来了,他的到来我内心十分地钦佩,他能有勇气面对,

也是人到暮年虔诚的表现。大家都认为应该原谅连长了,竟必他也是那个时代的牺牲品。但是后来发生的事让人难以理解了,不知为何一顿饭没结束连长走了。给大伙留下许多猜想。使我们的等待变得光怪陆离。这其中交织着汗水与泪水,交织着平庸与崇高,交织着成功与失败,交织着真善美与假丑恶,交织着痛苦与欢乐、忘却和怀念。

记得那一年连队决定要打一口大井,当时所有的事情都是靠人干,没有任何机诫设备和防护设施。任务落在我们班上,我们十几个人就是靠的人挖人拽,十几个人轮班下井挖,井水冰凉刺骨,仅仅靠一口白酒刺激坚持半小时。井越挖越深,水越来越多,仅靠几个人用桶钓水根本不管用了。连长在上边的鼓励口号也越来越响,几位复员军人排长也在旁边助威,顿时我们干劲倍增。就在这时指导员下到井下,命令我们立即上去。就在我们上来不久井下就发生了塌方……。

等待和期待在心里都很美。把那些漫长而永无尽头的痛苦事、糟心事在等待中淡化,我们用美好的思想和纯情的目光装扮着每一件事、每一个平淡的日子。我们用梦幻的思绪熏染一个又一个明天。我们的心灵充满了柔情,等待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美好的诗意,期待和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为了我们艰辛而又美丽的一生。让我们对人生崇高目标的追求化为坚韧的信念,始终陪伴着我们的等待吧。

春的回眸

三十年后冬天我们夫妇带着儿女再度重游故地,在这冬天的旷野河坡,涌动着追风逐浪的心潮,我拿起一块心仪的石头,想做一枚书石,可我拿起又放下,犹豫着,最终我还是舍弃了它,我没有一丝失落感,相反我觉得愉快,因为,佛说,舍就是得到。它和茅草一样,是属于这里的生命。冬天来了,夏天已不在遥远。

曾记得那年我们为改善伙食在刺骨的冰茬水中摸鱼,我们几人用几个无底的柳条筐从渠两头一筐筐扎下去,很快筐中就有

鱼了。一条条金色的鲤鱼都有一尺多长。一中午我们就抓了满满俩大桶。身体冻的发抖,心里却是热乎乎的。

如今苍黄的田野上,仅横亘着一片我们三十年前种下的榆树,掩盖着冬季的空茫、落寞。渠中水依然已结了薄薄的冰,却已无了鱼儿,大约被现代人追捕,牺牲在那些男男女女的嘴巴里去了。这些当年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可爱小精灵,就在给人们带来美丽愉悦的同时,已然成为人们的佳肴,不知是鱼儿被爱的幸运还是悲哀?

走进空旷的田野,颗粒归仓之后的田梗上的那些荒草仍整齐地站在自己的队列,宛如迎接检阅的士兵。更像送走迎亲队伍的父母,带着夙愿了结的恬淡与喜悦,凝望着、祈祷着。

我似有所悟,又一时说不出感受,可是心情快乐起来,继续在这荒野山坡溜达,走下荒坡,走过田野,来到场院抚摸着像块出土文物似的碌碡,这是我们当知青时用来碾麦的农具。曾记得秋收后场面上快乐的时光,也曾仿佛再听碌碡下麦粒的呻吟,这似乎是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抗争。回想那时在下雨后的石磙边拣麦芽吃,是为了充饥,有时甚还撵走觅食的小鸟。夜晚为了充饥我们偷吃马料,(喂马的黄豆)想起人与牲畜争夺食物情景,心里又有些别样的酸涩了。为了防止大家偷吃马料,那位副连长想出了更狠的招,可恶地往马料里加粪便……。就这样我们度过那段最遭心的日子。我一遍遍抚着这沉默心里的苍凉,一缕柔柔的暖棉的物什,滑过我的手指,低下头去看,原来是依偎在石磙边的一丛茅草穗子,当知青时候我抽过它的毛芽吃,茅草常在夏末时,结出鲜嫩的矛草芽吃起来象棉花滋味微甜, 这里面寄托着童稚的梦想啊! 用它细小的白羽,拂去田野的风霜雨雪,和大地共喜乐。只是这植物也有它的脾性,那么大的风雨吹打不掉它的纤纤尾翼,可人的手触它,就立刻絮碎飞散。大约是它的天性如此,不愿被人奴媚,所以即使零落,也要魂归荒野。

我踩着坑洼不平土路,慢慢梳理自己的思绪心结,大自然中植物尚能如此,何尝人类?年届中年许多年华岁月哗啦一声,被岁月的河流卷走,留下的是对未卜生命的恐慌和茫然。人有时

不如自然之物,生的卑微,去的坦然。如一株草,只要生命尚存,就轻松地绿出生命的本色,纵然只是短暂。

我为心境里的荒芜,羞愧赧颜,我开始给自己归位,我往回走,再路过那南三角的榆树林时,西北风的呼啸声中,老榆树林就是那绿色的海,随风涌动绿波荡漾,它们象一群正睡懒觉的孩子,突然被风推醒,撒丫儿跑出来,挤挤扛扛,你擦我肩,我挨你腿地站着,象藤那样缠绕,但并没有裹足不前,都是举着双臂向天空生长。所以,这些树木们高低不同,也就错落着、期待着绿色的韵致。这可是树木生命中最庄重的季节啊!在生命的黄昏,也是生命的朝阳。这可是田野最漫长难熬的冬季!然而,这些树木却在生命的根基里,象身穿绿色军装的号兵,吹响朝阳的嘹亮歌声、伴随着寒冬夕阳日落的晚唱。

我抚摩着这僵硬的树干,欣然觉得这是一只有力的臂膀在摇晃,在无声地呼唤着什么,我突然明白了,人最可怕的是心志的颓废和贪婪。我该像苍劲的树木那样,高扬生命的旗帜,活得卑微本分,活得爽净诗意,即使在人生的夕阳里,也要采集一脉春的珍藏。

看到这苍凉景象,孩子们问我们:这么艰苦的地方你们为什么要来?难道你们真的以苦为荣吗?……我们夫妇无言以对。我们的归途上,正盛开着一双双春天的童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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