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行政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4: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 政 规 划 中 的 公 共 参 与

相关资料引用:

1.厦门PX事件:公众参与缺位引发的问题

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逐渐觉醒,公众要求参与城市规划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公民诉求而导致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典型的是厦门PX事件。

厦门PX项目是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环评的“十一五”大型项目。这样一个大型项目即将开工,但是,厦门大学的专家不知情,当地民众也不知情。根据2003年的《环境评价法》,环评报告应该有公众参与的环节,如果公众参与程度太低,或者投票赞成的数字不够,那么,环保局不应该通过该项目的环境评价。但事实上,不但厦门大学的学者们不知道有这个项目及其环评,甚至连当地的居民都少有人知。根据《环境评价法》原本应该提供给公众查询的“环评报告”,成了机密材料。在规划和审批的过程中,厦门市民没有得到参与和了解这个项目的机会。

2008年3月,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政协委员赵玉芬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的“迁建提案”,指出离居民区仅1.5公里的 PX项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隐患,厦门百万人口面临危险,建议暂缓PX项目建设,重新选址勘查论证。然而,PX项目的建设进程没有因为这一提案停顿下来。

厦门政府方面很快做出了反应,但是,在解释该项目的安全性时,用了一大堆老百姓无法看懂的名词,以致没有说服老百姓。不久,厦门百万人同传短信,号召“散步”,令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空前考验。

在民意的推动下,厦门市政府启动公众参与程序,暂时搁置项目,重新进行了规划环评,然后又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进行了两天的开放式座谈会,大量市民代表参与了座谈会。由于超过90%的座谈会代表反对PX项目,政府在专家、大众经过意见表达与汇总以后,最终决定将项目迁建漳州古雷半岛,从而使多方利益博弈达到共赢。

背景介绍

国务院 2004年3月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明确提出: “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这是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现阶段,我国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规划的运用尤为常见,如各地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等。但是由于对有关行政规划的立法相对滞后,行政规划也缺乏相对有效的法律机制,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侵犯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现象屡屡出现。

行政规划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紧密相联系的。实践中往往是先有行政规划,后有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行政规划往往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前提和根据。因此,要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行政规划的问题。尽管解决了行政规划问题,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问题并不可能全部随之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仍有其自身独立的问题需要解决。然而,即使在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自身独立的问题方面,公众的参与也可以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的行政规划提供借鉴。相对人参与行政公开听证等程序制度就成为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裁量权的必然选择。

行政规划往往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对行政规划的制定实施进行必要的规制,我国在行政规划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规划制定机关未设立相关机制让公众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行政规划成为制定机关的一家之意。法律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两方面,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的相结合,让行政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中,行政规划才更具有科学性与民主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城市的发展、经济利益的驱动与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许永远都不可调和。行政规划,是架在二者之间的桥梁,要想最好的解决规划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首先从行政规划入手进行规制是不可回避的。也许只有程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参与是行政程序中最好的工具。

一、行政规划与公共参与的概述

(一)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具有如下几层涵义: 第一, 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

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

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 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违反和变更。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 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 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 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研究行政规划的现实意义

在行政法学视野中,从法律控制和保护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目的出发,加强行政规划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至少有助于促进以下两个目标的实现。 实践意义

一是在实践上有助于完善行政规划法律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没有法律控制的行政权力必然走向滥用与无度,但是法律控制不是简单的禁止,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还必须给行政机关留有适当的裁量余地。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目标的设定,本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几乎难以找到行为法的依据,规划裁量的空间极为广泛,在这种情况下,使其达致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目标要求,显非易事。法学研究成果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促进现行法的适用及续造)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法学最终的任务是要协助法的发展。”行政权力有自我膨胀的趋势,极易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规划权力亦不例外,建立健全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对行政计划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然难以达成共识,如某些计划是否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对其直接提起诉讼等,以至于在实践中也是莫衷一是,相对人也无所适从。加强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

二是在理论上有助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从微观层面看,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规划裁量和可诉性等问题的研究,能够丰富行政规划行为研究成果,从而完善行政行为理论。从中观层面看,通过对行政规划的准确定位,可使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更为完备和流畅。由于现代国家的行政任务繁重,行政行为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行政行为体系。但是这个体系虽然庞大,却是杂而不乱,究其原因就是在公法秩序中,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自己的位置。行政计划是行政机关频繁采用的行为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理论的滞后,它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位置一直不明晰,已经影响到了行政规划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司法审查等在法律上的展开。“我们生活在一个重新建构行政法概念的时代。”行政主体这种重新建构必须建立在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反思的基础之上。在长期的行政法学研究中,我国曾经以权力行政为中心形成了“三大块理论”。但是“三大块理论在以权力行政为中心的同时,一方面将行政计划和行政征用这两个权力色彩十分浓厚的管理方式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又将权力色彩淡泊的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行为之内,既不全面,又不流畅”。虽然三大块理论的影响渐趋式微,但是对于行政规划的模糊认识并没有完全消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

(二)公共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 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其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表达:它是一个连续的双向地交换意见过程, 以增进公众了解政府机构、集体单位和私人公司所负责调查和拟解决的问题的做法与过程;将项目、计划、规划或政策制定和评估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及其含义随时完整地通报给公众;积极地征求全体有关公民的信息交换和推进公众参与的各种手段与目标,。行政法中的公共参与是行政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一方面是通过参与得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来实现对政府行为、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的有效监督。

二、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参与

(一)行政规划中公共参与的必要性

行政规划的制定必须保障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就参与途径来说,既应有通过人民代表机关的参与,例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和各种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交通、能源、电信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通过人民代表机关讨论和审议通过;也应有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参与,例如,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各种建设规划、治理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必须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征求和听取相应规划所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就参与形式来说,除了传统的座谈会、论证会、信访、走访等形式外,还应该更多地利用现代民主和现代科技的手段,开创各种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如网上信息发布、讨论、电视辩论,以及召开有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参加的听证会,等等。总之,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行政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避免或减少行政规划实施(包括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纠纷,是避免或减少因行政规划而产生的侵权、滥权、腐败以及各种悲剧的第一屏障。

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行政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行政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规划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机关为了确保规划的合法律性必须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展开参与活动;同时,规划机关常常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展更多的参与活动,以促进规划的合法性

1.民主行政的要求

行政规划, 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进行的长远规划, 其规划的做出不仅直接决定了将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将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规划的不合理将使公民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或者反射利益造成损失。然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下, 政府行为无论是立法行为还是决定行为都必须是公民权利的反应, 所以说,在行政规划中实行公共参与制度是不但是民主行政的需要,也是政治的要求。

2.服务行政的应有之意

公共参与除了普通公民的参与外, 还包括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的人员的参与, 即所谓的专家参与。在行政立法中,专家参与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 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所以, 行政法理论发展至今,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行政规划中, 规划是一个很具有专业性的事务, 由于政府机关力量和资源的限制, 完全由行政机关人员来完成, 恐怕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所以, 在行政主导规划的过程中, 要想最大化、最优化的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 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3.权利保护的需要

公共参与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公民只有积极主动广泛地参与到行政规划的进行当中,了解了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和目标,才不会对很多行政规划有很强的抵触心理,才会自愿配合行政机关的活动实施,保证行政规划的顺利进行。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行政规划中,政府的规划行为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而发展就必须去旧出新, 而这个过程难免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这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不是行政机关一方就可以计算的,其必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代表私人利益的相对人或者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公平的对话,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规划不会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参与是权利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措施 1.专家参与规划

由前文分析可以知道, 公共参与除了普通公民的参与外,还包括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的人员的参与, 即所谓的专家参与。在行政立法中,专家参与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行政规划如同行政立法一样,都是在为政府的行为提供依据,其所做出的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所以,为了有效实现行政最优化的效果,最充分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在行政规划中引入专家参与制度,是实现公共参与的有效手段。

2.行政规划中公民参与的听证制度的设立

我国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国都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然而, 在西方一项有效的程序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成“逢听必涨”的摆设, 甚至有人提议废除我国的听证制度。我认为,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我国长期存在的行政机关权力意识较强, 行政机关力量强大,控制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的蓄意干扰外,还恶意阻止或威胁公民参与听证, 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匮乏。正因为如此,很多情况下,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做法出台的政策和做法很有意见。所以, 在要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听证制度, 首先必须加强相对人一方的力量, 引入非政府组织参与听证,用一个合法的第三方去组织或者代表单个或者分散的个体参加听证程序以加强行政相对人的力量,在听证会上形成有效的对峙双方。

3.提出意见的自由性。在行政规划的运行过程中,公民,社会团体均有权就相关事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与参与听证不同,参与听证这要求必须与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意见则没有此类限制。不仅与行政规划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出意见 ,如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即使与行政规划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同样可以提出意见。

三、结束语

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划应该是从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从长远角度出发,而不能一味的单纯追求政绩、经济发展,而忽视甚至是侵害了百姓的公共利益,应该是切实为人民服务,为百姓的利益着想,这样也许在诸如城市建设规划的行政规划进行中才不会出现那么多的“钉子户”,只有公民广泛的参与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之中,让他们能更加了解行政规划的制定初衷和程序,也许就不会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规划有那么多的抵触和反感情绪,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规划在行政机关和个人之间的桥梁作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积极纳入公众参与机制,特别是利害关系方的参与,只有这样行政规划才能更加民主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学习心得

行政法考题A

行政法要点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题库

行政法
《行政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行政法解释 行政法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