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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4 21:07:49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意外伤害证明

关于我公司员工xxx同志意外伤害证明

我公司员工xxx,性别:x;名族:x;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年xx月xx号下午5点钟左右,在xxxxx项目部,搬运钢管,不慎被钢管压致胸部,送往xxxxx医院及时治疗。现已好转出院。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

推荐第2篇:意外伤害证明

关于张光勇非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兹有张光勇同志为西安鸿基梦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前宣传员,工作内容是发放名片,工资计算方式为0.07元/张,为多劳多得无底薪制,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并无危险性。

于2013年9月22日在行走过程中脚意外踏空摔倒,在第一时间公司文员帮忙电话报意外保险(附件:泰康意外保险赔付明细),并让其去长安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左肩胛骨撕脱性骨折。自2013年9月23日起张光勇一直在家休养,公司也一直关注并多次询问其情况,直到2013年10月25日正式来上班,此事件并未影响其工作,并张光勇在再上班期间在其他员工中传播谣言,对公司的声誉和整体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后张光勇心态不正,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批准并将其工资分文不差的发放。

以上是张光勇在我公司时的全部情况,我公司认为张光勇的事故不属于工伤:第一,此事件是张光勇个人不小心导致摔伤;第二,此事件未对张光勇的劳动能力造成任何影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鉴定标准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也未构成任何伤残级别;第三,对于张光勇的散播谣言和无理赔付要求,公司一直持宽大态度,并在其提出辞职后将其工资分文不差的发放。

我公司有很多下岗职工和带小孩的妇女职工,公司在竭尽所能的为她们提供再就业机会,此类事件从未发生过,敬请未央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明鉴!保障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公司下岗再就业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员住有所居,饭有所食,为社会和谐稳定尽一份我们的绵薄之力。

西安鸿基梦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9日

推荐第3篇:意外伤害证明

证明

兹有***,女,身份证号码:530127*****1740,家庭住址:********村,该生2011年9月被我院中专部司法警察专业录取,现系我院2011级司法警察专业4班学生,由于该生在2012年4月9日晚自习下课期间,不慎撞到教室门上,造成头部意外伤害。

特此证明

******学院

2012年6月25日

推荐第4篇:意外伤害证明

意外伤害证明

兹有我邢庄村小杨庄十四组村民唐银双,女,26岁,于2014年11月28日中午11时左右,骑电动车上街买菜,回家路上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唐银双右手小拇指被撞骨折,无其它责任人。

特此证明

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邢庄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11月29日

推荐第5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学生自身原因;

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

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推荐第6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幼儿安全,构建和谐幼儿园,转嫁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幼儿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园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园幼儿。

三、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园内或由幼儿园统一组织的园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幼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园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幼儿自身原因;

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幼儿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幼儿园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幼儿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倒店中心幼儿园

2013.09.01.

推荐第7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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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意外伤害休假工资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

,月薪为

元。

因其在2018年

日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鼻骨骨折休息六天(不含周六周日),故***的五月份工资实际扣款未出勤天数的金额为:3500元÷23天*6天=913元(大写:玖佰壹拾叁元整)

特此证明

***公司

2018年6月5日

推荐第9篇: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求解释

案例1

A用橡皮擦弹纸团造成路人B右眼巨大裂孔性视网膜脱离,共花医疗费10000元,B凭平安保险公司合同获得理赔款8000元,之后,B又要求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5000元,A以B已获得保险理赔,应当抵消自己的赔偿而拒绝,****年**月,B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A赔偿医疗费护理费25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理由如何?

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时A赔偿B19000元【25000-(10000-8000)】,因为此处B是右眼受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而意外伤害险只有在出现残疾或者死亡者这种无法进行货币计量的损失时,适合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受害人获得施害人赔偿不受其他赔偿途径限制,对于可恢复性受伤,适合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需要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受害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获利的情况,易引发道德风险。

但是实务判决上,可能根据举证的不足,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判决结果与理论结果不一致。 案例 2

19**年5月,湖北省*县矿产公司为本单位全体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司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额3000元,同年9月15日,驾驶员唐某驾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于同年11月给付人身保险金3000元,由单位领取,归单位所有。4年后,唐父以被告人(矿产公司)为其儿子投保人身意外险是赌博行为,其受益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理应原告继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矿产公司在给单位员工投保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是以单位全体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险

分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保险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如果没有填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唐父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参考:《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推荐第10篇:意外伤害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没有他人责任的(学生互相打架受伤,由伤害他人一方承担医药费),门诊如何走医保报销程序如下(如果住院直接刷医保科刷医保卡,就没有报销了):分校区向大队部备案,在学生完全治疗好后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报销医保卡学校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没有。提供材料:

1、孩子病例

2、发票原件

3、用药清单

4、医保卡

5、治疗全部完毕班主任提供情况证明,并盖学校公章。资料齐全后必须家长亲自到区医保办办理(地址:洪楼历城区中东南侧南侧胡同)情况说明模板(可手写可手写):证明

2014年4月日,级班同学在课上活动时,自己不慎,与他人无关。特此证明。

济钢鲍山学校请请各班主任、年级组长留存此资料!发生意外伤害后不要慌张,首先与家长联系,及时给学生治疗,如果家长需要了解报销情况可以提供以上方案,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其他保险学校就没有了,如果属于打架行为,请查清原因后由伤害一方承担医药费!(医保办电话:66899159)

第11篇: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12篇: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7)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警方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4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5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6.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6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8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

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九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第13篇:学生意外伤害险报案

学生意外伤害险报案、手续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步:报案,要求48小时报案。发生意外时,班主任或家长一定在48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95518,然后按提示音按键。(保单号:pecd201037233000000218,姓名为学生姓名,险种名称为:学幼险。)

第二步:填《报案登记表》。此表填法:

保单号:与第一步保单号相同;险种名称:学幼险;

报案人:姓名:班主任或家长;报案时间:如实填写;是被保险人的:班主任名或家长名;通讯地址:学校或学生家庭住址;电话:班主任或家长。 出险人:姓名:出险学生姓名;是被保险人内打“√”;性别:如实填写;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学生身份证号码;出险时间:如实填写;出险原因:如实填写;出险地点:如实填写。 出险简要经过及结果:用一两句话说明出险时间、地点,出险部位,已送什么医院治疗即可。 报案人签名:(班主任或家长)。年月日。

第三步:填写《客户银行划卡支付申请书》。此表填法: 个人客户: 被保险人:(学生姓名);银行开户名:(家长银行卡或一卡通姓名); 银行卡号:(银行卡或一卡通号);

开户银行:xx行魏桥支行(银行卡上有); 身份证号码:(银行开户名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签字:(学生签名)。 联系电话:(家长的)。

第四步:填写《保险金结付通知书》 保单号:(同上)

投保险种:学幼险; 申请人:姓名:(家长);是被保险人的:(如实填写);电话:(如实填写);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家长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家长住址); 出险人:姓名:(学生姓名);是被保险人内打“√”;性别:(如实填写)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学生身份证号码); 出险时间:(如实填写);出险原因:如实填写; 出险地点:如实填写;

出险经过及结果:简述出险经过,如发生原因,经过,治疗医院,所用费用等。 声请人签名:(家长)。

第五步: 材料准备:

一、以上三种表册;

二、医院证明;

三、病例:1.医院病历,2.门诊病历;

四、药费明细(小额附卫生是处方);

五、药费单据;

六、家长户口本(第一页带有全家姓名)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

注: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财务室,财务室交教委。

第14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陈家坊镇中心小学

法人代表:李祥云 乙方:陈家坊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刘琨

监护人:刘仲辞

刘琨2014年4月18日体育课在操场上与同学游戏跑至新教学楼地段时,由于当时基建尚未竣工,不慎被电缆线绊倒在地造成右手手股骨折。现经邵阳市正骨医院一个多月的医治,已花去医疗费用21200多元,护理费用4800多元,后期取钢板医疗费用仍需8000多元,护理费用3000多元,总计费用约42000多元。费用之巨,令工薪之家难以承担,又因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与校方共同协商责任事项。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由甲方承担80%的责任,乙方承担20%的责任。

2.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医药费用33600元

3.此解决为主观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乙方不再要求其他补、赔偿。

4.乙方右手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刘仲辞督促,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第15篇: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建议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建议

一、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流血、骨折、晕倒等,老师第一时间判断学生伤情:无大碍的,电话通知家长,要家长留意,有需要随时到医院就诊(不要学生受伤而老师却不知情);伤情严重但不急迫的,电话通知家长回校,带孩子就医;伤情严重而且紧迫的,老师马上送孩子到医院就医或拨打120。(原则:救人为先)

二、告知家长伤害大致原因(玩耍时受伤,同学冲突受伤等),具体情况要进一步了解核实。告知家长如有必要可到医院就诊,至于就诊的医药费,需要找双方家长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原则:责任共担)

三、老师找学生了解伤害事故的准确过程(事实准确),让双方学生签名确认(避免家长相信孩子一面之辞)(绝不能让家长自行找学生了解情况),也可有见证人签名。报保险,有购买学意险,要家长自行报案;没购买学意险,通知我报案。(48小时内报案才可理赔)(学生伤情严重,费用重大必须通知我报案,如骨折)(原则:保险为先)

四、通知双方家长伤害事故的准确过程,约双方家长见面,协商药费解决办法。老师是中间人、协调员(不是法官,没有裁决权)。不支持营养费、误工费等要求。只协商医药费解决办法,只有几百元的药费,以施害方负责为主。(原则:双方自愿)

第16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学

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

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乙方梁家裕监护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第17篇: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o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o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o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o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o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o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o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o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o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o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o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o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o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o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o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o

(一)身故保险责任 o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o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o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o

(二)残疾保险责任 o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o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o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o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o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o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o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o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o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o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o

(八)恐怖袭击;

o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o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o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o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o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o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o 发生上述第

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

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o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o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o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o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o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o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o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o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o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o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o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o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o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o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o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o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

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o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o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o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o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o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o 2.保险单原件;

o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o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

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o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o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o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o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o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o 2.保险单原件;

o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o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o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o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o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o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

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o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o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o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

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o 第二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

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o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o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o

(二)保险单原件;

o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o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o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

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o 第二十四条

o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o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

o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o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o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o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o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o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o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

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o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o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o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o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o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o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o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o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o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

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

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

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

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给付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项给付等级 残疾程度 目 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100%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级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八 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第二九 75% 完全丧失的(注5) 级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

十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

第三十50%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级 三

十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四

十十足趾缺失的(注9) 五

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六

十第四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七 级 十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十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第五

第六

第七

级 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十 三一 三二 三三 三

四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2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18篇: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

1、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2、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3、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二、简答

1、什么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

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

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

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

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

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

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

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19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何玥弘

监护人: 乙方:陈浩宇

监护人:

何玥弘和陈浩宇两学生于

在寝室玩闹时,不幸造成何玥弘头部受伤。后经清香坪二医院的ct等系列检查确诊为头部皮外伤现已治疗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和事实,何玥弘和陈浩宇各自承担此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一半责任。

2、由陈浩宇的监护人

一次性赔偿何玥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何玥弘及其监护人

从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以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赔偿。

3、何玥弘今后头部外伤的恢复由监护人

负责,陈浩宇及其监护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以上条款,是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后双方再无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

监护人:

乙方

监护人:

协议签订时间:

第20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许多共性,诸如:均以人的身体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原则上均属于定值保险;均禁止权利代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保危险的广泛性

只要是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都是保险人的责任。而且,若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特约,或者由保险人提供伤害商业保险的特殊品种,可以将一般伤害保险中所不保之危险包括在内,例如特定旅行期间线路或工具内的以外伤害事故,以及电梯危险、失火危险、公路危险都可以列

为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期间的短暂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采取短期保险方式,期限限定在一年以下。因为某些危险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中团体的成员的聘用一般是短期合同,旅行、短期航程等也属于短期行为。

(三)危险结果的可推定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限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致死的条款先行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这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定要见到生死凭证大不相同。

(四)被保险人职业及行为的限定性

是指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于被保险人从事职业和行为加以约束,以减少遇到意外事故的几率的一种合同约定。就职业而言,若发生职业变动,在合同续签时应向保险人声明;就行为而言,应避免从事危险性活动,使约定的事故发生在预料之中。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爆炸、雷击、触电、碰撞、倒塌、烫灼、淹溺、中毒、扭折、冻伤、中暑、窒息、坠跌、被人兽袭击、车祸、翻船、飞机失事、以及工伤事故等。对上述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下列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身体、犯罪所致死伤及支出的医疗费;

(2)被保险人故意的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4)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死亡和残废;

(5)战争或军事行动引起的意外伤害;

(6)原子、原子核爆炸、灼伤、辐射或核污染所造成的伤害。

3.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

4.保险费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率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3%;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5%;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

1.报告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化致使危险有所增加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终止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除应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外,还要通知保险人,将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同意书交保险人审定,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支付保险金。

2.提供单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领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3.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经审查有关单证后,符合条件的应给付保险金。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医药费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则支付保险金额100%;因伤害造成死亡的、双目失明、两肢永久完全残疾、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应伤害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支付保险金额100%;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从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保险人视其程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伤残保险金; 应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下落不明, 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保险金额100%,但若生还,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则受领人全数退还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是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告终止。

学生意外伤害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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