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尉氏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由高 金铭及本村四户村民发起成立。本社住所:尉氏县大桥乡花村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额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600万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5人,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 措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 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 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 技 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额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 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
告;
(六)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人数、资格、任期;
(九)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