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
一、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受理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二)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
(三)经过企业内部评审,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六)企业质量副总、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三个职位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一份;
(七)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八)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九)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十)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十一)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系统GSP认证电子数据。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经营此类特殊管理药品的批复文件。
经营企业如发生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行为,需另报送企业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证据材料。
六、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向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提出认证申请,经行政许可受理厅审查合格,予以受理;市场监督处对受理的认证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转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对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认证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过的,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汇总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转市场监督处,市场监督处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意见分别在省局和国家局的政府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未提出异议的,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公告。
七、办理时限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认证申请资料后,市场监督处5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查,转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1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认证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10个工作日内汇总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对认证合格的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八、受理地点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厅
九、承办处室
药品市场监督处(0531-8856206
1、88592602)
十、投诉电话
0531-88562101 0531-86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