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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2: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aa2014年10月31日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2011—2020年)》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扶贫开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以减贫增收为目标的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对象主要是连片贫困村、插花贫困村和贫困户。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县级实施、规划到村、扶贫到户”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部门协作、专项考核”的工作机制。专项扶贫资金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市扶贫移民办和市财政局是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主体,各县(市、区) 2

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扶贫对象是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

第三条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政府根据各地的减贫任务、扶贫绩效、项目库建设和规划编制情况分解安排到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管理、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市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县(市、区)要按照各地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减贫计划切实做好项目规划、立项、规划、审定和实施,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受益对象分为公共扶贫项目和到户扶贫项目。公共扶贫项目指在贫困村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到户扶贫项目指以户和联户实施的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和提高能力建设的发展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能力建设等类型。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本设施、人畜饮水、村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技术推广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手工业,农房改造、庭院经济、劳动力培训转移、职业教育、生产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扶贫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六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扶贫开发规划,按照参与式扶贫的要求进行项目规划立项,并编制项目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进入各地扶贫规划的市级重点贫困区的连片贫困村、“插花”扶贫村以及因灾返贫村,按照全省建档立卡统一识别的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业主。

第七条 有关乡(镇)、村和建设单位组织做好项目立项和申报,项目规划到村、扶持到户。申报准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项目评估、扶贫效益分析;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技术依托单位等。

第八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文件、《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村的申请报告、项目意愿表、村民大会代表签字同意项目书、投资概算、项目汇总表、自愿投资投劳签字记录、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到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申请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标准及投资概算,资金需求估算,预期效益和减贫目标,实施计划、管理措施、项目验收、评估措施等。

第九条 申报程序。1.每年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移民办提出到县分配方案,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县(市、区)。 4

2.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应根据年度扶贫开发任务、专项扶贫资金计划指标在项目库中初选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按户、村、乡(镇)、县逐级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报送扶贫项目申报材料。3.项目申报推行竞争立项,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查,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扶贫移民办和市财政局备查。

第十条 申报时间。县(市、区)扶贫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严格执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规定,除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和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安排计划,审核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并报县(市、区)人民 5

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3.乡(镇)人民政府复审;4.县级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5.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县级扶贫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范围和受益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年度扶贫项目报批计划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为年度项目执行计划。县级部门须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批准后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在项目实施年度前6 个月内,报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存档,建设时限按批准时间顺延,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将年度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扶贫移民办和市财政局存档备案,并作为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要求。

1.明确实施范围。除市下达计划时明确实施范围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各县按照扶贫工作的要求确定实施范围,优先将本行政区内最贫困的村、最贫困的农户纳入扶持范围,做到对项目实施区域内扶贫对象全覆盖,让扶贫对象直接受益。

2.明确项目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缺啥补啥、群众自愿的原则,开展贫困群众需求摸底调查,对拟实施项目邀请行业专家做好评估论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并予公告。

3.明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标准按国家建设标准或行业建设标准执行;无国家建设标准和行业建设标准的,各县(市、区)可通过典型设计制定本辖区内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暂行标准,并予公告。

4.项目施工设计。技术和安全要求较高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施工设计。一般技术要求或属于区域内自主确定建设标准的项目,可由项目乡、村选择技术人员施工设计。

5.项目工程预算。预算规模较大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自主设计的小型项目、投工投劳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领导小组自主编制。预算编制要有群众代表参与,预算编制要在项目区公示,并作为招标采购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6.项目实施方式。推行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方式实施 7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工程投资达到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条件的,要按照招标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招标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也可由村组集体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自建。到户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分户建设,分户验收,分户补助”的办法由受益农户自行实施,也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承包给符合规定确定的专业队伍施工实施。

7.项目投劳筹资。“民办公助”和村民“自建自管”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拟定投劳筹资方案,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书面征得项目受益区75% 以上的农户同意。项目投资中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劳折资比例不高于总投资规模的30%,贫困户筹资要给予适当减免。投劳筹资要明确到户到人,并在项目实施区公示。

8.物资采购办法。达到实施区域招标采购标准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须实行招标采购。未达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一事一议”等其他方式采购;“民办公助”和村民“自建自管”项目所需材料、工具、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采购,并予公告。

9.项目补助标准。已有国家或行业补助标准的项目按国家或行业补助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公共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实 8

行定额补助。没有行业补助标准的到户项目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到户产业发展项目原则上以发放生产资料方式兑现补助为主;到户居住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10.明确项目建设时限。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自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完成,中途经批准调整项目的,可按批准时间后延。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和已审批下达超过12个月尚未实施的项目,其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继续用于下年度扶贫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概况及实施区域选择依据、原则。2.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标准、期限及进度安排。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4.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筹集规模及办法。5.资金、物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6.技术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7.覆盖农户及帮扶扶贫对象脱贫措施。8.项目实施监管机制、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9.公示公告程序。 10.项目资金整合、投资概算、效益分析及检查验收办法。11.相关图表及会议决议记录、农户签名表册等。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实施区域所属行政和纪检、行业部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成。下设资金、物资、建设、质量监督等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项目区群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实施前要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期限、资金来源及构成、受益对象、补助标准和环节、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投诉方式等在实施区公示公告7 天以上。市、县扶贫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一经确定,不得转包;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规定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到户实施项目可由农户负责实施。直接发放到农户的物资或生产资料要建立专帐,直接补助到户,必须留有受益农户签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以扶贫村为基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实施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资金、进度和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应建立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质量管理实行“三检”制,承建单位自 10

检、项目乡村复检、县级部门审检。项目村要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做好质量监督,市、县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按不得低于工程建设资金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一年。期满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乡、村复查,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和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项目县财政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中,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村申请预拨付,项目村上报县扶贫移民部门审核后通知财政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后经市、县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建设单位要制定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市、县扶贫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乡镇、村要做好就地监管,扶贫对象要主动参与资金项目管理。要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建设质量不合格的要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限期返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时,项目建设须立 11

即终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的。2.贪污、骗取、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的。3.项目建设单位失去项目实施能力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扶贫开发政策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材料等。县级按项目规划全面验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抽查,抽查项目应不低于上年下达项目总数的30%。

第二十七条 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县级扶贫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和提供相关验收资料,上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县级扶贫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小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 12

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组织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扶贫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工作经费从市级下达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中适当安排。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小组、基层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等组成。规模较小的项目和户办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实行现场普查验收。到户工程项目(含产业)实行现场随机抽查和农户调查的方式验收,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三十条 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项目档案、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完成及质量达标情况;2.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拨付使用情况;3.村民参与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 13

后续管理制度;5.项目档案管理,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验收标准。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1.验收合格为通过验收,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移交,完善相关手续到县财政专户报账拨付资金。2.验收不合格为不通过验收,验收小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时间。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报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做出验收结论。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技术达标情况、项目质量完成评级及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要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包括项目申报资料、审批文件、村民决议、项目实施方案、筹资投劳方案、有关合同协议、资金补助和物资发放情况、验收资料、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汇总归档。

第七章 项目管护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管护主体。验收合格移交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管护制度和责任人,确保项目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和农户自用自管项目的产权归农户个人所有;联户项目归直接受益户共同所有;公共设施产权归区域集体所有。

第三十六条 管护方式。采取自主管护、委托管护、专业管护、承包管护、市场管护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管护责任。要落实项目乡镇和村的管护责任,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集体产权所有者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明确管护主体,订立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工程项目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三十八条 监测评价。县级扶贫部门要逐步建立扶贫项目监测评价体系,通过农户调查、典型案例剖析、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并形成年度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评价报告。包括:1.组织实施过程监测。2.目标完成情况监测。3.项目质量及效益监测。4.项目环境及其他社会影响的监测。 5.群众参与和满意度监测。 6.项目绩效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奖惩机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财政扶贫项目实行专项考核,将项目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1.表彰奖励。对扶贫开发工作高度重视,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质量高,验收合格;完成扶贫目标 15

任务,考核结果优良的县(市、区),市上给予表彰奖励。2.处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情节调减下年资金计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考核等次末位,项目考核绩效评价差的;

(2).挥霍、浪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贫资金的; (3).骗取、套取,贪污专项扶贫资金的;

(4).同一项目内的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扶持资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书”式样、“项目评审办法”、“项目验收规则”等各县根据要求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移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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