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社是从事的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组织成立,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人万元,全部为个人股,社住所设在苏尼特右旗。
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其宗旨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专业社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维护专业社利益、促进专业社的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水平。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优质牛羊品种引进饲养和育肥,负责为社员的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 员
第五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份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1
享有选举权、参与制度或修改本章程和细则;
2、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理事、监事;
3、参与年终分红和其它分配;
4、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的规定及社员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缴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质量;违反者,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债务时,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后,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损失。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或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形式,给本社造成严重政治和经济损失者。
第十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
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理事会负责召开,理事长主持。社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方可生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4、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大会负责。设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其它经济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长及职权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2、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利,对外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证。
3、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合作社施行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活动。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账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代表出席理事会,有权建议召开社员大会;
4、向社员大会报告检查情况,向社员大会汇报上级部门对理事会的指示。
第四章财务及盈亏处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财务年度是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止。其年度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出10%作为法定公积金;
2、提出10%为机动储备金,主要用于亏损年度支付社员股份的股息及其它急用等;
3、支付社员的股息,其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
4、剩余部分按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数量的交易额进行分配;
5、亏损年度经理事会决定,提取机动储备金用于支付社员股息。
以上分配方案及分配的比例在年度决算前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理本社资产。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