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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拆迁问题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21:2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米粮社区拆迁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我汇报的题目是:

文明和谐稳定拆迁,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一、近年来我村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2003年至今,在我村范围内逐步开展的征地拆迁项目有老汉沙道路拓宽工程、汉蔡高速、中环线米粮八字口立交、郭琴路二期、米粮山立交、地铁四号线二期工程以及黄金口工业园园区所有项目的征地拆迁,陆陆续续征用我村土地近900亩,这些项目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有力领导和街规划办公室的具体实施下,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市、区的重大项目建设保障了用地需求,保证了施工进度,得到了市、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好评。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们逐步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点:

1、在具体拆迁项目开展实施之前,街办事处、规划办公室提前召开工作布置会,明确人员分工并按要求迅速开展宣传发动,房屋调查、面积锁定及重点地段全力控违,做到拆迁工作提前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在房屋数据调查、征地协议签订完毕之后,一是按照人员分工到岗配合拆迁办公室开展拆迁工作,二是请街规划办协调,做好还建楼的选址、设计工作,指导帮助制定还建楼具体分配实施方案,建立拆迁户还建分房资金结算、过渡费发放电子档案,三是请街纪委、监察室全程监督还建楼的招投标工作,四是请街经济管理中心对还建楼的预决算进行审计,严格控制资金支付和涉及还建楼工程建设的各项非生产性开支,做到拆迁工作有条不紊,公开透明。

3、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拆与建是矛盾的、对立的,一方面

因为支持建设,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和继续发展的土地空间,产生了大量的失地村民,另一方面改善了周边环境、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发展受到了制约。因此,我们集团公司和社区班子成员群策群力,一方面争取村民代表的认可,另一方面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在解决拆迁户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时,我们积极筹措资金,于2007年年底建设了近1万平方米的汇龙物流货运中心,这个项目的实施,既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又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集中管理了闲置的村集体土地,发挥了土地增值的作用,做到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就业有出路。

4、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我们村紧邻黄金口工业园,工业园日益发展壮大给附近村民房屋出租带来了巨大效益。村民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房屋财富、失去了大量租金收入,在利益的博弈面前,开展拆迁工作时势必形成了对立的局面。因此,我们在拆迁工作中,必须要大力宣传拆迁政策、对接安置还建政策,发动党员、干部带头拆,发动亲人朋友做工作跟着拆,力所能及地解决弱势群体、困难户的诉求,大力营造拆迁工作的火热氛围,做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有情操作。

5、目前我们村的现状是住着大量的流动人口,他们的生存意识、政策意识显著加强,在拆迁工作中表现在多家马路边一线门面的租赁经营户集中到拆迁办公室,争取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经营补偿、退还租金等各方面。我们积极与拆迁办公室联系,请他们讲明拆迁适用政策、政策适用的对象,建议他们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办,没有协议的商量着办,利益分歧较大的走法律程序办,妥善地解决了蔡甸移动公司、米粮社区卫生所、正兴锅炉、划得来农家菜等经营户的搬迁问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个别诉求过高、期望值过高,甚至是煽动阻挠拆迁、退

地、施工的,我们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讲明利害,再请街司法、派出所管段干警协助做工作,利用政策、法律后果的双重威慑力,及时遏制不利于拆迁工作开展的局面出现,确保项目拆迁、退地、施工的顺利进行,做到拆迁工作文明、和谐、稳定。

三、结合征地拆迁带来的形势变化,集中党员、村民代表学习讨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米粮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我们村各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村民生活安居乐业,村内经济活力显著增强,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得益于区建设局、区规划局等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得益于街党工委、办事处周密部署,得益于拆迁办公室全体人员的精心指导,得益于集团(公司)、社区党组织统一思想,以身作则,得益于全体党员、干部、村民的支持配合,在这里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今年是“基层组织建设年”,我们米粮集团、社区全体党员干部将带头创先争优强队伍,带头团结协力谋发展,以满腔的热情,满怀的信心,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2012-02-28

推荐第2篇:社区拆迁安置工作问题报告

随着城市的规划发展,拆迁安置工作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拆迁安置社区文化建设和发展,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然而,当前拆迁安置社区文化活动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在工作中出现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活动开展不经常。当前领导

干部大多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利用社区文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投入精力比较少。甚至有的社区领导片面认为:上面没有具体的要求,社区文化活动搞不搞无所谓,即使上级有要求了,也只是凑几个文艺节目应付了事;有的社区领导缺乏组织文化活动的能力,乱抓文化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认为社区文化活动就是找几个会吹、拉、弹、唱的人登台表演一下,把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精神生活当成一种负担来看待。

(二)文化人才匮乏,技能培训不经常。据了解,现在社区文化工作者大多是“半路出家”,90%以上不是专门的文化科班出身,对文化活动的开展还停留在一知半解上。满足于传统文化活动的比较多,针对新形势下居民对物质文化的实际需求,创新开展文化活动的人才十分匮乏。有的街道依赖思想严重,认为上级相关部门会安排培训,街道办班培训怕麻烦,致使社区文化工作者、文化骨干技能培训不能经常化,社区文化工作者、文化骨干素质提高不快,创新开展文化活动能力水平比较低。

(三)缺少活动资金,制约文化活动开展。由于社区的一切财政开支全靠政府财政拨款,有的拆迁安置社区辖区内没有企业,也就不存在有外来收入,加之社区经费本身就匮乏,专门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更是少而又少。拆迁安置社区大多成立晚,基础弱,家底薄,没有专项经费,这也是制约社区文化活动开展的主要“瓶颈”,是拆迁安置社区文化活动质量不高、不经常的症结所在。

(四)居民素质偏低,文化团队组建困难拆迁安置社区的居民前身大多是农民,成为新市民后,虽然环境变了,生活节奏快了,对生活质量抱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因自身能力素质偏低,自卑感强,观念和思维模式还没有真正与城里的居民同步,再加上新市民来自不同的村落,受以往散居文化影响,对参与集体文化活动积极性不高,有的即便有文艺特长也不愿主动献计献策,使文化骨干选拔、文化团队组建十分困难。

二、解决措施

(一)深抓宣传教育,把转变观念放在首位。针对拆迁安置社区里的新市民、新环境,要在社区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引导新市民自觉追求先进的文化需求和高品味的文化生活。一是通过会议,做好宣传发动,提高居民对开展社区文化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端正对开展文化活动的看法,变被动开展为主动开展,变个人参与为人人参与。二是通过文化骨干,营造典型引路,对已发展起来的社区文化骨干,要高度重视,重点培养,在抓好他们培训帮带的同时,积极为他们搭建发挥特长的舞台。三是通过请进来的方式,引导居民转变观念。新的拆迁安置社区,各项基础十分薄弱,文化活动在短期内很难形成气候。从基础厚实的城市社区请来文化团队,为新市民“示范表演”,现身说法,多管齐下,引导新市民改掉畏难情绪,要像城市老居民那样活出兴趣、活出自信、活出自豪感、活出新形象来。

(二)整合文化资源,充分发挥优势互补。整合文化资源就是针对拆迁安置社区特殊的群体、特殊的地理环境,把社区内部和周边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人才、场所适时利用起来,化零为整、化分为合,形成抓文化建设“一盘棋”。一是多结共建对子,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二是积极筹措资金,联合打造文化“餐饮”。针对拆迁安置社区资金少这个“短板”,在社区举办文化活动时,主动向驻地有经济实力的共建单位寻求资金和物质上援助与支持,妥善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既让共建单位饱享文化大餐带来的快乐,又使自身的活动得到有效开展。三是搭建文化平台,合理使用文化人才。拆迁安置社区居民多、成分杂、集中难,社区作为政府的基层职能部门,更要努力搭建平台,发挥和调动每个文化骨干的能动性。可利用节假日、重大纪念日开展专项主题文化活动,多方面搭建平台,让文艺骨干有施展才华的“舞台”,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开展活动的能力。一是切实重视文化队伍自身建设。对社区文化工作者要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对文化工作者和社区文娱骨干,采取送校学习、办班培训等办法,提高他们开展文化活动的能力。各级要主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建条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和培养他们开展文化工作的信心。二是加强教育,形成抓文化工作“一盘棋”思想。对那些不重视社区文化、不会抓、乱抓文化工作的社区领导,区、街道要加以教育监督,结合年度考核,对社区一把手从事文化工作的能力进行测评,促进对开展文化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文化工作的紧迫感。三是建立必要的奖惩机制。要拿出专门的经费用于奖励那些在文化战线上成绩突出的文化工作者或骨干。对那些在职不尽责、敷衍应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使激励机制与工作能力挂起钩来,形成人人过问文化工作、人人重视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让社区文化充满旺盛的生命力并长期健康地发展下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

推荐第3篇:拆迁工作汇报

2007-4#地块拆迁工作情况汇报

(2016年7月13日)

县委、县政府:

2007-4#地块拆迁工作从3月14日召开动员大会以来,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整个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展开,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2007-4#地块共有拆迁户1122户,截至今年三月份,历时九年,经多届指挥部共同努力,还剩余拆迁户87户、凤仪市场中间棚68户。

今年三月份,在县委县政府的精心组织下,经过两次包保组艰苦努力,共拆除59户房屋,凤仪市场中间棚已全部拆除完毕。余下的还有18户拆迁户,其中,包保组未完成任务的有五户,剩余的13户,均为中楠公司自己包保未完成的户。已签协议未搬迁的还有10户。

二、已完成的前期工作

3月15日工作人员正式进场后,拆迁指挥部及时制定了调查丈量登记、评估及协议签订、腾空交房三个阶段的实施步骤和要求,明确了工作纪律,组织了系列宣传,向拆迁户发送宣传提纲和拆迁资料,核对住户名单。至3月21日,按时序和步骤全面完成第一阶段调查丈量登记工作;从3月22日起开始评估作业,至4月5日,评估机构完成各户评估并交各组对接;从4月7日起进入第二阶段的签订协议阶段,指挥部按照包保组名单下达指标任务,至6月20日,已完成协议签订 户69户。共拆除59户房屋,凤仪市场中间棚分三次全部拆除完毕。

目前、2007-4#地块已经拆除腾空大面积净地,安臵房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建设,党校区域还能建设10栋楼房、中楠大道北侧还能建设6栋高层、中楠大道南侧还能建设5栋多层,但是,因中楠公司后续资金存在问题,外欠工程款较多,导致这些楼层无法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工作,将继续按照已制定的工作实施步骤和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目标意识,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措施落实。

1、明确分工。指挥部把工作人员分成三个拆迁谈判组和一个行政裁决组,明确任务,把18户为签协议户全部包保到各组,对拒不配合、漫天要价的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依法裁决、依法拆迁的渠道。努力督促拆迁户按时签订协议。

2、突出重点户。把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作为下一步协议签订的重点对象,加大做工作的力度。同时,已签协议又拒不搬迁腾空交房的10户作为做工作的重点对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必要时要强制搬迁。

3、做好维稳工作。对矛盾比较突出的凤仪市场部分拆迁户,配合灵城镇太平社区,积极进行摸底排查,列出重点人员,对非法组织集体大规模上访的个别人,进行坚决打进。对他们反应的突出问题,责成中楠公司进行正面答复,面对面协商,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积极和宿州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协调,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作为住建局裁决、中楠公司补偿的依据。

完成2007-4#地块拆迁任务是全面完成我县旧城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条件,我们深知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尽管任务十分艰巨复杂,我们有信心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为灵城的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2007-4#地块拆迁指挥部

推荐第4篇:拆迁工作汇报

园户村镇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园户村镇共计负责拆迁9处,成立拆迁办公室9家,根据要求,现将9处拆迁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清泉社区北侧大草滩一组

东至呼泉路、西至伴渠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北环路。涉及征收户数126户,占地面积115亩征收房屋面积约2.63万平方米。目前,评估以完成,待评估报告出来实施。

(2)园户村路县一中两侧

东至安佳医院围墙、西至县一中、南至东风大街、北至园户村国土资源所。涉及征收户数28户,占地面积31.2亩,征收房屋面积约0.85万平方米。目前,人员全部到位,评估以完成,待评估报告出来实施。

(3)呼芳路南延项目

东至和庄村二组居民点、西至和庄村一组居民点、南至G312国道、北至S201线。东西宽37米、南北长3.7公里,涉及征收户数36户,占地面积205亩,征收房屋面积约0.8万平方米。目前,人员全部到位,评估以完成,待评估报告出来实施。

(4)昌华路东延项目

东至西域春河规划支路、西至县医院后门,东西长2000米,南北宽37米范围内;涉及征收户数40户,占地面积111亩,征收房屋面积约2万平方米。目前,人员全部到位,评估以完成,待评估报告出来实施。

(5)良种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东至西域春河景观带、西至沙舟路、南至乌伊路、北至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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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拆迁工作汇报

**街道拆迁工作汇报

过去的2014年对于**街道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从“三线三边”整治到多年信访积案的化解;从**样本点建设到**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从老旧小区的拆违改造到**、**拆迁项目的顺利收官。一路走来,即有汗水,更有喜悦,即有艰辛,更有收获。可以说这一年**街道全体干部职工确实蛮拼的。

14年,我们启动了**和**两个项目的拆迁工作,项目拆迁时间近一年,时间跨度之长出乎我们预料,虽然最终这两个项目均圆满完成,但其中的经验教训确需总结。

一是要有坚强的领导。

为了完成拆迁任务,我们成立了街道重大项目指挥部,由书记、主任担任总指挥,班子成员担任拆迁工作组组长,从街道、社区抽调精兵强将担任组员。每组负责若干户群众的动迁任务,实行包保负责,责任到人,一包到底,要求不仅要拆得掉,还要稳得住。不管工作多么繁忙,街道主要领导坚持每天都到拆迁现场,听取汇报,研究问题。拆迁组每日汇报进展情况,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分析形势,布置工作。始终绷紧弦,不放松,使每个拆迁组员都保持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尽心竭力开展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区长、*区长等区领导多次亲临现场,给我们出主意,想方法,鼓干劲,为拆迁工作的圆满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二是要有一支精干的拆迁队伍。

**街道成立以来,历经多次拆迁任务。从**城中村改造到**路拓宽,再是**城中村再到**高架桥建设等等,这些拆迁工作为街道煅炼了一支能讲会道,能吃苦,会工作的拆迁队伍。拆迁工作是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征地补偿金额的计算,每家每户情况都不一样,稍有不慎就容易出错。我们要求工作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学习相关拆迁法规和政策,做到熟练掌握。并对每户家庭补偿情况认真核对,反复计算,确保无误,即不让群众利益受损,也不增加拆迁成本。在深入了解拆迁户家庭情况基础上,工作组登门入户开展工作,一方面宣传政策和形势,一方面与拆迁户谈心交心,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拉近与拆迁户的心理距离,取得他们的配合。

三是要发挥“拼命三郎”的工作精神。

拆迁工作是个繁琐艰苦的工作,尤其在新的形势下,拆迁工作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使这项工作难度比以往更甚。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不拼就完不成任务,不褪层皮就收不了场。此次两个项目拆迁得到大多数住户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少数住户不理解不配合,致使动迁工作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进展一度停滞。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在意料之中,我们认真客观的分析各个家庭情况,采取应对措施,迎难而上。面对拆迁户的冷言冷语,牢骚怪话,甚至是指责漫骂,不为所动,没有休息日,不分早中晚,反复“磨”、左右“缠”,用真诚换取理解,用真心换取支持。与此同时,动用所有能找到的人脉关系,一起做工作,一起想方法,并主动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在政策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帮拆迁户争取政策优惠,实现利益最大化。

回顾去年的拆迁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攻坚克难的艰辛,有遇到困难的惆怅。尽管如此,在大建设的第一线,坚定了我们敢打必胜的信心,煅炼了队伍,促进了年轻人的成长,提升了干事创业的能力。

新的一年,**街道还将是庐阳发展建设的主战场,我们决心在区委、区政府地领导下,继续发挥能吃苦、能战斗的**精神,勇于担当,敢打硬仗,为**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6篇:拆迁工作汇报

XX村顺利拆迁改造

党员干部率先垂范起决定作用

XX乡XX村,外来人口多,违法建筑多,以致治安差、环境差、设施差。为了彻底改变面貌,今年12月,XX村启动旧村改造。XX村的旧村改造是和新东方房地产联合开发的,改造完成后将建成10.02万平方米的小区,包含商业、活动中心、小学,配套建设有城市公园、健身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此次拆迁安置设计到400户。XX村委会12月2日张贴拆迁公告,也是从那天起开始评估,截止到12月15日,周通村共评估 387户,占96.75 %,挑房签协议362 户,占90.50 %,拆除后结算的353,占88.25 %。可以说周通村拆迁安置工作打了一个漂亮仗。XX村之所以能迅速拆迁,得益于: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区工委、管委领导对XX村旧村改造工作高度重视,XX市副市长、高新区工委书记XX,管委会主任XX在拆前、拆中,多次到XX村督导工作,看望工作人员和被拆迁户。管委会主管领导XX副主任多次深入村中指导搬迁工作。XX乡党委书记XX一线指挥,每天安排调度。 二是舆论先行。XX村拆迁指挥部通过张贴公告,悬挂条幅,印发宣传册,公示名单、快讯等方法措施,营造出了浓厚的拆迁改造氛围,取得了很好效果。

三是干部党员带头。村书记、村主任先评估签协议,其

他村干部紧跟其上,党员随后签约,带头示范。在拆迁初始阶段,不少村民因为租房利益受损、难离故土,不愿意先签协议,为做好引导工作,村党支部书记XX、村主任XX第一个表态:“我家先签,先拆,严格按标准执行。”在他们的带动下,村两委干部和所有的工作人员,全都在前两天签订了拆迁协议。村干部都是带头先拆自家房子,再去做兄弟亲戚朋友的工作。

XX家的儿子刚刚结婚,房子是才装修的,可他是第一个拆除的。XX不但先拆了自己家的房子,自己的哥哥也是先评估、签协议的。XX10月1日前因病住院,先后经过了开颅手术和开腔手术,现在基本上就是“植物人”。正好赶上了XX村拆迁,XX就跟嫂子讲这次拆迁的意义和以后的规划,说咱不能托周通村发展的后腿,嫂子看着病床上的老公,想着老公住院时间XX在医院陪床的日日夜夜,毅然签了协议,成了带头搬迁的户。村干部XX的女儿13日出嫁,可他12日还在户里给老百姓做工作,没有因为自己的家事耽误本组的工作进度。

四是阳光操作。旧村拆迁改造涉及到群众个人利益,热点、难点、敏感点问题很多,任何一个环节把握不好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深知这一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注重工作细节,把握关键环节,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推行公开拆迁法规政策、安置办法,补偿

标准,工作人员身份、搬迁进度、热点答复“六公开”制度,标准一致,阳光操作,来保证拆迁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五是以人为本。XX村搬迁工作人员 无数次到被拆迁户家中听取拆迁户的合理诉求,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电力、电信、自来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加入拆迁服务的行列,随叫随到,提供优质服务。设身处地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

六是无私奉献。从12月2日动迁开始,村两位班子和拆迁指挥部的全体成员实行了无假日工作制,只要有人签协议,指挥部的同志就不下班,乡、村干部白天晚上入户做工作,每天晚上还得召开调度会,工作到晚上一两点那是正常。有些对拆迁政策想法多的拆迁户、既想拖着多得钱又怕选房吃亏的人,往往到后半夜没人的时候才和村干部接触。了解到这些村民心理后,村干部无论多晚都耐心等候,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有人说留村乡的乡、村干部不要命了,不是的,他们是想要让老百姓都拿到66000元的奖励。

“没有落后的群众,只有落后的干部”是此次所有拆迁工作人员坚决奉行的工作宗旨,始终坚持“五心”服务,即宣传政策细心、接待群众热心、听取群众意见耐心、执行政策公心、对待群众关心。所有的拆迁工作人员,采取“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法,放弃节假日,通宵达旦、夜以继

日忙碌工作,为拆迁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

村民心里没底,村干部就给算清账。入户工作组的同志们,每天计算器不离手。在村里来回走的过程中,碰上谁,就问问签约没,不管是不是自己的包户对象,就拿出政策讲讲,拿出计算器算算,村民心里犯含糊的账,村干部就给算清楚,合适了,签约。经常为做工作错过了吃饭的时间,有的村干部早晨起来就有人找来问着问那的,最后尽然忘记吃早饭了。

一名拆迁户由于身体不适不能到现场选房,包户干部得知这一情况后,他并没有到指挥部要求予以特殊照顾,而是起了个大早,在门外等了两个多小时,亲自排队为拆迁户选到了心仪的户型和楼层。事后,拆迁户对他非常感激,他只是笑笑答道:“只要你满意就行。”

真诚所致,金石为开。拆迁工作人员用真诚的付出换来了拆迁户的信任,合理的补偿政策,公开透明的工作方法,赢得了拆迁户的信任,多数拆迁户纷纷配合工作组进行评估、签约、腾空,拆除,推动了拆迁工作顺利进展。无一强拆的拆迁奇迹见证了XX村和谐拆迁的感人场景,奏响了高新区城建的动人乐章。

推荐第7篇:拆迁问题

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问题】

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拆迁,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房产案件可向法院提起起诉?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往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

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办产权过户手续能获得拆迁补偿费吗?

王先生两年前买了套产权房。为谨慎起见,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后他还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今年房子遇上市政动迁,于是王先生去拆迁办咨询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拆迁办工作人员查询了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资料,要求王先生出示产权证。

核对资料后发现房产证上的被拆迁人竟不是王先生,就对王先生说他不能拿到拆迁补偿,原因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是房屋的权利人。王先生认为自己有购房合同及公证书,理所当然的是合法产权人,应当获得这笔房屋拆迁补偿费,为此,还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那么,王先生是否应当获得这笔补偿费?

【律师提醒】

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公证,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是并未生效,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该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而根据《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人凭证管业。经登记后,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办理房屋买卖、继承、分析、赠与、交换和调拨等移转变更手续;凭证申报扩建和改建;凭证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由于王先生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不能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因此建议王先生应尽快与上家联系,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便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农村私宅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私宅拆迁分两种情况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报入户口方便读书房屋拆迁不得补偿

面对阿姨拿到近3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外甥女吴某以自己户口也在动迁屋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1996 年,吴某在石门二路的住房动迁,她随父母作了动迁安置。但为方便读书,吴某外婆(现已去世)同意吴某的户口迁至慈溪路某号,并允许其居住至初中毕业。2003 年,慈溪路开始动迁,吴某阿姨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动迁范围。同年5月20日,张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家的特殊困难,采取“友情操作”方式,张女士最后实得安置款29万余元。拆迁人于同年6月11日向张女士发放了安置款,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名字。同年8月18日,外甥女吴某告到法院,认为屋内户口本上有自己名字,在拆迁单位“友情操作”中获得补偿十万余元,据此,提出张女士应支付她拆迁补偿款6万元。张女士称,外甥女吴某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她户口是借读时报入的,拆迁单位在动迁时就讲明按政策,吴某没有安置补偿份额。

审理中,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得知,当初张女士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原住房情况及其多年下岗等因素,采取了“友情操作”,使张女士得到较多的拆迁补偿款。因吴某在原居住地动迁时已分过房,根据政策这次动迁她不该算作被安置人员。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她户口在屋内,不是补偿的考虑因素。吴某对法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但仍要求张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张女士坚持认为动迁组动迁时已讲清吴某不是动迁安置对象,但提出,如吴某承认自己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考虑到亲戚关系,同意付给吴某最多1万元。因双方各执已见,法院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张女士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了根据原房屋状况和“友情操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吴某以安置款发放单中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分得补偿款为由要求6万元。尽管吴某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的确不是房屋同住人,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之一而可以分得安置款,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

强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拆迁补偿安置关键词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调换的产权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常用名词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根据2001年12月27日沪价商(2001)051号文件规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

的,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

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按不底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一个系数。如果价格补贴按上述公式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公房拆迁补偿款归同住人共同共有

孙律师:我和女儿住在婆婆承租的公房里,婆婆是房屋的承租人,我和女儿的户口也都在房子里。去年,房子被动迁了。婆婆在没有经过我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就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总共拿到动迁安置款20万元,并准备到郊区去买套房子。来信请问,我婆婆签的动迁协议是否有效?另外,动迁安置款我和女儿是否也有份?

市民刘女士刘女士:首先,你婆婆和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本市动拆迁的有关规定,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由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其次,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共有。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如果你和女儿在他处没有住房,而且你女儿已经成年的话,那么拆迁补偿款你和女儿都有份。

在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从本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分割之后,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无法在市场上购得房屋,除非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分割的,法院一般不判决分割拆迁补偿款。

推荐第8篇:拆迁问题

最新申论热点——关于拆迁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 征地数量大。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 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 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 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 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 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 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 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 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

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 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 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 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 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 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 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 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 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子女就 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 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 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 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 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 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其一 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 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 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 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

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 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 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 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 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 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 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 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

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 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 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推荐第9篇:拆迁部工作汇报

坂下街联片改造工程指挥部拆迁部工作

汇 报

首先汇报坂下街联片改造工程目前所掌握的基本情况:总的 占地面积378.69亩,其中还迁楼占地面积73.4亩(其中组织部、北郊乡宿舍占地15.99亩,车站街派出所占地3.27亩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道路占地面积62.88亩,商品房开发占地面积242.41亩。总的拆迁面积130289.96平方米,涉及380个院。2008年拆迁60户62院,拆迁面积2万平方米,全部为市民户,坂下居委会的居民一户未动。

根据临汾开发区管委会和山西源宏公司2009年元月份签订的补充协议,我区承诺坂下街道路工程于2009年3月15日开始动工。因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约56户需要拆迁(还没有入户丈量,具体面积无法确定)。因此拆迁工作的顺利与否,将直接影响坂下街道路施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坂下街道路如期开工将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经拆迁部讨论拿出以下方案:

1、鉴于临汾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坂下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主要涉及住宅,而对门店的还迁讲的非常笼统。我们拿出临汾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坂下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补充办法的初稿,请领导尽快研究指定。随着拆迁步伐的加快,出台补充办法势在必行,稍后由张局长宣读并做解释;

2、关于拆迁工作:总结前期市民户拆迁经验,结合坂下村的实际。经拆迁部商量,拟采取“统一部署,分片动员,重点突破,分组推进”的办法,即:统一安排拆迁,统一入户时间,统一拆迁日,统一发布拆迁公告。分片召开动员会,分组入户做工作,干部党员带头,分片包干,分组考核,重点突破干部、干部亲属、党员户。首先作通20%拆迁户的工作,带动中间60%拆迁户的工作,重点解决剩余20%的工作。初步定于3月下旬—4月上旬分片召开动员会,4月中下旬为统一拆迁日,4月底之前完成20%。首先保证坂下街道路、还迁区、369组团顺利开工,进而推进中间60%户的工作。坂下街道路东口北侧、西口北侧先行做工作,其他地块兼顾,保证拆迁工作顺利推进。前期的拆迁工作对外形式是大面积的住宅拆迁,而我们内部的工作重点则放在道路红线内的门店和住宅,这样可以兼顾道路的施工。

3、369组团地块出让后坂下居委会已经完成清表工作,因为一直没有开工建设,致使部分耕地复种。建议由居委会牵头和源宏公司处理此事,清表产生的费用由源宏公司承担。

4、源宏公司给的迁坟费用与周边实际补偿费用有很大的差距。前期源宏公司支付了滨河办事处50万元迁坟款,坂下社区和南孝社区分别25万元据我了解,坂下大约有400多个坟。

另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源宏公司只还迁面积11.56万平方米,而从目前摸底的还迁面积130289.96平方米,相差1.47万平方米。这还不包括地下室(约2000平方米),这些增加的面积如果按照货币补偿有很大的难度,能否考虑开发商加大还迁面积?

2、针对侵占、抢占集体地的非法建筑我们原则上不予赔偿。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整个拆迁工作,所以我们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运用法律手段提前介入。

3、落实办公经费,日常开支、人员工资、加班补助、误餐费和市拆迁人员补助等。拆迁部现有人员不足,需要加大力量。请管委会领导给予支持。

4、指挥部办公场所一直紧张,现派出所三楼空置,建议由源宏公司租赁下来。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推荐第10篇: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踏入“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城市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了全面提速的时期。街道紧密围绕区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TT”这一核心主线,大力推动“宜居、宜游、宜创业”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进程,着力抓好城际轻轨、城市综合体、三旧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发展。下面针对现阶段征地拆迁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作出分析和提出一点见解。

一、基本情况

就城际轻轨建设来说,现阶段已确立了城际轻轨大冲段的征地边线,并对边线内的征地面积进行了分户丈量和地面附着物的统计,并按标准计算了每户的补偿金额。轻轨大冲段的征地拆迁任务总长**公里,拆迁征地面积多达**亩,主要涉及农用地、农业生产用房、鱼塘和厂房。其中,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亩,涉及应清点青苗的户数为**户,**家厂房需进行迁移。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城际轻轨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街道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明确了工作分工和责任目标,并要求工作组人员不断加强对征地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掌握政策,加强对村民的情况逐一逐户分析,有针对性地分别寻求突破。

2、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通过向沿线被拆迁企业和拆迁户主广泛宣传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补偿政策规定和建设城际轻轨的重要意义,解答被拆迁企业和户主提出的疑难问题,消除被拆迁户的等待、观望侥幸心理和心存疑虑的思想,寻求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动员住户如实提供房屋证明资料,协助做好房屋和土地的丈量、评估、签订协议等工作。

3、加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

准确认真摸清村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认真分析,多部门联动,力所能及地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从而加快轻轨征地工作的全面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由于政策、价格、历史和现实等因素成了制约征地拆迁工作的瓶颈,当前,城际轻轨乃至其他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困难重重、屡屡受阻,多次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重建设进度。

(一)客观问题

1、补偿标准过时。现行的征地综合价补偿标准已多年未做调整,依旧是执行2007年市出台的相关补偿标准,即:水田8万元/亩(包干征地),房屋1700元/㎡,未能与现时的物价水平同步。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突显出原定的补偿标准相对偏低、较不合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矛盾日益凸现,工作难度加大。就建筑物来说,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与现今购房成本差距巨大,被征地群众所获的补偿难以保证原

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2、补偿标准不全面。由于补偿标准出台时间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繁多,既包括厂房、住宅、非住宅等不动产和农林渔种养产品等,有很多品种没有涵盖在内,对需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没有细化,面面俱到,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补偿标准不易界定。补偿就只能由拆迁双方讨价还价,要么拆迁人咬牙以高标准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要么拆迁人以耗时间、延长工期为代价就低补偿拆迁人。额外补偿更会助长恶意抢插抢种行为。

(二)主观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由于开发商和个别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市、区有关规定,为加快项目征地建设的进度,不惜擅自抬高补偿价格,超出了市、区补偿的统一标准,严重拖累政府的征地工作。额外补偿产生的差距容易导致村民群众互相攀比,抱着观望的态度漫天要价。

2、“三抢”行为严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困难重重,其中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有部分违法抢插抢种抢建得到拆迁补偿,导致其他被拆迁户认为有利可图可获取高额补偿,从而抱有侥幸的心理盲目跟风抢栽抢种农田林木和抢搭抢建建筑物,甚至出现了“哪里要征拆,哪里的违建抢种最凶猛”现象。

3、农民意识薄弱,配合度低。被征地农民群体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上受传统观念影响和束缚,致使其对征地拆迁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引发诸多的担忧和顾虑,更甚者对征

地行为有抵触情绪。部分群众在遇到暂未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武力等消极方式来表达不满,制造不必要的纠纷。由于没有执法权,出台的政策严禁强行拆迁或出动警力,往往遇到上述情况,征地工作组人员未有足够的措施和应对办法去解决处理。

四、对策和建议

1、成立机构完善制度。鉴于办事处没有执法权,未能对规划区违章“三抢”行为和征地工作引起纠纷进行执法处理,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处于较被动位臵。市、区两级政府应尽快牵头,向各职能部门抽调人手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和评估机构,明确执行主体,形成合力,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恶意纠纷。

2、完善制度规定标准。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监督整体征地行为和确保补偿标准和计量的统一,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计量统一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3、补偿标准细化修订。所以必须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和参考经济物价水平,请相关的部门评估专家对建筑物、农用地、农林渔种养品种项目等的计量和补偿标准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估和细化修订,并就恶意抢插、抢种、抢建的三抢行为界定和确立标准,杜绝恶性循环。

第11篇: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心、支持下,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沿线县市、乡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征迁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建设模式

工程概况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河口公路云南境内**至河口中的一段,是连接各省区域中心城市、重要港口及对外口岸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公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

我国外接越南及东南亚的主要国际大通道,也是云南省滇东南的主要经济干线,更是红河州的经济大动脉、“生命线”。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全长186.5公里,其中**市境内26.5公里,红河州境内160公里。全线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分两段建设,石林至锁龙寺为一段,全长107.482公里。其中,红河州境内81公里,**市境内26.5公里;锁龙寺至蒙自为一段,全长78.943公里。工程总投资91.5亿元,其中,石林至锁龙寺49.81亿元,锁龙寺至蒙自41.69亿元。工程于2014年11月28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4年11月底建成通车,总工期三年。

建设模式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云南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既积极引资建设,又全

额争取国家支持”的总体要求,于2014

年在广州泛珠9+2经洽会上与云南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建设项目。2014年6月、8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分别组建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锁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公路局、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通达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资10%,其他三家公司出资90%。

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公路局、云南久保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资10%,云南久保公司出资90%。

二、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石蒙高速公路于2014年11月28日在弥勒县举行进场道路开工仪式,随即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展开,目前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

工作机构健全

为确保石蒙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州政府及时调整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沿线的弥勒、开远、蒙自三县市也先后成立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为加大工作力度,弥勒、开远两县市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多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弥勒按4个片区划分工作小组,开远按工作性质划分综合协调、征地、拆迁、林地四个工作小组。沿线各乡镇也先后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工作职责明确

2014年11月、12月州人民政府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先后签定了石锁、锁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明确了省、州政府和石锁、锁蒙高速公路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2014年12月,

州人民政府与弥勒、开远、蒙自三县市签定了《责任书》,明确了各级的工作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为征地

拆迁工作划分了明确的责任界限,确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宣传动员到位

为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顺利推动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州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召开了有州级各有关部门、沿线县市政府、石锁、锁蒙公司参加的动员大会。2014年2月弥勒、开远、蒙自三县市委、政府先后也召开了动员大会,作了全面而具体的工作布署和安排,沿线乡镇、村委会也采取各种形式向沿线群众和相关单位宣传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动员群众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从而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思想保障。

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合法合理

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征地拆迁的核心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州政府十届七次常务会议专门作出决定,明确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蒙新高速公路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县

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州政府常务会议后,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又专门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州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并对沿线三县市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提出了相关原则和指导意见。为确保补偿政策合法、合理、可行,沿线三县市先后召集有关部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乡镇调查研究,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上报州协调领导小组审查。经过反复审查、修改,三县市补偿政策都能及时出台,为征地拆迁提供了政策保障。

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按设计地亩图计算,石蒙高速公路需征地14228亩,其中,弥勒8482.7亩,开远3439.7亩,蒙自2305.9亩。目前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17967.4亩,其中,弥勒11125亩,超出2642.3亩;开远4403亩,超出1461.9亩;蒙自2445亩,超出139亩。最后能达到21000亩。全线取土场临时用地约4000亩,其中弥勒约3100

余亩,开远约410亩,蒙自530亩。

截止2014年4月30日全部提供7条新建进场道路建设用地,征地350余亩。

截止2014年5月30日,完成全线正线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开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设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线永久性用地、弃取土场临时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种拆迁物的核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线建设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线已提供正线建设用地14057.6亩,其中,弥勒县提供8304亩,占总数的75%;开远提供3965余亩,占总数的90%;蒙自提供1788.6亩,占总数的73%。全线提供弃取土场临用地3174亩,弥勒已提供28处,2600余亩,开远提供409亩,蒙自提供165亩。全线迁坟2911冢,其中,弥勒迁坟1195冢,开远迁坟609冢,蒙自迁坟1107冢。全线房屋、通信、电力管网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已完成房屋拆迁100余

户,拨付线网拆迁费2014余万元。7家通信线网拆迁协议已签定,并全面实施拆迁工作。电力拆迁仍在恰谈之中。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地亩图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出入较大;地上各种拆迁物数量增多,价格增大,三县市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都有较大突破。

2、军用土地征用、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拆迁工作难度大,费用高。虽然多次与军方协商,终因要价太高至今仍无协商结果。

3、由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补偿政策带来巨大影响。此标准在国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基础上提高较大,许多乡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部份群众已到县、州、省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工作难度加大。

4、弥勒东方红农场属省农垦总局管辖,基层单位要求每亩补偿8万元,

比弥勒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每亩高45000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安置部份职工就业,安排部份职工提前退休等附加条件。目前仍在协商之中,尚未提供用地。

5、沿线少数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不太支持,阻扰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和领导过分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其实施小项目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感到十分为难。

红河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踏入“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城市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了全面提速的时期。街道紧密围绕区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tt”这一核心主线,大力推动“宜居、宜游、宜创业”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进程,着力抓好城际轻轨、城市综合体、三旧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发展。下面针对现阶段征地拆迁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作出分析和提出一点见解。

一、基本情况

就城际轻轨建设来说,现阶段已确立了城际轻轨大冲段的征地边线,并对边线内的征地面积进行了分户丈量和地面附着物的统计,并按标准计算了每户的补偿金额。轻轨大冲段的征地拆迁任务总长**公里,拆迁征地面积多达**亩,主要涉及农用地、农业生产用房、鱼塘和厂房。其中,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亩,涉及应清点青苗的户数为**户,**家厂房需进行迁移。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城际轻轨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街道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明确了工作分工和责任目标,并要求工作组人员不断加强对征地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掌握政策,加强对村民的情况逐一逐户分析,有针对性地分别寻求突破。

2、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通过向沿线被拆迁企业和拆迁户

主广泛宣传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补偿政策规定和建设城际轻轨的重要意义,解答被拆迁企业和户主提出的疑难问题,消除被拆迁户的等待、观望侥幸心理和心存疑虑的思想,寻求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动员住户如实提供房屋证明资料,协助做好房屋和土地的丈量、评估、签订协议等工作。

3、加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

准确认真摸清村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认真分析,多部门联动,力所能及地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从而加快轻轨征地工作的全面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由于政策、价格、历史和现实等因素成了制约征地拆迁工作的瓶颈,当前,城际轻轨乃至其他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困难重重、屡屡受阻,多次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重建设进度。

客观问题

1、补偿标准过时。现行的征地综

合价补偿标准已多年未做调整,依旧是执行2014年市出台的相关补偿标准,即:水田8万元/亩,房屋1700元/㎡,未能与现时的物价水平同步。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突显出原定的补偿标准相对偏低、较不合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矛盾日益凸现,工作难度加大。就建筑物来说,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与现今购房成本差距巨大,被征地群众所获的补偿难以保证原

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2、补偿标准不全面。由于补偿标准出台时间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繁多,既包括厂房、住宅、非住宅等不动产和农林渔种养产品等,有很多品种没有涵盖在内,对需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没有细化,面面俱到,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补偿标准不易界定。补偿就只能由拆迁双方讨价还价,要么拆迁人咬牙以高标准满足被拆

迁人的要求,要么拆迁人以耗时间、延长工期为代价就低补偿拆迁人。额外补偿更会助长恶意抢插抢种行为。

主观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由于开发商和个别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市、区有关规定,为加快项目征地建设的进度,不惜擅自抬高补偿价格,超出了市、区补偿的统一标准,严重拖累政府的征地工作。额外补偿产生的差距容易导致村民群众互相攀比,抱着观望的态度漫天要价。

2、“三抢”行为严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困难重重,其中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有部分违法抢插抢种抢建得到拆迁补偿,导致其他被拆迁户认为有利可图可获取高额补偿,从而抱有侥幸的心理盲目跟风抢栽抢种农田林木和抢搭抢建建筑物,甚至出现了“哪里要征拆,哪里的违建抢种最凶猛”现象。

3、农民意识薄弱,配合度低。被征地农民群体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上

受传统观念影响和束缚,致使其对征地拆迁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引发诸多的担忧和顾虑,更甚者对征

地行为有抵触情绪。部分群众在遇到暂未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武力等消极方式来表达不满,制造不必要的纠纷。由于没有执法权,出台的政策严禁强行拆迁或出动警力,往往遇到上述情况,征地工作组人员未有足够的措施和应对办法去解决处理。

四、对策和建议

1、成立机构完善制度。鉴于办事处没有执法权,未能对规划区违章“三抢”行为和征地工作引起纠纷进行执法处理,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处于较被动位臵。市、区两级政府应尽快牵头,向各职能部门抽调人手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和评估机构,明确执行主体,形成合力,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恶意纠纷。

2、完善制度规定标准。制定相关

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监督整体征地行为和确保补偿标准和计量的统一,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计量统一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3、补偿标准细化修订。所以必须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和参考经济物价水平,请相关的部门评估专家对建筑物、农用地、农林渔种养品种项目等的计量和补偿标准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估和细化修订,并就恶意抢插、抢种、抢建的三抢行为界定和确立标准,杜绝恶性循环。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 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

征拆工作汇报材料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 二○一○年七月 郑州

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京广客专河南公司领导:

我集团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

部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河南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帮助下,克服了多方面的诸多困难,积极主动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人员培训、征地图的现场核对等工作,并相继拜访了沿线相关地市支铁办、大项办、土地局的有关领导,进行接洽、沟通,取得了各方面工作的支持。现就以下几个方面向各位领导简单汇报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一、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征地拆迁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整个工期的关键节点,是整体工作的瓶颈。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是否顺利,会直接影响到项目部的整体施工进度。项目部自进场以来,就十分重视征地拆迁工作,采取不同的形式强调其重要性,一直把征地拆迁工作做为重点工作来抓。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项目部党工委书记亲自挂帅,成立了征地拆

迁领导小组及征拆办公室,办公室定员2人,配备了专门的交通工具。

一、

二、三分部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办公室,设专职征迁人员共10人,由分部领导专职负责,工程部、安质部等部门配合,加强了征地拆

迁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2、人员培训及资料收集情况

三月份上场以后,首先与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公司进行了接洽、沟通联系,并收集了客运专线征地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资料,且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就有关问题向河南公司领导进行了请教。

考虑到征拆工作如不及早到位,及早进入工作状态,将严重制约工期,影响施工进度。项目部3月21日召开四电工程用地征地拆迁推进会议,学习了有关征拆政策文件,确定了征拆工作的工作思路,对项目分部征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4月14日项目部召开了征地拆迁

培训会,专门邀请河南公司征拆办于主任对《铁道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内征地拆迁有关事宜会议纪要》逐条逐句进行了详细解读,于主任还根据前期征拆经验对有关事项进行了重点讲解,提出了征拆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技巧,强调了施工单位清点附着物数量准确的重要性和责任、征拆中不要随意签协议和承诺等重要事项。使参加培训的人员熟悉了政策,了解了程序,掌握了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月下旬,根据河南公司的要求积极参与了由河南公司组织的郑州动车所的征地拆迁工作,六月初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沟通下发了《关于尽快组织完成石武客专河南段四电及站房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通过以上几项准备,我们熟悉了程序、锻炼了队伍,为后期的征地拆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时配合河南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协调内外关系及征地拆迁工

作。

3、近期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具体情况

为保证征拆工作顺利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至月底,我们配合铁三院、铁四院设计人员,对全线236个通信基站、33个信号中继站、11个牵引变电所、13个分区所、22个at所、1个开闭所等四电站、所进行了选址定测工作,确定了具体位置。据图统计,河南段共需征用“四电”站、所用地236处。我们于6月初收到第一批牵引变电所、分区所、at所的用地图、7月7日收到第二批通信信号基站的用地图,截至目前,我们已收到设计院提供的用地图共222张,通过现场核对,大约有35处因各方面原因尚须修正。

五、六月份,我们在河南公司征拆办、南、北线指挥部领导的带领下,相继拜访了石武客专沿线地市支铁办、大项办的各级领导,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交流,积极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截至目前,驻马店市的勘测定界工

作从7月21日已经开始。共勘测用地3处。石郑段就原四电征地情况进行了核实,已征的用地有34处地可用。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四电”用地战线长、量小、点多、面广、征拆难度大的特征,我们依照“和谐拆迁”的原则,遵循“先大后小、先易后难、打开突破口、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

工作。下一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征地拆迁工作。

1、多跑现场,联系各地政府规划部门,为设计院提供详细的现场资料,积极配合设计院的定测、出图及用地图的修正工作,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有利的先决条件。

2、联系沿线各地市征地拆迁工作的主导部门,提供用地资料及技术支持,按要求积极配合主导部门的征拆工作,积极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尽快确定沿线11座牵引变电所所址,为外部电源线路径路设计提供有

力的技术资料。

三、需要协调解决的一些问题

1、截至目前我们尚差14张用地图,还有部分用地图尚需修正,造成部分地市的用地计划不全,征地拆迁工作无法启动。

2、部分位置因与地方规划冲突,所址、站址无法确定,造成给外部电源线路径路无法进行设计,征地拆迁工作无法启动。恳请领导帮助协调地方关系,尽快启动征地拆迁工作。

3、在征地过程中还出现因前期征地工作中遗留问题未解决,造成部分乡村对近期征地工作不配合的情况,虽然乡政府一直积极协调,但效果不是很好。

4、由于四电用地面积小、且要求距离铁路要有一定的距离,进所道路等原因,造成边角地比较多,给征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情况汇报

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由于征地工作难度太大,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10年8月暂停。今年3月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再次开展了该项工作。通过各级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进展顺利初见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地工程基本情况

贺龙体育馆征收土地位于容美村

三、四组征收土地总面积84.05亩,其中农用地79.69亩,建设用地4.36亩。涉及征地农民103户,拆迁户14户。

二、征地工作进展情况

3月28日成立了以容美镇党委书记、镇长李世祥为组长的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决定开展征地农户入户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征地农户的基本家庭情况以及对贺龙体育馆征地意见等基本情况。

6月10日各级征工作部门讨论制定了《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贺龙体育馆征地户享受安置房协议书》以

及《容美镇贺龙体育场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单》。决定对征地农户进行逐户进行政策宣传讲解。

6月20日全体专班人员齐心协力开始分组进行入户征地,根据征地农户的不同情况,分户、分对象签订了《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贺龙体育馆征地户享受安置房协议书》。

截止7月14日,已签订《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x户 ,征地x余亩;《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x户;《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x户。 截止2014年5月30日,完成全线正线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开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设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线永久性用地、弃取土场临时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种拆迁物的核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线建设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线已提供正线建设用地14057.6亩,其中,弥勒县提供

8304亩,占总数的75%;开远提供3965余亩,占总数的90%;蒙自提供1788.6亩,占总数的73%。全线提供弃取土场临用地3174亩,弥勒已提供28处,2600余亩,开远提供409亩,蒙自提供165亩。全线迁坟2911冢,其中,弥勒迁坟1195冢,开远迁坟609冢,蒙自迁坟1107冢。全线房屋、通信、电力管网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已完成房屋拆迁100余户,拨付线网拆迁费2014余万元。7家通信线网拆迁协议已签定,并全面实施拆迁工作。电力拆迁仍在恰谈之中。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地亩图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出入较大;地上各种拆迁物数量增多,价格增大,三县市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都有较大突破。

2、军用土地征用、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拆迁工作难度大,费用高。虽然多次与军方协商,终因要价太高至今仍无协商结果。

3、由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从2014

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补偿政策带来巨大影响。此标准在国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

理条例》基础上提高较大,许多乡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部份群众已到县、州、省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工作难度加大。

4、弥勒东方红农场属省农垦总局管辖,基层单位要求每亩补偿8万元,比弥勒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每亩高45000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安置部份职工就业,安排部份职工提前退休等附加条件。目前仍在协商之中,尚未提供用地。

5、沿线少数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不太支持,阻扰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和领导过分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其实施小项目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感到十分为难。

红河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xx镇xx村沪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各位来我村督查、指导沪昆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下面,我就我村本次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开展、存在问题向各位领导做个简要的汇报。

一、基本情况

沪昆铁路湖南段在我村的建设工程全长,涉及我村枣子、高家、霞塘三个村民小组40多户,,红线内土地41.4255亩,红线内青苗48.3806亩,红线外道路改移3.2145亩,红线外个人要求丈量边角余料1.4111亩。

二、工作开展

1、前期动员宣传工作。

我村于2014年11月10日上午召集全村沪昆铁路沿线涉及征拆、租用户村民,召开了以“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沪昆高铁工程“的动员大会、区、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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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部领导都就此次大会作了重要指示。同时也把这次沪昆铁路的征收政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以张贴、向被征户发放等形式向广大村民进行积极宣传。

2、具体实施丈量工作。

2014年11月13日,由雨湖区国土资源局与雨湖区指挥部牵头,xx镇专人参与,村、组、被征户积极配合,经过三天实

地丈量,在我村的被征土地丈量工作基本完成,并由国土部门与被征村民对包括红线、便道两种征用土地测量数据签字认可。

3、便道付款情况。

沪昆公司于12月1日付便道款117249元,12月27日付款58362元,两次付款共计175611元;共发放村民便道款100047元,垫付招待开支、组长误工工资52340元。另仍有冲达冲李明汉、黄月娥、李春华的粮田便道款23224元没有支付。

三、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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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量红线内面积的的数据差异问题。在实地丈量时因山地的坡度影响,手工丈量数据与地质仪器测量数据存在差异,手工测量大于国家地质测量数据,现村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按手工丈量数据拨付红线内征地款。

2、关于粮田被全部征用户的社保要求。按国家征地政策,应为粮田全部被征户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现有李松良、万建军两户符合此种情况,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3、现有红线内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款、少部分便道租赁款与青苗补偿款没有到位。

4、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偏低,要求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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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拆迁安置工作汇报

拆迁安置工作汇报

拆迁安置工作

我局在区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市委提出的“三更要求”为行为准则,认真落实民本岳阳的执政和发展理念,本着“拆迁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的工作原则,遵循“谈妥一户、签订一户、补偿一户、安置一户”的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快速高效搞好拆迁工作,积极妥善完成安置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区成功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大东扩、产业大发展”的发展目标指引下,在全区抛起了新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热潮。对我局来讲,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领导要求高,群众期望大,而人手缺、时间紧、资金少、任务重又是我局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面对复杂局面,拆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容面对,出色完成了拆迁安置的各项工作。共启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个,共投入资金亿元;共开发征用土地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万平方米,拆迁群众户。创造了“高效、快速、和谐、安全”四大亮点。

二、具体做法:

、加强领导,强化学习,固拆迁安置之本。我局拆迁安置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牵涉的人员多,涉及的利益大,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今年,我局“四大还建小区”齐头并进,相继开工,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没有丰厚的专业知识作支撑,工作很难开展。我局党组一班人审时度势,果断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细化任务,强化责任。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种模式”的工作思路,由一位局级领导联系一个具体项目,对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全权负责,强化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二是抓学习,重实践。今年来,我们采取上党课,观看警示片等方式先后组织政治理论学习12次,党员干部共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100多万字,参加“五创提质”执勤次。与此同时,我们先后6次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讲业务知识课,通过学习,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能力明显增强。三是转作风,树形象。拆迁安置涉及到群众的直接利益,是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拆迁安置工作的好坏,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我局领导干部带头深入一线、带头接受监督、带头发扬民主、带头廉洁自律,所有工作人员牢记“五心”,即在接待群众咨询热心;调查补偿情况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公心;善后安置 关心。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多渠道沟通,多方位宣传,夯拆迁安置之基。拆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市场影响大,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拆迁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局注重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和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一是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宣传。今年,我局共召开动员大会次,发放宣传资料份,挂宣传横幅条,加强沟通,促进了解,让情、理、法永驻群众心中,为顺利拆迁安置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发挥村组党员和干部的幅射作用,实施借力宣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各村组、居委会的领导干部更是拆迁安置宣传的生力军。发挥村组党员和干部的幅射作用,实施借力宣传,是我们做好宣传工作的一大法宝。如:我们请八字门居委会的,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对附近的群众进行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顺利进行了拆迁。同时,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一般来讲是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我们总是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让他们做到心顺、气顺。这样我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才能顺。三是有针对性的上门,做好重点宣传。由于拆迁范围广、拆迁政策多、群众素质参差不齐,上门做好重点宣传工作是相当有必要的。今年我们共登门宣传、劝解次,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 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虽然有相当多群众对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冷眼相看、冷语相待,甚至于有的群众还恐言相吓,但是我们的干部职工始终保持热心、细心、耐心、公心、关心,精诚所至,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得到预防和解决。

3、依法办事,阳光操作,增拆迁安置之效。拆迁安置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萌芽状态。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我们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安置办法全部予以公告。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同时成立核查组,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而引发矛盾。二是坚持做到不贪、不占、不挪、不索,阳光拆迁,阳光安置。坚决查处擅自实施拆迁、转让拆迁业务、无资质拆房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那种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同时,为了加强成本控制,实施工程项目预算与工程审计分离原则,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度,确保每一分钱用得清清楚楚、每一分钱用得干干净净;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局严格要求施工 单位按照设计和现行规范组织施工,配合监理部门对工程质量采取旁站、巡视及平行检查的形式监督管理。及时召开工程例会和质量安全专题会。今年来,我局共联系监理部门召开监理会52次、专题会议24次,下发监理通知单74份,参与取样566次。优质、安全、高效完成了全年的拆迁安置工程任务。三是完善拆迁安置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由于市场瞬息万变,而目前,安置拆迁补偿依据很难与市场变化相适应,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使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今年,我局一班人理论联系实际,再加上实践,在如何进行安置拆迁补偿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为今后的拆迁安置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妥善安置,持续发展,享拆迁安置之惠。今年,我局克服基础差、雨水多、资金紧张等困难,讲法、讲理、讲情;求质、求量、求稳,快速高效、积极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先后有庙坡还建小区、八字门还建小区、廖家安置小区、茶场安置小区相继启动建设。庙坡还建小区已完成7栋房屋的主题工程建设并顺利通过验收,还有9栋接近完工;八字门还建小区的拆迁工作及遗留问题全部协调处理完毕,高层扩充设计已完成,污水管建设已完成;廖家安置小区的拆迁、报建工作全面完成,一期工程的挖方工程完工80%,一期工程的临时排水管道铺设完成;茶场安置小区,规划用 地240亩,总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可建安置房2100套,现已确定用地调查红线图和bt建设方案。目前,已搬进拆迁户的居民安置小区达个,正在建设的安置小区的个。所有的还建安置小区,我局全力做到如下:一是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持对所有工程严格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用“项目+安置”的办法,将居民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二是做到“五统一”,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质监、统一物业管理,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使安置小区功能完善、设施齐备、适宜居住。由于安置小区规划的统一性、先行性、科学性、实用性,并能与市、区总体规划统一协调,我们所建的安置小区成为岳阳城区一道亮丽的风景。

三、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拆迁户期望值过高,拆迁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下岗、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制约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由于住改非现象严重、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违章和不法建设零星存在,评估估价比较困难,制约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的工作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区工委、管委会的英明决策是我局发展的指路明灯;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拆迁安置的 坚强保障;群众的大力支持是我们迎难而上的主心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是推进拆迁安置工作发展的最鲜活的力量。来年,我们一定会继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的更加辉煌的成绩!

第13篇:社区拆迁协议

@-@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编 号:

甲方: 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搬迁户户主: 住 址:

身份证号: 电 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社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基本情况及评估价值

乙方位于 (村组)住宅一处,经专业机构评估,房屋及附属物等总价值 元,大写 。

二、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式:货币补偿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将房屋腾空,办理房屋所有权移交手续后,甲方将房屋补偿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不再享受临时安臵费。

第二种方式:臵换楼房

在签订拆迁安臵协议后,乙方房屋补偿金用于抵顶购楼款,不足部分乙方另行交纳,剩余部分兑付给乙方。

第三种方式:对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户建造安臵房。

三、房屋拆迁

房屋由乙方自行拆迁,乙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拆迁机构进行房屋拆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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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四、乙方户型选择

1、50平方米

2、73平方米

3、93平方米;

4、108平方米

5、120平方米

(准确面积以建成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五、楼房建设标准及价格

楼房内部简装修,达到入住条件(配套标准参照群众代表意见最终确定);楼房均价在每平方米1260元左右(不超过1300元,以建成后成本决算为准);乙方在楼房交付日结清差价。

六、乙方楼层选择

根据本协议签订时间和房屋所有权移交时间计分排序,在甲方指定位臵选择楼房(车库或储藏室)位臵及楼层。

七、其他说明

若乙方选择臵换楼房补偿方式,自乙方交出房屋所有权开始算起,至迁入社区为止,甲方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臵费(根据实际居住人口按月支付)。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协议由丙方负责监督执行。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农村拆迁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 http://211.99.130.92/ItemView/query/141/20286/11004277.shtml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农民私有房屋被夷为平地,拆迁量连年上升,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日趋尖锐,对抗性越来越强,农民反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已严重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从深层次进行剖析,有其制度性的根源,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移位。拆迁是公法行为,属于对公民重大财产权的征收,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今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的修改,为农村房屋拆迁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就是说,征地权的行使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种从农村土地向城市土地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如征地目的是修建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等纯属盈利性质的用途,政府就不应该启动征地权。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益”和“经营性”作出明确界定,用地性质的判别完全由政府随意确定。事实上现在不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征地拆迁。上位法缺乏对下位法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必要约束,公权力滥用越来越离谱,致使许多地方挂公益“羊头”卖商业“狗肉”以规避法律,个别地方甚至已经发展到索性取下“羊头”公然无视宪法的地步!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长期以来,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甚至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房屋概念,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第二,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是农村房屋拆迁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集体所有到底又归谁所有?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理论与现实是两张皮。土地管理法第8条进一步确定了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不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于存在着乡集体土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再次,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

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实际操作中,农民凭借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宅基地是无法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的,无法在承包权或使用权让渡过程中获得土地增值的最佳收益,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等凭借法律确认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在代替农民行使着补偿安置费、劳力安置费的测算、支配和使用权,这就难以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第三,政府角色错位。农村房屋拆迁,政府已经不单纯是管理者,它的权力已经延伸到对公共资源的商业运作。从法理上讲,政府征用的土地用于商业性目的,不应动用政府行政征用权。政府没有理由为了私人的利益出面去征用另一部分私人的财产。如果政府以强权将低价征用来的土地,高价出让给商家、企业使用,或者用地人给政府某些好处后低价使用,实际上政府已经充当了合伙人的角色。

在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层层转授行政权,使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得不到保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农地征用后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授权给省级政府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省级政府又授权给市、县级政府,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权力层层下放,本无权制定补偿标准的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行政文件、命令、通知任意处分农民的财产。转授权力的结果导致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拆迁补偿标准高低无据,拆迁补偿工作失范。二是行政行为缺乏法律边界,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拆迁补偿协议应由农民与拆迁方签订,村组非经农民授权不能代理。由于缺乏法律对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规制,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打包”顺代处分了农民的房产、树木、青苗等私产,非法剥夺了农民的私产所有权主体地位。三是行政机关不当干预,非法剥夺了农民的诉讼权。依据现行诉讼程序法精神,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有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对行政裁决又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地方却由党委、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在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上,不得有任何异议。如果拆迁时,农民连基本的诉讼权都有没有,就无法保障农民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行政权力过大,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无权制定强制拆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更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去行营利之目的。第四,补偿不到位。在农村房屋拆迁实际操作中,普遍采用的三种补偿办法均有明显瑕疵。一是“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由于房屋所立足的土地性质不同,房屋建造成本的形成机制也不同,再加上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工农身份上的差异产生的福利不同,作为农民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来补偿是不妥当,也是不合理的。二是“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再行补偿。采用先征地后补偿,依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当然是方便了。但现实是,往往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具备征地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这里的房屋拆迁只是也仅仅是集体土地上的行为,不涉及征地问题,拆迁又该如何进行?三是“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这种当事人之间“私了”的办法,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很容易埋下矛盾的种子,一旦成讼,两败俱伤,后患无穷。同时,由于被拆迁方农民了解情况相对较少而处于弱势,易出现不合理的伤农补偿结果。

如何有效地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行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中,各级政府要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树立“善待人民群众”的观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考虑被拆迁的农民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及时化解农村房屋拆迁中各种

矛盾,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完善现行法律,规范拆迁行为。在宪法修正案已通过的前提下,为防止农村征地和拆迁工作中的政出多门、政策前后矛盾、补偿标准混乱等现象的出现,应当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尽快对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新规定,规范农村征地和拆迁行为。

(三)规范征地拆迁主体,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性质。在拆迁工作中,由于地块的用途不同,政府所起的作用也应有所区别。征地拆迁权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只能由政府行使,并严格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性项目用地不能启动国家的权力。房屋拆迁立法应将出于商业目的与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拆迁区别开来。

(四)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要强化各级政府的法治理念,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构筑失地、失房、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因拆致贫”。借鉴深圳、广州、佛山等地的经验,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价值化,赋予农民永久性的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使农民变成“股民”,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要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加快中低价商品房的建设,适当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让失房群众买得起房。对拆迁农民中买不起房的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廉租屋”制度。要坚决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文明行为,把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五)完善拆迁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农村征地拆迁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把征地拆迁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度,使被征地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实行村务公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有农民进行监督,严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结转、收支管理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行征地拆迁制度改革,拓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安置途径,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到实处。要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人为因素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不合理控制,防止和纠正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遏制权力进入市场,以健全的司法制度,形成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利益。

浅谈农村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3)

来源: 教育观察杂志 作者:

一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通过货币支付形式把被拆迁房屋户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场。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学者茅以轼认为必须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他建议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比较合适。④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要以原地搬迁实物安置标准作为测算的主要依据。从价格上给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购房款额应达到本地段安置房的成本价比为合理。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人一般应按房屋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因此拆除自有自用的私有房屋,拆迁人按上述除一次性货币购房款外还应给一笔拆除房屋补偿费。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户的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买断”方式,要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保障农民拆迁户应享有的权利。现在白沙村中村民很多是搞副业养猪,养鸡等等,因此建设了很多设施和建筑,在补偿时应对此部分建筑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由于村民房屋拆迁只是得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而没有生活保障,因此,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建立起符合村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使村民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是在住房安置时,要坚持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想方设法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注意照顾村中不同需求对象对住房置换面积的多样性需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取消以户籍及有关条件要求为硬性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具体面积和人数来安排,在安置标准上可以这样:(1)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2)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为超过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1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房的建筑面积,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不同家庭的情况。例如,对单身老人或老龄夫妇群体来说,原有面积大都在100平方米左右,还给他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成两套住房,一套自己使用,一套出租流转,可以辅助解决养老生计。他们虽然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险,但已经完全失去社会工作能力。实践证明,以这种的置换方式,能够有效化解相当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计困难。再比如,对身边有婚龄子女同居的农民,也应考虑到他们子女的婚嫁住房需要,适当调整和加大置换面积。还有,为了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国策的长效实施,住房置换也应体现某种优惠等等。

另一方面对村中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千万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法规吓唬人,要以一个平常心进行换位思考。在建立被拆迁房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往历次征地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要求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设立住房保障线,对被拆迁的特殊困难户给予照顾,规定被拆迁农民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拆迁人应当将其拆迁补偿款补足到这一标准,保证每一户被拆迁农民至少都能得到一套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对于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分年补贴”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民拆迁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股民,赋予了农民长久拥有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而不至于有些农民用完补偿费,使日后的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贫民”。这种“分年补贴”的长久保障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生活。总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地补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三)在政府行为上,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必须从商业性的拆迁活动中完全退出,要转变观念,改变直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错误作法。政府专心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即使是农村基础设施、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应当成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去承担,主管部门决不能直接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总之,村中房屋拆迁时,本地政府都要以正规程序来进行,有相应部门管理。

二是对于大旺本地政府转授权行政方面,要严格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把本应由上位法规范的拆迁事项应该用上位法自行规定来实施,不能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三是地方(如白沙村当地政府)得到行政授权行政中,可以建立起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把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于上访的农民要耐心积极对待,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能使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占比例较大的中国,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政府,社会,人人的共同努力。

第15篇:城市拆迁问题

城市拆迁问题

20110314王继房地产经营与管理01班

摘要

城市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再建设,有时为了国家建设和城市的总体规划,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计划需要对一些房屋进行拆除,需要对于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安置或补偿。第一部分分析了城市拆迁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拆迁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城市拆迁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城市拆迁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生活的需要,城市拆迁的力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可以看出,城市拆迁经过前期的铺垫,其对实现城市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所起到的积极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成绩的面前我们仍应看到不足的方面。拆迁工作本身民就是一项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艰巨任务,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仍然存在一些侵犯移民权益的问题,导致移民工作难度增大,从而使城市拆迁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社会各界热议的一个话题。当前,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法法规不完善;三是拆迁评估不合理;四是补偿不明确;五是程序监督不完善;六是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七是迁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拆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甚至是矛盾的尖锐化,使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因此,在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今天,城市化所带来的问题已经不得小视,其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发展,

更加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

1、政府角色错位现象十分严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扮演“全能”政府,全程参与拆迁过程,混淆拆迁和裁决主体。政府忽视作为市场监控者的本有地位,角色错位,而仅仅关心的是土地出让金是否交全,项目建设是否按规划要求如期开展等与被拆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引入,政府逐步由“全能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引入市场机制中的合理成份,意味着政府角色应该是在大局中“掌舵”而不是“划桨”。但是现实中,政府经常是在收完土地出让金后,拆迁的全部事宜交由开发商处理。这种职能的错位,必然是被拆迁人失去政府的有力支持。

2、法律法规不完善: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制定的法规、规章对拆迁工作的进行起着指导作用,因此,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将直接导致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也将使拆迁矛盾更加突出。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性质未作实质区分;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不明:在实践中往往由各级政府实行定价,旧房的评估通常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装修设施及材料的价值和原居民应可获得的适当救济补偿等。而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土建成本外,通常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支付居民的补偿费等。从两种价格构成元素来看,补偿价格严重偏低,因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受损。强制拆迁行为在立法上不规范,赋予了政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拆迁评估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城市房屋拆迁聘雇问题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当前拆迁评估制度的问题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市场表现出明显的垄断特征;拆迁估价机构受利益驱使恶性竞争;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忽视估价专业技术和服务的内在价值;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房屋拆迁评估政策执行不到位。

4、程序设置不完善: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拆迁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程序分散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文件。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为行政机关设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程序,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比较多的考虑到行政效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缺乏程序性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程序较多地由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不仅杂乱而且公民很难知晓。对于现有的拆迁程序也存在缺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倒置;拆迁移民缺乏对拆迁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缺乏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的程序性规定;司法救济程序滞后。

5、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房产资料的不健全、忽视保护个人财产、公私合营、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书证民的房屋大量存在,造成在拆迁时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进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照住房予以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

6、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农民失地严重;、在被拆迁户中,低收入、低补偿的拆迁移民比例呈递增趋势:由于拆迁规模过大,被拆迁项目集中,部分城市和地区的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而被拆迁居民大多数为低收入家庭,导致中低

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量猛增,而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明显供应不足,导致供需矛盾激化;暴力拆迁造成的恶性影响巨大;因城市拆迁上访人数呈递增趋势。

三、城市拆迁问题的对策

1、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另外提供房屋以供居住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拆迁安置可以一次性安置,即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住房问题,也可以先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或由被拆迁人自己寻找房屋过渡,待正式房屋建成后再行迁入。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者的保护角色: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但是拆迁者相对于被拆迁者具有信息、资金等各方当面的优势,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般不会受到侵犯,相反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者,凭借他们自身的力量,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在保证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增强这类群体适应当前社会激烈竞争状况的能力,进而摘下“弱

势群体”的帽子。

3、完善城市拆迁的法律法规:当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应该很多。在中央,主体性法律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在地方,省、市甚至(区)县都出台了相应操作性政府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法规之间,政府文件和政府文件之间,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之间没有必要的呼应,相互之间无法构成一个整体,这迫切需要我们尽快整合其功能,弥补两者之间的裂缝。

4、建立完善的拆迁监督机制:由于房屋拆迁活动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种种行为,因此,在现实操作中稍有不慎就极容易发生损害广大移民权益的情况。作为拆迁管理着角色的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的监督工作。

虽然城市拆迁及由他而引发的在当前社会的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侵犯了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相信是问题就会解决,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人类的智慧与文明将会使城市拆迁真正变成造福群众的幸福工程,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在不远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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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阳.《城市房屋拆迁现状分析及对策构想》,中国知网

[4]孙标.《浅析城市拆迁中的利益主体及相互信任关系》,[J]江苏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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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庆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8期

[6]贾静、马梅娜.《城市拆迁中政府角色错位与正确定位》,[J]实证分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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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庆玲.《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8期

[9] 吴庆玲.《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8期

[10] 建设部.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16篇:拆迁问题研究

拆迁问题研究

拆迁是城市建设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必要的拆迁既可以改善人们居住质量,优化人居环境,还可以提高城市品位乃至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进步。应该说厦门的拆迁环境是好的,相关的拆迁法规也是较完善合理的,这一点从当前的一个交易实情可以看出:哪里有拆迁,人们并不是急着卖房子,那里的房子反而成为购房者青睐的对象。但是毫无疑问,拆迁总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这样那样的影响,比如家庭内部长期累积的隐性矛盾因此显现,对新住区生活的不适应等等,加上拆迁过程中的个别不当行为,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就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拆迁环境,而拆迁环境的完善又需要拆迁各方当事人更加理智的思考与积极配合。

补偿标准是否向被拆迁人倾斜?

考虑到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的地位,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在补偿标准方面向被拆迁人做了哪些倾斜?

解答:我市赋予了被拆迁人在补偿方式、安置房地点等方面的选择权,这是严格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除此之外,厦门拆迁补偿上还有许多优惠措施。比如说,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都可获得区位房屋补偿价10%的奖励。实行异地安置的,即安置房屋距拆迁房屋直线距离在5公里以上的,当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含楼层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为鼓励货币补偿,凡选择货币补偿的,相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除市场评估价较高的房屋外,均可享有一定数量的补贴金额。此外,对于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设置了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且对超面积购房款给予缓交或适当减免。

问题2

拆迁补偿能否讨价还价?

城市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在多数人看来,市场评估价就意味着可以讨价还价,是这样的吗?

解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如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通过书面申请,要求评估单位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来解决。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格是法定的补偿价格,拆迁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也不能将其作为协商补偿价格的参考。因此,拆迁补偿并不适用民事活动中的讨价还价。

问题3

不同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一致?

目前,与市政公益事业项目相比较,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难度较大,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不配合拆迁的现象比较多。那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高于市政公益事业项目?

解答: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补偿标准上并没有区别。如果二者的补偿标准存在区别,那么对因市政公益项目而被拆迁的居民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此,从立法角度上看,二者的补偿标准应保持一致。

问题4 拆迁法规对拆迁人、拆迁公司有什么基本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人接触最多的是拆迁人、拆迁公司。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他们的工作态度、政策水平、方式方法息息相关。

解答:拆迁法规要求拆迁人、拆迁公司应做到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房屋拆迁工作。具体地说,第一,要学会换位思考。在工作中,从“假如我是被拆迁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尊重被拆迁人。做到以情动迁、以理服人。第二,确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拆迁。要做到拆迁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拆迁补偿标准前后一致,拆迁过程公开透明。第

三、对被拆迁户要做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多给予一些关心和理解。第

四、必须持证上岗,充分理解掌握拆迁法规、政策。在与被拆迁人商谈时必须做到实质性协商,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所涉及到的内容都要面面俱到,不能走过场。

问题5

评估机构应如何规范评估业务?

城市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如果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拆迁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反之,被拆迁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而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成为拆迁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

解答:拆迁补偿价格原来由政府定价,现在转为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定价,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切实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否则就会侵害到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拆迁的评估过程中,首选市场比较法,因此案例的选取是关键,评估机构要认真对待,必要的时候要到现场调查、取证,以确保选取案例的准确性。同时,在选取二手房交易案例时,还应考虑剔除因合理避税而低报交易价格及交易价格包含装修费用的情况,避免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评估机构对拆迁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复核申请应认真对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问题6

行政裁决在拆迁中有什么作用?

目前,部分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的抵触情绪较大。能否对行政裁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作用作个说明?

解答:拆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裁决是拆迁主管部门以居中者的角色做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当事人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表明他们接受并已认同裁决。这时裁决书与签订的拆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题7

为什么要进行强制拆迁?

随着全市房屋拆迁项目的不断增多,强制拆迁量也随之增多。从表面上看,这与构建和谐社会似乎是相矛盾的。

解答:这是个比较敏感又难以回避的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强制拆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抵触。其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拆迁裁决与强制只要是依法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拆迁补偿标准在所有被拆迁人面前人人平等,让积极配合拆迁、早签协议早搬迁的被拆迁人不吃亏,让漫天要价、无理取闹、不配合拆迁的少数被拆迁人占不到便宜。因此,拆迁裁决和依法强制拆迁是为了维护整个拆迁项目的公平与正义,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一致的。

问题8

拆迁涉及家庭成员内部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让一些家庭内部长期累积的隐性矛盾显现出来,对此类家庭成员内部纠纷的处理,往往影响到拆迁的顺利与否。

解答:有些被拆迁房屋业主已过世,但是继承人较多,在拆迁过程中继承人相互之间争夺房屋使用权现象较普遍。对此类家庭成员内部纠纷的处理原则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保持“三不变”原则:一是保持所有权人不变;二是保持使用权人不变;三是保持代理人或代管人不变。具体的说,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安置房产权证上就写谁的名字,被拆迁房屋的钥匙归谁持有,安置房的钥匙就归谁持有。对家庭纠纷的处理只能通过家庭成员之间协商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拆迁人、拆迁公司、拆迁主管部门均无权改变其现状。

问题9

被拆迁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许多市民而言,拆迁是影响生活的大事,市民应如何理性地应对城市拆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答:被拆迁人应提高依法要求拆迁补偿的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拆迁的评估报告,如果认为不合理,应主动书面申请复核或提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要采取不让丈量、不让评估、不参加协商等回避方式或采用极端的手段来阻碍房屋拆迁的进程。否则,超过最后搬迁期限仍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将被取消搬迁奖励。

问题10

今后我市房屋拆迁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归纳起来,房屋拆迁工作的重点一是政策,二是执行。在政策已基本完善的前提下,今后的工作重点在于执行,要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解答:重点在于加大对拆迁的监督与管理。监督方面,将加大对拆迁人的补偿行为及拆迁公正性、透明性的监督。管理方面,要严把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关,通过拆迁许可听证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对合理的要求给予充分考虑。

为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拆迁主管部门还将加大行政裁决的力度,不让依法配合拆迁的被拆迁户吃亏。我们正在积极探索新的奖励激励机制,以扭转目前某些被拆迁人争后恐先的被动局面,鼓励所有被拆迁人争先恐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缩短拆迁期限,以适应我市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此外,今后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将逐步考虑部分就地返迁,同时还要加强安置房配套设施的建设,多建设一些小户型安置房,以缓解部分经济困难的被拆迁人因拆迁造成被迫提前进入房产消费的压力。

第17篇:申论:拆迁问题

申论范文:拆迁问题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利,并且增加各部门

的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并且把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使拆迁的悲剧减少,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18篇:拆迁问题调查报告

贠庄村拆迁问题调查报告

放假期间,我发现同学村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贠庄村、原属洛阳市宜阳县丰李镇)兴起了盖房子的热潮,集合家家都在盖,而且白天不盖夜里盖,盖得房屋工事粗劣,质量不高,而且家庭里面宅基地都盖满了,见到这种情况我很诧异,于是我了相关情况,做了关于洛龙区丰李镇贠庄村相关拆迁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丰李镇的归属。

丰李镇位于洛阳市宜阳县东部,东接洛龙区古城乡,西连宜阳县城关乡,南与伊川县鸦岭乡接壤,北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隔洛河相望。解放初期,丰李镇曾经是洛阳县第七区,1956年设丰李乡,1958年改公社,1983年改乡,1996年建镇。1997年,面积59.5平方千米,人口6.4万,辖丰李、贠庄、南营、牛屯、圪矶、薛营、小李屯、邢屯、崔村、侯城、李王屯、王屯、西庄、石门、小作、尹屯、西霍屯、牛庄、黄龙庙、前窑、山底、流水沟、呜鹤、油坊头、东漫流、马窑、河口、梁屯、毕沟、小营、东军屯、西军屯、东坡、溢坡35个行政村。

2006年1月,将西霍屯、邢屯、梁屯、王屯、油坊头、毕沟、侯城、小营等10个村划归洛阳市洛龙区,剩余25个行政村仍归宜阳县丰李镇管辖。

近年来,随着新区建设不断快速推进,市委市政府立足洛阳发展大局,决定将临近洛阳新区的16个行政村融入新区发展(包括贠庄村),调整归属洛龙区管辖。新调整的丰李镇16个行政村有157个村民组,3.2万人,面积30平方公里。

二、丰李拆迁的相关政策。

为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洛龙区出台了《关于实施集体土地和谐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和《洛阳新区核心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文件规定,对主动签订民宅拆迁

补偿协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自拆或放弃旧宅的,给予民宅所有人房屋主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动完成自拆或放弃旧房的,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即可享受洛龙区制定的新区核心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拆迁的,可优先享受洛龙区就业安置政策,免费进行就业岗前培训,其家庭成员可有三次就业机会,确保一人就业。此外,洛龙区还设置了村民特殊拆迁奖、先进奖、村特别贡献奖,并公布村民免费办理房产证、优惠燃气初装费等一系列措施。

三、贠庄的相关问题。

由于贠庄村还处于较偏远的相关拆迁重建区域,集体搬迁还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而对于搬迁后的住房安排又是与现在住房面积有直接关系,所以掀起了盖房热潮,相关部门也有干预不允许建房,但这只是一种干预,农民都想我盖起来你还能给砸了,于是就晚上盖,当然搬迁时政府是否能组织的很好也为可知,因此群众都是抱着有备无患的心态,这也是老百姓应该有的毕竟是关系到自己命运的问题,这些我认为都可以理解,网络上也穿有许多关于搬迁时的许多负面问题,因此老百姓就更加大力度来解决,以求有个着落,我想着也应该是政府应该解决的问题,给老百姓的生活一个保障。

四、我的一些看法。

有些村民对拆迁的看法还不够,只顾自己利益,只管自己吃没吃亏,所以要进一步加大对拆迁安置的宣传和思想工作力度。其次要明确安置政策做到五个明确(1)明确安置地段与用地;(2)明确经费落实情况;(3)明确回迁时间;(4)明确重置价格;(5)明确困难户的补偿优惠政策,使群众心里有底踏实。再次要带着感情,不厌其烦地做好一户一事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困难户、“钉子户”的工作,既要讲大局,讲政策,该坚持的一定要坚持,晓知以理,又要理解他们,能照顾的一定要照顾,柔中有刚,刚柔相济。达到让通情达理先拆者不吃亏,真正的困难户得到实惠,无理取闹的“钉子户”占不到便宜。

第19篇:征地拆迁工作汇报1

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情况汇报

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于2010年6月开始开展,由于征地工作难度太大,经县政府领导同意,10年8月暂停。今年3月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再次开展了该项工作。通过各级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进展顺利初见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地工程基本情况

贺龙体育馆征收土地位于容美村

三、四组(中坝)征收土地总面积84.05亩,其中农用地79.69亩(菜地71.57亩,园地5.02亩,苗圃0.41亩,坑塘水面2.69亩),建设用地4.36亩。涉及征地农民103户,拆迁户14户。

二、征地工作进展情况

3月28日成立了以容美镇党委书记、镇长李世祥为组长的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决定开展征地农户入户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征地农户的基本家庭情况以及对贺龙体育馆征地意见等基本情况。

6月10日各级征工作部门讨论制定了《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贺龙体育馆征地户享受安置房协议书》以及《容美镇贺龙体育场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单》。决定对征地农户进行逐户进行政策宣传讲解。

6月20日全体专班人员齐心协力开始分组进行入户征地,根据征地农户的不同情况,分户、分对象签订了《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贺龙体育馆征地户享受安置房协议书》。

截止7月14日,已签订《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x户 ,征地X余亩;《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x户;《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X户。 截止2009年5月30日,完成全线正线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开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设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线永久性用地、弃取土场临时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种拆迁物的核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线建设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线已提供正线建设用地14057.6亩,其中,弥勒县提供8304亩,占总数的75%;开远提供3965余亩,占总数的90%;蒙自提供1788.6亩,占总数的73%。全线提供弃取土场临用地3174亩,弥勒已提供28处,2600余亩,开远提供409亩,蒙自提供165亩。全线迁坟2911冢,其中,弥勒迁坟1195冢,开远迁坟609冢,蒙自迁坟1107冢。全线房屋、通信、电力管网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已完成房屋拆迁100余户,拨付线网拆迁费2000余万元。7家通信线网拆迁协议已签定,并全面实施拆迁工作。电力拆迁仍在恰谈之中。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地亩图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出入较大;地上各种拆迁物数量增多,价格增大,三县市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都有较大突破。

2、军用土地征用、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拆迁工作难度大,费用高。虽然多次与军方协商,终因要价太高至今仍无协商结果。

3、由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补偿政策带来巨大影响。此标准在国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

理条例》基础上提高较大,许多乡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部份群众已到县、州、省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工作难度加大。

4、弥勒东方红农场属省农垦总局管辖,基层单位要求每亩补偿8万元,比弥勒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每亩高45000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安置部份职工就业,安排部份职工提前退休等附加条件。目前仍在协商之中,尚未提供用地。

5、沿线少数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不太支持,阻扰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和领导过分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其实施小项目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感到十分为难。

红河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20篇:绍兴县拆迁工作汇报材料

全县拆迁工作情况汇报

县建设局拆迁科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一、2006年以来全县拆迁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我县拆迁工作坚持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县城建设服务的理念,完善拆迁政策,理顺拆迁体制,加大拆迁力度,化解拆迁矛盾,拆迁工作按既定目标得以顺利推进。2006年至今2009年,全县已累计拆迁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447万平方米。回顾四来我县拆迁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规划先导,有序推进。根据县委、县政府 “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的工作主题和建设“国际纺织之都,现代商贸之城”的城市目标定位,按照“好、快、稳、省”工作要求,按年度制订全县房屋拆迁计划,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进了全县的拆迁。

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全力推进。2006年上半年,我县撤消了原来的县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了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工作机制。在重点镇、街选配一名党委副书记具体抓拆迁工作,抽调优秀干部充实到拆迁工作第一线,把拆迁工作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考验干部的重要途径,把拆迁工作纳入对镇街、开发区和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明确相关镇街作为拆迁责任主体,书记、镇长(主任)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真正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镇街设立专门的拆迁工作办公室,做到专人负责。国土、建设、

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支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而为拆迁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科学制定政策,稳步推进。拆迁工作能否得到广大群众支持,关键在于政策。政策合理,符合老百姓的意愿,维护老百姓的权益,群众就会拥护。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体现政策的连贯性,又充分顾及拆迁群众的利益。以县政府12号令《绍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县政(2002)64号文件《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为主要政策文件及与之相配套的八个文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进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制定及评估办法,提高了在城市房屋和集体房屋拆迁中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对选择产权安置调换的住户,坚持“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安置。

四是严格拆迁管理,力求规范。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实行“拆管分开”,使政府推进和市场操作有机结合;二是统一了工作程序,对产权认定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存档,要求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三是强化拆迁审核。加强对镇街的业务指导,积极与国土、财政、房管、规划、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合作,切实发挥县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小组作用,对全县房屋拆迁中的确权、设备报废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为各项目拆迁顺利推进“保驾护航”;四是规范拆房施工招标办法,全面加强对镇(街)拆迁安置工作的指导和把关。五是加强行业管理,对于拆迁施工单位及拆迁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高效施工的教育,从而加快拆房速度、提高拆房质量。

二、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

2009年,全县拆迁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镇

街全力以赴推进,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有力,较好地完成了拆迁任务,拆除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35.36万平方米,完成年度任务的112.8%。城区(中心城、柯开委、柯岩度假区)拆迁强势推进,完成拆迁94万平方米。在城区的带动下,新型镇街等拆迁工作也同步推进。杭甬客专、萧甬高架、绍诸高速等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拆迁推进迅速,完成拆迁35万平方米。拆迁扫尾快捷高效,特别是齐镜水路、安昌国际村、柯岩独山、平水昌锋等项目拆迁任务的全面完成,有力地推进了全县拆迁工作。

全县拆迁工作推进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国家拆迁新政即将出台对我县拆迁工作的影响,部门即镇街拆迁力量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拆迁供地有待于进一步加快。

三、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

2010年,全县拆迁任务依然繁重,县建设局将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全县拆迁。目前,全县正在实施拆迁项目48只(其中遗留项目37只,结转项目5只,新增项目6只),拆迁总面积112.45万平方米,已累计拆除8.18万平方米。

1、加快推进项目拆迁。中泽一期、二期拆除6.4万平方米,柯岩西担山地块拆除1万平方米,县中医院M-04地块拆除1万平方米,平水西湖桥村、柯岩州山地块、华舍西周上午头等三个拆迁项目38.17万平方米已完成丈量评估,即将实质性启动。

2、修订完善拆迁政策。一是梳理历年来我县拆迁政策文件,使之更加系统简明,便于操作;二是完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制定及评估办法,保留并适当提高基准价格,适当提高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三是及时做好国家新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政策完善准备工作。

3、调研拟定拆迁计划。去年年底以来,经调查摸底,2010年拆迁初步计划新增总建筑面积约176.7万平方米。其中城区(中心城、柯开委、柯岩度假区)约123万平方米,主要是华舍张娄地块20万平方米、西周、上午头地块16万平方米、柯桥柯东地块20万平方米、柯岩州山综合地块18.5万平方米、梅墅村16.6万平方米、湖塘亭山地块11万平方米等;滨海工业开发区11.5万平方米;新型镇街约36万平方米。

四、下步打算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调整并重新明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镇(街)及主管部门的拆迁工作力量有待于进一步配强配好,进一步加强县拆迁工作管理和监督。

2、加快拆迁规划。一是及早排定2010年拆迁计划,初步拟定新增项目30只,总建筑面积约168.7万平方米;二是及早启动2010年的新增拆迁项目,统筹谋划,确保新项目顺利启动并积极实施。

3、加快项目推进。一是围绕新县城建设,重点要加快推进华舍张娄、西周上午头、柯桥柯华路西侧地块、柯东区块、柯岩州山区块、梅墅村、亭山地块、齐贤新区二期、官湖沿611工程等。二是围绕新城镇新社区建设,加快推进平水四丰住商地块、东桃地块、马鞍新围商贸地块、兰亭、漓渚、陶堰集镇改造等项目。三是要不遣余力扫清遗留户,尽快扫清金昌F1号楼、中泽一期、二期、萧甬高架等遗留项目,确保及时有效供

地。

4、加快政策完善。进一步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县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各类价格标准于3月底前出台。

社区拆迁问题工作汇报
《社区拆迁问题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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