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消息
(三)
北京志翔领驭2013年3月31日
修订中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拟将责任明确: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SP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GSP认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辖区内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药品GSP认证机构认证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建立检查员库。”
三、“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药品GSP认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GSP认证机构在药品GSP认证工作中,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认证决定。
如果国家局批准以上修订,特别是第一条“《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由国家统一修订,结合GSP分级检查员管理和“申请资料“(详见: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消息(
一、二)中),国家局对批发企业将执行“统一标准”、“统一检查主要人员(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差异)”、“统一申请资料”,使通过新版GSP企业管理水平接近。
温馨提示:能提前认证的企业,尽量提前,赶在第一批次认证,越往后可能越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消息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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