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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增加入社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结合建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社名: 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人: 本社地址: 本社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以从事茶叶生产种植的农户为主体,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茶叶生产方面的生产、加工、包装,产品的销售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苗圃、鲜叶、干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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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茶叶苗木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农药.肥料等;

(四)统一产品销售;

(五)逐步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第二章 会费及会费筹集

第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所有发起人筹资。 第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交纳会费200元。 第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三)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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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严格本社统一的防疫、生产标准。

第二十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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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可根据本社自身实际情况,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选举、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决定等(注: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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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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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的最后一个的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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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合作社以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七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八十(注:依法不低于50%以上,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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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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