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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思考

民事行政检察科作为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主要工作任务是承办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但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司法资源有限等因素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不够完善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的地位很尴尬。《民事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依法提出抗诉。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概况,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但也只是检察机关一方做出的,其效力很是尴尬,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常常不予认可。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难度依然很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涉及公司、企业、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等比较复杂的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多。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科室的检察人员有扎实的民法学、行政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才能提出正确的抗诉意见和检察建议。然而由于受编制和进人关把的很严的影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加之民行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受到的

重视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科室人员配备有限,而且很多是非科班出身,有实际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足。这严重影响了民事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少。一方面很多老百姓不了解检察院的职能,甚至有人认为法院和检察院是一家,民事行政检察科室是个比较年轻的科室,老百姓对其了解程度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很多当事人想不到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耗时长,周期长,当事人司法救济成本过高,往往会放弃抗诉这一救济途径。

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面对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现状,本人提出以下构想:

一、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弥补法律的漏洞,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督无法可依。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补充规定,以更加明细的法律条文,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案件的受理、立案、抗诉条件、方式、权限及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角色与定位都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于法有据。

二、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难度加大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部的培训,加强业务学习,以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改变人员方面的瓶颈。近日,青海省检察院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到法院交流挂职锻炼

的通知》,民行干部到法院挂职锻炼不仅能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直接的沟通交流,还可帮助民行干部更全面、更系统的了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提高民行干部的工作能力,此方法值得借鉴。

三、检察机关要加强职能宣传,提升知名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的联系,建立长效机制,让大家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更多的了解。让老百姓懂得检察院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再审建议等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立法明确立法,规定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法定期限上诉权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其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有利于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工作的开展,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其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制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民事行政检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检察机关要给予高度重视,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更应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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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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