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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党籍决定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09:03:1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停止党籍等的应用

停止党籍

党的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在党的七大以前对某个党员有重大疑问尚未查清,既不便留在党内,又不宜开除党籍时,则对其采取停止党籍,进行审查的措施。查清疑问后,确是有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者,开除其党籍;其他则根据不同情节,或恢复其党籍(停止党籍期间仍算党龄),或允其重新入党。被停止党籍期间,不享受党员的权利,但党组织可以分配他担任一定的党外工作。现在通常已不采取这种组织处理方式,但对因私事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党员,他们出境后,则停止其党籍。这种停止党籍,其性质与七大前的停止党籍,是不相同的。1941年5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一份电报中指出:当时党内执行的党纪处分有八种,其中第七种为停止党籍。七大通过的党章没有把停止党籍规定为党纪处分。

恢复党籍是指对脱离党组织关系的党员恢复其共产党员资格。恢复党籍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精神,查明脱离组织关系的原因及其后的表现,只有符合下述条件者,方能恢复党籍: (1)经查实过去确已被党组织批准为党员或预备党员;(2)因某种客观原因被迫脱党或错被开除党籍; (3)脱党后一直表现较好,目前又确实符合党员标准。恢复党籍,由基层党委受理,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批准。恢复党籍者,不必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党龄连续计算。 对因私事出国或出境超假未归的党员的处理 ?

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出境超假未归的,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超假归来的,其党籍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长期在外,没有交纳党费,组织难以与之取得联系的党

员应如何处理?

我单位有一名党员长期在外,很长时间没有交纳过党费,党组织又难以与本人取得联系,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如果一名党员长期不交纳党费,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他就失去了一名共产党员所应具备

假党员

未履行入党手续进入党内的人,通常叫假党员。对这些党员的处理,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属于混入党内的坏人,要一律清除出党;未履行入党手续而进入党内的,如政治历史清楚,具备了党员条件,可承认为党员;隐瞒了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考验,一贯表现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也可承认为党员,但要酌情给予党纪处分;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开除出党。以上承认为党员的,均由党组织作出结论,一般不必补办入党手续。其党龄一般可从有人证明其正式过党的组织生活时算起。

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

党员自杀,原因很复杂,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应笼统地一概定为叛党行为,开除党籍。凡是过去这样处理的,现在死者家属、亲友要求改正,或党组织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复议。“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大搞残酷斗争,无

情打击,有些党员被逼自杀,这类情况,不应以自杀叛党论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或者按非正常死亡处理。如果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因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则应开除党籍。

自行脱党

指党员自己脱离党的组织。党的七大、八大、十一大和十二大、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都有关于党员脱党的规定。十五大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处理党员脱党问题要慎重,发现党员有某种可能造成脱党的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教育,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因年迈行动不便或因病长期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不能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应通过支部大会讨论把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退党

指党员自愿退出党组织。自党的三大以来,历届党章都有关于党员退党的规定,这表明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做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但在党内总不免会有人革命意志衰退。不愿意继续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信仰改变而要求退党。这说明他已经丧失了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这样的人退出党组织,对党不是一种损失。把要求退党的人勉强留在党内,既不符合党的性质,又不利于党的事业。为了对一个同志的政治生命负责,党组织对要求退党的人的情况应作认真的调查了解,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本人坚持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鼓励他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得排斥歧视他。党组织应从党员退党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

劝告退党

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一种处理办法。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这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但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劝告党员退党问题,在确定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要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分析,弄清楚是什么原因,有无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劝告党员退党,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时,如果本人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可规定他限期改正。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人,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告退党的人,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

除名

这是对某些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法,即除去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按照党章规定,除名适用于下列情况:(1)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2)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宣布除名的人,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

限期改正

指要求党员在指定日期内改正错误。是对应劝告退党而本人坚持不退,又诚心表示愿意改正错误的党员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目的是为了使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自己的错误,达到党员条件。在党员被限期改正期间,党组织应加强对他的考察和帮助教育,期满后,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是否需要劝他退党。限期改正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能享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推荐第2篇: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 (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2)党员虽已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党员因私出国(境)应按期返回。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

(4)党员因私临时出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

作自行脱党处理。

(6)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国外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按期返回。

(7)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

(8)党员因私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关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附件:

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推荐第3篇: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一、办理程序:

1、党员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及其它非公务活动等,必须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去向与保留时间)。

(2)国(境)外亲友(单位或机构)的邀请信、入学通知或应聘工作通知(翻译件)等。

(3)护照与签证复印件。

(4)填写基本情况表一份(可下载)。

(5)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需提供评审批件复印件一份。

2、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必须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

材料:

(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3、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签署单位党组织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有关规定:

1、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

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其保留党籍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党员保留党籍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一年。自费留学和应聘工作的党员,按实际学习和工作年限计算。

3、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期限应以出境之日算起。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4、党员因私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

的党费。

5、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在其出境之日,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将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联系,停止收交党费。党员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总数内。党员停止党籍情况,支委会应告知本支部党

员,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6、党员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假期,按时回国。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回国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本单位党组织可视情况适当予以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并按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

备案。

三、逾期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组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又无其他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假半年以上回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党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应视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严重问题,经党组织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出国(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经组织多方查找仍未能取得联系的,将根据《党章》和有关

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推荐第4篇:党籍证明

附件:

党籍证明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系(院)2012届专业毕业生,于年月日召开支部大会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年月日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特此证明。

党总支(盖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推荐第5篇:党籍管理制度

(1)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

(2)干部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3)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以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1)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报某纪检委审查批准。

推荐第6篇:党籍证明

黄山学院社会科学系学生党籍证明

姓名 ,性别 , 年 月出生,系我院 专业2010届本科毕业生,该生于 年 月被吸收为中共党员

中共黄山学院社会科学系总支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黄山学院社会科学系学生干部任职证明

姓名 ,性别 , 年 月出生,系我院 专业2010届本科毕业生,该生于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 职务。

特此证明

中共黄山学院社会科学系总支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黄山学院社会科学系学生党籍证明

姓名 ,性别 , 年 月出生,系我院 专业2010届本科毕业生,该生于 年 月被吸收为中共党员

中共黄山学院社会科学系总支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关于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办理的要求

关于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

手续办理的要求

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党员出国(境)定居,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一、手续办理程序

1、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国外、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2、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签署党组织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3、党委进行审批后,以文件形式(附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保留期限规定

1、出国(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

2、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3、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

4、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恢复组织生活

因私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所在党支部进行初审,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经批准已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具体参照《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字〔1981〕19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有关说明:

1、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

2、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期限应以出境之日算起。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3、党员因私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4、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在其出境之日,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将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联系,停止收交党费。党员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总数内。党员停止党籍情况,支委会应告知本支部党员,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逾期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组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又无其他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无故超假半年以上回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党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应视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严重问题,经党组织审查情况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出国(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经组织多方查找仍未能取得联系的,将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出国(境)预备党员的管理

1、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下的,回国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2、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同时填写《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工)委签署意见后交市委组织部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国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市委组织部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国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注意事项:

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须填报《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补续预备期从市委组织部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推荐第8篇:党籍党费管理制度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籍管理,按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在原有的党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1、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就具备党籍。

2、干部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公司人事劳动政工部保管。

3、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

4、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各级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经党总支支委会讨论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除名。

7、劝党员退党,应当经党总支支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党总支支委会讨

1 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及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2、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党总支支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13、每个党员必须按时交纳一次党费,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交纳本季度的党费,也可一次交半年的党费。

14、交纳党费数量标准按个人每月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总额为基数计算(除独生子女费、妇女卫生费外,一律列入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月工资收入在401—6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一;月工资收入在801元到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二;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自愿多交不限。党员确实无能力交纳党费,经支部大会讨论,可以少交或免交。

15、党员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薪后的10日内,将党费上交到党支部组织委员,各支部组织委员在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缴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总支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部上交一次党费。

16、党费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专帐。

17、公司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

2 收缴和管理情况。

18、党费收缴标准变动时及时相应调整交纳党费数量。

推荐第9篇:保留党籍申请书

保留党籍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和办事处工作人员:

我是***级***专业***班学生***。性别:**,身高:***(cm),家庭住址:***********,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 QQ号:**** 。

经我自愿申请及家长同意于****年**月**日,由学校安排到********参加勤工俭学(实习

实习),因自身原因,在没有给学校及办事处老师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学校指定的勤工俭学单位,又加上时间匆忙没有及时到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已经安全回到家中,经家长同意后我自愿放弃学校给我的一切再次安排(包括勤工俭学及实习、安置服务等、、、)。以后我个人的一切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与学校无关!现特此申请办事处老师保留我的学籍档案。如在学习合格实习合格的情况下请学校给我颁发毕业证书!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留党籍申请书写作基本格式

首先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现在的学习年级等等。

其次,写明学籍为何要保留。(保留的原因)

再次,写明自己的态度和打算。(保留之后怎么办)

某某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院(系): 专业:班级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日期

学生类别

保留学籍原因

家庭地址

电话保留学籍理由(附相关材料)

所在院(系)办意见(具体注明保留学籍起止日期):

院(系)办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院(系)领导意见:

院长(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推荐第10篇:应届毕业生党籍证明

应届毕业生党籍证明(式样)

经查入党志愿书,×××学院×××专业×××同志,经×年×月×日支部大会通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经×年×月×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特此证明。

院系党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第11篇:作文——停止

停止在路上,也许那是在看沿途的风景,也许是因为困难而却步。在路上,无论是成功抑或失败,无论是困难还是荆棘,我都一直在前进,从来不曾停止。

从未停止,我一直用于前进。

多少人因为困难而停止,多少人因为看见困难而却步。成功之路永远不可能一帆风顺。因为心中有梦,我不曾停止。

如果停止,停下自己的脚步,成功的大门又将在哪里。 停止也许会是舒适,但永远不可能走向成功,也许那是永远的安逸,却永远逃脱失败者的称号。

路上有花香,路上有鸟语,在乎路上的风景,更在乎不停止的美丽。

永不停止的青春,永不停止的脚步。我一直在追梦的路上追梦,追随着我们的梦想,追逐着别样的青春。

多少不停止的事例在我脑海中一一浮现。

刘伟说过:“我的人生只有两条路,要么赶紧死,要么精彩的活”如果他选择了停止,那么他便选择了死亡。也许停止与不停止只是一念之间的事情,但一念之间也会陷入困顿,甚至会走向死亡。

同样是钢琴,刘伟用脚弹,贝多芬用眼睛去聆听。如果因耳聋而放弃钢琴,又怎么会有《命运交响曲》响彻在音乐的教堂。

不曾停止过,一直都在追寻着自己的梦。自己也曾想过,在路上看看风景,闻闻花香,但那样有怎能有自己的梦想。 记得2010年南非世界杯上郑大世流泪的画面,他从来没放弃过对世界杯的追求,也从来没放弃过对足球的追求。

想起08年刘翔在110m栏决赛中撕下号码牌走向更衣室。他接受采访的时候泪流满面。08年至今,他也许从未放弃过。即使不再辉煌,但心中至少有梦。

想想澳网的李娜,想想NBA的药名,再想想梅西……他们有何曾不累呢?但他们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路上勇敢前进,在路上奋勇拼搏。我不曾停止,因为有梦。 我不曾放弃,因为有梦。 放弃等于停止,停止就是失败。 我要做一个成功者,永远不会停止。

第12篇:党籍证明式样 2

应届毕业生党籍证明(式样)

经查入党志愿书,×××学院×××专业×××同志,经×年×月×日支部大会通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经×年×月×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特此证明。

高校院系党组织(公章)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党籍证明(式样)

经查人事档案,×××同志经×年×月×日支部大会通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经×年×月×日上经党组织批准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特此证明。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党组织(公章)

第13篇:行政复议决定书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书

()质技监复决字[]第号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认为:。 本局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本局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副本复议部门存档。

第14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性别:男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

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15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4〕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1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230372413.4和ZL201230372104.7。其“**”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6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1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

(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

(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14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14]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14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15101040000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一)、

(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16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3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模式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注意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并不是简化到只有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所以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简”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的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处罚前的案件审核等环节。但是,有一些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如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即时处罚的,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收据等。没有其他的执法文书作支撑,很难说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了隐患。

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5制作内容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第17篇:撤销决定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的行政许可,经审查,系(此处写明违法取得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撤销。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行为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有两种形式:争讼撤销和依职撤销。前者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诉诸争议处理机关时,由该机关对该争议审查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主要有复议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形式。复议撤销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作出;诉讼撤销由人民法院作出。后者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直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情况。1.撤销程序的提起:经办人员填写《卫生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写明拟撤销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原因,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2.调查与合议: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合议审查。 3.决定与送达:合议决定撤销或者不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必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注明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送达相对人。 4.收缴与公告:收缴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许予以公告,同时需要收缴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也可根据情况予以公告作废。5.行政救济保障: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但必须注意:一是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原由不管是因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所致,毕竟可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对人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时,应明确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诉讼的方式、途径和期限)。二是虽然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从法律法规规定上讲,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但亦可能影响被行政许可人及相对利益关系人的权益。为确保被行政许可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建议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听证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扩大了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一般不会认定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错误。但是,一旦缩小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就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程序就不合法了。

第18篇: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府行复决〔2011〕4 号

申请人: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11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 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1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11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11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 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 (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1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11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 报警 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11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 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 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 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第19篇: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珠府复字„2018‟2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晖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作出的(海建)监管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发建设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由中建某局承建涉案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中建某局竣工交付并向申请人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2016年5月30日,涉案工程完成全部施工,具备办理竣工验收条件。在此期间,申请人催告中建某局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手续,但中建某局置之不理。因申请人于2013年取得预售证,已就涉案项目与租户、小业主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交付时间,于2016年7月对涉案工程部分进行交付使用,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办理了竣工验收。2017年9月,被申请人以涉案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3月13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4541225元。

一、被申请人应依法行政,应当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准则。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方中建某局恶意利用合同上施工人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有利地位妨碍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并非申请人主观故意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未对建设工程存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予以规定,被申请人适用该条作出处罚错误。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17年1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该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具有适用条例规定的前提。申请人在涉案项目建设工程中,严格执行和监管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涉案项目工程竣工 — 2 —

验收前基于该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下提前交付使用,不属于擅自交付使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存在客观上无法取得施工方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实际困难,现申请人通过诉讼以及后续多方努力,于2017年11月在中建某局的配合下办理了竣工验收。申请人积极防范并消除不良行为影响,涉案项目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情形,交付使用后并未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使消费者、使用人利益受损,也没有产生工程质量投诉或者诉讼,且涉案项目工程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即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已及时得到有效纠正,消除了违法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轻微的违法行为。至于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提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主张,背离了本案的具体事实,不应被采纳。被申请人应当根

— 3 — 据本案的性质、对国家、社会和众多小业主造成危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认定,依法、公正处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层级高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应优先适用。

三、本案中,申请人对涉案项目工程质量严格依照合同管理,及时敦促施工方履行提供竣工备案资料义务,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竣工验收行为的明显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量罚不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所依据的现场照片未显示取证时间、受理立案后未经调查取证直接作出涉案事实认定,以及责令申请人改正期限未届满时既已告知行政处罚的决定等。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反映,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未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或者宣读有关证据内容以及让申请人质证,也未对申请人明确处以2%的罚款并陈述理由,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听证行为属于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自预先告知、听证、到送达听证意见,均告知申请人拟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数额及理由。被申请人不明确告知拟将处罚的具体内容,造成申请人无法准 — 4 —

确把握行政处罚对自身权利限制程度,无法正确、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4.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均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核人员审核的证据,应视为未依法集体讨论和审核而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下简称“该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17年9月4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2017年9月5日,我局对该项目经理方某进行了询问,9月7日我局办案人员建议立案,9月8日完成了立案审批。经查明,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是由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投资建设,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根据申请人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内容: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开工日期:2010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3日。合同价款: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案涉项目没有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2016年

5、6月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16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部分于2017年5月试开业。案涉项目的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

— 5 — 规划验收于2017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行;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房公司送达(海建)责改字„2017‟第4-1号、(海建)责改字„2017‟第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10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17‟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听通„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并张贴海建听告„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7年12 — 6 —

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某项目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听证会意见的函》。

我局鉴于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进行了整改,项目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合格,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我局采纳了申请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辩理由。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该决定书于2018年3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意见的答复。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该项目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但申请人在2016年就将该项目交付使用。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已经违法,不因其在交付使用后通过竣工验收,就使得其交付行为合法。

(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项目在2017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但申请人在2016年就将该项目交付使用。虽然申请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并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及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即使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

— 7 — 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局考虑到申请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因此给予处罚幅度中的最低的合同价2%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办案程序合法。1.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对于其存在某项目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已经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幅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府查明: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的某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17‟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

2017年9月5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共同委托方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记载:1.方某是申请人某晟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工程经理,熟悉涉案项目;2.该项目在2010年9月左右开工,2015年2月结构封顶,2015年12月27日处于正常施工状态,2015年12月28日中建某局发文,对合同价有异议,私自停工退场。所建的办公楼在2016年

5、6月 — 8 —

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16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部分于2017年5月试开业;3.2016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了《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函》,申请人收到该函后积极联系中建某局进行验收,但中建某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配合。2017年2月15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建某局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截至目前,中建某局未按该判决执行,故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函》后没有组织竣工验收;4.目前,该项目已经使用,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规划验收于2017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行,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

2017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责改字„2017‟4-1号、(海建)责改字„2017‟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改正。

2017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9 —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作出并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17‟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17‟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记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请贵局研究后依法对陈述(申辩)人免于处罚:

一、主观上陈述(申辩)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且一直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二、客观上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

三、陈述(申辩人)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及整改要求,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四、贵局拟对陈述(申辩)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过重,且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海建听通„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听告„201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公开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及申请参加的手续。

2017年11月21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 10 —

2017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主要记载:1.案情是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经验收交付使用,对该项目经理方某进行了询问笔录,立案审批后,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发出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申请人对质监站介绍的案情没有异议;4.请求免于处罚,公司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工程是安全合格的,到现在也未出现问题,开业之前通过了消防验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属于情节轻微;5.我们确实有违规行为,但事出有因,且建筑质量合格,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要处罚,我们认为要求从轻处罚,计算的基数应该按照没有异议的备案合同。

2018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3月13日送达,该决定书记载:“被处罚单位名称: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明,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

— 11 — 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

另,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发包人(全称):广州市某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商业、办公楼工程3幢(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工程地点: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某地段......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22706125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举行听证时,调查 — 12 —

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要求《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享有的权利等,被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涉案工程合同价款而仅告知拟对申请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行政处罚,属于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听证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未对涉案证据进行质证,故被申请人的听证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 13 — 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开始交楼,于2017年1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的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听证环节、处罚决定书中均未明示涉案工程合同总价,直接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4541225元,属于事实调查不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1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14 —

第20篇:取保候审决定书

1.格式取保候审决定书s0100

┌──────────────┐┌─────────────────┐

│××××公安局│.│××××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存根)│.│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

│男│.│我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女__│.│_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址____________│字│刑事诉讼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应当│

│取保原因__________│.│接受保证人____的监督或者交纳保│

│取保时间__________│.│证金____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

│批准人___________│第│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保证人___________│.│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

│住址____________│.│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保证金___________│号│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承办人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公安局印)│

││.│本证已于_年_月_日_时向我宣布。│

│年月日││被取保候审人____│

└──────────────┘└─────────────────┘

2.说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它是根据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合法依据。

取保候审决定书既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又适用于对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在制定决定书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法律条文。

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写清楚取保候审的原因。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清楚。如因患有传染并怀孕而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具体写清楚传染病的种类,不能笼统地用“因案情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等模糊写法。

在实际使用该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

停止党籍决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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