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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由XX村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组织,部分党员牵头,特成立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钟俊文、张伟红、宋合辉、宋伏明等发起,于2008年8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钟俊文

本社住所:XX市XX县县XX镇XX村村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本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本社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 ,包括饲料、兽药、种猪、猪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牲猪;引进养猪新

1 技术,新品种,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审批项目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物承担责任。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得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销售、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

2 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六)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占本社总交易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享有经营管理等事项决策权,但其他执行必须获得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公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对表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行:

本社成员退出本社或被本社除名,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回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干事;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 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干事提交的年度业余报告;

(八)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对合并、分立、解散、结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人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经营决策、利益分配、企业合并、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三) 理事长提议;

(四)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六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故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主持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五)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理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7 议;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计;

(三) 监督理事长或本社成员等履行指责情况;

(四)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长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所有的业务交易、出资额,均以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可分配盈余返回的依据之一,利用本社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 他人捐赠款;

(六) 其它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批后,召集成员大会审议执行。

(一)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或弥补亏损。

(二)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福利以及成员困难救助。

(三)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回,返回总额为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的返回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

9 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四)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五)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日常办公费用;

(二) 经营性支出;

(三) 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 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 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 成员的物质奖励。

(七) 其它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做相应分割,并自

10 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包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与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同知成员和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1 第三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 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规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XX村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社员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富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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