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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0: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核桃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社法律地位,规范合作社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是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核桃专业合作社。是由本地从事核桃产业及其他与核桃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或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本社住所是纳雍县昆寨乡长春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下,积极履行合作社职能,服务成员,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本地核桃的科技含量、产品品质、市场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核桃产业的全面、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以全体成员为服务对象,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条 本社为成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统一采购、供应成员从事核桃生产所需的核桃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成员生产的核桃产品;

(三)为成员提供核桃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成员核桃种植水平;

(五)引进推广核桃新品种、栽培新技术;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七)收集整理核桃种植、管理和科技情报,为成员提供科技信息、种植信息、市场信息;

(八)收集整理成员意见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合法要求;

(九)加强成员间联系,协调成员关系,增进成员间的沟通与交流;

(十)传达、实施政府核桃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十一)提供经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本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外从事 2 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业务,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力,充实经营资本,增加合作社及成员收入。

第九条 本社对外开展下列业务:

(一)投资兴办与核桃产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二)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三)参加各种商品展览会、展销会,宣传推广本地核桃产品;

(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本地核桃产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五)加强招商引资,为当地核桃产业发展注入更多优质资本。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七)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八)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积极开拓核桃销售市场。

(九)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科技创新,增强核桃产业深加工能力,提高核桃附加值。

(十)加强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学习先进管理、运作经验。

(十一)按照成员大会决定的方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十二)开展经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3 第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国家政策或者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核桃产业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社依法不吸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为本社的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加入本社应当履行相应的入社手续。 下列是成员入社的基本程序:

(一)承认并且愿意遵守本社章程;

(二)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三)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同意吸纳;

(四)取得成员资格,理事会发放成员证明。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以及参与表决、选举和被选举;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使用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财务会计报表和账簿、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材料;

(七)自愿参加和自由退出本社;

(八)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九)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配合本社开展的业务,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四)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五)爱护本社公共财物,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和合法利益,维护本社声誉;

(六)尊重、团结其他成员,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七)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八)分担本社的亏损;

(九)成员大会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遵守本社章程,积极履行义务、认真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以及对维护本社利益,促进本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成员,本社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于违反本社章程,消极怠慢、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损害本社利益、毁坏本社名誉、影响本社形象的成员,本社可以按照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警告、撤销成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七条 成员有随时退出本社的自由。成员要求退社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声明,由理事会办理退社手续。个人成员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三个月之前,单位成员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之前提出。

第十八条 个人成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社手续后,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

(一)成员主动退出本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个人成员者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未提出入社申请的;

(四)单位成员解散、宣告破产或者终止营业的;

(五)被本社撤销成员资格的。

第二十条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可以依照章程规定,撤消其成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违反本社章程规定,拒不执行本社决议或者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

(三)做出损害本社利益、毁坏本社名誉或者影响本社形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出现不能继续参与本社活动情形的;

(五)经成员大会认定应当被撤消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社撤消成员资格的,由理事长或者十名以上成员联名提出建议,并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不服撤消成员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自撤消成员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该决定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对是否撤消成员资格意见不一致,或者成员不服理事会决定申请复议的,理事会在十五日内提请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撤消成员资格的决定生效。

自决定生效时起,成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该会计年度内本社经营盈余的,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应得的盈余分配;经营

7 亏损的,应当分担其资格终止前本社产生的亏损和债务。

第二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约定其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收回成员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社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本社的方针政策、发展方向;

(三)讨论和决定本社的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

(四)讨论和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六)选举和罢免本社理事长、理事;

(七)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审议被撤销资格成员的复议申请;

(十一)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十二)讨论和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一般于每年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宜,可以由理事会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在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全体成员到会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表决。每名成员代理表决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名。

第三十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所作一般决议应当经过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决议应当经过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决议为本社的重大决议:

(一)与制定、修改本社章程有关的决议;

(二)与本社的机构设置和议事规则有关的决议;

(三)与本社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方向有关的决议。

(四)与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决议;

(五)与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有关的决议;

(六)与本社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事宜有关的决议。

9 第三十一条 在成员大会中,每一成员会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占本社交易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决议表决时,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成员出资额或者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每增加百分之十,增加一票附加表决权。每名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最高不得超过三票。

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二条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由理事会在成员大会表决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本章程和大会决议履行职责,处理本社日常事务。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会成员均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召开成员大会、临时成员大会;

(三)制定本社一般性规章制度,提出本社章程制定和修改草案;

(四)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五)经营和管理本社资产、财务、债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组织开展本社活动,开展成员培训;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请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撤销成员资格,奖励、处分等事项;

(九)接受、答复、处理成员大会或者个别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领导理事会主持本社日常工作。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签署文件、出席对外活动;

(三)审批理事会重要报告、决议;

(四)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提名副会长、理事会会员候选人;

(七)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八)主持本社其他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和理事由理事长提名后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理事长处理本社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宜需讨论时,可临时决定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定。

在理事会会议中,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本社聘任经理一名,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可由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兼任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第三十九条 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以备本社成员查阅。

第四章 财会制度

第四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于每季度最末一日向成员公布本季度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本社聘用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财会管理。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向成员公布,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本章程获取合法收入,明确资金用途,规范资产管理。

13 第四十六条 本社在核准范围内提供服务、开展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资金收入。

本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下列形式:

(一)成员出资;

(二)从本社经营盈余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进行分配的经营收益;

(四)国家扶持资金、财政补助;

(五)企业、个人捐款或者赞助;

(六)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或者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本社成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载明成员的出资形式和出资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4 第五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在认缴决定做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第五十二条 因本社发展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的,应当经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每个成员应当按照决议调整成员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第五十三条 本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其认缴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成员出资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应当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其出资额、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其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分配经营盈余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本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5 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企业、个人捐赠或者赞助,根据捐赠者意愿,按照约定办法处置。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入账作为本社资产。

第五十九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六十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经费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一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并结合其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以相应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成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社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二)按照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根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以及本章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按照第

(一)项规定返还的盈余,不少于全部可分配盈余的百

16 分之六十。

第六十三条 本社出现经营亏损的,以本社的公积金或者下一年度盈余弥补。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不足部分依照份额,由成员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六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资金和债权,依照法律以及本章程规定处置,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财会人员和其他成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本章程给予处分,获得的违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私分本社资产的;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活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处置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条

本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应当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六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的,本社的财产应当作 17 出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产生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的;

(二)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

(五)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本社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七条第

(一)、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的,本社成员、债权人可以向本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本社尚未了结的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

18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经发生的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宜,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发布;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10月31日经设立大会表决通过,自主管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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