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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4 12:07:5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1年8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纽高鹏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285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纽高鹏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828500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纽高鹏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纽高鹏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二审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

因与上诉人XXX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无故不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立案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为上诉人发放了应诉手续,也按法律规定给上诉人下发了开庭传票。而上诉人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但在法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却未到庭,不管是上诉人记错开庭时间,还是有意不到庭,只能说明上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审理并判决没有不当之处,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不能成立的。

二、上诉人上诉状与一审答辩状相互矛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时,上诉人答辩称“对于XXX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基本没有异议,仅对结算上杂工打路、门卫、地基、锅炉房地基的2500元有异议,并未提出给被上诉人支付8000元的事实,也未提及什么罚款,无故停工等事实”,而在二审的上诉状中却提出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却是上诉人捏造的,并不存在。还有,一审时上诉人答辩对XXX出具的结算单基本无异议,等于认同了XXX出具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和XXX的身份,而在上诉状中却又说XXX和被上诉人串通一起,上诉人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实在是令人难以相信上诉人上诉的动机,被上诉人只能认为上诉人是想赖掉被上诉人的血汗钱。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上诉人说多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状第三条称:“由于XXX施工中无故停工,在工程结算时,XXX罚单罚款10000元,经多方说合,最终罚款5000元,这样,我已支付XXX二次10000元,加上罚款5000元,实际已多付工程款”。且不说上诉人所说的罚款是不是事实,单就简单的数字计算,上诉人都算不对。被上诉人总工程款才14652元,上诉人会傻到二次支付被上诉人10000元 ?再加上罚款5000元,任何承包工程的老板都不会傻到这种地步。再者说,总共干的活也只有14652元,就算停工也不能全部罚掉,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无故停工,上诉人所说的罚款根本就不存在。上诉人之所以编造罚款一事,无非是不想支付被上诉人的血汗钱,这一点请二审法院明察。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答辩人:贾孟安 2014年9月19日

推荐第3篇: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

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

何俊红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何俊红,女,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陵县城区菜园小区,身份证号码37142119600409002x。

被答辩人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商民初字第477号判决书上诉一案,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初,答辩人及其众亲属经朋友介绍与原审被告常耀国认识,在被答辩人的‘水木清华’售楼处商谈借款事宜,谈好细节后,自2016年3月,答辩人众亲属开始把钱借给常耀国,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截

止至2016年12月,累计本金达230多万元。因时间跨度长,涉及亲属众多,便于结算,原审被告常耀国多次提议,并经众亲属同意后,将多笔借款汇总到了何俊红名下,并由原审被告常耀国给答辩人出具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宝恒公司签章认可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现对被上诉人称的 事实与理由部分 逐一驳斥如下: 关于其一

何俊红为适格原告、一审法院程序合法

1.‘红红’是农村中常见的乳名,本属农村习俗,最知悉该真实情况的基层组织为村委会,经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德州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冷家寺村委会、德州市公安局赵虎派出所出具证明各一份,该三份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红红’与何俊红为同一人。载明出借人为‚红红‛的借款协议也在原告手中,何俊红持有两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规定。

一审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六、七证明的内容印证了每笔借款的真实存在,为区分每笔借款才列明‚红红‛与‚何俊红‛,而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什么‚自认‛,更不能推测出红红与何俊红非一人。

2.一审法院程序合法

上述三份书证为一审法院认定何俊红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证据,根据民诉解释104条、105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组织了原、被告进行质证,全面客观审核了证据;该三份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密切关联,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足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故,被答辩人宝恒公司的辩解违背事实,没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其二

答辩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欠款数额,一审法院认定准确。

1.被答辩人称,进入公司账户资金已偿还出借人,竟然诡称一审法院未核查!置民诉法之基本规定都不顾?稍微懂点法律常识就能耳熟能详—‚谁主张

谁举证‛,一审中,被答辩人拒不提供任何证据,竟让一审法院核查,荒唐之至!

试问被答辩人,每次结清后借款协议都收回,现被答辩人主张已经结清,那在原告手中两份借款协议,又作何解释?

2.一审中,答辩人已经详尽解释起诉数额之由来,且每笔都有直接证据支持。

见一审卷宗中—何俊红起诉数额资金往来情况、起诉数额说明。每一笔都有原始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常耀国出具的原始借款协议和对应的转账记录,直至常耀国出具最后两张借款协议,且已经多次说明,最终起诉数额是应原审被告常耀国要求,将众借款汇总到答辩人名下,数额无任何争议。

关于其三

保证期间问题

诉争的855376元借款2016年6月30日到期,保证期间到期日为2016年12月30日,自2016年12月以来,

原告众亲属多次找被答辩人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多次给其法定代表人李一桥打电话,发信息,一直为解决,万般无奈,2016年12月25日,给被答辩人宝恒公司及其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分别寄去催收函,其工作人员王秀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间内,答辩人及时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关于其四

公司的担保问题

1.本案中,常耀国作为宝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答辩人借款,宝恒公司签章确认承担保证责任,自2016年第一笔借款,借款合同都是在宝恒公司办公地点签署,各款项打至宝恒公司账户及工作人员账户,答辩人足以信赖宝恒公司的签章担保是经其正常决策程序之行为。

2.被答辩人称原审被告常耀国不是其股东,仅为外聘人员,宝恒公司为其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属于对外担保,非必需股东会决议,被答辩人签章

担保行为有效。

3.退一万步讲,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答辩人依然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其五

印章真实与否不影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被答辩人主张公司签章真伪不明,显然是无理推测,请问签章哪来真与假,章只分为备案章与非备案章,即使非备案章也是

宝恒公司日常用章之一,体现公司意愿,借款协议签章担保系各方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借款协议签章即使非备案章也丝毫不影响本案中被答辩人宝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原告只需要举证一份借条,就足以达到其证明标

准;本案中被答辩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只是进行一些无关联的抗辩,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涉案两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利息约定计算方式不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借款都已实际交付;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宝恒公司初期运营急需资金时,答辩人众亲属举全部财力支持了其发展壮大,而当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应该偿还该借款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却千般刁难,万般推诿,现已致答辩人及众亲属生活陷入绝境,于情难讲,于理不通,于法相悖!

一审中答辩人提交各证据互相印证,已达到确实、充分;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理应维持,恳请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6年 月 日行政二审答辩状(1)

行 政 答 辩 状(二审)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发证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本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

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

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

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已无任何意义。

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

管”符合事实。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谓政府接管或没收,必须要以政府的名义作出,且必须有何时何地如何接管或没收的具体事实。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邓*贤等在不能举证出任何证据证实曾有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仍然强词夺理不顾事实硬说骆氏宗祠已被政府“接管”、“没收”,显然蛮横无理。

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称“是政府于1963年征用第三人房地产后安置居住”因无事实、不合法,故不被原审法院采纳正确。首先,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迟延提交

的证据中,无任何以“政府”名义安置的依据、证据。第二,即使所谓“安置”,在骆氏宗祠财产权利人权利未被剥夺(即没收、征用)的前提下,发证机关也不能向邓*贤以“继承”为由将骆氏宗祠房

产发证至其名下,难道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与骆氏宗祠财产权无任何瓜葛的人发证吗?故发证行为不合法。

5、上诉人邓*贤等人提出“从构建和谐、维护社会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撤证明显不利社会稳定”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唯有维持本来是错误的发证才是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不维持便是破坏稳定,用文化大革命的大棒挥向法律、挥向法院,企图要求法院抛弃法律审理案件显得十分荒唐滑稽。

二、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1、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正确、合法。答辩人是xx年11月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却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发证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上诉人丝毫不对法律有所敬畏,无视法律的权威,却以“客观原因”作强调。甚至以所谓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隐患大,矛盾纠纷一触即发…不利社会稳定”

企图威胁、绑架上诉审法院意志,不仅毫无道理,更显示了该行政机关的傲慢及对法庭的藐视。

2、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即是上诉人徐*县

人民政府。该行政机关本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发证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但该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予以撤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

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

2016年12月9日答辩状范文:刘茶英的二审答辩状

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答辩状范文:刘茶英的二审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答辩人:刘茶英,女,53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务农,住本县清泉乡池水村3组。

委托代理人:王剑音、王娟,重庆剑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提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认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之夫侯守银与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分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侯守银与分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签订的《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答辩人认为其名为代办协议实为劳动合同,因为该协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首先从该协议的主体上看,甲方是用人单位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信局(即分公司),乙方是劳动者侯守银。其次从该协议签订内容上看,明确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例如协议中的第三条1—5项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6—7项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第四条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六条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等。这完全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劳动合同。

其次,分公司与侯守银之间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平等的关系,代理人利用自

身的知识、技能独立地完成工作,不受委托的支配与管理。劳动关系则相反,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隶属性的特点。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一项甲方“提供通信设备、电话号源、装、移机材料、工具、业务单册”表明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第三条第一项乙方“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完成甲方临时性交办的任务”及第6项乙方“遵守通信纪律,服从指挥调度”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与管理,由此可见侯守银与公司的地位并不平等,侯守银是在分公司的安排下工作的,故分公司上诉状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2001年8月23日《代办电信业务协议书》到期,侯守银与分公司并未续签订该协议

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渝劳发2号)第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3月28日侯守银在维修电话途中,遇车祸身亡是分公司认可的事实。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侯守银为工伤。

综上,答辩人认为酉阳县劳动局作出的(2002)字第8号《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予以维持。分公司的上诉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茶英

二〇〇三年八月六日答辩状范文:刘茶英的二审答辩状是不是很有意义呢?愿您能写出适合自己的应用文档,书村网伴您成长!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

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

19XX年X月4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任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由书村网提供!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根据证

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实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实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

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根据证明

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原因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结

果。

二、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准确

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准确。

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

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伤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

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根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雇佣关系二审答辩状范本由书村网提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200X年X 月 X日二审答辩状(法人)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

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xx 年11月7日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质技监检告字第2016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xx年开始,一直持续到xx年6月结束。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xx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

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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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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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 日

附:本状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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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1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10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09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推荐第5篇:刑事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情况)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要针对自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可写明自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的不实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可写明答辩人的行为合法,或虽违法但不犯罪;可写明自诉人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或不属自诉案件

范围。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提供证据。

答辩请求:

······(要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可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项:

1、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诉人请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与自诉人和解;

4、提出反诉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刑事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样本)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应当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刑事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自诉人或上诉人的指控,进行答辩时制作的文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应当写明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

(1)应当居中写明:“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如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答辩人系未成年人,应在其下一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与答辩人的关系。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在其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正文

应当写明答辩的内容,这是文书的核心。应当写明答辩的理由答辩的请求以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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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针对被答辩人及自诉人、上诉人、申诉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涉及的事实有误或依据的证据不确凿,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②涉及指控的罪名、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就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可以写明答辩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③其他。也可写明诸如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等理由。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主张。写答辩请求,要有事实根据,要符合法律规定

,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诉讼请求事项之一或全部;

③要求与原告和解;

④提出反诉请求。

(3)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答辩人必要时也应负举证责任。答辩状应写清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2)答辩状副本的份数;(3)答辩人签名或盖章;(4)答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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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刑事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一、二审、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用)

答辩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做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

推荐第8篇: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推荐)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局长

因张迎伟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所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是该门面的经营户,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的原告并不是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决定查封的门面仅涉及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754号及752号门面,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门面被查封后损失租金收入677600元,这一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致害人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租金损失并不是由答辩人的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应当属于其与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四.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答辩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只对门面贴上了封条,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没有对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造成任何损毁。因此,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这一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提起本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10月23日

推荐第9篇:二审(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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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刘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XX镇XXX村二社(6村2队),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XXXXXXXX,

被答辩人:冯XX,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住三台县凯河镇跃进王长沟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冯XX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川2017-0722-3153号”上诉一案,就其上述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采信恰当。

(一)双方结算应付款679188.79元,有三台县XX镇组织调解的“调解记录”证实,且双方双方当事人认可。

(二)有上诉人签字认可的借支劳务费证据证实,已付款665740.00元:

1、上诉人签认的2008年-2010年期间借支统计单:524640.00元。其中:

答辩人妻子代为支付2008年114000.00元,

2009年42500.00元, 2010年319000.00元,

答辩人本人支付:

2010年49140.00元。

2、上诉人签认的借条:2011年1月31日领取60000.00元。

3、上诉人2011年2月以后分四次领取的25000.00元(调解记录、双方认可)

4、代扣代还担保债务55000.00元(调解记录)

(三)应付款679188.79减去已付款665740.00元,实际扣发劳务费13448.79元

二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无误,适用法律适当

1、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认真组织了举证质证,查明了事实真相。

2、双方对欠款13448.79元,性质有争议,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答辩人“质保金”的说法,但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该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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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就一个:2011年1月31日上诉人的6万元借款是否包含在2010年的借款中,几份上诉人签字认可的借条可以完全、充分的证实:2011年1月31日的6万元不包含在2010年的借款中,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6万元包含在2010年的借款中。

所以,一审法院准确的把握了案件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准确、审判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呈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8年1月19日

推荐第10篇:房屋买卖合同 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上诉人张三授权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三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在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与判例,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但是在实际履行中,上诉人配合被上诉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应视为双方同意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2016年8月26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于网签日支付首付款,2016年8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出具办理商业银行贷款阶段性通知书,显示被上诉人张三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购房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张三积极履行合同,办理贷款。买卖双方及家和公司三方约定于2016年9月28日到房管局办理网签,2016年9月28日上诉人李四拖延时间(见一审第四组证据第一页:家和公司与上诉人李四1分56秒的通话记录)。2016年9月28日网签日上诉人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之后多次沟通协调,2016年11月1日被上诉人张三再次给卖方吴某联系,上诉人吴某明确表示,因其购房资格被取消无法购买大面积的房屋所以不卖此房子了。本该办理网签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由房管局监管资金,但买卖双方应于2016年9月28日共同到房管局办理网签并于当日支付首付款时,上诉人不予配合并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上诉人违约。

二、上诉人应当支付12700元的贷款手续费;

2016年8月26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上诉人张三就积极联系银行贷款,之后中国建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给予被上诉人张三60万元房屋贷款,期限22年。贷款过程中产生手续费12700元,因家和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票据丢失,有家和公司出具的书面陈述为证。2016年8月29日被上诉人张思远的妻子王某通过支付宝向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账12700元,同时有家和公司的书面陈述佐证。一审中家和公司作为第三人,其诉讼地位属于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且贷款需要支付费用众所周知,同时有被上诉人张三的妻子王某通过支付宝向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账记录为证。因此,上诉人应当支付12700元的贷款手续费。

三、上诉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6万元;

合同约定支付定金3万元,其中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李四同意由家和公司代其保管,被上诉人张三实际完成了定金交付义务,现上诉人李四,王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6万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支付房屋差价损失的数额未完全弥补因上诉人违约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但属合理。

依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与113条可知,可得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如果上诉人李四与王某实际履行合同,则买方张三获得房屋,房价上涨利益自然归买方张三所有,由于上诉人李

四、王某违约,买方张三不能取得房屋,损失房屋增值利益,上诉人李四与王某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张三的该项损失。一审中张三提供郑州市房管局通过信息公开公布的二手房交易均价为11146元/平方米,但是其通过与其它多家中介沟通,在一审庭审日前,争议房屋所在小区与单元顶楼均价上涨到1万2到1万5之间,顶楼最低价为每平方米128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11146元每平方米也没有弥补因上诉人违约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约必守是基本契约精神。如果违约成本低,则会造成社会基本的信用缺失,就谈不上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吴国伟 2017年8月9日

第11篇:二审第二次开庭答辩状

264943311.doc

陈益民二审答辩状(后来増补的) 1.朱国洪二轮摩托车(车号:B4975)车主是何英,何英也是朱国洪配偶,何..英和朱国洪是夫妻关系,何英的财产为朱国洪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何英应连带清偿责任,朱国洪车主(也是配偶)何英常住人口信息详见《陈益民二审答辩状(后来增补的》附件的

《何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此信息前几天刚调取,也就是于2015年5月26号调取)。

2.顾妹花小型普通客车(车号:苏ESG081)车主是吴爱弟,吴爱弟也是顾妹花配偶,吴爱弟和顾妹花是夫妻关系,同理,吴爱弟也应连带凊偿责任,吴爱弟连......带清偿(车主)材料全,详见陈益民二审首次开庭《陈益民二审答辩状(对诉)》中附件16《吴爱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原件一审已上交)、附件17《吴爱弟小型汽车苏ESG081车辆信息》(原件一审已上交)、附件18《吴爱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机保险单正本》(原件一审已上交)、附件19《吴爱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一审已上交), 附件48《吴爱弟机动机行驶证》(原件一审已上交)。

3.两个被告的两个车主吴爱弟、何英连带清偿法律条文依据在二审首次开庭..《陈益民二审答辩状(对诉)》ⅳ.中有。除此之外另加《民事诉讼法》264943311.doc 义务,夫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夫妻双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2《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现在朱国洪夫妇、顾妹花夫妇有没有离婚,(朱国洪夫妇、顾妹花夫妇现在还没有离婚)不影响其配偶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陈益民出交通事故被撞残那一刹那,顾妹花与吴爱弟、朱国洪与何英他们两对夫妻婚姻持续期间,在陈益民被撞一瞬间,他们两对夫妻对陈益民债务(义务)就已形成,想过陈益民被撞残那一刻后通过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已无效。他们两对夫妻有本事在陈益民被撞残前离婚才有效。朱国洪妻子何英身份户籍信息详见本辩状附件,顾妹花丈夫吴爱弟身份等信息全。

举个例子,某夫或妻在离婚前向某某人借一千万,然后离婚,夫妻私下各分得五佰万,难道只向夫或妻要五佰万,而另五佰万,因为离婚,不能向另一方(男方或女方)要。这显然侵犯了那个借给他们夫妻钱的人权利。不可能让借给他们夫妻一千万钱的人法律让他只能拿到五佰万,另五佰万拿不到不管。这显然破坏法律公平原则,我相信所有法官都判这对借一千万的夫妻连带清偿借给他们夫妻钱的人一千万。在这个案例中陈益民好比那个借出一千万的人,只不过是陈益民一千万借给了两对夫妻。

附:何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张。

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基础上加判吴爱弟、何英连带凊偿.....责任。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益民

2015年6月2号

第12篇:课题_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XX区地税局工作,住XX市XX区XX路XX巷XX号XX单元XX号。

被答辩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老军营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XX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99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XX市XX区财政局(现更名为XX市XX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XX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8号的《XX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201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XX区财政局向XX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XX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XX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201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99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XX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99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XX路XX巷XX号XX单元XX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XX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XX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XX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XX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刘XX,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992)第38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2009年3月2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

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XX

二○XX年XX月XX日

第13篇:最新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何____,女,36岁,汉族,____省___市人,_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2012最新刑事答辩状(范例)。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陈____,男,35岁,汉族,____省____市人,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答辩人因陈______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诽谤罪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____名誉和人格的事实。199____年6月17日,陈____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____、胡____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____处长做了反映,还有胡___、王____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____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____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____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____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范文《2012最新刑事答辩状(范例)》。

二、陈___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___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____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____这种知错不改、拒绝 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____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证人胡____证言;

2.证人王____处长证言;

3.证人刘____证言;

4.胡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王____,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刘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此致

_____省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4篇:05刑事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

因______(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份。

第15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12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浩律师 2014年8月6日

第16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 辩 状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北城墙仿古门窗制作安装合计单价是900元每平米,并提交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以及大城县兴隆仿古建筑门窗厂的2015年8月21日的几项报价。代理人认为:

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无法确认该门窗厂是否确实存在以及其报价是否存在虚构伪造的可能

2、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及的是南城墙仿古门窗的工程款纠纷,上诉人以北城墙的产品加工合同及几项报价主张南城墙的仿古门窗报价,两者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上诉人认为涉案门窗单价为2520元每平米是捏造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首先,该单价与协议书约定单价相差不大,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微调;其次,评审中心对此工程的进度款审定结果也是2520元每平米,这一点在中关村公司提供的《关于南城墙修复工程关城段进度情况的说明》中的第二段可以看出;最后,上诉人已付工程款526115元,也是以此单价计算总价和已付款的,并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按此单价和面积支付工程款。

三、上诉人认为“2013年3月12日的结算单系李敏和李洋兄弟串通捏造,属无效。双方协议的首页是不真实的”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首先,李敏是由上诉人出具给中关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的,委托权限:全权委托、签订合同、工程款结算。有效期限: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其次,该结算单是由李敏本人签字认可的,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潘恒波

第17篇: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乙男35岁汉族某某人农民家住贵州六盘山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犯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答辩人:乙代书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2011年9月8日

第18篇: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签名)年 月

第19篇:二审改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0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责赔偿(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中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刑事和附带民事的内容)。”第

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第20篇: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3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

×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犯××罪,判处……(简写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写上诉

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

还应写明庭审形式和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

本院认为,……(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

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重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审刑事答辩状范文
《二审刑事答辩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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