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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自查整改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25:2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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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农字[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 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 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 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 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 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 贫困人口数;

(三) 贫困县数;

(四) 自然条件;

(五) 基础设施状况;

(六) 地方财力;

(七) 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 资金使用效益;

(九) 其他。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 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 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账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 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 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 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每年由中央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中提取1.5%。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该经费不得用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支项目。

三、资金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省(区、市),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

各省(区、市)在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必须考虑全省扶贫资金分配和扶贫工作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地支持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

各省(区、市)每年安排给县级的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低于全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总额的80%。

四、监督检查

各级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要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及财政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发现违规者,视情况予以处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扶贫开发的重要资金投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财政扶贫资金种类较多,资金使用混乱、分散,管理多头,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挤占、挪用转移甚至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

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际工作需要但现行管理制度又没有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本着规范统一的原则,将同属于财政性质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统一纳入一个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三、与现行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

1.为保证现行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在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

2.明确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对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必要的扶贫业务费开支等,允许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铺张浪费。项目管理费由中央财政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提取1.5%,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3.要求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4.地方配套资金问题:规定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政府配套安排的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配套比例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包括财政配套资金和有关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确定;对一些市县财政确实无力配套的,市县财政可以不予配套,但省级财政必须配齐。

5.培训经费问题:不再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地区农民的科技培训经费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具体扶贫项目进行安排。但要从严掌握,严禁扩大范围。

四、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1.第九条中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资金,仍由财政部门和民委部门共同管理。

2.第十九条“购买性支出”,指对扶贫项目所需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买所发生的支出。

3.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是指同一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既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又申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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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2010财政扶贫资金 产业化扶贫隆平村肉羊养殖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林西县肉羊舍饲养殖产业化扶贫开发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林西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3、项目建设地点:林西县大井镇隆平村

4、项目建设时间:2010年

5、项目建设内容:购买优质乌珠穆沁羊肉用基础母羊6000只,培训项目农户300人。

6、项目投资情况:项目计划总投资360万元。用于购买乌珠穆沁羊等肉用基础母羊,按600元/只计,购买6000只,投资360万元(其中: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25万元,农户自筹235万元)

7、项目效益:项目建成达产后年新增纯收入171万元,户均增收5700元,人均增收1840元,当年可使300户、930人脱贫致富。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

产业化扶贫是加速解决温饱进程的重要措施。当前,国家推出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农牧业大区,也提出了畜牧业“双增双提”和“围栏封育”发展战略。在这个战略的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又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地区实施养羊产业化扶贫的意见》,为全区养羊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指导。而来自草原的羊肉以其天然无污染、较高的营养价值、独特的风味和美好的口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喜爱,在肉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逐步扩大。因此,发展舍饲养羊、精深加工的养羊产业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项目以“企业+基地+农户”的方式,发挥锦绣大地公司的品牌优势,带动农户转变传统的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打造绿色产品名牌,开创科学致富的道路。在项目的运营中将会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带动一个地区,造福一方百姓,发展一个产业,打造一个品牌,做大一个企业,搞活地方经济,真正使龙头企业、贫困农牧民达到双赢格局。

林西县位于赤峰市北部,北靠锡林郭勒草原,是典型的农牧交错地带。全县总面积3933平方公里,总人口24万人,其中农牧业人口18.8万人。本县一直以种植业为主,近年来,在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和环京津周边地区沙源治理工程项目的启动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大背景下,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种植养殖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草食家畜养殖业项目,把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作为重点,大力发展草食家畜舍饲养殖业。近几年乌珠穆沁羊等肉用羊养殖规模的迅速扩大正是顺应沙源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市场需求的重要步骤,我县绵羊养殖正在由毛用型向肉用和肉毛兼用型发展。

第三章 项目建设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

2、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3、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4、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2004]11号文《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地区实施养羊产业化扶贫的意见》

5、赤峰市及林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6、赤峰市及林西县畜牧业发展规划

7、赤峰市和林西县近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本县贫困状况迫切需要经济效益高、能够促进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的养殖业项目。

二、肉用羊舍饲养殖扶贫开发项目有利于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改善。本项目以推广以乌珠穆沁大尾羊为主的舍饲养殖为主要目标,完全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环京津周边地区沙源治理有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政策以及林西县制定的“舍饲圈养,保护环境”的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林西县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特别是近年来连续旱灾造成农业生产难以维继,环境质量迅速下降,群众生活贫困状况难以改善,返贫现象突出。肉羊舍饲圈养可以有效地降低放牧对草牧场的践踏破坏,促进植被保护和恢复,为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肉羊舍饲养殖项目是体现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到户”宗旨的重要途径。

项目建设以贫困农户为单位从事肉羊舍饲养殖,在畜牧技术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改良和饲养,在此基础上走产业化经营之路,保证销售渠道畅通,这是确保贫困农户增收的好项目,是“扶贫到户”的重要体现。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一、饲草料资源丰富,草畜平衡状况良好

1、天然草场面积大,饲草质量好。林西县草山草坡加上田边地埂和林间草地面积达140余万亩,近几年合理的保护和利用,产草量一直比较稳定,年产牧草14万吨,可以满足19万只绵羊单位饲草供应。

2、人工种植优良牧草面积逐年增加。全县2006年末人工种草面积达到33万亩,年产优质紫花苜蓿26万吨,折合33万只绵羊单位。

3、秸秆资源丰富,50%的秸秆即20万吨可以转化为饲草,满足26万只绵羊单位饲草供应,为舍饲养殖提供了物质保障。

以上三种饲草来源共计折合78万个绵羊单位;林西县现有草食家畜20.2万头只,其中牛5.5万头,绵羊和山羊合计13.2万只,马等大家畜1.5万匹,共折合48.2万个绵羊单位。全县平均每个村再增加养殖2811个绵羊单位仍能够实现草畜平衡。

二、改良和饲养技术有保障

林西县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家畜改良和饲养技术推广体系,全县现有畜牧技术服务人员230多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可以有效地得到保障。广大贫困农户在长期的养殖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推广舍饲养殖和改良中进行适当的技术培训便可保证项目成功实施。

三、销售市场潜力大,前景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畜产品品质要求越来越高。乌珠穆沁等本地区肉羊品种经过改良,肉用品质可以得到显著提高,个体产肉量显著增加,市场销售前景十分看好。按照目前本地羊肉市场价格30元/公斤计算,一只产肉15公斤的肉用羊,肉价可达450元,经济效益是相当高的。

第六章 项目区概况

隆平村位于林西县中东部,全村有10个自然村,总户数1035户,人口3487人,耕地面积27628亩。2009年底贫困户380户,贫困人口950人,占全村总人口的27%,2009年底人均纯收入2360元。

隆平村的主要致贫原因:一是农业生产结构单一,农民增收来源少;二是大部分群众文化水平低,缺乏劳动技能;三是缺乏发展生产的启动资金。

第七章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划

一、项目内容与规模

1、购买乌珠穆沁羊等品种基础母羊6000只,每个贫困户20只。

2、养殖技术培训300人,户均1人。

二、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计划2010年在大井镇隆平村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改良和饲养技术推广和普及工作。

三、项目生产技术方案

(一)、羊舍建设

体现较高标准、高质量、重实用的原则,养羊户圈舍建设应一步到位,新建砖木结构羊舍,每只羊达到2平方米,按照项目户正常饲养量30只设计,羊舍建造格式参照本县“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程”项目羊舍施工建造。

(二)、饲养管理

基础母羊的饲养根据其不同生理阶段的生理发育特点和营养需求,合理搭配饲料,由县畜牧部门制订各阶段饲料配方,推荐给养羊户。

(三)、改良配种和羊群结构调整

项目实施之初,改良配种采取本交和人工配种相结合,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渐过渡到全部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配种,提高种公羊利用率。 在搞好经济杂交的基础上做好品种选育,由畜牧部门主持进行后代母羊的选择和羊群结构调整,确保肉用羊养殖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和可持续发展。

(四)、饲草饲料生产

抓好以种植紫花苜蓿为重点的肉羊养殖第一性生产,项目区豆科牧草种植达到0.3亩/绵羊单位,保证每只羊获得250Kg优质豆科牧草(风干重)。紫花苜蓿播种时间一般在6月份,播种量0.5Kg/亩,播种方式采用条播,行距30厘米,第二年开始刈割利用,刈割时间选择在初花期。

第八章 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一、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乌珠穆沁肉用基础母羊,按600元/只计,购买6000只,投资360万元(其中: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25万元,农户自筹235万元)。

二、资金筹措

林西县贫困地区肉羊舍饲和改良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25万元;农户自筹235万元。

第九章 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分析

肉羊舍饲养殖项目实施使我县贫困地区全部实现改良化和科学饲养管理。按照目前贫困农户户均养殖20只肉羊计算,300户贫困户共养殖乌珠穆沁羊等品种基础母羊6000只,按照繁殖成活率95%计算,每年可繁殖成活羔羊5700只,纯收入171万元,户均增收5700元。

二、社会效益

通过对肉羊舍饲养殖技术培训和推广,广大贫困户掌握了养殖业适用技术,加上勤劳苦干,可以尽快实现解决温饱的奋斗目标,增强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

项目实施后,可为锦绣大地公司肉类加工厂提供肉羊至少5700只。

第十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肉羊舍饲养殖减少了对草场的破坏,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引入优质肉用羊品种对小尾寒羊、乌珠穆沁羊等本地品种进行杂交改良,有利于提高其生产性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贫困农户的经济收入,为尽快解决温饱提供保证。 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尽快批准实施。

推荐第3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2018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依据省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18】3号)、省金融办、扶贫办《河北省贫困户入股分红资金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冀扶办联【2018】13号)和《邢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邢县财农【2018】15号)及县委政府会议精神,制定《邢台县2018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一、财政扶贫资金构成

2018年我县省市县三级扶贫资金2625万元(省级215万、市级400万、县级2010万),2017年县级结转资金70.97万元,回退入股本金69.8万元,2016年回退入股本金、乡镇结余资金695.1万元,总计3460.87万元。

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一)产业入股分红资金

根据我县贫困人口因病因残占比77%、50、60人员占比62%的现状和乡镇2018年产业项目上报计划,拟将2018年贫困人口资产收益的入股本金统一提高至6000员(已脱贫及已享受过自主产业、光伏产业扶持政策的暂不予支持)。涉及16个乡镇2227户5147人。按照每人入股本金6000元的标准,需要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1753.62万元。

经第三方评估,河北云梦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益权做抵押,2018年作为入股分红主体企业投放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600万元,剩余产业扶贫资金1153.62万元全部投放大峡谷景区旅游公司;在原年入股分红比例10%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2018年入股分红比例为10.5%。

(二)就业补贴资金

为改变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靠要”思想,激发内生动力,让能劳动的贫困户动起来,结合实际就近就地为弱劳动力贫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在乡镇村设立社会公共服务爱心岗,岗位涉及保洁、保安、防火、防汛、护路、护林、巡河、巡山等,每个岗位月补贴300-500元,以此激励贫困群众通过劳动光荣脱贫,增加贫困户就业显性收入。同时参照承德“扶贫微工厂”做法,出台增加企业(含家庭手工业)带贫率和结对帮扶支持政策,企业每带动一名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约500万元从县级配套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光伏扶贫资金

光伏发电资金540万元。(乡镇上报450户,按照每户12000元测算),目前光伏扶贫政策暂停,等政策明朗后确定。

(四)医疗救助资金

1、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即对贫困人员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报销,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基础上,再次提高报销标准,并进行民政救助。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立贫困人员“一站式”报销救助服务窗口,协调办理审核、结算、救助等事项,为医疗保险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预计2018年医疗救助资金750万元(含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2018年180元医疗保险费146.214万元)。

(五)雨露计划及其他资金

1、雨露计划。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每生每年3000元的补助资金。每年在春季、秋季两期申报,补助资金分6月底前、12月底前两次发放。雨露计划信息服务系统自动与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系统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系统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生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2018年雨露计划人数为173人,每人每年3000元,共计资金51.9万元。

2、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缴纳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防贫保险费、孝心养老配套补助款和资产收益入股分红企业绩效评估等其他扶贫脱贫防贫投入。

三、资金监管

由县纪检委、审计局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监管,县扶贫专班和财政、民政、住建、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随时向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每年定期安排开展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2018年6月 29日

推荐第4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业务知识

扶贫资金报账业务知识培训

大家好:

为了让大家了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业务知识,充分认识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性,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的主要内容有:

一、《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二、《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三、报账资料的收集。

《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结合庄浪实际,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共同制定并实施的。

近几年,咱县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农、林、水、交通、残联等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职教中心,还有18个乡镇、部分民营企业等。

根据近几年扶贫报账资料的收集情况看,每个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人员都能尽职尽责地、认真地搞好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认真收集、整理各自的项目报账资料,尽

1 管在报账资料的收集上,有一定差别,但大家都能认真对待,这对全县的扶贫报账工作也是一个帮助。但是,乡镇业务人员流转快,新面孔多,我们有必要进行一次扶贫报账业务培训,让我们共同搞好财政扶贫报账工作,共同管好扶贫项目资金。

在这里,我要说说什么是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就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这里面的以工代赈资金就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对象: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涉及到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财政扶贫资金只 2 有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提高其扶贫效率。

一、《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一)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任务:(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工作的意义: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借鉴世界银行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是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是杜绝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有利于加快扶贫开发步伐,改善农业基础条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扶贫项目工程进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转变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观念,细化支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2)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工作坚持的六项原则:一是资金安排使用与项目计划、预算指标衔接统一的原则;二是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集中支付,专人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管理的原则;三是项目建设进度与资金报账相统一,项目进度决定报账速度,干多少事,安排多少资金的原则;四是报账资料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符合支出范围的原则;五是职能部门分头组织,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县级财政统一核拨资金,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六是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先期到位、同步安排使用的原则。(3)财政扶贫资

3 金报账制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任务是:扶贫项目资金当年全额到位,项目当年竣工,当年发挥效益。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统

一、三对口。三统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相统一;项目工程质量,建设施工与扶贫项目设计规划质量标准相统一;项目投资规模、社会经济效益与上级项目预算指标考核目标相统一。三对口:县财政拨付资金与扶贫项目预算指标对口;项目建设单位到账,用于项目建设资金与财政拨付资金对口;县财政、项目归口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扶贫项目资金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对口。

(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的方法步骤:

建立县级扶贫资金项目库,分工负责争取扶贫项目.

1、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扶贫办根据国家、省、市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全县扶贫开发规划;

2、明确职责,靠实责任,认真实施扶贫项目。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的职责是:筛选、论证、立项争取扶贫项目资金,负责各自归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竣工验收,审计、监督协调指导扶贫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负责对项目支出凭证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

4 和认定。扶贫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扶贫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扶贫项目的实施要求和质量标准,具体组织并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是实施扶贫项目和扶贫项目工程质量、效益考核目标的直接贵任人,必须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协议的要求,认真实施扶贫项目。

(三)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及报账程序。

1、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接到扶贫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后,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计划,采取招标,投标或议标的方式,公开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成立扶贫项目实施及报账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会计、出纳);二是开设“扶贫项目资金报账专户”。乡镇级项目,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心”所在信用社或营业所开设专户,县级项目在县农行开设专户,并将项目报账小组人员名单和开设的报账专户,报县财政局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三是与项目归口主管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协议书》。责任书和协议书应明确

5 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期,工程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等;四是填写《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县财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划拨到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并通知项目归口主管单位,项目归口主管单位,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到县财政申请拨付项目启动预付资金。

4、县财政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资金对应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预拨启动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协议书等报账资料,经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30%的项目启动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专户”。

5、项目实施单位“报账专户”,收到县财政拨付的30%项目启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项目,并在项目归口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根据项目设计质量标准,按工程进度和有关要求,准备报账资料,加快项目实施和报账进度。

6、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通过阶段性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填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工程进展汇报书面材料,及银行贷款、自筹

6 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的有效证明。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汇报材料和检查验收结果,审核原始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同意后,批转《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财政部门接到项目主管单位审核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帐单》及报账发票,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再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审核拨付.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包括:(1)项目立项批准书和采购合同;(2)项目实施计划;(3)报账申请单;(4)费用支出明细账;(5)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要据实填写,并附上相应的有效原始凭证。

2、报账凭据的具体要求:(1)农户直接受益的项目,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实物或发放现金的形式,直接向农户发放,如: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三田建设补助等费用,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农户签收花名册等详细情况;(2)水利、教育、广播电视、卫生、农电线路等涉及单项设备采购3000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实行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确需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要经县财政会商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但必须要有正规的供货合同和符合规定的供货发票,经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负责人验

7 收签名后,方可报帐;(3)项目建设必须的小额货物采购,如校舍、机井、渠道、水窖、农业塑料大棚、养殖业畜舍(家禽、家畜)、加工业厂房、厂址、卫生院所、医疗办公用房建设的建筑材料、用品等设施,项目单位可在项目归口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自行采购,但须收集相关符合支出范围标准的、有效的供货发票;(4)项目建设人员的误工补贴、工资等费用支出,必须按发放花名册据实报账,(5)劳务输出补助,按补助标准以补助到人的花名册,经受补助人签名后方可申请报账,(6)技术培训项目按参训人数,聘请技术指导人数补助标准,经参训人员,聘请技术人员签收补助后申请报账;(7)为节约资金,建设项目普遍需用的建筑材料,如水泥、木材、钢材等,一般应由政府采购办,按单个项目所需以上材料的工程概算限额,将几个项目汇总在一起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3,财政扶贫资金,采购各种补助物资发放和钱物发放花名册,须经群众代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物资采购或钱物发放经办人三人以上签名,并以主管部门抽查认可后,才能当作有效支出凭证,用以编制《财政扶贫项目报账申请单》。

4、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凭据,经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初审,财政部门最后审核无

8 误后拨付资金,并对本次报账凭据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实施单位保存,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只存留副本或复印件。项目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的报账凭据,由财政部门加盖“财政扶贫项目自筹资金已核消”印章,以免重复核报。项目计划中,项目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第一次报账时,除财政拨付的30%启动资金外,自筹资金的到位使用率,也应达到30%,否则,县财政不予报账。

(五)、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报账制的组织领导,成立“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各项具体工作。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分别成立“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各自归口管理项目的调查论证,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报账材料准备和初审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财政扶贫项目实施报账组”,具体负责按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准备报账材料,项目的核算管理,项目的质量标准,所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建立健全会计档案资料等。

(六)、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工作的配套措施。为确保财政扶贫报账制达到预期成效,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两个体系”,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切

9 实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财政扶贫报账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和会计档案资料。建立县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三级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核算管理体系。

l、县财政局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总帐以及按扶贫资金类别、资金使用性质设置的明细账,用以核算管理全县扶贫项目资金;建立按三个扶贫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划分的分户账,用以核算管理三个扶贫主管单位的扶贫资金。

2、三个扶贫主管单位,分别建立职能部门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总帐,用以核算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申请立项的扶贫项目资金;建立按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性质设置的明细帐,用以核算管理每个扶贫项目资金。

3、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项目财务监督指导员的指导下,建立扶贫项目总明细帐,核算管理每一个具体项目(扶贫项目资金核算管理,我了解,部分乡镇没按扶贫项目资金核算管理办法进行记账,都和乡镇经费混记。从表面上看,一收一支账是平的,但看不出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的具体支出情况。因为国家今后每年的财政扶贫资金量在逐步加大,各个乡镇的扶贫项目不至两个三个,如果我们不规范核算办法,就成了笑话。这

10 个我们下来再统一)。

4、县财政局和扶贫主管部门,依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申请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扶贫项目预算表等记帐。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财政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的各项原始报账凭证及其他辅助资料记帐。

(2)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监督指导体系。为加强扶贫资金财务核算管理,彻底解决近年来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中不建帐、不核算的问题,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各个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指定1名熟悉会计核算管理业务,政策水平高、事业性强的财政扶贫资金财务监督管理员,做好有关乡镇扶贫项目会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有关乡镇、项目单位及时报账。三个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会计帐薄设置,报账凭证整理,报帐、记帐和核算的指导核查工作。乡镇级监督指导员,负责本乡镇辖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帐薄设置、会计核算、报账凭证整理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这个乡镇级监督指导员,就是现在的乡镇财政资金中心的预算会计人员,你不但要把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按规定做好,而且要负责审核所在乡镇,扶贫资金项目报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这是你的责任)。

11 (3)实行扶贫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涉及的乡政府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书》、财政部门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剩余资金。

(4)建立扶贫项目中期抽查、竣工验收制度。扶贫项目实施中,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加强事中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程完工后,要组织有关乡镇、业务技术、审计、监察、群众代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5)实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要把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作为村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真正做到群众参与,群众实施,群众受益。

扶贫资金拨付报账流程:

财政、扶贫主管部门调查论证筛选项目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立项后,下达项目计划及预算指标,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到计划指标,汇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

12 组讨论同意后。

(1)确定项目实施单位;(2)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3) 签定项目实施协议书;(4)签定预拨资金申请表。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管单位审核后,签批到县财政局,申请项目启动预付资金。

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 2个工作日内完成

拨付30%的项目工程预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实施中的各项支出费用票据,经主管部门阶段性检查验收后,编制填写财政扶贫项目申请单,主管部门对支出票据和报账申请单初审后,转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项目资金。

2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竣工后,由扶贫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有关乡村组织、群众代表组成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后,财政部门凭两个意见书,拨付核报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剩余项目资金。

二、庄浪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3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原“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贷款贴息支出(这是“财政扶贫资金”里的一项支出,指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注册合格、在当地银行贷款、有周转资金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上级批准的,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在县农业银行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用以支付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14 第六条 县财政在国库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只办理上级财政下拨给县财政扶贫资金的结算和向同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资金,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账户。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中心,负责“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资金的管理、审核、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中心,要和国库股及时核对相关帐务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九条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发改局、财政,下同)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同时,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在预算股)收到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划拨到“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及时保证项目建设的报账需要。

第十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下同)、乡(镇)政府和经招标、竞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15 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签定后都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局收到资金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30%。启动资金拨付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持资金支出的有效票据申请核销报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及时申请报账。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台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及时填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支出票据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到财政局报账,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财政局在接到《报账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16 毕,符合规定的填制拨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给报账人,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尸”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帐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第十四条 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先预拨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乡(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由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用《验收单》和农户《签名单》到县财政局报账,然后将剩余资金发放到农户,也可以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材料或实物,向农户发放,由采购单位统一到财政部门报账。村委会要将补助费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报账金额,以下达的扶贫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如有节余,可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书》,按项目财务决算,

17 拨付除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在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工程类项目,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验收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并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建设物资领用和物资库存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是:

1、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档案管理、决算编制和监督检查:

2、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

18 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工作。

第二十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扶贫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六)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要求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有效批复文件和采购台同。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这就是说,我们每实施或建设的每一

19 个项目,都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效批复文件和采购台同,设计规模和技术要求,这是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制订,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据实填写费用支出明细帐及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受益群众人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报账有效凭证。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提供各种有效原始凭证,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三田建设补助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等农户直接受益的支出,必须注明提供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报账凭证存档。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拨付资金后,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印章,财政部门保存复印件,项目实施单位会计留存原始凭证。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妥善保管各自项目报账凭证。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20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资产类:银行存款、预付项目资金、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扶贫资金、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暂存款、其他收入。

我把每个会计科目的解释给大家说一下:

资产类:

1、“银行存款”科目:借方反映增加数,贷方反映减少数。

2、“预付项目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尚未报账列为项目支出的款项。借方反映预付项目资金的增加数;贷方反映转列支出减少数,本科目应根据预付单位设置明细账。

3、“在建项目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项目实际支出,其借方反映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申请单”支付的项目价款;贷方反映项目竣工验收、并办妥决算等手续后,结转“竣工项目支出”的数额。期末借方余

21 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资金决算的项目实际支出。本科目应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

4、“暂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付给同级项目主管单位或其它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培训经费等,本科目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设置明细账。

5、“拨出扶贫资金”科目:这个科目咱们不用。

6、“竣工项目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累计支出数额。其借方余额反映已竣工验收、并办妥决算手续的项目实际支出数;贷方反映冲销转入“拨入扶贫资金”的数额。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已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年终,将其借方余额冲销“拨入扶贫资金”科目后,一般无余额。

7、“项目管理费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国家下达的项目管理费的所有实际支出。其借方反映已报账的项目管理费的支出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冲销“拨入项目管理费”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已报账项目管理费的实际支出数。年终,将其借方余额冲转“拨入项目管理费”科目后,一般无余额。

8、“其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除项目建设支出以外的其它各项支出。这个科目咱们用的少。

负债类:

1、“拨入扶贫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

22 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入“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扶贫资金。其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拨入数;借方反映冲转“竣工项目支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收到扶贫资金的结存数,年终贷方如有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其他扶贫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扶贫资金存款利息转入或社会各界捐赠并纳入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其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额;借方反映冲转“竣工项目支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资金的结存数,年终贷方如有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拨入项目管理费”科目:本科目核算国家安排的专门用于项目规划编制、资料印刷等费用的资金。其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拨入数;借方反映冲转“项目管理费支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项目管理费的结存数。年终贷方如有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暂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应付、暂收的各种款项。其贷方反映应付、暂收款项的增加数;借方反映应付、暂收款项的减少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暂收款项的结余数。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置明细账。

5、“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主要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或其它杂项收入。其贷方反映收入增加数;借方

23 反映冲销“其它支出”或转入“其它扶贫资金” 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收入累计数。年终一般无余额。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资料档案,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程序,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的单位,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在安排下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时,将扣减扶贫资金额度或暂停项目的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报账资料的收集

报账资料的收集,是我们每个项目实施单位业务人员的一项主要工作。我们每个业务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要以对扶贫项目负责的精神,认真收集、办理、真实填写报账资料,不弄虚作假,及时报账。在收集报账资料前,首先要看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单位领

24 导汇报,对照项目实施责任书,逐项落实。报账资料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施工合同、责任协议;

二、工程预(决)算;

三、税务发票;

四、有关钱(物)到户花名册、劳务报酬花名册;

五、乡、村项目实施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包括一事一议)一事一议这个很重要;工程类项目要有工程财务决算(文字形式)或其它相关文字说明。当这些资料收集全以后,就可申请报账,等待县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自此,你的任务就算暂时完成了。

25

推荐第5篇:水城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水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县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贫困乡(镇)、重点贫困村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八条 县级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规模使用效益。

第九条 县财政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方案后,及时将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乡财政所,对龙头企业或合作社领头承办的项目,必须与项目所在乡镇签订扶贫责任书,明确所扶持的贫困人口,完善相关 3

项目报账票据和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县级财政可直接支付资金到企业或合作社。项目档案资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5、实施地原始照片(电子档jpg格式)、地理信息;

6、项目公示图片;

7、项目实施农户花名册(盖手印);

8、拨款、报账依据;

9、实施各阶段图片(电子档jpg格式)

10、项目中期评估材料(包括阶段小结)

11、项目竣工报告;

12、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财政所出具并盖财务所公章);

13、乡、(镇)自验报告(必须附参与自验人员名单和乡(镇)自验小组文件);

14、申请验收报告;

15、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而基础设施项目除了以上材料,还必须要有施工合同、施工图片和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签字记录;

16、后续管护措施(一定要切实可行,能够使项目发挥中长期效益这样的措施)

材料报齐后,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

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乡(镇)组织人员验收,报送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及验收表到县项目主管部门存档,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抽查。财政扶贫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除需要以上资料,还必须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和使用单位,资金拨付比例为3:3:4。

(一)拨付首批启动资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5、实施地原始照片(电子档jpg格式)、地理信息;

6、项目公示图片;

7、项目实施农户花名册(盖手印);

8、拨款相关依据

(二)拨付第二批资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拨款、首批资金报账相关依据

2、实施各阶段图片(电子档jpg格式)

3、项目中期评估材料(包括阶段小结)

(三)拨付尾款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全部资金报账相关资料

2、项目中期评估材料(包括阶段小结)

3、项目竣工报告;

4、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财政所出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5、乡、(镇)自验报告(必须附参与自验人员名单和乡(镇)自验小组文件);

6、申请验收报告;

7、项目实施工作总。而基础设施项目除了以上材料,还必须要有施工合同、施工图片和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签字记录;

8、后续管护措施(一定要切实可行,能够使项目发挥中长期效益这样的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有扶贫、发改、民宗、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 6

督部门,负责全县的扶贫攻坚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

(二)县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三)县审计局、县纪委负责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在项目选取、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财政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县级备案制和县级审批制相结合的项目管理制度,县级主要审批项目实施方案。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 7

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在年度终后全额缴入国库,继续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扶贫项目。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财政扶贫项目责任制管理,或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解释。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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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精准扶贫精神、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镇关于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社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社区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社区贫困人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本社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建设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

四、镇划拨到社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社区扶贫项目实际,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社区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涉及的到户资金,要直接汇入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中,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主要使用方向,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等新兴扶贫产业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七、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九、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鼓励群众参与监管,采用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十、责任追究。

社区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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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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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在省、市农开办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渑池的农业综合扶贫工作紧紧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股室根据河南省《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依据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有关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该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了评价,形成本评价报告。

一、项目情况:

1、南村乡土地治理项目:该项目区涉及南村乡仁村、南村两个行政村。计划改造中低产田5000亩,其中发展水浇地4000亩,经济林1000亩。项目总投资484万元,财政投资361万元,群众自筹123万元。项目修建拦水坝1处,埋设PVC管道36.9公里,衬砌渠道0.5公里,建渠系管系建筑物305个。改良土壤4000亩,新开和整修田间道路4公里,道路边及田间栽防护林10000株,发展经济林1000亩(栽玫瑰)。引进新品种7个,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新技术3项,举办科技培训2000人次。项目建成后,年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60万公斤,年新增产值240万元,项目区年农民纯收入总额新增15.91万元。

2、果园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果园乡展庄村,总投资582万元,其中财政投资43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95万元,省财政资金109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21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9万元)项目区群众自筹148万元。计划改造中低产田5000亩,其中发展水浇地3500亩,发展经济林1500亩。项目计划新建小

型水库1座,提水站1处,输变电线路0.6公里,衬砌渠道1.5公里,埋设PVC管道13.9公里,建渠系建筑物238个等;通过深松土壤、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改良土壤3500亩;新开和整修项目区道路4公里,栽防护林8000株,发展经济林1500亩,其中核桃1000亩,花椒500亩;通过引进新品种10个,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4项,举办科技培训2000人次等措施,提高项目区农业生产科技含量。项目全面建成后,项目区年可新增粮食产量52.5万公斤,新增干果17.5万公斤,年新增农业产值302.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新增2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年新增35.7万元,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2010年7月23日,渑池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侵袭,县农开办第一时间赶到灾区了解灾情,一方面指导项目区干群生产自救,另一方面积极向省、市、县、局领导反映灾情。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上级把三门峡唯一一个损毁项目批给渑池县。该项目确定在段村乡实施,涉及上涧、四龙庙、赵沟三个行政村。计划总投资12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9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6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24万元,三门峡市级财政配套资金4.2万元,渑池县财政配套资金1.8万元)项目区群众自筹30万元。计划建截留坝2座,整修混凝土渠道4620米,埋设pvc管道9515米,整修道路2000米。项目建成后,可恢复灌溉面积3000余亩,项目区年新增粮食75万公斤,年新增产值112.5万元,农民纯收入总额年新增70.44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部分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选项、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够准确,预算编制取费标准不合理。一些项目乡镇只重视争取资金,忽视项目管理,有些随意调整计划搞平衡照顾,搞“政绩”工程,造成一些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

2、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薄弱。有些项目乡镇对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对完工项目不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致使施工单位单位钻空子项目单位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不作固定资产登记,产权、责任、利益不明晰,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3、由于机构改革不到位,各种关系没有理顺,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加快改革步伐,彻底的解决机构棚架问题。农村现在多为老幼人员留守,自筹资金筹集较难,建议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4、项目实施中占地、毁青、毁树、取土协调难建议尽快出台政策,破解这一难题。项目实施原辅材料暴涨,对项目进度产生巨大影响。建议根据政策和有关法规破解这一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农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领导和部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互应尽的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持项目配套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

2、把科技扶贫放在突出位置,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及培训投入,要进一步调整项目投资结构,适当压缩项目数量,增加财政扶贫项目的科技含量,吸引部分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发展,增强项目的生命力。

资产管理股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9篇:(修订) 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建始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发挥使用效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开发办、民宗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县财政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监察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乡(镇)财政所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扶贫资金项目专管员,参与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竣工项目管护等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 1 期目标。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的相关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组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和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支持贫困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的加工业。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四)贫困农民劳务技能和扶贫政策及扶贫业务培训。

(五)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鄂政办发[2004]4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三)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

(四)各种形式的有偿使用和偿还债务;

2

(五)基建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总体规划,整合资金存量,按照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投向不变、统筹捆绑使用的原则,分年度编制扶贫项目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实施项目管理。

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指标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报省州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实行扶贫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经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财政扶贫项目承包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由县直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独立法人单位。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公开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帐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政扶 3 贫项目承建合同。

第九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汇审制度。扶贫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审并实地查看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帐时必须提供已经汇审的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实地勘查测量的基础上制定,要实事求是,操作性强,不得闭门造车、盲目估算。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概算、扶贫资金用途、项目施工方案、预期效果。应由政府采购的工程、物资,需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条 实行扶贫项目监理制度。县直相关部门(含县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等)按照各自职能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

第十一条 建立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竣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监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项目竣工验收结论,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对照分析等。

第十二条

建立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必须建立完整的扶贫项目档案, 4 扶贫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承包合同、验收资料、项目总结、报账资料及附件等。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实行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暂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按项目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竣工扶贫项目管护制度。竣工项目交付使用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国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经县分管领导审批拨付。专户存储所得的利息净收入全额转作扶贫资金。年终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扶贫项目结余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统一核算管理。由县直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依据项目承包合同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物资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由乡镇、村、组组织实施的项目,依 5 据项目承包合同,资金由国库直达乡镇财政所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受县局委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报帐情况将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含提供劳务和扶贫物资供货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乡镇、村、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报帐。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预拨资金制度。实施方案审批通过的项目需要预拨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签,可申请财政部门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的50%。对支持贫困农民生产发展的财政扶贫项目,如种子、种苗等,为确保项目实施单位技术、管理、跟踪服务到位,在发展项目见效,农民受益后,经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拨付余款。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列入《建始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需由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及物资,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年度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用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自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投放农户种子、种苗、种畜和现金补助,必须有到户的花名册,受益贫困户签字,并经村委会签章。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 6 开支。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项目管理费、评估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安排的培训费用,严格按照实际的培训内容和费用支出情况核销和报账。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内容、培训资料、培训效果必须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台账,如实反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在建始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将财政扶贫项目立项情况公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投资计划、立项时间)、项目验收情况公开(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效益、验收结论、验收单位、验收时间)、资金拨付情况公开(包括拨付对象、拨付依据、拨付金额、拨付时间)。乡镇以村为单位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搬迁扶贫资金、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涉及到农户个人的资金必须公示到村、组、个人,增加扶贫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 7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支出,完善报账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审计部门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年度审计制度,每年由县审计局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从严查处。

对违规调整项目,挥霍、浪费、截留、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扶贫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如数追缴侵占的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扶贫资金的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将扶贫资金挪作本人或他人使用;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索取或收受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好处;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依纪一律从严追究,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按鄂财 8 农发[2005]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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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监管问题初探 http:// 发布时间:2010 年 5 月 11 日 15:55 击量: 703 次 【纠错】 来源:楚天风纪 点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张 频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 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 政专项资金。用好用活财政扶贫资金,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 20 余年的不断开拓和创新,扶贫开发工作从过去的救济式扶 贫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扶贫开发翻开了新 的一页,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多数农民走上了小康 之路,但是扶贫政策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扶贫 开发工作的进展。

一、财政扶贫资金的界定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少数民族发展 资金等。资金来源分中央安排、省级配套、市(州)县级配套。中央和省 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 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 (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

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 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 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 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 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 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 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 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 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碳” 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 刀刃上, 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 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 “看 的 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 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 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 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 部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碳”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

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五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实施扶贫项目时,大部分项目都由村干部说了算,缺乏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发挥项目监督小组的作用,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公示,未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审计监督却是事后监督,间隔时间比较长,对有些项目的真实性很难确认。

六是培训经费投入不足。影响贫困地区发展最大的阻力是农民缺乏科学文化知识,没有一技之长,多数农民又缺乏学习的意识,同时,国家对培训资金又投入不多,虽然安排了一定的培训资金,但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培训往往流于形式。

三、建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都把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在扶贫开发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挪用、挤占、截留扶贫资金的现象大为减少。但从实践的过程看,很有必要对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公示制等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认真做好扶贫工作规划,建立科学的项目库。在制定项目规划

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采取“五会一访谈”的方式确立扶贫开发项目。即在确定扶贫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全体村民大会,并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项目的选择权、资金的使用权交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扶贫项目的确立经过层层筛选,使扶贫项目达到三个符合,即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又符合当地实际,更符合群众利益。做到不让资金等项目,保证扶贫项目连续、稳定地发挥最大效益。

二是实行扶贫项目一票否决制,做到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公开原则”有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将扶贫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可以加强群众的监督,有效地减少或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拟实施的项目采取差额投票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立需要实施的项目,使项目的实施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符合村情民意,也可打破村干部意见不统一的思想,这些有效措施能够真正杜绝暗箱操作,增强项目的透明度。

三是健全资金管理机制。首先要改变资金的分配方法,扶贫资金下拨时要减少中间环节,并且在使用时给基层部门一定的机动权,使基层单位能更好地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成效好的重点村,基层部门有权在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避免人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资金上。其次要整合各块扶贫资金,规范扶贫资金的投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调整现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根据现行农村金融网点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降低贷款门槛,使低收入户能得到政策的

扶持。降低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级次,对小额贷款审批权交给县级,上级进行备案,改变扶强不扶弱的思想,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到户、项目覆盖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五是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要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检,项目实施单位要派出专人负责,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审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是加大科技扶贫和农民工培训的力度,提高贫困农民的综合素质。当前贫困地区群众脱贫的障碍是群众的文化知识基础差,实用技术难以推广。科技对农村和农民脱贫致富的贡献率微乎其微。因此扶贫部门要针对扶贫开发对象,把扶贫开发工作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多数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培训,拓宽外出务工的渠道。在培训方式上改变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培训方式,让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果园、大棚蔬菜中去授课,针对具体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促使大多数贫困群众都能撑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搞好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又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业务管理工作。只有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把工作的重点始终放在改善和提高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上,完善监管措施,才能发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有效作用。

(作者系宣恩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第11篇: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针对扶贫开发重点村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以及小额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述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各类开发项目。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到项目区(列入扶持计划的重点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村情实际,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确定开发项目和项目受益区。项目受益区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向上申报。

项目受益区村民代表大会至少由15名以上村民代表组成(在编的村干部除外)。

第五条 申报内容和材料。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须报送《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受益区村民代表大会参会代表签字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同时提供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报县扶贫办审查。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省、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六条 申报时间。各项目申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资金计划下达一周内完成项目申报的程序,先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的电子文档传送到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办审查通过后按要求立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省市要求程序上报立项。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

(一)重点村贫困农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二)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扶贫和产业化扶贫项目;

(三)重点村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重点村实施农田水利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五)重点乡镇的重点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社会公益项目;

(六)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农业适用技术与非农技能培训项目;

(七)贫困农户住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予扶持的项目:

(一) 修建楼堂馆所及商品住宅的项目;

(二)乡、村所办的经济实体项目;

(三)应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乡镇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六)无项目申报书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

(七)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的项目;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扶贫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支持列有下列费用开支的项目: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弥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七)其它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经省、市立项审批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扶贫办的通知在一周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送县扶贫办(同时上传方案的电子文档)。

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实施步骤、项目资金使用的详细概算、实施报账所需的票据类型。由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是补助性质的且投入标准较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桥梁、隧道等专业性强工程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允许以工程发包的形式组织实施。

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可遵照《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启动项目建设。

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必须切实可行。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中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套取、挪用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施方案未经县级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实施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有关技术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检查以实地查看为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的汇报,对达不到项目实施要求的,检查组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县财政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乡财县管乡用的相关规定,设立扶贫资金专账,由财政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站要设立辅助核算账。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后,资金支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乡镇扶贫站)初审,提出用款意见;

(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审核;

(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乡镇长)审批;

(四)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乡镇财政所)审核付款。对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定及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项目报账制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各项规定。报账必须在项目通过县级验收一周内完成。

报账票据原则上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误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使用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名册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国家正式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制度。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经省市立项下达后,县扶贫办将全县总的项目建设计划在县政府网站等县内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项目实施的县级批复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项目启动后将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在乡镇和项目区进行公示;项目建设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项目区将竣工项目的名称、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的方向、项目检查验收以及补贴发放等情况在项目所在的乡镇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设置工程标志牌。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制度。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县级批复下达后,县扶贫办必须将批复文件报送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备案;年底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县级验收结束后,县扶贫办县级验收报告书以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报送县纪委和监察局,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变更调整管理。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须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项目申报书按程序上报,按项目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尚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资金审批部门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省、市下达的立项文件和县级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设置了永久性工程标志的;

(三)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项目的记录、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片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组织实施责任书、自查验收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县扶贫办对同一批次的项目确定统一的县级验收时间,年度内项目集中验收不超过三次。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单个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计划和要求,及时组织自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在县级验收开始前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办收到实施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县级验收组对单个项目进行验收。

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县级验收组至少有三人以上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资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资金量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验收组中必须有具备资质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方法。主要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验收结束,验收组应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交换验收情况,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限期整改,明确复查验收时间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计划任务、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财政扶贫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标准。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工程类项目通过验收后,若验收组认为有必要,可将评定结果确定为初验“合格”,预留一定的保证金,待组织复查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验收报告。由县扶贫办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分项目验收报告书,作为项目报账的必备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的管护。已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项目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搞好后续管护,发挥好项目的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某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的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扶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它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贫困村及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作,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用于我镇的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式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

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转移使其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扶贫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镇扶贫领导小组申报,经班子会议审核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必须符合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以抽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会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

第13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一、本系统分为五个部门四个行政级别的用户,四个行政级别为中央级、省级、地级和县级,在各行政级别上有扶贫办、发改委、民委和统计局。财政部门与其他四个部门相联系。

二、在扶贫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和扶贫综合查询分析平台上建立了扶贫项目管理体系、资金管理体系和效益评估体系。

三、总体业务数据流程如下:

首先,中央财政部向省级财政拨付扶贫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到位后进行向地级财政的指标分配,接着地级财政向县级财政做指标分配。此后县级的项目管理部门据此开始项目申报,例如:申报到省级的过程是逐级经过地级选报、省级审批、地级转批。审批后,省级财政逐级向下进行资金的拨付,拨付到地级然后拨付到县级。项目申报过程与资金的拨付过程都有特殊情况,比如说省管县的情况,在我们这个系统中可以解决省管县的问题。同时项目审批之后开始执行,涉及到了项目的招标、中标及合同信息等的录入,执行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进行报账。整个数据由县级向上级汇总便于上级管理监测。

四、数据流图分为资金数据流图和项目数据流图。资金数据流为由上级到下级。首先中央财政部向省级财政做指标分配和资金拨付,接着省级财政资金到位后进行本级安排以及指标分配,之后进行资金的拨付。地级财政资金到位后同样进行本级安排和指标分配,之后进行资金拨付。县级财政资金到位后进行本级安排,然后进行项目资金报账。项目管理的流程为:由下级逐级到上级。首先,县级项目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然后经过审批。审批之后即可进行招标、中标、合同、启动,启动后可以录入进度、验收和绩效考评信息。

五、信息综合查询对应分为资金信息查询和项目信息查询。在资金信息统计查询中,各级财政可以查看资金分配、拨付、安排及报账资金统计信息。项目信息统计查询中上级可以查询到所管辖的下级的已审批项目情况,包括招标、中标、合同、启动、进度、验收及绩效考评信息。

具体介绍

通过上网在浏览器中输入地址,(http://www.daodoc.com),这是内蒙古财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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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右边业务系统中点击扶贫资金管理系统,进入后可以看到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网站,这一块叫做菜单栏。点击菜单栏内的扶贫新闻、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可以看到相应的扶贫新闻、政策法规、工作动态信息,这些信息是通过本系统的一项菜单功能实现的,将在后面介绍。需要进行扶贫业务比如说录入项目信息与资金信息时点击扶贫业务这个链接,进入本系统的登录页面。这个就是我们这个系统的入口了,本系统的用户分为四级“中央级、省级、地级和县级”,其中“中央级和省级的使用方法基本一致”,同时又分为两大部门的用户“非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非财政部门”主要是指项目管理单位“扶贫办、发改委、林业、民委、统计局”,根据级别和单位的不同所拥有的权限也不同,现在开始举例说明。 以呼和浩市市新城区为例,首先以该地区的扶贫办为例,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或回车进入本系统。可以看到标题栏内显示了本系统的名称,标题栏的末尾有一个窗口,像一扇门,它的作用是返回登录页面切换用户身份。页面的中央显示了地图,地图左边有一个新城区简介链接,点击这个链接可以看到该区的简介信息,可以包括人文、地理等,这些信息也是通过本系统的一项菜单功能实现的,在后面会讲到。系统按当前登录用户的身份显示相应的地图和简介信息。页面下方有一条滚动提示信息,提示了您的当前身份为新城区扶贫办。现在重点看菜单栏,本系统共有七个菜单选项,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统计查询、统计评估、决策辅助、政策法规和系统维护。现在可以使用的菜单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统计查询、政策法规和系统维护。每个菜单下分别设置了子菜单。项目管理菜单主要是非财政用户——项目主管单位用来记录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规划、基本信息的录入——申报、选报、审批、转批,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招标、中标、合同、启动、进度和验收,项目评估信息的录入及单位/专家信息的录入。资金管理主要是财政部门用来记录资金信息,包括预算安排、指标分配、拨付、专户资金期初设置、报账。统计查询分为两大块内容,项目信息统计和资金信息统计,统计的数据就是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菜单中录入的信息,并且可以产生相应的报表及实现报表的打印。政策法规主要用来录入和浏览与扶贫相关的政策法规、公告通知、扶贫简报、新闻快递、工作动态等,并显示在扶贫网站的首页中。系统维护主要用来修改用户密码,录入本地的人文、地理简介信息及查看系统流程帮助。 下面开始具体介绍:(扶贫系统人员详讲内容)

首先选择项目管理菜单中的第一个子菜单——扶贫项目规划——规划信息录入。功能是:录入本地区各年度段、各批次扶贫项目规划信息所做的操作。主要是对扶贫项目的一个年度——十年或五年的大致规划。点击此菜单进入项目规划信息浏览表页面,导航栏显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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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当前位置,通过表格上方的部门下拉框可以选择部门进行规划信息的查询,但是只是实现不同部门信息的共享,并不能对其他部门的规划信息做任何操作。需要新增本部门规划信息时,点击新增按钮,进入项目规划信息工作表页面,在这个工作表中地区名称和规划部门是根据登录身份自动显示的,不能修改。在录入规划的基本信息时,第一点要注意:开始年度、终止年度和批次的选择——这三项共同作为主键,不能录入两条相同年度段并且批次也相同的规划信息,否则提示规划信息冲突不能保存。第二点,在录入规划资金数时,把资金分为了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资金指的是顶格显示的财政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和其它资金。每个一类资金下又设置了二类资金,也就是如表所示空两格显示的资金,例如一类财政扶贫资金下设置的二类发展资金、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二类资金下还设置了三类资金,如表中空四格的资金,例如二类发展资金下设置了三类科技扶贫和项目管理费。二类资金和三类资金的关系是包含的关系。在录入资金数时要满足二类资金大于等于三类资金之和,例如录入发展资金100万元,其中的科技扶贫和项目管理费之和必须小于或者等于100万。在以后所有的资金录入时都遵守这个规则。规划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重置按钮,自动恢复录入前的状态可以重新录入信息,需要保存时点击提交按钮,返回到项目规划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新增的规划信息显示在表格中,点击记录后的编辑链接可以返回工作表页面进行信息的修改,点击删除链接,确定后即被删除。到此规划信息录入的方法就介绍完毕了。

接下来介绍项目管理中的第二大子菜单——项目基本信息,由于用户分为省、地、县、级别的不同,所拥有的权限就不同,那么反映在系统中看到的菜单亦不相同。现在用户的身份是新城区扶贫办,在项目基本信息下有项目库、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批子菜单。到地级或省级所看到的菜单就不同了。选择项目库,顾名思义就是存放项目的仓库,作用是:县级不分年度录入项目大概信息,以便以后选择为不同年度录入、申报。点击此菜单进入项目库浏览表页面,表中显示了已经在项目库中录入的项目信息。点击新增按钮进入项目库信息卡页面,此项目库信息卡由两部分组成,一项目基本信息,二扶贫资金来源设置。在录入基本信息时,项目代码是系统自动生成的,不用录入。项目名称、计划总投资、项目类型、起始年度和截止年度为必填项。例如:录入项目名称为日光温室大棚,计划总投资为752万元,项目类别新建,选择项目类型时注意,第一个下拉框显示的是项目大类,是中央财政部规定的,第二个下拉框显示的是项目中类可以由系统管理员根据情况进行添加。例如选择项目大类生产发展,中类种植。接下来选择项目的审批级次,有四个可选项——县级、地级、省级、中央级,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县级”,则此项目不需要向上级部门申报,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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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就可以审批;选择“地级”,则此项目需要向上级部门申报,由地级审批;选择“省级”,则此项目需要向上级部门申报,若为“省管县”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到省级,由省级直接审批;若为“非省管县”项目,申报后经过地级选报到省级后,省级才可以审批,审批后再经过地级转批才为已审批项目;选择“中央级”审批过程同“非省管县”项目的审批过程。在本例中选择审批级次为省级。接下来,起始年度和截至年度也为必填项,注意必须录入四位年度数字,并且截至年度不能在起始年度之前。剩下的信息可以据情况填写,项目内容文本框可以补充项目的详细信息。基本信息录入完毕后,点选显示扶贫资金设置选项前的复选框设置扶贫资金来源,如果能区分资金的来源就按实际录入,不能区分就录到省级。注意项目计划总投资必须大于等于扶贫资金来源总计。例如:项目计划总投资为752万元,扶贫资金来源总计可以是不为0的小于752万元的任何数字。在本例中录入中央发展资金700万元。设置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项目库浏览表页面。通过点击编辑和删除链接可以实现对这条项目库信息卡的修改和删除。选中选择栏内的复选框或全选复选框,选中项目后点击导入申报库链接,进入以下页面,在下拉框中选择导入的年度,例如选择2005年提交,出现提示框,提示本条信息成功导入2005年申报库,确定后会返回项目库浏览表页面,此时此项目末尾的删除链接消失,也就是说项目导入申报库后在项目库中就不能被删除。但是一条项目可以多次导入申报库。例如在2006年还要续建这个项目,那么选中此项目,点击导入申报库链接,选择年度为2006年提交,提示成功导入2006年后,在2006年的申报库中就会自动记录这条项目。到此项目库的使用方法就介绍完毕。

接下来介绍项目管理——项目基本信息中的第二个子菜单——项目申报,作用是录入本地区项目基本信息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该操作是项目基本信息的采集点,整个项目管理都是围绕着项目信息的建立、使用进行的。点击此菜单,进入项目申请管理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刚才由项目库中导入的项目信息,已为2005年的项目,选择2006年进行查询,同样可以看到这条一摸一样由项目库导入到2006年申报库的项目信息。返回2005年。大家注意看,为什么这条项目记录和其它显示的颜色有所不同呢?是因为此项目虽然记录了项目计划总投资和设置了扶贫资金来源,但没有录入资金投向信息,也就是没有说明扶贫资金具体用来做什么事,需要点击编辑链接补录资金投向信息。点击编辑进入项目信息卡对项目信息进行修改,这个项目信息卡与项目库中的信息卡略有不同,建设周期是根据录入的项目计划开工日期和项目计划竣工日期的年月自动计算生成。点选显示扶贫资金设置选项前的复选框查看和编辑扶贫资金来源,例如此时修改扶贫资金来源总计752万元,其中中央发展资金700万元,自筹资金52万元。但在信息卡的最底部多了一个资金投向按钮,此按钮是用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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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卡-附表页面录入扶贫资金在某地具体用来做什么的信息。附表页面最上面的表格显示了录入的扶贫资金来源。在第三个表格中,可以选择建设地点(可选至该县的乡和村)、建设内容(即项目大类及中类的明细)、产出及录入产出规模、所用资金类型及资金数量(和扶贫资金来源对应,如在本项目中设置扶贫资金来源为发展资金700万元及自筹52万元,所以资金类型和资金数量的可选项为发展资金700万元,自筹资金52万元)。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资金投向信息被保存下来并显示在中间的表格中。如果要修改则点击删除链接重新录入即可。如果在扶贫资金来源没有投向完整的情况下,例如:只录入了发展资金的投向,没有录入自筹的投向就提交,那么此项目信息记录就显示有灰色底色,这是一种信息提示,表示资金投向不完整。资金投向信息完整录入保存并提交,返回项目申请管理浏览表页面,这条项目记录的颜色提示消失。如果想查看并打印项目信息时,可以点击项目名称链接,例如本例的日光温室大棚,进入项目信息卡页面。页面下方有个打印预览按钮,点击此按钮以报表的形式显示了项目信息卡的内容。用鼠标右键单击报表的任何一处可以实现打印、打印预览和另存excel的功能。现在具体介绍这几种打印方法:选择打印,出现打印提示框,选择打印范围等选项后,点击打印,报表即被打印出来。选择打印预览,进入预览页面,可以选择放大、缩小和显示比例。需要打印时,直接点击报表左上方的打印机图标,即可打印。选择另存Excel,在输出Excel文件表中录入目标文件名,然后点击文件名后的浏览按钮进行保存路径的选择。例如:输入目标文件名为日光温室大棚,保存到我的文档下,输出内容选择当前表页,点击开始转换,提示转换完毕。这时,另存Excel成功。到我的文档下,可以看到名称为日光温室大棚的的Excel报表。双击,可以看到报表的内容就是这张项目信息卡。返回项目申请浏览表页面,点击项目记录后的附件链接,进入项目信息卡-附件页面,用来上传项目相关文件。注意事项:上传文件须小于1M。点击预览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点击提交后,文件即被上传。点击已有附件栏内附件名称链接,可以打开或保存附件。选中附件名称前的复选框,点击删除按钮,确定后即可删除所选附件。返回项目申请管理浏览表页面,项目信息记录后的上下箭头用来调整处于录入状态且审批级次为同级的项目申报顺序。也就是说项目都是录入状态并且都是相同的审批级次时,可以通过点击上下箭头有重点性的申报项目。选中刚才录入的项目,它的状态显示为录入,选中录入前的复选框或删除按钮前的复选框,点击删除按钮确定后即可删除。由于它的审批级次为省级因此需要申报,具体的申报方法为选中审批级次“省级”前的复选框或申报按钮前的全选复选框,选中后点击申报按钮,确定申报后,进入项目申报信息工作表页面,[注意事项]:“项目申报文号”、“项目申报时间”和“项目申报单位”为。只有申报审批级次为省级的项目会出现是否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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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县的复选框。若为“省管县”项目则点选“省管县(直接报省级)”栏的复选框,那么此项目不需要经过地级选报,直接申报到省,由省级就可审批,也不需要地级转批,即可进入审批库。若为“非省管县”项目,复选框就不要打勾,审批的过程必须经过地级选报、省级审批、再由地级转批。在本例中不点选此复选框即以非省管县的项目为例。录入申报信息后提交,返回项目申请管理浏览表页面,项目状态由录入变为申报。需要新增项目信息时也可以点击新增按钮录入项目信息。点击统计查询按钮,进入录入项目统计查询页面,可以对申报库中所有项目进行汇总查询。页面左半部分是可选的查询条件。点击重填按钮,可以重新填写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页面右边显示查询结果。凡是查询出来的报表通过右键单击报表的任何一处,都可以实现打印、打印预览和另存Excel的功能。到此项目申报的方法介绍完毕。 由于申报的这条项目为非省管县的项目,因此需要经过地级的选报。下面就按照流程介绍项目选报的方法。因为只有地区级才进行项目选报,所以现在切换身份到新城区扶贫办的上一级——呼和浩特市扶贫办。以呼和浩特市扶贫办的身份登录后,可以看到滚动提示显示的当前身份。页面中央显示了呼和浩特市的地图,地图左边显示了该地区的简介链接,点击这个链接可以查看到该地区的人文、地理信息。

选择项目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可以看到菜单有所变化,少了项目库、多了项目选报、转批和审批项目修改。首先点击项目选报,作用是地区(市)用户对县级用户申报的且审批单位为省级(非省管县)或中央级的项目初审通过后有选择地申报到省级所做的操作。进入项目选报管理浏览表,统计了该地区包括所管辖的县的已选报项目数、已选报项目资金总和、未选报项目数、未选报项目资金总和、经过选报给省级后,由省级驳回的项目数。以及整个地区各项的合计数。点击县名称链接,例如:点新城区,可以看到该县的已选报和待选报项目。未选报项目的状态显示为“待审”,在选报前可以通过点击编辑链接对项目信息进行修改。并且可以通过点击上下箭头调整项目的选报顺序。点选审批级次栏中的复选框或全选复选框,当前记录被选中,要选报时,点击项目选报按钮,确定后进入项目选报信息工作表页面,注意事项:项目选报文号、项目选报时间和项目选报单位为必填项。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项目选报管理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选报项目的项目状态由“待审”变为“选报”,项目即被选报到省级。选报“中央级”项目的方法与上相同。若要驳回项目,选中后点击初审驳回按钮,确定后进入项目驳回信息工作表页面,录入驳回原因后,点击提交按钮,此项目即被驳回到县级,驳回后可以再次申报。到此项目选报的使用方法就介绍完了。

项目选报到省级后下一步由省级审批。以自治区扶贫办的身份登录后可以看到该自治区

第6页 的地图,同样可以点击地区名称再点击县名称浏览地图和简介信息。选择项目管理——项目基本信息,所显示的菜单也不相同。点击项目审批,作用是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用户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所做的操作。进入项目审批管理浏览表,统计了该省包括所管辖的地区及县的审批级次为省级或中央级的已审批项目数、已审批项目资金总和、未审批项目数、未审批项目资金总和。点击呼和浩特市链接,可以看到该地区以及所管辖县的未审批项目数,点击新城区链接,进入新城区的项目审批管理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该县的未审批项目。在审批前可以通过点击编辑链接修改项目信息。审批时,点选审批级次栏中“省级”(或“中央级”)前的复选框或全选复选框,当前记录被选中,点击审批按钮,进入项目审批信息工作表页面,[注意事项]:“项目审批文号”、“项目审批时间”必须录入。省级审批县级项目时,除了“省管县”的项目不需要经过地级转批,“中央级”和“非省管县”的项目都需要经过地级转批后,才进入审批库成为审批项目。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项目审批管理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项目状态变为“审批”。若要驳回项目,点击驳回按钮,确定后进入项目驳回信息工作表页面。录入驳回原因,点击提交按钮,项目即被驳回。

非省管县项目和中央级项目被省级审批后算不算真正的已审批呢?不算。必须经过地级转批才成为审批项目。所以切换身份,以呼和浩特市扶贫办的身份登录,选择项目管理——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转批,在项目转批管理浏览表中显示了该地区的已转批项目数和资金总和,未转批项目数和资金总和。以及整个地区转批项目各项的合计数。例如:点击新城区,可以看到新城区的项目转批情况。未转批项目的状态为“待转批”。要转批时点击项目状态栏“待转批”前的复选框或全选复选框,当前记录被选中,点击转批按钮,确定后进入项目转批信息工作表页面。注意事项:“项目转批文号”、“项目转批时间”为必填项。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项目转批管理浏览表页面。如下图所示,项目状态由“待转批”变为“已转批”。此县级项目为已审批项目。

项目被审批后如果项目信息需要修改怎么办?可以通过选择审批项目修改子菜单。点击此菜单,作用是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用户对已审批但未启动的项目进行调整、删除所做的操作。在项目审批项目管理浏览表中显示了经本省级审批的项目数、资金总和。例如:点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可以看到该区的已审批项目。点击编辑链接,可以对已审的项目信息进行修改。点选项目状态栏中“审批”前的复选框或全选复选框,当前记录被选中,点击删除按钮,确定后即可删除审批项目。注意事项:只能对已审批但未启动的项目进行修改和删除。到此项目的整个申报、审批的过程就介绍完毕了。

县级得知项目批下来后,就可以开始执行项目了。以新城区扶贫办的身份登录,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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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可以记录招标、中标、合同、启动、进度及验收信息。对于小项目而言可以不经过招标、中标甚至合同就可以启动。按照流程首先选择项目招标,进入项目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项目审批后自动会显示在表格中等待招标信息的记录。点击招标链接,进入招标信息浏览表页面,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招标信息工作表页面可以录入招标信息。注意事项:标名、招标人与标底金额为必填项。“标底金额”默认为审批过的财政扶贫资金数。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招标信息浏览表页面。通过点击编辑链接,返回招标信息工作表页面,可以修改招标信息。选中招标信息后点击删除即可删除招标信息。一个项目可以经过多次招标。招过标和未招标的项目信息是用颜色以示区分的。招标信息录入完毕后,选择项目中标,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对本级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并将中标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同样可以根据招标的次数多次中标。进入项目招标信息浏览表页面,点击中标链接,进入项目中标信息浏览表页面,点击新增按钮,进入中标信息工作表页面,【注意事项】:中标单位和中标时间为必填项,“标底金额”默认为招标金额。在“中标单位”下拉框中,若要查看更多的单位信息,点击单位信息按钮,进入单位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查看单位信息,也可以新增、修改和删除单位信息记录。新增、编辑和删除单位信息的方法在后面介绍。选择中标单位录入中标时间,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项目中标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对中标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

项目合同的作用是:

1) 项目管理部门对本级已完成招、中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

2) 项目管理部门对本级已审批通过的不需要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将合同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

点击项目合同,进入项目招标信息浏览表页面中,点击合同链接,进入项目合同信息浏览表页面,点击新增按钮,进入合同信息工作表页面,录入合同信息,合同金额与合同时间为必填项。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项目合同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编辑和删除合同信息记录。合同信息录入完毕后可以正式地启动该项目。选择项目启动,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对本级已完成招、中标、签订合同的项目进行启动所做的操作,该操作给财政部门传递一个项目启动标志,财政部门对已启动的项目才能实施报账操作。进入项目信息浏览表页面后,点选选择栏中的复选框或全选复选框,当前记录被选中,点击启动按钮,复选框显示为灰色,表示此项目已被启动。【注意事项】:项目一旦启动就不可以对项目信息做任何修改。启动项目后可以查看项目的进度信息。选择项目进度,可以看到“报账金额”、“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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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报账进度”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根据实际的报账数据得来的。点击进度链接,进入项目进度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更明细的进度信息。项目完工后,需要记录验收过程及相关信息,选择项目验收,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对本级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点击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信息浏览表中,点击编辑链接,进入项目验收信息工作表页面,可以录入验收信息,验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竣工日期为必填项。项目计划总投资就是在项目信息卡中填写的数字,“报账总金额”是实际报账数。录入完毕后提交,验收信息即被保存。

项目执行完成后,可以对项目的完工情况做效益评估,点击项目管理

→项目绩效考评→评估信息录入,进入项目绩效考评管理浏览表,点击编辑链接,进入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表页面,表中的各项考评指标目前从统计局采集,以概述的形式以便系统扩充内容。录入完毕提交,评估信息被保存下来。

项目管理的最后一个菜单为单位/专家信息,又分为单位信息维护和专家信息维护。单位信息维护的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将参与本级项目监理、实施的单位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点击单位信息维护,进入单位信息浏览表,点击编辑链接,进入单位信息修改工作表页面,可以修改单位信息。需要新增时点击新增按钮,单位名称为必填项,提交后,选中单位点击删除按钮,确定后即可删除。【注意事项】:单位一旦参与中标,单位信息记录前的复选框就会自动消失而不能删除。专家信息维护的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将参与本级项目监理、实施的专家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点击此菜单,进入专家信息浏览标页面,需要新增专家信息时点击新增按钮,注意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录入完提交后同样可以进行编辑和删除。

到此项目管理整个菜单的使用方法就介绍完毕了。

(略讲)接下来介绍资金管理部本财政部门使用的资金管理菜单。非财政用户虽然可以看到资金管理菜单,但是每个菜单是不能够使用的,只有财政部门才有权限使用。项目的申报实施过程是由县级逐步到省级,而资金的流转过程为省级到县级,因此在介绍资金管理时首先以省级财政的身份,例如:自治区财政的身份登录。15cz 选择资金管理,首先选择本级预算资金安排——通俗的说就是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在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浏览表中显示了了本级财政给各个部门做的预算,通过选择年度,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方便地浏览各个部门补助地方预算的安排。点击新增按钮,在补助地方安排工作表页面录入本级预算资金安排信息,新增时首先选择好安排的批次和安排时间,再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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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预算资金安排数,点击提交保存数据。返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浏览表可以对录入的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点击统计查询按钮自动转到相应的统计查询页面,查看预算资金安排信息。选择本级部门预算安排子菜单,作用是本级财政拿出配套资金给本级扶贫办、发改委、林业部门等做的预算,点击此菜单进入本级部门预算安排表页面,在下面的录入框中新增和编辑本级部门预算安排资金数。新增时首先选择年度,批次和安排时间,再录入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内容和资金数量。注意:不可以录入同一年度、同一批次的本级部门预算安排信息,否则显示信息冲突。正确录入数据要保存记录点击提交按钮,数据被保存并显示在表格中,需要修改和删除时直接点击编辑和删除链接即可。

接下来介绍指标分配菜单的使用方法。指标分配的作用是——省财政对某年度中央级、省级某类资金分配到地区和县,作为省拨付的依据;地财政对某年度省拨付到地区的中央级和省级的资金、地区级资金进一步分配到县,省的分配和地区的分配作为地拨付的依据。本级浏览本级和上级的指标分配。点击此菜单,进入指标分配浏览表页面,显示了本级财政做的指标分配情况。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指标分配工作表页面,首先在页面左边填写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看在此条件下是否有指标分配记录,如果没有就点击新增按钮,做指标分配工作,如果有指标分配记录,也可以直接修改。选择没有分配记录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指标分配,分配时有三种模式:

1、由省级财政把中央级和省级的配套资金分配到地区,然后在由地区级把指标分配到县级。

2、由省级财政把中央级和省级的配套资金直接分配到县级,不给地区分配了。

3、这两种的混合模式,省级财政把中央级和省级的配套资金既分配给地区,又分配到县。分配的时候还要注意本级的概念。已呼和浩特为例,呼和浩特总和是指大范围地区,下面包含了市和县,呼和浩特本级是指单纯的行政单位,不包含管辖的市和县。做完指标分配后,点击计算小计按钮,就会统计出分配的总数和未分配数为多少。需要保存指标分配信息时,必须录完指标分配文号和时间点击提交按钮,返回指标分配浏览表页面即可浏览到刚才新增的指标分配信息,同样可以对它进行编辑和删除。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可以看到指标分配的统计报表。如果想对某个指标分配进一步注释或说明,点击编辑链接,回到工作表页面,在页面左侧的查询区中,点击附件管理链接,该页面中的附件列表区域显示了上一页面的指标分配所对应的附件情况,在附件“上传”区域,点击浏览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你想要上传的文件。【注意事项】:上传文件须小于10M。点击上传按钮就可以将所选文件上传至服务器。并显示在附件列表中,可点击下载链接下载该行所对应的附件,或者点击删除链接,删除该行所对应的附件。

指标分配完成之后,就可以以此为据进行资金的拨付。各级可以查看到本级及下级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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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拨付情况。选择资金管理中的资金拨付管理,进入资金拨付浏览表中,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拨付工作表页面。首先填写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看在此条件下是否有资金拨付记录,如果没有就点击新增按钮,做拨付工作,如果有拨付记录,也可以直接修改。选择与刚才指标分配时相同的条件,点击查询按钮下的相关指标分配及拨付情况链接可以看到各地的指标分配数和实际已拨付数,并且可以打印预览该表。返回进行相应的资金拨付,一般的拨付流程为逐级下播,也就是由省级先拨到地级,再由地级拨到县级。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说县级的管理模式是省管县,它的直接上级是省级,那么它的资金拨付方法就是由省级直接把资金拨到该县,不需要经过地级。在拨付时如果资金拨付数大于指标分配数,提交时将转到提示页面,提示“因为拨付大于分配,看详情点下面退出提示页,进入相关指标分配及拨付情况页面。红色矩形区域标识拨付大于分配的部分,修改时点击拨付浏览表页面的编辑链接重新拨付,点击附件管理链接,该页面的操作与指标分配中附件管理中的操作相同,在这就不重复叙述了。点击统计查询按钮进入相应的资金拨付统计查询页面可以产生打印报表。

接下来介绍专户资金起初设置的使用方法,选择资金管理——专户资金管理——年度期初设置,是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扶贫专户资金余额初始化设置成本年度系统扶贫专户资金期初值并将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点击此菜单进入专户资金年度期初设置浏览表页面,点击新增按钮进入专户资金年度期初设置工作表页面。新增时首先选择好年度,再录入各项资金数,最后点击提交按钮保存设置。除财扶资金外的资金在其它资金中录入(如:利息和折旧),资金录入完毕后在财政扶贫资金一栏中会自动显示合计资金数。点击提交按钮返回浏览表页面可以对新增的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点击统计查询按钮进入相应的统计查询页面。

接下来介绍在资金管理中和项目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分内容:项目资金报账,选择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报账——报账管理,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费用清单、附件递交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财政部门将项目报账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点击此菜单进入报账项目浏览表页面,此页面显示了本级所有已审批项目,包括启动和未启动的项目。启动后的项目可以报账。没有点击报账链接,进入报账单工作表页面,此页面用来新增和修改报账信息,填完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保存记录。报账单共分五部分组成: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资金构成、累计报账信息、本次报账信息、项目产出资金投向。在报账前可以点击项目基本信息栏中的项目名称链接进入项目信息卡页面查看和打印项目信息,填写报账信息时在本次报账信息栏内录入即可,注意:报账年度、批次和工程实施进度必须录入,本次报账资金和本次预付资金两项其中必选一项填写,还要注意报账资金的单位为元,所报资金为财政扶贫资金,自筹等其他资金不参与本系统的报账。另外:本次报账资金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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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等于项目剩余资金数,本次预付资金数要小于等于项目剩余资金数,预留保证金数要小于等于本次报账资金数,本次报账资金数和本次预付资金数之和要小于等于项目剩余资金数。例如:在本项目中项目计划总投资为752万元,应报账投资为700万元,本次报账为5000000元,点击项目产出资金投向输入框会自动显示5000000万,项目产出资金投向与项目信息卡附表页面相对应,显示资金投向信息。录入报账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返回报账浏览表页面,没有报账、报了部分账和报账完毕显示记录的颜色是不相同的。选中刚才报过账的记录,点击报账链接,可以通过点击编辑按钮修改当前的报账信息,还可以点击新增按钮增加第二次报账信息,报账资金自动累加。最后一次报账时,如果在前几次录入了预留保证金,那么就要在最后这次报账中在预留保证金栏内手工录入负值以做冲减。在报账项目浏览表页面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可以看到不同年度省级所管辖的地区和县级具体项目的报账情况,并且可以实现打印功能。

到此资金管理的使用方法就介绍完毕了。 (讲)接下来介绍本系统的第三大功能:统计查询。

作用是汇总了在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中录入的数据,统计成打印报表以供查看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此菜单中统计出的各种报表均可以实现查询打印。首先以自治区扶贫办的身份登录,选择项目信息统计查询中的第一个子菜单预算内资金统计查询,作用是统计了省及其管辖的地区及县的已审批资金类型下的合计数,只是分资金类型对审批资金的总数进行统计。点击此菜单进入预算内资金统计查询页面,在查询区中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页面右边即显示了满足条件的结果。接下来选择审批项目统计查询,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通过选择年度、部门、地区、项目类型等条件查询并打印出符合要求的各类审批项目情况统计表。本级可以查看所管辖的下级审批项目,点击此菜单进入审批项目汇总表页面,在查询区填写查询条件,行政区域和建设地点可以检索到乡和村,点击查询打印按钮,即可把整个省级的审批项目情况打印出来,点击页面右边具体的地区名称链接,例如点击呼和浩特和林县可以看到该县的已审批项目,点击项目代码链接即可进入项目信息卡页面。如果项目审批后进行了招标、中标、合同、启动,那么可以通过点击项目招标名称链接、项目中标名称链接、项目合同名称链接等,可以查看相应的内容。接下来介绍审批资金统计查询,选择此菜单,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通过选择起止年度、部门、地区、项目大、中、小、产出类型、资金类型等条件查询并打印出符合要求的各种项目类型的审批项目资金情况统计表。点击此菜单进入审批项目资金情况统计表页面。在选择查询条件时注意:审批项目资金情况的查询和所选的起始年度与中止年度有关,查询当天审批的项目资金时,中止年度须后延一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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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资金的查询可以检索到项目的小类及产出。例如:选择“项目类型”为“生产发展”,“类型级别”为“小类”,点选“项目产出类型”后的复选框,“资金类型”为“发展资金”,点击查询,页面右边显示了发展资金用于生产发展种植项目有多少个,审批了多少资金。接下来介绍备案项目统计查询的功能,此功能是应发改委的要求制作的,其实也是审批项目的另一种查询方式。此菜单下分为两个子菜单:分项目统计查询和分地区统计查询。项目统计查询是项目管理部门通过选择年度、部门、地区、资金类型等条件查询并打印出符合要求的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的所有项目情况统计表。首先点击项目统计查询,在查询区中选择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后页面显示了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的已审批项目。地区统计查询实现查询并打印出符合要求的按照地市分类的所有项目情况统计表。其限省级和地级用户使用,因为县级为最基层,不可以在往下划分地区。点击地市统计查询,查询到的结果是按照地市分类的审批项目。备案项目统计查询的功能就介绍完毕了。接下来选择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查询,记录了本级及下级的项目个数、启动项目数、招标数量、中标数量、合同数、验收数量的统计。用户只可查看本级及下属地区的统计信息。点击此菜单进入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页面,显示了整个省级各地区及县级的项目个数、启动项目数、招标数量、中标数量、合同数、验收数量统计,当统计个数大于0时,点击统计数字上的链接以查看详情。例如:点击和田地图招标数量下数字上的链接,进入招标信息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具体由那个部门招标,点击查看链接以查看招标的详细信息。在项目信息统计查询中还有两项统计查询的功能为录入项目统计查询和申报项目统计查询,限县级和地级用户使用,因为他们的项目较多。以和田县扶贫办的身份登录,选择统计查询——项目信息统计查询——录入项目统计查询,实现了对申报库中所有项目汇总查询。点击此菜单进入录入项目统计查询页面,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录入项目信息。接下来选择申报项目统计查询,作用是对申报库中已申报的项目汇总查询。点击此菜单进入申报项目统计查询按钮,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信息。报表中显示的为申报过的项目。

到此项目信息统计查询就介绍完毕了。

(略)接下来选择资金信息统计查询。包含了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统计查询、资金到位统计查询、指标分配统计查询、资金拨付统计查询、专户资金统计查询、项目报账资金统计查询、扶贫资金分类支出情况统计查询。首先选择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统计查询,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通过选择起止年度、地区等条件查询并打印出符合要求的本级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统计表。进入后通过点击年度链接可以方便地查看本级内各个地区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其中,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合计为:本级预算安排和本级部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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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安排。点击打印预览在显示的报表中右键单击报表任意处可以实现打印、打印预览、另存excel功能。选择资金到位统计查询,查看上级拨付到本级的资金情况和总额,查询到的信息以列表形式展示给用户。由于中央级没有给本省级做资金拨付所以在此表中显示数据为空,以地级或县级身份登录即可查询到。

选择指标分配统计查询,主要用来统计查询某年度中央级、省级某类资金分配到地区和县的情况。在页面左侧的查询区中,选择您想要查询的“年度”、“批次”、“资金类型”、“指标分配文号”如果选择了“查询年度合计”,则“资金类型”和“指标分配文号”将变成灰色,表示该项不可用。例如:点选“全零行不显示”则对于全零行的分配记录将不会显示。点击查询按钮后所得到的查询结果将显示在页面右侧的工作区中。点击相关附件就可显示当前查询结果的附件信息。

接下来介绍资金拨付,点击此菜单进入拨付统计查询表页面。在页面左侧的查询区选择年度和地区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结果就将显示在页面右侧的工作区中,其中有数字上的链接表示该地区有相应类型的资金拨付下来或者包含附件。点击链接后,即显示拨付的资金组成情况。点击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地区名称链接可以查看该地区给下级的资金拨付情况。

专户资金统计查询的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通过该菜单操作可查询并打印出所有年度扶贫专户资金情况统计表。点击此菜单,进入统计页面用来显示专户资金的情况。一些金额为零的项目可以通过在“显示零”前的复选框中打勾来选择是否勾是指以零值显示输出,否则不显示零值。注意表中的数据,对于省、地级用户来说年度期初数=资金年度期初设置值,本年收入=本级预算资金安排+上级下达资金,本年支出=本级项目报账资金+本级向下级拨付的资金,本年结余=(年度期初数+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对于县级用户来说,年度期初数=资金年度期初设置值,本年收入=本级预算资金安排+上级下达资金,本年支出=本级项目报账资金,本年结余=(年度期初数+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接下来选择项目报账资金统计查询,作用是项目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通过选择起止年度、地区、部门等条件查询并打印出符合要求的项目报账资金情况统计表。点击此菜单,查询时首先选择年度,行政区域和查询条件,再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到的结果将在页面右边工作区显示。查看详细信息可以点击年度链接。可以查看本级及下级在相应年度的项目报账情况,进入报账单。项目审批后状态为计划项目,项目启动后报账未完毕状态变为执行项目,项目报账完毕后状态为支付完成项目,项目一旦被验收状态变为验收完成项目。

资金信息统计查询的最后一个菜单为扶贫资金分类支出统计查询。点击此菜单查询到本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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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已审批项目的扶贫资金的分类支出情况。查询时首先选择年度,项目类型级别和选择查看的列,再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到的结果将在页面右边的工作区显示。如果需要打印输出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注意:实际安排数为应报账总投资,实际支出数为报账资金数。余额=实际安排数—实际支出数。

接下来介绍政策法规的浏览和录入的方法。选择政策法规菜单下的政策法规,进入浏览页面,可以看到扶贫办系统、财政系统等的政策法规信息,通过点击相关主题链接可以查看到公告通知、扶贫简报、新闻快递、工作动态等信息。点击具体的内容名称可以看到详细的信息,点击more按钮可以看到根多的信息。那么这些政策法规信息是如何录入的呢?方法是点击政策法规维护,注意维护的权限在省级。点击此菜单,主要用来录入、修改和删除指定年度内,省级各个部门的各项政策法规。它包括政策法规的标题、内容、发布时间和发布文号。每页共有15条记录并且按照发布时间的先后排序。进入后点击标题名称可以查看详细信息,录入时点击新增按钮,注意发布标题、时间、文号和内容为必填项,同时还可以选择上传相关的图片,方法指点击浏览按钮,选择完毕后提交,返回浏览表页面可以看到新增的信息,点击编辑和删除可以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公告通知、扶贫简报、新闻快递、工作动态的浏览和录入的方法与此类似。在这里不再赘述。

本系统的最后一个功能模块为系统维护。首先选择用户修改密码。点击此菜单进入后,首先需要输入原密码,然后输入新密码,再重新输入新密码表示确认。点击提交按钮后用户登录的密码会被自动保存。注意:新密码可使用任何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下划线组合,不得少于6个字符和超过20个字符,并区分英文字母大小写。本级信息维护子菜单使用来录入本地区的简介信息,包括人文地理等,录入的权限在财政部门。所以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的身份登录,点击此菜单进入后,在文本框中录入完毕后提交,点击页面左边的新疆简介链接就可以看到刚才录入的信息。系统维护的最后一个子菜单为帮助,其中介绍了本系统的开发背景、总体框架及流程,方便用户理解。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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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01]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应与其签订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

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 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农〔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

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

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

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

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

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

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

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

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

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

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

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

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6篇:(定稿)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汇报

**县2014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监管使用情况工作汇报

市审计组:

2014年,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在省市扶贫办的关心支持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1236”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大扶贫”工作思路,瞄准贫困村、贫困户,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各类项目顺利进行,提高了扶贫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报告如下:

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我县共争取各类财政扶贫项目资金3512万元,重点包括整村推进项目资金2084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715万元,产业开发项目资金420万元,古象奶业等龙头企业贴息资金80万元,贫困户“两后生”培训102万元,其他面上资金111万元,资金运行正常。

一是整村推进项目。启动实施老城镇庙庄村、牧家沟村、寺儿塬村、板桥镇锦坪村、板桥村、吉岘乡九顷湾村、西华池镇唐旗村、何家畔乡赵楼子村、肖咀乡肖咀村、太白镇葫芦河村、安子坪村,蒿咀铺乡陈家河村,太莪乡邢家坪村等13个整村推进项目,完成投资2084万元,占计划的100%。

二是种养业基地建设项目。扶持贫困户790户,购羊3950只,完成投资300万元,占计划的100%。其中:吉岘乡九顷湾村40户、

郝家庄村50户;肖咀乡卓堡50户、寨子村50户;太莪乡太莪村40户、邢家坪村120户;板桥乡刘家庄村100户、柳沟150户;蒿咀铺乡九站村50户、张举塬村30户;老城镇东关村30户、水沟村30户;西华池镇黎庄子50户。在固城乡董家寺村、板桥镇瑶子头村新建钢架大棚55座,完成投资50万元,占计划的100%。新栽核桃树900亩,其中:吉岘乡黄寨子村300亩、段家集乡化沟村200亩、西华池镇唐旗村200亩、蒿咀铺乡张举塬村200亩,完成投资45万元,占计划的100%。新建果窖50座,其中:板桥镇曹家塬村30座、马洼村20座,完成投资25万元,占计划的100%。

三是贫困村村组砂石路建设和漫水桥建设项目。新修建村组砂石道路35.5公里,压涵管4道,修边沟1公里。完成投资328.3万元,占计划的100%。其中:吉岘乡郝家庄村新修砂石路4公里,压涵管3道,修边沟1公里;段家集乡化沟村新修砂石路2条3.8公里,压涵管7处;西华池镇严沟圈村新修砂石路2条5公里;板桥镇刘家庄村新修砂石路2公里,司家峁村新修砂石路7.5公里,柳沟村新修砂石路0.7公里,压涵管1道;蒿咀铺乡蒿咀铺村新修砂石路4.5公里;何家畔乡何家畔村新修砂石路2.8公里;肖咀乡老庄村新修砂石路2.2公里、卓堡村新修砂石路3公里。新建漫水桥5座,完成投资219.3万元,占计划100%,其中:吉岘乡丑家川韩渠建漫水桥1座;蒿咀铺乡李渠新建漫水桥1座;固城乡固城村新建漫水桥1座;蒿咀铺乡陈家河村建漫水桥1座;太莪乡邢家坪村新建漫水桥1座。

四是贫困村人引工程建设项目。新打机井1眼,建水塔4座,压设输水管道28.6公里,安装变压器2台,低压线路0.2公里。完成投资167.4万元,占计划的100%。其中:吉岘乡吉岘村新打机井1眼,建水塔1座,安装变压器1台,输水管道0.5公里,低压线路0.2公里,宫合村建水塔1座;西华池镇师家庄村建水塔1座,杨沟崂村压设输水管道6公里;何家畔乡姚坑崂村建水塔1座,何家畔村安装变压器1台,压设输水管道3.5公里;板桥乡马洼村压设输水管道3公里;老城镇赵家塬村压设输水管道15.6公里。

五是产业化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扶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年贴率3%,完成投资80万元,占计划的100%。其中:**县蓓蕾金菜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县振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县古象奶业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县永丰养殖场10万元,**县天顺果品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六是贫困户“两后生”培训项目。2014年共培训贫困户“两后生”680人,完成投资102万元,占计划的100%。其中:2013年第二学年在县职中培训140人,陇东学院培训“一村一名大学生”40名;2014年第一学年在全国各高职大专,中专中技培训500人,每学年每人补助1500元。

七是其他项目。完成投资111万元,占计划的100%。

二、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经**市发改[2014]511号文件下达投资计划、**市发改[2014]440号文件批复共涉及8个乡镇,新建8个安臵点,计划新建道路12.4公里,压供水管道7753米,压排水管道9918米,建住房252户15940平方米,架设农电线路16.49公里,架设太阳能热水器252座。工程总投资2326万元。其中: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906万元,省级配套资金302万元,整合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290万元,县级配套71万元,群众自筹757万元。至目前已完成188套住宅,新建道路9.3公里,压供水管道5814米,压排水管道7438米,架设农电线路12公里,架设太阳能热水器189座,累计完成投资1745万元。分别是:

1、**乡西沟村东峁组34户204人,集中搬迁到肖咀乡西沟村路东安臵区,总投资313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22.4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40.8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9.1万元,县级配套9.4万元,群众自筹101.3万元,至目前,已完成23户住宅工程,剩余任务正在进行建设;

2、**乡北头村李塬组30户180人,集中搬迁到段家集乡北头村南头安臵区,总投资278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08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6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4.5万元,县级配套8.5万元,群众自筹97万元,至目前,已完成住宅工程,正在完善配套设施;

3、**镇寺塬村梁洼组30户179人,集中搬迁到老城镇寺塬村东咀安臵区,总投资278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

金107.4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5.8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4.5万元,县级配套8.8万元,群众自筹91.6万元,至目前,已完成23户住宅工程,剩余任务正在进行建设;

4、**乡高台村丈八寺组35户206人,集中搬迁到固城乡高台村坡底安臵区,总投资321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23.6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41.2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40.3万元,县级配套10万元,群众自筹105.9万元,至目前,已完成住宅工程,正在完善配套设施;

5、**乡显头村赵洼组33户202人,集中搬迁到何家畔乡何家畔村北头安臵区,总投资304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21.2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40.4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8万元,县级配套9.2万元,群众自筹95.2万元,至目前,已完成住宅工程,正在完善配套设施;

6、**乡锦坪村孟桥组共30户183人,集中搬迁板桥乡锦坪村锦坪安臵区,总投资278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09.8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6.6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4.5万元,县级配套8.7万元,群众自筹88.5万元,至目前,已完成7户住宅主工程,剩余任务正在进行建设;

7、**乡连家庄村李家咀组30户175人,集中搬迁到店子乡连家庄村连庄安臵区,总投资277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05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5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4.5万元,县级配套8.1万元,群众自筹94.5万元,

至目前,已完成住宅工程,正在完善配套设施;

8、**镇黎庄子村当庄组30户181人,集中搬迁到西华池镇黎庄子村营房子安臵区,总投资277万元,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08.6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6.2万元,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4.5万元,县级配套8.9万元,群众自筹88.8万元,由于该安臵点位于县城郊区,施工土地协调难度大,至今未能开工。

(二)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

共实施以工代赈项目8个,项目总投资435万元,以工代赈资金337万元,自筹98 万元。至目前,已全部竣工,完成水泥路面7公里,砂石路面24.2公里,修建漫水桥一座9.02延米,完成投资435万元。其中:

1、以工代赈骨干项目

以工代赈骨干项目1个(九站至张举塬公路改建工程),总投资167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144万元,自筹23万元。

2、以工代赈小型项目

以工代赈小型项目7个,项目总投资 268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193万元,自筹 75万元。分别是:蒿咀铺乡王咀子至宋家沟英雄山、肖咀乡底坳至北沟、店子乡娄子底至刘家峁、太莪乡党庄至邢家坪、老城镇南咀至小塬子、段家集乡塔岘至杜畔砂石路建设工程和太白镇苗沟桥梁工程。

三、资金管理措施

(一)建章立制,严要求。一是在扶贫项目的管理中,我县都能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扶贫项目管理细则》的规定办事,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先规划、再实施,先启动、再拨付,先自验、再报帐”的程序,严格把关,杜绝了截留挪用的现象发生。二是扶贫资金都实行了专款、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减少了中间环节,实行了县级报账制,将扶贫资金直接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公示制度,向群众公开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及资金使用和兑付情况,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堵塞了漏洞,提高了效益。

(二)公证透明,重管理。为了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使更多的贫困群众走上脱贫致富道路,县上多年来坚持封闭运行,专户管理的原则,严格资金预付标准和拨付程序,保证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县财政局农财股设立专门账户运行,并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分批拨款,验收合格后留下10%左右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工程没有问题,再拨完工程款。工程类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实物补助类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到户类项目实行“一折统”。尤其对到户类种养业项目,由农户申请、乡村审核后,农户根据签订的协议要求实施,待村、乡、县依次验收合格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

(三)跟踪检查,求实效。扶贫资金是国家用于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增加困难群众收入的专项资金,我县在扶贫项目实施中,始终坚持项目资金监督审计制、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多部门参与验收制和落实回访调查制度,在项目报账结束后,及时与审计部门联系,对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安全,力求扶贫结果,力求扶贫效益。

四、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项目资金到位迟缓。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是年初申报,逐级上报,省级批复。由于过程多,环节多,批复时间较晚,导致季节性很强的种植项目难以按时实施。建议上级部门缩短对项目审批下达的时限,确保项目当年申报、当年实施。

二是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落实不足。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无力拿出足够的配套资金,大多数项目实际只是靠中央、省上下拨的项目资金完成的,由于资金短缺,导致一些项目无法按原设计划实施,影响了项目的使用效益。

三是安排到县财政的扶贫资金数量少且调控余地小。省扶贫领导小组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时,到县资金少且多数都是“戴帽”下达,县内自主安排项目较少,地方政府没有调控余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扶贫问题。

四是扶贫项目管理资金投入不足。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投入虽然逐年增加,但项目实施点多面广,随着市场物价上扬,项目单价不断增高,而上级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导致项目管

理运行成本和项目实施难度不断增大。

五是探讨部门间合作力度不够。整合扶贫资源,捆绑各类扶贫资金,形成合力,还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整合资金的投资力度不强。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们将继续以项目为依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主动向省市申请更多的财政扶贫资金,确保对贫困乡村的资金投入稳定可持续。同时加大特色产业培育力度,确保贫困农民稳定增收。此外,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对专项扶贫资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5月9日

第17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强化管理 创新机制 切实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工作 ——全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现场观摩会交流发言材料

(2011年 月 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正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工作向各位领导作汇报,跟兄弟县(市)的同志进行学习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近年来,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四化一强”发展战略,按照“调结构、重增收;夯基础、增活力;抓培训、强技能;建机制、规运行;重管理、增效益”的思路和要求,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攻坚克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探索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规范建设,严格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三项工作

自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平均每年投入到我县的财政扶贫资金近3000万元,要确保这些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发挥其应有的效益,这与项目选得优劣,资金管得好坏,实施效果如何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紧紧抓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三个关键环节,突出规范化建设,着重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促进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项目效益与资金使用有机结合,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一)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为更好地实施好财政扶贫项目,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时期扶贫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在加强扶贫机构建设和出台扶贫开发有关意见、决定的基础上,重点从强化规范、强化责任入手,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方面建立了相关制度。

在项目管理方面。我们先后制定并下发了《正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安县财政扶贫资金验收(试行)办法》、《正安县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从项目的前期申报工作、实施检查到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整个管理流程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

在资金管理方面。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办法》、《关于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建立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帐》等相关规定和文件,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用款、决算、审计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要求更加明确,程序更加严格,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在档案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安县财政扶贫资金档案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乡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文件,使财政扶贫项目档案做到了资料完整、整理规范,归档及时。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为确保财政扶贫项目效益,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档案管理上,我们坚持“严”字当头,不放宽条件、不放松要求、不放过问题,反复强调并始终坚持“五严五不”。一是严格把好政策关,不乱开政策口子;二是严格项目实施

关,不随意调项;三是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不挤占、挪用资金;四是严格项目实施质量,不搞半拉子工程;五是严格项目验收,不走过场形式。坚持“五严五不”的要求,既规范了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又确保了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效益。

二、创新工作模式,健全新形势下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新机制

(一)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用创新方式放大扶贫效益

在财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上,按照 “乡镇实施、部门指导、县级监督、确保质量”的运作方式,重点做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申报审批管理。近几年来,我们严格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服务跟着过程走”的要求,在项目的立项审批上,由县、乡、村分级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并在规划前向群众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组织专家或技术干部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扶持,分级审批、公开立项”的原则,在项目选择上“立足四个优先,即:“扶贫效益优先、示范性开发优先、产业化建设优先、群众意愿优先”;在项目库建设上,做到“规范化管理、动态化管理、微机化管理”;在审批立项上,坚持“三个不予”,即“未通过群众讨论的项目不予入库;未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评审;未经评审和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不予申报”。

二是强化组织实施。在项目的组织实施上,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做到“两个明确”。即:明

确法人责任和明确目标责任。项目批复下达后,立即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法人签订责任状,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推动机制。同时签订合同或协议,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奖惩措施等。二是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进度质量。项目启动前做好宣传发动,增强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做到早安排、早实施,确保进度和质量。

三是强化过程监管。为保证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我们采取了“四定”制,即实行定人、定责、定任务、定奖惩的“四定”制,明确了扶贫、财政部门各自的责任和任务,真正做到财政扶贫项目有人管理、有人跟踪和有人负责。同时,突出加强重要环节的督查工作,县扶贫、财政、监察、两办督查室等组成常年项目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县的扶贫项目实施情况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扶贫项目的落实情况,每一次督查都形成专题报告,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实施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抓好落实,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使督查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是严格验收工作。为规范财政扶贫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县财政扶贫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们在项目验收上采取阶段验收和综合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阶段验收主要针对工程类的项目,将实施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分别要对每一个阶段的进度、质量进行验收,如学校建设项目,我们把其划分为隐蔽工程、主体工程和饰面工程三个阶段,

即下完基础后组织验收一次,主体工程完工后抽样检测验收一次,装饰工程结束后验收一次。项目综合验收采用三级验收制,首先是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其次是县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县级验收,第三是申请市级验收。项目验收分种植业项目、养殖业项目、工程类项目和培训类项目几大类,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验收过程中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资料、实施效益等进行量化考评,实行项目综合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与实施单位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项目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或实施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均不予验收。通过项目验收的,由验收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下整改通知,在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由主管单位明确项目权属,将项目移交其进行管护。

(二)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用创新方式保证资金安全

在扶贫资金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正安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正安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规定,采取“县设专户、乡建专帐,封闭运行,县级报帐、财政决算、专项审计”的模式,在资金运行上严格遵守“三专”的要求,即“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帐核算”,由县财政局开设专户统一存储,县财政局明确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项目实施统一实行县级

报帐制,乡镇建立完整的项目辅助台帐,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资金使用环节,主要坚持“四制”。一是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所有项目的实施均分三个阶段进行公示公告,即实施前、中、后期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分别进行公示公告;二是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资金按进度拨付,对已拨资金进行报帐后方可申请下一期拨款,资金采取“334”的拨付方式,即项目启动拨付30%,中期拨付30%,后期拨付40%,工程类项目按“3331”方式拨付资金,即项目启动拨付30%,中期拨付30%,项目实施完成验收拨付30%,一年后无严重质量问题再拨付10%的质量保证金。三是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项目采取法人负责制,实施前与项目法人签订责任状,明确法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资金使用有问题的项目将追究法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专项资金审计制。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单位作出竣工决算并报财政批准,并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确保了全县扶贫资金的使用安全。

(三)强化痕迹管理工作,用创新方式促进项目档案规范

为强化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几年来,我们不断完善财政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在档案管理工作上形成了“专人负责,全程收集,县乡一致、一事一档、分类存放,长期备案”的管理模式,使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在建立项目及资金验收档案时,我们严格按“一事一档、分类管理”的要求,一个项目一个

档案专卷,认真编制目录、序号和内容,并分类排列入柜存放。项目档案专卷包括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财务票据、劳务报酬或补助兑现花名册、群众投工投劳记录、竣工决算、工程报账和项目验收申请、验收意见表,同时要收集好项目实施每个阶段的图片、影像资料并刻盘保存,随纸质统一归档,长期保存。通过科学严密的档案管理,使财政扶贫项目监督机制更加科学完善,全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一目了然。

通过加强管理,机制创新,我县扶贫资金项目基本做到“申报审批公开、项目实施有序、资金管理严格、档案管理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尽管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与省市的要求和兄弟县市相比我们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尤其是在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估方面还缺乏经验,在资金管理的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全县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第18篇:隆林各族自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百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和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县各级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全县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本级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同时将当年清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

第六条 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自治县贫困村、重点扶贫项目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自治县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主要财力保障,认真研究自治区按因素法切块分配的客观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各类因素指标及计算方法,挖掘潜力,争取自治区增加对本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规模。

第九条 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自治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需求和脱贫攻坚规划需求,由自治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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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应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按自治区另行制定的补助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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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县级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我县属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自治县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因自治区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县本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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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安排使用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自治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列为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情况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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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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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或制定分配方案,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收到自治区、市级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并在自治县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市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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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县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自治区财政;市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市级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县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10%的,上级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10%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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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理职责。

(一)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和当地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自治县财政部门汇总各主管部门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及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及市级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及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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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五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自治县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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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自治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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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为项目签订合同价的4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自治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项目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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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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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

1、10和11项材料。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项目报账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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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自评,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定期通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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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组织扶贫资金检查,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自治县审计部门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自治县审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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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二)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自治县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

(一)挤占、挪用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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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责成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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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独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下司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县农开办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下司镇、甲里镇的农业综合扶贫工作紧紧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县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根据贵州省《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依据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有关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该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了评价,形成本评价报告。

一、项目情况:

1、下司镇新同村新场组和铁山村板栗树组财政奖补一事一议项目:该项目区涉及新场村、铁山村27个村民小组,计划改造道路2500米。项目总投资25万元,财政投资25万元,群众投工投劳。这条道路的修建极大的改进了群众出行难问题,有力的带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进步,有效的促进了新农村事业的各项建设。

2、甲里镇整乡推进项目:该项目涉及全镇5个行政村、102个村民小组13000人,其中贫困户1045户,贫困人口4331人。产业发展项目主要以板蓝根产业化种植基地建设和本地青脚麻鸡养殖项目为主导。项目总投资4950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10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0万元;整合资金3000万元;群众自筹资金900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为3年。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板蓝栽培在显著增加农民经济

收入的同时,对于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水土等方面将发挥

巨大作用;尤其是在美化、绿化都珠江源头,防止水土流失,

调解气候。净化空气等方面具有极好作用。从而实现产业发

展与环境治理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相互促进的良

性循环。通过农业高新技术的导入,无害化生产技术的应用

等,可保护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促

进生态农业发展,增加产业发展后劲。

通过项目的实施,使项目区贫困农民经济收入稳步增

长,项目区人纯收入增长1700多元,使项目区群众收入快

速增长,贫困农户彻底摆脱贫困;基础设施建设使项目区生

产生活、环境卫生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项目区农民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

意识增强、科技文化等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部分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选项、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

作不够扎实,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够准确,预算编制取费标

准不合理。一些项目乡镇只重视争取资金,忽视项目管理,

有些随意调整计划搞平衡照顾,搞“政绩”工程,造成一些项

目达不到设计要求。

2、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薄弱。有些项目乡镇对资金使用

缺乏有效监督,对完工项目不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致使施工

单位单位钻空子项目单位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不作固

定资产登记,产权、责任、利益不明晰,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漏洞。

3、由于机构改革不到位,各种关系没有理顺,使农业

综合开发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加快改革步伐,彻底

的解决机构棚架问题。农村现在多为老幼人员留守,自筹资

金筹集较难,建议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4、项目实施中占地、毁青、毁树、取土协调难建议尽

快出台政策,破解这一难题。项目实施原辅材料暴涨,对项

目进度产生巨大影响。建议根据政策和有关法规破解这一难

题。

三、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协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及实施方

案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

组织验收和总结工作;指导好主导产业、辅助产业、基础设

施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二)强化宣传发动,向群众认真细致的广泛宣传项目

的范围、任务、管理方式、政策、制度等。调动群众积极性,

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

项目按期完成实施;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四)建立技术、社会服务体系,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项目区群众的技术、技能培训,提高

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管理水平。

(五)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市场需求是推动产业发展的

源动力,只有充分研究和了解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

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才能保障产业的良性发展。通过市场

调研和网络平台搜集市场信息、发布产品信息,建立农户与

市场的联系,形成利益链条,提高基地、农户应对市场变化

的能力。

四、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农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

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领导和部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

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互应尽的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责

任,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促进资

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持项目配套资

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

2、把科技扶贫放在突出位置,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

及培训投入,要进一步调整项目投资结构,适当压缩项目数

量,增加财政扶贫项目的科技含量,吸引部分外出打工人员

回乡发展,增强项目的生命力。

独山县下司镇财政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20篇: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建议

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建议

摘要:财政扶贫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生存环境、提高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一种帮扶政策。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事关扶贫大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建议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生存环境、提高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一种帮扶政策,也是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事关扶贫大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水平,确保精准发挥扶贫资金的政策效果,建议从扶贫资金运营全过程加强监管。

事前管理做到“四个精准”。一是精准确定扶贫对象。长期以来,扶贫开发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贫困对象不准、情况不清、扶贫资金指向不明的问题,造成“撒胡椒面”,甚至出现“扶富不扶贫”等现象。要精准确定扶贫对象,严格按照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初选对象后要在乡(镇)、村公示,最后确定扶贫对象。二是精准安排扶贫项目。扶贫项目的立项应严格遵循“通过扶持生产发展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医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四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扶贫项目要科学、合理,能够真正起到扶贫脱困、发展经济、优化生态的作用。三是项目实施措施要精准。主要措施应包括组织措施、物资保障措施、技术指导措施、资金运用措施和项目现埸管理派人措施等。四是资金预算要精准。项目投资多少要充分论证、评估,既要防止“狮子大开口”,又要防止资金缺口过大影响项目效果。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

事中管理把好“两关”。一是明确职责把好问责关。要在财政国库建立扶贫资金专户,不论是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还是地方其它有关部门的配套资金,只要是筹集的扶贫资金,一律存入财政所在银行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封闭运行、把关堵口,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批办程序、统一开展核算、统一审批报表。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资金使用精准度的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和实施是否经过民主决策,项目是否到村到户到人,资金是否用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并与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竣工后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验收。乡镇负责指导贫困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报账,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并与扶贫办一同指导项目村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帮助项目村研究项目实施效益分配办法。二是项目运作把好履约关。项目实施一定要按合同或协议运作,做到精准监管、动态监管,重点把好资金的拨付关、工程质量监理关和项目工期关。

事后管理抓好“四件事”。一是抓好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要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代表等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验收,各方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盖章。二是抓好扶贫资金的决算与拨付。项目审核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根据审核验收文件,按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提出超支预算或结余资金的处置意见。三是抓好扶贫资金的开支公示。项目单位要就资金开支明细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使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四是抓好扶贫资金的评价问效。要以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根本,将多元化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标准贯穿于扶贫项目资金运营全过程,实现扶贫资金从“支出型管理”向“绩效型管理”的飞跃。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文

财政扶贫资金自查整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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