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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26 08:33:26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民工工伤调查报告

哈尔滨市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些背井离乡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也引起了有关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关注。为此,我们走访了周边的一些工地,完成了下面的社会实践报告,希望更多的人一起来关注和正视农民工的问题。为了调查研究我市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劳动保障、工资待遇、法律维权的情况以及法律援助对他们的帮助程度,我们对农民工以记名调查问卷的形式统计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工伤赔偿以及法律援助的有关数据,并记录了相关建议和意见,下面是我们对问卷问题的分析和总结。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的调查

1、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据统计,有43.84%的人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包工头签订了相关合同?

据统计,只有42.3%的人与包工头签订了相关合同。

3、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640元/月)? 据统计,由83.38%的农民工能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损耗费用。

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都要遭受一定的损失。同时,实践还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吃亏最大的往往不是老板,而是劳动者本人。因此,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来说都很重要。

然而通过以上数据,我们看到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只占百分之四十多,而有一半多的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会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工往往因为麻烦或相关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农民工的收入还是普遍较低,虽然有大多数已经能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考虑到另外20%的人和只是能够达到最低标准,农民购得待遇仍然有待提高。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和解决情况问题的调查,

4、用工单位是否拖欠工资?

根据统计,有将近42.3%的农民工遇到被拖欠工资的问题。

5、拖欠工资等劳资纠纷发生后的解决途径?

在这些被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中,有16.1%的人采取找人调解的办法,大部分人37.7%的人采取个人解决的办法,仅有9.2%和7.7%的人找政府部门解决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6、追讨拖欠工资的结果?

在这些追讨工资的人数中,有47.7%的农民工能追回拖欠的工资,另外还有16.9%的人没有结果和9,2%的人放弃追讨。

“用工单位是否拖欠工资”,有将近42.3%的农民工遇到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职工工资是社会对职工劳动价值的一种承认,也是用人单位对职工付出劳动所应给予的报酬,是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即职工及其家属的养命钱。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全国各地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

对于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和完善,缺乏法律保驾护航是拖欠工资问题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第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方面的原因。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严,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单位屡次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重要原因。

第三,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四,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漠,依法维权意识差。

在这些被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中,有16.1%的人采取找人调解的办法,大部分人37.7%的人采取个人解决的办法,仅有9.2%和7.7%的人找政府部门解决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能通过最有效的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大部分的人采取找人调解或自己解决的办法。这就让社会安稳埋藏了隐患,如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 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关于“追讨拖欠工资的结果”,有47.7%的农民工能追回拖欠的工资,另外还有16.9%的人没有结果和9,2%的人放弃追讨。最辛苦的是他们,为城市建设贡献最多的是他们,但被人最看不起的也是他们,辛辛苦苦的劳动付出却得不到最基本的工资回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十几亿中国人的奋斗目标,但是就是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我们前进的步伐。要想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是第一大关键。

三、关于农民工工伤问题的调查

8、是否受过工伤?

9、受工伤后用工单位的赔偿结果是什么? 调查发现,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务工人员曾经受过工伤,但是只有约四分之一的农民工得到过赔偿,这些真实而严峻的数据表明,在为数众多的受伤农民工中,有四分之一的人没有得到过任何赔偿——哪怕是一毛钱,手拿着少的可怜的工钱,面对相向的冷眼,他们怎样处理伤情?农民工本已处于城市发展的边缘,当他们怀揣着对城市的希望、对人生的憧憬,告别家人、远离乡土,以为只要用双手在水泥马路、摩天大厦间挥洒汗水就可以在隆冬新年之际带着亲人的期待返乡吃热腾腾的饺子时,他们哪里想到,辛勤的汗水不仅换不来足额的工钱,居然还要自己用疲惫的鲜血去渲染那些为富不仁者的灰色天空! 没有赔偿的遍体鳞伤,求偿无门的农民工的悲惨遭遇让调查员们震撼,而且事实远不只如此,调查员们还注意到,被调查的农民工大多面色惨然、神色无光。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实际上,即使部分农民工受伤后得到了赔偿——且不论是经过怎样艰难的索要过程,那些屈指可数的赔偿金对于身受重伤、举目无亲的农民工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而且用人单位对此类事情的态度都是唯恐避之不及,处理方式简单粗糙,只知赚钱、不顾民工死活,民工受伤后就给点钱草草了事,然后打发农民工走人。加之很多人没有签用工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无门,更没有医疗保险,身体的伤痛只好任由时间慢慢抚平,而在精神上,所有的伤痛只能由自己默默承受,所有的凄苦只能有远方的亲人天天挂念。

四、关于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调查

10、是否知道法律援助?

对于是否知道法律援助问题,知道的仅占11.3%

11、是否了解法律援助的程序和获得援助的条件? 了解法律援助城和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只占6.5

12、是否申请过法律援助?

对于是否申请法律援助的调查结果显示,仅占人数的3.08%

13、申请法律援助的结果是?

14、对法律援助的结果是否满意? 其中,见到过法律援助成果的更是微乎其微,卫队法律援助的结果的满意程度也是一般。

从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的活动中不难看出,农民工的法律知识贫瘠,对法律及法律援助的了解甚少。这是我们今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该注意到的问题。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走到需要帮助的人群中去,对于现如今的法律援助,需要帮助的人一则不知道,二则不了解,三则不信任。而我们的法律援助不仅需要帮助被侵权者维护合法权益,更要唤醒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让更多的农民工群众和广大的弱势群体主动的进行维权,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做到实质的维权。

走到群众中去,走到农民工中去,才能真正的了解到法律援助的必要,了解法律援助的责任以及法律援助的不足。通过本次调查,今后我们的法律援助更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要深入基层,不单单要深入社区,更要深入农村。农村是法律知识最薄弱的地区之一,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农民工出门务工时多方面的上当受骗却得不到相应的维权所带来的合法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农村的法律维权意识。到农村去普法不失为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2、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要加大,要切实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承认法律援助。

3、加大对法律援助程序的完善,尽量简明扼要,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听得明、做到取信于民、方便于民、服务于民,真正做到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捍法律尊严。

五、相关建议与意见

15、其他建议与意见?

对于农民工通过调查问卷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如下:

第一、劳动保障局要督促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国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将“以人为本”作为其核心,从而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三个代表”落实到实处。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法规,使劳动合同有法可依,从而构建和完善法律体系,真正有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颁布更多的惠民政策,为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承担保障。

第三、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实现农村、城市共同发展的目标,努力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发展好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尤其是农民工子女的进城上学问题迫于解决。政府要努力在农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在创业中就业。 第

四、政府应该认真对待农民工信访事件,进行各项社会调查,为人民服务,饯行“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宗旨,政府作为农民工的依靠,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

第五、社会上的法律机构应该定期去社区,工地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法律援助也可以解决相应的问题。

六、应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的单位一定要依法严惩,从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条件的改善创造条件。

第七、各大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也要“慧眼识坏蛋”,抨击社会上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在杀一儆百的同时,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以上是我们根据调查统计数据的分析以及总结。关注农民工的生活,为农民工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推荐第2篇:公司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调查报告

XXX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员工XXX 年x月1x日出生,xxx省市县,x年x月进入我公司,在x车间从事x工作,x年x月x日x时左右在工作时不小心x受伤,证明人xx属本车间员工;现在xx医院治疗。

就这次事件,公司已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要求车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责任心,对机台设备、电线路进行一次检修;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报告内容属实

Xxx有限公司

2012年月x日

推荐第3篇:核兴公司工伤调查报告

关于对西安市核兴加气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5.5”高处坠落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企业详细名称:西安市核兴加气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工业园区

电 话:6614045

二、业 别:建筑构件,建材生产

分级隶属关系: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直接主管部门:核工业第二一建设公司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西安市核兴加气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构件厂

地 点:加气厂成品库东南角值班室

时 间:2000年5月5日,8时50分

四、伤害部位:

1. 失血性休克;2.脾破; 3.后腹膜血肿; 4.L4椎体横突骨折。

五、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六、起因物:石棉瓦

七、致害物:加气砼碎块

八、伤害方式:摔伤

九、不安全状态:破损的旧石棉瓦

十、不安全行为:安全意识差,自身保护能力差

一、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何登章 性别:男 年龄:23岁

文化程度:中技 用工形式:合同制 工种:砼工

级别:7级 本工种工龄:1年

安全教育情况:一般

伤害部位:1.失血性休克; 2.脾破; 3.后腹膜血肿;

4. L4椎体横突骨折

伤害程度:重伤

十二、估计事故经济损失:25000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5000元

第 1 页 间接经济损失:无 十

三、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2000年5月5日7时30分,构件车间主任康祥豪安排值班室室内回填土,砼班班长王义文带领砼工何登章、电工尹红、试验工王凤琴于8时30分完成室内回填土后,发现屋面上缺少一块石棉瓦,随后去钢筋棚拿来一块石棉瓦,安排何登章上屋面把缺少的石棉瓦给补上。

8时50分,何登章从值班室西侧围墙上到石棉瓦屋面上,自西向东行走,当行至第3块石棉瓦上时,第3块石棉瓦发出响声,石棉瓦被踩断,压在第3块石棉瓦上的加气砼块掉下来2块,转身想从屋面上下来,将第2块石棉瓦踩断,何登章从2.4米高处坠落,头先着地,脚在墙上滑下,腰部落在200X200X220mm的加气砼块上。20分钟内送伤者到西安市红会医院大明宫骨科分院,诊断为:多发性腰椎骨折,超声提示:1.内脏破裂,脾可能破裂; 2.腹腔积血。建议转院,将伤者转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手术,切除脾脏。

十四、事故现场平面图(见附图)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调查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 对现场工作指导有错误;

2. 安全意识差,自身保护能力差;

3. 石棉瓦是旧石棉瓦,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一) 直接原因:指导有错误。

(二) 砼工何登章安全意识差;

(三) 旧石棉瓦屋面上人未采取保护措施;

(四)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构件车间“5.5”事故属于现场指导有错误,高处坠落重伤事故。

十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二一公司《安全保证手册》(99版)《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经有关部门调查研究,“5.5”事故有关人员承担责任及处理意见如下:

第 2 页

(一)砼工何登章,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差,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写出书面检讨外,另罚款100元。

(二)砼班班长王义文,对现场指导有错误,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罚款150元。

(三)构件车间主任康祥豪,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够细,对本次事故负间接领导责任,罚款50元。

(四)核兴公司总工程师熊茂清,生产副经理郑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不严,对本次事故负主管领导责任,罚款70元。

(五)核兴公司经理彭献勇,安全管理不严,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罚款100元。

(六)核兴公司副经理梁惠江,党委副书记梁庆伟,对本次事故亦应负间接领导责任,罚款70元。

十七、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于次日停产整顿2天,再次进行安全教育,并提出了整改方案与落实措施,重申了安全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高空作业必须经车间主任安排,各班组不得擅自安排。2. 高空作业必须有书面安全措施,坚持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3. 高空作业由车间主任安排安全员,随时监督、检查,跟踪到位,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要严格制止。 4. 对有隐患的安全问题重申如下:

⑴木工棚有烟头,刨花应及时清理干净。木工棚内禁止吸烟。

⑵钢筋棚南侧拉线钢柱已倾斜25°,立即放倒,防止倒塌伤人。

⑶养护池西侧电闸箱及电线应拆除,拆除前关闭总电源。

⑷钢筋棚所有电闸箱应拉闸、上锁。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

⑸施工现场清理一遍,留出安全通道。

⑹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⑺严禁在石棉瓦屋面上、檩条上、单层砖墙上行走。

⑻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⑼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棚)。

⑽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的地方吸烟、生火。

第 3 页 ⑾高空作业,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⑿高空作业,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

⒀所有吊车下不得站人,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5.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

八、参加事故的调查人员

彭献勇,梁庆伟,郑传强,熊茂清,彭根锁,康祥豪,周秋玲,任凤兰,王义文,段义友,宋彦忠。(人员单位及职务详见附表)

十九、企业负责人:彭献勇

报 告 人:熊茂清

西安市核兴加气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年五月七日

附:

① 西京医院诊断证明书 ② 事故现场证明材料

③ 职工因工伤亡认可登记表

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⑤ 事故调查会议签到单

⑥ 建设公司对加气砼公司《责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第 4 页

推荐第4篇:工伤

职工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拨付

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交确定供养亲属资格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材料,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3、申请人系没有经济收入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5、申请人系工亡职工祖父、外祖父或祖母、外祖母、兄弟姐妹的,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父母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申请人系工亡职工孙子女、外孙子女,应由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子女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申请人系孤儿或孤寡老人的,应由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工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有供养亲属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资格确认:接用人单位提交的供养亲属核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且无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对需调查核实的,最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审核: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

5、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二)》(以下简称《待遇核准表

(二)》)。(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待遇核准表

(二)》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待遇核准表

(二)》(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确认。(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待遇核准表

(二)》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对《待遇核准表

(二)》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待遇核准表

(二)》,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待遇核准表

(二)》,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6、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1、工伤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2、工伤相关项目:(1)、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应填写《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七级至十级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复印件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

3、因病非因工伤病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企业人员办理病退、退职鉴定的还应提供《病退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申请供养亲属鉴定的,还要提供《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表》。

4、以上各种表格,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须在表中要求位置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粘贴照片的,必须粘贴照片。

执行程序: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持鉴定申请表到财务交费,交费后由财会人员出具收费收据并在鉴定申请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再到鉴定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受理人员录入信息后,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具体的鉴定查体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等。同时制作“鉴定内部工作表”载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鉴定类别、鉴定病种分科,伤病情简介等。对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如多次工伤事故、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等特殊情形的,还需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需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核拨付: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确认。(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致残职工对《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5、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办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事项

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三)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一)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确认程序:

一.申请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受理范围

(一)辖区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经营地设在辖区内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自补正材料齐全之日起或者补正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推荐第5篇:工伤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工资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

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一旦发生工伤,一定要进行工伤认定,这是您索赔的前提,也是您与老板谈判的资本。不要听信任何其他言论,只有法律才能给社会中的弱者一点帮助。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您才能赢得属于您的赔偿。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

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共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病历、片子、检查报告单等。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鉴定结论做出一年后,劳动能力进一步下降,可能构成更高等级的,职工可以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查。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没有伤残鉴定谈赔偿问题,吃亏的一方肯定是您。不要急于索要赔偿,把这里的第

一、二步做好,您要得到赔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第三步:计算工伤待遇数额(伤残待遇)

请参见这篇文章:http://www.daodoc.com/readnew.asp?id=18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尽可能咨询律师来计算。因为任何一个工伤案子,可能涉及的赔偿具体来说都各有不同,需要哪些证据,还能主张哪些赔偿,只要专业的律师才能做到。(http://www.daodoc.com/readnew.asp?id=474,您可以看一下这篇文章)

第四步: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

1、仲裁和民事诉讼。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职工在取得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根据上述相应的待遇标准,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工伤职工应自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之日起(没协商的)或自双方协商不成(注:协商也应该在取得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协商即属于提出要求,发生时效中断效果)、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注意,劳动仲裁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必须处理程序,不可直接起诉。

2、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举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不要把诉讼当成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您只要有足够的勇气和毅力,就能拿到属于您的赔偿款。建议您委托律师来处理赔偿事宜。律师所收取的费用往往比给您赢得的利益要少得多。律师给受害人赢得最大利益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

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要遵循以下程序: 鉴定程序 申请人 受理机关 时间限制 首次鉴定

本人及近亲属、单位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治疗终结即可申请鉴定,如果有内固定的,一般要在内固定拆除后才能鉴定。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做出结论,但可以延长30日 再次鉴定

本人及近亲属、单位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内申请。再次鉴定结论做出没有明确时间限制。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做出结论,但可以延长30日 复查鉴定

本人及近亲属、单位、经办机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做出结论,但可以延长30日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条例第34条第2款第2项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工伤五至十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係,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所以当已发生工伤之员工离职时,不论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均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 变(停工留薪期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经工伤经办机构确认,书面通知本人或亲属及用人单位)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的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③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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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东海宾馆二号楼一楼 电话:13819174456 传真:0571-88006000 邮编:310007 首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请各位劳动者朋友记住,你申请工伤认定只须提供以上材料。如果劳动部门让你提交其他证据,你有权拒绝。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故劳动部门应负有调查你是否为工伤的义务。

推荐第6篇:关于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 查 人:许

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对象:盐亭县云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

调查方式:本报告采用职工走访、收集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2016年3月我在盐亭县云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以及操作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调查地点:盐亭县云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调查结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 3月6日至 5月 6日在盐亭县云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195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 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 2004 年国务院《工伤保 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12 年至 2014 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8、15 和 29 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公司共有职工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 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 2012 年至 2016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 1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 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 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 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又单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三)相关意见与建议对于工伤事故, 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推荐第7篇: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费用支出

1、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

(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三款。

(三)、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

1、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没有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1、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五)、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1、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二、工伤待遇费用项目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1、标准:从基金中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领取人必须是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和其授权之人。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和39条第一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基金中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5、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一、

二、三目。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一)、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一般应按统筹地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

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期满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期满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一款

(三)项】【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 【39条一款

(一)项】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一款

(二)项】【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

1、配偶每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工伤期间的工资、

5、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工伤期间的工资、

5、交通食宿费、

6、辅助器具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伤残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伤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推荐第8篇:工伤赔偿标准

一、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工伤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的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地点以及事故经过),加盖公章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备案,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为参保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待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每逢星期一下午到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拿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盖章,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其他手续。

二、未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没有异议的,职工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并在镇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伤残鉴定等。

2、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有异议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受伤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劳动部门若受理该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以后,由劳动部门盖章去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以后,可由受伤职工选择去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或者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推荐第9篇:工伤证明

证 明

XXX,性别,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在岗期间,于20XX年X月XX日在办公楼内消防通道检修设备时,不慎滑落跌倒,于当日X时X份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颅骨骨折。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推荐第10篇:证明(工伤)

证明

,民族汉,系温州国际大酒店职工,工种 , 店内员工宿舍,身份证号码为。

证明内容:是温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与我在一起工作。

证明人:时间:

第11篇:工伤证明

证明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公司伐木工人张仕荣,男,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02022114,于2014年2月20日18时40分左右在我公司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村民委员会上中坡组等色丫口伐区伐木时,一根已经被砍倒的树突然从背后滑下,不慎打在其腰背。事故发生后其工友熊安华、王安华、鲁永等人立即叫了伐木运输将其送往镇沅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诊断为L4椎体棘突开放性骨折。由于该工人在我公司伐区正常上班时间内进行伐木作业而受到伤害,我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

特此证明

普洱寅森木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12篇:工伤报告

工伤证明

福建六建员工、李聿照:男,身份证350123196608194016在漳州古雷新港城工地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于2012年9月1日,在古雷新港城工地上班步行途中,因一辆白色面包车违章行驶,被其撞伤左边耳朵和头部。后被项目经理潘德诚、同事陈彬、翁卫国等人送到漳浦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颜面部,头部受伤、在医院救治共花医药费七千多块人民币。事发经过有项目经理潘德诚、同事陈彬、翁卫国等人为证。并附有漳浦县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医药费发票。

特此

证明人:

第13篇:工伤申请书

被申请人:葛家新北宿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电话:5946×××,唐向忠掘进一区队长电话5946×××,.请求:受伤治疗期间应该按工伤支付工资,不应该按病假支付工资。我在此期间共住院16天花费8万多元,没法我孩子找到队里。6,7,8三个月,队里按公出计算工资,算是医疗费补助,其余按病假发放工资。直至现在钢板还没有取出。现在在由于我的医疗本是乔玉存,档案是沈怀凤,北宿煤矿医院为了规范病假制度,我连病假也开不出来了。为此我又找到掘进一区队,唐向忠说:“你身份证姓名与档案姓名不一致 没有办法报工伤,这是兖矿集团规定的,我已经对你是最好的照顾了,你想报工伤要先把队里给你开的工资扣回来”现在我该怎么办?无奈我只好求助于您,请求矿领导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北宿煤矿掘进一区乔××工伤申请书

(二)尊敬的×××教委:×××,女,出生于×××× 年×× 月,于×××× 年× 月 到暨华中学工作,现为中学一级教师。×××× 年×× 月×× 日×× 点左右,我在前往教室上课时,途经新修教学楼二楼 女厕所门口外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当时感觉左膝疼 痛,左腿不能弯曲,便立即送往 ×× 医院就诊,×× 点左右 经医生诊断为 ××,未做处理,后前往 ×× 医院骨科住院部 经专家会诊后做石膏固定治疗。于×× 月×× 日× 片复查显 示无明显骨缝并拆除石膏,医生嘱咐在家进行恢复练习。鉴于此,特申请工伤。申请人:××××××× 年×× 月×× 日工伤申请书

(三)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任××职务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此致××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签字):××××××年××月×× 日

第14篇:工伤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你单位受理申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与权限:

委托人:

受委托人:

二0一年月日

注:(1)一般代理为:代为参加行政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特别授权为:代为行政复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行政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15篇: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证明:

(1) 济宁信诺包材有限公司出勤表

(2) 车间负责人徐仰军录音、录像证明。

(3) 工友高华权的录音证明。

(4) 车间领导葛的录音证明。

在岗证明:出勤表证明王艳江在岗,徐仰军录音、录像证明徐安排王艳江修好机器后买菜做饭和其他工友共同过中秋节(信诺包材有限公司所在厂方租赁地门口监控录像能够证实王按照徐仰军的安排买菜的事实)买菜是工作的延续 !在工友没有吃饭前仍是王艳江在工作。工友高华权的证言能够证实9月30日是王艳江连续7个夜班后的倒班,这一天是下午1点开始工作,晚上7点完成倒班。

王艳江发病时间是2012年9月30日下午6点零9分以前,因为120急救中心是6点09分接到的120急救电话。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王艳江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属于工伤。

索赔依据: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即:22792X20=455840元。 (工亡补租金)

22792/2=11396(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家属马俊芝:母亲。女儿

2012年10月26日

第16篇: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正常安全生产条件下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快速有效地得到救治,并使公司工伤管理规范化,同时起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正在为公司服务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的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 因不服从部门经理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参照北京市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 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 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 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本身而非公司原因引起的疾病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救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的。

四、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岗位应马上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伤势程度裁夺并立即通知综合部,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和综合部经理根据伤者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① 轻微伤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安全处理。

② 严重者,迅速安排车辆(或拨打120)将受伤的人员送往航天中心医院或其他社保内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经理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根据国务院375号令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认是否属工伤,综合部初审,董事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在1小时内报告总经理助理或董事长。在24小时内由部门经理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轻微伤者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包扎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严重者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综合部在工伤发生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始按照工伤报销程序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3、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4、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5、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全部医疗费由肇事者承担,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工伤假薪在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下按本人月收入的60%支付。 以上制度解释修改由综合部负责。

2010年11月1日

第17篇:工伤请示报告

篇1:工伤申请报告 工伤申请报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罗金妹,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1日;新建县人,文盲。现住新建县联圩镇路司口村,联系电话:13576088972。 被申请人:南昌市三鑫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怀贵,联系电话:13803535071。 营业地址:新建县长堎镇兴国路806号。

申请事项:要求认定我于2012年5月30日在被申请人车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2年2月份开始在南昌市三鑫洗涤有限公司上班,工作职责是将机器洗好的衣被进行整理且进行卫生清洗。2012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在厂里的洗衣车间进行清理衣被工作时,被厂里管理员临时指派爬上自动折被洗衣机进行清洗工作,当时我还特意叮嘱管理员注意不要开动机器,否则打到了人就不得了的。但当我爬上洗衣机工作时,一会儿该机器突然启动致使我的右手整个被机器转筒卷入,我当时就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厂方法定代表人涂怀贵见此当即报“110”求救,接警后新建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即呼叫120急救车将我送入江西华仁手足外科医院并住院治疗35天,诊断为右手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右上臂皮肤裂伤和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机构鉴定,我构成七级伤残。出院后我多次要求厂方就我的工伤问题赔偿经济损失,但厂方总是敷衍塞责,无奈之下我只有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要求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贵局对申请人的伤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

申请人:罗金妹

2012年10月22日篇2:工伤申请报告

工伤申请报告

申请人:陈道应、男、1966年4月11日,民族:汉,浙江省攀顺县司前镇叶山村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8月24日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被招入木工班组,担任绍兴滨江金色家园二标木工班木工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此致

绍兴市社保部门

申请人(签字)篇3:工伤申请书

工伤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单位××人,于×年×月×日上午上班时间内,因×月×日晚上在××单位加班到×点×分,第二天(星期一)早上继续在校整理资料和上课。由于过度劳累,身体疲惫的原因。×点×分左右,当时××人正在做什么,由于单位急需资料,该××人匆忙从×地送资料到×单位,在单位×地方,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左脚骨折。单位确认为工伤,经几个多月的治疗和调养,现有所好转,基本可以回单位上班。在此期间由于×单位较忙,没有按规定时间之内把该×人的相关病情状况及原因带来该单位报到,现特提出申请。住院以后,由于不能正常上班,单位便批准了该×人的病假申请。因此,望领导批准×人为工伤,并欢迎有关领导到我单位进行考察后再做决定。希望领导考虑我单位提出的申请为谢。此致 敬礼!

单位:×××× 时间:××××

第18篇: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24月22月20月18月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90%85%80%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

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2015105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本人工资 12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0.8个月0.4个月0.2个月/1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

时的条件核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二: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苏州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19篇: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办理

一、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伤者住院期间病例(原件);

3、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公章);

4、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公章);

6、事情经过材料/事故报告(证明人签字、单位公章)。

工伤认定须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之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沈阳市劳动局将于申请日期起2个月之内给予答复认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如需要鉴定伤残等级的,按照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

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等级鉴定须用人单位/伤者本人在事故发生后,1年之内向是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局将于申请日期2个月之内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1、填写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表(本人签字、单位盖章)【A】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B】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C】

向劳动局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后,市劳动局应在提出申请之日的2个月之内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工伤鉴定一般需到指定医院进行,如果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本人行动不便,须专家组到工伤职工所在医院进行鉴定的,须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情况说明(单位编写、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所在医院出示书面证明(医院公章)

审核当天,须携带上面内容中【A】、【B】、【C】材料,另外需要带上能够证明病情的所有材料,比如X光片、病例、诊断书等医院材料

三、费用审核¥

持下列资料到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接受审核:

1、工伤(亡)职工基本信息表(单位公章)

2、工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

3、工伤职工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3份

4、医药费收据原件及收费明细单

5、门诊病志、住院病志及处方

6、出院小结

7、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8、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户口本;在职职工工亡的,首先将养老个人账

三、费用支付户清退后,方可办理工亡待遇审批

审核通过后,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会出具一份【()月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四、费用支付¥

1、(XX)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单位财务公章)

2、(XX)月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公章)

3、工伤保险医疗凭证粘贴用纸 (贴上【医药费收据原件】)

4、收费明细单(贴在一张白纸上)

5、单位开户行、账户(单位公章)

附件

1伤残的等级的划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

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

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

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

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

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

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

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

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整理

说明: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 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丧葬补助金包括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 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费用承担划分

第20篇: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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