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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综合卫生监督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20:1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意见书

东关地村卫生所

围场县四合永镇掌字村

姜冠军

7526364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诊疗活动。

2、严格按照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诊疗活动。

3、对无能力、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

4、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不符的医学证明。

5、不得超范围从业和使用基本目录以外的药品。

6、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成立疫情报告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

7、发现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大力宣传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发现相关病例及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并督促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传染病日报、零报制度及预检分诊制度并对相关传染病主动搜索。

8、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对购进的消毒剂与消毒器械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及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及时进行登记相关项目存档备查。

9、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销毁并留有记录。设立医疗废物暂时存放设施,并有明显标示。暂存设施应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专人管理。医疗废物存放不得超过2天。

10、执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各项制度,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有公式,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品专架存放,并有明显表示。对过期失效药品必须下架单独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不得继续销售。所售药品必须进行价格公示,制作价格标签,做到公开透明。村卫生室必须从乡镇卫生院调拨药品,不允许私自采购。

11、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诊疗活动。

推荐第2篇: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护士条例 ...........................................

5、处方管理办法 .......................................

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 有关批复及司法解释

1、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

2、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

3、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

4、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

5、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第三部分 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业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个体医疗机构行医 ..................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三、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

四、乡村医生擅自执业 ..................................

五、未办理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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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行为

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6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76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77

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7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六、医师违法行医 ......................................

七、护士违规执业 ......................................

八、乡村医生违法行医 ..................................专项诊疗服务

一、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

二、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

三、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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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臵、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

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臵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臵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臵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臵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臵申请书;

(二)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臵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臵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臵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臵的,发给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臵,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臵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臵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臵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臵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13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臵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臵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合理配臵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臵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臵审批权

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臵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臵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臵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臵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臵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臵医疗机构,由设臵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臵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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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臵单位或者设臵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臵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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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臵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臵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臵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臵;

申请设臵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二)设臵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设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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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臵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臵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臵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臵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臵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臵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臵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臵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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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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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臵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臵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臵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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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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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名称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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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臵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臵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臵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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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 执业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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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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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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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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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 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 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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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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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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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臵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 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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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臵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九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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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士 条 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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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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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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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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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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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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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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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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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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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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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一、卫生监督联络员监督检查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增强机构依法执业自律性,加强与卫生监督机构的协作沟通。

二、计划及措施:

(一)每季度对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出的相应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向局卫生监督所,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报表》的形式报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二)定期在本院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三)定期调研本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适时与卫生监督机构沟通,及时制定、落实持续改进措施。

三、联络员成员:

总联络员:XXX 部门联络员:XXX

四、卫生监督联络员职责:

(一)总联络员

负责部门联络员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制定本单位监督检查目标、计划及措施,通报交流有关依法执业职责履行情况,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部门联络员

1、负责与卫生监督机构沟通联络,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及时将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医疗机构进行传达并组织贯彻落实。

2、负责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法、程序,每季度检查一次,建立检查档案,并负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落实。检查范围和职责由医疗机构根据联络员所在部门职责予以明确。每年2次(分别为6月底和12月底)向管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部门负责牵头,汇总上报。联络员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及上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报表。

3、负责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培训宣传的,联络员应积极配合并参与。

4、定期调研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适时与卫生监督机构沟通,及时制定、落实持续改进措施。

XXXXXXXXXX医院 2014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表

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供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站检查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一、基本情况: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效期至201年 月 日 许可项目:

(二)人员 现有医务人员 名,其中执业医师 名(含中医 名)、执业助理医师 名(含中医 名),无资格人员 名。其他:

(三)诊疗场所 面积: ㎡

功能区布局是否合理( )

二、依法执业情况

1、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 )否( )未检查( )

2、未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 )否( )未检查( )

3、诊疗活动未超出登记范围:是( )否( )未检查( )

4、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 )否( )未检查( )

5、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 )否( )未检查( )

6、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 )否( )未检查( )

7. 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 )否( )未检查( )

8. 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 )否( )未检查( ) 9. 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是( )否( )未检查( )

三、传染病防治工作 (1)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

有疫情登记本(是 否),是否有记录(是 否), 有传染病报告卡(是 否), 按规定报告传染病(是 否)(上年度报告例数 )。 (2)疫情控制工作监督检查

对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及时进行转诊(是 否),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并有工作记录(是 否), 个人防护符合要求(是 否)。

(3)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有消毒管理制度(是 否), 室内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是 否),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是 否)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是 否),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是 否),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是 否),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 否),参加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是 否)。 (4)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

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 否), 分类收集(是 否), 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是 否), 有交接记录(是 否), 暂时储存设施(暂存点)符合规定(是 否), 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符合要求(是 否), 参加相关知识培训(是 否), 实行集中处置(是 否), 是否由医疗卫生机构代收后集中处置(是 否), 自行处置设施、方法符合要求(是 否)。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名): 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名):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有( )无( ) 1.2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登记号 : ;

1.3 核准诊疗科目: ; 1.4 已开展诊疗科目: ; 1.5 是否按期校验

1.6 变更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名称未做变更登记 1.7 《执业许可证》买卖、转让、租借 1.8 《执业许可证》过期、失效 1.9 《执业许可证》伪造、涂改

诊疗科目开展情况

2.1 按照《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护人员执业情况

3.1 抽查执业医师 人,可出示《医师执业证书》 人、未能出示 人, 3.2 可出示的《医师执业证》中与执业地点一致 人、不一致 人 3.3 抽查执业护士 人,可出示《护士执业证书》 人、未能出示 人, 3.4 可出示《护士执业证书》的按期注册登记 人、未按期注册登记 人 3.5 有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乡村医生证》单独从事诊疗活动

日常开展诊疗活动情况

4.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4.3 有无违法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4.4 有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4.5 是否按规范要求使用血液(★) 4.6 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疫苗注射(★)

职业放射卫生开展情况

是( )否(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是( )否( ) 是( )否( ) 4.2 “出租、外包科室”名称为: ,承包方: ;

有( )无( ) 有( )无( ) 2.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科室 : ;

是( )否(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联系电话:

4.7 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开展人流、B超性别诊断等诊疗活动 有( )无( ) 5.1 诊疗场所是否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5.2 放射诊疗人员有无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定期培训和体检(★) 5.3 有无制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上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

6.1 有无专人 统一向 上报传染病疫情 6.2 有无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计划、记录及内容 6.3 有无传染病诊断、报告、登记、核对制度 6.4 有无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检查机制(★) 6.5近六个月有无传染病疫情个案

6.6 个案有无正确、及时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并上报 6.7 有无传染病疫情报告专用登记本

6.8 门诊日志有无如实对个案填写传染病诊疗情况(★)

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7.1 机构内所用非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在本单位进行灭菌消毒

7.2 非自行灭菌消毒,该类器械由 统一消毒后供应(★) 7.3 有无使用失去灭菌效果或过期医疗器械情况

7.4 有无对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含一次性)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7.5 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分别由 和 供应 7.6 医务人员有无传染病应急防护设施(口罩防护服等)

7.7 医务人员手部消毒使用:①洗手液②消毒剂

医疗废物处理

8.1 有无专人或科室 统一处理医疗废物 8.2 有无对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

8.3 有无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及报告、登记、核对、应急事故处理制度 8.4 有无分类存放医疗废物(损伤性、感染性) 8.5 存放容器是否合理、显眼并能正常使用

8.6 暂时存放医疗废物位置是否合理,有相关防护设施 8.7 是否对外送处理医疗废物数量进行登记并核实去向

8.8 医疗废物外送至 集中处理, 天/次 食品安全开展情况

9.1 单位内附设集体食堂有无办理《卫生许可证》(★) 9.2 有无制定疑似食物中毒等事件上报制度

卫生监督员签名:

备注:

2、划横线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是( )否(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有( )无( ) 有( )无( )

1、★部份如果该单位未开展按行为可以为缺项不填写

被检查人签名:

检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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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联 系 电话:

一、医疗服务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 )否( )

若无效,注明具体情况: 。

2、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 )否( )

超范围,性传播疾病 □ 口腔 □ 医疗美容 □ 其它:

3、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做登记 是( )否( )

具体注明未登记项目:

4、抽查医师5名,持《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名。抽查护士5名,持《护士执业证书》 名。

医师注册类别与执业类别不一致 人,注册范围与执业范围不一致 人,注册地点与执业地点不一致 人。

护士注册执业地点与实际执业地点不一致 人。

5、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 )否( )

若存在,具体出租、承包的科室是: 。

6、是否存在非法刊播医疗广告 是( )否( )

违法刊播医疗广告,具体违法内容:(选择以下内空)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出有效期限 □

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内容不符 □ 其它:

7、是否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是( )否( )

是否存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考核合格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是( )否( )

8、处方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是( )否( ) 处方是否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是( )否( )

9、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是( )否( )

二、疫情报告情况

10、是否有门诊日志 是( )否( )

门诊日志登记是否齐全 是( )否( )

11、是否有传染病报告登记簿

12、是否使用国家法定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的法定传染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告

13、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填写是否齐全

三、医疗废物处置

14、是否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15、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

16、医疗废物包装物、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

17、医疗废物处置:交集中处置单位

自行处置:焚烧 □

四、预防控制措施

18、一次性医疗用品是否做到“一人一用”

19、待用无菌物品和无菌敷料有无注明灭菌日期 20、消毒登记是否齐全

21、使用的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是否符合卫生部要求

五、处理意见

被监督单位签名: 监督员签名: 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其他: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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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汛期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汛期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县卫生局:

今年我县各地不同程度受灾,为确保灾后不发生重大的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所根据安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加强汛期生活饮用水及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监秘[2010]3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1、成立执法检查组:卫生监督所抽调了精干力量,组成专班,深入基层,对灾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运行及水质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共检查27家集中式供水单位。

2、检查方法及效果:①加大宣传力度。上门张贴了宣传材料50份,在政府网站公布了检查要求,在电视台上飘动警示字幕5天。对每个厂家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了供水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并将每月进行快速监测纳入常规化管理渠道;②现场快速监测。现场共抽水样87份,使用进口监测试剂进行快速报告,合格率为43%;③规范了水厂的运作程序。一是要求按环保局要求设立水源保护区,并且树立警告示标牌;二是要求强化自检,对发现问题的立即送检;三是加强供水设施的检修,要求各水厂全面

检修;四是加强消毒措施,确定专人负责,并做到消毒有记录,用药配比正确,确保出厂水达标。④规范了水厂的内部管理资料,制订并下发了《被监管单位目录》,并督促8月底报送验收。

3、迅速处置群众投诉案件。共受理2起,均由网络投诉县长批转承办。一是程营水厂无证经营并且原水直供用户,此案已立案查处,进入听证程序;二是西口水厂水质不合格事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二、存在的问题

1、水源保护工作各地重视程度不同,发展不平衡,只有少数几家(如河塌、县自来水厂)设立了标准的界址和警示。

2、水质消毒效果普遍较差,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难以保障消毒效果。

3、农饮项目水厂小而陋,基本建设均没有进行卫生学评价。

三、改进意见

(一)重视水源的保护。各地应抓住环保局划分水源保护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切实落实标准的界址及警示区,在水源保护区内要派专人巡视,遇到破坏水源的要及时报告处理,从源头上保证水质。

(二)加强水质消毒工作。各水厂要派专职人员专职负责消毒,要正确配比用药浓度,做好记录,加强自检,对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利用农饮工程契机,使涉农水厂规范建设上台阶。一要在主体建设中设计卫生专篇,按图施工;二是改建、扩建

项目首先考虑合理布局,流程规范并通过卫生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三是完善水厂内部资料,按《被监督单位档案目录》进行收集整理。

四、建议

(一)适时组织水厂技术人员培训,在业务操作上提高水平。

(二)农饮工程项目与水利局联合出台政策形成,涉农水厂规范运作若干意见(包括建设、管理、资金运用、技术处理),使农饮工程更加惠农利民。

(三)卫生部门加大巡查、指导频次和力度,加强快速监测能力建设,将水质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进行动态管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推荐第8篇: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XX市卫生监督所

2010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所在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注重卫生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新形象,认真开展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XX市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结合《XX市2010年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在把好卫生许可准入关,加强食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防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现将201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开展了争创“五个好”先进基层组织、争当“五个模范”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开展了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行风评议等活动。按照“敬业、务实、创新、奉献”的宗旨,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拒腐防变能力,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开展了“遵章守法、

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在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塑造了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2、强化内部管理,建章立制,促进效能建设。今年初,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订了《卫生监督所综合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保证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申请办证时间,为群众办证提供方便,使办证效率大大提高,得到群众的好评。

3、增强团结,提高凝聚力。1月份,在茗汤温泉会议厅举办了春节联欢会。节目形式丰富多彩,有歌舞、诗朗诵、双簧、三句半等节目30余个,全体职工积极参与、观看,气氛热烈。联欢会的举办给职工们带来了欢乐。增进干部职工之间的友谊、团结,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凝聚力。

二、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完成了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报表及总结上报工作。并将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表制成写真图发放到各相关科室,悬挂上墙,明确了承办科室、责任人、工作目标、整治时间、整治重点和范围、相关信息上报、监督抽检和监测、卫生知识培训、进度要求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使每个科室的每一位监督执法人员对全年的工作均能做到心中有数,并按要求逐条逐项落实。为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5个综合卫生监督科、学校卫生

科及3个职业卫生科牺牲了所有的双休日,每天早出晚归,各尽其责,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如期完成。围绕全年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监督信息42期。

(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餐饮业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开展了各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活动。

1、2月至11月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集中清查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乳粉情况进行监督清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餐饮单位5062户次。

2、3月22日至4月15日,10月26日至11月15日,对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小餐饮业(特别是火锅店、麻辣烫等)、建筑工地、学校(幼儿园食堂)开展了彻查“地沟油”和不合格一次性筷子的整治行动。检查餐饮单位321家(其中与废弃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协议42户,餐厨废弃物管理符合要求305户,采购使用食用油脂建立索证索票、验收321户)。未查出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

3、4月1日至4月20日,在辖区范围内针对餐饮单位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检查中型以上餐饮单位29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

业8家。通过检查发现:个别餐饮单位所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不全;从业人员对消毒剂的配比和使用方法不当;6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企业未取得廊坊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验收合格证明。针对检查中各单位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分别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6月1日至11月30日,对全市13家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了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和台帐建立情况、现场加工制作条件、食品储存设施、餐具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和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5、6月10日至7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早点、夜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全市早点摊、夜市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使用“一次性筷子”、“地沟油”,餐(饮)具消毒情况,“三防”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加工或销售过期及“三无”食品;采购食品及原料是否索证(即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购货发票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备案和登记。

6、8月至12月,重点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索取肉及肉制品经营单位相关证照、证照是否齐全、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购进肉及肉制品是否做了登记记录、购进肉及肉制品是否检疫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细致的核查,检查餐饮单位665家,其中417家使用肉类及肉制品,索票、索证齐全,均

建立了台帐

7、10月12日至11月25日,在辖区内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活动。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273家公共场所实施了监督检查。对旅招业、美容美发、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实施了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对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强制性浸脚消毒池的设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游离余氯是否达标等方面。通过检查我市两家宾馆内设游泳场所和一家露天游泳池均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档案健全,水质消毒情况良好。1家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在加强卫生监督的同时,还对3家游泳场所的池水进行了监测。截至目前,共采集游泳池水12份,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

此外,还对11家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情况,卫生现状及清洗、消毒情况,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三)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完成了省卫生厅安排部署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全市20个村街的水源水质进行了监督检验,并通过“疫情网”上报省卫生厅。同时,对市区内所有的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水质采样检验,并对市自来水公司所属的20眼供水井水源进行了水样检验,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下发了监督意见书,保障了全市人民的饮水安全。

(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共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544家,要求其接害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五)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医疗机构34家,有6家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医用诊断X射线机38台,CT机5台,对103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和培训。

(六)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检查了4所县级医院,12所乡镇级卫生院,2所民营医院和115所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重点检查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

病疫情报告、控制措施、应急处臵、医疗废物处臵和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活动时内镜消毒工作等情况以及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情况、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储存与分发和对医疗机构疫苗的接种的资质、种类、进货渠道、储存、收费等环节。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技术性指导,并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七)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4月26日至10月22日对全市53所中、小学及6所幼儿园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疫情报告制度、有无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学生晨检、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病因追查及病愈复课登记;学生健康档案;新生入学是否查验预防接种证;如设有医务室,医务室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是否规范;教室、宿舍的清扫、消毒制度、有无记录;使用的消毒液是否索证;是否在不同季节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

5月5日至6月4日,开展了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突击月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57人次,出动车辆210部次,检查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282家(学校食堂62家;周边餐饮单位220家),其中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215户,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544人。检查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基础条件差,硬件设施投入不足,

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卫生知识缺乏对餐饮卫生不够重视,索证索票不齐全。对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意见867条。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6月至10月重点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查、原料管理、仓储管理以及产品备案情况和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37家,化妆品储存条件、标签标识及有效期均合格,制度建立及索证、索票合格的36家,1家索证不齐全,给予了警告。

(九)保健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8月5日至11月18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营店、药点和商场超市的保健食品专柜进行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52家,其中药店43家,商场、超市8家,保健品专卖店1家,检查保健食品268种。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能够守法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经营的保健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从2010年6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明查暗访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放过一个细节,不隐瞒一点真相。通过排查,对我市医疗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为各阶段的集中

检查打下了坚实基础。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出动检查车185余辆次,执法人员652余人次,接到群众举报8起,查处取缔非法行医10户,没收药品18箱,价值人民币2.7万元。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市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整改,各医疗机构外聘人员都主动到县卫生局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规范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为净化全市医疗服务市场,创造一个和谐、安全、公平的就医环境提供了先决条件,也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医疗保障。2010年11月,我市针对集中执法监督检查的处理情况,再次对查处及提出整改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重点督查。对责令整改而不整改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进一步处罚。

(十一)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我市未设立血站,XX四院、XX市二院为我市两个指定供血点,所有临床用血都由廊坊市中心血站统一供应,而且都成立了输血管理委员会。血库“医院输血管理系统”运行良好,能实现与廊坊血站的正常联网使用,血库人员有执业资质,有相关上墙制度。并与各医疗机构签订了卫生系统临床用血管理责任状,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名义自采自供血液,如违反相关规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执法人员对各医疗机构血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不存在非法采供血问题。

三、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确保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了《2010年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并将于4月开始设立“每月学习日”,举办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培训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培训原则,采用集中授课、自学、模拟演练、问题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解决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以适应卫生监督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2、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质量,充分展现执法为民、服务规范、技能过硬的精神风貌,营造“讲学习、钻业务、练技术、比水平”的良好氛围,2010年9月3日,副所长XXX带领三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XX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2010年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技能比赛”,并取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我所将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单位,打造一支专业知识过硬、技术全面、反应快捷灵敏、工作高质高效的监督员队伍,为推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1、3月15日上午,参加了市政府在XXX大剧院门前广场举办的纪念“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服务”大型

咨询服务活动。设立了咨询台、悬挂了宣传条幅,摆放了《食品安全法》宣传展牌,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宣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介绍卫生监督的职责范围,耐心告知大家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共解答群众咨询200余名,散发各类宣传材料15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本,有效地普及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消费卫生知识,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4月24日至5月1日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以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宣传对象,以“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6000余份,展出展牌8张,张贴宣传标语6条,接受现场咨询人数累计五百余人,同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

3、4月29日在市区繁华地段设臵了《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点,开展了以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知识为内容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000余份,展出展牌4张,张贴宣传标语2条,接受现场咨询人数五百余人。

4、5-7月份是手足口病的高发期,我市出现多例手足口病,为防止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内的暴发流行,5月份对市内所有托幼机构发放《预防手足口病宣传彩页》10000余册,加大对幼儿家长手足口病知识的宣传。

5、2010年9月6日—12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安全饮食,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此次宣传,分别在卫生监督所门前、市区繁华街道、国际酒店、皇冠大酒店等人员密集地带设臵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点,开展了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当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为主要内容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宣传册300余本,制作展板5张,张贴宣传标语6条,接受现场咨询人数累计五百余人,在《XXX》报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连载2期,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

通过宣传培训活动的开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预案、食物中毒应急处臵预案、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于8月9日,组织开展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

2、开展重大活动卫生监督安全保障工作。圆满完成了“人大、政协”会议、“XX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举重比赛、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6月份中高考期间卫生安全保障任务、361°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XX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游泳比赛、第三届XX文化艺术节暨XX建市20周年庆典、全

国县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期间卫生安全保障任务。根据各种活动不同特点,制定了可行性卫生安全工作预案,保障了活动期间的卫生安全。

3、进一步落实卫生许可网上审批制度。全年共计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647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3家,饮用水卫生许可证6家,放射卫生许可证8家。

4、今年继续完善健康培训证明管理系统。从业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发证大厅申请办理健康培训证明,交费后,由工作人员使用管理软件为从业人员照相、登记,并打印到体检表上,根据体检表及体检结果录入健康培训证明管理系统。体检结果合格的,发放统一编号的健康培训证明;不合格的开据复检通知单,由监督员负责通知其本人复检,如复检不合格,直接将化验单送至综合业务科,并由综合业务科开据调离通知单,监督员送达后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有效防止了漏检和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5、完成了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从业单位电子数据库的建立。

6、综合业务科按照执法文书使用的种类和数量,定期到总务科领取并负责盖章、编号、发放、登记,落实专人负责,对各监督科、学校卫生科和职业卫生科的执法文书每天进行收集、电子登记存档,并做好作废执法文书的登记工作。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按照制定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1、执法责任制建立情况:存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实施文件,建立了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工作流程,建立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罚没物品管理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卫生行政处罚审核审批规定。

2、公示情况:对外公布了投诉咨询电话,公示了办事流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等。

3、卫生监督员风纪及行为规范情况:制定了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和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制度。开展了四次对执法文书的稽查和监督员着装风纪的稽查。

4、案件查处情况:建立了处罚案卷管理制度。今年有处罚案件1起,罚款金额2万元。

霸州市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推荐第9篇: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汇报

2011年**区卫生监督所开展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我所认真贯彻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省、市、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创先争优”和“三思三创”活动,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和尝试了卫生监督稽查与落实执法责任、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稽查模式,扎实开展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011年9月,**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为——件,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为——件,举行听证案件数为——件,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为——件。以上案件均自觉履行,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强制执行案件。对照《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自查,经办案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总体情况良好。

2011年1月-2011年9月,共新发卫生许可证314份,其中餐饮服务许可证145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69份。对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进行自查自评。

2011年1-9月开展内部风纪稽查9次,以着装、亮证、通讯为 1

主要稽查内容。

二、主要做法及成绩

(一)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稽查分工

为确保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全面实施,在区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我所成立了由所长 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三位中层科长为专职稽查人员的“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以点带面、抓好重点、点上突破、面上收获”的稽查工作原则,于年初制定出台了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实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为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了强化执法责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执法的合法性、程序性、公正性,2006年以来,我所相继制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办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着装风纪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稽查制度》等。

在着装风纪、举报投诉、行政处罚、卫生许可等方面,明确牵头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在所季度考核小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明确所办公室、综合科为所内部稽查的组成成员,牵头科室具体分工为,办公室负责着装风纪、举报投诉, 综合科负责行政处罚、卫生许可。

(二)强化风纪稽查,塑造良好形象

根据所制定的《着装风纪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办公室牵头每月一次进行监督员风纪稽查,稽查着装是否规范、出勤是否准时、通讯是否通畅。向社会公布监督员风纪稽查投诉举报电话。

今年来,共开展了9次监督员风纪稽查,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发现了个别监督员着装不规范,如:日常外出执法鞋子不规范;个别分所人员上班不准时等情况,对此,稽查人员将发现的问题报所季度考核小组,在该季度考核中扣发了问题科室和人员的奖金,对强化单位内部风纪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来,没有接到社会群众对监督员行风、纪律方面的投诉举报。我所日前被区纪委、区纠风办推荐申报为宁波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示范单位。

(三)重视举报投诉,回复及时高效

我所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畅通双向交流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96301已成为卫生监督工作对外的一面旗帜,对举报投诉的及时有效处理,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对外的形象,关系到群众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满意度。为此,所对举报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规定了明确时限,一般情形,3日内到现场查处;紧急情形,1小时内

到现场查处。2011年1月-2011年9月,共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起,办结 起,其中食品 起,医疗 起,公共场所 起,结案率达100%。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复。

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非工作时间应急组直接查处为补充,按谁承办谁负责,落实对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件处理情况的回复。办公室负责根据举报投诉结案资料,以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抽查回访形式进行稽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稽查结果与承办人的季度奖金挂钩。

我所目前处理各种投诉举报案件的时限均比省所、市所要求的时限提前(往往是即时处理),处理水平和能力也大大提高。投诉人对我所处理举报的时限和质量等方面非常满意,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

(四)重视案件审查,保证执法公正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稽查,综合科对业务科室、分所提出的拟处罚案件,从证据、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执法文书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采取对不符合要求、证据不足的返回重作,并在所季度考核扣分、通报等形式,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文书制作和办案水平,防止行政复议变更和诉讼败诉。

在自由裁量方面,严格执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规则》,规定罚没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综合科参加合议;5000元以上的,由所长审核;10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核;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处罚公权力的过度使用。

(五)案卷评议制度化,法制培训常态化

去年以来,我所组建成立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专业人员库,每季度,由综合科抽取该库的人员,组成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稽查工作组,在已结案的案件中由各科室、分所提交案卷1份进行稽查评分,根据稽查评分情况,评出优秀案卷1件,并当场予以奖励。综合科在稽查评分结束3日内,案卷评议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在单位内网中公布,以达到通过案卷评议、提高整体办案能力的目的。通过加强内部质控,今年以来,我所未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事件,未发生因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单位每季度对全体监督员进行一次以上的法制或业务培训,使培训工作常态化。综合科根据新的法制要求,及时对案件制作规范进行宣贯培训。

(六)加强许可稽查,提升窗口形象

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现场审查均由所办证中心的卫生监督员负

责,所考核小组规定,办证中心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质量由管辖分所、科室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评判,所季度考核小组进行抽查,从制度上加

强对卫生许可证的稽查。所综合科负责对公共场所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等环节的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使卫生许可稽查工作更全面,今年来,办证中心许可证发放质量总体良好。但在季度稽查考核中也有扣分,如分所反映的个别卫生许可资料存在缺项等,特别是缺少审批现场照片资料。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稽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参加过系统培训的人员不多,对所本级开展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还处于稽查工作的初级阶段,特别是对专用稽查文书的书写和使用方面;由于卫生法制与监督稽查方面工作交流、学习培训机会较少,稽查人员相应的法律知识结构尚欠合理。建议上级业务部门加强对基层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些实战性较强的培训。

(二)处罚案卷无法使用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由于宁波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罚案卷中引用了《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而“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处罚软件未考虑,需要在自动生成的文档中作修改,使处罚软件成了登记册,处罚软件还存在不能识别标点的缺陷,需要在生成后的文档中作修改,失去了软件应有的价值,同时又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建议

进一步完善使用“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处罚软件。

今年,我所被宁波市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省卫生厅评为“2010年度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考核前十名”、上个月被推荐申报“宁波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示范单位”、在刚刚结束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中荣获“三等奖”等。成绩属于过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上级卫生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规范、制度,进一步改进、完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推进我区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区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推荐第10篇: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汇报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县政府,对各位领导于百忙之中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县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概况

我县行政区划面积17344平方公里,辖3镇、6乡78个行政村,1个街道办事处,6个国营农林牧场,总人口8.3万人(不含XX农场),其中农村人口5.6万人。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28个,其中乡镇卫生院9个、村级卫生室87个。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401个,其中乡镇卫生院106个。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74人、在职乡村医生123人。2009年,我县被列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第一批试点县,乡镇卫生院于2010年9月1日、村卫生室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是基本药物使用量逐年增加。2010年9月至2014年6月,我县农村医疗机构共采购基本药物688.02万元,其中2011年采购基本药物104.97万元(含2010年9-12月份),2012年采购基本药物74.76万元,2013年采购基本药物267.4万元,2014年上半年采购基本药物240.88万元。目前我县基本药物品种167种,品规达241个,2014年上半年人均基本药物使用量位列黑

河市第一名。二是严格落实网上集中采购政策。乡镇卫生院自2010年9月1日至今、村卫生室自2013年7月1日至今所用基本药物均为网上集中采购,没有网外采购基本药物、采购非基本药物的现象。三是坚持执行药款返还制度。乡镇卫生院的药款缴存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药款返还由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乡镇卫生院的药款由乡镇卫生院存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专用账户,卫生会计核算中心在县财政国库中心的监管下向药品配送企业返还药款。四是积极改进点击配送流程。我县人口少、运距长,基本药物用量少、配送成本高,曾一度出现没有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局面,我们积极与国药控股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哈药集团有限公司、长富医药有限公司等13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协调,采取“先提计划、先按计划配送药品、货到后网上点击、即时确认”的办法,建立了双赢的基本药物网上点击、配送的新程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五是设立县级基本药物管理机构。抽调专人在卫生局成立了县级基本药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点击、配送协调、使用监管、药款返还等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一是科学核定了人员编制。我县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中,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和财政补偿原则,按照省编制部门下达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控制数额,重新核定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共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106名。二是公开招聘了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及院长。为了解决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匮乏问题,2010年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1名,于2011

年1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并全部充实到各乡镇卫生院。2011年3月公开选聘了乡镇卫生院院长9个。三是全面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岗位设臵方案》和《乡镇卫生院岗位竞聘办法》,合理设臵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做到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占有一定比例,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专兼职岗位保持合理的比例,组织完成了职工全员竞聘上岗工作,并签订了聘用合同。落实了绩效工资制度。按照上级关于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的要求,于年初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黑卫办发[2011]294号)的规定,我们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并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调整为40%、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调整为60%。修订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依据省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并于今年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细化、量化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了考核方式方法。全面实施了绩效考核工作。依据《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修订稿)和任务量核定情况,于每年12月末,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各乡镇卫生院依据《考核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三)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的财政保障制度。自2011年开始,我县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全部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保障体制。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实行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年终发放的制度。正常办公经费按月下拨,特殊办公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追加。2011—2013年县本级财政共投入乡镇卫生院运行保障资金955.8万元。

2011年县本级财政投入乡镇卫生院运行保障资金122.4万元。2011年县财政拨付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234.72万元,独生子女费0.25万元,供热补贴9.66万元,第13个月奖励工资9.9万元,办公经费39.08万元,职工医疗保险11.29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31.8万元,购臵医疗办公设备6.2万元,共计拨付342.9万元。其中中央和省专项补助220.5万元,县本级财政投入122.4万元。2011年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为8.68万元。

2012年县本级财政投入乡镇卫生院运行保障资金449.9万元。2012年县财政拨付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295.08万元,独生子女费0.23万元,供热补贴8.89万元,第13个月奖励工资9.16万元,办公经费48.37万元,职工医疗保险11.4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34.26万元,购臵医疗办公设备233.91万元,房屋维修59.94万元,村卫生所管理软件款13.5万元,共计拨付714.7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专项补助264.9万元,县本级财政投入449.9万元。2012年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为10.37万元。

2013年县本级财政投入乡镇卫生院运行保障资金383.5万元。2013年县财政拨付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273.6万元,独生子女费0.25万元,供热补贴9.22万元,第13个月奖励工资9.76万元,办公经费68.15万元,职工医疗保险12.89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36.54万元,购臵救护车61.93万元,购臵医疗办公设备9.32万元,共计拨付481.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专项补助98.1万元,县本级财政投入383.5万元。2013年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15.03万元。

(四)全面推进村级医疗机构改革。一是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向乡镇卫生院提交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点击,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药款按月上缴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存入国库支付中心专用帐户。二是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自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实施以来,我县的87个村级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县新农合政策落实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村卫生室全部使用电子处方和票据。共为87个村卫生室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安装了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村级医疗管理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医疗活动和新农合报销全县联网,收费系统全程接受监督。四是合理确定乡村医生补助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我县共有87家村卫生室,按照人均服务450人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123人;按照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1.6万元的标准,确定了1—2万元的乡村医生补助;按照每个村卫生室0.6—0.8万元的标准(取暖费2000元、水电费800元、网费1200元、办公费500元、差旅费500元、培训费1000-3000元),确定了村级医疗机构运行经费。2013年共拨付乡村医生人员补助93.07

万元,村卫生室运行经费44.9万元,共计137.97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7.2万元,公共卫生定额补助8.88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性补助25万元,一般诊疗费23万元,县本级财政投入73.9万元。五是乡村医生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现有的123名乡村医生中,有18名乡村医生已经达到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金的年龄,开始享受新农保的待遇,其余105名乡村医生按年龄自行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费。

(五)努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一是转变服务模式,提供优质服务。我县自2011年开始乡镇卫生院全部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率达100%。乡镇卫生院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由2008年的12.5%增加到2013年的30.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均有所增加,从根本上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缓解了看病难的问题。二是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养。2011—2014年共选送13名乡镇卫生院医师,参加了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整体水平。2011—2013年共签订了全科医学专业和中医专业定单定向大学生24人,为我县基层医疗机构储存了后备队伍。同时,完成在岗培训乡镇卫生技术人员1392人次、乡村医生329人次。三是完善农村医疗机构装备建设。自2011年开始,我县共为乡镇卫生院配备了立式B超、洗胃机、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糖仪、制氧机、自动血压仪、壁挂式全科诊疗仪等医疗设备;配臵了台式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装了HIS医疗管理系统、博思票据管理系统管理软件,使卫生院的管理更加科学和

规范,为6个乡镇卫生院配备了救护车,极大增强了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

(一)历年来新农合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007年,全县参合人数40626人,参合率为95%,筹资总额198.84万元,补偿支出146.72万元,基金结余52.12万元,其中一般统筹42.14万元、门诊家庭账户结余9.98万元。

2008年,全县参合人数41302人,参合率为96.96%,筹资总额332.79万元,补偿支出299.52万元,累计基金结余85.39万元,其中风险基金 15.89万元、一般统筹基金 64.95万元、家庭账户4.55万元。

2009年,全县参合人数42223人,参合率为97%,筹资总额516.83 万元,补偿支出420.80万元,当年基金结余96.03万元,其中风险基金27.29万元、一般统筹基金68.74万元。

2010年,全县参合人数44744人,参合率为99.16%,筹资总额674.01万元,补偿支出618.55万元,当年基金结余55.46万元。

2011年,全县参合人数45076人,参合率为99.34%,筹资总额1041.82万元,补偿支出796.21万元,当年基金结余245.61万元,其中风险基金103.67万元、一般统筹基金141.93万元。

2012年,全县参合人数46017人,参合率为100%,筹资总额1334.5万元,补偿支出1391万元,累计基金结余189万元,其中风险基金103.7万元、一般统筹基金85.3万元。

2013年,全县参合人数48494人,参合率为100%,筹资总额1697.8万元,补偿支出1694.1万元,累计基金结余209万元,其中风险基金

169万元、一般统筹基金40万元。

2014年,全县参合人数49665人,参合率为100%,筹资总额1936.94万元,1—6月份补偿支出732.22万元。

(二)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做法。一是实行了“专户储存、管用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模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局分段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合管办见账不见钱、财政局见钱不见账”,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二是建立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三是严格执行三级公示制度。县、乡、村各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辖区内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情况,使新农合政策执行更加公开透明。四是建立了新农合信息网络监管平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安装了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HIS系统管理软件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了成功对接,实施网上监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的网上即时监督。五是实行医疗服务项目限额结算制度。凡是超过规定服务项目、结算标准部分的,新农合不给予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六是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的使用比例。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完全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的使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超过规定比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七是加强新农合审批的内控管理。实行“两审两核三对一查一负责”(即:初审、复审、复核、稽核、出纳、会计、复审三方核对、主任抽查,实行复审负责制)的程序开展新农合住院资金审批内控制度,严防徇私舞弊情况的发生。

2012年3月我县顺利通过了国家审计署组织的新农合资金审计工作,意见反馈零问题,受到了审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通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努力,我县的医改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央和省财政对基层医改的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低,县级财政压力大。就基层医改三年来的情况看,我县累计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投入资金1613.2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583.5万元,占36%,县本级财政投入1029.7万元,占64%。由于我县是转移支付县,自有财力有限,财政压力很大。目前省财政的基层医改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是按服务人口和基本药物使用量来核定的,人口少的县份给的少,建议省财政部门应该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功能的因素,提高偏远县份的补助比例。

二是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人才招聘难。按现有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政策,我县人社局连续为县乡医疗机构招聘卫生技术人员,只为乡镇卫生院招到12名护理专业人员,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一个都没招到,建议省人社部门为偏远县份出台人才招聘特殊政策,按照人才引进的程序引进急需的专科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基本药物能配送的品种过少,无法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群众常见病急需的低价基本药物品种,医疗机构网上点击后无生产厂家确认,无配送企业配送,目前所能配送的基本药物品种少、价格相对高,群众意见很大。建议省卫计委在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中合理调整常见病所用基本药物的价格,确保常见病所用基本药物货源充足。

四是乡村医生补助偏低,流失较大,乡村医生队伍后继乏人。村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平均年补助标准为1.6万元,远远低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乡村医生年收入,已经影响到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开始出现了乡村医生流失现象,乡村医生队伍年龄老化,没有后继力量,形势十分严峻。建议将乡村医生队伍纳入编制内管理,和乡村学校的老师一样,变为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五是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待遇低。现有新农合管理机构编制是2007年核定的,编制少,没有增编依据,现有人员一直超负荷工作,导致了工作效率低,报销速度慢。新农合管理机构没有列入职改单位,致使一些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无法兑现职称待遇,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议省编制和人社部门统一核定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编制,及时补充人员,同时将新农合管理机构列为职改单位,使这里必需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能够兑现职称待遇。

各位领导,以上是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汇报,不当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改革。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市县的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围绕医改中心工作,抓好医改关键环节,确保圆满完成医改工作任务。

第11篇:卫生监督技能竞赛试题(医疗机构)(优秀)

定西市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医疗和

传染病防治监督)试题

姓名: 单位: 本次竞赛共100题,总分100分,其中单选题60分,多选题20分,判断题20分,每题均为1分,多选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一、单选题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A )制度,行政处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与审裁分离

D、决策与审裁分离

2、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C )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A、文化知识

B、理论知识 C、依法行政知识

D、基础知识

3、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

D )

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4、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下列( C )规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5、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6、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A)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7、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以( A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复议机关 B、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C、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D、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8、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2

9、在使用中的紫外线消毒灯辐照强度降低到(C)以下时,应更换紫外线灯。

A、90µW/cm2 B、100µW/cm2 C、70µW/cm2 D、110µW/cm2

10、《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5 B、7 C、10 D、15

11、原卫生监督员因回避退出执法程序后,在此之前从事的执法活动(C

A、绝对无效 B、应当有效 C、不一定无效 D、由相对人的意愿决定

12、以下现场检查笔录书写符合规范的是(B)

A、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 B、在客房地面有8处痰迹、6个烟头、天花板上有蜘蛛网、墙角有垃圾 C、食品加工场所面积不足,不能满足食品加工场所设臵需要 D、处方书写不规范

13、卫生执法资料的收集应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除全面性、针对性、计划性、准确性外,第五个方面是(A)

A、时效性 B、客观必要性 C、可靠性 D、真实性

14、承担卫生行政责任的主体是(A)

A、卫生行政主体 B、执行公务的人员 C、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D、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15、卫生执法力度指(B)

A、对卫生执法资源投入的程度 B、对卫生执法工作的广度、深度和频度 C、实现预定执法目标的程度 D、相对人履行卫生法律规定职责义务的程度

16、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机构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的认定机构是(B)

3 A、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B、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取得计量认证即可无须再认定 D、国家实验室认可委

17、以下不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是(C)

A、一般程序 B、听证程序 C、普通程序 D、简易程序

18、下列属于卫生行政执法一般特征之一的是(A)

A、职权的法定性 B、目的的特殊性 C、执法的社会性 D、范围的整体性

19、下列属于外部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是(C)

A、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B、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C、权力机关的监督 D、卫生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

20、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内容要件是(C)

A、行政权能的存在 B、行为内容合法 C、法律效果的存在 D、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21、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情形是(A)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 C、申请材料不齐全 D、不符合法定形式

22、对《合议记录》的签名,下列正确的是(D)

A、合议主持人不需要签名 B、合议记录人员不需要签名 C、只需要合议参加人员签名 D、合议主持人、合议参加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签名

23、《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B)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A、二 B、三 C、五 D、七

2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4 书之日起(B)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A、2 B、3 C、5 D、7

25、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是(A)

A、行政机关负责人 B、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 C、行政机关分管领导 D、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26、卫生监督员甲某,警察乙某,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某医疗机构诊疗设备的决定,由此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以下(B)赔偿

A、甲乙共同赔偿 B、卫生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C、甲乙分别赔偿 D、卫生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2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下列(C)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A、食品 B、化妆品 C、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D、生活用品

28、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C)行政处分

A、通报批评 B、警告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29、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B) 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审核

30、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A、一个月 B、二十日 C、三个月 D、二个月

3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表述正确的是(B)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5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32、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属行政处罚种类的是(D) A、罚金 B、取缔 C、责令改正 D、吊销许可证

33、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收集证据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在(B)内作出处理决定。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34、下列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A)

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B、《行政处罚法》 C、《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D、《处方管理办法》

35、卫生监督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B)承担。

A、同级人民政府 B、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C、所在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36、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B)

A、精简、统

一、效能 B、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 C、综合执法、依法行政 D、统

一、效能

37、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确定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职责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以下(A)不在其规定之中 A、查办警示作用 B、督促检查作用 C、保障服务作用 D、防范制约作用

38、宁某系某市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周末在游泳场休闲,发现该店主是与自己有过节的一位老邻居,便提出要进行检查,并发现该游泳场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问题。游泳场李某与该监督员宁某发生争执,宁某将李某打伤,关于该游泳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能、因为宁某系公务人员,且损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

6 B、不能、因为宁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能,因宁某的行为属于执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D、不能、因为宁某虽是在下班时间作出的行为,但他发现该场所存在违法现象

39、氯化消毒副产品对人群健康的主要危害是(D)

A、引起肠胃不适 B、引起心血管系统疾病 C、免疫功能下降 D、引起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潜在危害

40、《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受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D)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审核? A、15 B、10 C、7 D、5

4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国家标准中规定献血者的年龄为(B) A、16~55 B、18~55 C、18~65 D、18~60

42、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应由(B)负责?

A、由市、州级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B、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C、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D、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可负责

4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生产环境中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为(A)

A、≤3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B、≤2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C、≤1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D、≤1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4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中没有的罚种是(C)

A、警告 B、处分 C、罚款 D、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5、关于医疗废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物或利器盒的3/4左右体积时应7 进行封口

B、医疗机构暂存的医疗废物不得超过2天

C、暂存设施必须设臵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D、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工具使用后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清洁

46、下列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是(A) A、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C、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7、发生(D)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可以决定对疫区实施封锁。

A、甲类、乙类和丙类 B、甲类、乙类 C、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D、甲类

48、《母婴保健法》的立法依据是(D)

A、《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B、《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宪法》

49、除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情况,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以下(A)操作?

A、性别鉴定 B、体格检查 C、生长发育监测 D、新生儿疾病筛查

50、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B)机构来审核批准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C、地(市)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8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和农村应分别于(B)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A、12小时、24小时 B、2小时、6小时 C、8小时、12小时 D、8小时、24小时

5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B)

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6个月以上1年以下 C、1年以上2年以下 D、半年以上3年以下

53、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但答应朋友请求,商定以3000元为其之戒除毒瘾。在没有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来的一张戒毒处方进行戒毒。而造成朋友之子使用大剂量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

A、非法行医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欺诈罪 D、故意伤害罪

5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没有的罚种是(C) A、警告 B、责令限期改正 C、罚款 D、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55、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中,下列不是必要身体条件的是(C) A、无精神病史 B、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C、年龄在20到65岁之间 D、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6、下面(C)说法是正确的,医疗机构可根据病人需要,酌情使用 A、全血、原料血浆 B、成分血、脐带血 C、全血、成分血 D、成分血、原料血浆

57、《消毒管理办法》规定,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处理正确的是(A)

9 A、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B、必须随即进行灭菌处理 C、必须集中进行消毒处理 D、必须集中进行灭菌处理

58、某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在收到报告之日起(B)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A、5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C、10个工作日 D、20个工作日

59、对消毒产品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应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B)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

A、达到满分 B、满足及格分 C、具备生产设备 D、满足满分 60、供血浆者两次供血浆间隔的时间为( B )。 A、≥10天 B、≥14天 C、≥20天 D、≥30天

二、多选题

61、以下( ABC)是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媒体监测的主要目的? A、发现违法案件线索 B、发现相关的负面报道 C、了解媒体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评价 D、收集群众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表扬意见

62、下列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正确的是:(ABC

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63、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的行政处罚有(CD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0 D、行政拘留

64、下列关于第三人的论述,正确的是( ACD

)。 A、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第三人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C、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6

5、下列四种陈述,正确的是( ABC )

A、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的组织是被告。

66、出现(ABCD)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67、卫生监督抽检检验指标可选择下列哪些(ABCD)?

A、国家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D、产品标识 6

8、某市A区居民在B区非法行医,受到B区卫生局查处,该居民不服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 (AD) A、某市卫生局 B、某市人民政府 C、A区人民政府 D、B区人民政府

69、下列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有(AB)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0、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ABCD)

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行政机关名称 C、行政处罚依据

11 D、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71、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主要包括(BCD)。

A、血吸虫病 B、艾滋病 C、梅毒 D、丙肝 7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的紧急措施是(ACD )。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中断干线交通

C、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D、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73、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是(BCD )。 A、不可对现场进行消毒,以便随时采样 B、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C、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D、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7

4、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是( ABCD )。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医疗机构 C、采供血机构 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 7

5、医疗废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ABC )。

A、全程管理的原则 B、就近集中处臵的原则 C、分工负责的原则 D、再利用的原则

76、对医疗机构消毒的卫生监督包括(ABCD )。

A、消毒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情况 B、医疗机构消毒执行情况 C、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管理情况 D、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处理情况 7

7、医院供应室应设臵独立分隔的(ABC )等区域。

A、污染区 B、清洁区 C、无菌物品存放区 D、消毒区

12 7

8、有下列(ABC )情形之一时,卫生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A、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B、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C、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D、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7

9、严禁采集(ABC )者血浆。

A、无《供血浆证》 B、未进行健康检查 C、不属于采浆区域 D、卫生系统人员

80、《献血法》规定,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依法(BCD )。

A.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B.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C.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

8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政府管理相统一,立法质量与政府管理相适应。

× ) 8

2、行政执法要适当上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

83、行政许可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

84、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

13 8

5、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

86、广义的卫生行政救济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

87、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

88、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检查。

×

89、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

90、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场口头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9

1、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 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

92、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 期,不得少于20年。(√ )

93、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 管理,区域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

94、炭疽中的肺炭疽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9

5、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 9

6、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97、抗生素类药物不得在消毒产品生产中添加。(√ )

98、抑菌制剂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率须≥50%。(√ )

14 9

9、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分支 机构,设立固定采血点、储血点时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100、《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 理及疫情报告制度。(√ )

15

第12篇: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二O一一年西岗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总结

2011年,在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中心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西岗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为全镇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现将2011年卫生监督工作汇报如下:

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对辖区25户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公用物品消毒情况、消毒剂及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等。开展经常性监督143次,监督覆盖率100%。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学校卫生监督

按照省市县要求,我镇及时对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截止目前,检查各级各类学校38家,其中中小学28家,托幼机构10个,检查覆盖率100%。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8份、监督意见书38份,对20多家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

(三)餐饮服务卫生监督

对辖区15户餐饮服务行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卫生监

1 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为全镇五万人民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四)医疗机构卫生监督

按照上级文件对医疗机构的具体要求,对全镇65个个体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及建议。及时杜绝了无证行医等医疗安全隐患的发生,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就医环境。

召开医疗机构培训会议6次,全镇卫生医疗机构责任人共65人接受了培训。通过培训,保障了全镇医疗卫生的规范化,有效的遏制了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录入工作

卫生监督报告系统启用以来,我镇高度重视,有专人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录入。截止目前,我镇共录入被监督单位118条(其中公共场所25,学校卫生28,医疗卫生65),建库率达100%。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13篇: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二O一一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年,在县卫生局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为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现将2011年卫生监督工作汇报如下:

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一)职业卫生监督

5月1日,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场共接受群众咨询180人次,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300余份。6月下旬,联合县安监局、人社局、总工会对全县103家工矿企业职业健康基本情况开展调查。为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卫生执法人员分成4个调查小组,深入工矿企业作业现场,详细了解用人单位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害人数、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等相关情况,并调阅了企业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开展调查的同时,执法人员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与企业负责人认真沟通交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通过本此调查,摸清了我县主要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分布、职业病发病人数及主要

1 职业病发病特点,为研究职业病发病规律和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011年对26家用人单位开展了健康体检,体检人数222人,其中,县疾控体检了25家,体检人数为213人,县总院体检1家,体检人数9人,均未发现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

(二)放射卫生监督

对全县36户放射诊疗单位开展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年检工作,开展集中培训1次,培训人数73人。以网络直报、辐射防护情况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责令5户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立案处罚了一家。4月份,组织79名符合复查与初检条件人员参加了市卫生局组织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复查与初检工作,至此我县参加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持有个人剂量计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达到82人。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对全县12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了春季、夏秋季卫生监督检查,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样62份,合格率90%。对5户二次供水设施开展监督监测,采集水样11份,合格率100%。开展学校自备水卫生监督监测,采样6份,合格3份。在开展监督监测的同时,对我县XX镇、XX镇、Xx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卫生监督检查,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全年受理生活饮用水投诉3次,涉及自来水厂3家,均得到妥善处理,并对相关人群做出及时反馈。

8月份,联合县水务局召开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会议,

2 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供管水人员计43人参加会议。

(四)公共场所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对辖区159户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公用物品消毒情况、消毒剂及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等。全年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70件,开展经常性监督269次,监督监测227次,监督覆盖率100%。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26家进行立案查处,罚款1.7万元。

召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会议,全县住宿业、洗浴业、美容美发业、商场等公共场所业主、卫生责任人共236人接受了培训。

4月和6月,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县涉水产品生产企业XX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产品自检记录等情况,针对存在不足,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五)学校卫生监督

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及时制定了2011年学校卫生实施方案,开展了业务培训,并把4月份定为“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月”。截止目前,检查各级各类学校141家,其中中小学122家,幼儿园及其它学校19个,检查覆盖率100%。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35份、监督意见书135份,对40多家

3 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

(六)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我县目前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监管集中在经营环节。年初我县制定了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全面部署了消毒产品整顿工作,执法人员根据计划,对我县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销售标注有“卫生消证字”和“卫消字”等产品的索证和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了检查,检查消毒产品经营单位20多家,查出标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产品15种,要求其下架,并对经营者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

(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4月份,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320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尤其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5份,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27份,立案查处1件。

(八)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2011年召开卫生、公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联席会议1次,打击非法行医总计立案87件,没收药品器械计 2.3万元,罚款 15.5万元。

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录入工作

卫生监督报告系统启用以来,我县高度重视,一是确定5名大学生监督员分专业负责录入监督信息;二是分解任务,

4 加强质控,每月工作例会通报信息录入情况,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通报,要求一线科室补差补缺;三是加强软件资料收集归档,要求科室“周清月结”,按时整理监督笔录、意见书,经分管所长审核,交档案室存档。

截止目前,我县共录入被监督单位594条(其中公共场所159,生活饮用水28,职业卫生106,放射卫生38,学校卫生122,医疗卫生119,传染病防治22),建库率达100%;经常性监督1142次(其中公共场所669,生活饮用水62,职业卫生9,放射卫生67,学校卫生136,医疗卫生120,传染病防治79);监督监测277次(其中公共场所227,生活饮用水50);案件查处44件(其中公共场所25件,生活饮用水3件,放射卫生1件,医疗卫生11件,传染病防治1件,无证行医3件)。

三、卫生行政许可、处罚工作

我县历来高度重视卫生行政许可和处罚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卫生执法工作的重点,明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我们一是借助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的契机,努力推动卫生许可代办服务制,监督相对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由乡镇卫生监督站代为办理,既方便许可资料的收集,也方便了申请人,实现了窗口前移。二是加强资料审查,许可材料必须经业务科室、综合股、分管所长层层审查把关,方可办理。今年我县共办理卫生行政许可81件,未发生一起差错。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今年我们着重强调案件

5 的质量和卷宗的规范,为规范统一,在各股室设立专门的案件制作员,负责立案受理等案件前期制作,合议前交综合股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合议。同时加强与法院协调,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促进案件的完全履行。全年共立案查处件44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件,全部办结。

四、专项行动、举报投诉查处、执法宣传报道工作

(一)专项行动

卫监1号行动。2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台发布卫生执法公告和卫生监督警示公告,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3月3日召开县乡及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医疗美容相关规章规范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城等中心集镇注册外科、妇产、皮肤、口腔的15家医疗机构和县城15家规模较大的生活美容店进行暗访检查,未发现明显违法行为。行动邀请电视台全程参与,并对部分现场检查及培训会议进行跟踪报道,发挥了良好的宣传教育功效,为进一步跟踪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做了良好的开端和铺垫。

卫监2号行动。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要求,我县成立了卫监2号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分别于6月和8月分2次对我县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是县总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6 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检查。对3家取得卫生学评价报告书的单位(XX餐具消毒服务中心、餐具保洁店、XX餐具消毒中心)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复查,大多数问题达到整改,但仍有部分问题没有落实。7月初,对1家未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提出停业整顿。今年对3家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了2次随机抽样检测(1次快速检测1次全项检测),共采样60份,合格52份,合格86.7%。

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安徽省卫生厅、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1‟123号)精神,我县迅速行动,联合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组成学校食品安全联合督查组,对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督查组分别由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骨干组成,随机对16所中学、1所小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要求限期将整改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8月25日,联合县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学校安全管理暑期培训会,来自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卫生安全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计110多人参加培训。

(二)举报投诉

7 全年受理举报投诉8起,其中生活饮用水3起,非法行医4起,公共场所1起,经执法人员调查后立案4件,并全部及时给予反馈。

(三)宣传报道

今年1到10月,我县共发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宣传报道590篇,其中《》2篇,《》20篇,《中国卫生监督网》10篇,省级以上网络约130篇,《》28篇,《安徽卫生监督通讯》25篇,新闻报道25条。及时、全面、准确的卫生监督信息增强社会对卫生法律法规的了解,营造良好的卫生执法环境,树立了卫生监督执法良好形象。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第14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汇报

2011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汇报

今年是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正式实行个案报告卡实时上报的第一年,也是“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正式开通使用的第一年。新开发的“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功能已十分强大,这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

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全员提高重视程度,认真学习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及相关资料,多次进行专业培训,并派专人在年初对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全体人员及卫生行政部门部分分管领导进行了系统的培训,确保全市信息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卫生监督执法局针对本局工作情况下发了相关文件,制订了本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至今,我局已完成所有被监督单位的建档工作,建库率达到122.55%。专项报告工作暨《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以及机构、人员信息卡也已及时完成上报。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员定期将信息报告系统内的各项数据上报给各级领导和市卫生局,方便掌握全市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15篇:县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汇报

县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汇报

为深入贯彻《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今年我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紧紧围绕着《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全面展开,始终坚持\"提高素质、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务实求进\"这一工作理念,通过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预期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稽查工作

(一)领导重视,为稽查工作提供人员和物质保证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逐渐凸现出其重要作用。所领导班子对稽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将稽查工作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始终为稽查工作提供两个保证:一是提供人员保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监督承担的工作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重,在我所监督人员数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稽查科挂靠在办公室基本能够保持3人。二是提供物质保证,为稽查科专门配置了照相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为促进各项稽查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稽查制度和相关稽查标准,是完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采取了以制度抓管理的思路和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和风纪风貌定期检查制度》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同时在各项稽查工作中制定稽查标准,实行分值稽查。稽查结束后下发稽查工作通报,及时与基层科室进行沟通。上述做法保证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二、卫生监督网络培训工作

根据延安市卫生监督所关于举办《县级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管理员培训会议的通知》的安排和《推广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所领导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工作,积极履行职责,迅速安排部署,即派三名监督员去市监督所培训,随后成立了卫生监督网络培训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网络培训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网络培训管理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培训推广工作的部署和督导检查,积极落实推广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培训管理员,负责对本所卫生监督员的注册工作,开展网络培训平台登录方法、学习指南及注意事项等平台使用的培训指导,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在编在岗卫生监督员7人登录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并将培训人员名单和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到市监督所,要求参训人员按时完成卫生部选修课程,在线培训班课程的学习和录入离线培训情况。

为保证网络培训学习工作顺利运行,网络培训管理员对受试人员开展了一对一的培训,培训指导工作重点是监督员在线培训网上操作流程和课程学习的技术培训。确保每名受试人员都能够熟练使用网络培训平台。及时收集受试人员对网络培训功能、课程资源、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通过电话或QQ和市所稽查科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试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同时为网络培训人员网上学习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经过一个月的学习,10名网络培训人员已经能够熟练应用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学习

三、卫生监督信息网报工作

(一)完善制度,加强领导。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成立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做到了依法统计、规范管理,严格审查核对数据,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管理,确保报告工作质量。为配合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式运行,按照省、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要求,所领导专门召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会,并在会议上强调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时限性,并着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鉴于信息报告工作的延续性,各科室延用往年数据统计报告人员,确保该项工作的准确性;二是为保障信息报告工作准确及时完成,要求各数据报告人员及时与系统管理员及时联系,及时了解数据工作的新要求、新信息;三是做好信息分析利用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数据参考。与此同时,要求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实行统计报告负责制\"谁填报,谁负责\",保证了信息报告规范、准确,彻底杜绝了虚报、漏报。

截止到目前,我单位共填报被监督单位377家,其中公共场所218家、生活饮用水4家、学校卫生41家、医疗机构114家;建库率达100%;经常性卫生监督257次,其中公共场所207次、生活饮用水4次、放射卫生2次、学校卫生31次、医疗机构12次;监督覆盖率达67.72%。

**县卫生监督所

第16篇:卫生监督所党建工作汇报

xxxx年,在县卫计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所党支部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核心任务,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监督各项任务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成六安市卫计委下达的xxxx年六安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等五项工作,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将全年党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学习,强化党员思想政治业务教育

扎实开展学习活动,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等形式,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三严三实”、“四个重温”内容为主题,组织9次集中学习,并认真做好笔记,撰写学习心得。组织党员到xxxx县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充分利用全国卫生和计生监督培训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学习,我单位卫生监督员累计在线培训学时达到1400余学时,其中张绍宣同志在线培训646学时,位列全国第8名。3月9日至13日,单位组织开展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全体职工参加了学习和测试。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六安市卫计委和六安市总工会联合举办的六安市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赛的3名队员分别获得公共卫生监督一等奖、放射诊疗和职业卫生监督一等奖、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监督三等奖的好成绩。

二、抓活动,搭建党员活动平台

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为群众服务工作。xxxx年2月9日对建设社区的陈家新、施培新2户困难户进行了春节前的送温暖慰问活动。4月、5月开展二次党员进社区活动,自带清洁工具,对xxxx春镇、小马家巷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帮助辖区居民解决脏、乱、差问题。在庆祝建党94周年活动中,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倾听老党员们的诉求与心声,慰问了建设社区的卞修尧同志。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从7月31日开始,组织党员职工每月两次到东北内环路段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

三、抓工作,体现党建工作成效

xxxx年.我单位完成了辖区1105户公共场所、学校等管理相对人的监督覆盖任务。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7户。换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5户。发放4户《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3500人。圆满完成“两会”、三月十五“古庙会”及高、中考和高二学业水平测试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出动执法人员61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20台次。

四、抓作风,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各股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公示单位服务承诺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图。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卫生执法人员 “十条禁令”。开展查找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专项活动。

xxxx年我单位的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党员管理教育发展不足,创新不足,集体活动开展不足等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克服不足,不断完善丰富党建工作内容,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17篇:卫生监督所党建工作汇报

卫生监督所党建工作汇报

卫生监督所党建工作汇报

xxxx年,在县卫计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所党支部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核心任务,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监督各项任务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成六安市卫计委下达的xxxx年六安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等五项工作,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将全年党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学习,强化党员思想政治业务教育

扎实开展学习活动,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等形式,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三严三实”、“四个重温”内容为主题,组织9次集中学习,并认真做好笔记,撰写学习心得。组织党员到xxxx县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充分利用全国卫生和计生监督培训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学习,我单位卫生监督员累计在线培训学时达到1400余学时,其中张绍宣同志在线培训646学时,位列全国第8名。3月9日至13日,单位组织开展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全体职工参加了学习和测试。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六安市卫计委和六安市总工会联合举办的六安市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赛的3名队员分别获得公共卫生监督一等奖、放射诊疗和职业卫生监督一等奖、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监督三等奖的好成绩。

二、抓活动,搭建党员活动平台

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为群众服务工作。xxxx年2月9日对建设社区的陈家新、施培新2户困难户进行了春节前的送温暖慰问活动。4月、5月开展二次党员进社区活动,自带清洁工具,对xxxx春镇、小马家巷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帮助辖区居民解决脏、乱、差问题。在庆祝建党94周年活动中,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倾听老党员们的诉求与心声,慰问了建设社区的卞修尧同志。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从7月31日开始,组织党员职工每月两次到东北内环路段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

三、抓工作,体现党建工作成效

xxxx年.我单位完成了辖区1105户公共场所、学校等管理相对人的监督覆盖任务。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7户。换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5户。发放4户《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3500人。圆满完成“两会”、三月十五“古庙会”及高、中考和高二学业水平测试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出动执法人员61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20台次。

四、抓作风,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各股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公示单位服务承诺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图。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卫生执法人员 “十条禁令”。开展查找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专项活动。

xxxx年我单位的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党员管理教育发展不足,创新不足,集体活动开展不足等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克服不足,不断完善丰富党建工作内容,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18篇: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工作汇报

凝心聚力 共谱和谐发展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2012年度工作汇报

2012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及卫生局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传染病控制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党建带动坚实有力

今年以来,中心党支部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努力工作、干事创业,为实现三年突破积极贡献力量。一是加强班子建设,坚持做好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和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科室管理和服务水平,召开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建文明窗口动员会,编印了《职工行为规范手册》,举办了“争做爱岗位敬业、廉洁奉公模范”的签字仪式。三是采取多种形式,丰富职工文化生活。举办了职工职业礼仪培训班,召开了医师节庆祝大会,在五四青年节和七一前夕赴革命老区参观学习。四是关爱职工,共建和谐家园。积极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工作环境,从职工生活的细微处着手,为职工准备了生日蛋糕卡,发放职工住院慰问金,三八节为职工送上芬芳的玫瑰花。各种活动的开展,提升了支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强化了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业务管理扎实有效

(一)落实对基层的培训指导。进一步规范例会工作制度,严格落 1

实例会召开时间,每月25日召开结防工作例会,30日召开疾控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例会。举办各类师资培训班35期,累计培训人员四百余名。

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我县作为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责任指导团队试点县之一,设立三个指导团队,对责任分区内的基层疾控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技术指导与督导,同时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情况自行开展单项督导,年内开展各类督导四十五次。

(二)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2年我们服从并服务于医改大局,充分发挥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根据省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和标准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1-11月全县新出生儿童3232人,建卡建证率达100%,全县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共接种69398剂次,6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查漏补种接种率为97.74%, 中专学校学生及35岁以下流动人群接种率为98.26%,均超过上级规定的95%接种率目标要求。报告传染病732 例,总发病率203.33/10万,比去年同期下降7.69%。

(三)服务范围不断拓宽。2012年根据县卫生局《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精神,医疗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及医疗卫生监督日常管理职责交由监督所承担。为履行好监管职责,成立了医政监督科,具体负责医政监督工作。接管医政监督职能后,首先明确工作重点是摸清底数、健全档案,我们统一印制了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监督档案”和“依法执业档案”,目前已建档260家,占全部医疗单位的95%。同时,根据职能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八家存在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 2

术人员、无证行医等违法现象的医疗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

按照“济南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进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卫生监督网底,建立县、乡、村三级协管工作网络。聘用卫生监督协管员200名,召开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启动会议,对协管员开展了业务培训,每月举办一次卫生监督协管例会,集中安排调度协管工作。各卫生院设立了卫生监督工作站,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协管工作。

(四)品牌项目逐步树立。2012年结防工作,以创建省级“结核病控制规范县”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综合防治服务网络,有效促进和辐射带动了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步入“以防促治、以治促防、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良性轨道。在10月份“示范县”考核验收中,我县坚持了三十二年的结防例会、乡村医生看服病人用药和病人全方位发现方式被省考核组评价为全省结防工作的三项创新。

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几年来累计投资70多万元购置了检测设备,实验室配备了必要的检验仪器,相继取得了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为积极推动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控制职业病发病率,2012年我们向省卫生厅递交了省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申报材料,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力争实现以工作引项目、以项目促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研究基地在我县设立以来, 我们在孔村镇相继开展了农村居民基线调查、齐鲁医院专家义诊、盖茨中国控烟项目、农村居民健康干预以及队列人群健康状况调查等工作,为群众的身体健康送去诸多实惠,同时也为我县今后的慢病防治工作提供了良好开端,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2010年美国疾控中心与中国疾控中心联合开展新生儿人先天性巨细胞病毒感染调查,*****和文登县被选为合作项目县,两年的项目期间内,在县医院和中医院的大力配合下,我们出色完成了调查任务,我县项目点也被美国疾控专家誉为“新发再发传染病中美合作项目典范”,2012年国家疾控中心再次将该项目放在我县。

(五)常规工作稳步实施。进一步加强疾控能力建设,全力做好重大、新发传染病防控,全面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效控制了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对手足口病、霍乱、病毒性肝炎、乙脑、疟疾、流行性出血热等季节性传染病防控,严格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强化疫情网络报告及时率和准确率。切实落实流脑、风疹、百日咳、水痘、流腮等疫情监测任务。对报告的1例布病,1例狂犬病死亡病例,及时进行了流调采样。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建筑工人、务工人员、党校学员、外来妇女、羁押人员分别开展了宣传活动。死因信息登记、住院伤害病例报告及肿瘤登记按时完成上级要求的工作任务。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及大环境消杀工作。积极做好省级生态县农村生活饮用水达标材料上报工作。

紧紧围绕全市卫生监督中心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突出监督重点,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对辖区内260家公共场所开展了监督检查,对五家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经营业户实施了行政处罚。开展了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和学校师生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对全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5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工商局、食药局及食安办进行了通报。

三、明年工作安排

2013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卫生局党委中心工作,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服务好医改工作任务,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大力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服务水平,加强能力建设、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的新需求。

一是进一步找准不足,狠抓单位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

二是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办公环境,提升检验监测能力。三是全面落实各级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继续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最后,在新年来临之际,向各位领导、各位同事送上新春的祝福:

第19篇:卫生监督综合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学校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大活动期间全区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所于5—6月份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学校卫生,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放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综合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卫生:

本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学校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以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传染病防治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小卖部为重点,所有学校全部列入检查范围。共检查各类学校21所(中学5所、小学8所、职校1所、托儿机构7所)学校食堂8家,学校周边小餐馆11家,食品销售店及摊点13家。15所使用集中式供水,6所为自备水或底下水。从检查情况看,学校卫生整体情况良好。7所学校食堂均推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建立了食品卫生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检查落实,没有发现小餐桌现象;大部分使用自备水的中、小学校制定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了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能给学生提供开水;绝大多数学校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畅通,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但学校有正式校医的不多,学校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

为切实保障我县的食品、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食物和饮用水中毒事件的发生,县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5月4日至6月5日对辖区内20家宾馆(饭店)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及我县自来水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对宾馆(饭店)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中,重点监督检查了宾馆(饭店)的餐饮和客房的卫生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内容相符,卫生档案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承办100人以上大型宴席的备案登记情况,粗加工间、凉菜、水果等专间的设置情况,以及客房清洗消毒制度及记录等。检查情况反映,宾馆(饭店)都能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能够全面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但在检查中也发现有个别宾馆(饭店)使用无卫生部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没有设立专门的水果间,冷藏(冻)柜标识不清,客房清洁用具未按用途分开放置且无明显区分标志等。针对存在问题我所作出了限期整改,否则不得进行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等监督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针对性地重点抽查了蒙山供水有限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防护带是否设立标志,水源防护带内有无生活及工业污染源,水厂卫生管理状况,水厂环境卫生状况,水厂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厂净水剂、消毒剂的储存、投加是否规范,水厂检验设施及检验记录情况,现场监测水厂出厂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等。从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供水公司的水源防护带状况良好,对饮用水卫生安全高度重视,各项管理措施到位,设备运行情况良好,出厂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现场监测合格。通过这次检查,督促并提高了宾馆(饭店)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和供水单位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为节日期间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障。

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

为了确保我县放射卫生安全此次共检查了7家医疗机构,其中乡(镇)卫生院2家,县级医疗单位5家。岗放射工作人员18人,其中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12人。从此次情况看:一级以下医疗单位仪器安置不合理,机房面积偏小, 部份诊疗单位机房的门窗安装射线防护设施或防护不合格,致使控制室、机房门外走廊、机房窗外等医务工作者及公众经常出入停留的地方环境辐射超过国家限制标准。少数单位未建立仪器操作规程及放射线管理制度,放射线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放射工作程序操作,放射防护知识缺乏,对受检者及公众防护意识差。在被检查单位中有1家医院放射诊疗场所的入口均无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无工作指示灯。在被检查的18名放射工作人员中有3人未进行岗前和岗中体检。对在此次检查中不符合放射卫生要求的单位均已下达限期整改的意见,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单位暂缓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通过本次检查找出了我县学校卫生、饮食、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不足之处,为今后开展重点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20篇:综合卫生监督股工作计划

综合卫生监督股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综合卫生监督股工作,将在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同志们的帮助和配合下,严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勤政为民,保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塑造公正执法、严格监督、服务社会的良好卫生执法监督形象。现特制定本年度综合卫生监督股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所领导的安排,今年综合卫生监督股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内、外卫生监督工作稽查(行政许可资料完整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8小时外举报案件的处理,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负责对各辖管单位管理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和全所各业务股室数据、资料的收集、起草、上报等归档管理。协助区卫生局食安办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协助起草各类专业性文稿和文书的领发(含到区卫生局盖章)等工作。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方法

(一)、学校卫生工作:

根据所里二O一二年综合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实施对区直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进行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以外的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包括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加强监测和监督检查。)

(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根据2011年第5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已经修改,职能进行了调整。

2、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已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3、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由医疗执业卫生监督股负责。 综上所述我股室已经没有职能了。

(三)、稽查工作:

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湖南省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分别开展稽查工作:

1、对内,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形象,二查卫生监督员工作情况,三查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行,适用性、完整性。具体方法:采取日常掌握情况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形象稽查工作,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业务股室日常卫生监督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每次每个股室抽查5份卫生监督文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并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外依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查管理相对人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情况,一是重点稽查各股室所辖地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无证上岗,重大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未受到追究;二是稽查卫生行政许可准入,现场审核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查许可准入的。具体方法:采取对各股室所辖地段明察暗访、进行稽查问卷调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每次各地段抽查3-5个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四)、相关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采取集中、分期的方式,对相关单位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为短期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管理知识的培训。 (五)、其它:

八小时外举报案件的处理,做好登记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照要求做好全所各业务股室数据、资料的收集、起草、上报等归档管理。完成区卫生局食安办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和协助起草各类专业性文稿和文书的领发(含到区卫生局盖章)等工作。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综合卫生监督股管理

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对稽查等各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使我所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综合卫生监督股

二0一二年二月二 日

医疗机构综合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医疗机构综合卫生监督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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