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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答辩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0 09:06:4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答辩书

竞聘技术中心副主任

(共4页)

竞 聘 人:竞聘日期: 2012.2.16

我是技术中心系统设计师,今年32岁,2004年进厂,现任技术中心飞控室主任。首先感谢招聘小组和工厂领导给予我这次竞聘上岗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提高自己、锻炼自己的机会,竞聘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

我进厂近八年时间,与工厂的一草一木皆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从屋脊沟的老厂房到现在的新厂区,从不到5千万的产值到今天的1.5个亿,无不浸透了工厂各级领导为之奋斗的艰辛。荣幸有这样的领导集体,融入这样的企业我为之振奋、深感自豪!我愿为工厂的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借今天参加岗位竞聘的机会,我向大家汇报一些我的想法。

1.岗位认知

对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理解,我的认识是:技术中心副主任要坚决贯彻工厂领导关于工厂发展的思路,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技术中心主任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及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说,技术中心副主任应当既是通晓新品研发业务的骨干,又是能为主要领导献计献策推动技术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既是推进新品研发进程的组织者指挥者,又是积极投入实际工作的参与者;既要明确职责,协调好与正职领导的工作关系,当好参谋,又要通过沟通和调节处理好与部门与下属的关系,成为桥梁与纽带;既要能当好助手,又要具备独当一面的基本素质。总之,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要摆正位置,当好配角;胸怀大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当好助手。

2.个人竞聘优势

基于对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上述理解,我感到自己参加这次公开招聘尤其是参加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的竞争还是具备基础条件和一定优势的。

第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我认为,强调执行力,服从领导,是一个中层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中层干部和一般员工站的高度和角度不同。中层干部代表着一个单位和集体,做事情、想问题不能只考虑个人,而应从本单位和工厂的整体角度出发,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工作方式上,要从简单的按要求完成任务向吃透精神,细化意图,承上启下上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业务指导上,要从只完成具体事项向既要做好具体工作,又要多从工作制

度上、工作方法等更高层面的思考上转变;在工作状态上,要从被动的接受工作向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转变。

第三,管理能力。在这方面,我虽然没有太多的经验,但是2008年下半年,我开始担任飞控室主任,当时室里刚走了三名技术骨干,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顶住压力,在当时中心领导的指导下把室里的工作安排的井井有条,而后又有四名骨干人员到了导航室或其他岗位,可以说飞控室在三年时间经历了一次大换血,但是飞控室始终秉承早年设计一室顽强奋斗、树立楷模的理念,没有出现工作纰漏和差错,同时遵循中心资源共享的原则,为中心其他室提供了许多帮助。今天,飞控室已培养了多名技术过硬、业务精炼的年轻的设计员,我也积累了一定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四,有“快、细、严、实”的工作作风。技术中心副主任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一名合格的技术中心副主任,工作必须高效但不粗心,细致但不拖拉,严格但不苛刻,务实但不呆板。确保新品研发质量,提高工工作效率。

第五,更主要的是,有领导的关心、爱护和鼓励,有同事的帮助、协作和支持,为我做好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勇气和信心。

3.工作设想与思路

如果说我能有幸走上技术中心副主任岗位,在将来的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设想和思路:

1) 解放设计员,让设计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上来。举个例子:目前技术中心新品实行项目负责制,新品研发过程中设计员要对新品的研发负全责,新品零件/元成件缺项,设计员要跑生产部、采供部、车间,最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设计员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才得到一个不是很完整的统计,我有个想法:新品图纸下发之日,由各产品主管将外购件、零组件制成EXCEL表格发给管理室,管理室按项目统计,建立一个动态更新库,协调各部门按周期将该汇总表刷新,这样管理室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新品的研发生产进度,设计员也可以腾出一部分精力。可能PLM系统建立起来以后这样的情况会更好一些。

2) 降低设计成本,规范设计标准。把所有相通的、可以移植的部分,设计为通用模块,譬如:产品壳体、电源模块、通讯模块等,一旦这些模块成熟以后,

就可以简化设计工作,降低设计成本,同时也让设计员把精力可以放在本产品关键技术的钻研上去。

3) 继续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和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单位的合作,我们要全程跟进,跟进人员需是技术中心具有高度责任心、较强沟通能力的技术人员,本着对工厂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原则能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4) 中心新人较多,促进新人快速成长,树立典型;加强奖惩制度,激励新人成长;干好一个项目同时锻炼一批人、培养一批人。

5) 从思想上,培养员工的责任感,敢于担当而不是推诿扯皮,强化“快、细、严、实”的工作作风。

6) 作为技术中心副主任,对每位员工要做到公正、公平,让每位员工能有尊重感,保持研发队伍的稳定性。做到人性化管理,奖惩分明,末位淘汰。

7) 从我个人来说,各项工作要身先士卒,做好表率。不断拓展知识视野和专业领域,不能再局限于飞控专业,要加强学习,掌握行业内的新技术,并对新技术进行评估,适时引入到我们的企业。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参与这次竞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自我锻炼、自我提高、自我展示的过程,古人说的好:“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不管结果如何,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推荐第2篇:答辩书

答辩书

一、陈启兵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成立。

因为1: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在2018年3月20日进厂双方口头的约定,已给申请人在2018年3月30日入意外伤害险。

因为2:按德州三八路劳动力市场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价格招申请人入厂,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产品要求无工作经验,这是申请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4日都已认可的事实,历时几个月申请人有文化又懂法律,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

所以申请人的这项请求不成立。(对无工作经验的人签劳动合同,不可能给申请人每天120元的工资,这是德州木门市场工资价格)。

二、陈启兵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说法不正确。

因为1:2018年6月份工资,申请人已签字领走。120元1天的工资申请人领工资时没有及时提出,并且在2018年7月份工资中补给。

因为2:2018年7月份工资,由于被申请人不是国企更不是事业单位,只能干完活拿到货款才能发放工资。由于有人是计件工资,市场普遍押一个月工资,所以7月工资8月发。2018年8月给青岛瑶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城东小学)生产一批学校门由于申请人在自动封边,转印,开槽工序,当时门扇,门套到已完成,只有申请人不配合工作,出工不出力,导致对方要货,要发货的视频发不给对方,过了付款期,给对方交货拖延,造成经济损失,对方罚被申请人人民币两万元整。申请人导致7月工资在9月6日才发放。

【2018年7月份申请人因工作怠慢遭到管理人员的批评,心怀不满,在全自动封边机开机一个白天,晚上下班后申请人故意不关全自动封边机电源,第二天上班时才被发现,这样会缩短封边机寿命,封边机上装有2千瓦的电加热设置,一墙之隔就是石化加油站,被申请人又是做木制门的,锯末到处都有,一旦引起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都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辈子都承担不起的损失。安全,环保管理的很严,公司的规章制度都要求员工安全生产。

申请人把门套开槽机锯片故意卡紧,损坏装置,申请人故意调慢全自动转印机速度,催单员让他出货,他就等催单员和他一起干,造成经常跑单,退单,而申请人要工资时经常以湖北人在德州租房为由,被申请人经常给他往微信上转工资(公司经过2017年环保治理,去年不能正常生产,又有贷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申请人心知肚明(2018年8月数次在晨会中告诉员工,青岛的学校门要加快进度,赶工期,抓紧交货,对方在拿货前要付清货款的,咱们开7月份工资),出工不出力,所以才让申请人写出2018年8月29号、30号、31号三天的工作量,申请人知道再以这样的工作态度在这里工作,干不下去了,所以在2018年9月2日写了一份请假条,请假1-3天。9月5日又写了一份请假条,请假2天】

发7月份工资时,被申请人分别在9月6日、9月8日、9月10日给申请人打电话催他来拿工资,他让打微信上,拒不来领,并且还让一员工给他打电话,他说明天来,但至今不来领工资。至到2018年9月13日中午11:30在三八路人力市场见到被申请人,他说来找工作,提起工资的事,还是让打微信上,拒不来领工资。”

所以陈启兵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说法不正确。

三、陈启兵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不成立。

因为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所以申请人的这项请求不成立。

四、被申请人12天不来厂上班,导致封边、转印工序没人干活,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申请人一边消极怠工工作。一边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申请人自身又再违反劳动合同法.①第六章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②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③员工不履行劳动义务,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所以被申请人不放弃对申请人的消极怠工,违规操作设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

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

反请求书

反请求申请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1281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瑞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805342982 被反请求申请人:陈启兵 男 汉族 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德城区罗庄村 为了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交反请求书。 反请求事项:

一、裁决陈启兵违规操作设备赔偿反请求申请人4000元。

二、裁决陈启兵耽误青岛莱西城东小学学校门的交货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反请求申请人2万元整。

三、裁决陈启兵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十二天不到厂上班,封边、转印工序无人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反请求申请人贰万贰仟元整。

四、裁决陈启兵承担本次仲裁所有费用。

五、裁决陈启兵承担本次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反请求申请所交费用。事实与理由

①2018年7月份申请人因工作怠慢遭到管理人员的批评,心怀不满,在全自动封边机开机一个白天,晚上下班后申请人故意不关全自动封边机电源,第二天上班时才被发现,这样会缩短封边机寿命,封边机上装有2千瓦的电加热设置,一墙之隔就是石化加油站,被申请人又是做木制门的,锯末到处都有,一旦引起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都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辈子都承担不起的损失。安全,环保管理的很严,公司的规章制度都要求员工安全生产。

②2018年8月给青岛瑶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城东小学)生产一批学校门由于申请人在自动封边,转印,开槽工序,当时门扇,门套到已完成,只有申请人不配合工作,出工不出力,导致对方要货,要发货的视频发不给对方,过了付款期,给对方交货拖延,造成经济损失,对方罚被申请人人民币两万元整。

③申请人把门套开槽机锯片故意卡紧,损坏装置,申请人故意调慢全自动转印机速度,催单员让他出货,他就等催单员和他一起干,造成经常跑单,退单。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

推荐第3篇:答辩书

答辩书

答辩人:XXX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XXX天津市XXX局法律顾问

被答辩人:X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向贵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答辩如下:

2009年9月被答辩人经亲属介绍到答辩人单位务工(做保洁工),当时规定的工资随着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而定,被答辩人在停止工作前的工资为950元,而后被答辩人找到领导要求每日上两个班,所以拿到工资为1900元。 2010年3月6日答辩人的公厕保洁工作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承包给维善保洁有限公司,其承包内容其中包括将所有的临时务工人员移交给维善保洁有限公司接管并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包括被申请人在内,被申请人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领取了工资和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答辩人已公告形式告之了所有的临时务工人员并委托维善保洁公司接管临时务工人员。全体务工人员都已签订了劳务合同到岗上班,唯有被答辩人未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领导多次找到被答辩人签订劳务合同,被答辩人百般推辞时至今日就是不签,被答辩人并且提出无理要求,要求与答辩人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答辩人已就向被答辩人解释该单位没有此工种了,移交已经完毕。 综上所述,答辩人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答辩人仍坚持如下观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现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答辩人拒绝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有书证为凭)故请贵裁委深入调查,予以公断。

谨呈

天津市XXXXX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年X月X日

推荐第4篇: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制作依据】

行政复议答辩书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回答或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就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为了弄清案件的事实,就需要了解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采信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运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采信的证据,它不仅是申请人质疑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基础,也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只有掌握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才能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正确处理。从实际工作来看,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指记载或者表达某些情况并以其内容或者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通常情况下,书证的载体多为纸张,例如书函、单据、发票、合同书等,但有时布帛、金属、石材、木片也可以成为书证的载体。书证的形成方式一般为书写、印刷、绘刻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例如未经批准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盗窃的文物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信息压缩等方式记录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等。(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法律法规认可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手段,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产品质量检验结论等。(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指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能够证明案情事实的现场或者不便于移动的物品就地进行勘查、检测后形式的图文记录,如山林边界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后者指被申请人在进行当场处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时所作的记录,如封存违法物品笔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当然地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据。

行政复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又是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单方面意志作出的,许多时候,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不了解。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既要有事实根据,又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件的根据。因此,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承担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法制原则的。这就是说,被申请人必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事实和法律证据,如果提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突出了行政机关一方所负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言,这又是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就要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答辩和举证义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在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和理由,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复议,并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没有依据,应由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是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有助于复议机关兼听双方的意见,全面地查清案情,正确行使复议权。

【文书样式】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对答辩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复议机关)

答辩人:

年月日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份。

【填写说明】

1.“答辩人”栏,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这里的答辩人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是一致的。

2.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阐明被申请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应从澄清事实真相出发,交代案件发生的经过,说明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反驳申请人的要求和主张,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张。

3.致送机关。写明答辩书送交复议机关的名称,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相同。

4.答辩人盖章。

5.提出答辩的日期。

6.附项。写明随文附送的依据材料的份数。

推荐第5篇:行政复议答辩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富县钳二乡人民政府 地 址:钳二乡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乡长 被答辩人:张建昌 第三人:张维军

因申请人张建昌对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石家河村民张建昌反映问题的决定》不服,于2009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现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花猫沟的林木林地权属属张维军所有

(一)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基本情况 (1)张建昌承包合同情况

1996年1月1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村东的30 亩地发包给张维林,四至范围是,东至花猫沟畔为界;西至洼路东边为界,南至洼路北为界;北至花猫湾路南为界。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和张建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桃树梁四荒地流转给张建昌。当时张建昌为该村主任。随后桃树梁的15亩地被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面积15亩,都是峁地。

(2)张维军承包合同情况

-1- 2002年11月15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洛阳沟的约600亩四荒地发包给张维军,四至范围是村北沟东至姚家源峁一线,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水沟门口,乔家塔七亩佥身底,南至缑家洼大梁盖身底,皂角沟掌;北至白杨咀身底滩一线。当时张建昌为村委会主任。

(二)双方当事人权属争议的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东西交界处,即张维军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张建昌东至花猫沟畔。

(三)认定结果及依据 (1)认定结果

根据工作组实地堪界、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调查,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认定依据

1、根据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成宝荣、林业局工程师韩淑贤、县协调办霍文刚、高富军,乡干部赵长江、李小保,村干部张宝平组成的工作组多次调查和实地堪界,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张建昌承包地为桃树梁,是峁地,东边界线至花猫沟畔,张维军西边界线至猫沟花猫弯前大梁盖身底。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花猫沟属沟地,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2-

3、从承包时间来看,张维林是1996年承包的桃树梁,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富成。张维军是2002年承包的洛阳沟,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建昌,即发包方法人代表。张维林与张维军承包地没有发生过纠纷。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将桃树梁流转给了张建昌,双方当事人承包的地块先后被设计为工程造林,享受国家补助(张维军享受三北防护林补助,张建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流转前后的几年间,直至2008年前半年即(高速路征迁前)双方当事人也未发生权属争议,张建昌从未主张过花猫沟属自己所有。由此,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4、2003年4月8日,张维林与张建昌签订流转合同。张维林(该人于2008年古历2月去逝)当时在延安,是张维林之子代其父签订的。在未流转之前,其父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与相邻承包人都没有发生过冲突或争议。按合同承包的都是峁地,没有沟地,以合同指定的四至范围为准。所以说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5、据了解,村委会将洛阳沟的土地发包给张维军,到现场指地除张建昌,还有王五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合同时有韩秀川、杨可义、向小琴等人在场。签订合同后在其承包范围内包括花猫沟栽树和每年补植补栽,雇用的工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至2008 年高速公路未征占土地之前,本村群众从未阻碍过,张建昌、张维林也没挡过。同时,根据本村村民张保平谈话笔录,近年张维军在花猫沟栽树从未有人挡过

-3- 张维军,张建昌也未挡过。另张维军承包的地块被设计“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享受国家补助,2008年高速公路未征占以前也从未见发生过权属争议。同时,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权属也应归张维军所有。

二、石家河村委会出据一份关于花猫沟和桃树梁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所有

2008年10月18日,根据张建昌提供的退耕还林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村上出据了此证明,但当时未见合同。后经调查,根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查实其退耕还林地在桃树梁,面积为15亩,为峁地没有沟地。同时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与办理此征时的合同的四至界线不符。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没有依据合同登记,发生四至界线错登,应由承包人到林业部门申请更正,林权证的四至界线应以合同为准。所以说村委会根据退耕还林林权证出据的证明,不能做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的依据。

三、张维军与张建昌签订“桃树梁和花猫沟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属无效协议

一是“证明”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处理权属争议机构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县协调办和乡政府未知的情况下,私自找中间人调解,相互商讨而形成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11月9日,签订之后报知县协调办与乡政府。当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证明”,县协调办以为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于是兑付了高

-4- 速路征占用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但是张建昌迟迟未领取“证明”中的6万元现金。2009年过年后,此人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花猫沟权属争议。可以说双方签订的所谓“证明”已被张建昌首先否定推反,“证明”已成无效的证明。

二是根据调查。此“证明”签订是张维军出于感激之情。因为此地块是在张建昌任村主任期间承包的;是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认为自己获得了一些利益,损失一点无所谓。在此基础上由中间人协调,达成所谓“证明”;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三是申请人张建昌提供给答辩人的“证明”与第三人张维军手持的“证明”内容不符,申请人张建昌对“证明”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根据以上事实,所以说所谓“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所有的依据。

四、申请人张建昌偷换地名。张维军合同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答辩人经调查,认为西至界线清楚,申请人将西至界线,说成“石咀梢大梁盖身底与花猫沟东畔相接的岩口”,没有任何凭证,违背事实,这是申请人主观认为,不能改变客观存在的事实,何况合同中的界线也没有注明就是申请人认为的界线。答辩人认为必须以合同的四至界线为准。

五、申请人认为《林权证》中登记的四至和合同中的四址相符。答辩认为,林权证的办理是根据合同办理的,林权证上

-5- 已经登记的很清楚,地名为桃树梁,面积15亩,属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上没有花猫沟。林权证不能证明花猫沟是申请人张建昌的。经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证明桃树梁上只有15亩退耕还林,而且是塬地,没有沟地,沟图也没有花猫沟。

六、申请人说“第三人张维军给申请人帮忙将申请人的花猫沟掌部分活动成临时征用地,无任何争议。”根据申请人说的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如果没有争议的话,申请人和张维军也没有必要找答辩人调解处理此事。

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张富成是花猫沟的确权权威人之一,答辩人认为堪界组是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林业工程师、村干部、县协调办,乡政府干部组成的,张富成个人意见不能代表堪界组的意见。后经了解,张富成和张维军存在个人恩怨,其证言证词不能为作为依据。

八、申请人称答辩人的证人证词内容纯属虚构,无事实依据。答辩人认为证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证人都是客观的反映问题。证人证言是答辩人做出《决定》的依据之一,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申请人称答辩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认为花猫沟确权给张维军,那么征地补偿款就应归张维军,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追回张维军领取的各项征迁补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事求是的。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供大量的证人

-6- 证言(其中包括申请人自己的证言)及相关材料,答辩人认为大部分与申请人请求事项无关,申请人故意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决定》。

附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13份。

此致

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钳二乡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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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书

(一)文书要点

仲裁答辩书,是指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内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答辩性文书。

仲裁法第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牵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是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尽管其放弃这项权利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但是被申请人通过提交答辩书对仲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提出辩解或驳斥,有利于仲裁庭了解事实真相和作出公正裁决。

(二)文书内容

1.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答辩书”。

2) 答辩人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

第1页,共4页

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答辩人委托了仲裁代理人的,应在答辩人后列明,并写明其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 案由。主要写明答辩的案由,即“答辩人于何时收到仲裁机构转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

主要阐明答辩意见,这是仲裁答辩书的核心内容。答辩意见可以有针对性地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通过有关证据对仲裁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反驳;指出其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不具有证明力;对仲裁申请理由及其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反驳;指出仲裁程序中的错误,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无管辖权等。最后,对答辩意见作出概括与归纳,作出总结性意见。上述内容是答辩意见的一般写作方法,其应当坚持的最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以法以理服人,不得强词夺理,更不得颠倒是非、任意编造事实。

3.尾部

1) 致送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2) 答辩人签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 注明答辩书提交的年月日。

4) 附项:答辩状副本及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文书格式

(格式一)仲裁答辩书 (适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

第2页,共4页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于

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

因与我方发生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附:1.本答辩书副本

2.有关证据材料

(格式2)仲裁答辩书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 地址:

第3页,共4页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我方就被答辩人

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

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1.本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材料

份。

第4页,共4页

推荐第7篇:入党答辩书

入党答辩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我一直把能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作为自己的一个奋斗目标,自中学以来,对党始终保持着一份热情,时至今日,热情更是有增无减。

在本科学习期间,我没有递交入党申请,是因为我觉得我离党的要求还比较远,但我一直都在努力,在一步步缩短这个距离,不管是在学习还是班级工作中都会以一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慢慢进步。

作为一名团员,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团员的价值,团员的先锋作用。所以在平时我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经常学习党的理论认识,用党性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实际行动上,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比如青年志愿者的义务劳动等等,时时不忘争做一名优秀团员。

作为一班之长,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平时多学有关党的理论知识,多研究实事,争取做到身未入党思想先入党。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不论从组织到参加上,都尽量发挥自己的特长,兼顾学院、班级的利益,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与同学的良好关系,热心主动地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同时要求自己朴素、节俭,发扬党员的优良传统。工作中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带领同学共同建设我们的班集体,在班中培养了良好的学习和研讨气氛。同时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经过本科四年的酝酿,思想上,行动上离党的要求有所接近,于是研究生入学时,我第一次正式地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高级党校培训班学习。高党学习期间,自己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我有幸作为小组组长,与辅导老师一起,组织大家进行课后讨论;带领大家去了龙华烈士陵园寻访革命纪念地;组织大家去了梅陇十一村参加党性锻炼活动,与所有组员们一起完成了三个多月的党校学习,顺利结业。

自从高党学习以来,我觉得自己各方面再一次与党靠近了。首先系统地学习了党的了理论知识,对的党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其次,不管是入党动机上,还是从实际行动上,时刻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断地在努力,不断地在进步!

最近一段时期,华东理工大学新发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虽然我还不是一名正式的党员,但我仍然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学习了党委副书记沈炜老师的《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党课及讲话》,学习了市委党校袁秉达教授的报告,学习了任长霞、周小燕子等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学习了我校学生党员及党支部先进性具体要求,并在学习这些材料之后,撰写了自己的读书笔记及其心得体会,并与其他党员或是群众一起展开讨论。

参加学习讨论之余,深入学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等重要文件,总结了个人今年来的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特别是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身边老师和同学的指出和自身的反思,发现自己不管是学习上还是平时的生活中都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如在理论学习后,不能很好地合理、灵活运用于现实生活中;与同学,特别是男同学言谈之间,有时候会使用一些低俗的词语诸如“有病”、“垃圾”、“变态”等等;平时工作中有些情绪化,比较容易冲动,没有分寸等等。于我而言,这些都是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针对以上缺点,我正在努力改进,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摆脱“为了学习而学习” ,尽量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力争学有所用;言谈方面,我已经再三要求身边同学予以监督,指正,杜绝“脏话”,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流氛围;平时工作中少些感性,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理性、清醒的头脑去做好每一件事情。同时,还希望组织指导、监督与

帮助。

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在与同学们的不断交流中,在自己认真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过程中,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入党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因为自己确实还存在某些不足暂时不能加入到党组织中来,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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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企业关系营销策略探讨

学号:12404030108 姓名:韩光磊

指导老师:盛利芳

尊敬的各位老师

您们好!

我是12级物流班学生韩光磊,我的论文是在盛利芳老师的指导指导下完成的,我论文的题目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关系营销策略探讨》在书写这篇论文期间,盛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建议。在此,我非常感谢她一直以来的精心指导,同时也对各位评审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参与论文的审阅和答辩表示不胜感激。

首先,我之所以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关系营销策略探讨》这个题目是因为:目前,我国物流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物流企业的客户管理都不甚规范。我国服务业关系营销运用范围过于狭小,缺乏大市场的观念和视野,多数企业仅限于在顾客市场内实施关系营销,面对那些对其经营有重大利益影响的其它相关利益主体,如内部市场、相关市场等缺乏明确的认识以及全面的关系协调和促进政策,结果导致了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即便是对顾客市场的关系营销,也停留在购买交易行为发生时,而在顾客关系的建立与维护、现有顾客关系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也比较欠缺。物流企业如何与强大的竞争者抢夺物流市场,除了要从物流发展理念问题着手外,更要着实我国物流服务业运用关系营销所存在的问题

服务业必须学会控制企业用于建立和保持关系的成本,在有限的资源投入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使消费者获得尽可能大的顾客感知价值,提高顾客关系盈利能力,从而最终提高服务企业的赢利能力。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我的论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认识关系营销的概念、关系营销的模式、关系营销的原则,了解关系营销运用在物流服务业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提出了关系营销在物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关系营销范围过于狭小;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与相关利益主体加强关系的方法不合理.

第三部分是基于物流服务业发展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分析,主要从以顾客赢利能力为基础进行市场细分、提高顾客感知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感知价值,提高顾客关系赢利能力,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分析。

我的论文结论是: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相适应。在服务业中运用关系营销理论完善服务业理论体系对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自己学识浅薄,认识能力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加之时间紧迫和自己的粗心,与老师的期望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这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接受,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的论文答辩自述,敬请各位评委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谢谢!

推荐第9篇: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XXX注册地址:XXX实际经营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被答辩人: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 诉我(单位) 争议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予以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五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调查表,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中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二、不予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不予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四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三、答辩内容(请针对不予确认的事实,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附:1.答辩书副本 份;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答辩人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上诉答辩书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人(一审原告):肖美嫦,女,汉族,生于19XX年04月14日,身份证号:431XX219XX04143XXX,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笆XX东风村5小组。

答辩人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服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适用(保监发(1997)237号)约定条款的问题。

2013年6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下发保监发(2013)46号《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并宣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的通知(保监发(1997)237号)同时废止。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作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办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上诉人与案外人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为“苏仙区环卫所”)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6月9日、与答辩人成立保险关系是在2013年11月18日,无论是2013年6月9日还是2013年11月18日,上诉人已经知晓原(保监发(1997)237号)已经被废止,并且公布了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然而,上诉人却依然将被废止的旧标准作为合同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上诉人在整个一审期间内,并未就其与案外人 “苏仙区环卫所”于2013年6月9日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时、以及2013年11月18日同意将答辩人确定为被保险人时,已就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关于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会免除保险人责任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关于双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

对于答辩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当如何适用评残标准的问题,上诉人于2014年10月30日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无效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而答辩人于2015年1月9日委托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中心适用此标准的依据是答辩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而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我国现行有效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答辩人认为:尽管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但在2013年6月4日,旧标准已经被废止,哪么在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就属于无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可适用的状态,在此期间,应当适用国家现行有效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比如: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

而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或者鉴定人员有违规的情节,且答辩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国家现行有效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而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的是无法律效力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很显然,答辩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要明显大于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

3,答辩人在一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一方无《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又对另一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时,才需要由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一方申请重新鉴定。而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双方均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一方举证不能的情节。

本案应负举证不能责任的反而应是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提供的反驳证据不足以推翻答辩人的证据,其又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应当由上诉人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公平诚信的原则,认定上诉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约定条款无效,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1万元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1,上诉人与“苏仙区环卫所”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获赔险种有: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限额为150000元/人; 2,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保险限额为为10000元/人。合同签订后,投保人“苏仙区环卫所”向上诉人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因此,上诉人应当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上述2种险种赔偿保险金责任。

2,上诉人主张答辩人“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其医疗费用损失已全由肇事司机承担”的上诉请求属于新的诉讼请求,因为其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过此项主张。故其在上诉时才提出来,超过了其一审时的主张和权利,二审法院依法应不予处理。

3,退一步说,即便上诉人在一审时有上述主张,也不影响答辩人依法应获得的1万元医疗保险费的权利。因为:答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享受的保险金与在本案合同中应享受的保险金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收益。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车主)向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缴纳;而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苏仙区环卫所)向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两个不同的投保人分别向两个不同的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用,履行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享受不同险种的保险金,只不过有点巧,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都是答辩人,答辩人当然拥有获得两个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根本就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重复获赔”情况。这就像彩票一样,一个人花2元钱买下了一张彩票,然后又花2元钱买了一张彩票,两张彩票的中奖号码是一样的,结果这组号码中了一等奖,他应得的奖金是1千万元而不是5百万。另外,答辩人很想问问上诉人:你们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向两个不同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用时,为什么不说你们是重复收取保险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的公正判决,以保护答辩人这类特殊弱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 月 日

第11篇:民事诉讼答辩书

民事诉讼答辩书

答辩人(被告):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英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北京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北京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2005年12月

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200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200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旭日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旭日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旭日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200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

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6年11月15日

第12篇:行政诉讼答辩书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第13篇:离婚答辩书

答辩人:xxxx,女,汉族,xx年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65年08月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陈俊杰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不足以构成离婚。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相识,2010年1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再婚,故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都尽心尽力维护这个重组家庭,一家人其乐融融没有出现不和。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明确立场,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答辩人性格疑神疑鬼,是不属实的谎话。答辩人一直尊重被答辩人的人际交往,并没有把正当的男女交往看作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疑神疑鬼也绝非空穴来风,如果法院需要证据答辩人可以提供。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为琐事吵架、打架是片面的,没有说明实际情况。事实情况是:被答辩人性格暴戾,因为一些日常小事故意刁难答辨人,并且经常恶语相向,对答辩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3、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是被答辩人单方面的观点。答辩人一直尝试与被答辩人好好沟通交流,但被答辩人完全不配合,电话拉黑短信不回,体现了对婚姻极不负责的态度。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财产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xxxxxx法院

答辩人:xxx

2016年11月12日

第14篇:土地仲裁答辩书

土地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XXX,身份证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XXX诉我农村土地转包纠纷一案,

现提出答辩意见(要点)如下:

一、申请人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1、申请人不是土地流转主体。

2、我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不是与申请人签订的。

3、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合同法》52条,属于无效合同”是错误的。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的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据此,我与XXX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我与XXX签订的转包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显失公平”与事实不符

1、依据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我与XXX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确定转包土地租金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无权干涉。

2、申请人无权请求增加承包费至每公顷2500元,我与XXX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申请人无权请求变更、申请撤销。

3、即便XXX有权提起,也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定。

4、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我与XXX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故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答辩人: 年 月 日

第15篇:岗位竞聘答辩书

岗位竞聘答辩书

——韩晓凤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韩晓凤,今年37岁,大专学历,现在孙镇中心卫生院彩超室工作。

首先,感谢医院给我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给我一次学习、锻炼自己的好机会,同时,我也很有信心参加这次竞争上岗活动,因为,我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有能力胜任我所竞争的岗位。

1996年9月,我从邹平卫校毕业后一直从事基层卫生医疗工作,自2008年取的执业医师证后,又从事了彩超工作。15年来,无论在哪个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我始终以极大的热情忘我工作,用自己的行动来向人们证明我是一名较为优秀的医务工作者。

在从事彩超工作期间,我以自己优质的服务、严以律已的工作作风、规范的行为赢得了广大病员的赞誉、同事的信任和领导的好评,同时也培养了我勤于学习、不懂就问的好习惯,养成了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好作风。这让我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始终能够保持平和端正的心态,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注重积累,能够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吸纳他人处理工作事务的好方法、好经验,能够积极主动的履行工作职责,能够及时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如果这次竞职成功,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断创新,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为临床一线服务,为实施医院的各项战略出谋划策。我坚信,有院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有从事多年彩超工作的经验,再加上全院职工的配合,我们医院在社会上得到的赞誉一定会更多,获得的经济效益一定会更好。

我期望赢得领导的信任,得到职工的支持,谢谢大家!

2011年9月7日

第16篇:拆迁裁决答辩书

拆迁裁决答辩书

答辩人:邓贵明

所在地址:建邺区沙洲街道小青路27号

因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申请裁决,我现在答辩如下: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强制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一:关于申请人在裁决书中提到的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多次协商未果答辩如下:

1,我是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从2010年8月3日至今,没有一个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等。

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公示。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从2010年8月至今申请人并未向我出示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其申请书中提到的多次于被申请人协商纯属无稽之谈。从拆迁人贴出所谓的《拆迁通知书》至今,未有一位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沟通过拆迁事宜。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以申请人对于我房屋所在地实施的拆迁为非法强拆。

二: 对于申请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补偿方案答辩如下:

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置换。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楼层 用途等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 经营年限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的拆迁补偿方案并未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对我房屋进行合法拆迁。所谓房屋拆迁补偿款测算表是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拆迁人也是其单位,明显违反条例。我房屋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长达10年之久。

3.你们没有根据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确认双方的关系,其原则上是平等,自愿,互利!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57街坊地块是徐家汇商业地块,是“土地储备”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三条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拆迁人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

9,57街坊基地安置房徐汇区龙吴路1323弄“华滨家园一期”

配套商品房,在2008年12月19日“网上房地产”价格是5800元,12月20日开动迁大会,“华滨家园一期”的价格从5800元涨到9137元,当天涨了三次价格,“网上房地产”调价历史显示2008年12月20日出现三个价格6960元/M2,8352元/M2,9137元/M2。另外安置房“上海南站II号地块配套商品房”均价是11800元/M2,定价存在问题,成本加微利的原则,加100%难道是微利吗?配套商品房是2个1000万工程是造福老百姓,是上海市徐汇配套商品房建设,配套商品房是政府定价。拆迁人违法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地资源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的供应方式和销售价格。

10,由于安置房“华滨家园一期”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是我们无法进入动迁谈判事宜,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11,拆迁人进入基地,由于不公平的条例对待被拆迁人,在不公平的条例下,所有的协商,谈判和协议都是不公平的。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的问题,我们从2008年12月20日就进行上访,网上信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给我们的答复,“配套商品房的价格是按照《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是拆迁人至今不执行。拆迁人只是强调,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处,杨言说: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下场?会对你们进行报复,走行政裁决。我们信访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由于我向徐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信息,在2009年6月3日光启安置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裁决书,当天房管局受理,开受理单,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由于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不作为,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和拆迁科有关人员对我们信访人进行报复。在2009年6月22日我们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坊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房管局就发拆迁行政裁决。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拆迁行政裁决”是一张进行“报复”的裁决书,没有任何协商和协商记录,甚至没有与任何拆迁人谈过拆迁事宜,拆迁人伪造证据。

12,《拆迁许可证》是你们房管局发的再由你们进行裁决和强拆听证是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请贵局回避!

13,“拆迁行政裁决”书违法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中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回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14,行政裁决书是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实施,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非法拆迁,非法裁决,坚决不答应!沪徐房拆裁字(2009)62号行政裁决书是一份报复的行政裁决书,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户的权利,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是对我们被拆迁户的财产处方权的侵犯。希望各位领导彻底审查徐汇房管局的行政裁决书。

希望政府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17篇:答辩书(市医学会)

答 辩 书

-----------患方肖根茂等人提交

吉安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

我受患者家属肖根茂、邹惠萍、郭海荣和郭子涵的委托,现就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向贵医学会申请“关于肖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事作如下答辩:

一、诊治经过

患者肖燕(28岁),因右上腹部阵发性疼痛,于2009年4月16日,到被告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看门诊。医方在对患者进行了彩超检查、淀粉酶和血常规等检查后,初步诊断患者病情为“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次日,患者入院接受医方治疗。住院期间,医方给予了患者抗炎等治疗。2009年4月27日患者腹部疼痛缓解即出院。医方在“出院记录”中诊断结果为“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并叮嘱患者出院后“低脂饮食,休息一周,定期复查”。

出院后,患者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一直不佳。2009年4月30日晚上10:50患者因腹部继发疼痛,再次入院,入院后进行抗炎等治疗。期间,虽患者一直在挂点滴,但疼痛却越来越强烈,且疼痛部位移至盆腔处及腹部。患方向值班医生多次反映患者病情恶化情况,但医方每次都答复:没有什么大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缓解疼痛。

5月1日凌晨2点,患者进行抽血检查,报告显示淀粉酶升高,明显高于第一次住院时的数据。

5月1日凌晨5点左右,值班主任为患者肖燕会诊,作出值班医生相同结论“没有什么问题,继续治疗。”

5月1日上午9点,患者彩超检查中,发现肝脏后半方伴衰减,盆腔有积液,肝内胆管扩张,胆总管增宽,这些情况与第一次住院时相比较,病情已很严重。此时患方听从值班医生建议托人情邀请普外科的三个主任来为患者会诊,但得到的回复却是:一个在外钓鱼,一个休息,一个去向不明,并在未亲临现场检查患者的情况下,转告说“患者没有什么大碍,继续进行抗炎治疗”。经过10个多小时的抗炎治疗,患者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反而疼痛加剧,为尽快查清病因,,医方建议到南昌检查。

5月1日上午9点半呼叫转院急救车,足足等待三个半小时,下午1点左右车子才来接送患者前往南昌医院,直到下午4点到达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待期间,医方未对患者做任何跟踪检查。因患者入院时开始昏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即向患者家属下发病危通知单,经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当日下午5时许死亡。

二、医方的误诊、误治和管理不当等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1)诊断方面的过失:

众所周知,腹痛病因极为复杂,包括炎症、肿瘤、出血、梗阻、穿孔、创伤及功能障碍等;腹痛者应查明病因,针对病因进行治疗。本案患者因腹痛到医方就诊,第一次住院时彩超提示:胆蘘体积增大,胆蘘壁稍毛糙,胆蘘内低回声区,考虑为胆泥沉积,胰腺实质回声稍强,欠均匀;检查报告单显示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偏高。患者第二次住院彩超提示:脂肪肝、胆总管增宽、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腹盆腔积液;检查报告显示淋巴细胞比率、中值细胞数偏低,中性细胞数、中性细胞比率偏高;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氨酰转肽酶、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甘油三脂偏高,载脂蛋白AL偏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报告显示:胸水颜色深黄、浊度混浊、李凡他试验阳性;腹水淀粉酶1289U/L。以上检查数据,医方未充分考虑患者患有急性胰腺炎或是脂肪肝等其他疾病的可能性,草率认定患者患有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并且在患者抗炎治疗无效,疼痛继续加剧并部位转移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原诊断,不积极查找病因。

(2)治疗方面的过失:

医方虽对患者进行急性胆囊炎的抗炎治疗,但由于病因的诊断错误,患者真实病情并无实际性好转。各项检查指标结果显示:病情相比第一次住院更为恶化。但是医方对此未予足够重视,仍然坚持原治疗方案。正是由于医方的诊断错误,导致了治疗错误,结果延误了治疗时间,加速了患者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2)人员、车辆管理方面的过失:

医方面对患者病情恶化的情形,不积极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一方面,医方不主动安排医生会诊,反而要求患方自己邀请,并在患方真诚邀请的情况下推托会诊,且轻率作出非现场诊断!另一方面,医方救护车迟延接送患者转院,致使患者失去抢救治疗的宝贵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医方因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诊断、错误治疗以及转院不及时等结果,从而恶化了患者病情,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间,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望贵医学会依法作出鉴定,为不幸的患者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谢谢!

江西省共创律师事务所

蔡海燕

2009年8月31日

第18篇:劳动争议答辩书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单位名称: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

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敦煌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朱小萍电话:83138255

委托代理人1:薜佩电话:83138083

委托代理人2:谢龙江电话:8313806

3因我司丹平快速路项目部原电工陈常玖离职后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

现答辩如下:

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深圳市大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丹平快速路项目”又是2008年09月份开工的重点市政工程(大运会配套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尤其是工程前期的工作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需要工地员工大干快上、无私奉献。

陈常玖是08年10月9日入职我司“丹平快速路项目部”,2009年2月20日离职。任职电工,作为电工,应在当班期间,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根据项目部电工岗位特点,电工岗位在下班后应住在项目部,但陈常玖却故意在外面租房,晚上不在工地住宿,拒不接受晚上的加班安排,给项目部工作安排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快速推进。项目经理曾多次对他们过进行批评指正,但他们仍我行我素。最终,项目部不得不做出辞退他们的决定。

陈常玖被辞退后,我司已跟他们结清所有工资。但他们仍在外无事生非,到处散布不利我司的言论,并多次找南湾街道办投诉,均被南湾街道办驳回。

针对此次陈常玖的申诉:

申请支付其入职到离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我司工资体系及工资结构,项目实行包干工资,即项目员工每月收入中含基本工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及部分津贴,故在日常支付其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不存在另需支付加班费的说法。但念其在公司上班,也有感情,考虑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因素,我司于2009年8月14日在我司会议室已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经济补偿一次性给予其结清,并其本人已领取所有款项。自行签订个人承诺书,并保证不会再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但其领取款项后又继续到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由此可见,其在此件事件中出尔反尔,多次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公司。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应给予驳回。

针对申请人个人作为,恳请贵单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

时,也对这种无事生非、恶意中伤企业的恶劣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此致

敬礼!

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 答辩人1:薜佩 答辩人2:谢龙江 2009年10月20日

第19篇:商标异议答辩书

文章标题: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人:XXX住所地:

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商标异议答辩人XX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XX电视台所提出之对XX商标申请的异议后,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其自身所开办的节目的法律地位。答辩人认为XX电

视台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XX电视台所XX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也不是XX电视台经合法申请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其法律性质和地位显然不具有商标的特性。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肯定的是:首先,XX不是商标,也不具备商标的法律实质条件;其次,XX电视台既不是产品的生产商也不是服务提供商,自然也更不可能是集体或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

2、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在异议书中第X条意见将XX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令人十分惊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既然没有XX这个商标,那么XX电视台自认为是具有驰名商标的这一说法不知是从何而来?这一驰名商标不知又是哪一家机构来认定的?

3、商标异议人XX电视台在异议书中第X条意见认为XX这一商标侵犯了XX电视台的著作权。这一提法更是令人惊讶不已!如果说XX电视台认为XX已经从商标纠纷转而变成了著作权纠纷,那么XX电视台显然找错了提出异议的机关,应当是向版权局提出版权异议,而不应该向商标局来提商标异议。这一点也充分反映出XX电视台显然对其想提出的意见的性质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了解。反映出异议人XX电视台及其代理人还不十分清楚商标法律的实质。

4、异议人所提意见第X条,认为答辩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此说与答辩人申请的XX商标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XX商标怎么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二、答辩人申请的XX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因此,答辩人的申请应当予以注册。XX电视台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是依据“先申请”的原则,即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应当是其他人没有申请过或他人没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从这一法律的原则来看,答辩人所申请的XX这一商标当然是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

2、异议人XX电视台并没有申请过XX这一商标,并且对这一商标也没有合法权利,所以XX电视台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XX电视台所开办的节目,其性质与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回事,既不是同一种类商品,也不是相近或类似的商品,所以XX电视台也无权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持有异议。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电视台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不合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样没有合法的基础。反映出XX电视台显然对商标和《商标法》有错误或歧意的理解,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XX电视台对XX商标注册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给予注册。此致

《商标异议答辩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商标异议答辩书。

第20篇: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仲裁答辩书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XXXXXXX

电话:XXXXXXXX

邮编:

因XXX诉上海XXXX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辞退补偿金2013年11月-12月。XXXX元。

1、申请人于 2013年1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任生产工一职。合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自2013年6月份起,申请人一直不按公司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其中在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连续5个月为其换了3个岗位。但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岗位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同时,申请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例如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班、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离岗、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争执、工作未完成情况下,提前下班、随地小便等。(见附件)

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有以下情节都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2:在禁烟区吸烟。3:酒后上班。 3: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离岗。4: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不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争执。6:工作未完成情况下,提前下班。7:随地小便等)被申请人已经在10月24日做了相关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XXX岗位时、采用刀片划袋口的粗暴工作方式,导致公司卖废品时,每个损失0.25元,每月损失近千元)故被申请人根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0月一个月零6天XXXX元工资 被申请人已于2013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XXXXX元。故不存在再次支付一个月工资事宜,至于6天事宜,申请人已于11月1日起,未在公司上班,故企业没有义务支付其6天的薪酬。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3个月高温费,误工费一个月XXXXX元。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应该支付其3个月高温费,被申请人同意补发其3个月高温费合计XXXX元。 (2)误工费一个月XXXX元

按照劳动规定,在劳动法规中没有关于“误工费”的说法,故被申请人无法执行“误工费”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上海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 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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