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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汇报材料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21:00:0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⑴依申请⑵主动⑶接收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⑴婚姻家庭纠纷⑵邻里纠纷⑶房屋宅基地纠纷⑷合同纠纷⑸损害赔偿纠纷⑹劳动纠纷⑺村务管理纠纷⑻山林土地纠纷⑼征地拆迁纠纷⑽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⑴口头协议 ⑵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⑴行政⑵仲裁⑶诉讼⑷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当事人: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 …… …… …… …… …… …… …… …… ……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⑴依申请⑵主动⑶接收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⑴婚姻家庭纠纷⑵邻里纠纷⑶房屋宅基地纠纷⑷合同纠纷⑸损害赔偿纠纷⑹劳动纠纷⑺村务管理纠纷⑻山林土地纠纷⑼征地拆迁纠纷⑽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⑴口头协议 ⑵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⑴行政⑵仲裁⑶诉讼⑷其他途径解决。调解员:当事人: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推荐第2篇:不能调解的案件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如选民资格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2、督促程序的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当面对质,也不能适用调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案件无明确相对人,不适用调解。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涉及到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为条件。所以,也不适用调解。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婚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所以,不适用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也同立法一样,因受技术上的限制,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类型,难免会挂一漏万,用此概括条款予以补正技术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等,就不适用调解。但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处理结果转化为给付之诉的,同样可以调解。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案件,处理结果涉及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时,也可以进行调解。另外,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推荐第3篇:调解协议(民间借贷案件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三诉杨玲、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杨玲、李仪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三借款款项19.5万元,款项共分十期支付;其中第一期2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 第二期2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 第三期2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 第四期2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 第五期2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 第六期2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

第七期2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

第八期2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九期2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 第十期1.5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王三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号:62220*****************,持卡人王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

2、如果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的实际支付之日时止。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保全费计1795元,两项合计4357.5元,由原告负担2178.75元,被告负担2178.7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债务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推荐第4篇: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案例编号:060172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 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1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2

思到场,当场责令钱平疏通下水管,取出了其堵塞用的报纸一团。

四、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注意:

(一)对治安调解应引起全体民警尤其是领导的重视。民间纠纷经常发生,尽管起因绝大部分是一些生活琐事,但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极易小怨成大恨,酿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尤其公民求助公安机关介入的治安调解高度重视,认识到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安工作的副业,是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等重要的案件;更不要因为治安调解费时费力,难见效果而推诿搪塞不作为。

(二)正确理解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的范围。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项: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不难看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不仅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本案中,钱平以张兰家产生的生活噪声影响其休息为由,多

3

次公然辱骂他人,进而堵塞下水管等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仅仅起劝解的作用,而是在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教育的原则下,充分尊重纠纷双方的意愿,必要时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人参与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中,应对双方纠纷的原因、诉求,以及因纠纷引起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取证,以此为基础,才能达成理解和沟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及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时有根有据。公安机关只有在法定的依据和程序下,分清治安调解案件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教育为主,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视为办结,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则对行政责任予以追究,对民事责任可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

四、专家提示

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当中的行为不仅仅指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不能简单生硬,推诿不作为。

推荐第5篇:社会组织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社会组织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及调解卷宗的归档标准(试行)

一、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分类补贴:

1、一般纠纷,每件补贴400元;

2、疑难纠纷,每件补贴600元;

3、重大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

二、调解案件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性纠纷:

1、涉案人数不超过3人的纠纷;

2、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纠纷;

3、一般侵权、邻里、婚姻纠纷;

4、损害赔偿纠纷;

5、债务纠纷;

6、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7、其他各类简单民间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纠纷;

2、涉案金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纠纷;

3、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交办的纠纷;

4、公安、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

5、区内较有影响的事件;

6、死亡1人以上的赔偿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的纠纷; 2、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纠纷;

3、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

5、死亡2人以上的赔偿纠纷。

三、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

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案一卷、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市人民调解卷宗质量检查评比细则》)。

(一)调解卷宗应具备的材料(按统一文书格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5)人民调解证据材料(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6)人民调解记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 (8)人民调解服务监督卡; (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1)卷宗情况说明;

3、封底。

(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使用司法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推荐第6篇:人伤案件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及责任认定

(二)本次事故造成人伤损失和财产损失费用如下: 人伤损失:

财产损失:

上述费用共计元。

二、双方协商情况

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主持调解,各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费用,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共计

元,该款项履行后,甲方自愿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核定后费用共计元,支付到甲方账

户,账号:开户

行。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项目及金额自

愿放弃赔偿,对赔款金额、赔款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无任何纠纷

与异议。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一)、以上损害赔偿金由甲方现场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大写:)。

(二)、乙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

当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元的收条,乙方及委托

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

留存于丙方处。

四、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

乙方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

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结案,双方按此协

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就此了结。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

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甲方无涉,由乙方自行

负担。

(四)、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

人持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手印):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手印):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盖章:

济南中心支公司理赔经理:

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

今收到因赔付的

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收款人签名按手印:

付款人签名按手印:

主持调解人:

年月日

推荐第7篇: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

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 ②邻里纠纷 ③房屋宅基地纠纷 ④合同纠纷 ⑤损害赔偿纠纷 ⑥劳动纠纷 ⑦村务管理纠纷 ⑧山林土地纠纷 ⑨征地拆迁纠纷 ⑩环境污染纠纷 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⑫物业纠纷 ⑬医疗纠纷 ⑭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骑…………………缝………………章………………………………

编号:

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 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推荐第8篇:调解案件履行机制建设

前郭县法院调解案件履行机制建立情况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法院注重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节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所以前郭县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案件的调节,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一)建立调解效率考评制度。

首先,要明确调解效率与法定审限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关于特定情况下的和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合理放宽了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但是法官不能滥用这一规定,不顾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硬性调解,或者久调不决,甚至超审限。

其次,对调解效率的考评要坚持因案制宜,不搞“一刀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要求速调速结,减少诉讼运行成本和当事人诉累,也可避免“夜长梦多”,应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的法定审限内,越短越好;对于案情复杂、头绪较多的案件,则要求耐心调解,通过多沟通、多了解,全面把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共同点,找准平衡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对症下药”,避免因盲目调解而出现欲速则不达的情形,适用普通程序,在六个月的法定审限内越快越好。

(二)建立调解社会效果考评制度。

1、当事人满意度的考评。对当事人的满意度,可划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当事人表示不满意的应重点评查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自动履行率的考评。对一些履行方式特殊的调解案件,结案后须继续履行的,要对其自动履行率进行考评。如分期履行的合同纠纷案件、各类赔偿纠纷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的案件如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部分及赡养案件等。跨年度的,应责成调解法官跟踪回访,促使履行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3、工作量的考评。个案调解工作量可大可小,应区别对待。如一个争议不大的离婚纠纷案件,可能经一次调解,在一天内即能结案,而一个诉讼标的大,涉诉当事人多的案件,可能要经过数十次的调解,也可能要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其工作量不可同日而语。对于诉讼标的大,案情疑难复杂,调解法官投入时间、精力、心血大的案件,在年终考核工作总量时应充分予以考虑,尊重、认同法官的劳动成果,不能简单的按1件计算,以保护法官“勇挑重担,攻坚克难”的积极性。

4、社会评价的考评。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为一般案件,社会影响面较窄,多为当事人周边的邻里亲朋、同事知晓,随机抽查,简单了解亲朋等评价即可;对极少数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审理中,就引起公众或媒体的关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反响也

较强烈。故对重大案件,要深入走访,全面了解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确保调解工作不留下任何后遗症。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调解达标率。

调解达标率的确定不应以“调解能手”或“调解新手”为标尺,而应以多数法官的实际调解能力为依据,毕竟大部分案件的调解还是广大普通法官完成的。总而言之,调解考评机制的发展趋势应为对个案质效要求趋严,对瑕疵案件、错案、超限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对整体调解达标率要求趋宽,既突出“调解优先”,又使多数法官通过努力能够实现,如单以调解率定优劣,则有失公允。

(四)建立调解考评结果的科学运用机制。

建立考评结果的公示机制。在考评中注意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探索调解规律,对一类案件形成行之有效的个案调解方法后,积极在系统内公示推广,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和成功率。把调解考评机制建设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诉讼调解工作在个案高质效、整体高调解率的良性轨道上运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推荐第9篇: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南永乐调[2011] 015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2011 年 9 月 20 日,调解 赵频、王宏斌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

11道路交通事故纠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

12物业纠纷○13医疗纠纷○14其他纠纷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号:南永乐调[2011] 015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011 年 9 月 20 日,调解赵频、王宏斌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2011年9月20日,王宏斌驾驶小轿车将停靠在路边买

早点的赵频的电瓶车撞倒,双方因赔偿问题相持不下。

调解情况:经双方协定由王宏斌赔偿赵频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300元,作为赔偿。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

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推荐第10篇:案件,是这样调解的!

案件,是这样调解的!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案件调解新解

作者: 姜 旭 段绪朝 发布时间: 2007-10-15 16:38:51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辖区居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少经费紧、案多辖区大而散的困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今年开始,新的一届班子清醒地认识到九里法院的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少部分法官长年养成的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于是果断地要求法官抛开思维定式,大胆创新。逐渐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卓有成效的“走下去,本着和谐理念,用人文精神、用情感调解纠纷”的案件调解模式,使许多矛盾纠纷在法官的“情感”调解环境中“烟消云散”,既缓解了因诉讼费下调带来的经费和案件审判的压力,也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更是缓和了辖区社会矛盾,促进了“平安九里,和谐九里”法制建设。

拨动你内心那根善良的情感音弦

案例一:自诉人李某和被告人张某是邻居。张某在自家后窗上安装了雨搭,每逢大雨时雨水便溅到被告人的窗户上,被告人就在窗户上装一水槽,雨水又顺着水槽流到自诉人家的窗台上,两家多次为此发生争吵。2007年6月7日早上,两家又因此发生争吵、谩骂继而扭打,被告人手持镀锌自来水管将自诉人面部打伤。经鉴定,自诉人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自诉人遂诉至九里法院。 主审法官接办此案后,了解到自诉人与被告人两家世代为邻,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于是从邻里相处之道出发,用情感打动双方。言之谆谆,理之昭昭,情之切切地告诫双方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照,不能心胸狭窄,锱铢必较,不应因小事伤和气,更不应大打出手,害人害己,更没必要因此结下仇怨。言语虽然很普通,但是都是家常里短的实在话,双方当事人听得面红耳赤,连连点头。法官乘势阐明法律:自诉案件,若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自诉人表示谅解并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准许。两位当事人都是很善良的,也很明事理,当即互相道歉,握手言和,达成协议:撤回起诉,由被告人赔偿自诉人损失,妥善处理雨搭和水槽问题。临走,双方当事人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您,法官,您的耐心教育不仅让我们都挽回了面子,解开了疙瘩,更让我们找回了多年的真情。”

案例二:夫因公死亡,婆媳为了抚恤金产生了矛盾,官司打到法院。承办法官并没有先完全按照冷冰冰的法条来丈量,而是走下法庭,来到当事人家里,唠家常,谈婆媳过去的感情、今后的相处和将来的必然变化,用亲情来打动她们。同时,在聊天的过程中,把法律规定的内涵,用平民化的语言表述出来,融法理、情理、风俗人情于谈话中,原则和宽容并存。最后,被感动的婆婆说:“我也不是在乎那几个钱,就是心里憋屈得慌。”儿媳妇也红着脸说:“妈,我错了,不该和您老赌气。 ” 不仅案子就这样轻松地审结了,更主要的是我们和谐社会所倡导的道德风尚通过这个案件得到了传播。

走下去,忘记自己的辛苦

案例一:今年夏天,民一庭的吴法官,在审理一件宅基地案件时,原被告争议很大,证据又都提供不清楚,矛盾积怨很深。吴法官意识到仅仅靠庭上无效率的开庭,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解决不了具体问题。于是顶着烈日,亲自下到乡村,实地测量取证,把工作做到当事人家门口。争议双方当事人看到女法官如此不辞辛苦,放下法官架子,也都不好意思了。吴法官趁机向他们讲了一个历史真实的故事:“安徽桐城有一长百余米宽两米的小巷, 名叫「六尺巷」。清代名臣张文端,是朝廷的工部尚书、礼部尚书、翰林院掌院学士、文华殿大学士,他在安徽桐城老家旁有空地, 后来空地被邻居吴氏砌墙占用。为此,两家争执不下。张家人于是传书到京城,张公批诗于后寄回,云: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得书后,就撤让了三尺,吴氏感其义,也礼让了三尺。“六尺巷”便成了这条小巷的名称。”当事人听后气也消了一半,都不好意思了。然后,吴法官用女性特有的“和风细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感动地说:“法官,就冲您今天下来,态度这么好,你说咋办就咋办了。”还没有等到被告说完,原告就表示:“官司不往下打了,一切都由法官现在断了。”结果,原被告双方互相谦让起来,案件不仅结了,还都和这位女法官成为了贴心人。

案例二:今年夏天以来,民一庭先后受理了三起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离婚案件,在依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和相关应诉材料后,及时和有关监狱管教干部取得联系,请他们先期协助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同时,为节约司法资源和办案经费,尽快办结案件,帮助服刑人员安心改造,特地安排三件案件一并办理。办案人员日夜兼程,利用三天的时间先后到盐城监狱、南京女子监狱、和位于镇江的江苏省第二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庭。庭审过程中,由于准备充分,对服刑人员心理状况了解较多,承办法官本着人文理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加之庭外管教干部的耐心帮教,最终三件案件中的被告服刑人员同意离婚,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做到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监狱管教方也对法院高效率的审判给予了高度评价。

保护困难群众的人文精神,是法官的从业理念 案例一:1980年,被告某办事处招收原告刘某为大集体正式工,将刘某分至办事处下属的综合厂工作,1990,该厂因效益不好而关闭,办事处安排刘某在家待岗,后将其分至办事处下属的徐州市皮件五厂工作,但办事处始终未将此事告知刘某,刘某也一直在家待岗,每月从办事处领取35元困难补助。皮件五厂也不知自己厂里有刘某这个职工,在该厂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时,便没给刘某办理。1998年,刘某到了退休年龄,到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时,方知自己未办养老统筹,不能办退休。此时,皮件五厂也因效益不好而变更为某路桥工程处,2001年,又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刘某多次找办事处并到区里、市里上访均无结果。

2006年12月,刘某以办事处为被诉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今年,刘某起诉至法院后,法官在开庭了解了案情后便知晓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刘某虽然没在皮件五厂上过班,但其劳动关系已被转至该厂(后来的某路桥工程处),办事处作为政府机构,并不是刘某的用人单位,而即便刘某变更主体重新起诉,此类案件亦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即原告的权益并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法官向原告告知此情时,原告刘某情绪失控,当场便晕倒在法庭,刘某醒来后表示想不通,十几年来,各个部门都找了也没有结果,如果法院也不管的话,自己只有一死了之。

法官表示法院将给被告方做调解工作,让原告等候通知,后原告情绪逐渐稳定,法官让原告离开后,迅速将案情给庭长、分管院长作了汇报。分管院长亲自带人到办事处做调解工作,承办人也多次到医保处、劳动局了解情况,几经努力,历时4个月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办事处每月给付刘某生活费500元,原告刘某历经九年终于拿到生活费。刘某在拿到和解协议后,激动的不知如何表达,向法官深深鞠了一躬,表示是法院给了她继续活下去的勇气。

案例二:齐某与杨某于1999年6月离婚,其子杨辉由齐某抚育。因杨某不给付抚育费,作为杨辉的法定代理人,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依法从杨某工资收入中扣划了执行款,并由齐某领取。2003年12月,杨辉服兵役,依法不再享有抚育费,于是法院停止扣划杨某工资。杨辉复员后,齐某仍要求杨某支付其子服兵役期间的抚育费,法院不予支持。为此,齐某以案件未执行完毕为由多次上访。

考虑到齐某手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九里法院重视齐某的上访诉求,没有作简单化处理,而是由分管副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多次前往杨某的工作单位利国铁矿协商。经过耐心沟通,多方做工作,最后取得了铁矿主要领导的理解和支持,铁矿同意以救济的形式一次性给予齐某救助金6000元,并迅速发放到位。至此,一起持续两年的上访老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妥善解决。

生活是积累,调解是艺术

案例:九里村某二位老人状告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承办人接到案件后,了解到矛盾主要是二儿子认为老人偏袒小儿子而不尽赡养义务。但是二儿子特要面子,在法官面前拿着不是当理说。法官明白,这人道理也懂,就是上来蛮劲拗不过来这根筋,和他讲道理他会蛮横,干脆就根据法律和当地风土人情训诫他。法官也需要来点“横”的“蛮”的,调解也是一门心理运用艺术。在其蛮横不讲理时,法官放下手头材料,当着他姊妹五个和父母的面“骂”道:“我看你这个人就是像你父母说的那样,连畜牲都不如。今天如果不是法官我就要揍你一顿。你不要攀比你的小兄弟,你做得如何?你孝顺了吗?父母都疼孩子,就不疼你,是因为你没有尽到心,没有让父母高兴。老大,医药费、赡养费你先表个态,老三,老四接着表态,我就看你老二再说什么。你要是不服气,我就到你们村里去开庭,让全村人看看你们这几个儿子,听听你说的这些话!让村民来评判这个案子,看看是不是你的理。”老二看到法官生气了,自知理亏,担心真到村里开庭自己丢人,也诺诺地表了态。“你也是个老实人,也是很孝顺父母的,今后有什么话,慢慢跟父母说清楚,不就得了?”看老二向父母姊妹保证完以后,法官也给了老二一个台阶。案件当即就调解了。他的父母、姐姐、妹妹、哥哥、两个弟弟对法官说:“谢谢你。他在家里村里蛮横惯了,没有人治得了他。今天幸亏你没有文绉绉的。今后他肯定怕了,会收敛的。”“怕不是目的,关键是要改。你们也要帮帮他,给他讲道理,他也是个明白人。”法官说。这种拍案而起的调解方式,是否合适呢?法官时常这样想:反正不能常用、不能随便用,因人而异。闲庭漫步,全当工作、生活经验的积累吧。调解,是一门艺术。

九里法院的法官就是这样,本着人文、和谐的理念,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多角度思维,耐心、细致、不辞辛苦,真诚地用情感调解案件,因为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人心是向善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11篇:人伤案件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及责任认定

(二)本次事故造成人伤损失和财产损失费用如下: 人伤损失:

财产损失:

上述费用共计 元。

二、双方协商情况

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费用,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共计

元,该款项履行后,甲方自愿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心支公司核定后费用共计 元,支付到甲方账户,账号:

开户行 。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项目及金额自愿放弃赔偿,对赔款金额、赔款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无任何纠纷与异议。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一)、以上损害赔偿金由甲方现场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

(二)、乙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 元的收条,乙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丙方处。

四、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乙方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需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结案,双方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就此了结。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甲方无涉,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本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人持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手印):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手印):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盖章:

济南中心支公司理赔经理: 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

今收到 因 赔付的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

(大写) 元。

收款人签名按手印: 付款人签名按手印: 主持调解人:

年 月 日

第12篇: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 ②邻里纠纷 ③房屋宅基地纠纷 ④合同纠纷 ⑤损害赔偿纠纷 ⑥劳动纠纷 ⑦村务管理纠纷 ⑧山林土地纠纷 ⑨征地拆迁纠纷 ⑩环境污染纠纷 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⑫物业纠纷 ⑬医疗纠纷 ⑭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人民调解委员会

……………………………骑…………………缝………………章………………………………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

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第13篇: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编号: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

11、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12、物业纠纷

13、医疗纠纷

14、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解员:

记录日期:人民调解委员会

………………………………………………………………………………………… 编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年月日,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解员:

记录日期: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第14篇:探讨道路交通案件的调解技能

探讨道路交通案件的调解技能

调解,由于其与生俱来的修复性、柔和性,日渐受到实务界的推崇。在诉求激增的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对调解制度寄予厚望,基于此,创设宽松、和谐的调解氛围是顺利实现调解目的的外在条件和现实土壤。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在近年来调解3000多起事故中进行了总结,具体做法如下:

一、把握规律:分析案件的特点及共性

通过总结各类案件的特点,找出共性和规律是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的前提。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杂性,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增大。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1)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坏赔偿案件中单就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就有雇佣、租赁、借用、挂靠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上保险公司、事故对方,当事人之间矛盾交叉,关系复杂。(2)赔偿项目众多,标准不一。城镇赔偿标准与农村赔偿标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赔偿标准、数额也有较大的差异。各行业的标准悬殊较大,往往造成肇事车主、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纷争较为突出,因此,要根据个案性质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赔偿标准。(3)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标准等,近年来变化较大,适用法律处于交叉过渡阶段,争议较多,如《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以城镇标准赔偿,但对“镇”的理解等。(4)事故双方都因事故受到损害,一方伤亡,而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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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事故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没有受益者,双方均寄希望于调解来救济自己,往往受害人的期望值较大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增加了调解的难度。(5)受害人情绪激动,当事人见面吵、骂,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也存在一些有利于调解的特点:(1)侵权多是因偶然事件产生,比较其他类型案件,如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宅基地争议等案件来说,双方在调解前没有太深的积怨,而且侵权人的心理状态大都是意外或过失,不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且大部分都有悔意,受害一方怨恨也不会那么深。(2)双方都是受害人,容易就此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双方当事人大部分都能理解对方的心情,拉近双方对事故调解赔偿的距离。(3)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的最终解决归结于损害赔偿,即以金钱的现场给付来解决,不会涉及到其他因素,比如诉讼中的执行难等。(4)程序简单,处理及时,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事故发生经交通警察划定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就可以调解,不拘形式,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影响,半天甚至两个小时就可以解决,很受当事人的欢迎。

解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这些特点,就可以在调解这类案件时心中有数,充分发挥和利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利特点促进调解工作的完成。

二、解析个案:了解个案的案情及背景

解析个案案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除了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外,还需要在调解前了解一些案件相关的事实以及与调解相关的情况,比如:(1)交通警察下发的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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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事故交警是否进行过调解,为什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双方当事人是否委托代理人,如有委托,应了解委托的代理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还是当事人的亲属等。(3)本起交通事故是否引发其他案件,处理情况如何?比如受害人是否打过肇事者,派出所是否处理,是否因医疗费问题发生过纠纷等。(4)是否因本起交通事故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过,有关部门是否批示或倾向性意见等。(5)受害人是否治愈,是否需要后期医药费等等。总之,充分掌握案件纠纷情节,案件的由来及前期的调解情况,不仅更有把握有针对性地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案,而且更能明白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同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三、“南风法则”:温暖的言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南风法则”,也叫做“温暖法则”,它源自法国作家拉·封丹的一则寓言:北风和南风比威力,看谁能把行人身上的大衣脱掉。北风首先来一个冷风凛冽寒冷刺骨,结果行人为了防御北风的侵袭,便把大衣裹得紧紧的。南风则徐徐吹动。顿时风和日丽,行人因为觉得春暖上身,始而解开纽扣,随而脱掉大衣,南风获得了胜利。该则寓言的寓意是:温暖胜于寒冷。该法则应用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中,就是要求调解员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时,要学会用温暖去感化当时人,用魅力去折服当事人,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工作争取主动。“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调解员的一言一行形成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的印象,而且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或对当事人的接待、案件的受理及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讲究自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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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一行,避免因为自己的言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调解中的语言既要符合法律,又要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有理有据,有法有情,与当事人的感情有沟通,关系更融洽,才能使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对调解的信任。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以适当的温暖的言行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本保障。

四、辨法析理:帮助当事人调整赔偿期望值

调解中,含糊其辞的说法和糊里糊涂的方案是无法奏效的,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调解也离不开辨法析理。辨法析理是所有案件调解中都不可或缺的关键,尤其对于一些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只以世俗情理作为判断依据或是对法定

原则有误解的案件特别有效。首先要了解当事人要什么?表面要求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因为很多时候,他们要“利”也要“理”,失“利”的同时也失“理”。但法制的健全和公民的法律素质,决定了所有的案件不可能二者兼得,所以就会在自己的观点与调解不一致的时候,容易产生误解或怨恨,因此,调解员要善于体察,善于发现,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公德来讲理,有针对性地说深说透,让当事人有一个心理接受对方、省察自己的过程,明确自己在“利”、“义” “法”中的位置,明确对方的权力和义务,从精神上、心理上有一个安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受害方出于对肇事驾驶员的怨气及对自己的保护,赔偿期望值往往很高,张口就是要求赔偿几万甚至几十万,无论什么案情都要精神抚慰金等。对于这些当事人,应当从其所提供的有效证据入手,分析对方在案件中的责任以及因受害方自己造成的过错应当进行过失相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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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同时还应让其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及法定原则,使其能理智地调整赔偿期望值。而从肇事方而言,往往同意赔偿,但对自己的责任及对方关于损失的主张总带有怀疑,总认为我赔偿了受害方多,到保险公司赔偿少,自己亏损太大。针对此种情况,调解员重点针对其所造成侵权的性质,双方法律关系以及应适用的归责原则等进行分析,对交通安全法、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及行政法规的解释进行详细、具体的释明,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过错和责任,理解法定标准和法定原则,拉近了双方赔偿数额近距离,最后促成了调解成功。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辨法析理,只有清晰地让当事人明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理解了赔偿标准和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调解案件的成功。

五、巧借外力:争取外力帮助促进调解

古语云:智者当借力而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仅仅靠调解委员会一家孤军作战,在调解实践中必须探索激活各种调解机制和多方面力量,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工会,妇联等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调解不能单靠调解员一个人的力量。虽然我们规定对案件必须是两人调解但也要根据案件件具体情况应当巧取外力,充分争取相关人员的帮助。调解实践中,要赢得当事人、当事人亲友、代理人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各种渠道、各类人员的协调来促进调解的成功。有于当事人对他委托的代理人比较信任,且代理人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我们就首先与代理人沟通,由代理人给当事人分辨是非,解释法律,阐明利害,往往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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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容易说服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亲友积极参与和关心案件的,我们就选择知识水平或法律素养较当事人高,或者对案件调解结果能拍板的人,先做通他们的工作,再通过他们与当事人的亲情、友情很好地促成调解。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还邀请当事人信得过的行政村干部参与调解。比如,我们调解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7起就请受害人亲属信得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行政村支部书记参与调解,都获得了圆满的成功。如果受害人有单位的,我们就到单位调解,通过领导或同事做说服工作;在校学生受伤的,我们就到学校去调解,通过班主任和授课老师做家长工作;有的驾驶员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有疑虑的,我们就到保险公司去调解,让其解释保险法规及理赔程序。同时在调解委员会的建议下,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还在调解委员会设立了“平安调解室”,每天都有人参与本公司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当前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面临“关系”、“人性”的困扰,调解员经常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请,我就找谁去做工作”。通过调解人员的走出去、请进来,巧借外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能参与调解人员的力量,这些人员都是协助我们作好调解工作的有效重要资源。

六、引入案例:宣传典型案例促进调解进程。

2011年调解委员会受理1839件,达成协议1721件,调解成功率达96.3%,当事人共送锦旗63面,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送锦旗的21面,同时创造了许多典型的案例,在当时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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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仍然影响着同类案件的调解并给调解员予以启发和指导。调解中适时运用一些与案件相类似的案例来解释一些争议问题,更能取得事半功倍的作用。因为这样的做法既能避免对当前的案件的一些争议过早地下结论,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又能通过案例中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将可能的风险告知当事人,使调解工作更为生动、更有说服力。比如一起双方当事人在一面锦旗上同时署名的案例:肇事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驾驶员的代理人经咨询业内人士和查找有关资料认为不构成九级伤残只构成十级伤残,对此双方互不相让,但双方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对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标准进行了分别计算相差10570元,并又背靠背的做工作,最后调解员拿出一个大胆的调解方案,即既不按九级也不按十级,按十级半调解,相差1057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协议且都较为满意。调解方案也得到保险公司的赞同。后来发生类似的 ,调解人员就多次引入此类案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第15篇:劳动监察调解案件是否合法

劳动监察调解处理案件是否合法?

笔者从事劳动保障执法十余年,实践中处理最多的是金钱给付案件,金钱给付案件中又以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居多,长期以来,对金钱给付案件能否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产生了疑惑,笔者也经常浏览媒体对相关案件的报道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大多数的报道也是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那么劳动监察采用行政调解处理金钱给付案件是否违背法理,笔者浅谈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43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这一规定给广东省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法规依据,笔者所在陕西省,《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并没有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怎样从法理和实践中认识《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呢?

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特征,所涉及的事是私主体双方,但是调整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故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产物,私法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法体现国家意志,强调行政干预(行政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的案件,政府重在宏观调控,微观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金钱给付方面违法侵犯的客体一方面是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国家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侧重点是当事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干预下,达成一致意见,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劳动法私法性质的体现。故劳动部门可以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如果有禁止性方面的约束,则不能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侵犯的客体一方面是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侧重点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双方不能协商,故不能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给予变通。另一方面,金钱给付的投诉案件又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公法的性质。所以此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金钱给付的投诉案件,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保障金钱给付的一种手段,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金钱给付的投诉案件,双方达成了协议,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法的目的已经达到,是否再予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可根据自由裁量权,视情节轻重而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预期不予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除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是“可按照”而不是“应按照”,正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即便是最高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出了这一目的,即如果在办理案件中,当事人如支付了工资,也是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实践中,工资拖欠方面的案件,多发生在工程建筑领域,由于这一领域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劳动者文化素养的欠缺性、案件的群体性、年终的爆发集中性以及案件的敏感性,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难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就很难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而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也就顺理成章了,《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正是在法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出台了规定,可以说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当然,如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关系明晰的案件完全可以采用刚性行政执法。

第16篇: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方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一、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

1、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深入地理解其含义。调解的原则是合法、自愿,作为调解员,只有熟知相关劳动法律,才能使调解工作沿着合法方向进行,如自身对相关劳动法律都不懂,则很难为当事人提出合法可行的调解方案,也无法应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2、学一点心理学的知识,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更好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诉求。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步骤

1、吃透案情、摸清双方情况,决定调解方法。调解员收到案件后要认真研究案情,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合理预判,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辩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态、诉讼原因和目的;同时,可通过询问等方式,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品质、背景和代理人的情况,找准当事人争议的误区和症结,据此确定大致的调解努力方向,这样开展调解工作时才能有的放矢。

2、抓住调解时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绝对不是简单地和稀泥,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分析案情、诠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后,指出诉讼双方的是非责任,使双方内心明确诉讼预期。因此,一定要与当事人多沟通,主要是电话、面谈,多做电话记录、调解笔录,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诉求变化,抓住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方法

在调解过程中,我首先告诉双方当事人,不是他们中的任一方提出要调解,是法庭提议你们双方和解,打消一方以另一方提议调解为由,漫天要价的心理;其次,调解是双赢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所以需要互谅互让,不可能只有一方得到好处,用人单位愿意调解,快速付款,劳动者节省了时间成本,理应在金额上作一定让步。

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调解技巧有如下几种:

1、建立信任法

与当事人要平等沟通,不要居高临下,更不要马上否定对方的意见,当事人提出过高的调解金额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当事人的情况,与之分析利弊。坚持平等沟通,要耐心倾听,不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训斥,不要让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在逼迫调解,要让当事人感到被尊重、被重视。同时,要进行换位引导。纠纷双方往往都存在着过错和无过错的因素,必须对无过错的方面予以肯定,消除当事人的戒备心理,增强其信任感。同时,转换角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其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是在为他着想。创造和谐的调解气氛,在调解时,千万不能让当事人觉得是调解员在要求他们作出让步以达到对方的要求,更要让当事人明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其实是一种双赢或多赢。

2、趁热打铁法

3、冷处理法

4、解释法律调解法,劳动者往往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一知半解,这时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对涉案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解说,让劳动者明白,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例如,我在调解一件劳动争议案中,发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4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我就可以拿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多只能要求十一个月。他看了以后,当时就笑了,取消了其它13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在十一个月工资差额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让步后,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

5、案例提示调解法

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动员,效果不明显时,我们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争议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时也采用已经裁决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让当事人加深对裁决后果和成本的认识,促使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此外,对一些争议比较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并不是非常清楚,这时也需要我们用相关判例来说服当事人,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诉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背靠背法

这是一种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在掌握案情、理清思路的基础上,先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调解意见和要求基本接近时,再把双方叫到一块面对面地做工作。这样做,能有效避免吵闹而导致的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几乎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存在过错,因而也就都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比如证据的瑕疵、双方过错大小等等,这些都是诉讼调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的“砝码”。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式的调解时,分别将各自的过错程度、诉讼风险进行有针 2

对性的放大,进而诉讼将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估计”不确定化,以提升其参与调解、接受调解方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叠加法

我们中国人都有迷信官的情结,你官越大,你说话当事人就越相信你,如你调解不下,你可以请领导出面,再不行,可请更大的领导出面调解。

8、面子法

对于一些有身份的当事人,如企业高管、有一定名望的用人单位,可用此方法。调解协议内容、形式均注意采用能维持他们面子的办法。

9、反向借力法

即借助当事人熟人、亲属的帮助,寻求矛盾纠纷的症结,说服其进行和解,从而及时解决纷争。

第17篇:浅谈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

婚姻是维系情感的基本纽带,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或者说婚姻家庭案件的增多势必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调查了我乡最近三年来的多件农村离婚案,并有针对性地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

,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意见、建议。

一、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以离婚案件为例,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离婚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4、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农村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从婚后的感情建立和结婚的时间长短来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二、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功能作用

调研过程中发现群众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作用都有着清楚的认识,他们普遍认为:第

一、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昔日的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六亲不认,对谁都不好受,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第

二、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此类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

三、调解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由处分权,发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第

四、此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中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三、当前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率不高之原因

从分析的情况看,我乡婚姻家庭案件以判决为主,调解率不高,应该说既有当事人自身思想认识不足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的客观原因,还有法院体制和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对待婚姻家庭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要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故不再重视调解方式结案。

二是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纷繁锁碎,调解需要一定时间,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莲山 课件)较大,很少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在当前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情况下,一些法官为追求结案率,调解工作力度就有所削弱了。三是一些法官对司法政策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工作婆婆妈妈,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和法官尊严,不愿花过多的时间和过细的工作在此类案件调解上。四是当前公告送达的婚姻家庭案件日渐增多,案

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不是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不可能调解结案。五是当前部分婚姻案件夫妻双方或一方吸毒或因吸毒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而致离婚的日渐增多,此类婚姻再维持已无多大意义,一方起诉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决离婚,调解也是不可能的。

四、对今后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要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是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其次,要全面落实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自愿原则。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等。再次,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要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要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要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轻微婚姻家庭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此类案件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第18篇: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工商终字﹝20﹞号

申 诉 人: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诉人(单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向我局申诉。经我局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终止调解。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申 诉 人:(签字)

被申诉方:(签字)

调 解 人:(签字)

二0年月日

第19篇: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调解和起诉?

小编律师的《今日普法》又和大家见面了,上周和大家探讨了几个交通事故的问题,不知道大家对于自己身边的这些类似纠纷有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和把握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交通事故案件的最后一个核心话题,面对交通事故的人身侵权,你的权益如何保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和起诉。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应准备的材料:当事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陪护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

3、适合调解的情形:单纯车辆损失或货物损失,没有人身损害的事故,或者人身损害较轻已经治疗终结、无需继续治疗的事故。

4、不适合调解的情形:对于人身损害较严重、医疗期较长或需要后期治疗、索赔数额较大的,由于调解难度大、调解结果往往也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认可,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最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诉

1、诉讼时效:人身受到损害的,自治疗终结后一年内起诉。遭受财产损失的,自财产毁损、灭失之日起二年内起诉。

2、起诉时间的三种选择:

第一种,治疗期间起诉。此时起诉只能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请求索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治疗终结期间的费用,可等治疗终结后另外起诉。

第二种,治疗终结后,伤残评估前起诉。此时可根据律师估算的索赔数额起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变更诉请的索赔数额。

第三种,治疗终结且已作出伤残鉴定后起诉。此时起诉对索赔

数额的计算会相对准确。但是,诉前单方去做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一般都会提出异议,从而会导致重新鉴定而加大诉讼成本。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提醒大家,维权道路是艰难的也是漫长的,只有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维护权益。

刘夏怡律师QQ:1940379963

电话:15037927267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春蕾大厦13楼森合律师事务所

第20篇:信访复查复核案件调解协议书

[文书16] 信访复查复核案件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复查或复核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因不服被复查或复核机关作出的 ,向本机关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

被复查或复核机关意见:

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

本调解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信访复查 复核机构提交一份。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被复查或复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信访复查复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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