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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近几年,我院在省、市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把手”工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力求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使民行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3件,立案审查122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04件,检察建议13件,息诉89件,执行和解13件,初查移送枉法裁判案件线索9件10人。其中,被上级院采纳84件,采纳率为81;法院再审审结66件,改判47件,改判率为70.3。在盐城市量化考核中一直处于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省院、高检院转发。主要做法是:<?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商法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42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辖区的8个律师事务所和17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代理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行案件115件,占受理总数的60。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4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4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2002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8件,每案平均用时14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2002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4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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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查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思考

法律知识纪要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

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之现状分析

探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径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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