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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责任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3 12:02: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动物防疫责任书

动物防疫责任书

1、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市、县相关法规和政策,刘坪乡人民政府与各村责任人签订20XX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责任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刘坪乡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刘坪乡20XX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各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村与组、与养殖户,要签订防疫责任书,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明确任务,各负其责。

二、强化措施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村及所有动物防疫员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把辖区内的各项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实处,认真搞好宣传工作,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要重点监控,做到应免尽免。

目标任务:

1、常年存栏牲畜易感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达100%。

2、新老预警点:规模养殖场、养殖密度区和乡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达100%,狂犬苗达98%。

3、猪瘟常年免疫达98%。

4、猪牛羊的免疫挂标率达100%。

5、免疫入户率达100%。

考核与奖罚:

根据乡人民政府年终签订的村干部考核计分办法,结合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实给予按章处罚。

责任期限:

目标管理责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2、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20XX年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 “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20XX年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一、防疫员职责

1.各村防疫员要严格按照农牧局和乡镇兽医站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所在辖区动物的免疫、协助检疫、诊疗、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免疫工作真正做到村不漏队、队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按免疫项目及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带免疫标识。坚持常年防疫,做到随补栏,随防疫;随断奶,随防疫。

3.负责本辖区内疫苗、耳标的保管和畜禽圈舍的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免疫的登记、造册和建档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殖园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二十头以上的二元母猪户、春季育雏户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并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防疫员为直接责任人。

6.及时掌握本辖区动物疫情动态,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进行扑杀、封锁、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负责本辖区畜禽生产、防疫的基础数据报表工作。

7.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考勤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管理好各种内业资料。

8.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9.农牧部门所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禁本站工作人员和动物防疫员在工作期间参与赌博和酗酒,并且因此出现的不良后果,本站概不负责。

10.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或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1.对重点工作及专项行动,服从县农牧局和兽医站的统一调配。

二、防疫内容及标准

1.强制免疫项目: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牛羊梭菌病。动物防疫开展面达到100%,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2.因病计划免疫疫病:其它疫病实行因病设防。

3.防疫标准:禽、猪、牛、羊免疫密度达到100%。其它疫病根据本镇疫病流行及危害的实际情况而计划免疫。

畜牧兽医工作站(签章)

负责人 :

村防疫员:

年 月

3、20xx年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为做好我乡动物防疫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无重大

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14年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密度要达到应免数的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鸡新城疫免密度达到应免数的95%以上。

2、免疫抗体合格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均达到80%以上。

3、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产地检疫率达100%,以村单位,散养户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进入流通环节的活动禽持续证率达100%。

4、做到上市畜禽宰检疫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达100%。

5、严格实行跨省引种畜申报、备案制度、隔离观察制度和引起引畜检疫程序。

6、建立健康全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规模的养殖档案。

7、技术人员对规模养殖场服务实现挂牌联系。

二、其他指标

1、防疫指标:确保辖区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畜禽死亡率控制标准:大牲畜1%以内,中家畜3%以内,禽8%以内。

玉龙乡农业服务中心:

目标单位:

村民委员会

责任人:

责任人: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4、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做好年秋季重大动物集中防疫工作,促进我镇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一、甲方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将本村的动物防疫工作交给乙方操作,防疫工资由甲方承担(政府财政支付)。

二、甲方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乙方的防疫工作并负责登记监督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乙方负责甲方所辖范围内耕牛、生猪、羊、家禽等的防疫注射,防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并确保在年月日前完成防疫任务。

四、乙方应严格按防疫规程进行防疫注射;防疫期间所发生的动物注射反应,乙方负责登记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镇农技站。

五、乙方在村组的配合下应做到逐户登记、防疫、挂标、发证,并将具体数据统计上报。

六、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及时补差,并做到验收合格。

七、乙方防疫工作结束后,经甲方及上级部门抽查验收,确认达到100%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向镇政府申报防疫工资并足额兑现。

八、乙方必须确保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如达不到要求或造成不良影响,镇政府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技站一份。

十、本协议于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零壹零年拾月

5、20xx年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基础免疫,根据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县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褚集乡人民政府与村级防疫人员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落实防疫工作经费,组织队伍防疫人员、养殖单位和个人,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调查报告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疫动物的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100%,畜禽标识佩戴率和免疫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

二、村级防疫人员职责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的免疫任务,实行月月巡防、事事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证免疫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保护率达80%以上。

3、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畜禽防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

4、负责辖区内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承包区域内疫情动态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农业技术服务站报告。

6、用于强制免疫的疫苗必须从乡农业技术服务站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更不能倒卖疫苗。

7、对不接受防疫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技术服务站汇报。

三、责任追究

1、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免疫任务的村级防疫人员,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务。

2、村级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未按规定程序免疫,用苗量不足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质的、未加施统一的畜禽标识或只加施畜禽标识不予免疫注射的、未规范填写畜禽防疫档案的,及未按规定实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记录不全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未按规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发生的,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开除处分。

3、对购买、使用非法生产的畜禽标识的村级防疫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待岗三个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转让、出售、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的村级防疫人员,予以解除聘用。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褚集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名:

动物防疫员签名: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推荐第2篇: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及《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虢王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防疫员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及科学防疫知识。

2、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按规定对畜禽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平时做好新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畜禽免疫后加挂畜禽标识,并按要求建立养殖户和村级免疫档案。

3、负责本行政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参与本行政村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4、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做好辖区内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5、自觉接受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畜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二、目标任务:

1、实行散养家畜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针相结合的原则,规模养殖场按常规程序免疫的做法,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免疫密度达100%,挂标率达100%,建档率达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达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水平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因病死亡率,牛控制在1%、羊1%、猪3.5%、家禽8%以下。

2、做好疫苗的运输贮存工作,疫苗利用率牛、猪、羊达到95%以上,家禽达90%以上。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或予以解聘。

1、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

2、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防疫档案,考核不合格的。

4、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5、倒卖疫苗、畜禽标识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采取财政定额补助办法解决,财政定额补助报酬与目标考核挂钩,建立防疫员表彰、奖励机制,采取奖优罚劣的办法。

人民政府

主管领导:____________

_________村委会(章)

防疫员: ____________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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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强化动物疫情疫病防控,确保畜牧产业安全。按照防疫双规责任制的要求,镇政府与各村签订本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广泛宣传防疫有关政策,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晓率。

2、及时成立动物防疫防控领导小组,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落实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能力。

3、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疫期间积极组建防疫工作队。春秋两季防疫,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并做好常年补针工作,使防疫密度均达到100%,免疫建档率、挂标率均达到100%,并坚持“三级四方”签字制,确保疫情不传入、不扩散。

4、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羊痘、羊梭菌病等动物疫病防疫密度均达到规定要求,动物防疫挂标率达到100%,建档率达到100%。

5、开展动物防疫标准化、规范化创建活动。年内包抓2—3个防疫示范点和一个规模化养殖场。

6、加强疫情监测,设立疫情监测站(点),各村设立疫情监测员,规模场和示范场、畜牧小区派驻疫情观察员,设有疫情测报人员和电话,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7、在发生

一、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三类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应

立即组织人员及时扑灭,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逐级上报。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和消灭传染源,确保疫情不扩散。

8、每村聘任一名防疫员,加强各村防疫员的培训,提高镇村两级防疫员业务水平。

9、各村明确任务,逐级夯实责任,确保防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

各村要高度重视,把防疫工作放在首位,确保不发生疫情,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不力,辖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崔木镇人民政府(盖章)村委会(盖章)

责任人:责任人: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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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动物防疫目标

大通区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

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爆发和流行,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2012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

一、主要责任目标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对动物防疫工作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方案、有措施;并逐级签定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工作局面。

2、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履行动物防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

3、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按照省、市、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全面落实鸡新城疫的免疫,并指导养殖户做好鸭瘟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免疫记录和档案,全面推行《动物免疫证明》入户,强化动物疫病溯源体系建设。

4、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动物疫情;建立健全镇(乡)、村动物疫情报告网络系统,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工作;发现动物疫情,立即按程序及时上报,同时采取边报告、边隔离、边消毒、边处置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5、切实加强疫苗的运输、储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的使用都在有效期内。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及时进行更新、补充。同时,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6、进一步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经常开展督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补缺补漏,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7、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宣传册、广播等,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和动物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意识。

8、着力搞好动物防疫体系和队伍建设,稳定动物防疫、检疫、监督队伍,做好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9、要切实加大对动物防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动物防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改善防疫条件,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具体考核内容及指标

1、动物防疫工作机制

①镇(场)年初动物防疫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春秋季和年度动物防疫工作总结,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总体和单项预案。

②镇(场)有与各村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检查落实方案。

③镇(场)将各项动物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 ④动物防疫工作文件、资料、报表等档案规范、齐全。 ⑤动物疫情、规模养殖场信息报送、动物防疫标识的发放要及时。

2、动物免疫工作管理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免疫率达100%,对所有的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猪、禽、大牲畜和羊病死率分别控制在5%、10%、1%、3%以下;《动物免疫证明》入户率100%;畜禽标识佩戴率达100%。

②全面推行重大动物疫病春秋集中强免和月月补免制度,做好补免和加强免疫工作。

③按照动物免疫档案要求进行登记建档,并有汇总表;专业户和规模场属地管理,免疫档案以镇(场)为单位掌握到户,并将汇总表及时上报。

④建立健全疫苗运输、贮存、使用制度。

⑤加强冷链建设:镇(场)要配备冷柜、冰箱,村防疫员要配保温箱。

3、动物疫情处置要求

①举报动物疫情、排查档案齐全、规范。

②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能按规定程序处置。

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按规定程序上报,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④患重大动物疫病的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率100%。

4、应急机制

①有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备队。

②职责明确,建立责任追究制。

③有专项应急资金。

④有演练方案,并能组织实施。

⑤值班制度完善,信息畅通。

5、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①有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规定。

②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监督管理、考核记录齐全。

③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培训手册填写规范。 ④村级防疫人员配套工作经费要足额发放到位。

6、行政执法

①动物产地检疫率100%,屠宰检疫率100%,免疫标识率100%,上市动物产品检疫持证率100%。

②认真查处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规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签名:签名:

二O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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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秋季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了认真落实XXX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安排。加强我X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全X畜牧业健康发展,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这次动物防疫责任书:

一、以联系村负责人为组长,各联系村人员及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文任、文书、防疫员为成员,负责该村的防疫全面工作,使这次防疫圆满完成。

二、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达100%;牛出败、牛气肿疽、羊传染性胸膜炎开展免疫工作,畜禽圈舍消毒面达到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80%。

三、各村畜牧防疫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免疫:

四、坚持“四不漏和四统一”原则,即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以及“统一时间、统一使用耳标号、统一疫苗、统一免疫规程”,严格免疫程序。

五、严禁出现空白村、组、户,严禁出现只佩带耳标不注射疫苗的情况发生;

六、按要求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组一册、一户一页、一畜一格,建立起免疫质量追溯制度。

七、按要求按时上报各种动物疫情情况;

八、有关人员须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因工作力度不够或玩忽职守造成密度不达标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各一份。

XXX人民政府村

乡长: 负责人:

成员:

XXX乡分管领导 支部书记:

责任人: 村委会主任:

XXXXX乡人民政府

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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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为了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稳定和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乡动物防治领导组安排,对乡防疫员的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进行明确,确保完成2012年动物防疫工作,特制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防疫员职责

1、要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熟悉动物防疫技能;

2、工作尽心尽力、热情服务、任劳任怨、责任心强,服从镇统一安排,按规定使用统一供应的疫苗、畜禽标识,按免疫程序和免疫技术规程规范操作,及时报送各种动物防疫报表,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按时参加会议及培训;

3、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到五个100%。(1)、牲亩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猪、牛羊及禽免疫密度100%(坚持集中免疫、月月补免);(2)、畜禽标识佩戴率100%;(3)、免疫畜禽免疫证发放率100%;(4)、免疫档案齐全,建档率达到100%,填写规范;(5)、血清抗体合格率100%。

二、乡政府职责

1、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布置工作安排;

2、加强对动防工作的检查;

3、加强对动防人员的技能培训及工作考核;

4、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市、区部门。

孤堆回族乡:防疫员:

签字:签字: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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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动物防疫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书 镇领导签字: 村主任签字: 二零零九年四月

一、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和“政府保免疫密度,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工作 机制,村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防 疫员是主要责任人。各村应当做好所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工作,镇各挂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及各村两委要将本项 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 位,确保我镇动物防疫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各村负责组织群众开展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提高免 疫密度,做好国家规定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 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和突 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免疫工作。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 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免疫证入户持证率达到 100%,出栏牲畜挂标率达到 100%, 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规范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保质保量完成动物防疫工作目标任务。

3、各村应将动物防疫、动物食品安全和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预算安排不少于 1 千元)。 有必要的应急物质储备(消毒喷雾器不少于1 台)。

4、各村要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建 立充实动物防疫领导小组,动物防疫员、动物疫情联络员密 切注视辖区内疫情动态。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村应 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在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领导小 组的指导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的强制性隔 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消毒、封锁等果断 处置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各村要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确 保消费安全,进入辖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要做到“三必检”、“三必查”,即离开饲养场必检、进入屠宰场必检、进入市 场必检,查标识、查免疫证、查检疫证明。

6、各村要配齐防疫器械,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确 保村级防疫员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7、各村要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宣传,提高村民 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防控意识,促进健 康养殖和清洁养殖。重点要加强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禁 食病死畜禽的宣传,防止人感染禽流感。要加强病死畜禽处 理的监管,严禁随意抛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动物防疫工作机制(25 分)

1、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 5 分。有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目标,动物防疫工作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目标责任明确, 任务明确,责任人明确(落实到组、场及防疫员)。

2、动物防疫工作部署10 分。 (1)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有计划、有工作部署和措施, 有工作会议通知和工作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实施方 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应急实施方案5 分,没有的不得分, 有缺项的扣 1 分。(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状态时有 24 小时值班安排,有完整的值班记录、疫情排查记录5 分(以 值班表、值班记录簿、疫情排查记录为依据),没有的不得 分,每缺1 项的扣1 分,扣完为止。

3、动物防疫经费预算 4 分。动物防疫专项经费列入当地 财政预算,动物防疫应急物质贮备到位得7 分。经费预算每 差5%扣1 分,低于80%的不得分。动物防疫应急物质贮备不 到位扣 1 分,没有的扣 3 分,(以文件、会议记录和实物储 备为依据)。

4、宣传工作 6 分。动物防疫宣传工作进村入户,村应有 宣传栏,村有墙报,户有宣传单3 分。每缺少一项扣1 分

(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75 分)

1、免疫密度、免疫效果 40 分。牲畜口蹄疫免疫率达 100% 得8 分;禽流感免疫率达100%得8 分;免疫密度每降低0.1% 扣 1 分(以免疫证、免疫档案、免疫标识为依据)。免疫抗 体监测合格率达70%以上8 分,银川市抗体合格率每降低5% 扣1 分,扣完为止。猪瘟免疫密度达100%得5 分,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 100%得 5 分,免疫密度每降低 1%扣 1 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 70%以上,得5 分,每降低5%扣1 分。

2、动物免疫证、免疫标识 10 分。动物免疫证持证率达 100%得5 分,每降低1%扣2 分,扣完为止。出栏牲畜标识佩 戴率达100%得5 分,每降低10%扣2 分,扣完为止。

3、免疫档案 10 分。(1)有建立完整、规范的春、秋季 集中免疫档案得5 分,每缺少一项扣2 分,不完整的扣1 分, 扣完为止。(2)村免疫日(全镇确定为每月 15 日)免疫、补免、加强免疫有完整的免疫记录得2 分,没有的扣2 分, 不完整的扣1 分,扣完为止。(3)辖区内各规模饲养场(专 业户)有建立规范完整的免疫档案的得3 分,没有的不得分, 每缺1 个场扣2 分,扣完为止。

4、疫情报告、疫情处置 10 分。发现可疑疫情有立即按 程序上报得3 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组织力量采取 强制措施控制、扑灭,将疫情扑灭在疫点上得7 分。没有按 规范要求及时上报扣3 分,没有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强制控制 措施进行扑灭的扣7 分。

5、食品安全监管3 分。上市畜禽及其产品有检疫标识得 1 分,没有的不得分,不全的扣1 分。有检疫证明的得2 分, 没有的不得分,不全的扣1 分。

6、队伍建设得2 分。每年有进行两次村级防疫员培训得 1 分,少一次扣 1 分。对不合格的村级防疫员有进行调整的 得1 分,没有的扣1 分。

三、考评和奖惩办法

(一)考评办法

1、检查办法。由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考 评,采取规定检查和明查暗访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作 为考评的依据并进行通报。(春防检查占全年45%,秋防检查 占全年55%)。

2、考评方式:(1)听取汇报;(2)查看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档案;(3)实地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个 村随机抽查两组 10 户农户的 1 个规模养畜场(专业户),1 个规模养禽场(专业户)。

(二)考评办法 镇动物防疫领导小组分别在春、秋防对各村目标责任书完成 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工作采取百分制的办法,对考评分数在 90 分以上的前三名给予奖励。对出现动物防疫免疫密度达不 到 100%、综合评分在 85 分以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又没 有免疫和没有完整免疫档案、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低于 70% 等情形之一的村责任人和村的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取 消单位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所在村的防疫员要进行调 整,扑杀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经费村要承担50%。

推荐第8篇:动物防疫

鲁纳乡四措施做好冬季动物防疫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鲁纳乡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结合本乡实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是加强防疫员的培训。由于冬季防疫与其它季节的防疫有一定的区别,畜牧兽医站对乡内的防疫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针对冬季多发的病情,采取强化培训,要求每个防疫员都能达到专业化的防疫水平。二是入户指导。冬季的到来,气温逐渐降低,很多农户的动物圈舍都不能达到防寒要求,至使很多动物在冬季容易感病,针对这一情况,由畜牧工作员和防疫员组成了30人的冬季动物防疫小分队,分别下到11个村,深入到每家每户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和环境卫生整治。三是强化疫情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进场入舍开展疫情普查和免疫效果跟踪调查与抗体监测。同时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储备物资,严格应急值班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疫情测报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无阻。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由乡政府成立动物冬防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全面检查各村和规模养殖场冬防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完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据统计,全乡共免疫注射牛9832头,猪3.1万头,羊1.5万只,鸡5.2万,免疫率达到了100%,有效预防了动物疫病的发生。

推荐第9篇:县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县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和抗体监测面均达100%。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养殖场要认真遵守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申报审核和隔离检疫制度。跨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养殖场向场外出售、转移或运输动物应提前向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率应达到100%。养殖场不得擅自屠宰畜禽。

八、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和检疫净化等具体工作,对检疫不合格动物配合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九、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正规渠道供应。

十、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十一、严禁使用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上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公布疫情信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盖章)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10篇:防疫责任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篇2:防疫责任书

防疫责任书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全镇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陕西省动物防疫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兽医站站长是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兽医站发现本镇发生疫情后1小时内必须向镇政府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3、一旦发生疫情,按“早、快、严”的扑疫原则,主动协助动物防疫站组织封锁、果断、彻底扑灭疫情。

4、兽医站须加强对动物防疫的工作领导,及时检查防疫员的工作,确保防疫员有好的工作环境。

二、目标责任

1、免疫任务。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春、秋两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的免疫密度达100%,动物免疫挂标率达100%,疫苗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免疫档案登记率达到100%,

规模养殖厂动物标识佩戴率达95%以上,动物疫病追溯体系设备使用率达100%,动物防疫识读器信息采集录入上传率达100%,动物免疫有效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畜牧免疫反应死亡不超过万分之一。 动物死亡率控制指标:全年牛、羊、猪、禽因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1%、3.5%、8.0%以内。 xx镇人民政府(签字): xx镇兽医站(签字): .篇3:动物防疫责任书

刘坪乡2012年动物防疫工作

责 任 书

刘坪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村(负责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市、县相关法规和政策,刘坪乡人民政府与各村责任人签订2012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责任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刘坪乡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刘坪乡2012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各村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村与组、与养殖户,要签订防疫责任书,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明确任务,各负其责。

二、强化措施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村及所有动物防疫员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把辖区内的各项动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实实处,认真搞好宣传工作,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要重点监控,做到应免尽免。

目标任务:

1、常年存栏牲畜易感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达100%。

2、新老预警点:规模养殖场、养殖密度区和乡政府所

在地,禽流感免疫达100%,狂犬苗达98%。

3、猪瘟常年免疫达98%。

4、猪牛羊的免疫挂标率达100%。

5、免疫入户率达100%。

考核与奖罚:

根据乡人民政府年终签订的村干部考核计分办法,结合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实给予按章处罚。

责任期限:

目标管理责任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篇4:乡镇动物防疫责任书

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责任书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2010年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 “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一、防疫员职责 1.各村防疫员要严格按照农牧局和乡镇兽医站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所在辖区动物的免疫、协助检疫、诊疗、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免疫工作真正做到村不漏队、队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按免疫项目及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带免疫标识。坚持常年防疫,做到随补栏,随防疫;随断奶,随防疫。 3.负责本辖区内疫苗、耳标的保管和畜禽圈舍的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免疫的登记、造册和建档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殖园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专业

户、二十头以上的二元母猪户、春季育雏户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并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防疫员为直接责任人。 6.及时掌握本辖区动物疫情动态,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进行扑杀、封锁、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负责本辖区畜禽生产、防疫的基础数据报表工作。

7.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考勤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管理好各种内业资料。 8.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10.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或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1.对重点工作及专项行动,服从县农牧局和兽医站的统一调配。

二、防疫内容及标准 1.强制免疫项目: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牛羊梭菌病。动物防疫开展面达到100%,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 以上。

2.因病计划免疫疫病:其它疫病实行因病设防。 3.防疫标准:禽、猪、牛、羊免疫密度达到100%。其它疫病根据本镇疫病流行及危害的实际情况而计划免疫。

畜牧兽医工作站(签章)

负责人 :

村防疫员:

年 月篇5:2013年防疫责任书 zs片区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0一三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县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zs片区二0一三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

1、各乡(镇)站站长与防疫人员签订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

2、各乡(镇)站站长组织召开防疫工作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标语、专

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

3、全面完成县局下达的免疫工作任务。春、秋两次集中检查,猪瘟、猪高

致病性蓝耳病、猪、牛、羊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狂犬病

免疫密度必须达到应免的100%;抗体监测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标

识佩戴率达100%;

4、加强防疫物资管理。消毒药、防疫标识、疫苗、仪器等国有物资由乡(镇)

站长保管发放,并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物资台账。做到帐、帐,帐、

物必须相符;

5、建好免疫档案。农村散养户由防疫员做好免疫档案登记,登记必须完整、

规范、真实;规模场由乡(镇)站长负责建立《消毒记录》、《免疫档

案》、《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6、由乡(镇)站长组织,全年完成辖区内两次大规模清圈消毒工作,消毒

面积达100%,必须有消毒记录,对交易市场、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必须

定期、专人消毒;

7、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普查、监测工作,完成县局下达的监测任务;

8、按时、按程序报送疫情报表;

9、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能果断、快速处置疫情;

10、加强兽医新技术、兽药新产品推广。由乡(镇)站长负责组织兽医

人员技术培训4期,参训率达100%,完成片区站下达的新特兽药推广任

务,保证辖区内无伪兽药经营和使用。

二、目标考核

1、签订了目标责任书(7分),以文件档案资料为准,无或不完善不得分。

2、召开了防疫工作会议,宣传有标语、有专栏、有视频、影像资料(5分),

以上以相关记录、记载为准,没有不得分。

3、免疫接种(50分)

(1)、生猪防疫(15分)。猪瘟防疫(5分):猪瘟免疫密度达100%、戴标率100%、全年抗体监测合格率100%得5分;猪口蹄疫(5分):猪口蹄疫免疫密度达100%、全年抗体监测合格率100%得5分;猪高致病性蓝耳病(5分):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免疫密度达100%、全年抗体监测合格率100%得5分。未达上述标准按比例扣减。猪瘟抗体合格率低于80%;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一律不得分。

(2)、家禽防疫(15分)。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5分),鸡新城疫防疫(3分),水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7分)。家禽禽流感免疫密度达100%,抗 体合格率达70%以上得满分,抗体合格率低于70%不得分。鸡新城疫农村散养户应免密度达95%,规模场免疫密度达100%,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得满分,抗体合格率低于70%不得分。 (3)牛、羊防疫(10分) 牛、羊口蹄疫防疫(8分):牛、羊口蹄疫应免密度达100%,抗体合格率达100%得8分;牛出败防疫(2分):牛出败应免密度达95%得2分。未达上述标准按比例扣减,抗体合格率低于70%不得分。牛出败免疫密度低于95%不得分。

(4)、狂犬病防疫(10分) 犬只防疫密度达100%得10分。未达标按照比例扣减,免疫密度低于95%不得分。

4、防疫物资、档案管理(10分),其中防疫物资有序保管、发放(2分):建有规范的物资台账(1分):农村散养户免疫档案规范(4分):规模场档案齐全、填写真实规范完整(3分)。以资料为准,不规范、不完整、不真实不得分。

5、按程序报送疫情,定期报送疫情报表(5分),完成片区站下达的疫情监测任务(5分)。未按时报送报表,未完成疫情监测不得分。

6、能按规程果断处置发生的疫情(5分),不留隐患(3分)。 7.、完成消毒任务,消毒有记录(5分),完成县局新技术推广任务(5分)。未完成不得分。

8、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扣5分,畜禽死亡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扣1分。以上总计10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85-90分为合格,90-95分为良,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

三、奖惩

1、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区站将责成站长整改,并通报批评。

2、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经区站、县局检查验收,各项(密度、免疫抗体、死亡率、标识佩戴、各种软件及报表等)全面达标的乡镇站,奖2000元;若有不合格项,按每项惩200元。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片区兽医站、各乡(镇)站各一份、送县局一份。

第11篇:防疫责任书

龙里县洗马镇动物防疫目标责任状

为切实加强对我镇动物防疫工作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防疫员动物防疫目标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本人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监测、免疫接种。在重大疫情发生时,服从镇畜牧兽医站统一调度,参加封锁、扑杀、消毒、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2.疫情报告制度。口蹄疫、猪瘟、蓝耳病、鸡瘟和禽流感等疫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并及时掌握疫情变化。3.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免疫标识的佩带。做好工作区域内动物防疫统计,畜禽生产统计,畜禽生产调查,免疫血清采样,做好疫情处理和环境消毒工作。做好工作区域内检疫资源的调查,督促养殖户报检。4.药品、药具管理制度。凡是由镇下发的药品、药具,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丢弃和不按照要求管理药品。

5.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大户商品畜禽、育肥畜禽和种畜禽的进出监测,做到进出有记录、有汇报。

二、考核指标

1.猪、牛、羊、禽的死亡率分别控制在3%、1%、2%、10%以内。2.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密度要求,所有存栏的猪、牛、羊口蹄疫免疫密度为100%;所有存栏家禽禽流感免疫密度达到100%;所有猪的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免疫密度达100%;口蹄疫、禽流感抗体检测合格率85%以上。猪、牛、羊免疫耳标佩带率达100%。

龙里县洗马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O一O年三月六日

第12篇:动物防疫工作

嘉峪关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思考

牛永安

(甘肃省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要:嘉峪关市2007年兽医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健全法制体系严格追究责任制、加强防疫队伍建设、落实产地检疫等方面,对今后如何加强嘉峪关市农村防疫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环境和气候的不断变化,国内外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今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以来给养殖业和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成为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的政治问题,备受关注。因此做好新形势下我市重大疫病的防控,完善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动物防疫工作现状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省、市动物防疫各项方针政策,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和“科学免疫、综合防制、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健全防控机构、落实防控经费、强化应急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动物防疫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近几年全市动物因病死亡率明显下降,猪、羊的因病死亡率在3%以内,鸡(1日龄后)10%以下,大家畜1%以下。 1.1领导重视

嘉峪关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行政和业务双轨管理,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和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各区政府与各镇政府,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与三镇畜牧兽医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召开动物防疫会议,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主要的议事日程,从而保证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1.2 兽医体制改革机制不断完善

2007年4月,嘉峪关市兽医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成立了嘉峪关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下设嘉峪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嘉峪关市畜牧技术推广站。同时明确提出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把三镇畜牧兽医站纳入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全市17个村聘用村级防疫员17名,保证每村有一名动物防疫人员,每人每年春秋两季防疫补助达到2400-2500元,逐步建立起市、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形成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疫病防控和技术推广四大工程体系,职能职责得到了强化,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得到完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1.3 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采取春秋两季防疫为主,常年补针的方式。近年来,牲畜口蹄疫除2005年和2010年发生的2起输入性疫情外,再未发生过;禽流感一直未发生;牛瘟、牛肺疫从未发生;布鲁氏菌病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控制和基本控制了猪丹毒、猪肺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等传染病。进行了羊的寄生虫病的程序化防治,寄生虫病的危害大大减轻。

1.4 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注重疫病监测和实验室诊断,为防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防控控制中心于2006年完成了动物防疫冷链体系项目的实施,三镇畜牧兽医站于2009年业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于2011年实施了三镇兽医实验室的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了疫情监测室、冷藏室、实验室等12室,还配备了防疫、检疫、诊断化验,电脑、复印机等设施,改善了试验环境,充实更新了仪器设备,强化了检测技术培训,提高监测水平和手段。市、镇两级生物药品储运冷链体系已形成,为提高动物疫情测报能力、疫情的检验诊断、疫苗的质量保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利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系统规范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通过抗体监测,使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在100%。在做好抗体监测的同时,重点开展疫情监测,进一步完善了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应急监测等制度,为科学防控奠定了基础。

1.5完善了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重大疫情应急条例》要求,2013年3月进一步完善了《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按照职能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做好物资储备、资金安排和应急小分队建立等工作。注重应急队伍技术水平的锻炼和提高,做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1.6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逐步制度化

每年在集中免疫开展之前,要对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疫员的培训工作,从而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了人员素质。2012年举办培训班2起,培训市、镇、村和养殖场(小区)人员132人次。 2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 2.1动物疫病防治体系脆弱,保障系数不大

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薄弱环节是村级防疫队伍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老龄化严重,工作条件差等问题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2报酬低,村级防疫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村级防疫员的工资虽然得到了落实,但和目前劳动力市场价格衡量,工资相对较低,严重影响了村级防疫员的积极性。 2.3部分疫苗有过敏反应及死亡的情况

在多年的防疫工作中,由于要同时注射多种疫苗,发生过敏反应的牲畜较多,特别是口蹄疫注射时,副作用较大,造成牲畜的死亡现象。加上农户的认识不够,死亡动物的补偿机制不畅,直接影响防疫密度。 2.4畜禽养殖方式落后

近年来,随着“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嘉峪关市养殖场(小区)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一些养殖场(小区)选址、布局设计不合理,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方面达不到要求,防疫管理不到位。另外,我市还存在一家一户家庭式散养,规模小,生产分散,管理粗放,养殖水平低,防疫意识差,疫病防范能力等参差不齐,防疫、消毒困难大,对预防疫情极为不利,而且,动物防疫部门很难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2.5防疫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物资采购和人员用工的费用逐年增长,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经费没有增长。首先村级防疫员的工资与工作量相比,报酬较低,造成防疫员队伍不稳定,直接影响防疫质量,其次是免疫副反应方面,上级只有反应死亡动物补助经费,但补助标准与市场销售价格差距太大,再次由于防疫经费短缺,造成动物疫病防控、疫情监测方面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必要的防疫物资无钱购买,目前由于三镇实验室工作经费短缺,诊断工作开展项目少,还没有全面运转起来。 2.6养殖户观念落后,认识不到位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广大群众对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认识不到位,不能建立强制免疫的自觉性。有些养殖户认为饲养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财产,打不打防疫针,其他人无权干涉,自己不打,还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造成负面影响,再加上个别村组 思想上不重视,致使防疫员在走村窜户实施免疫时,不得不花足够多的时间去说服养殖者接受免疫,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进度。 2.7缺乏专业人才 从目前三镇人员的构成来看 ,具有畜牧兽医专业知识的人员极为短缺。村级防疫员队伍不稳定,人员文化层次低,随意变动,工作积极性不高。 3动物疫病防控对策及建议 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3.1.1实行目标责任制

按照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将“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双轨责任制落到实处,政府部门不能只签目标责任书而不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领导、宣传、组织落实责任,特别是落实镇村组干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免疫密度和工作业绩挂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三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小区)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3.1.2实行兽医责任制

市、镇、村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将目标管理责任逐步分解细化,与每个职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免疫,提高免疫效价,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3.1.3制定科学合理的督查标准

对防疫工作中的主要指标如免疫密度、抗体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免疫密度根据动物标识、免疫档案、调查养殖者、疫苗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抗体检测也随机采血,以检测结果为依据。 3.1.4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对动物防疫任务考核、奖惩予以规范,并纳入政府与动物防疫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实行考核奖惩,。对动物防疫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动物防疫效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惩罚,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2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是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主要措施的一项公益事业,事关农民增收,畜产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一个需要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农户理解的系统工程。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讲座、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改变养殖户“轻防重治”的错误观念,让养殖户正确树立“防重于治,防治并举”的观念,自觉接受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 3.3改变饲养方式,提高疫病防范能力 普及科学饲养管理知识,推广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积极推进人畜分离和圈舍改造,改变人畜混住现象,大力发展健康养殖、生态养殖,通过发展沼气技术、发酵床养殖技术、生产有机肥和畜禽粪便还田等着利用方式,促进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和扶持群众,改变目前畜禽饲养分散、管理粗放、防疫条件差等现状。 3.4加强监督,依法防疫 3.4.1大力整顿兽药市场

规范经营秩序,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专营制度,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才能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兽用生物制品的不法分子,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动物免疫预防成效。

3.4.2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

保证相关单位和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要求,不留疫情隐患。对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养殖准入制度,符合规定生产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畜禽养殖。

3.4.3强化防疫监督

对符合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疫技术人员和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对养殖场要进行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对引进的动物药按要求实施检疫。平时要加强监督,防止疫病传入或传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4.4强化检疫监督管理

加大对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提高检疫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严格检疫操作规程,特别是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过程中必须查证验物,对无有效免疫标识,未按规定免疫的动物必须实施补免,以促进防疫工作。对拒绝防疫、故意逃避检疫的养殖户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3.5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稳定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动物防疫工作关键在基层,核心在人。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村级防疫员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威信,打开工作局面,使他们能在自己的辖区内更好的开展工作,从而达到有人愿意搞动物防疫工作,村级防疫员能安心搞工作的这个基本要求。村级防疫员的报酬应坚持按劳取酬、绩效兼顾的原则。同时要落实村级防疫员的三金,使其生活有保障,从而排除后顾之忧,稳定队伍。

3.6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认真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要充分利用村级防疫员队伍,认真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在坚持“集中免疫,月月补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要以畜禽养殖大户、活畜禽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与酒泉地区接壤的村组为重点,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充分发挥疫情监测网络的作用,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3.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村级防疫员队伍的这素质

村级防疫员的工作不仅仅是打防疫针,同时也要负责辖区内的畜牧科技推广、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用好管理好村级防疫员,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村级防疫员队伍整体的业务水平。 3.8强化消毒灭源,阻断疫病传播途径

以养殖场、屠宰场和畜禽交易市场为重点,完善消毒制度,科学使用消毒药品,加强对畜禽圈舍、运载工具及周边环境的消毒,使消毒工作有效、全面彻底、长期坚持。

3.9完善免疫反应抢救死亡补偿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复方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队伍、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我们要认真研究补偿机制,明确强制免疫反应、死亡的抢救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经费来源与支付等内容,以保护养殖者的根本利益。

作者简介:牛永安,男,1975年11月,目前在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实验室工作,联系电话:15293796526,邮编735100.通讯作者:寇永谋,男,甘肃景泰人,本科,高级畜牧师,主要从事畜牧技术推广工作,jygkym@163.com

第13篇:动物防疫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行业类别、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详细情况;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业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及土地租赁合同,场所位置及布局图;

4、具有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区平面图、工程设计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的产权证明等;

5、相关动物防疫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

7、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受理地点

银川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1、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初审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对申请予以受理;

3、兽医主管部门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经营资格、条件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由兽医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4篇:动物防疫工作计划

2012年大桥江乡动物防疫站春防工作计划为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搞好我乡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省、市、县防治重大疫病和春防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桥江乡2012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计划。

一、在元月份内,主要做好春节前的防疫工作检查,按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使人民吃上放心肉为目的,及时对我乡的各大家禽养殖进行全面的防疫知识宣传,树立全乡养殖户防疫观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在二月份,主要做好全乡的畜禽存栏统计工作,及时做好春防前的准备工作,迎接春防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全乡动物疫情稳定保障养殖业安全发展,全面完成全乡的禽流,牛、羊、猪口蹄疫的防疫工作。

三、在三月份,主要完成全乡的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防疫

工作,鸡新城疫、狂犬病、牛出败等常规病疫苗的免疫工作。

四、主要完成猪瘟的免疫工作,四月下旬,在我乡全面开展各种动物疫病的免疫复查工作,进一步巩固与完善“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的常年补免工作。

五、迎接县动物防疫指挥部对我乡的春防工作检查,根据“政府保免疫宽度,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责任要求,更进一步强化我站及村防疫员的免疫责任。

六、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组织村防疫员按照“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的制度要求,开展常年补免工作,确保新填栏动物的及时补免,并将平时补免情况如实的记录在台账中。大桥江乡动物防疫站2012年1月15日

第15篇: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动物防疫档案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证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畜禽都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免疫证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2、免疫证由防疫员在注射完疫苗后当场填写,并由畜主签字后存放;每个防疫员应建立自己辖区范围内所有牲畜的免疫情况登记卡,以便核查和了解牲畜免疫情况。防疫员免疫卡在年底交由乡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存放,建立乡防疫档案。

3、乡动物防疫档案,由乡动物防疫检疫站统一保管,乡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柜),并定期检查档案室的保管状况,定期清扫档案库房。

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档案员要求热爱档案工作,保密性强,具备档案管理知识,熟悉动物防疫工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政策、制度,切实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工作。

5、防疫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提高政治敏感性,妥善放置防疫工作文件等机密材料,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档案室、借阅涉及保密事项的案卷。

6、查阅防疫档案人员有保守档案秘密的义务,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饮水;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禁折叠、勾划、涂改卷内材料;未经主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不能摘抄、复印防疫档案材料。

7、防疫档案销毁时,单位主管领导派人在指定保密地点监督销毁,档案销毁完毕后,监督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存档保管。

8、定期统计档案收进、移出数量;及时统计档案借阅、遗失情况,定期统计霉烂、虫蛀等损坏的档案数量;及时统计对永久、长期、短期的档案销毁情况;定期对各类档案借阅人次、卷宗的利用效果进行统计;年终做好档案的综合统计工作,做好迎接业务部门检查准备。

第16篇:动物防疫条件

饲养场、养殖小区必须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17篇: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

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3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5 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 7 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 10 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11 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动物防疫工作总结

XX镇2011年动物防疫工作总结

2011年以来,我站在畜牧兽医局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免疫任务都己圆满完成,一年来我镇没有重大疫情发生,群众养殖收入稳步提高,同时也充分带动了养殖业的极积性.年初与各村签订了动物防疫责任状,镇政府成立了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为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镇政府非常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畜牧兽医站具体抓面上防疫工作,村防疫员逐村逐户进行疫苗注射、加挂耳标,填发免疫证明等服务工作。

二、加强培训,明确任务

为高质量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我镇及时召开了春秋两季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会议,会上:一是通报了上季防疫完成情况;二是镇兽医站兽医技干就有关防疫知识进行了培训讲解,使村级防疫员较全面的掌握防疫知识要点;三是分管领导对我镇防疫形式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质量要求、责任要求、任务要求,确保防疫密度达100%,圆满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三、注重宣传,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的防疫意识

搞好动物防疫,必须增强全镇养殖户的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意识,政府通过会议、上门服务等宣传形式,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

法》及疫病蔓延危有人民生命健康等基本常识,使广大群众全面掌握防疫知识,牢固树立防疫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强制免疫密度。

四、加强监督,狠抓防疫质量

为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后,镇兽医技干深入各村就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帮助解决和协调各类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请示分管领导,进一步提高村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克服困难,全面完成两季动物防疫任务

为使防疫工作抓深、抓细、抓透,圆满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村防疫员不负重托, 于10月底全面完成春秋两季动物防疫任务全镇全年口蹄疫强制免疫:猪4433头,密度100%,挂标率100%;耕牛1249头,密度100%,挂标率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60410羽,密度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达到100%。检疫监督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XX镇畜牧兽医站

2011年11月4日

第19篇:冬季动物防疫

西华镇全力抓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冬季是动物疫情的高发期,为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重大疫情的发生,西华镇在抓好各项工作扫尾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该镇召开了秋季动物防疫专题会议,成立了秋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落实各项秋防工作。同时联合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对秋防工作人员和各村防疫员进行培训,所有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保证牲畜防疫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宣传栏、“村村响”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秋防工作,强化养殖户在疫病防控、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意识,鼓励农户全员参与,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

三是严格要求,履行职责。防疫人员对全镇13个行政村实行了分区包片责任制,深入农户,现场指导各类牲畜防疫,坚持“不漏村、不漏社、不漏户、不漏畜”的工作原则,切实消灭防疫空白点,不留死角,力争防疫密度达到100%。

第20篇:动物防疫歌

金川县畜牧兽医局宣

动物防疫歌

养殖致富亲眼看,动物防疫最关键。 科学技术加经验,养殖才能把钱赚。 防疫就找防疫员,他的防疫用苗全。可靠安全还省钱,所以要找防疫员。计划免疫你得搞,一般疫病能防好。强制免疫必须搞,这样疫情才能少。口蹄疫,这个病,接种疫苗能搞定。发生疫情损失大,回想起来有点怕。如若不防口蹄疫,乡邻动物担风险。防疫必须抓具体,留下隐患祸灾起。疫情扑灭疫点起,扑灭至少三公里。养殖一定抓防疫,抓住防疫心不急。动物防疫这一段,没有防的赶紧干。

金川县畜牧兽医局宣

动物疫病不可怕 大家来把卫生抓 预防消毒畜肥壮 农民养畜有希望

病死动物要深埋 不宰不食人安康 定点屠宰证章全 人畜安全尽开颜

金川县畜牧兽医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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