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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小学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任何人不得违规私自接收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仍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不可抗拒等原因)。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注册,办理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复查或复查合格经学校反复督促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入弃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各教学部(班)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仍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后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将参加重考。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以《上街实验初级中学综合素质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学

第十六条如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接收外来转学生,须校长办公会研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收转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年级学生;

(二)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期中间不得办理和接收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转学程序如下:

(一) 要求转学学生应先向所在教学班(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学班(部)主任、学校逐级审核同意后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

(二) 同意学生转学申请后,应由学籍管理部门给学生出具已完成课程成绩,由学校办公室出具学生在校表现鉴定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并加盖相关印章;

(三) 接受学生转入时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要求转入学生的全部材料,如同意,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科上报。

(四)在教育科转学批复下发前,申请学生仍须在原班就读,否则按照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旷课)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和家长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休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或视为自动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经学校教师多次提醒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经学校教师工作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和家长因特殊原因坚持要求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同时报区教育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自动退学的学生,班主任、教学部主任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交动员家长及学生复学的相关文字(何时因何原因退学,对学生及家长做了几次工作,学生及家长的主要观点等,尽可能详细)和图片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负,并记做一次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重考、重修,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每一个在校学生都要自觉维护校园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立的社团组织要依法和按学校的规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部午休和晚入寝时,必须安排相关教师跟班到所在寝室,点交人数、维持秩序,并与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学生秩序稳定后方可离开寝室。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者按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部必须严肃请假制度,做好请假登记(原因、何人来接、何时离校等)。请假时间到后,若学生没有按时返校,班主任要主动与学生及家长联系,仍不到校要报告教学部,由教学部通知学生及家长,仍不到校者,按旷课论处。

原则上不办理走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须走读的,需由学生及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班、部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让家长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各一份),方可到办公室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对学生的表彰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授予“文明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个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劝其转(退)学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两周的;

(六)其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述或申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在学校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各教学部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劝其退学处分决定时,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区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办公室。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2012年12月3日

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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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外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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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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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操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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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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