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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分析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15:02:2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辩护意见书(精神病人故意杀人)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公诉人: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之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犯罪涉嫌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公诉人予以采信: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且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应视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结婚数十年,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经常无故打骂、虐待犯罪嫌疑人及女儿,犯罪嫌疑人也多次尝试向公安机关求助,但问题总是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被害人***的妹妹***称(证据卷第50页):“我嫂子平时是一个很软弱的女人,在我哥哥常年的殴打辱骂下也患有精神疾病,持有精神残疾证……我哥哥第一次送往精神病医

院时是因为我哥哥精神病发作殴打我嫂子***,差一点将***殴打致死……今天我嫂子会做出杀害我哥哥***也是常年受到我哥哥***殴打辱骂后精神崩溃导致……”。案发当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弟王**发生矛盾,王**报警,民警调解劝离后,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扬言要杀死其弟和其母,犯罪嫌疑人因受其长期虐待且自身患重度抑郁,情绪难以控制,终至崩溃,故被害人对于案发存在严重过错。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14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辩护人认为,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也不应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当被害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当该行为是诱发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最主要的因素时,就应当认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成为受害人,在该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应按照“情节较轻”处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长期遭受暴力以及处于恐慌压抑状态,使得其在心理上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这种精神上的抑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而失控。由于男女体力相差悬殊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对被害人的反抗时间点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得以免于处罚,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疑就是对长期殴打虐待的一种潜意识的防卫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

无前科,无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一贯奉公守法,表现良好。此次案发系因其长期抑郁及当天遭受被害人暴力威胁,在极端恐惧心理和外界强烈刺激下,精神崩溃才做出了违法的事。

本案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均称犯罪嫌疑人“平时是一个很软弱的女人”,能在被害人暴力殴打辱骂威胁下与其共同生活30多年,可见犯罪嫌疑人温良,柔弱,隐忍。

四、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配合办案人员,交待本案事实,无翻供,且在被羁押期间,按时服药,服从管教,表现良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公诉人考量。

五、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服用多种药物,其受到不当行为的外界强烈刺激,而导致情绪崩溃杀人,是情节较轻的一个重要理由。

犯罪嫌疑人经鉴定为:

1、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状的重度发作;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请求法庭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威胁说要杀死其弟其母,直接诱发其精神病发作,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一个限定刑

事责任能力的靠药物维系最基本的情绪稳定的精神病患者来说,其相对于正常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六、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谅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所有近亲属的一致谅解,其兄弟姐妹称:“我哥哥(弟弟)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家庭暴力严重,多次威胁家人、妻女的生命安全,***长期遭受刺激,也患有精神疾病。我们对***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害人的女儿***也出具了谅解书。

七、被告的行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杀害其丈夫的行为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杀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出于对被害人作为丈夫的特定人的长期积怨、恐惧及无助,以及渴求解脱的心理,其再次犯同种罪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受被害人长期殴打虐待也得到了周围所有人包括被害人兄弟姐妹的同情,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严惩像她这样几乎没有人身危险性本身还要靠长期服药来维持情绪基本稳定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及其子女都是弊大于利,还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家庭问题,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恳请公诉人予以采纳。

2、犯罪嫌疑人完全依赖药物控制情绪及睡眠,服用多种药物,各类用药看守所无法提供,需要公安部门专人送药,一天都不能停,其身体状况及精神状况均不适于羁押服刑。

综合以上两点,犯罪嫌疑人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恳请公诉人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向法庭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其系因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殴打虐待、威胁刺激,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构成及情节,恳请公诉人能够考虑其从轻、减轻情节,建议缓刑,给犯罪嫌疑人多年受压抑的生活一丝希望。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推荐第2篇:王远方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开庭时间:2010年10月19日14时至15时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第一次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58 审判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王远方故意杀人 一案 记录如下: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场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王远方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2名法警带被告人王远方到庭,待被告人王远方在其席位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王远方手铐,站在被告人王远方身后值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人王远方身份。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王远方:王远方。 审判长:是否有曾用名?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王远方:1986年11月17日出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王远方: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王远方:大学。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王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王远方:东江市西郊花园25号楼1门3号。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 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5月15日。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被告人王远方:2010年6月1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事?

被告人王远方:他们说我杀了赵莉莉。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了东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王远方:是。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王远方:是。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本庭由东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伟娟、周敏慧组成合议庭,李玲担任书记员。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曼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远方的委托,东江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朱丽佳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1)如果认为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2)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有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王远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王远方: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详见本案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王远方: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里指控的内容和认定的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有意见,我没有杀过人。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你可以坐下(法警坐下)。现在你可以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我没有做过那些事,没有什么好辩解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我有几个问题问你,你有义务如实回答。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你在赵莉莉生前跟她的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恋爱关系,是去年五一前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之后我们的关系就更好了,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这辈子想找的那个人。我父母很喜欢她,希望我们早一点结婚,我们也打算明年就结婚。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有提到说你向他提议今年十一把婚结了,她没有同意,是吗?

被告人王远方:是的。

公诉人:你知道她不同意的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吗?

被告人王远方:她就说不着急,明年再结,也没说具体原因。我觉得也好,也就同意了。

公诉人:当你被赵莉莉拒绝的时候,你是否怀疑过她背着你跟其他男人有来往?

辩护人:反对,此问题与案件无关。

公诉人:我们将证明这个问题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有关。 审判长:反对无效,被告人王远方请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王远方:莉莉没拒绝我,只是说时间延后而已。

公诉人:你们5月14日晚上一起唱歌的时候赵莉莉有离开过你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公诉人:你们那晚一起唱歌的时候是否喝了酒或其他饮品? 被告人王远方:喝了一点酒。

公诉人:你刚刚说赵莉莉当晚没有离开过你,又说你们喝了一些饮品,晚上那么长的时间,你们连厕所都没有去过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你认识赵莉莉吗? 被告人王远方:认识,她是我女朋友。 辩护人:5月14日晚上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王远方:那天晚上我和我女朋友以及赵叔,也就是我女朋友的爸爸一起吃的晚饭。

辩护人:然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之后,我和莉莉就去市中心的“金色时光歌厅”跟一些朋友唱歌去了。

辩护人:你们唱歌期间发生了什么?

被告人王远方:没发生什么,大家就在一块玩的很开心。 辩护人:唱歌什么时候结束的? 被告人王远方:我们是快12点回的家。 辩护人:之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然后,我就送莉莉回家了,天太晚了,当晚就住在她家了。 辩护人:你们是住在一起的吗?

被告人王远方:是的,我们住在二楼莉莉的房间。 辩护人:当天晚上有什么事情发生吗?

被告人王远方:没什么事情发生,天色已经比较晚了,我洗了洗就上床睡觉了,一直到早晨快九点我才醒来。

辩护人:你能确定具体的时间吗?

被告人王远方:就是早上快九点的时候,精确地记不清了。 辩护人:你醒来之后干嘛了?

被告人王远方:我醒了之后就起床,本来不想叫莉莉,但她还是醒了。我们说了几句话,她还让我给她寄书。我拿上她让我寄的书就出来了。

辩护人:是什么书?

被告人王远方:是莉莉的一个外地朋友参加会计考试,让莉莉给她买的复习书。书是莉莉昨天买的,写好地址让我给邮寄下。

辩护人:你从赵莉莉家出来之后呢?

被告人王远方:我在单元门外碰到了莉莉爸,说了几句话我就走了。因为附近没有邮局,我到光明大厦一楼的邮局寄得,邮局回执还在我这,寄完书,然后才回我的家。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的事实提供证据,说明证据种类、来源和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 术鉴定书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用于证实在案发之后的第一时间侦查机关对案发的原始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取了大量的痕迹物证,经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王远方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经鉴定,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凌晨1到2点,另据现场勘察,案发现场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现场无可提取的痕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据被告人供述,5月14日晚与被害人一起回到家后,直到第二天早上,也就是5月15日9时才离开,也就是说,被告人王远方有充分的作案时间,侦查机关的勘察结果又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各种证据指向被告人王远方杀害了被害人赵莉莉。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我没有杀人,我走之前莉莉还跟我说了话,她根本不是在夜里死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对比两组证据,可以发现,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 于尸体情况所做的鉴定与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做出的技术鉴定结果有出入。具体为:刑事技术鉴定书对尸斑的鉴定为呈现淡紫红色,指压部分褪色,而物证鉴定书尸中斑为深紫红色指压部分不褪色,由此,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此外,根据我方之后举证中会提到,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后至刑警大队赶到现场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这段时间内刑警大队并没有查明相应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真凶在这段时间内消除证据的可能,而此时,本案被告人正在邮局寄书回来途中,所以,公诉方控告不成立。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二组证据,南海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侦查 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经鉴定,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物精子DNA基因型与王远方DNA基因型不同,说明死者在生前曾与第三人发生过性关系。这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曾供述,怀疑死者赵莉莉背叛了他,并因此与其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死者赵莉莉手上的轻微抵抗伤,颜面部青紫肿胀也说明了这一点,证明被告人有充分的杀人动机。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我之前都不知道莉莉和别人发生过这种关系,我不可能有杀她的动机。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该证据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赵莉莉和第三人发生过关系。结合被害人大腿内侧有擦伤等尸检情况,存在第三人奸杀的可能,第三人在本案被告人王元芳离开赵莉莉住处之后,进行作案,并在被害人父亲赵坚强报警之后刑警大队赶到现场之间的时间里进行现场消除证据。这组证据不仅不能说明被告人作案动机的充分性,反而作证了第三人作案的事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提交第三组证据,东江市公安局2010年5月17 日对犯罪嫌疑人王远方的讯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王远方对自己杀害赵莉莉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因怀疑赵莉莉背叛了他而与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并在情急之下捅死了被害人。虽然被告人王远方在后来的供述中以及刚才的辩解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但其言辞与被害人赵莉莉的死亡时间不相吻合,相去甚远,其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有异议,他们审讯我的时候不让我睡觉,都是在夜里审我。我被逼得没办法,只能顺着他们的话说,说的都是他们想听的话,而这些都不是事实,我只是想睡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由公诉方方举出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一共对被告人王远方进行了四次询问,其中,第三次询问时间是在16日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不允许被告人睡觉,对被告人意志进行摧残,视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方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赵坚强到庭作证。他是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他将证明被害人赵莉莉自5月14日晚回到家中至遇害的这一段时间内,唯一接触过的人就是被告人王远方。

审判长:传证人赵坚强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证人赵坚强:我叫赵坚强。 审判长:年龄? 证人赵坚强:62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人赵坚强: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103号。

审判长:证人赵坚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赵坚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请问您和被害人赵莉莉是什么关系。 证人赵坚强:(悲伤)赵莉莉是我唯一的女儿。 公诉人:2010年5月15日早晨,你在做什么?

证人赵坚强:那天早上约10点钟,我有事想找女儿说,所以就去她家找她。 公诉人:被告人王远方说他在当天早上离开赵莉莉家时碰见过你,是这样吗?

证人赵坚强:早上九点多,我在院子里碰见了王远方,那时他刚下楼,说回家办点事,莉莉还在睡觉,之后就走了。

公诉人:王远方走后发生了什么事? 证人赵坚强:我到二楼莉莉住的房间敲门,可是莉莉一直没来开门。我想莉莉是不是睡得太沉没听见,就下楼等了十几分钟,但十几分钟后也没见人下来。我着急了,就拿了莉莉家的房门钥匙去敲门,依旧没人回应,我就用钥匙打开门进去了。我进去之后,发现莉莉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我一边叫莉莉的名字一边掀开被子,结果„„(哽咽)

公诉人:你看到了什么?

证人赵坚强:我看见床上是大滩大滩红色的血,莉莉的脖子上还插着一把刀,她死了。

公诉人:之后你做了什么?

证人赵坚强:当时我吓坏了,稍微缓过神儿来我就下楼报了警,很快警察就来了。

公诉人:你最后见到赵莉莉是什么时候?

证人赵坚强:是莉莉遇害前一天晚上,她和我们一起吃饭,王远方也在。饭后他们说和朋友去歌厅唱歌,然后就走了。他们晚上几点回去的我也不知道。

公诉人:你们吃饭的时候有发现王远方和赵莉莉有什么异常吗? 证人赵坚强:他们没有多说话,吃完饭就出去和朋友一起唱歌去了。 公诉人:你女儿赵莉莉和王远方是怎么认识的?他们交往有多久了? 证人赵坚强:他们交往有一年半了,两人都在一个房产公司上班。 公诉人:他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同居的?两人感情如何?

证人赵坚强:莉莉具体什么时候和王远方同居的我也不好说,不过好像已经有几个月了。在我看来他们两人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

公诉人:二人为什么没结婚?

证人赵坚强:主要是莉莉还不想结婚。王远方曾经提出过结婚的事,我和莉莉母亲也都挺赞成,毕竟女孩子青春短,莉莉早点有着落我们也放心。但莉莉嫌那时结婚太早,说先缓缓,明年再结。

公诉人:赵莉莉以前跟别的男人有交往过吗?她平时还跟哪些男子有来往? 证人赵坚强:我们家莉莉谈了好几个男朋友,但持续得都不久,什么原因她也没有跟我们说。追她的人很多,我经常看到有男的拿着一大束花在楼下等她。不过,现在除了王远方没有别的男子来过我们家,莉莉还和谁在交往我们也不知道。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赵坚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证人赵坚强,你在5月15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在单元楼门口碰见了王远方,是吗?

证人赵坚强:是的。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女儿被害的? 证人赵坚强:10点多吧。 辩护人:能具体点吗? 证人赵坚强:记不清了。

辩护人:那么在九点多至10点多这一个多小时内,你不知道你女儿是死是活,对吗?

证人赵坚强:是的。

辩护人:你当时看到尸体的时候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证人赵坚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

辩护人:你在发现女儿被害后是否翻动过她的尸体?

证人赵坚强:我不记得了,当时很害怕,看到女儿死了我吓坏了,刀子还插在身上。

辩护人:你发现后立刻报的警? 证人赵坚强:不是。

辩护人:你是在10点40分的时候报的警吗? 证人赵坚强:应该是的。 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证人赵坚强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唤证人张立功到庭作证。他是此次案件带队进行被害现场勘察的警察。

审判长:传证人张立功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赵坚强到庭,随机证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证人张立功:我叫张立功。 审判长:年龄? 证人张立功:36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人张立功:东江市希望小区5号楼2单元102号。

审判长:证人张立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张立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赵坚强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您的工作是?

证人张立功:我是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队长。 公诉人:工作经验如何?

证人张立功:我之前接手过大大小小的案件很多次,经验还算比较丰富。 公诉人:您在此次案件中做的是什么工作?

证人张立功:我带着我局刑警一大队的人员赶赴现场,对被害人赵莉莉的被害现场进行了勘察后移至我局进行检验。

公诉人:你到达的时候现场状况是怎样的?

证人张立功:现场位于二楼201号,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公诉人:死者当时是什么状况?

证人张立功: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手上有轻微抵抗伤,身穿墨绿色睡袍。尸体左颈部锁骨上方插有一把不锈钢单刃刀,左大腿内侧上方有一道擦伤。

公诉人:除了“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还有其他的发现吗?

证人张立功:经勘查,现场无可提取的足迹,内外房门未提取到指纹,所有窗户未见攀爬痕迹。

公诉人:这起案件为第三人作案的概率有多大?

证人张立功:几乎没有可能。前面我说了,现场收集中没有发现有第三人闯入的痕迹,所以第三人作案几乎没有可能。

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张立功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张队长 ,您知道在法庭上作伪证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对吗? 证人张立功:知道。

辩护人:在接到报警电话时,你们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你们赶到现场的时间几点? 证人张立功:是12:15分。

辩护人:你们是什么时候接到花园派出所的报警电话的? 证人张立功:是11:50。

辩护人:那你们的行动速度确实挺快的,从接到报警电话到到达现场只用了25分钟。被害人的父亲向花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之后联系刑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那么刚刚据证人赵坚强即被害人的父亲的陈述,他是早上10:40报的警,花园派出所于11:50给刑警大队打的电话,之后刑警大队后在25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那么从10:40到11:50这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时间,你承认这一事实吗?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证人张立功:花园派出所几点接到的报警电话我不清楚。

辩护人:作为这个案子的负责人,对这个空白时间你事后也没有去咨询派出所,是吗?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这就是你的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的问题与争议点无关!证人的职责是接到任务指派后负责现场勘查,其余超越其工作范围,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反对有效,请辩方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 辩护人:你到达现场后,室内确实无撬压、凌乱的痕迹? 证人张立功:是的。

辩护人:死者当时的位置到底是在床上还是地板上?

证人张立功: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卧于床北侧地面上。 辩护人:你确定是在地面上? 证人张立功:我确定。

辩护人:尸体从床上跑到了地板上,那么我们想是尸体自己移动了吗? 证人张立功:我不知道,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尸体是在地上的。 辩护人:尸体上有盖着被子吗?

证人张立功:没有,只是身穿墨绿色睡袍。 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证人张立功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唤鉴定人洪玉秀到庭作证。她是来自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将证明公诉方出示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审判长:传鉴定人洪玉秀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洪玉秀到庭,随后鉴定人来到法庭)。

审判长:鉴定人请说出你的名字。 鉴定人洪玉秀:我叫洪玉秀。 审判长:年龄? 鉴定人洪玉秀:46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鉴定人洪玉秀:东江市朝阳小区5号楼2单元1103号。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鉴定人人发问。 公诉人:您是做什么工作的?

鉴定人洪玉秀:我在南海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工作,是本案出具物证鉴定书的主任法医师。

公诉人:工作经验如何?

鉴定人洪玉秀:我从事法医职业二十多年了,曾获得过全国“十佳法医”称号,帮助公安机关做了多起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

公诉人:实践中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怎样进行鉴定的?

鉴定人洪玉秀:需要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死亡时间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有多种,我们可以选择其中几种方法的综合分析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

公诉人:那么本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鉴定人洪玉秀:本案死者是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大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份鉴定结论都结合了尸斑、尸僵的现象、颈部创伤、胸腔积血情况以及角膜等情况,属于综合数据的科学鉴定。

公诉人:通过您说的这种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准确性如何?

鉴定人洪玉秀:我不能说百分之百,但是我们单位做出的鉴定报告,在公安破获的案件里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这一点来看,基本上是准确的。

公诉人:对于鉴定中的误差范围一般是如何界定的?

鉴定人洪玉秀:由于不同鉴定人鉴定技术上的差别,存在个别数据的误差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大致范围,以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合理误差在1-2小时之内都是可以容许的,这样的鉴定结论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是被采信了的。

公诉人:根据东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死者阴部擦拭有大量精子。请问洪医师,精子在妇女体内一般能留存多久?

鉴定人洪玉秀:正常射精后精子进入子宫腔能存活2-3天,但其生殖能力仅能保持1-2天;未进入宫腔而滞留在阴道内的精子,其存活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公诉人:鉴于死者赵莉莉阴道擦拭有大量精子,是否能够说明死者生前曾与人发生过性行为?

鉴定人洪玉秀:我前面已经说过未进入宫腔而滞留在阴道内的精子,其存活时间不超过24小时,所以据此能确定被害人死前与他人发生了性行为。

公诉人:也就是说,被害人赵莉莉与他人性关系的发生只可能是在5月14日13时, 到被害人父亲发现被害人遇害身亡的这段时间之内对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公诉人: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王远方5月15日9时离开后与其他人发生的性关系?

鉴定人洪玉秀:不对,因为那时赵莉莉已经身亡,尸体没有奸尸的痕迹,因此没有可能是王远方走后产生的。

公诉人:公诉人对鉴定人洪玉秀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辩护人:鉴定人洪玉秀医生,您是本案的法医,是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本案的尸检报告材料是您写的对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那么通过您的勘验,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鉴定人洪玉秀:2010年5月15日13时以前的12小时,即凌晨1点左右。 辩护人:您可否确定这一段时间是准确的而不会是在其他时间段? 鉴定人洪玉秀:这一点我前面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此重申,一般来说,由于现有技术水平的缺陷,和不同鉴定人员鉴定技术上的差别,存在个别数据的误差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结果的大致范围。以现有的实践经验来看,误差在1-2小时之内都是合理并可以被容许的。

辩护人:也就是说你们的方法是科学而合理的,具有确定性是吗? 鉴定人洪玉秀:是的。

辩护人: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医,请问躺在地板上对死亡时间的判断有没有影响呢?

鉴定人洪玉秀: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被害人身着睡袍,有一定的保温作用,并且天气比较热,所以温度对尸检结果的影响不大。

辩护人:根据之前警察和其父亲赵坚强的证言,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赵莉莉从床上被移到了地面,请问尸体的移动对死亡时间的鉴定有没有影响呢? 鉴定人洪玉秀:如果尸体被挪动过尸斑会发生移位,旧的尸斑存在的同时,新的尸斑会出现在发生移动的部位。本案中,死者的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并没有产生新的尸斑,因此死者尸体被移动的概率是很小的,对死亡时间的鉴定亦无实质影响。

辩护人: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我们可以知道死亡时间的测算是通过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以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可是根据刚刚鉴定人洪玉秀医生的说明,也就是刑事技术鉴定报告的描述:“根据现场测量尸温(直肠温度)为28度,测量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3:00时,环境温度(现场室温)20度,推测死亡时间为12个小时左右,即死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这分明就是仅仅根据温度测量出来的死亡时间,其在鉴定的方法上是不符合以上说的任何一种科学的鉴定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我仅恳求审判长对公诉人提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性不予采纳。

鉴定人洪玉秀:我想辩护人律师的理解有误。你所说的“根据现场测量尸温(直肠温度)为28度,测量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13:00时,环境温度(现场室温)20度,推测死亡时间为12个小时左右,即死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这一结论的依据并不是您所理解的仅仅根据了尸温和室温来推断的,我在上一个问题就有回答到,我们是根据死者的衣着、颈部创伤、胸腔积血以及尸僵、角膜等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那些都有记载在尸检情况里面,尸检鉴定书都有写明我们鉴定的依据,能在鉴定书中清楚地看到。是在做出了科学的综合考量分析后得出的,应予采信。

辩护人:辩护人对鉴定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鉴定人所说的话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鉴定人洪玉秀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有。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辩护人请法庭传唤专家辅助人蔡辉到庭作证。他是来自苏州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他将证明我们所出示的鉴定结论中相关内容的证明力。

审判长:传专家辅助人蔡辉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蔡辉到庭,随即蔡辉来到法庭)。

审判长:请说出你的名字。 专家辅助人蔡辉:我叫蔡辉。 审判长:年龄?

专家辅助人蔡辉:48岁。 审判长:家庭住址?

专家辅助人蔡辉:东江市开元小区5号楼2单元1203号。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专家辅助人发问。

辩护人:蔡辉医生,请问你是专业的法医对吗 ? 专家辅助人蔡辉:是的。

辩护人:作为王远方的辩护人,我有几个问题想要问一下你,请问你从事法医行业有多少年了?

专家辅助人蔡辉:20多年吧!

辩护人:以你的经验来看,尸检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呢?

专家辅助人蔡辉:要十分准确是比较难的,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辩护人:也就是说按照最可靠的鉴定计算出来的死亡时间仍然有一定的误差对吗? 专家辅助人蔡辉:可以这么理解。

辩护人:那如果仅仅根据一个数据推断出来的死亡时间其采信度有多大呢? 专家辅助人蔡辉:怎么可以这样呢?凭我二十多年的尸检经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

辩护人:您的意思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死亡时间是不具有采信度的对吗? 专家辅助人蔡辉:在我们法医学专业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当然也就不会相信由此测算出来的证明力了,在我的了解范围内,虽然我不能百分百打包票,但凭我的二十多年从医经验,我觉得这样子算出来的死亡时间是不能予以采信的。

辩护人:好的,我要问的已经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专家辅助人的话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专家辅助人蔡辉可以退庭(一名法警随同其离开法庭,然后返回)。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辩护人将向法庭宣读被害人好友马晓红的证人证言出示赵莉莉好友马小红的书面证人证言,马晓红指出王远方和赵莉莉关系很好,王远方脾气性格都挺好,但凡赵莉莉出去,他都会陪着。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远方与被害人赵莉莉感情良好,无作案动机。向法庭宣读邮政工作人员岳文华的书面证人证言,其指出,在2010年5月15日上午9点44分,被告人王远方确实出现在邮局。用以证明被告人王远方确实在离开赵莉莉家后去邮局寄过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王远方: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详见本案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王远方自行辩护。

被告人王远方:尊敬的法官,莉莉是我最爱的女人,我们感情很好,我们打算明年就结婚的。莉莉死之前的那天晚上,我们玩得很开心,没有任何冲突,情感上我不可能残忍地杀害她。第二天早上我走的时候莉莉还好好的,她不可能是在我离开之前被杀害的。我不知道死亡时间鉴定为什么认定莉莉是在夜里被杀害的,我也想不明白到底哪里出了什么差错。我的女朋友被杀害了,我也很伤心,但这绝对不是我做的,请法庭查明真相。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详见本案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远方是否还有新意见? 被告人王远方: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辩论,本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清楚,并由本案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被告人王远方起立,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远方:我真的没有杀害莉莉,希望法院找出真凶,还我清白。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回到法庭当庭宣判。

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书记员。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可以开庭。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王远方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布口头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案,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本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庭予以采纳;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远方所为。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远方无罪,当庭释放。被告人王远方,刚才对你进行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给你送达。

审判长: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

审判长:公诉人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远方:听清楚了,谢谢法官。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闭庭后请书记员将法庭笔录交由证人、被告人阅读,补正并签名盖章。

审判长: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远方故意杀人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散庭。请证人、被告人阅读笔录并签字。如对笔录有意见,可以补正。

推荐第3篇: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王强涉嫌故意杀人案

学 号:

姓 名:

学院专业:

年级班级:

王强故意杀人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张天兰系夫妻关系,在2005年二人因为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此后感情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常常吵闹,王强还多次殴打张天兰。2013年4月2日8时许,王强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属村14号5单元8-1家中卧室为张天兰手机充电,二人为此事发生口角纠纷,争执中,张天兰将王强推倒在地,王强遂拿出放在床头下的榔头,朝站在床上的张天兰头部猛击数下,将张天兰击倒在床上。当日11时许,王强发现张天兰已经死亡,随后拨打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电话报警并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经法医检验鉴定,张天兰系钝器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王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过程

开庭时间:2013年9月23日

开庭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首先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最后宣布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让全体成员起立,之后,审判长让全体成员坐下。接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接着宣布开庭。审判长要求被告人陈述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等情况,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等。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被告人未提出异议。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故意杀害妻子张天兰的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讯问了被告人。法官讯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意见,被告人陈述了自己意见,辩护律师也陈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二)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和辨认的笔录,主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第二组证据主要是榔头、照片等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主要证明了被告人杀死其妻子张天兰的过程。第三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书面形式),证明犯罪嫌疑人杀人后的投案行为。

2.针对第一组证据,被告人王强没有异议,辩护人有异议。提出不能纯粹的以被告人的年龄确定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的鉴定,而与此同时,公诉人为了反驳对方而提出了综合全案的证据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表明被告人精神正常,没有鉴定的必要。法庭在询问被告人之后认为被告人能够继续庭审。针对第二组证据,被告人提出异议,自己多次被张天兰殴打。辩护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王强没有对张天兰实施暴力,而是通过诉诸情感的方式来获取同情,例如王强和张天兰谈了七八年恋爱最后才结婚,婚后感情一直都不错,只是后来因为张天兰的母亲去世,在经济上发生了纠纷,正是这个导火线才导致了感情出现了危机。再加上2005年王强下岗失业,这更让张天兰抓到把柄不放直至命案的发生。针对第三组证据,被告人没有任何的异议。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在杀了人之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建议审判长从轻或着减轻处罚。同时在审判长的建议下,王强愿意赔偿张天兰的家属。

(三)法庭辩论

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审判长支持被告人控辩双方就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犯罪事实问题、定罪问题以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其中辩护人仍然主要是围绕其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异议进行辩论。公诉方提出被告人在审判时否认杀人凶器榔头是从床边拿出来的,提出

是从妻子张天兰手上夺过来的,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并没有如实供述,因此并不构成自首。辩方则认为,这虽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被告人杀人后主动投案,虽然否认这个犯罪情节,但仍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的几个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是由于家庭问题引发的犯罪,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二被害人在处理家庭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失误,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诱因。第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第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在杀人前后精神恍惚,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五,针对于被告人因为发生口角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最后激情杀人,这样的主观恶性相比预谋杀人要小。应当酌情考虑此情节。

(四)最后陈述

被告人忏悔,他认错。并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材料。

(五)评议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三、庭审分析

(一)庭审表现

1.被告人: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 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但被告人王强由于对法律了解欠缺,因而导致在此环节较被动,在回答问题时声音不足,回答不及时,而且表现极为缓慢,有一些不适应法庭氛围的表现。虽然法院事先已告知被告人其基本权利,然而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并不够积极。

2.公诉方:庭审中,公诉方在宣读公诉词和控诉证据时,言辞稍有不正,而且时断时续,说明其在新刑诉实行后,并没有完全具备从书面朗读证言到盘询证言转换之艺术,以后应当注意相关证据证言书面朗读与辩论艺术能力的培养。

3.辩护方: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虽然十分具有感染力,在庭审中看似十分有利于被告人,但从实际来说,其提出的反驳证据几近于无。其反复提起的便只有被告人需要精神鉴定以及在被害人遇害前是否有家庭暴力的事实,看似十分影响案情,但如若精神鉴定无助于此,辩方律师总体来说并没有提出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及意见,之前的调查取证可见不够细致和用心。

4.审判方:一个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审判应当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但在审判过程中,三个法官基本上都只是审判长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而另外两位审判员则基本没有发言。这样使得审判员基本上没有发挥

出应该具有的作用,这是我认为此次校园庭审活动的最大不足。

5.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应是查明案件的需要,而此案中,针对指控被告王强经常对被害人张天兰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公诉方只是出具了证人证言,在控辩双方对其多有争议的情况下,却由于没有证人出庭,造成当庭质证的不足。同样的,针对被告人王强辩解其与张天兰在以前的一次厮打中曾经夺过刀具,却还是因为没有证人出庭予以证明,造成质证不足,证据采信力度不够。

6.法律援助:作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王强,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依据刑诉法规定,应该予以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而从本案看来,法律援助制度尚有不足。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法院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之时,应该认真选择援助律师,确保其认真辩护,同时加大对于律师援助的经费提供,保证其辩护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原因

本案中,王强与张天兰,本为夫妻,却因为家庭矛盾与平时琐事而“步步紧逼”,因而反目成仇,并在一次口角中大打出手,最终酿成悲剧。广而观之,针对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

1.激情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地讲,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但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人利益后,行为人一时产生激情,但行为人又因种种因素而使激情平静下来,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再去杀死被害人,则不属于激情杀人。2.义愤杀人。我国刑法也没有直接规定什么属于“义愤杀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便是属于激情杀人的一种,法庭辩论中,辩方律师曾经多次提起应当对被告人王强进行精神鉴定,这便是从法庭调查中以及之前的调查取证中得出的一个意见,因为王强是激情杀人,那其在杀人之时,是否存在精神上的问题,这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中之重。法庭庭审之中,合议庭已经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这势必成为之后对王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也是犯罪原因的一个 真实剖析。

(三)罪刑分析

首先,在定刑量刑时,应该考虑到一系列因素。如:被告人在犯罪时仅仅是一时冲动,王强仅是因为张天兰在与他发生口角,厮打之

中,一时气愤才动手打人。而故意杀人罪属于以客观危害结果定罪,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心理内容的考察。从本案来看,王强主观上并无较大恶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均不大,且犯罪时是下岗待业,压力巨大,精神不稳。但其辩护人并未对此作出应有的大量辩护,只是一味说要精神鉴定,法官对此的考虑也不够周全,致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的刑罚仍然可能相对较重。

其次,在定刑量刑的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不够激烈。在辩论过程中也没有很好的抓住对方的观点进行辩驳,出现了一种辩论无秩序状态,公诉方辩论虽证据充实却无力度,辩护方辩论有力却无依据,这都不利于保证法官的判断和评价的周延性和正确性。

还有,此案应是故意间接杀人,且有悔罪和自首表现。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是。

本案中,王强基于义愤而杀人,是为间接故意,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方都曾经多次提起,被告人曾经多次进入房间查看被害人的情况,证明其并没有希望其死亡的故意,加上之后的自首悔罪情节,被告人提出的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笔者认为,应该予

以接受。

(四)对本案及其它一些问题的思考

1.由被告人犯罪时以及庭审中的表现可以知道,当代许多公民仍然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还影响法制运行的高效和便利。在就业压力与生活压力剧增的当下,一些公民与人交流面狭窄,且争强好胜心理严重,导致了日常生活中口角不断,因而埋下了犯罪的祸根。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群体的关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他们自身也应主动学习如何主动与人沟通,学会宽容和体谅,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意识。

2.由本案来看,在庭审之后,被害人李春兰的家属曾经在法庭内情绪激动,言辞激荡,影响了法庭秩序,这与庭审之前的调解与安抚不够是有直接原因的。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太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察办案过程中注意化解矛盾,尽量在案发初始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致害人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同时,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样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讼争,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稳定。

推荐第4篇:刘玉刚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刘玉刚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时间:2010-04-08 10:07:53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第一次)

由:故意杀人

开庭时间:2007年9月26下午13时 开庭地点:本院9号法庭 是否公开:公开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记录员:

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得使用传呼机和手机。

审判长: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玉刚到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押上法庭,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刘玉刚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56年10月22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审判长:捕前住址?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丰收乡马架子村马中组。 审判长:捕前职业? 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2007年5月3日、同年6月1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庞宝芝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59年5月19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文化。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辽宁省辽阳县。 审判长:捕前住址?

被告人: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8号1-4-2。 审判长:捕前职业?

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2007年5月2日、同年6月1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故意杀人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刘玉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记录员***担任法庭记录。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玉刚家属委托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⑴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被告人对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等,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你们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均答)

审判长: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⑶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⑷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权利。 ⑸民事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交待的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刘玉刚:一致。 庞宝芝:一致。

审判长:将被告人庞宝芝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下面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你的犯罪经过? 被告人:2006年4月份,在大东区我和庞宝芝认识的。 公诉人:她是干什么的? 被告人:卖电动车的。

公诉人:你俩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我俩是不正当关系。 公诉人:这个事*爱人知道不?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什么时候知道的?

被告人:我也记不清楚了,大约是

七、八月份吧。公诉人:知道后„„和****怎么样了。 被告人:他俩离婚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杀韩崑文?

被告人:当时庞宝芝告诉我,说韩崑文要杀死我,我知道这事后,我害怕他报复,之后我就不在他那干了。

公诉人:为什么9月13日又实施了杀人行为。 被告人:因为他要杀我。 公诉人:当时你和说要杀没? 被告人:说了,她同意了。

公诉人:把杀人的经过说一下

被告人:06年9月13日,八点多钟我去的庞宝芝的门市部,他给我开的门,我说我在室内等着,等韩崑文回来我就用钢筋打他,庞宝芝同意了,等了三个多小时,我一直在门口等着他,韩崑文回来之前给庞宝芝打的电话说要回来,韩崑文11点多回来的,庞宝芝开的门,当时我用钢筋打的他,打了头部一下,他就倒下了。 公诉人:打了多少下?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打完之后,韩崑文什么状态?

被告人:打完以后发现他死了,然后用一个棉被和一个毛毯包起来了,庞宝芝说她带路,我俩一起将尸体仍的。

公诉人:你打被害人的时候庞宝芝干什么呢?

被告人:她在门口等着,我打完一下韩崑文的时候她进来了,问我死没死,我说死了。 公诉人:被和毛毯是谁给你拿的? 被告人:是庞宝芝给我拿的。

公诉人:打完人之后你从他兜里拿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拿了一个钱包。

公诉人:庞宝芝从中拿到钱没?

被告人:拿了。

公诉人:当时死者身上还有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有一部小灵通,是红色的。

公诉人:你看人死了之后,将尸体包好后就直接将死者仍在浑河里了吗? 被告人:对。

公诉人:螺纹钢哪来的?

被告人:我是在废品站买来的。

公诉人:后来哪去了? 被告人: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你当时已经走了,你知道被害人要弄死你,你为什么又回去了? 被告人:那时韩崑文跟庞宝芝说要到社区查我的户籍,说要到我家找我。 辩护人:你什么时候离开沈阳的?

被告人:杀死韩崑文之后离开沈阳的。

辩护人:当时把尸体仍到浑河里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我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被害人和庞宝芝在你来之前,他们俩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人:庞宝芝告诉我说不好。 辩护人:离开之后到哪了?

被告人:我和庞宝芝坐火车一起去秦皇岛了。 辩护人:当时你俩离开想干什么去? 被告人:没干什么。

辩护人:后来你和庞宝芝怎么又回来了?

被告人:庞宝芝的女儿给庞宝芝打电话,说他爸爸拿刀像疯了一样,庞宝芝担心她的女儿,所以就回来了。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刘玉刚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说你多次下手都没有得逞,都什么原因没有得逞? 被告人:是人多。

庞宝芝辩护人:整个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螺纹刚是谁买的?藏在哪里了? 被告人:我买的。藏在离庞宝芝门市部不远的树林里了。

庞宝芝辩护人:你打了一下韩崑文,倒了之后,庞宝芝怎么进来的? 被告人:从门口进来的,我没有喊她,是她自己进来的。 辩护人:你听说庞宝芝和他前夫感情不好,你是听谁说的? 被告人:庞宝芝告诉我的。

庞宝芝辩护人:整个对被害人加害的过程中,庞宝芝动手没? 被告人:打韩崑文的时候没动手。

审判长:你和庞宝芝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一直维持到什么时候? 被告人:今年的正月的时候。

审判长:韩崑文和庞宝芝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销部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统一”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你打完被害人之后,掐没掐被害人颈部。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庞宝芝掐呢?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尸体是谁包的?

被告人:我俩一起包的。

审判长:当时包的时候,是用毛毯还是线毯?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整个包尸体用的毯子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整个都是有红色花的。 审判长:你用绳子捆没捆被害人尸体 被告人:是被和尸体一起捆起来的。 审判长:用毛毯是怎么包的尸体?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包裹里除了韩崑文尸体以外,还有什么东西? 被告人:还有一部电话。

审判长:被害人当时穿什么衣服?

被告人:上身穿的是白色的,下身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还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比较瘦,肩膀上有一个纹身,纹的是鹰。 审判长:被害人手机上有没有装饰物? 被告人:我不知道。

审判长:被害人平时吸烟不? 被告人:他平时吸旱烟。

审判长:你看过他抽过别的烟没?

被告人:他有时也抽沈阳牌香烟,有时抽人民大会堂牌香烟。 审判长:在经销部室内动手打被害人这个主意是谁提出来了的? 被告人:我们俩一起想出来的。 审判长:为什么不在室外呢? 被告人:外边人太多。

审判长:在什么地方抛的尸体? 被告人:在浑河桥。

审判长:庞宝芝当时去没? 被告人:去了

审判员:当时打韩崑文的螺纹钢有多长? 被告人:有1.5米左右

审判员:工具是谁准备的。 被告人:是我准备的。

审判长:你在沈阳还有其他的亲属没? 被告人:有,我弟弟。

审判长:你和你弟弟有来往吗?

被告人:有,他去找过我一次,第二次去我不在,韩崑文把我弟弟打了。 审判长: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被告人:没什么看法。

审判长:这与你后来杀韩崑文有没有一定关系? 被告人:有。

审判长:你在那打工期间和韩崑文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一般。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刘玉刚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玉刚带下法庭候审,提被告人庞宝芝到庭。

(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刘玉刚是什么时间到你家的 被告人:06年4月份。

公诉人:你俩是什么时间有不正当关系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和刘玉刚的不正当关系,你爱人怎么知道的? 被告人:我也不知道他怎么知道的。 公诉人:你俩为什么要离婚?

被告人:他提出来的要离婚的。

公诉人:刘玉刚为什么要杀死韩崑文?

被告人:是因为韩崑文把他弟弟打了,也因为韩崑文发现我们俩在一起了。 公诉人:发现之后他对这事有什么想法没? 被告人:他说要杀死刘玉刚。 公诉人:这事是跟你说的吗?

被告人:跟我说的,说要杀死刘玉刚。

公诉人:刘玉刚听说韩崑文要杀死他的时候,他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他返过来就想杀死韩崑文。 公诉人:你对这事又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我同意。

公诉人:你俩同意以后,他说没说在她动手?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将一下经过? 被告人:9月13日晚上,刘玉刚在外边看到韩崑文出去了,然后他就进屋了,他就在门后藏着,我就在屋里坐着,晚上10点多韩崑文就回来了,之前有给我打过电话,韩崑文回来的时候当时我去开的门,开完门之后我到外面站着了,我没看见刘玉刚怎么打的。 公诉人:后来你进屋的时候刘玉刚又打韩崑文没? 被告人:又打了两下。

公诉人:当时用什么包的尸体? 被告人:一个被一个毯子。

公诉人:是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格子的好几种颜色,古铜色为主。 公诉人:把人完全包裹了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当时韩崑文身上还有什么?刘玉刚翻到什么了? 被告人:翻到钱了 公诉人:有多钱?

被告人:有千八百元。

公诉人:还翻到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还有一个小灵通。 公诉人:手机号多少? 被告人:81768058 公诉人:把尸体包完之后将尸体仍到哪了?

被告人:刘玉刚托到五里河浑河桥把尸体仍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说要找我核实点情况,我就去了。 公诉人:刘玉刚离开的时候告诉你电话了吗? 被告人:留的他的手机号。 公诉人:手机号能记住清楚没?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被抓之后,你知道他去哪了吗? 被告人:去了河北,他给我留的电话。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你和韩崑文离婚,到底是因为什么离婚的? 被告人:他外面自己有女人,还有就是他总打我。

庞宝芝辩护人:杀害韩崑文你和刘玉刚事先商量过没?

被告人:没有。

庞宝芝辩护人:公诉人刚才问你,韩崑文曾说要杀刘玉刚的事,你为什么要把韩崑文的话告诉给刘玉刚呢?

被告人:告诉他是想让他躲一躲。

庞宝芝辩护人:刘玉买作案工具你知道不? 被告人:不知道。

庞宝芝辩护人:当时在杀韩崑文的时候你在场没? 被告人:我在门外面?

庞宝芝辩护人:在杀韩崑文的过程中你动手没? 被告人:没有。 庞宝芝辩护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是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说要了解一下情况,我就去了。 庞宝芝辩护人:你是怎么交待的?

被告人:我到那就交代了,当时我在那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刘玉刚的电话号码。

刘玉刚辩护人:你把被害人要杀刘玉刚的事告诉刘玉刚之后,刘玉刚还在你的门市部打工没?

被告人:没有。

刘玉刚辩护人:他什么时间走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

刘玉刚辩护人:刘玉刚走的期间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我在沈阳了。

刘玉刚辩护人:刘玉刚走之后你和他保持联系没?

被告人:有时候打电话。

刘玉刚辩护人:被害人曾经到过社区,要刘玉刚的身份没?

被告人:我不太清楚。

刘玉刚辩护人:你把被害人要杀刘玉刚的事告诉刘玉刚的时候,刘玉刚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很气愤。

刘玉刚辩护人:你们俩是谁提出来要杀死韩崑文的? 被告人:刘玉刚。

刘玉刚辩护人:你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同意。

辩护人:被害人被杀的当天晚上穿的什么衣服? 被告人:是白色的夹克,裤子记不清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刘玉刚或者是你,有没有压迫被害人颈部?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包被害人的尸体,还有一个被子,被子是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是红色花的。

审判长:是怎么包的,用没用绳子捆?

被告人:是系的,用什么捆的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韩崑文平时吸烟不? 被告人:吸烟。

审判长:吸什么烟?

被告人:什么都抽,旱烟也抽,有时还抽沈阳牌的香烟。 审判长:他吸的烟平时经常带着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韩崑文身高胖瘦多少? 被告人:身高170cm,体重100多斤。 审判长:还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左肩膀上有纹身,纹的像鹰。 审判长:韩崑文有没有假牙?

被告人:有,在上面。

审判长:被害人用的手机是什么牌的? 被告人:不知道。 审判长:什么颜色的,是平板的还是揭盖的? 被告人:是红色揭盖的。

审判长:韩崑文手机上有没有装饰物。 被告人:记不清了。

审判长:当时包的时候韩崑文穿没穿鞋?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刘玉刚让你进屋的时候,你看到韩崑文什么部位有伤? 被告人:我没敢看,他就在地下躺着。 审判长:你当时看到韩崑文是什么状态? 被告人:不动了。

审判长:刘玉刚打韩崑文的主意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是他提出来的。

审判长:当时你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当时我脑袋里一片空白,什么也没想。 审判长:当时你要劝阻了,这事还能发生吗? 被告人:当时我没劝他。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经营电动车的门市部具体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统一”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韩崑文被害以后,经销部还经营没有? 被告人:没有,兑出去了。 审判长:兑给谁了?

被告人:对给一个叫王杰的了。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人:不好,多少次了,他都在外边有女人。 审判长:你怎么知道的?

被告人:我看见的。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离婚以后还再不在一起?

被告人:他经常叫我去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刚才你在法庭陈述的时候说,是你告诉刘玉刚韩崑文要杀他,说让他躲一躲的吗? 被告人:告诉了。

审判长:被害人的女儿韩玉问没问过你,他父亲去哪了。

被告人:问过,我说出差了,但后来又问过几次,我就跟她说你父亲和别的女人去过了。 审判员:韩崑文经常在哪住? 被告人:在经销部。

审判员:在刘玉刚出现之前,韩崑文跟你提出来要离婚没? 被告人:提过。

审判员:以前没有离,但这次为什么就这么快就离了。 被告人:(无语)。

审判员:刘玉刚说杀死韩崑文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我没有想那么多

审判长:这个电动车经销部业主是谁的名?

被告人:是韩崑文的名字。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玉刚提到法庭.(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当庞宝芝告诉你说韩崑文要杀了你,她当时是怎么说? 被告人:她就说韩崑文要弄死你。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补充说明?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证人郝长江的证言。(见公安卷册第页)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证人王永杰的证言。(见公安卷2册第43页)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离婚协议。(见公安卷2册第50页)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出示。 公诉人: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出示物证照片。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判长:法警将物证出示给被告人辨认。(法警出示)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出示的物证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对出示的物证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审判长,我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庞宝芝辩护人:宣读刘玉刚的讯问笔录(在公安卷2册53页,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刘玉刚:没有。 庞宝芝:没有。

审判长: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被告人刘玉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刘玉刚从轻处罚。 审判长:由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

1、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是庞宝芝实施的,均由刘玉刚一人实施。

2、庞宝芝在本案中属辅助作用,系从犯。

3、在本案中庞宝芝有自首行为。

4、庞宝芝有立功表现,揭发刘玉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在逃同案犯。

5、被告人庞宝芝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所以希望法庭应从轻处理。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就被告人庞宝芝系自首和立功的表现不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刘玉刚:没有什么说的了,我现在很后悔,对不起死者家属。

庞宝芝: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过,我对不起死者的家属,我对不起我女儿,希望给我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把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带出法庭。

(法警执行) 审判长签字: 记录员签字:

原告人:

被告人:

推荐第5篇:关于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江苏警官学院09法三律师事务所接受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夏铁柱的委托,指派我和吴燕萍担任本案被告人夏铁柱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夏铁柱,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律师认为,夏铁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

一. 控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夏铁柱有杀人的故意。证人杨庆的证言并不能

充分说明夏铁柱的主观罪过。“你别叫,我要把你弄死”这在我方看来,结合

夏铁柱的暴躁性格特点,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句话只是想吓吓孙美丽,而事实

上没有真正想杀死孙美丽的目的。

二. 没有证据证明大火是因为夏铁柱点燃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夏铁柱往孙美丽身

上泼汽油。证人杨庆只能证明孙美丽后脑勺头发湿乎乎的,但没有充分证据

证明头上的就是汽油,证人孙玉荣是被害人孙美丽的亲妹妹,出于对姐姐的

联系,不免对夏铁柱心有偏见及仇恨,我们有理由怀疑她的证言的真实性,

孙玉荣所说的夏铁柱向孙美丽身上泼汽油不可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

三. 如果夏铁柱有故意杀害孙美丽的目的,那么他在杀害孙美丽时肯定会尽足够

的注意,然而结果却是夏铁柱也是下半身起火被烧伤。我想哪一个故意犯罪

的人都不会愚蠢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却仍旧不提前采取措施

不避免使这种后果伤害到自己。而对夏铁柱本身也烧伤的解释,我们认为只

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夏铁柱根本没有杀害孙美丽的故意。

四. 送检的“尸体皮肤组织”中未检出汽油成分也可以说明被告人夏铁柱并没有

把汽油泼在孙美丽身上,即使汽油具有挥发性,在短短的几天之内,不可能

挥发的连一点痕迹和残留都没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夏铁柱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实施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王亚男 吴燕萍江苏警官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8月1日

推荐第6篇: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死刑辩护案

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死刑辩护案

宝鸡日报新闻《为与情人结合,恶夫竟然杀妻》:“宝鸡日报讯 为了达到与情人结合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王海林竟残忍地将妻子杀害后抛尸。日前,渭滨公安分局民警经过连续 18小时艰苦细致地工作,成功破获‘3.12’故意杀人案。”

于此同时,宝鸡各大媒体、宝鸡电视台及西安、陕西各地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纷纷报道:“3月12日上午,一位自称王海林的人来到姜谭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董玉环被人绑架,对方给其手机上发短信让他准备 5万元赎人。接警后警方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王海林称,其妻董玉环因山东老家有事,于 3月 10日晚 8时许乘坐由宝鸡开往山东的火车回老家,当时是他亲自送妻上的火车。次日,他就收到恐吓短信。但在对其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海林的言行极为反常。侦查民警分析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可能另有隐情,遂对王海林进行了控制,同时多渠道、全方位展开侦查工作。经过 18个小时的斗智斗勇,王海林终于交待是自己杀死了妻子。原来,王海林几年前认识了青岛女子陶某,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近日陶某要来宝鸡与王海林约会,因担心其妻董玉环发现后闹事,王海林遂起了歹心, 10日晚将熟睡中的董玉环掐死,第二天晚上用三轮摩托车运到老家凤翔县,抛尸于家里果园的一口废弃井中。日前,王海林已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也在与此同时,远在加拿大留学的王海林的妹妹透过满眼的泪水,正在查遍全中国的法律网站,苦苦寻找着能替哥哥提供最好辩护的律师。晚上11时40分,西安市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接到海外打来的带着哭声的越洋电话:“救救我哥哥„„”

接受委托后,高西宁律师立即赶赴宝鸡。在宝鸡的出租车、公交车、街头巷尾,人们在纷纷议论且愤怒着:“听说还有两个孩子,一个九岁,一个才三岁”。听办案人员愤慨的介绍了案情,一股无名怒火升腾在律师的心头:如此灭绝人性的人,我还能替他辩护什么?随即,律师的天职,那犹如洪钟般时时鸣响在耳畔的声音,又一次向他敲响:当社会、法律、舆论的天平都向一边倒的时候,在人们一片的喊杀声中,律师的头脑务必要保持高度的冷静。即便是恶魔,也要维护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要保证他受到公正阳光的照耀。

2008年8月12日,王海林故意杀人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代表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海林不属于投案自首,无从轻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身戴脚镣手铐的王海林面色如腊,他知道:死神已在向他招手。 在经过法庭调查后,高西宁律师发表了他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海林的父亲王均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海林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王海林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王海林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王海林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却被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对王海林来说生死攸关。故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海林实施犯罪后,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海林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一审判决对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

1、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报警”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也并不知道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

2、接到王海林的“报警”后,“侦察人员向王海林了解情况时发现王海林所说案情前后矛盾。”这种发现,只能说明侦查人员对王海林的报警产生了怀疑。正如抓获人、侦查人员王强在《抓获经过》中所述:“认为这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绑架案件,可能另有隐情”。王强的这两个“可能”,足以证明当时侦查人员对王海林只仅仅是怀疑和推测。推测的结论只是认为其“可能另有隐情”,而并不知道另有什么隐情,更不可能知道已经发生了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犯罪。

3、侦查人员“又从其衣兜内查获‘向其发短信索要现金’的董玉环手机卡”。侦查人员的这一查获,只能证明王海林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内容有假,即“妻子董玉环被人绑架并向自己索要五万元现金”属于王海林编造的谎言,只能证明王海林形迹可疑。但仅凭手机卡,并不能证明董玉环已经被杀,也并不能证明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仅凭这张手机卡,就得出董玉环已经被杀、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的结论。事实上,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可能仅凭王海林说话前后矛盾及这张手机卡,就发觉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罪行。

4、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前,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罪行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觉。

5、客观事实是:在王海林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董玉环被人杀害,也并不知道王海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

6、公安机关之所以知道或发觉王海林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源自于王海林向公安机关的交代。

7、王海林是在行动自由,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来到公安机关的。

8、在王海林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才对王海林实施了拘留的强制措施。而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向王海林发出的传唤,依法不属于强制措施。

9、、本案各项证据证明,王海林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

10、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海林在行动自由,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因其形迹可疑,经司法机关盘问、讯问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依法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侦查和审查起诉机关故意淡化、忽略、甚至隐瞒被告人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海林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均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海林的死刑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海林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海林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在还未查证落实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王海林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辩护人在一审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王海林到案后,有数起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经向审查起诉机关核实,王海林确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事实,但还未查证落实或侦破。辩护人认为,对刑事案件的查证落实或侦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机关还未查证落实或侦破,不等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不属实。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海林仍存在具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定情节的可能。在这种可能性还未排除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王海林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未查清楚,对被告人王海林故意杀人犯罪动机的认定不合常理,站不住脚。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林为了达到和情妇陶素梅一起生活的目的”而故意杀人,这种对王海林杀人动机的认定不合常理,站不住脚。事实是,在事件发生前,王海林已经和被害人董玉环依法登记离婚。王海林非常明白,他完全可以随时和他人合法结婚,合法生活,根本不需要为此而去冒死杀人。王海林在一审庭审中一再声称他不是故意想要杀死董玉环,而是失手了,并且,他还对董玉环做过人工抢救。一审法庭对这一重大事实并未查清。一审判决对王海林杀人动机的认定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不合常理。

四、对被告人王海林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对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动机、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考量,不能因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就一律适用死刑。就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海林究竟为何要杀死董玉环,杀人动机是什么,是故意还是“失手”?这些十分重要的问题都还未查清。且被告人王海林具有自首情节,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立功情节的事实还有待侦察落实。故即使对王海林判处死刑,也不宜立即执行,而应缓期执行。

辩护人:高西宁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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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关于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

关于变态人格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原因及对策的思考

何为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那么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故意犯罪中的一种形式。

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是研究故意杀人犯罪成因的中心内容。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会发生死亡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希望结果的发生,并且放任。它受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的支配。由此可见故意杀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在完全自觉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它必然基于一定的内心推动,即诱发和促使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形成因素并发展到形成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直至实施犯罪行为的产生,也是故意杀人的直接原因。因此犯罪成因不仅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还包括激发行为人犯罪的各种媒介,以及形成犯罪心理的社会环境因素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每年都要新增大量的人口,公民的就业压力与生存压力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显得更加突出,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由此对社会人群产生了种种压力,这些显见的外界压力使许多人的心理和人格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群患有心理疾病。而关键是这些心理问题,在没有很好的疏通渠道和消解方式的情况下,就随时可能蜕变甚至激化,因人格变态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与日俱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如近年来发生的河南省平舆县黄勇因幻想而诱杀17名网吧青少年案件、河北省石家庄市靳如超制造爆炸事件致死上百人案件、云南大学在校大学生马加爵因小事口角而在宿舍用铁锤杀害4名同班同学案件、福建南坪郑民生残杀多名小学生案件等等,都是因心理严重变态而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虽然从总体上看数量并不多,但在当今这个生活多元化的社会引起了强烈的震荡,也给了人们更多的反思。

“人为什么会变态呢?”中科院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尹文刚教授指出,心理与社会是导致人格变态的两大因素。尹教授说,人格变态是变态心理的一种类型。变态心理亦称异常心理或病理心理,它是指人们的心理活动,包括思想、情感、行为、态度、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产生变态或接近变态,从而出现的心理和精神活动异常。统计数字表明,生活贫困者、社会底层百姓以及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犯罪率较高,这是因为他们长期处于一种受压抑、不平衡的状态中,极易使得内心矛盾激化。“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需要从社会制度上去缓解。”有些人由于长期的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心理上受到强烈的刺激,就有可能出现人格异化,从而引发变态行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变态人格并非精神病。从法律上讲,这两者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人格变态者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不是弱智者,也非精神病人,其多数虽然智商不高,但是通常都信念明确、思想偏执、行为冷酷,其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之后,都极难改变,且作案动机深藏于心,很少表露于外界,极难被他人发觉,在其犯罪行为被发现和侦破之前,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给他人的形象往往可能还是安分守纪的“好人”。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先都精确选择了作案地点、时间、方式,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幅度、进程、终止都有明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案通常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并多为系列性作案;作案时间多在夜深人静或隐蔽处及无人的时候;而且行为过程中和结束后自我保护意识全面、良好,并能采取一系列掩饰行为和反侦察手段。所以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应负完全法律责任。然而,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又是畸形的,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其犯罪动机不突破的情况,被犯罪心理学专家称为“反社会型人格”。美国心理学家克莱克利在《正常的假面具》中系统地阐述了反社会性人格有十六条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包括极度以自我为中心,不遵守社会规范,漠视别人的一切权利,具有严重的损人利己倾向,以及对别人的死亡表现的根本不在乎等等。

导致反社会型人格的环境原因主要是家庭教育不当,学校管束无力和他人歧视等。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苛刻,随意打骂,或赶出家门,使孩子产生了对抗心理,有意无意的模仿大人的强力、攻击行为;或者是在不良青少年团伙影响下,形成各种不良习惯和越轨行为模式。而在学校教育中,导致反社会型人格新城的因素也很多,主要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的爱心和耐心,呵斥、训责乃至咒骂都可能使学生在内心形成对他人的极度不信任感和自我失败感,有的教师视差生和违纪学生为不可救药,动辄嘲讽,随意处罚,从而加深了这些青少年与社会环境和教师的对立情绪,实际上起到了强化其反社会倾向的负面影响。 变态究其根源是受了外界环境的影响。我们的社会在大多数时候对人的心理健康都漠然置之。一些人的内心世界极其脆弱,任何事情都可能导致其变态。有一种人的变态是在从小接受畸形培养和误导的结果。比如,有的家庭里喜欢把男孩当女孩样或是把女孩当男孩养,长此下去,就会使孩子产生性别认同障碍,长大以后形成对同性的好感和对异性的排斥,由于长期形成的心理创伤,变态型人格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成为“施虐狂”。除畸形培养可能导致的变态外,变态者本身的人格都有缺陷,他们不善与人沟通,对自己某一或是某些方面存在自卑感,这样的人,社会交往困难,与社会不能和谐地相处。所以,变态者一般都具有“双重性人格”,对外表现出的性格往往是懦弱无能,而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性格则是暴烈残忍。在变态者的成长过程中,其生活、家庭环境一般都存在着欠缺,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里给了他过渡的溺爱,使其存在着骄傲自大、自视甚高的心理;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在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爱,在生活和心理上受到虐待,心灵和肉体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使其对家庭、社会存在着憎恨、厌恶、仇视和企图报复的心理。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他们在进入社会后自己原来的思维模式要与社会规则发生激烈的冲突。总之,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对一干人的心理健康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9年11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伍勇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伍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伍勇,男,1978年出生,10岁时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1999年高中毕业,同年12月入伍,在北京军区邯郸某部服役,不到半年就逃离了部队,逃离途中因言语不和杀害了战友,命案在身的伍勇彻底绝望,2000年7月回宜宾后隐姓埋名,以拾荒为生,做了八起惊天大案。

伍勇在整个学生阶段,直到高中都是优秀学生干部,他也是家人与邻居眼中的乖孩子。那么他为什么进入社会后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抢劫,却未把钱款用于个人或是亲属享用。他攻击杀人,却又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对这类怪异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就必须要了解犯罪人,研究其犯罪心理现象。在对比心理学家克莱克利的十六条反社会人格特征时,伍勇明显具备的就有十五条。

2010年4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月23日发生在该市的郑民生杀害多名小学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对罪犯郑民生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发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2010年3月23日早晨,郑民生携带一把尖刀窜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08号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遂持刀连续捅刺,致八名小学生死亡,五名小学生重伤。 如此残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带给我们道德情感上的震撼与恐惧,同时又使我们陷入茫然与无措,究竟是什么样的犯罪心理使之最后走上了这样一条道路?据媒体报道,40多岁被医院辞退、工作无着的郑民生和三哥一家三口以及70岁的母亲,挤在一套60平方米的两居室内,“冬睡客厅夏睡阳台”。恋爱不下5次,贫穷、买不起房是致使他多次和女友分手的导火索。案发前郑唠叨过前领导对他的羞辱与过节;抱怨过被有钱的同事看不起;诉过“大家都是成年人,交换眼神看得出是在嘲讽我”的苦。至此,郑可以说是一个彻底被社会边缘化了的“失败者”。潜意识里深深的自卑与心理创伤,生活中处处“碰钉子”的现状,这种失败的心理深深地打垮了其自尊,由于其内心深处仍然畏惧社会的歧视与打击,所以选择儿童作为侵害的对象,以发泄心中对社会的不满。

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在于犯罪人的变态心理,当前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全社会应当重视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给社会将之造成的危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犯罪的发生。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个人获利的巨大差异,贫富悬殊的存在,家庭、学校教育的不当,都是导致心理失衡和引发各种变态心理的社会原因。

首先,对心理变态中特殊偏执型人格、自恋性人格,同时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解内心苦闷的人,社会要加以关注。要靠社会救助措施,通过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特殊矫正等手段为变态者提供方便合理合法的排解渠道,让其化解心中的壁垒,使其改变对社会、对他人的不正常看法,使其正常的融入到社会人际交往中去。

其次,对人格缺陷的变态,要采取专门矫正措施。特别是刚进入青春期的男孩、女孩,因其心理焦虑、烦躁,会忧虑自身的生理变化,可能会出现种种反常性的表现。在这个时候,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教育体系要共同努力,时刻关注孩子们的成长变化,如果在这时候学校的性教育没有跟上,或者只是敷衍了事,没有多加重视,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与社会心理、生活的常规相违背的行为。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在幼年时期经历了太多消极而强烈的心理事件,而又缺乏相应的正确引导,必然就会产生强烈的而又深刻的心理创伤,成为其日后心理疾病或越轨行为的心理根源。因此,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的关爱是至关重要的,这对于其人格的正常发展与养成社会要求的道德与法律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最后,改变社会人群的偏颇认识,尽力缓解对弱势者的其实,努力营造对心理反常者宽容和关爱的氛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文明和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生活观理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即将“弱者”和“强者”绝对化,在“仇富”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是“仇穷”。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往往在与弱势群体接触的过程中嘲讽、讥笑这些人,对他们的生活经历、卫生习惯、处事方法等一切予以藐视,或者对那些如有恋物癖、易性癖等心理不符合常规生活习惯和与一般人行为不一致的人进行夸张、讽刺等等。如此,必然导致“弱者”的心理不平衡发展,当这些影响因素达到临界点时,可能导致“弱者”的总爆发,进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所以,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倡导正确的价值观、生活观,削弱所谓“弱者”“强者”这样的评判。

我们知道,由于变态者不会导致人辨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降低,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或他人的危害,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打击这类恶性犯罪的同时,还应倾注更多的精力去关爱这部分人,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心理关怀机构给他们以温暖和关怀,以宽容的胸怀、科学的方法、文明的方式逐步改变他们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对他人的认识,极力化解萦绕在他们心头的痼疾,使其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推荐第8篇: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一、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不满李某(某中学学生、本案被害人)到新二中找班上的女同学向某某耍,双方扬言打架,李某便召集了陈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校门口等候。16时许,苟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放学后,李某、陈某与苟某某、李某某在新二中校门外发生抓打,被学校保安驱散。被告人苟某某、李某某等人不服气,想找人打回来。被告人苟某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颜某,称自己被人打了,叫喊些人去帮其打架。在某桥见面后,苟某某又要让二人找些人打架。二人同意后,被告人彭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某某、赵某。赵某又叫上了与其同路的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帮忙打架。被告人某某、赵某、彭某、颜某、刘某某等人乘车到新二中、某广场等地找人、后苟某某得知李某在学校,便叫赵某、彭某、颜某、刘某某等人赶往学校。先赶到学校前校门对面人行道上的李某某与赵某某、其兄李某某、杜某某等人正在与李某和同学张某协商时,苟某某与赵某、彭某、颜某、刘某某等十余人赶到,苟某某首先上前对李某踢了一脚,赵某、彭某、颜某、刘某等人便涌上去对李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李某跑向该县中心广场方向,苟某某、赵某、彭某、颜某等人对其追打,几次追撵后,在殴打中,赵某持

刀将李某左背部捅伤。经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苟某某主动到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0年12月14日彭某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二、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本案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对本案定性、罪名确定错误。

根案的犯罪事实和本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性质应当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应当是涉嫌聚众斗殴罪,而不是起诉时所指控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2、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方面须故意。

4、犯罪客体,是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不受侵害这个法益。从上述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得知,故意伤害要成立,最起码的条件是对他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

本案在赵某实施过限行为前,他们就是前去打架、报复对方,并没有刑法所要求程度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彭某他们当时的行为是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即使他们对其行为持放任态度,除了刀伤致重伤外也并未有非因刀伤致轻伤级别的鉴定结论,那么对构不上轻伤的伤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概言之,彭某他们在赵某用刀捅伤被害人之前的行为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在斗殴过程中,赵某虽然用刀捅伤了被害人,但这已经超出了几被告人前去斗殴、报复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因此本案应属于部份共同犯罪,对被害人被刀捅伤前的行为应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超出共同故意赵某单独事实的伤害行为产生的责任应当由赵某自行承担。打过比方,甲为实施盗窃,邀乙为其把风,乙在门口把风,甲入室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便持刀威胁,施加暴力抢走财物。乙只能在盗窃犯罪与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不能说乙是与甲共同抢劫犯罪。所谓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那是在他们具有共同故意目的前提下,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甲乙共同盗窃的故意,所以乙构成盗窃共犯。彭某在该案就与乙一致,对赵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彭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三人以上。例如,一方一人、另一方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成立聚众斗殴虽然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组织、策划、指挥者,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斗殴不等同于重伤或杀人。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刑法第292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斗殴者致人重伤、死亡时,即使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另外,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因此,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苟某某组织、邀请、发起的,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系赵某所为,他们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性质,那么对苟某某、赵某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彭某、颜某、刘某某应依照《刑法》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至于对彭某、颜某、刘某某聚众斗殴适用刑度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庭调查和辩护人的询问,几被告人聚众斗殴次数不够多次、人数为达到10人以上、斗殴时间短促、围观群众较少、亦未影响交通秩序和持械斗殴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依照“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刑度对彭某考虑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性质,对不属于首要分子、重伤行为直接实施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彭某、颜某、刘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苟某某、赵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彭泽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问题

法定情节方面

1、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彭某符合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2、彭某当属于从犯。通过法庭调查和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彭某是参与了实施斗殴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撑场子的辅助作用,其行为表现也非常轻微,打了被害人几耳光;组织斗殴的的、发起斗殴的均系苟某某。因此,公诉机关以其作为主犯指控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错误。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彭某初犯。不应当因为受到劳教行政处罚就影响其初犯的成立。初犯是相对于累犯而言,《刑法》第65条就一般累犯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故意伤害罪酌定情节方面

1、归案后彭某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2、被羁押期间表现较好;

3、积极悔过,积极主张赔偿被害人损失;

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方面

彭某与聚众斗殴的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其主观恶性也是比较小的;由于其年少无知,对事物认识缺乏正确引导产生过激行为导致深陷囹圄,对此已是后悔莫及,通过教训,其人身危险性也是非常低。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综上所述,彭某人应当是涉嫌聚众斗殴罪;彭某该次犯罪中应当属于从犯,而非主犯;同时彭某未成年人,又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依照《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作出有利于彭某矫正改过自新的判决。辩护人请求对彭某用缓刑,这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和将来适应社会。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推荐第9篇: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例

几根芦笋苗,几句口角,本来并不相识的××某与××的命运全部改变了,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锒铛入狱。而这一切,都缘于××某不冷静的一拳—— 日前,××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致死的××某有期徒刑5年。

事情发生在4月26日中午。××镇××村的××婆媳俩准备去××*村段捞螺蛳,他们的邻居××某及其女友因无事,也跟着一

起去玩。××*他们捞了没几网,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某与女友一边喝饮料,一边在河边玩,××村高家埭村民××路过此地,认为××某和女友踩断了其自留地的芦笋,喝令××某到路上来。××某称根本没碰到芦笋。口角顿起。××某抬手一拳,57岁的××应声而倒,口吐白沫。附近的村民闻讯赶来,发现××脸色苍白,右眼睁,左眼闭,有人立即去村卫生室叫来村医。医生为××注射了肾上腺素,做了人工呼吸,但××仍没有任何反应。××某知道自己闯祸了,自己拨通“110”,说自己因为小事伤了人。

××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已经死亡。公安民警立即着手调查,并将××某带回派出所审查。××某系独生子,去年7月高中毕业,平时表现较好,但脾气倔犟,容易冲动。法医鉴定结果很快出来:被害人××部分细小动脉硬化,血管脆性增加,在外力作用下易发生破裂。××某一拳击在××头部左侧时,××的硬化血管遇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4月27日,××市公安局对××某刑事拘留,并对这起一拳致人死亡案进行周密的调查取证。半年后,××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某进行宣判。该院副院长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某当时因为几句口角而动手伤人,他的行为有伤人故意,不具有杀人故意,因此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量刑,法院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本案中被告人××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定从轻,二是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三是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本案的被害人身体有严重疾病,这个问题虽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案件审判结束,受害者××已然长眠地下,但它给未成年人及家长的教训却是沉重而深刻的。××市法院副院长说,本案是因一件琐事而引发的案件,××某是未成年人,在家里是独生子女,脾气任性,易冲动,为了几根芦笋,即对人拔拳相向,因此而自尝苦果。现在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是“小皇帝”,父母对其往往比较娇惯、宠爱,长期以往养成了任性、不肯吃亏的个性。另外,对每一个公民而言,特别是对年轻人来说,遇事要冷静处置,要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千万不可莽撞行事,不能因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千古之恨。

推荐第10篇:黄新故意杀人案分析

黄新故意杀人案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09-09-27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新,男,31岁,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998年10月2

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黄新否认杀害刘燕。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出了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黄新离开后被他人所害,刘燕被害一案应另行核实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1.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新的所有供述材料、刘转运、任素勉、王三梅等证人证言以及黄新当庭供述可以证明: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新和刘燕在王三梅家打牌时发生了口角。

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家,并与刘燕之母任素勉有过对话。黄新离开刘燕后帮

其姐去买电脑配件。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转运发现女儿刘燕被害死亡。

被告人黄新辩称没有杀害刘燕,自23日晚至次日上午9时许,他和刘燕始终在一起,他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认为:黄新与刘燕发生口角之事,不能证明黄新具有杀害刘燕

的动机。

2.公诉机关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253号鉴定书)“现场情况”一栏中有关刘燕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刘燕遇害的现场位于二楼的西侧,为一室一厅居室,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的厕所外窗开启,纱窗

关闭,未见攀爬痕迹。卧室西侧、南侧窗户均为铝合金推拉窗,未见攀爬痕迹。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该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情况”的有关记载是错误的。有关该案现场的照片显示:卧室西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及纱窗均呈开启状,卧室南侧窗户铝合金

推拉窗开启、纱窗关闭。

3.公诉机关提供的243号鉴定书记载:“根据尸检情况,死者颈前及右侧有散在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甲状软骨有一水平走向的环形闭锁式索沟,颈部皮下及肌肉组织出血,结合颜面部青紫肿胀、眼结膜点状出血、心肺外膜下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说明刘燕生前曾被人扼颈(手)、勒颈(电源线)致机械性窒息。死者颈部插一匕首,检验见其创道斜向内后下方,致左侧颈内静脉贯通创、左侧锁骨下动脉一分枝横断,左胸腔内大量积血,结合尸斑较浅淡、两肺苍白等失血征象,说明刘燕系在心脏尚未完全停跳时被人用单刃刺器(匕首)刺伤左颈部致大量失血。”“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

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由于凶器之一的匕首来源不明,凶器上也没有提取到指纹,没有证据证明是黄新实施了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刘燕左颈部致刘燕死

亡的行为。

4.公诉机关提供的243号鉴定书、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94号物证鉴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高检技鉴第05号鉴定书(以下简称05号鉴定书)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法医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研究记录,均证明刘燕的死亡时间为1998年

10月24日凌晨1时或2时许。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刘燕死亡时间的结论存在疑点。其

一、刘燕的死亡时间是以尸冷为唯一尸体现象做出的结论,未实际考虑死者当时赤身裸体、大量失血并置于非木质地板上等这些影响尸冷进而影响死亡时间推定的重要因素。其二,243号鉴定书记载,死者“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淡紫红色,指压部门褪色”,“角膜透明”,“瞳孔圆形散大,直径约0.5CM”。根据法医学文献,上述尸体现象应分别出现于死后2-3小时、1小时以内和4小时以内。被害人的这些尸体现象,均不符合已死亡12小时的现象,表明上述法医鉴定关于被害人已死亡12小时的推定是不可靠的。其三,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04号物证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不宜作为定案的证据;有关部门研究刘燕死亡时间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范围,不具有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05号鉴定书,是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的243号鉴定书作出的,证据效力有限。5.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059号物证检验报告记载:“刘燕的阴道擦拭检见大量精子,并检出A、B型物质”。经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276号物证鉴定书、(2001)公物证鉴字第230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该精子DNA基

因型与黄新DNA基因型不同”。

辩护人认为:死者体内有他人“大量精子”表明,刘燕被害的时间应发生在24日早晨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之后。根据公安部的三份鉴定书中对“简要案情”均描述为“刘燕被强

奸杀害”这一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新无罪。

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11篇: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于李大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然需要论证。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理由如下:第

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因为,李大国在面对赵四一家包抄殴打的情况下,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拿起刀子进行防卫,在这种场面混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他的刀子不仅划伤人很正常,而且划到任何部位也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公诉方用刺中胸部来证明主观故意的逻辑不够严谨。第

三、公诉方认为“李大国在没有受到赵四和赵玉田威胁的情况下,拿出刀子连续刺向赵玉田和赵四”的情节的认定,不属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我方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举证质证环节中,我方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证明了案发时被告人李大国和王香秀受到赵四一家不断挑衅,赵四一家先动手,而且被告人李大国和王香秀一直处在被动挨打的境地,而在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李大国才拿起水果刀进行反抗,最终才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因此公诉方所依据的事实需要得到进一步证明。辩护人认为,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我有以下几点理由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⑴赵家一家先前来挑衅,李大国开始一直没有理睬,并不想纠缠。(2)若李大国有杀人故意,他早在被打倒之前就有杀人的机会而不至于躲避。(3)李大国用水果刀扎人时,其正在面临赵四一家对其人身的不法侵害。(4)李大国防卫时并未注意到扎到哪里,也没意识到赵玉田伤势十分严重至于死亡。(5)李大国在张丽英抱着其腿时,在张丽英没有什么威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进行行凶,反而告诉他到医院看看,如果李大国有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这么好的机会他却为什么不用呢。

第三、公诉方称“李大国是一个身高180CM的中年男性并有其朋友孙晓坤的帮助”,对于这一点,辩护方不予认同。理由如下,

1、孙晓坤与李大国和赵四均在一个市场做生意,三方关系都不密切,他并非是帮助在李大国。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包括公诉方在内的几个证人都认为孙晓坤只是一个劝架的人,并未直接参与到打架过程中,所以一直保持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身份,只是在事发之后帮助被告人拦下出租车,想将其送往医院而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帮助行为。如果公诉方认为孙晓坤是在帮助李大国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为何不将孙晓坤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共同起诉呢?

2、公诉方认为李大国由于一米八的个子,就认为李大国在打架中就会占有优势,就推定赵四父子殴打李大国致使其倒地等现象不存在。对此我方不认同。因为李大国虽然是一米八的高个子,但是他的对手是两个一米七的人,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一米八和一米七只相差十公分的高度,差距虽然有,但并不是很悬殊。我承认李大国在与一个赵四或者一个赵玉田单打独斗时,可能会有点优势,但是公诉方认为李大国面对赵四父子两人的殴打时仍然占据绝对优势,那未免过于乐观了,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公诉方将“李大国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而李大国的行为却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作为确定李大国故意杀人罪行的依据,证据不足,在逻辑上也有重大问题。辩护人认为,李大国虽然属于轻微伤,但是李大国头部、肩部、臂部、手上、膝盖、腿部等六个部位大大小小伤痕一共九处,足以证明李大国在打斗过程中受到赵四一家人包抄打击,而不是由被害人所称的,李大国没有受到赵四父子的伤害。至少,公诉方无法排除李大国在自己受伤时的行为与其造成的一死两伤的行为之间存在防卫与反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以公诉方的定罪太过武断。

二、辩护人对犯罪人李大国的罪行进行分析。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大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害人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等过错行为,另一方面李大国在事发后有主动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参考。 首先,公诉方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是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而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双方认定的事实,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的过错,而李大国是在被赵四一家殴打、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拿起水果刀进行自我防卫,不具有造成他人伤害或是死亡的主观意图,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伤的结果属于李大国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

2、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刚才我已经讲了李大国主观不存在故意的原因,在不赘述。

3、李大国拿刀捅人的行为是防卫。理由如下:⑴赵家三人从7月3日下午开始就蓄谋挑衅、殴打李大国,李大国避开。⑵赵家三人包抄无故殴打李大国及其妻子二人。率先动手,并且用锐利的混凝土块敲打李大国的头部。⑶李大国当时在斗殴中处于劣势。他和她的妻子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严重地不法侵害。⑷在这种环境中三人打两人,李大国夫妇二人面临两男一女的殴打,一直处在被动挨打境地。⑸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大国的行为符合“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这样一个防卫过当条件。

其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抓获材料。

1.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某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2.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

最后、李大国在事发后具有自首的意图和情节。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公诉机关列出的证据及本辩护律师本次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李大国防卫过当,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可以减轻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李大国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致

黄河市人民法院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

刑事辩护委托书

委 托 人: 。

联系电话: 。 受委托人: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委托人因涉嫌 案件,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案 人 在 阶段的辩护人。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二○一 年 月 日

第12篇:近年大学生杀人案例集锦(定稿)

1、马加爵事件

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的一起刑事案件。此案件由于作案者为大学生,出身卑微,手段残忍而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8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同学。

2月26日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

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3月6日 马加爵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写下一封家书,劝儿自首。他在信中说:“你平时都说长大了要报答父母恩,现在从你失踪后,我们每天都放声大哭,你母亲已经病得很重了,她是多么想看见你啊!……儿子,你从小就是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们相信,你不会让我们永远去承受这种痛苦的。”

3月初 公安部统一指挥针对马加爵的全国大排查,全国出现数十名“疑似者”。 警方查明,2月15日,马加爵曾在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2月8日至13日以及2月15日马加爵上过互联网,查询江西省赣州市、湖南邵东县和广州市等地的地理、交通、就业等情况,并浏览了有关身份证的制作、核查等有关规定,访问过互联网上“公安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等网站。上网时间集中在晚上11时至次日7时。 3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查缉马加爵线索的通告:警方调查发现,马加爵极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车离开昆明前往广东,所涉车次及时间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时间为20:41;1166次昆明—广州,时间为23:23。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 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2004年6月17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因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残忍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意志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

马加爵等杀人案中的大学生本该用自己的学识和才华回报家庭和社会,如今却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他们与同学因日常生活琐事和感情纠葛等产生的人际摩擦和冲突只能算是导致他们杀人的外部诱因和导火线,这其中必然包含着更深层次的心理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就拿马加爵来加以分析。从马加爵的成长经历和犯罪经过进行心理分析,马加爵是一个聪明好学、能吃苦但内向自卑、孤独压抑、心胸狭窄、自我中心、自私残暴、敏感多疑、报复性强的贫困大学生。他情感脆弱,心理自控能力差,对感情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低,并带有明显的爆发型病态人格和偏执型病态人格的特征。具有爆发型病态人格的人常因微小的刺激而爆发非常强烈的愤怒和冲动,而在间歇期是正常的,且对发作懊悔,但不能防止再发;具有偏执型病态人格的人主要表现为固执、敏感、多疑、好嫉妒、自我评价过高,遇有挫折推诿于客观原因。当马加爵喜欢的女孩撕毁了他的情书这件事在打牌时被其他同学重新提起时,他这个有明显心理障碍和性格缺陷的人感到他的自尊和人格尊严受到了蔑视和侮辱,病态的敏感和自卑心理放大了他与同学之间普通的人际摩擦,他竟然选择了用铁锤结束四个同学性命的残暴方式进行疯狂报复,他找不到合理的方式宣泄和释放心理压力,最终只能以极端的方式损人害己。马加爵等杀人案中的大学生在面对挫折和人际冲突时,他们不是冷静地对待和处理,而是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情绪冲动,采取极端凶残恶劣的手段来发泄情绪,在杀害他人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楚雄紫溪中学学生宿舍惨案

紫溪中学学生宿舍3栋401室,李国阳刺了舍友徐振宇19刀,汪磊25刀。

2010年12月11日7时20分,犯罪嫌疑人小阳在楚雄市紫溪中学401宿舍持刀对同宿舍睡觉的同班同学小宇进行刺杀。同宿舍同班同学小磊发现后起床,小阳又持刀在宿舍内将小磊刺伤并致其倒在地上。小阳作案后企图跳楼,被其他宿舍的同学发现后制止,随后小阳持刀割腕自杀。

其他同学见状后找到学校宿舍管理员报告了情况,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将小磊、小宇和小阳3人立即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抢救,小磊、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阳经救治后现无生命危险。

3、5·8中南大学杀人案

2011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中南大学南校区升华公寓15栋、16栋宿舍下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持刀将该校一女生杀死,随后自杀。警方初步查明,嫌疑人王某,因追求女生被女生拒绝将其杀害。

4、丽江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女大学生张超伙同男友抢劫杀人碎尸案日前尘埃落定: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17日上午,其男友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某夜总会相识,木鸿章常约张超吃饭会友,并先后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遂与男友谢宏商议暴力劫取木鸿章 财物。之后,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接到谢宏电话,也赶到丽江,并与谢宏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12月19日,张超将木鸿章骗至自己租住的房屋,谢 宏、陈光吕对其实施抢劫、套取银行卡密码后,用尼龙绳将其勒死,将尸体肢解为260多份,包装后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随后3人相继在丽江、昆明被公安 机关抓获。

5、郭力维校内杀人案事件 2009年11月14日凌晨,吉林某发生血案,该校信息技术学院大四学生郭力维将其室友赵研杀害在寝室内。次日,省内媒体纷纷在头版头条上刊登此消息。随后,知名网站连续转载。一时间,杀人者郭力维被称为吉林马加爵。

2009年11月14日凌晨3点半,长春市公安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福祉大路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吉林农业大学信息技术学院17号公寓413寝室发生凶杀案。接到报警后,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福祉大路派出所两名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后经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确定赵研已经死亡。

案发时,413寝室的所有人都在,只是大家都处于熟睡状态。在急救人员抢救赵研时,郭力维一直站在边上静静地看着,直到民警将他和所有室友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而在接下来的审讯过程中,郭力维很快交待了自己杀害室友赵研的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得知,赵研确实在网上上传了郭力维的打呼噜视频。 但让民警和所有人意外的是,郭力维在杀死自己四年的同学、室友赵研后,不仅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还分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学校保卫处的电话。

杀人原因:

1、视频事件

一位知情人透露,两年前,由于郭力维睡觉打呼噜,且声音特别大,使得赵研经常无法入睡。于是,赵研用手机将郭力维打呼噜时的状态拍下,然后传到了网上。当时很多同学都看过那段视频,后来被删掉了。郭力维知道此事后,认为赵研的做法伤害了他的自尊,便找赵研谈论此事。从现在的结果看,双方当时的谈话效果并不理想。

2、三次被骂SB 受辱动了杀心

郭力维说自从呼噜视频事件后,赵研开始寻机骂他,让他觉得人格受到侮辱,自尊心受到伤害,所以在赵研最后一次骂他时,他不堪忍受,产生了杀死赵研的念头。在陪审员问郭力维与赵研之间的具体矛盾时,郭力维提起了他三次被赵研骂SB(傻×)的事情。大四刚开始的时候,有一天,他和同学一起回寝室,他在后面关门,赵研嫌他关门声大,骂他SB,还说夏天关门的都是SB;再就是他刚开始接触魔兽世界游戏的时候,因为刚开始玩不太懂,也被赵研骂过SB;最后一次矛盾发生在案发前两天,当时他和赵研都在寝室里玩游戏,赵研游戏里的人物角色被盗贼角色杀了,就骂盗贼真SB,玩盗贼的人都是有心理疾病。因为当时寝室里只有他,而且就他自己玩盗贼,所以他感觉赵研就是在骂他,他深感自尊心和人格受辱,当即下决心,不能再受赵研欺负了,有了杀死赵研的想法。

被称为第二起\"马加爵\"事件的吉林农业大学大四学生郭力维危害室友案件2010年3月25日上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由于犯罪嫌疑人郭力维有自首情节,因此他是否被当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成为关注焦点。

上午10点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郭力维杀人案,判处被告郭力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利民、孙爱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32元。

此前,在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赵研父亲提出了“郭力维必须立即死”的要求。而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郭力维有自首情节,按照我国刑法,可量刑从轻。因此,郭力维是否将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成为今天宣判前各方关注焦点。而现在,死刑缓期宣判的结果并不能让原告感到满意,被告郭力维当庭表示不上诉。

6、南大碎尸案

南京“1·19”碎尸案,又称南大碎尸案、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内运用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但至今仍未找到凶手。

1996年1月10日夜间,刁爱青吃完晚饭出走,据称是由于当时同宿舍女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导致担任宿舍长的刁爱青也受到处罚后,心情不佳赌气外出散心,此后再未回到宿舍。死者离开时,铺平了自己的被子,似乎表明死者一开始并无外出打算。目击者最后看见死者的地点是青岛路,死者当时身穿红色外套。

1996年1月19日,一场大雪之后,刁爱青的尸体被发现。一名打扫卫生的妇女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华侨路捡到一个提包,包中装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后来她在清洗肉片时发现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随即报案。之后尸体另外的部分在水佐岗路和龙王山被发现,均被包在提包以及一条床单之中。尸体在煮熟后,估计总共被切成了2,000多片,刀工十分精细,码放整齐,可见凶手的残忍与超强的心理素质。

7、南京一大学生因未带钥匙被舍友刺死

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消息,16日晚9时许,南京航空航太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同宿舍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一名学生被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伤人者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南京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初步调查,16日晚9时许,南京航空航太大学学生袁某(男,24岁,泗阳县人)在宿舍玩电脑游戏,遇同宿舍蒋某(男,22岁,丹阳市人)因未带钥匙敲门,袁某未及时开门,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袁某拿起书架上的一把水果刀捅到蒋某胸部,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7日凌晨,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8、南京两名大学生因 一人死亡

4月17日电 ,有网友爆料,昨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因为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终导致一名学生抢救无效而死亡。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承认此事,并表示正在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此事。

网友爆料,4月16日晚11点多,南航金城学院2010级自动化专业两名同学于5号楼4楼宿舍内玩游戏时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一名同学在争执中受伤,送往医务室时已停止呼吸,送至同仁医院时抢救无效而死亡。

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在其官方微博中发表声明:昨晚22时左右,该院两名同宿舍的同学因琐事发生口角,其中一名同学在冲突中被另一方刺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两名学生平时关系正常。因琐事纠纷,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我们,这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目前,学院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的进一步调查工作,全力安抚受害者亲属。

9、药家鑫

药家鑫是近期最受关注的新闻之一,在药家鑫案出炉之后,掀起了一番对大学生道德品质教育的呼声。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 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 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 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10、复旦大学研究生饮水机投毒事件

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透露,该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近日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严重。警方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检出毒物成分,初步认定其同寝室同学为嫌疑人。

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称,该校研究生黄洋是因为寝室内饮用水中毒引起一系列重症。4月16日,城市信报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上海,16日下午3时23分,黄洋在中山医院抢救无效去世。目前,投毒嫌疑最大的竟是同寝室研究毒理学的室友林某!这背后究竟是为什么呢?

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通报了一则消息,称该校一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病重入院,寝室饮水机疑遭投毒,而投毒的最大嫌疑人是该研究生同寝室的室友。该事发酵于网络,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投毒动机的猜测层出不穷。

4月16日,城市信报记者在第一时间赶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对整个事情的过程进行了采访调查。据知情的研究生介绍,从4月1日开始,黄洋就出现了症状,一开始,黄洋只是出现恶心、呕吐以及发高烧的症状,高烧的症状持续了两天,而到了第二日晚,也就是4月2日晚,黄洋的病情突然变重,出现了急性肝损伤。

得知儿子出现肝损伤的症状后,黄洋的父亲也从四川老家赶来了上海,但是黄洋的病情却不见好转。“刚来的时候,黄洋还是神志清醒的,直到4月5号,黄洋一直流鼻血,从这一天开始,黄洋就处于昏迷状态了。”

随着黄洋进入昏迷状态,皮肤重度黄染、吐血等症状开始出现,黄洋开始被转到重症监护室,一直到4月16日下午3时23分,黄洋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知识改变命运 教育使心灵得到升华。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凡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是知书达理、斯文儒雅的,然而就是这些让人羡慕的高材生缘何成为凶残的杀人犯?

其实不管是研究生、大学生,还是普通工人、农民,不论身处哪一行哪一业,都不能丢掉“德”字,如果缺少了“德”这个做人行事的基础一切都无从谈起,凡事都要以德为首,以道德为基础再加上出众的才华,你才是一个真正利国利民的合格人才!

第13篇:对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分析

文章标题:对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为严重结果,即轻伤结果的认识。现论述如下:

1、结果犯的主观罪过,是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结果的认识态度。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结果犯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分则规定的危害结

果有罪过。评价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是要分析其主观上是否对危害结果有罪过,对危害结果是否预见或明知,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的唯一因素。

2、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伤害结果。故意伤害罪属结果犯,必须要求伤害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既如此,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发生,因而发生这种结果的,是伤害故意。这种伤害的结果,其实质就是轻伤以上的结果。有人提出,轻伤标准是专业标准,很多人并不知道,如果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轻伤以上,则很多情况下无法定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任何一种犯罪,理论上均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只不过在实践中无法量化而已。比如盗窃犯罪,理论上盗窃犯罪与盗窃违法行为应当存在界限,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找出一个绝对的标准。为了防止滥用裁量权和便于操作,于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就规定盗窃数额在800元以上构成犯罪,其实盗窃799元与800元的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基本一致的,但行为性质却天壤之别。同样道理,理论上身体损伤程度到轻伤应当有一个标准,为了便于操作,有权机关才规定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不能认识到轻伤标准,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是能够认识到的。比如打人一铁棍,行为人就应当认识到其伤害结果达到严重的程度。行为人可以对犯罪的标准一无所知,但至少他自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判断。当然具体最后是否严重到一定程度,要由法律专家去评判。再如,当胸推人一下,行为人一般情况下主观上就认识不到其行为会达到伤害的程度,其主观上就不存在犯罪故意。

二、实践中是否应当区别伤害与殴打的区别。我认为,殴打与伤害的区别在于:1>伤害是犯罪的故意,殴打是违法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犯罪的程度。2>伤害是指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另一种就是损害人体器官的机能。这是对人身造成一定严重程度的损害。殴打是指造成人体的疼痛,但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这里说的不损伤人体的健康,是与伤害相对而言,不是说殴打行为就不会造成任何一点损伤,但这种损伤是轻微的。另外,区分殴打与伤害,也不是完全从表面上看对人体的组织是否造成一定的破坏,还要考虑到破坏的程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单个人行为的认定方面,出于伤害的故意,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出于殴打的故意,造成轻伤结果的,构不成犯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在共同行为中,若各行为人主观上均有伤害故意,则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若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殴打故意,则该行为人不承担故意伤害罪之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由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区分殴打伤害故意和殴打故意呢?一是要分析行为人陈述和行为时的言语。二是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是认定其主观心态的重要因素,具体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1、打击时使用的工具。有时根据使用的工具即可确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如使用铁棍、匕首、剧毒药品等足以致人严重伤害结果的工具。行为人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当然能够预见到后果的发生。

2、打击时选择的部位。选择部位是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如果选择被害人重要部位,如头部、鼻子、眼睛、耳朵、阴部、胸部等,中心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选择臀部、腿部、胳膊、足部等,不足以严重的伤害。

3、打击的力度。

4、打击时所选择的对象。同样打击的力度,对不同的对象所实施可能反映出不同的故意,比如对年富力强的人来说,就是殴打故意,而对老弱病残来说,就可能是伤害故意。因为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特殊的对象所可能造成的特殊结果。

三、在被害人因特殊体质死亡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为伤害的故意还是殴打的故意。由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行为人在不知情时实施打击行为,因打击行为造成被害人特殊体质发作而死亡,对此类问题定性比较疑难。此类问题中,行为人的打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不大。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和存在什么样的罪过,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在本类案件中,不应细分打击行为的性

质,事实上也无法区分殴打与伤害的区别,甚至殴打与伤害并无实质区别。只要出现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包括引发特殊体质造成的结果,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前提必须是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可见,致人重伤

、死亡的前提必须是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中,若打击行为本身没有造成轻伤后果,即使引发特殊体质造成死亡,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我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第一种观点根据行为结果来决定行为人主观认识内容,与犯罪构成理论不符。对于结果犯主观罪过的考察,必须以该犯罪所要求既遂结果,即危害结果为考察对象。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仅以造成的结果来推定行为人主观罪过从而认定行为性质,是客观归罪的表现。第二种观点错误之处在于把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我认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犯罪形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死亡均不是结果加重犯,因为:

1、轻伤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不是必然递进关系,轻伤并非是重伤、死亡的必经阶段,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重伤标准并非是一一对应关系。很多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存在基本犯罪构成。

2、伤害结果具有统一性。不管是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都是伤害的结果,不能把伤害的结果分割开来。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是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而非殴打的故意,属故意伤害罪主观内容。关于打击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而死亡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从以下方面分析:

1、行为人的打击行为造成被害人特殊体质发作而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应当存在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但根据客观情况应当认识到被害人与正常人有所不同而实施打击行为,因该打击行为造成特殊体质发作而死亡,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如某甲抓住一七旬老太太头发而撕扯,造成老太太因紧张、激动冠心病发作而死亡。尽管某甲不知道老太太有冠心病,其实施的撕扯行为也是轻微的,但其主观上明知打击一个七旬老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仍为之,其主观上就是伤害的故意而非殴打的故意。相反,如果某甲抓住一个

三、四十岁的年轻人头发撕扯,造成年轻人冠心病发作而死亡。某甲的行为主观上就是殴打的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但应当预见造成死亡结果而没有预见,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打击对象的不同有时可以人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依据。

3、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而打击,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造成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四、故意伤害的过限行为。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全部或部分实行犯超出了原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过限行为的犯罪结果应当由过限犯承担,原共同犯罪人对该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过限行为要求行为人原预谋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超出的行为仍是犯罪行为。但在伤害案件中,在司法实践极为复杂和疑难,现举例分析说明:

1、各行为人预谋时均是殴打之故意,而实行犯超出了共谋之范围,实施了伤害行为。如甲在街上闲逛,见一对青年男女在谈恋爱,出于流氓之动机,上前调戏妇女,并对男方推推搡搡,有轻微的殴打行为,如打耳光等,在殴打中,男青年反抗中击中甲的脸,甲疼痛,遂照男青年的脸部猛击一拳,设定造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或击男青年左眼,造成重伤。乙主观上仅是出于流氓动机实施的殴打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犯罪,理由是:1>乙没有伤害罪之故意。乙主观认识上只有殴打之故意。认定乙的主观故意要综合其他因素分析,如前因、动机、目的、是否携带工具、打击部位、对造成后果的态度等。2>轻伤结果是甲的行为造成。3>伤害后果虽与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考察因果关系而不考察主观内容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果关系只是犯罪客观方面一个内容,而不是犯罪构成的全部。

2、各行为人预谋时均出于殴打之故意,而实行犯超出了共谋之范围,实施了故意杀人罪之行为。以上述为例,甲被打受疼,遂掏出刀子(乙不知情)将男青年胸部就是一刀,造成男青年当场死亡。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甲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同上。

3、各行为人均有伤害罪之故意,实行犯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如甲乙均与丙有仇,约定要打断丙的一条腿,并准备有刀具。二人具体实施时,由于丙激烈反抗并打伤甲,甲一怒之下照丙头部猛击一棍,造成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对乙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1>甲乙二人均有伤害之故意,甲突然产生的放任杀人的故意,该放任杀人的故意与乙没有关系。2>死亡结果与乙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乙帮助行为,甲的行为就不会实施,故乙对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乙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乙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没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但有着过失的心态。健康权与生命权密切相关,肌体受到伤害与生命受到威胁之间没有明显界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应该预见到具体实施伤害行为时很容易演变为杀人行为,且伤害结果也很容易演变成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也不可能控制伤害结果必然或绝对不危及生命安全。所以,乙对于死亡结果只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健康权与生命权密不可分这种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对于死亡结果,乙主观上罪过形式是过失,客观上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4、各行为人预谋实施伤害犯罪,实行犯实施伤害行为时因新的动机而单独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对实行犯应定故意杀人罪,对其他预备犯仍应定故意伤害(致死)。如甲乙预谋伤害丙,并准备作案工具由甲单独实施。甲具体实施时想到丙曾与自己的妻子通奸,于是索性将丙杀死。乙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案例

3、4的区别在于,案例3甲是基于原预谋的犯罪故意而过限,案例4是甲基于预谋之外新的故意而过限,同时不排除有预谋的原因成分。这种过限行为在两个无相互联系的犯罪中容易区分,如在盗窃过程中个别共犯过限而杀人,其他共犯不承担过限行为的责任。是不是说,预谋伤害而实行犯过限杀人,其他共犯也不能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呢?不能,理由是:

1、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犯罪时,如盗窃,行为人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会出现死亡的后果,故盗窃犯对死亡结果无罪过,无罪过则无刑事责任。而出于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有一定预见,上面已经详述,伤害故意本身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的罪过,因此对死亡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

2、死亡结果与乙的杀人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带有必然性,即没有该行为之存在,就不会产生危害结果。也许如果不发生甲乙二人预谋之事,乙可能同样会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这种推测已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刑法只讨论已然之事,不讨论未然之事。毕竟这次甲基于二人预谋之共同犯意的基础上而产生,并且利用的乙提供的各种条件。所以,乙的行为也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伤害与杀人存在竞合关系。人的生命权只有一次,甲实施杀人行为就不可能再实施伤害行为。对于甲而言,伤害丙之故意是二人共同产生的,杀害丙之故意也不是以前的伤害故意毫不相干,是在伤害故意基础上更进一步产生杀人的故意,故伤害和杀人互相联系且均不违反其意志。对于乙而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乙都是持过失态度。不能因为甲把丙伤害了,乙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致死,甲把丙杀死了,即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反而乙的罪行却轻了,明显违背罪与刑相适应原则。当然,如果甲乙预谋后,甲中间放弃了原预谋后的犯罪后又单独产生的杀人故意,则又另当别论。

五、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未遂。对于结果犯,出现犯罪结果,是构成既遂的标准,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如果没有出现犯罪结果,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应当以犯罪论处。《刑法》第十三条是根据犯罪的实质和法律内容相结合给犯罪所下的定义,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原则。只要是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应按犯罪处理。因此,对故意伤害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主观故意是致人轻伤程度的,不存在未遂形态。因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本来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量刑也较低,不管其动机多么卑鄙,手段多么恶劣,其未完成本身就足以说明社会危害性根本上说达不到犯罪的标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均无未完成罪之形态,就是因为没有造成法定结果本身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达不到犯罪的程度。2>主观故意明确以重伤为目的的,存在未遂之形态。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且行为人主观上恶性较大,甚至极大。虽没有造成重伤结果,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以实施,必然造成重伤结果的出现,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对此种行为不加以处罚,必然不能达到刑法应有的作用。如行为人多次预谋要某人的一条腿、或挖一只眼,或用浓硫酸毁容等手段以报复他人等均属于故意伤害罪。即使未遂,其行为的严重性也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当以犯罪处理。3>如果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仅是出于教训、殴打、出气等内容,或其他概括的故意,无其他证据存在重伤目的的,又没有出现伤害结果的,不存在未完成罪之形态。

六、教唆伤害与实行犯故意杀人竟合的处理。教唆伤害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故意杀人,是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的学者把被教唆的人的实行过限分为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我认为,用该理论解决教唆伤害中的过限行为,是有一定道理的。所谓重合性过限,就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实行过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死了丙,甲故意伤害,乙是故意杀人,在伤害与杀人之间存在某种重合关系,就教唆犯而言,应视为被教唆的人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施了教唆之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两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例如,教唆者教唆他人盗窃,而实行犯实施了杀人行为。对于重合性过限,由于过限行为、结果与教唆行为、结果存在一个重合性,故教唆者承担既遂的责任。

《对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分析》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对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分析。

第14篇:《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辩护词》 姜保良

《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辩护词》

姜保良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故意杀害其干妹妹张某,并涉嫌在其死后侮辱尸体,法院一审判处徐某某死刑。本辩护词为二审辩护词,二审法院改判徐建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二审辩护词

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们作为本案被告徐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徐某某并参加庭审,现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围绕本案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前略)

二、原审判决中诸多犯罪事实疑点未查清

我国定罪量刑中对于犯罪事实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被判处死刑案件,更应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全面以及疑点的合理排除。但是,本案中发现如下犯罪事实疑点:

疑点一:徐某某所述故意杀人前后行为与陈某所述有偏差。

徐某某称大约早晨5点左右,其到四方大酒店天桥溜达,回到旅馆后再次外出捡到石块,后来发生故意杀人事件。简言之,在凌晨5点左右,徐某某共出入旅馆两次。

为民旅馆系普通住房改造而成,旅馆空间非常狭小。住在5号房间隔壁6号房间的陈某证实4:30左右听到5号房间内“有女人在吆喝说我热,我不盖被,你别给我盖被”(卷三第46页),因为4号房间客人退房,陈某后来去了这个进旅馆门后直冲着的4号房间。同时证实“大约二十分钟后,我看见从5号房间内出来一个男青年,进了5号斜对过的厕所,男青年进厕所后,我再也没有注意到他”。4号房间位于进旅馆后的直冲位臵,因此,可推断频繁进出旅馆的举动应该可能会引起陈某的注意。但是,陈某称“男青年进厕所后,我再也没注意他”。对于基本处于同一时间点的行为,徐某某所称几次出入旅馆与陈某所述有一定出入,是为本案疑点。

疑点二:徐某某所述张某的尖叫声,隔音效果很差的隔壁房间居住的陈某及赵某某均没有听到。

陈某证实房间隔音效果很差,并说可以听到5号房间内的电视声音以及说话声音,并对说话内容可以清楚判断。安静的夜里,陈某没有入睡,在6号房间门口抽烟,后来去4号房间看电视,对徐某某所述张某在受到侵害时的尖叫声,却没有听到,不能不视为案件一个疑点。

疑点三:徐某某拿石块的时间及地点等。

正如上述陈某所证实的,陈某从未见到徐某某几次出入旅馆,而只是看到其上厕所。陈某所述时间与徐某某所述时间大致在一个时间段,两人的说法却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徐某某何时出旅馆以及又是从何处捡来的石块,只有徐某某个人供述,也是本案的一个疑点。 疑点四:徐某某犯罪时间以及何时离开旅馆。

徐某某在供述中均称大约早晨5点左右,离开5号房间出去溜达,回到房间后张某提出借钱的说法,徐某某再次外出并顺手拿到了石块,回来后,发生了犯罪行为。大约早晨8点左右离开旅馆。但是。冷某某却非常肯定地确认“5号房间的男青年是在2009年1月1日早上5:30离开的旅馆。当时我看到他出旅馆大门。他离开后我也没再睡着,从5:30以后我没有听到也没有看到还有别人进入5号房间,5号房间的门也一直紧闭着没开过”(卷三第19页)。

三、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证据不充分

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的依据是被告人供述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文书》(青公刑物鉴字2009字第012号)。但是,该鉴定文书只能证明徐某某曾与张某发生性行为,而无法证实行为时间是在故意杀人行为之前还是之后。

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存在很大矛盾。据徐某某当庭陈述,其与张某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发生,且时间在所涉故意杀人行为之前。因此,本案认定徐某某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的关键认定在于发生性行为的时间。

结合徐某某所述其之所以被逼对自己的“妹妹”狠下毒手,其导火索在于张某在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后的要挟,以致徐某某极为恼怒。且徐某某在笔录中均证实“我本打算将张某的裤子给她穿上,可又一想她已经死了,穿不穿也无所谓了,于是我就没给张某穿裤子”(卷二第36页);“我本打算将张某的裤子也给她穿上,可又一想她已经死了,穿不穿也无所谓了,于是我就没给张某穿裤子”(卷二第61页)。在徐某某笔录中也多次证实“问:描述一下张某死后的面貌、衣着特征?答:当时张某上身穿黑色外套(我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后我给她穿上的)里面穿一件粉红色毛衣,下半身赤裸〃〃〃〃〃〃”(卷二第38页)“她的外裤本来就没有穿,将保暖裤及内裤放在床上”(卷二第60页)。通过上述笔录可知,张某是下身赤裸,没有穿裤子。 陈某在笔录中也曾证实听到“5号房间内,有女人在吆喝说我热,我不盖被,你别给我盖被”(卷三第46页),”也可间接证实上述事实。 但是,上述作为定罪依据的笔录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卷二第8页)中“裤子褪至脚腕处”明显矛盾。

结合前部分所阐述的徐某某与张某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二人同居一室,毫不避嫌,徐某某所称二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存在一定的合理可能。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判决证据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通常理论上所说的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但是,显然本案中用以指控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的两组关键证据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上述存在冲突的矛盾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案证据不充分。

四、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来看,徐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认罪,如实供述,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主动坦白交代自己所涉犯罪事实。其在犯罪结果发生后曾经自杀,想用一命偿一命的最原始方式弥补自己所犯罪行。徐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已经深深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徐某某刚刚年满二十周岁,其人生道路刚刚展开,却因为年轻的冲动给自己人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但探究其本案动机及行为发生的原因,徐某某并非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可饶恕的犯罪分子。刑事法律的基本功能也不仅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挽救失足之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

综合以上情况,恳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对徐某某从轻判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充分考虑并采纳!

第15篇: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

1.事实性认识

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这就为事实性认识限定了范围。事实性认识包括对以下客体要素的认识:(1)行为的性质。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是指对于行为的自然性质或者社会性质的认识,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属于违法性认识而非事实性认识。(2)行为的客体。对于行为客体的认识,是指对行为客体的自然或者社会属性的认识。例如杀人,须认识到被杀的是人。凡此,即属于对行为客体事实上的认识。(3)行为的结果。对于行为结果的认识,是指对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的认识,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预见,即其结果是行为的可期待的后果。(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某种结果是本人行为引起的,或者行为人是采取某种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具有事实上的认识。(5)其他法定事实。例如时间、地点等,如果作为犯罪构成特殊要件的,亦应属于认识内容。此外,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亦在认识限度之内。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特定事项作为认识对象,无此认识则无故意。例如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为认识前提,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2.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之争。心理责任论认为,只要具有事实性认识即可构成故意,否认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将犯罪故意视为一种纯正的心理事实。而规范责任论则认为,犯罪故意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事实性认识,而且要求具备违法性认识。如果缺乏违法性认识,故意即被阻却。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的评价。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因此,违法性认识与事实性认识在性质上是存在有区别的。如果说,事实性认识是对于客观事物认知;那么,违法性认识就是对于法律关于某一客观事物的评价的认识。简言之,前者为对事的认知,后者为对法的认知。无论是事实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属于对于某种客体的一种主观认知,而不是评价,这是确定无疑的。违法性认识之所以称为规范评价,是指凡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犯罪认识,因而为在刑法上评价为犯罪故意提供了主观根据。因此,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一事实的认识。就此而言,不能把对一切包含规范评价因素的事实的认识一概归之于违法性认识。例如淫书,是否认识到淫书,这是一个事实性认识;是否认识到淫书乃法所禁止,这才是一个违法性认识。事实性认识的事实本身,并非裸的事实,同样包含评价的内容。这种评价,包括规范评价、文化评价、伦理评价等。尽管如此,这种事实仍然是构成事实。至于违法性认识的范围,我认为应采刑事违法性的认识说。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罪刑法定的构造中,具有明确的界限,应当成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至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认识,并不要求像专业人员那种确知。因此,以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作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并不会缩小犯罪故意的范围,而且合乎罪刑法定的原则。

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1、心理性意志

心理性意志,是指心理事实意义上的意志。意志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如果说,意志对于行为本身的控制是可以直观地把握的话;意志对于结果的控制就不如行为那么直接。因为结果虽然是行为引起的,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外界力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分必然的结果与偶然的结果。必然结果是由意志力支配的结果,可以归之于行为。而偶然结果是受外在东西所支配的结果,不能归之于行为。从意志与这些结果的关系上来说,必然结果是意志控制范围之内的、预料之中的结果;偶然结果是出于意料的结果。从意志对行为结果的支配关系上,我们可以把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在刑法理论上,由希望这一意志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与一定的目的相关联的,只有在目的行为中,才存在希望这种心理性意志。在希望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某一目的,因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意志通过行为对结果起支配作用。(2)放任。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在刑法理论上,由放任这一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间接故意。放任与希望之间的区别的明显的: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两相比较,在意志程度上存在区别: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2、违法性意志

违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评价因素,这种评价成为归责的根据。在心理性意志的基础上,之所以还要进一步追问违法性意志,是因为违法性的结果虽然是行为人所选择的,但如果这种选择是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的,即缺乏违法性意志,我们仍然不能归罪于行为人。因此,违法性意志,其实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这里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法并不强制行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具有这种期待可能性,那么也就不存在谴责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期待可能性是一种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基础上,实施某一行为,通常就存在期待可能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者,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行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而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违法性意志。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犯罪故意 - 与危害行为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对故意犯罪所下的定义,可以对犯罪的故意作如下界定,即所谓的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划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个层次。其中刑法理论所称的“罪过”,即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条件;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条件,只有当刑法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才能作为构成某一特定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此可见,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是研究犯罪构成,特别是故意

犯罪构成所不可或缺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且这一心理态度并非孤立存在的,根据刑法上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它还必须与特定的危害行为联系一起。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哲学上认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客观活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往往受到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支配和影响。从这个角度讲,有什么样的危害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与之相适应;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诸行为,也就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为与之相适应。即“无罪过则无犯罪”及其衍生的“无犯罪即无罪过(此处罪过仅指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刑法格言。

“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判定“罪过”的存在与否从而断定犯罪的构成与否。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同时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缺乏罪过(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成立犯罪,否则便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即无犯意行为不为罪。犯罪故意和过失是认定任何一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内心因素,并且根据这种内心因素去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故意中希望还是放任,犯罪过失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进一步断定行为人出于何种故意及何种过失。“罪过的有效性”,是判定罪过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更为确切的说,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必须“激发”其身体行为实施特定犯罪。 因此“罪过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指导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才能认定该罪过有效的性质。这一特性将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与犯罪客观危害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惩罚意向”等原则的,也是坚持犯罪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无犯罪即无罪过”也是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互映射的关系中推导出来的。该原则中的“犯罪”特指犯罪行为或危害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概念,既包括了刑法中的全部犯罪,也包括了那些虽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犯罪行为等同于危害行为。因此“无犯罪即无罪过”的原则也可以说成“无危害行为即无罪过”,值得申明的是此处犯罪行为和危害行为的等同互用只限定于刑法和犯罪这一大前提下,在其余领域是否可通用另当别论。“无犯罪即无罪过”是指行为人无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则无犯罪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其中“危害行为”是“罪过”的存在前提,即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那么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亦不存在该行为的罪过。这也是对“罪过有效性”的反向论证。另外,“有危害行为则有罪过”也是对“无犯罪即无罪过”的一个佐证,即在承认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即可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对该行为所持有的罪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排除犯罪事由不符合“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因而这些行为称不上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是“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的前提条件,而“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是“无罪过则无犯罪”原则的客观基础,二者统一于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原则之下,将犯罪故意(过失)与危害行为调和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两个极端在犯罪构成中的出现。

第16篇:杀人游戏杀人技巧

杀人游戏杀人技巧

平民秘籍

平民,就是知道信息最少的阶层。

平民秘笈第一条,就是认清自己的责任。投对票是平民唯一的责任。平民可以不说话,不分析,但是要有正确的判断。平民跳警,掩护警察等等,都是末节,只有投对票才是关键。怎样才算投对票?分两种情况:

1、验出了杀手,那么投对杀手就是投对票掩护了警察。

2、没验出杀手,那么不投警察和警察验过的平民,就是投对了票。

如何才能投对票?很简单,就是对局面有整体的正确判断。比如警察夜里究竟是验了杀手,还是验了平民,这是可以判断出来的。某个人是不是特殊身份,一般也可以试探出来。最难的地方是此人是警察还是杀手。有一个最简单的判断特殊身份的方式:话少,分析少,言之无物的,就是特殊身份。相反,处于焦点中的,如果不是很明显的对掐,一般都是平民。原因很简单,每个人都有表现的欲望,只有拿到了特殊身份的人,才会自然的收敛而用心的平民反而比较嚣张,又不怕死。什么人玩儿的时候用心,什么人是消遣,这个也可以根据平时的积累做出基本的判断。平民的思路按概率来说,平民是大家游戏中最常充当的脚色,当然也有例外,

我们先说一下游戏中平民应该有的思路。首先要记住,平民是帮 警察玩的,有一种平民称为“匪伴侣”,没事找警玩,帮匪抗刀,这种平民就应该拉出去先j后杀,再j再杀。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请保持你的风格,无论什么身份。有的人当平民就没压力,满嘴跑火车,逮谁咬谁,一有身份立刻不一样了。不轻易说话了,没事就说水民过,要不就说听警的。这样的人是最容易被发现的,玩得好的,很容易就看出来你有身份。每个人玩杀人都有自己的风格,有人就是不爱说话,每轮发言简洁明了的表明自己的观点就过,有人就是贫,一到他说话其他人可以先去打一圈麻将回来正好该下个人发言。。。。。无论你是什么风格,只要不违反游戏规定,不影响他人游戏,都是可以的,但是你在不同的身份的时候,请保持同一种风格。下面就是些凌乱的经验了,想到哪写到哪。大家原谅一下。

(1) 关键词:表情。

开局之前观察别人的表情,这也是不论什么身份都应该做的,因为在第一轮信息极少的时候,你观察得到的信息很可能是决定性的。发牌的时候,开始游戏之前,是观察别人的最好时机(当然,游戏进行的过程中,表情无时无刻不在给你透露着信息,比如一个人被别人踩到的时候的表情,很多时候清晰地透露着他的身份),那么,什么样的表情有身份呢?《无间道》里梁朝伟的那个可爱的兄弟说:“谁要是做事不专心,又偷偷看你,他就是警察 ”没错,太精僻了,有身份的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这两个。第一,做事不专心,为了掩饰身份,他可能在装作听旁边的人说话,可能装作高谈阔论,但是他心里有事,而且他多少有些紧张,所以他不专心,他在做别的事情的时候心里在盘算着该杀谁或者该验谁,感觉敏锐一点的人一眼就能看出他的若有所思。第二,他在观察,作为一个有身份的人,他比平民更需要观察周围人的表情,但是他不敢明目张胆的观察,总是一边装做毫不在意,一边认真地观察周围人的表情。这样的人,很可能就是有身份。但是作为平民,你最大的困难是就算你能感觉一个人有身份,但你无法确认他是警察还是杀手。你只有记住这个人有身份,然后等到他发言的时候通过推理再做决定了。玩得多的感觉敏锐的人,能从细微的表情差别感觉这个人是警还是匪,但是这种感觉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了,我描述不清楚,反正我的感觉,毕竟是好人,哪怕他也想掩饰身份,但是目光里没有太多畏惧,有正气。而杀手则更显得心虚。自己感觉一下吧。

(2)关键词:第一轮天亮了所有人睁眼,xp死了请留遗言。

第一轮假跳警风险很大的。咱们来好好说说第一轮的思路。第一轮通常是信息最少的,就算死的是警察,很多人也只会说第一轮没什么想法,听警的过。所以我们把第一轮单独提出来说一下。

首先是睁眼,睁眼的时候观察一下周围的人,注意两点,

第一,有些人睁眼特别慢,作陶醉状,假装闭眼闭得特踏实,这种现象学名叫作此地无银,俗称装b,装b的人一般有身份。

第二,看有没有人坐姿和闭眼前有较明显变化的,当然这个需要闭眼前观察人表情的时候,顺便对坐姿留个印象。坐姿有较大变化的,通常都是因为坐起身去杀了人,或者去验了人的。因为作为水民,闭眼的时候一般都不会乱动,怕被周围的人听见动静误以为是杀手或者警察 。所以,如果有坐姿变化明显的,你也许要留心,很有可能有身份。

然后就是听死者遗言了,如果死者跳警,一般可信度达80%,杀手几乎不会在第一轮玩出自杀,因为他们杀人的时候还没有任何信息,自杀没意义。水民死了假跳警,除了我这样丧心病狂的,也不多见,因为水民就算民出水有身份,也很可能踩的人是警。所以如果是死警,就好好听他的吧,死警的话不能掰,虽然前面我用这句话举过例子来说明没有绝对的定理,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定理还是很有道理的。死警验出人来或者没验出人给了内推,都尽量不要更改。因为第一局信息量少,乱投很可能投出警去。你有怀疑的对象,比如开局前神情诡异的,比如身边有动静的,比如前面掰死警票的,你可以提出来,但你发言的前提最好是“这一轮听死警的不跑票,另外再怀疑一下xx,希望警察下一轮注意一下”要是有人说你这样发言也算软掰,你完全不用理他们丫的,都不发言都说听警的过,警察还是没一点信息,下一轮还是只能凭猜测验人。只有激起矛盾,才能从中发现线索。如果死的是水民,那你应该开心,因为杀手第一轮杀错人了,无疑是把你和警察获胜的机率提高了。这时候你需要看你发言的位置,如果比较*前,可以大胆的踩人,就算踩到警察也没太大的关系,尽量不要踩已经发过言没有发言机会的人,还是那句话,第一轮信息少,你的判断很可能出错,就算要踩人,起码给人家一个辩解的机会。然后不要忘了,死得不是警察,后面很有可能有警察出来发言的。但活着的警察,就需要你更小心的判断真伪了。仔细听发言吧。如果你发言靠后,那你可以多听很多发言,得到较多的信息,这个时候你需要把所有的信息综合起来考虑一下,然后在表明自己的观点了。

三种身份的一些小技巧

警察:

1、一般来说警察是不会放弃同伴,

2、、若两个警察坐的较近,可以验身左右两的任一个,如是平民,推死下一个,按概率来说一般不会这么巧,一片都没杀。若三个警察坐一边,可以验玩家中的一个,避免杀手杀人后连续跳警,位置言论对警察不利。

3、作为警察,在没有任何确定条件,同伴又没有被指任的前提下,投票方向不一定很统一,以便隐藏自己身份。

4、确认的杀手,指认的人,最好要验证,以防杀手互丢。

杀手

1、杀手在游戏中属强势。因为他们可以夜间杀人,白天推死人。杀手容易放弃同伴。杀手可以跳假警,装水民,出卖同伴。

1、杀手杀对自己杀方说话地理位置有利的人,以便被真或假警点出后辩解并有同伴支持。

2、杀手杀喜欢验证自己的人。

3、如出现明警,以杀明警为先。但不排除使用嫁祸法。

4、游戏中还可杀说话让警察起疑的玩家,造成同杀同验。

5、杀手自杀,保杀手同伴好身份。

6、强烈鄙视第一轮总是先杀会玩的玩家。

平民

1、在游戏中没有任何特权,所以只有靠自己的分析判断协助警察找出杀手。

2、成功的平民就是指认出杀手,帮警察挡枪的玩家。

3、鄙视游戏中总说“过”和“我是平民”。

一般来说平民应该相信第一个跳警的人,只有警察验对人后,位置靠前的警才会跳警为避免其它同伴被不幸投死。一警拼一杀。被指出的杀必有同伴分票。如反咬第一个跳警的,第一个警察身份更加成立.

第一夜被杀的玩家

警察:死警,验对杀。用肯定的语气,说明杀手身份。验错了,可说明验对的平民身份,推一至二个不是警察一边的玩家。(语气一定要坚决,不要让人误让是平民跳假警。)

平民:

说明自己是平民身份,可指认一个位置靠后的玩家。

跳假警。同样可指认位置靠后的玩家,或最有可能杀自己的玩家。

跳假警,若指到不是警察一边的,警察大可顺势跟假警。

若指到杀手,必有杀手同伴跳假警分票,警察也可跳警说明自己验证过程,带领平民投死第一杀。这样一警换二杀。

若不幸指到警察。警察说明自己验证对象身份,或者说明死者是水民,给自己分票,下面警同伴自然也会分票。被假死警咬到的警察表激动,被咬不一定会死的,具体一句二句也不清,跟实际情况有关。不过死人跳假警口气最好不要太坚决。

PS:作为平民,游戏中话可以乱说,在搞不清身份的情况下,票不可以乱投。

我不赞成杀手第一轮玩自杀,虽然可保同伴,但我觉得成功率不高,还有死平民跳警时最好不要用保一推一法,会误导的。 中级玩家应注意的几点(警察篇)

警察篇

1.当警察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第一把验人,验出的人一定要推,第一把怎样验人呢?第一把没有发言,天黑后就要睁眼眼验人,我一般有这几种验人的方法,2个警察中间的人必验,抬头闭眼或闭眼姿势有问题的必验,最早闭眼的必验,最晚闭眼的必验,没警察的地方的人必验 这里面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2个警察中间的人不验,那么这个警察都很可能死!抬头闭眼的人一般有身份,睁眼方便杀人,所以必验,最早闭眼的人一般有身份,早早闭眼等待游戏开始,所以必验,最晚闭眼的有可能是相面派高手正在找警察,所以必验,没警察的地方不见得没匪徒,所以必验! 按我说的这几种规律,一般情况下能在第一把验出人,如果验的人是水民,那就首先内推此水民2边的为内推对象,内推对象一般都是在警察左右,如果那被验的水民聪明的话,一般能帮警察挡一刀

2.第一把没验出人死后内推对象不宜点的太多,以3警3匪为例,A为内推对象,又点了C,D2人不是警察一头的,如果这3人都不对,那么一共12人,你等于帮匪徒排除了3个可疑对象,另外3个匪徒+上你这个警察,3+3+1=7,匪徒找警察更容易了,他们已经排除了大于50%的人,那么很简单就可以从另外4人里找到另外的警察,你输的可能性太大!

3.验出人来谁第一个去跳警,我见过许多警察验出人憋不住,先跳,很简单,按位置说,应该是最后沉底的警察去跳,如果第一个警察跳了,匪徒会什么真话都不说,你可以让验出的匪徒后边的警察去跳,注意此匪徒发言,他踩谁或是说的什么,也许会找到下的要去验的目标

4.如果老手多的房间,一定要在身后没有警察的时候跳出来,因为自己如果不发言,身后的匪徒或晕水民很可能把警察踩出去,就算没验出来也要跳!

5.第一把发言是最重要的,其实只有在第一把发言,才能找到你的线索,所以永远记住第一把的发言

6.第一把一定注意观察每人的表情,也是重要线索之一

7.第一个假跳警的人和起来死砸的人必推,如果你想鸡下来,想着反正没踩着同伙,推就推了,那你大错特错,很简单,高手过招,其实第一把最关键,如果警察没验出人来,而匪徒假跳把贫民推出去,那么下把去杀一个警察,对警察是非常不利的,第一个假跳警的人不管是什么,应当首推,而再砸的人其实更有问题,他应该是有目的的,所以也可首推!

8.作为警察,不要跟着任何人发言走,你的逻辑不能被别人的话左右,轻信任何话都能造成你的失礼,因为高手一般都是很有逻辑很有煽动性的人,如果你晕着和匪徒的逻辑走,那你就会被活活玩死!

9.警同伴必须要保,不要去包装任何人当警察,切记,包装别人是警察的人在高手眼力跟头上顶着警灯裸奔一样!

10.其实老是句句不说话,说过跟自杀没什么两样

11.时时刻刻把自己警察身份忘了,把自己当水民

12.警察一定要心齐,一定要投票,我见过许多不投票而被杀的警察,另外,切忌在投票时左右乱看,很容易暴露身份

---------中级匪徒教程-(匪徒必胜)[鼓掌]----------- 1.抓牌,看到自己是匪徒的时候,千万不要面红,耳红,或早闭眼,或紧张,四处寻觅,这是大忌,因为你的任何表情会被相面派的高手看穿

2.确认自己是匪徒的时候,你就可以忘了你的匪徒身份,你必须时时刻刻谨记自己是警察!记住,你是警察.你就是警察,在这个游戏中,杀手是公敌,警察得民心,而被推出去的,只会是杀手和水民,只有警察才不会被推出去,在心理上承认自己是杀手的人,没玩就已经先输一半!所以,你,告诉自己,你是警察!!!!!!!!

3.第一把杀谁,老手应沉底,第一个匪徒前一位的玩家可杀,为什么?假设1号为死者,2号为一匪徒,15号为另一匪徒,那么,如果1号是警察死警,那么第2个发言就拜票的话是很容易将死警的话拜飞,最后沉底匪徒在一砸,效果最好!如果1号是水民.那么2号起来跳警砸另一任何人,水民也会晕,所以这种位置最好!

4.捍跳,切记,人数最多的是水民,而平民是闭眼玩,谁也不知道谁是警察,谁是匪徒,如果把身份颠倒,凭什么匪徒不能是警察这是个发言的游戏,谁是谁非只有警察和匪徒知道,平民只能听,那么,如果匪徒都跳出来说自己是警察,那么,平民怎么想???难道匪徒就要必须死吗???所以说,匪徒也可以成为警察,所有匪徒记住,你是真真正正的警察!在夜里杀人的时候,要和警察一样,有内推对象,内推对象可以定为新手或老手,新手不会说话,给自己辩不了,老手说话没人信,推出任何一人,都是为匪徒多一刀杀人的机会!但还有一点,就是匪徒和警察不一样的地方,警察光明正大,心齐,匪徒总心虚,所以,匪徒一定要一条心!你就当自己是警察了,不行吗?都是闭眼的,谁知道你是匪徒?想想三十六计的反客为主,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领悟了这句话,从心理上就战胜的了警察!在投票时候,更要义不容辞的一起坚决投票,匪徒当中只要有1个人自私,想隐藏自己,那么,就会造成全盘竭输,你能藏的住吗???

5.什么时候可以隐藏下来,当前面匪徒捍跳,已经引出所有警察的时候,最后一个匪徒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保留下来,前提是,前面同伙的话没有得到任何一个水民的信任的时候,最后的匪徒看到大势已去,警察到齐的时候,可以坚决的鸡下来,一刀一警察,但如果前面的同伙的话已经取得1-2个水民以上信任的时候,不要怕死,与大家同归余尽!我曾听过一玩家说过,警察一条心,那么,匪徒也一条心

6.什么时候不适宜捍跳,死所杀的是死警的情况下,不要捍跳,因为不管什么,死警的话是最难拜的,死者为大,切记,如果杀的第一刀是警察,千万不要捍跳,因为你的刀比警察快!

7.建议熟悉各种实战计策去迷惑警察,这样你会很强大!

8.在最后一把的时候,最怕死的一定是警察,最不怕死的是水民,这是常理

9.心理素质很重要,现在很留心劝降,不管对方说的天花乱坠,你不用认匪 .

10.其实匪徒的技巧最关键的还是心理,最忌讳的就是心理素质和在被推的时候说自己是平民.在这个游戏中,只有警察才不能被推,你既然说你是平民,那么所有平民都会认为你即是平民,死就死了,不防碍大局,就算不想投你都会去投你,如果你说自己辩的好,说自己是警察的话,那么,至少会在你后边警察会自然暴露身份来砸死你,那么你的命换来2个警察的身份,何乐而不为呢?

11.只有警察才能拜警察的票,此人可杀!

12.抱匪徒大腿的人可杀!很可能是警察

13.暗砸票的人可杀,很可能是暗警

14.警察点的水民中很可能有警察,一定注意

15.明警必杀!明警点谁死谁死,焉有不杀之理,我见过很多自认为高手的,去杀暗警,那么,同伙被点中的话,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明警必杀!不要玩火,会玩死自己

16.杀人顺序,假如有3个已经确定警察身份的人,应先杀匪徒身边的警察,先杀对自己威胁大的,先杀老玩家,后杀新手,后杀不爱验自己的人.一定要想好杀人顺序,顺序很重要!

17.建议第一把去杀新手,因为新手一般都说实话,他说验的谁,不会错,基本可以排除,如果杀老手,他上来会胡说八道来迷惑你,所以切记

18.新人,女人的话会很得水民的信任,所有第一个捍跳的以这两种人为最佳

最终总结,心理素质是匪徒第一大难关,过得此关,战无不胜!

第17篇:0213杀人夜

最佳团队精神奖:财政厅——毋需多言!我们需要更多像财厅的兄弟姐妹积极参加活动。

最佳演技奖:李伟——伟哥凭借极为真诚的面部表情,丰富的肢体语言,以及呼之欲出的几滴眼泪,完美的欺骗了某二男为其投票,并导致身为警察的阿莲MM为之抓狂,最佳演技奖实至名归!

最佳新人奖:黄俊——之前参与游戏次数不多,但凭借昨天的不俗表现,最佳新人非他莫属。

最佳上镜奖:燕华——聚光灯下,一袭红衣,配上一顶白色的帽子,帽沿拉得很低,阴影将眼睛完全遮住,嘴角微微上翘,似乎嘲弄着世事无情,完美的演绎了一个美丽而无情的杀手形象,虽然她整晚没有当一次杀手。

最佳尸体奖:丁巍——此公表现沉默,会被投死;表现活跃,会被投死;是警察时,会被投死;是杀手时,还是被投死;即使是平民时,还是被杀手选为最佳被杀对象——天啊,我到底是做错了什么

最佳平民奖:白冰——(不好意思,我选我)在某一轮,杀手剩二警察剩一时,成功地上演了一出经典的可以载入教科书的“平民跳警”的好戏,将杀手绳之以法,获得蛋华MM颁发的年度最有正义感奖项,嚯嚯~

最佳义气奖:阿莲——在众人散伙后,仍然陪着几个余兴未了的寡男,过了十二点,众寂寞男人互相祝福情人节快乐,阿莲这才想起,“不要告诉别人,我是跟你们过情人节的”,恨恨地留下一句话,掩面而去~

最佳食神奖:振佳——果然是老婆交待“出门在外,少喝酒,多吃菜”,在众人收拾桌面狼藉时,振佳同学又捧了一碗汤,躲进了宪哥的闺房,津津有味„„

最佳拍档奖:黄兰、欧彦余——好姐妹,共进退!

最佳男配角:黄志岳——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最佳女配角:道珠——(借用联欢会主持词)统计人默默无闻,辛勤劳作;统计人胸怀坦荡,能歌善舞。——无论男配角还是女配角,一出精彩的大戏,少了谁都不行!

最佳组织奖:宪哥——昨晚的活动“很黄,很暴力”,因为姓黄的很多,有黄宪,黄兰,黄俊,黄仕锋,黄丹华,还有一个黄哥。至于很暴力,玩杀人游戏当然很暴力。总之,昨晚的活动取得了预期成功。这是一次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工作布局上为迎接2008年作出战略部署的活动,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凝聚力量、鼓舞干劲的活动,是团结、胜利、奋进的活动,在2008年的发展历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18篇:杀人之门读后感

杀人之门内容简介:

“我的人生仿佛受了诅咒,永远都逃不出,杀人之门读后感。如果杀意有一条界线,一旦跨越便会成为杀人凶手,我想我正游走于边缘。少时,我 家境优渥,受人艳羡。但几乎就在一夕之间,祖母猝死,母亲出走,父亲沦为废人、债台高筑……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无处凭依。这仅仅是开始,连绵的厄运自 此如影随形。初恋情人离奇身亡,多年血汗积累化为乌有,一心期待的婚姻变成无休止的噩梦……每当境况稍有好转,我总会莫名地坠入深渊,但又在即将粉身碎骨 时被人捞起。我隐隐察觉,冥冥中有人操纵我的命运,予取予求。究竟谁对我有如此深仇大恨?奇寒彻骨的杀意如毒蛇般啃噬我的心,催促我跨越杀人之门……”

虽然之前在微博上有说这本书我真得看不下去了,可还是在凌晨2点的时候看完了全书。在整个阅读过程中,心里都堵得荒,既为主角的不幸而哀叹(虽然也觉得有点咎由自取),也因书中所透露的阴暗面而觉得脊背发凉。东野的这部作品依然保持着日本小说的特色(或者说给我的感觉),那就是对于人物的细致描写,让读者切身的体会到主角的心理活动,好几次我都体会到了心里凉嗖嗖的感觉。但是节奏却很紧凑,而且行文流畅,很容易让人一口气看到底。

这本书虽然用得是第一人称的描述,但是重要的主角却有两个。一个是“我”(田岛和幸 ),一个是“我”的小学同学豆腐店家的儿子仓持修。可以说这本书的内容便是透过“我”这个出生于富裕家庭却家道中落的人的视角,描述了“我”所遭遇到的种种不幸,以及和仓持修以及其他角色之间的种种交错的命运。

田岛和幸,不幸的主角,幼年时期家道中落,随后父母分崩离析。和父亲生活之后,父亲被陪酒女郎骗得身无分文,最后走上绝路。而母亲则另组家庭,于是主角真得成了孤身一人。在此之后,每次都在和幸的生活已走上正轨,享受着小小的幸福的时候,便会出现仓持的身影以及随之而来的不幸。主角每次都吃尽了苦头,每次都再也不想和仓持有任何接触,甚至每次都想杀了他,然而在被逼入绝境之后一次又一次的握住了仓持伸过来的援手……

一开始对这里真得感到很费解,为什么仓持修在一次又一次的欺骗和陷害主角之后,主角却没有和他完全断绝关系?第一个原因是和仓持的手段有关,他把人逼上悬崖之后不会让人跳下去,而是给他一条绳子,让他顺着这条绳子慢慢的走入无尽的深渊。而且他的说话很有技巧,他很少说谎或只是对人隐瞒真相或者说得话里有九分是真一分是假,而这隐瞒的部分和那一分假话却是整件事的核心部分,读后感《杀人之门读后感》。 因此到后来,当主角向他质疑的时候,他会巧舌如簧的向主角展示他根本没有说谎,而且还是在为主角着想。

而另一个原因则是和主角的性格弱点息息相关,胆小而懦弱,没有办法绝然的和仓持断绝所有的往来。善良老实,但当走入窘境时,为了钱还是干了不正当的工作(传销组织),可由于良心的关系经常在事后受到内心的谴责。

或许是因为主人公的某些性格特点很像我,所以看得特别窝心。可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就是这样的感觉。

仓持修,主角的小学同学,也是造成主角不幸的元凶。先后曾在传销组织和诈骗机构工作(欺骗单身老年人将存款拿来买根本不存在的黄金,而只会在前几个月给利息,而且钱是要不回来的),害死过人,却从不没有内疚。虽然书中有说,每一个被他欺骗的男性“都曾和他绝交,却没有一个人打从心里恨他”。虽然主角打从心底里恨他,可是他们两个人的生命轨迹就像一条双螺旋,经常交错在一起。

我曾经用一个问题问过两个同学,“如果A因为B的欺骗恨得想杀了B,但却一次又一次的被B所骗,你觉得这两个人是什么样的关系?”

同学一的回答“爱恨纠葛的前恋人关系。”

同学二的回答“贱受和渣攻的关系……”

其实我心里也是这么想的。而作者则将之解读成“弃子”的关系,弃子的作用相当于挡风牌,然而弃子一定是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一个可以将全身心都托付给对方的人,在这方面可以说是一个类似于朋友的人。然而却不能给弃子特别多的幸福以至于失去作为弃子的作用……

书中曾说过,仓持对于主角一直抱持着一种极其自卑的情绪,因为仓持自己出生于一个平凡的家庭,而主角的家庭却是一个望族,可以说从小就是在金子里长大的人而这种情绪是一个特别的推动力,每当主角过得很幸福的时候,他就会出现在主角的面前,把主角一次又一次的推入深渊,但却主角就要掉下去的时候给他一根绳子。而只要是主角喜欢的姑娘,仓持就会以各种方法抢过来,还将被自己抛弃的女性通过手段使她和主角结婚。我觉得这种行为其实是仓持想在主角面前证明自己,证明自己虽然出身普通却比他这个从小在优渥环境下长大的人强。虽然仓持算是在主角面前扬眉吐气了,却将自己的一生和主角紧紧的拴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他的一生就是在向主角证明自己比他强,而且在以主角为核心而存在着,因此不断的折磨着主角却又不会把他逼上死路。

如果说“我是”表面上的主角,那么仓持就是隐含的主角。其实刚看完书,我还没觉得什么,结果越写越回想就越是觉得有基情,甚至觉得其实就是一个讲述两人扭曲关系的故事。

木原和小杉,算是本书不多的亮色。这是两个治愈系角色,虽然出场不多,却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因为这是主角所遇到的人当中为数不多的对他友善的人。前者是主角的初中同学;后者则是主角第一次工作遇到的同事,虽然看上去是个小混混子,但其实人不错而且正派。如果主角在小时候遇到的是他们,那么人生将会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吧。

第19篇:杀人游戏有感

“杀人游戏”有感

------经济1102B班

王任飞

2011030370310

杀人游戏源自美国硅谷,最早是一个面试的测试题目,他考察的是参与者的语言表达、逻辑判断、察言观色等等各项的综合能力。

下面我会用简单的话语来简单讲解一下这些能力在游戏中各自发挥的重要作用。

语言表达能力:做杀手要善于用一些诱惑性的语言去在一帮水民当中让真正的警察露处破绽,这是语言中诱导的能力。警察的话语中既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引导水民们去推出该推的杀手,同时又要保护自己不暴露身份,当然在大局一定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了,露出迷人的一笑,说:“对不起我是卧底!”。而水民发言的目的既要混淆视听保护真正的警察,而且还得展示身份,让警察知道。在这短短过程中,你必须把自己的语言组织好,清晰的表达出来,这有多难呀,所以这是一个很好的对自己的语言训练游戏。在课堂上我们是两组一共十人组成的游戏小组。通过玩杀人游戏,我能很清楚的看清或者听清谁在这个队伍中的表达能力最好。我想,在现实生活当中,杀人游戏为团队或者企业所用,一定能成为既娱乐大众,又能在今后分工合作的时候给组织者提供组员重要能力信息的有力工具。

第二个是逻辑判断能力:每个人的说话都是有倾向性的,如果这个游戏可以慢慢玩,你把每个人的话都记录下来,前后比较,很快你就很容易知道每个人的角色,可是这个游戏不可能给你这个时间,对一堆人说过的话的前后逻辑判断,最快的断定他们的角色,并且不断的修改自己的判断,这是一项思维的体操。还有就是杀手第一次在毫无判断能力的时候的杀人,第一次总是有倾向性的,一旦掌握了这个心理做出正确的判断的概率就会很大。在这次的游戏过程当中,我亲身

感受到什么叫做“一头雾水”的感觉,因为在游戏进行当中,大家都各持己见,大量的信息待我去处理,我很容易就被高的晕头转向,最后只能凭借最初的印象和自己略微自信的猜想去判断。我想,杀人游戏绝对是一个能够锻炼智慧的好工具因为这里面涵盖了太多的内容比如说 心理学、逻辑学的最好的实践。

最后你还需要有察言观色的能力,这个很重要,是作为判断依据的重要参考。我们常说做贼心虚,但是贼往往会掩饰,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他即使再掩饰也会露出破绽,无论时他在闭眼的时候还是听别人发言的时候,你仔细的看这个最简单的。我不相信一个杀人的主使者在杀了一个人之后,还会敢于第一时间特无辜特纯洁的去注视死者的眼睛,如果你常这样做,而又没有让别人看出异样,那你圆满了(you win)。

总之,“杀人游戏”能锻炼人的观察能力、逻辑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口才、表述能力、心理素质及表演能力;能培养团队精神、活跃团体气氛、增进团队成员的感情交流、提高凝聚力;提高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提高人的判断能力,相当于一场激烈的辩论会;交识朋友,可以和各种职业、各种类型的人结交朋友,通过游戏了解对方的性格特点并借助游戏中的交流加深彼此间的了解。

相信在今后的几年中,“杀人游戏”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虽然,类似的游戏还有很多,比如说比较成功的三国杀。但是我相信,凭借“杀人游戏”淳朴的游戏规则会更多的吸引玩家的目光。

第20篇:杀人蚁读后感

杀人蚁读后感

今天,我读了《杀人蚁》这本书,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为,一位只是为了做实验的自然老师,让同学收集蚂蚁标本,然后因为两个蚂蚁交配后生出了不知道是什么的两只蚂蚁,课结束后,老师便把瓶子扔到草丛,可是谁会知道,这两只弱小的蚂蚁一夜之间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

其实,杀人蚁这种蚂蚁还是值得人们拥有的,因为杀人蚁往往不会对好人下手,因为杀人蚁只吃第二波长的人。(第二波长是由人们做了什么缺德的事情而使自己身体拥有这波长)

还有一位侦探因为这些离奇的杀人案件而愁眉苦脸。发现每一位死者都往往是一些大款,而他们身上都会有一根像尖刺一样的东西。(杀人蚁的毒刺,可以使人麻痹然后猝死)最后,侦探与国家着名侦探联手破了这个案子。

不仅有侦探侦破离奇事件,还有一个令人心酸的爱情故事,有两只杀人蚁,他们两个相遇便一见钟情。决心结婚生孩子。所以他们踏上了寻找第二波长的路程。开始时,他们“搭乘”出租车,但是那时候他们已经精疲力竭,无力在走下去。可是爱情的力量使他们两只蚂蚁坚持下去。原本出租车司机看到乘客留下的钱时,原想独吞,那时,两只蚂蚁不知高兴到什么程度。想立马杀了这个人。可是却万事不能如他们所愿,司机去追乘客了。第一波长又转到了第二波长。然后他们在一起,堵上了性命上了最后一辆出租车。(那时候雌蚂蚁已经晕过去了,雄蚂蚁背着她。而且最近的第二波长的人在澳大利亚,他们必须乘飞机去)因为这是他们唯一的赌注,如果不能如愿到达机场。那么他们的生命将在这里断送,可是老天终于如他们所愿。出租车到达了机场。他们乘上飞机,躲在飞机的一个座位下。最后,他们杀死了一个人,吸食了那个人的血。生出自己的孩子。记得作者说过,最后他们两只蚂蚁生了几千个孩子。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范文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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