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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以创新推进工作 以履职服务民生

——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作为本次会议发言单位,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感谢州检察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相互学习和进行交流的平台。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以“解决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稳定”为工作内涵,涵盖了作为三大诉讼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诉讼的内容,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尤其就目前而言,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现行法律就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遵照执行的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拓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几年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案件办理情况

1 2006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审查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12案24人,其中,借款合同纠纷5案15人;民间借贷纠纷1案2人;财产纠纷2案2人;人身损害赔偿3案4人;劳务合同纠纷1案1人;受理申诉后,立案审查11案23人,终止审查1案1人,息诉6案8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5案15人;再审后改判4案14人,申诉人开庭前撤诉1案1人。

二、主要做法

(一)探索创新,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2006年9月我院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指南》,指南载明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申诉要求、申诉条件等内容,为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诉讼途径。 2007年底,我院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等内容,该制度的形成有利于司法工作机制高效有序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民事行政检察服判息诉工作,2008年初,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息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包括息诉工作的原则、方法、工作程序、基本规范等内容,是今后我院开展息诉工作必须遵循的工作规范,使民事息诉工作

2 不断趋于规范化。2008年上半年制定和设计了《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实行告知制度,有利于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及早知晓申诉过程中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预见民事、行政申诉过程中的风险,便于申诉人在行使权利时进行合理选择。

建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2009年底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督促起诉工作制度》,设计了八种开展督促起诉必备的法律文书。2010年4月13日,我院与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的召开使大家明确了对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并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本地经济建设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县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同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检察权威

我院在办理每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认真审查,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力求找好切入点,加强抗诉说理性。在提请抗诉案件的“准”字上下功夫,在“会”字上求方法,在“敢”字上显权威,确保案件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保住了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

3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凡是提请抗诉后再审的案件均获得改判。

2007年3月23日,我院接到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不服门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决杜辉昌等10人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本息连带责任的申诉。此案申诉人中有林场职工,有教师,有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农民,涉及人员广,诉讼标的大,且近几年门源县信用联社因借贷关系而引起的与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诉争较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我院立即决定受理此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及时做出了立案审查的决定。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贷款人门源县信用联社提出反驳意见,认为10名保证人既然签订了保证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影响了信用联社的商业信誉,在上级政府指示充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政策背景下,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要求,并通过有关渠道打招呼、说情甚至施压。而人民法院也认为原审判决判定10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吹毛求疵。但我院办案干警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冲破阻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证和还原了该案的事实真相:

2003年12月18日,宋贤锋从门源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因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于2004年12月26日又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10个月,准备以“新贷还

4 旧贷”。贷款前宋贤锋先后找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要求为其贷款提供保证,称该笔贷款共找了保证人30名,现已疏通好了信用社方面的关系,只是办个手续,没什么风险。信用联社营业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审批该笔贷款过程中,没有对各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同意杜辉昌、李辉、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彦福、“李明”以个人工资,李志忠、赵永刚、裴建明、陶德寿、宋贤智以个人家庭财产为宋贤锋贷款进行保证。并在以上各保证人前往联社营业部办理贷款保证手续时,明示此笔贷款需有30名保证人保证才能办理。在申请和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宋贤锋骗取仙米林场职工赵彦福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又虚构一名为李明的人,私自刻制了旱台学区的财务专用章,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伪造了谈话笔录、保证书、授权书等,将二人作为30万元贷款的“保证人”。宋贤锋于贷款到期前变卖财产后出走。2006年6月信用联社将宋贤锋及12名保证人列为被告,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李辉、杜辉昌等12名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门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缺席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信用联社贷款本息30万元的责任,李辉、杜辉昌、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永刚、陶德寿、李志忠、裴建明、宋贤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连带责任的判决,申诉人提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过审查发现,申诉人的焦点集中在贷款保证合同存在瑕疵,应否认定

5 有效和无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尽管该保证合同存在瑕疵,但当事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十个保证人均向信用社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填写了保证书等,十个人不能完全推脱保证责任。如果只在保证合同的瑕疵问题上争论意义不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除该案中的保证合同确实存在严重瑕疵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贷款业务过程中,还存在违规失职等很多问题。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贷款人的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行为,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全面考虑、综合评定,而简单地将所有责任和风险判决由各保证人承担,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我院认为,门源县信用联社应当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并依法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州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我院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案再审后获得改判。再审判决门源县信用联社自行承担三十万元贷款的利息损失五万余元。在办理此案时,我办案人员不仅注意案件的细节问题,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找准了抗点,抓住了切入点,观点明确,说理透彻,态度坚决,使得该案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

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多起民事抗诉案件在身后获得改判,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引起审判机关对民商事案件质量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诉不断减少。高

6 质量的民事抗诉案件,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权威,而且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增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动性。

(三)既讲监督,又讲配合,不断拓展监督范围

公正的判决应当以公正的执行作为最圆满的结局。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最终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执行活动是否公正依法有效地进行,事关法律的严肃性,事关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根据《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本着审慎、稳妥的态度,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临场监督。去年至今,我院先后对人民法院的10起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执行标的达10万余元。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保障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维护了审判权威,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收到“一举多赢”的社会效果。

(四)抗诉与息诉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

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实行息诉说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力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民事行政法律知识,讲解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并对案件进行会诊和评析,答疑解惑,做到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结案时向当事人送达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书,说明书力求言之有物,论之有据,闻之有理,讲究逻辑性,

7 强化说服力,最终达到息诉服判的目的。

如:我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离婚一案,经审查核实: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因感情不和,沙阿舍于2009年2月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由沙阿舍扶养,马德良支付扶养费。 门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沙阿舍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儿由马德良抚养,抚养费自理,马德良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申诉人马德良不服,以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请抗诉。

经我院审查认为: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既判决由申诉人马德良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自理,又判决其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离婚并未造成被申诉人生活困难,且被申诉人很快出嫁,找到了生活出路,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就3500元经济帮助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很明显,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判决申诉人给付被申诉人经济帮助款3500元。鉴于此案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办案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思想疏导,希望他能息诉服判。申诉人表示如果对方放弃强制执行申请,本人愿意放弃申诉。承办人员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并与人民法院原审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指出该判决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原审承办人员配合我院办案人员对被申诉人再作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被申诉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放

8 弃了原审判决确定的3500元经济帮助款的请求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最后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此案的决定。此案的成功办理,既维护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体现了司法和谐的原则。

(五)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实行民事行政检察服务承诺制。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注重照顾特殊群体,对年老体弱、身患残疾、经济困难的申诉人,采取上门办案、实地回访等形式,使这些特殊的申诉人享受更大的便利,减少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的诸多不便。近几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未发生过缠诉、重复申诉、涉检上访等现象。

(六)坚决服从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长经常性地向县委、县人大介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作用,汇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去年年底我院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汇报。人大领导和代表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尤其是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督促起诉工作的开展,表示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当地党委和权力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几年来,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离上级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着很大差距,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匮乏;行

9 政抗诉案件一直处于空白;干警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技术装备滞后,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各方面的原因。如: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3件,今年元至七月份无行政案件;近几年人民法院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据最新统计:2010年元至7月份门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率仅为15%;民行科现有办案人员三名,只能使用内网一台,尚未达到人手微机一台的基本需求。在主观方面,尽管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宣传方式单一,方法不够灵活,效果不佳,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1、积极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力争解决行政抗诉案件空白的问题。

2、采取有效措施拓展案源,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新领域。

3、根据我院制定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年内力争办理一至两件民事督促起诉案件。

4、规范和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切实保障正确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尝试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

6、在门源县四镇八乡设立检察联络点,逐步推行以民事行政检察为主的联络员制度。

我院将以这次召开的全州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和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创新工作机制,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门源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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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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