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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4 06:07: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考核题 姓名:

部门:

成绩:

一、填空题:

1.企业 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2.企业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

4.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 。 5.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等。 6.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 ,保证经营的产品 。

7.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 责任和 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8.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以及 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 和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 及 。

9.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监测和报告工作。

10.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 义务,并建立医疗器械 记录。 11.企业应当建立员工 ,、、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12.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 管理,包括、、、等,并有明显区分, 应当单独存放。

13.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 及 是否符合要求,并

1

对照相关 和 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 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 并拒收。 14.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 的医疗器械 存放。

15.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 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 。

二、选择题:

1.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 A、营业执照; B、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C、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D、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2.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A、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B、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C、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D、具有包括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E、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F、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3.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应当符合( ): A、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B、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C、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4.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 ) 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2

A、温度记录 B、运输时间 C、到货温度 D、送货人资质 5.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 )

A、授权销售的品种 B、授权销售的地域 C、授权销售的期限 D、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6.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严重质量安全问题 B、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C、未及时回款 D、不符合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7.从事第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A、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B、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C、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D、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3

试题4答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填空题: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质量负责人

3.质量管理自查制度

年度自查报告 4.2

永久保存

5.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 6.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可追溯 7.质量

售后服务

8.外观、包装、标签

合格证明文件 验收人员姓名 验收日期 不合格事项9.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0.召回

召回

11.健康档案

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

12.分区

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

退货产品 13.运输方式

产品 采购记录

随货同行单

签字

质量负责人 14.受托 分开

15.质量保障 质量责任 质量安全

二、选择题:

1.ABCD

2.ABCDEF 3.ABCD

4.ABC 5..ABCD 6ABD 7ABCD

4

处置措施

推荐第2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文件印发。

该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对认证的总则、组织实施、认证机构、申请受理、检查人员、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共计3条,主要是制定该办法目的依据,及国家局的工作。 明确认证是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国家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国际间认证领域互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国家局制定认证管理办法、检查评定标准、现场检查项目等。

现场检查项目:药品批发企业132项;药品零售企业109项;零售连锁企业186项。 第五条 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第六条 省局负责辖区内经营企业GSP认证。

省局以苏药监市[2003]676号文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受理、检查、发证等委托市局办理。

但检查人员选派必须报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确认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方案、检查报告要报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省局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制定工作程序。

全省经过培训的GSP检查人员有几百人,其中淮安市有60人,这些人都是省认证检查员库中成员。 省局以苏药监市[2003]676号文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并正常实施。 第八条 省局设置认证机构负责认证实施工作。

江苏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0楼。 第九条 在认证中有违反规定的,国家局纠正。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认证机构须省局授权方可工作。不得从事相关的咨询工作。 认证管理机构是办事机构,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二是有3名以上专业人员;三是有制度和工作程序;四是有相应的办公场所。 第五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二条 认证检查员是专职或兼职的。

第十三条 认证检查员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5年以上监管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才能成为检查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要继续教育,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检查员要公正、廉洁,违反规定要受到处分。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认证企业要填写申请表并报9项材料。材料要真实,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驳回申请或中止检查或判定不合格。

第十九条 材料初审由当地药监局负责。 申报认证共有10项材料:

(1)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根据检查条款写自查报告,

(3)申报12个月内是否有违规经销假劣药 品说明 (4)负责人和质管人员情况表(有样表) (5)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有样表) (6)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表(如企业不具备,在相应栏下写“无此项”) (7)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只报目录) (8)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图

(9)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无仓库不画,经营场所柜台货架布置及药品的陈列区域) (10)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质量管理职责图

主要负责人(对质量负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6002至6012有关内容)

验收员

养护员

营业员 第二十条 初审一般材料审查,有疑问的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前12个月内经销假劣药品在申报材料中未说明或未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全部否定,12个月内不再受理认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审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将材料移送省局,省局自初审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3个工作日内通知 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同意受理企业材料转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认证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有疑问要企业限期或补充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开办企业认证申请应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认证中心自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并将检查通知提前3日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依据工作程序、评定标准、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时省认证管理中心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当地药监局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批发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按30%比例抽查;连锁企业门店少于30个的

按2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个;连锁门店大于30个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个。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 可向检查组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记录,如仍 不能达成一致的,将记录和检查报告一并交省认证管理中心。 这种情况很少遇到。

第三十条 通达认证检查企业针对检查组提出的一般缺陷进行整改,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报省认证管理中心。

根据省局关于落实GSP认证检查整改责任制规定,重点缺陷整改情况由省局派人核实;一般缺陷整改当地药监局核实签字后上报。 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一条 省认证中心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省药监局。 第三十二条 省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省局和省认证中心申请复查。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如逾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不再复查, 确定该企业这次认证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在省局网站上公示15日,无投诉举报的,省局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有举报须组织核查后作结论。

第三十五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书面下达通知书,企业6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 进入下一个认证周期

第三十六条 GSP认证证书对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发放。

第三十七条 认证合格的企业在网站上公布,药品批发企业还须在国家局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GSP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3个月,企业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进行检查和复审

合格的换发认证证书,审查不合格或未重新申请认证的,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由国家局统一印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形式有三种,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跟踪检查。企业在认证合格后的24个月内,要组织一次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形式类似于认证检查,只是时间短一些,批发企业一般为一天时间。对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睛,责令限期改正后复查 存在一般缺陷的企业制订整改报告,经当地药监局核实签字后上报省认证管理中心。 省局定期通报跟踪检查情况。零售企业的跟踪检查形式是一样的,操作上简化手续

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药监局每年对辖区内认证合格的企业按一定比例抽查。检查企业是否按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到到动。

第四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许可事项变更的,要进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是单打一的,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一般都是结合其他检查一并进行,主要是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四条 国家局对各地的GSP认证工作监督,必要时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GSP要求的企业上,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企业撤消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撤消证书及失效的证书,如现将申请需6个月后方可提出。 该条对零售企业影响不大,对批发企业的经营有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第45条中“严重违反”含义是企业违规经销假劣药品或存在《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3个以上严重缺陷。

第四十八条 “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首先是药监部门已经确认的假劣药品,其次是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造成这些假劣药品。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的,可不予认证。(认证费由省财政苏财综〔2006〕43号 和物价局苏价工函〔2006〕103号制定的标准是:县城以上每个药店2000元,农村每个药店1000元,每个药店材料审查费100元)

第五十条 省药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具体规定。

省局以苏药监市[2003]676号文件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主要有明确事权划分、具体申报材料、认证过程中各阶段时限等。 事权划分:

1、省局负责全省GSP认证工作;

2、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认证的技术审查;

3、市药监局受省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负责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认证材料初审;县级药监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初审。 材料申报。不详细讲了。 认证过程时限: 批发企业从材料受理到发GSP认证证书需67个工作日外加15天。

零售企业认证材料受理到发GSP认证证书需个50个工作日外加15天。其中初审10个工作日,选派检查员、编写检查方案、上报省认证管理中心审查、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25个工作日,收到检查组报告审查、下结论等15个工作日,公示15天,无问题即发认证证书。 第五十一条 国家局负责对此解释。

第五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4-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认证工作中具体事情的规定,其中大部分是针对药品监管部门而言,今天在这里所主要使大家对此项工作有个全面的了解。

休息十分钟

推荐第3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心得

学习心得

一、作为企业,要认真学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令第90号)和2012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2002版的比较。

二、我省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同于卫生部90号令。

三、认证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总局局、省局要求

2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标准仓库。

3、到期认证企业申请药品GSP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应正常经营。

4、企业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等认证现场情况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申报主体忌要求

1、实施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原则上应在被委托的批发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后,方可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2、零售连锁总部应提前或与所属门店同时通过新修

订药品GSP认证。门店许可证效期早于总部效期的,可适当延长。

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单独认证。各市可根据监管实际,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零售连锁门店认证工作。

四、认证现场检查

1、依据标准是卫生部90号令和《药品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认证由市局负责,企业认证现场还应符合省局相关许可文件规定。

3、具备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的主要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保证销售处方时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药品零售企业9(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3-5个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

4、在新修订药品GSP检查中,GSP检查标准与我省许可标准存在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

5、2014年4月15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低温的验证,2014年9月1日起,认证时检查企业冷链极

高温的验证。

6、2014年5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应查验、留存冷链药品到货时温度数据,确认运输全过程温度状况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2014年5月1日前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现场检查时,也应符合规定要求。

五、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简称5大体系)

4、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5、全员参与,职责明确

6、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重视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推荐第4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测试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测试卷

姓名:工号: 得分:

一、填 空:(50分)

1、冷库温度为,各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之间。

2、首营品种应填写

3、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数量、品名、、、、、、和验收人员等内容。

4、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30cm,与

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cm、与地面距离cm。

5、进品药品包装的标签以 ,并有。

6、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应存放在 ,的标识。

7、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做好复核记录,应包括、品名、、、、、、、、、等项目。

8、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或

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

10、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1年,但不得少于年。

11、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

如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并予以。

二、是非题,(20分)

1、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适应企业

质量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2、养护组或养护员属于行政部监督指导。)

3、药品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

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只要有相应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

可以上岗()

5特殊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

6、《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效期均为3年。

7、)

8、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由养

护检验。()

9()

10、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

章。()

三、问答题(30分)

1、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索取的资料有哪些?并写出审核程序?

2、哪几种药品在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中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或忠告语或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推荐第5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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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辅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考点: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考点:验收、养护人员的要求(★★★★)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考点:药品仓库的温、湿度要求(★★★★★)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考点:进货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考点:首营药品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考点:购货合同的质量条款(★★)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考点:药品购进记录(★★★★★)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考点:质量验收及包装、标识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考点:药品验收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考点: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考点: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考点:药品储存堆垛要求(★★★★)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考点:色标、近效期药品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考点:退货及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第八节 销 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考点:复核记录与销售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考点: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止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考点: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的资质(★★★)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考点:购进药品的规定(★★★)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考点:药品陈列的规定(★★★)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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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的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编造。

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所经营产品的质量特性,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含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和目录清单;

(三)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并建档留存;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的确认应当有书面意见和签字,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并保持书面处理凭证;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报告应当有质量负责人意见和签字;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应当保存留档;

(八)组织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配合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储运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如有委托),审核意见应当书面确认签字并存档;

(十一)组织对运输承运方的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如有委托),审核意见应当书面确认签字并存档;

(十二)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十三)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并落实企业有关协议格式样本中有关质量保障条款的制定和审核及指导并督促正确录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平台,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1、岗位操作规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经营环节的操作规程;

2、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修订、改版、分发或回收等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包括退、换货的流向与记录);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目录清单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计划与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十五)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制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规定(包括使用权限分配及变更记录、网络安全、数据备份、责任人、版本升级记录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与整改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计算机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可由药品质量负责人兼任。

(四)其他兼营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当配备1名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培训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批发体外诊断试剂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企业,验配人员应当具有四级以上验光员资质或从事眼科初级以上医师职称人员;经营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并接受角膜接触镜专业法规和技术知识培训。

(四)从事助听器验配企业,验配的人员应当具有四级助听器验配师或初级以上医师职称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公司招牌。

第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还应配备固定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备,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不得少于3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批发类代码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批发类代码为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批发类代码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产品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四)批发类代码为Ⅲ类、Ⅱ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置符合诊断试剂贮存要求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不含冷库)、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五)批发上述类代码以外的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同时经营上述所列产品类别的企业,库房建筑面积应当累加。库房层高不应低于2.5米,并应当设置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需要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除外。

第十八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营角膜接触镜、护理液的连锁企业总部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区域);角膜接触镜、助听器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独立的验配区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库房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储运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及召回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无渗漏、霉变和墙面脱落痕,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消防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五条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独立冷库,有出入冷库的缓冲区域或有隔离设施;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投诉举报电话;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八条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主要包括:产品包装、效期、拆零产品质量状况、说明书等。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建立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目录清单、维护记录和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建立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目录清单,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档案。可自行进行校准或检定的应当有相关的制度、操作文件及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二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加盖供货者公章复印件,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含附件)。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者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供货者变更信息、信用信息、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公告等信息,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符合要求的货品、交运情况、收货时间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八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置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九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在做好收货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运输过程温度及到货温度不符合产品储运要求的应当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第六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内容包括入库时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数量、货位号或存放区域、质量状态、库房管理人员签名等。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做好记录,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规格型号、批号分开整齐摆放,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并及时调整优化贮存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包括:日期、时间、标准值、实时测量值、超标措施和采取措施后测量值、库房管理人员签字等。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记录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等。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 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企业对发出的授权书,企业应当建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四十八条

从事第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顾客进行质量追溯。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出库复核人员签字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示,并附有拼箱产品目录清单。

第五十三条

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蓄冷剂装箱前应该达到规定的预冷时间;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第五十四条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签订质量保证书面协议,包含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货到签收、回执返回等内容,确保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

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冰袋、冰排等蓄冷剂不得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防止对医疗器械质量造成影响。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退货产品应当填写退货申请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退货原因、原始凭证单号等,不合格品退货申请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退货产品与原始发货信息一致方可收货,信息不符应当拒绝接收。退货产品验收合格的放置合格品区,验收不合格的放于不合格区,退货产品的收货、验收应当符合相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公开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投诉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时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接待(记录)人员、投诉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投诉人对处理意见的反馈、投诉人联系电话和投诉人姓名等。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六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

免费体验类企业,应当将所经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登记表及说明书(包括产品适用范围及产品禁忌症)以醒目的方式公布在经营场所内。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及时注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平台(www.daodoc.com),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建档保存经营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召回记录项目内容包括:时间、召回事由、召回计划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差额数量原因等,并保存召回原始资料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三)待验:对到货、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隔离或者区分,在入库前等待质量验收的状态;

(四)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五)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南昌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六)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七)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八)新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指申请人没有开展过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首次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

(九)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指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

第六十六条 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推荐第7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自查报告

博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民悦药店,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南路东供销商住楼一层2号。企业负责人王学凯,经营面积57平方米,共有员工2人,经营品种1300余个,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从开业至今无违规经营,也未受到顾客投诉,顾客反映较好,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和提高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我店形象,确保顾客买到质量可靠的药品,我店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药品质量管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自查结果为“通过GSP认证”现将我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质量管理文件与职责

我店严格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有证照悬挂于药店显著位置,方便群众监督。

我店根据药品经营的特点和特殊性,设立了具有西药师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赋予“一票否决权”,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整个药店经营活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人员培训。设立了兼职验收员,负责对整个药店所有药品的质量验收;设立了兼职养护员,负责整个药店药品的养护工作。制定了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又适合我店运作的《质量管理制度》,使所有岗位操作都实行制度化,保证了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我店对《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并根据检查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并建立记录。 重点项3项,关键项12项,一般项18项。自查考评结果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14101)以外,均达到要求。其中条款(14101)药品零售操作规程,我店未达到。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二、人员与培训

我店质量管理员为西药师,符合GSP管理要求。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达到GSP认证标准。所有人员都经精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无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会污染药品的疾病,并持有健康证。同时建立了员工档案、健康档案。

我店所有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后,根据我店制度定期由质量管理员进行在职培训考核。并建立了培训档案。关键项5项,一般项11项。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达到9项(另1290

2、12904二项为合理缺项)。

三、设施与设备

我店经营面积为57平方米,有符合药品陈列要求的柜台9个,共10米,并根据“四分开”原则将其划分为非药品区和药品区,药品区又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外用药和内服药、易串味药单独陈列。营业有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示醒目,店面环境清洁卫生,地面平整,所有药品经营之路管理工作配以电子计算机管理,并配有温湿度计一台,防尘工具、防潮用品、防虫用品、防鼠用品、调控温度用冰箱、空调等设备,工作正常,达到GSP标准要求。

关键项7项,一般项14项。关键项达到6项(另14805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9项(另1480

3、1480

6、1500

1、15301四项项为合理缺项),15401未达到要求。

四、进货与验收

我店采购员严格按“按需采购、择优采购”的原则从通过GSP认证的实力雄厚、品种齐全的合法企业购入药品,票据合法,做到票、帐、货相符,验收按质量管理制度程序,验品名、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说明书、包装、外观质量等,并做好记录,达到GSP要求,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核按GSP要求进行。重点项1项,关键项10项,一般项19项。一般项达到16项(1570

3、15704二项为合理缺项),15512未达到)。

五、陈列与养护

药品按“五分开”原则和按功效分类陈列,药品摆放做到标示不到置、上下不混跺、左右不叉花,老批号放在新批号前,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每天早上和下午按时记录温湿度,发现超范围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陈列药品的环境符合要求,定期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员按GSP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关键项18项,一般项35项。关键项达到14项(167

10、167

12、167

19、16722四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26项(另1640

8、1640

9、16

412、16

413、16

414、16

415、1670

1、1670

4、16717九项为合理缺项)。

六、销售与服务 营业员根据药品说明书向顾客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处方药的销售需经具有药剂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方可销售,并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留档两年备查。在药店显著位置设置了服务公约、监督电话、顾客意见征询簿,对顾客给予我们的宝贵意见,我们认真处理和及时反馈。关键项6项,一般项21项。关键项达到5项(另17203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14项(另1700

6、1700

7、1720

1、1720

2、1720

4、1720

5、17206七项为合理缺项)。

以上为我店的质量管理情况,结合180项自查,重点项4项,达到4项;关键项58项,达到52项(另6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118项,达到94项(另24项为合理缺项),自查结果为严重缺项为0,主要缺项0,一般缺项为2%,符合GSP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故特向贵局提出认证申请,请贵局给予检查指正,使我店的质量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特此申请

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民悦药店

2015年4月15日

推荐第8篇:《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考试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试卷

培训时间: 姓名: 岗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2分。

1.《现场检查实施原则》针对《规范》2-8章条款内容,细化检查项目,共计82项,关键项目 项,一般项目 项。

2.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检查 : 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 ”,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 ”,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 ”。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4、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等记录应当符合 要求。

5、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 。

二、选择题:每题5分,多答或少答题不得分,共60分。

6、承担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是: ( ) A、企业法定代表人 B、企业负责人 C、质量负责人 D、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E、总经理

7、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 ( ) A、独立履行职责;

B、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C、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D、负责销售管理; E、负责储运管理;

8、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 ( ) A、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 B、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C、植入类医疗器械进、销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D、植入类医疗器械进、销记录至少保存5年; E、医疗器械有效期后3年。

9、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 ( ) A、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B、熟悉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C、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GSP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D、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E、主管医疗器械经营。

10、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 ( )

A、医疗器械专业;

B、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C、机械、电子、医学专业; D、生物工程、化学、药学;

E、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专业。

11、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应包含:( ) A、入库日期;

B、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C、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D、生产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E、购货者名称。

12、销售记录内容应包含:( ) A、入库日期;

B、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C、制造商名称,供货者名称;

D、生产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E、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人员。

13、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 ( )

A、企业办公场所面积,海口、三亚、儋州地区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其他地区不得少于85平方米;

B、药品批发企业同时兼营医疗器械的,海口、三亚、儋州地区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少于120平方米;

C、企业库房面积,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D、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阴凉库;

E、办公场所应集中,不得使用上下楼层或同楼层的分散房间拼凑面积。

14、企业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内容包括:( ) A、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 B、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 C、单位,数量; D、单价、金额;

E、供货者、购货日期。

15、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 )

A、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B、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C、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D、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E、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16、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C、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D、加盖供货方企业公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加盖供货方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7、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 )

A、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B、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C、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D、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E、无生产日期的。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18分。

1、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 )

2、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

3、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可先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购货者,再建立购货者档案。( )

4、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

5、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

6、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试卷答案

培训时间: 姓名: 岗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格2分。

1.《现场检查实施原则》针对《规范》2-8章条款内容,细化检查项目,共计82项,关键项目 28 项,一般项目 54 项。

2.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检查 : 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限期整改”,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未通过检查”。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4、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5、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二、选择题:每题6分,多答或少答题不得分。

6、承担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是: ( D ) A、企业法定代表人 B、企业负责人 C、质量负责人 D、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E、总经理

7、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 (A、B、C) A、独立履行职责;

B、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C、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D、负责销售管理; E、负责储运管理;

8、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 (A、B、C ) A、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 B、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C、植入类医疗器械进、销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D、植入类医疗器械进、销记录至少保存5年; E、医疗器械有效期后3年。

9、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 (A、B、C、D ) A、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B、熟悉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C、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GSP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D、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E、主管医疗器械经营。

10、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A、B、C、D、E)

A、医疗器械专业;

B、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C、机械、电子、医学专业; D、生物工程、化学、药学;

E、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专业。

11、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应包含:(A、B、C、D ) A、入库日期;

B、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C、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D、生产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E、购货者名称。

12、销售记录内容应包含:( B、C、D、E ) A、入库日期;

B、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C、制造商名称,供货者名称;

D、生产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E、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人员。

13、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 (A、B、C、D、E)

A、企业办公场所面积,海口、三亚、儋州地区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其他地区不得少于85平方米;

B、药品批发企业同时兼营医疗器械的,海口、三亚、儋州地区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少于120平方米;

C、企业库房面积,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D、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阴凉库;

E、办公场所应集中,不得使用上下楼层或同楼层的分散房间拼凑面积。 E、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14、企业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内容包括:(A、B、C、D、E ) A、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 B、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 C、单位,数量; D、单价、金额;

E、供货者、购货日期。

15、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A、B、C、D、E)

A、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B、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C、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D、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E、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16、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A、B、C、D、E)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C、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D、加盖供货方企业公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加盖供货方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7、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A、B、C、D、E)

A、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B、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C、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D、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E、无生产日期的。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18分。

1、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

2、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3、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可先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购货者,再建立购货者档案。(×)

4、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5、企业采购合同中无需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

6、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推荐第9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申报资料 XXXXXXXXX大药房

附 GSP 认 证 申 报 资 料 初 审 表

审 查 项 目 审查结果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四、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六、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九、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审查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初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审查结果”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格”或“合理缺项”字样。

附件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XXXXXXXX大药房(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 编 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化经营方式 零售 经营范围 学药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开

办 职工 上年销售额 3人 经济性质 个体 时 间 人数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执业药师 职 务 (企业负责人)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执业药师 职 务 负 责 人 或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部门执业药师 职 务 负 责 人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传 真 XXX 电 话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地 1

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 市 级 药经销 品假劣 监药品 督问题 管的说 理明及 部审查 门结果 初

审 栏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组 成 员 检 查 结 论 现场 检自: 年 月 日 组长: 查 组员: 情至: 年 月 日 况

认 证 机 构 审 核 认证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意见

公 示 时 间 公 示 形 式 公 示 结 果 公 示 自: 年 月 日 情 况 至: 年 月 日 审 查 意 省见 级 药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 审部 核门 意审 见 批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 见 审 批 意 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XXXXXXXXXX大药房 GSP上报材料目录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学历、职称复印件)

5、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学历复印件)

6、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8、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组织结构设置图

10、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图

11、企业方位图

12、企业平面布局图 企业实施

GSP自查报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XXXXXXXX大药房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道北三路王成之珠9号楼门

面房,现有员工3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人,为单体药品零售业,属市级药店。 药房营业面积103平方米,无仓库。药房经营范围有: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经营品种达到1100余种,经营运作情况良好。药房配备有空调1部,功率3匹,冷藏箱1台,容积180立升,温湿度计两个(营业厅、冷藏箱各1个),能够满足所经营药品的陈列要求。 药房自成立之日起,严格按照零售企业GSP标准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20项,保证了药房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药房设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各岗位人员按照质量岗位职责执行,保证了药房购进、验收、陈列、养护、销售等各环节的药品质量药房无出租、出借柜台及超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 药房采用柜台式与货架式销售方式,严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药房对内加强划员工药品质量意识培训,列外提供优质服务,设立药师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方便顾客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药房严格按照GSP规范运行药房质量管理体系,现将我药房GSP实施与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管理职责 药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目药品管理洼》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在店堂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药房设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员,工作职能按照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药房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内容有: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药品陈列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处方调配管理制度;处方药管理制度;非处方药管理制度;药品拆零管理制度;质量事故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药房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保障了所经营药品在购进、验收、陈列、养护、销售等各环节的药品质量。药房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做记录。

二、人员与培训 药房负责人XXX,中专中医士专业结业。 质量管理负责人兼质量管理员XXX,中专中药商品专业毕业,具有执业药师技术资格,熟悉药品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药房零售中处方审核员XXX具有执业药师技术职称。 药房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共3人,占药房总人数的100%,并保持相对稳定。药房质最管理、验收、养护及营业人员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全部接受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无在其他企业兼职情况。 根据药房的培训计划,药房对所有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再教育培训。药房对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及验收、养护工作人员进行特殊岗位相关培训。药房定期组织对所有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药房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职责、工作程序以及药品知识、职业道德及结合岗位操作与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各类培训均建立培训记录与员工

培训档案。 药房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设施与设备 洛阳市谐和大药房营业场所面积为103平方米,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药房的经营需求。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营业场所、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药房配备有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有与竖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性能要求的设施与设备:空调1台,功率3匹,冷藏箱1台,容积108立升,温湿度计2个(营业厅和冷藏箱各1个)。经营场所具有防尘、防潮、防霉变、防虫、防鸟、防鼠等条件,通风排水设施完善,并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药房不销售特殊管理药品。

四、进货与验收 药房购进药品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对与药品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药房与供货企业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有质量条款的执行。 药房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购货合同中明确质量条款。工商间购销合同中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

物运输要求。商商间购销合同中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药房购进药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记录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两年。药房无购进特殊管理药品。 药房验收员凭供货单位的送货凭证,按GSP的要求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填写药品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员的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对药品的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每件包装中,有产品合格证。

2、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标签或说明书上还要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照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4、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均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5、中药饮片均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饮

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验收人员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照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三年。 对于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员按照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购入首营品种时,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陈列与养护 药房在营业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养护员根据陈列药品的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中、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在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养护员将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养护员做好营业场所内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每日两次定时对温湿度情况进行记录,如温、湿度超过规定的范围,及时采取相庆的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对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不摆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药品按用途及养护要求分类陈列。对于陈列药品,药房做到以下要求:

1、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2、陈列药品按剂型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3、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陈列。

4、药品中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养护条件陈列。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

6、危险品不予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只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7、拆零药品集中陈列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8、中药饮片装斗前做好质量复核,不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写明正名正字。

六、销售与服务 药房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营业时间内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销售药品时,由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销售处方药。处方按规定保存两年备查。 药品拆零销售所用的工具、包装袋清洁、卫生,出售时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药房采用柜台式与货架式销售方式,严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处方药凭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但如顾客有要求,药师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药品销售不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做到符合炮制规范,并计量准确。 药房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本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出售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药房设立审方咨询处,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在营业店堂内设置意见簿,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

投诉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XXXXXXXXXX大药房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完善,按照GSP规范要求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活动。经过对照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认证检查项目》的条款进行认真自查后,认为药房的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已经符合GSP的要求,现提出认证申请,请予以批准。 特此报告 XXXXXXXXXX大药房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XXXXXXXXXX大药房 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说明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XXXXXXXX大药房属医药零售企业,药房在药品经营工作中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把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等环节的药品质量关,保障了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开业至今无违 规经销假劣药品行为。 特此说明 XXXXXXXXXX大药房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2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是否为 技术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备注 号 执业药师 职称

1 XXX / 企业负责人 中专 中医士 否 2 XXX / 质量负责人 中专 中药商品 是 质量负责人 3 XXX / 质量管理员 中专 中药商品 是

填报单位:XXXXXXXXXX大药房 (盖章) 填报日期:2011年8月5日

注:

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附件3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XXXXXXXXXX大药房 (盖章) 填报日期:2011年8月5日 序是否为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技术职称 备注 号 执业药师

1 XXX / 验收员 大专 否 2 XXX / 养护员 中专 中医士 否

注:填报本表是,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附件4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XXXXXXXXXX大药房 (盖章) 填报日期:2011年8月5日 营业场所 及辅助办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公用房

2103m 无 无

仓库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仓库 冷库 阴凉库 常温库 特殊管理药品用仓库 总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专库面积 无此项 / / / /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验收 养护室 无此项 无此项 中药饮片 配送中心配 无此项 无此项 分装室面积 货场所面积 符合药品特性要运输用车辆 求的设备 其他 运输用车型: 无此项 数量: / 空调一部,功率车辆和3P,冷藏箱一台容设备 积180L,温湿度车型: 无此项 数量: / 计2个(营业厅冷藏箱各一个) 车型: 无此项 数量: / 填写说明:

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附件5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填报单位:XXXXXXXXXX大药房 (盖章) 填报日期:2011年8月5日

序经营单 位 名 称 地址

负责人 备注 号 方式 无此项 XXXXXXXXXX大药房 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首营业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3、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4、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5、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6、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7、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8、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9、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0、处方药管理制度

11、非

处方药管理制度

12、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3、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5、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7、卫生管理制度

18、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9、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0、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 XXXXXXXXXX大药房组织结构图

企业负责人 XXX 负责药房全面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药房质量管理工作负责领导责任 质量负责人

XXX(执业药师) 全面管理药房的质量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对质量体系的工作质量负责,主持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质量奖惩工作。

质量管理员/审方药师 XXX(执业药师)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建立药品质量档案。负责药品质量查询的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负责对质量不俣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 的教育或培训。验收员 养护员 驻店药师 营业员 采购员 XXX XXX XXXXXX XXX正确向顾客介绍审核拟购进药品负责按法定标准负责对陈列药品审核处方并签药品性能、用途、的药品生产、经和合同的质量条的质量养护,结字,发现有配伍禁忌、注意事项,营企业的合法款对购进药品、合实际情况采取禁忌或超剂量等不夸大宣传。检性。收集供货单销售退回药品逐正确养护措施,处方拒绝调配。查药品拨云见日位的证照。了解批进行验收并有确保药品质量,为顾客提供非处一,防止不合格工品生产、经营效行使否决权,规范填写养护记方药的用药指导药品售出。在药企业的质量保证规范填写验收记录,正确使用、和咨询,负责店师的指导下正确能力。保证所经录。 保管养护仪器,内销售药品不良调配处方。保持营药品的合法 按月填写近效期反应的收集和店药品陈列环境卫性。签订购货合药品崔销表。 内药品陈列摆放生整洁。积极参同。建立供客户

的指导。 加各类培训,努档案。 力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XXXXXXXXXX大药房质量管理机构图

质量负责人 XXX(执业药师) 职

责:全面管理药房的质量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对质量体系的工作质量负责,主持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质量奖 惩工人和。质量管理员/审方药师 XXX(执业药师)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建立药品质量档案。负责药品质量查询的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负责对质量不俣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协助开展 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验收员 养护员 XXX

XXX 职责:负责对陈列药品的质职责:负责按法定标准和合量养护,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同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正确养护措施,确保药品质量,规范填写养护记录,正销售退回药品逐批进行验收确使用、保管养护仪器,按月填写近效期药品崔销表。 并有效行使否决权,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

规范填

写验收记录。

初审测试成绩表 单位:XXXXXXXXXX大药房 日期:2011年8月5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成绩 备注 1 XXX 男 36 企业负责人/采购员/养护员 95 质量负责人/ 2 XXX 女 47 96 质量管理员/审方药师 验收员/营业员 3 XXX 女 24 93

推荐第10篇:《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书

xxxx水产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随着xxx镇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猪鸡狗的疾病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给养殖户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发展xxx镇的养殖业,本人在xxxxxx号开一间兽药店。我店保证出售的兽药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绝不出售假劣兽药,做到合法经营。在动物防治方面,我毕业于畜牧兽医专业学校,通过实习,掌握了大量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药到病除。通过经常和兽医专家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为养殖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本兽药店兽药许可证到期,希望继续经营,特向贵局申请换证,恳请贵局领导审批为盼。

申请人:xxxxxx 2016年10月25日

第11篇: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某零售药店GSP自查报告

某零售药店一贯能坚持执行《药品管理法》、GSP及实施细则要求,不断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第

一、依法经营\"的原则。经过积极整改完善,使我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提升。现自查情况如下:

一、药店基本情况

某零售药店是经营多年的老店,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药店目前经营中西药品种有800多种。

本企业在多年的药品经营活动中一贯坚持依法经营、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药店现有4人,其中2名药师,药士1人。所有人员均有多年药品零售工作经验,建立了覆盖GSP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全体员工积极培训。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服务质量关,各项质量管理程序符合要求,记录完善,售后服务意识良好。

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内配备有空调1台、冷藏柜1台,电脑1台及其他药品养护、陈列销售、处方调配的设施设备若干。能够满足日常药品经营调配的实际需要。

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我药店多年来一直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由专职的质管员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的分配与监督,质管员能不断强化全体员工的责任心与质量意识,在运行药店质量体系,指导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同时,全面保证药品购进和服务质量。药店于年初重新修改了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过多年的体系运作,我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强。通过执行相关规定,再次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全补充了药品质量信息档案;药品质量档案;员工教育培训档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档等;保证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店平常非常重视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提高;在满足GSP岗位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全面参加市医药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各岗位及药师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今年以来我药店全面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的状况,进行电脑维护升级,以更好地保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与满足GSP要求。在营业场所内严格进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在处方药区、非处方药区、中药区、非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等基础上,进行更科学的药品用途分类。

严格执行供货客户评审与首营企业审批制度,确保供货单位及采购药品合法性。建立合格供货客户与首营企业客户档案,坚持\"质量第

一、依法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首营企业管理制度与程序。药品质量验收方面,由我店验收员严格执行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药品验收程序要求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加强对进口药品的验收管理。

药品陈列时,严格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摆放位置与贮存事项要求,组织好药品的科学分类陈列;按GSP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对重点养护品种、近效期品种、易变质品种加强养护检查;对有质量疑似问题药品,及时向质管员反映;起到了积极预防,确保药品质量的目的。做好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是我店生存发展的根本,首先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开展药品销售活动。其次是严格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做到销售药品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所有药品销售前均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近效期原则发货等。在门店内合理安全的用药服务咨询,指导顾客掌握正确的用法用量。注意收集本药店所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三、GSP自查情况

我店在GSP认证工作完成之后,继续落实全员、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通过GSP认证工作的再落实,我药店人员的精神面貌得到全面的改善,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现我药店在软硬件方面均能符合GSP要求。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都能积极认真整改。

现自查合格!

某零售药店 年 月 日

第12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考试题

门店:姓名:年月

一、单选题 (每题5分,共计50分)

1.常温库温度是多少?

A0-20度B0-30度C10-30度D10-20度

2.海龙胶口服液是什么药?

A甲类非处方药。B乙类非处方药。

3.复方阿胶浆是什么药?

A甲类非处方药。B乙类非处方药。

4.阿胶液体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

A药品B 保健食品C食品

5.阿胶原粉是药品还是食品?

A药品B 保健食品C食品

6.甲类非处方药标志是什么颜色的?

A.红色的B.绿色的C 白色的D蓝色的

7.乙类非处方药标志是什么颜色的?

A.红色的B.绿色的C 白色的D蓝色的

8.对有效期不足几个月的品种,原则上不得采购?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 24个月

9.企业各岗位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建立什么档案?

A培训档案B 健康档案C 质量档案

10.冷库温度是多少?

A2-10度B0-30度C10-30度D10-20度

二、问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

1.什么是假药?

2.什么是劣药?

3.什么是首营品种?

4.药品销售可以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吗?

5.什么是处方药?

第13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仙桃市剅河新学药店填报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日期: 2015年6月2日

第14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河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办理机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地址: 郑州市金水路96号省医药大楼三楼行

政事项受理厅

联系电话: 0371—63280236联系人: 张春燕

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单位需要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2、审批。审查合格后,交省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局对现场检查意见进行审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对认证合格的企业核发认证证书。

3、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3个月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平面布局图及照片。

申请费:500元/企业;审核费: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15000元/企业;无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10000元/企业;大型零售企业5000元/企业;中型零售企业4000元/企业;小型零售企业3000元/企业。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15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一、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受理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二)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

(三)经过企业内部评审,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六)企业质量副总、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三个职位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一份;

(七)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八)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九)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十)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十一)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系统GSP认证电子数据。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经营此类特殊管理药品的批复文件。

经营企业如发生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行为,需另报送企业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证据材料。

六、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向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提出认证申请,经行政许可受理厅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市场监督处对受理的认证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转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对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认证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过的,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汇总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转市场监督处,市场监督处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意见分别在省局和国家局的政府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未提出异议的,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公告。

七、办理时限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认证申请资料后,市场监督处5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查,转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1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认证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10个工作日内汇总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对认证合格的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八、受理地点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厅

九、承办处室

药品市场监督处(0531-8856206

1、88592602)

十、投诉电话

0531-88562101 0531-86912345

第16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资料编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资料编号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资料编号

7、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资料编号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资料编号

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资料编号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资料编号

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第17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题

一,填空题。

1,国家对药品实行()与()的分类管理制度。 2,药品经营企业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每()年体检一次。

3,销售()和()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年,《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年。

二,名词解释。

1药品不良反应:

2假药:

3.劣药:

三,问答题:

1,四查十对是什么?

2,药品的四分开原则是什么?

答案

一,填空题。

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2, (一)。3, (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4, (五)年 (五)年。

二,名词解释。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假药:药品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均称为假药

3 ,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称为劣药。 三,问答题:

1,四查十对是什么?

答:一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二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三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四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药品的四分开原则是什么?

答: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与外用的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易串味药品与普通药品分开。

第18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题

仁安医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培训试题

姓名:

一、单选题A型 (每题2分,共40分)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适用于()

A、药品生产企业B、药品批发企业C、药品使用单位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A、主要负责人B、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C、执业药师D、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低于()

A、1500mB、1000 mC、500mD、150 m

4.药品进货质量验收时,应附有该批品种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是()

A、西药品种B、针剂品种C、化学药品D、首营品种

5.实施细则中对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划分依据指标是()

A、企业员工总人数B、企业经营场地及仓库用房总面积C、年利税总额D、年药品销售总额

6.药品经营企业的四大记录不包括()

A、入库验收记录B、购进记录C、出库复核记录D、销售记录E、药品养护记录

7.小型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

A、药师、中药师B、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C、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D、执业药师或主管药(中药)师或药学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下列管理制度中,未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制定的制度是()

A、药品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制度B、质量否决权制度C、有关部门、组织、岗位责任制D、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

9.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的组织机构是()

A、业务进货部门B、质量管理部门C、财务部门D、企业经理办公室

10.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应由人事资源部协同()共同完成

A、业务部门B、质量领导组织C、质量管理部门D、后勤部

二、单项选择题 B型(每题3分,共15分)

A、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B、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职称

C、高中以上文化程度D、中药士(含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1.小型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的技术职称

2.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的技术职称

3.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人员应()

A、50mB、40mC、20mD、500m

4、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养护室面积应不低于()

1 22222222

仁安医药

5、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低于()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45分)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部门包括()

A、质量管理组(员)B、质量验收组(员) C、药品仓管组D、药品养护组

2.实施细则中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中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人)是指从事()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A、质量管理B、采购及销售C、质量验收D、养护及计量

3.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是指从事( )的人员

A、质量管理B、验收C、养护D、计量

4.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是指从事()的人员

A、质量管理B、验收C、养护D、计量

5.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是指()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

A、质量管理B、保管C、药品销售D、质量验收员及养护员

6.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养护室最低配置应包括

A、千分之一天平B、澄明度测定仪C、标准色液D、气相色谱仪

7.批发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增配()

A、高效液相色谱仪 B、紫外荧光灯 C、解剖镜、显微镜 D、水份测定仪

8.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应包括的环节是()

A、确定供货企业资格的合法性及质量信誉B、审核所购入药品的药政合法性及可靠性

C、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合法性验证D、首营品种审批E、购货合同质量条款的明确及执行

9.下列工作中,有质量管理部门参与执行的是()

A、参与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B、指导和监督药品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C、参与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D、参与实施内部评审E、制订公司的大政方针

10.与普通药品不同的是,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有()

A、药品成份B、用法用量C、规定标识D、警示说明E、功能主治

11.药品进货质量验收时,进口药品应符合规定的()

A、生产批准证明文件B、《进口药品注册证》C、《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D、质量标准E、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12.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中使用绿色标的库(区)是()

A、待验库(区) B、退货药品库(区) C、合格品库(区) D、待发药品库(区) E、不合格品库(区)

13.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哪些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

A、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B、药品在库储存时间较长C、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D、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E、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14.不合格药品的(),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A、确认B、报告C、报损D、销毁E、销售

第19篇: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深食药监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经营(含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对其经营化妆品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化妆品经营企业(指依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下同)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规模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化妆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工作,并指导和规范本企业的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化妆品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化妆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三)化妆品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化妆品管理和召回制度;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制度。

第五条 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并参加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对有关人员进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应索取供货企业证件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并通过上网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证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供货企业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采购国产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索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采购进口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者《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

(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第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应向供货商索要所购进产品生产批次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进货验收记录应包括化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供货单位、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标签标识、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第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设库储存化妆品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存化妆品应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应离地、隔墙放置,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二)仓库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混放;

(三)仓库应设立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有明显标识。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四)化妆品说明书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储存。

第十二条 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企业向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购货单位、数量、价格及销售日期。

化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第十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冒伪劣、质量可疑或紧急处理的化妆品采取就地封存等控制性管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销毁。

第十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已售出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负责人,是指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负责人。

首营企业:购进化妆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购销关系的化妆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化妆品。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20篇: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精选3篇)

时间稍纵即逝,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一段时间存在的工作问题,好好地做个总结并写一份自查报告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自查报告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1

某零售药店一贯能坚持执行《药品管理法》、GSP及实施细则要求,不断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第一、依法经营"的原则。经过积极整改完善,使我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提升。现自查情况如下:

一、药店基本情况

某零售药店是经营多年的老店,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药店目前经营中西药品种有800多种。 本企业在多年的药品经营活动中一贯坚持依法经营、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药店现有4人,其中2名药师,药士1人。所有人员均有多年药品零售工作经验,建立了覆盖GSP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全体员工积极培训。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服务质量关,各项质量管理程序符合要求,记录完善,售后服务意识良好。

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内配备有空调1台、冷藏柜1台,电脑1台及其他药品养护、陈列销售、处方调配的设施设备若干。能够满足日常药品经营调配的实际需要。

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我药店多年来一直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由专职的质管员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的分配与监督,质管员能不断强化全体员工的责任心与质量意识,在运行药店质量体系,指导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同时,全面保证药品购进和服务质量。药店于年初重新修改了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过多年的体系运作,我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强。通过执行相关规定,再次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全补充了药品质量信息档案;药品质量档案;员工教育培训档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档等;保证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店平常非常重视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提高;在满足GSP岗位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全面参加市医药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各岗位及药师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今年以来我药店全面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的状况,进行电脑维护升级,以更好地保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与满足GSP要求。在营业场所内严格进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在处方药区、非处方药区、中药区、非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等基础上,进行更科学的药品用途分类。

严格执行供货客户评审与首营企业审批制度,确保供货单位及采购药品合法性。建立合格供货客户与首营企业客户档案,坚持"质量第一、依法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首营企业管理制度与程序。药品质量验收方面,由我店验收员严格执行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药品验收程序要求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加强对进口药品的验收管理。

药品陈列时,严格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摆放位置与贮存事项要求,组织好药品的科学分类陈列;按GSP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对重点养护品种、近效期品种、易变质品种加强养护检查;对有质量疑似问题药品,及时向质管员反映;

起到了积极预防,确保药品质量的目的。做好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是我店生存发展的根本,首先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开展药品销售活动。其次是严格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做到销售药品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所有药品销售前均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近效期原则发货等。在门店内合理安全的用药服务咨询,指导顾客掌握正确的用法用量。注意收集本药店所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三、GSP自查情况

我店在GSP认证工作完成之后,继续落实全员、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通过GSP认证工作的再落实,我药店人员的精神面貌得到全面的改善,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现我药店在软硬件方面均能符合GSP要求。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都能积极认真整改。现自查合格!

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2

xx市区XXX药店,位于XXX区XXX号铺面,企业负责人XXX,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共有员工10人,经营品种4000余个,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从开业至今无违规经营,也未受到顾客投诉,顾客反映较好,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和提高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我店形象,确保顾客买到质量可靠的药品,我店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药品质量管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自查结果为“通过GSP认证”现将我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职责

我店严格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有证照悬挂于药店显著位置,方便群众监督。

我店根据药品经营的特点和特殊性,设立了具有药剂师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赋予“一票否决权”,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整个药店经营活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对验收员、养护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人员培训。设立了兼职验收员,负责对整个药店所有药品的质量验收;设立了兼职养护员,负责整个药店药品的养护工作。制定了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又适合我店运作的《质量管理制度》,使所岗位所有操作都实行制度化,避免“以情管人”的随意性,保证了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我店对《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并根据检查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并建立记录。每年进行一次质量内部评审,一般为每年的11月到12月,并建立记录。

关键项3项,一般项13项。自查考评结果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6006)以外,均达到要求。其中条款(6006)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

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的质量档案,我店善未达到。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落实具体人员逐步完善。

二、人员与培训

我店质量管理员为药剂师,符合GSP管理要求。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达到GSP认证标准。所有人员都经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无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会污染药品的'疾病,并持有健康证。同时建立了员工档案、健康档案。

我店所有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后,根据我店制度定期由质量管理员进行在职培训考核。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关键项4项,一般项8项。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完全达到。

三、设施与设备

我店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有符合药品陈列要求要求的柜台51个,共61米,并根据“四分开”原则将其划分为非药品区和药品区,药品区又划分为处方药盒非处方药、外用药和内服药、易串味药单独陈列。营业有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示醒目,店面环境清洁卫生,地面平整,所有药品经营之路管理工作配以电子计算机管理,并配有经昆明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温湿度计一台,防尘工具、防潮用品、防虫用品、防鼠用品齐备,工作正常,达到GSP标准要求。

关键项3项,一般项10项。关键项达到2项(另6801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7项(另6705、6807、6808项为合理缺项)。

四、进货与验收

我店采购员严格按“按需采购、择优采购”的原则从通GSP认证的实力雄厚、品种齐全的合法企业购入药品,票据合法,做到票、帐、货相符,验收按质量管理制度程序,验品名、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说明书、包装、外观质量等,并做好记录,达到GSP要求,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核按GSP要求进行。

关键项9项,一般项14项。关键项达到7项(另7007、7002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13项(另7504项为合理缺项)。

五、陈列与养护

药品按“五分开”原则和按功效分类陈列,药品摆放做到标示不到置、上下不混跺、左右不叉花,老批号放在新批号前,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每天早上和下午按时记录温湿度,发现超范围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陈列药品的环境符合要求,定期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员按GSP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关键项8项,一般项16项。关键项达到7项(另7707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12项(另7706、7709、7804、7901四项为合理缺项)。

六、销售与服务

营业员根据药品说明书向顾客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处方药的销售需经具有药剂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方可销售,并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留档两年备查。在药店显著位置设置了服务公约、监督电话、顾客意见征询簿,对顾客给予我们的宝贵意见,我们认真处理和及时反馈。

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3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院对201X年医院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管理组织健全

院领导高度重视我院药品管理工作,成立了医院药事管理小组和药物治疗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院药品的采购、审批工作,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调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各岗位建立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认真执行。

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剂工作制度。

医院建立健全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制度》、《药房配方查对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养护工作制度》、《药剂人员岗位职责》等一批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医院对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剂工作的管理有了较好的提升。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医院每月都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学习,学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并进行相关的考核测试,并建立培训档案,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加强药品的管理 工作,注重药品质量。

严格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药品采购的管理规定, 我院的药品采购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药品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城镇医疗保险目录》、《新农合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结合临床实际使用确定,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小组与药物治疗学管理小组审核通过,院领导批准,由药剂科按照采购目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标价采购中标药品。 建立供货单位档案,严格审核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合格药品。我院严格按照上级卫生管理部门和药监部门的管理规定,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中标药品经营企业广西健一药业采购购进药械。备案了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GSP认证证书 》、销售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订了药品质量保证合同。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相关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制度、处方的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按规定管理,专库存放,设有防盗、监控设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购进的药品有供货单位的合法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载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双人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药品、器械购进验收记录,领用记录完整,发放人、领用人双签名负责,记录在案可查。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在管理系统示警,报各使用科室进行促用。

药房、药库每日对药品进行巡查与养护,每月进行一次药品、药械的过期报损、霉坏变质报损工作,办理好报损报批手续和销毁报批手续,作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督人双签名,全年共报损过期药品11批次。药房、药库都安装了空调设备进行温湿度调控、有冰箱贮藏相关药品,药品都能按照贮藏要求贮存。

五、加强药房的管理工作。

按照药房规范化建设要求摆放药品,区域定位标志明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单独存放、每日对陈列的药品进行养护,监测温湿度,如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由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发药 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调配处方时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对有疑问、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审核与调配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特殊药品应严格使用专用处方,药品处方保存2年。 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身体健康。

六、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20XX年我院共向药监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8例、药械不良反应1例、药物滥用50例。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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