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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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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

一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人对其技术(Technology)、信息(Information)、标志(Logo)、标语(Slogan)等在一定期限内所拥有的禁止他人使用的专有权利。

--智慧财产权(台湾)

知识产权的本质

明确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使得所有权人能够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先申请原则

– 两个以上发明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以“日”为标准判断先后

•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递交相同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

– 禁止重复授权

商标异议及处理流程

商标异议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程序在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过程中都有设定。商标异议不是商标注册的必须程序,当商标异议发生时,及时针对商标异议请求的理由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才能有助于商标成功注册。

《商标法》第30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3款: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二、办理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代理机构代理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提供异议申请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已拥有注册商标情况(包括国内及国外的注册);

(2)与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证据材料;

(3)异议人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及包装图片、公司印刷品、展会展览、市场销售情况等;

(4)异议人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宣传的合同、发票或付费证明等;

3、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注: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其理由可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也可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止性条款。

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后3-4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2、通常2-3年左右,国家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并发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3、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答辩

一、简要说明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二、答辩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答辩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答辩书、拟写答辩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代理机构代理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答辩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答辩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提供答辩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答辩人公司简介、被异议商标由来或构思、含义。

(2)被异议商标拥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及包装图片、公司印刷品、展会展览、市场销售情况等;

(4)被异议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宣传的合同、发票或付费证明等;

3、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答辩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注: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

据。主要描述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或者是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后3-4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

2、提交答辩后约1-2年左右,国家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并发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3、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驳回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申请复审。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审步骤

1、签署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复审书件:包括填写复审申请书、拟写复审理由书并附相关证据;

3、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简介、商标构思或含义、荣誉证书、各种资质或获奖情况等;

(2)驳回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及包装图片、公司印刷品、展会展览、市场销售情况等;

(3)驳回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宣传的合同、发票或付费证明等;

3、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复审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2、大约1-2年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并发出《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3、申请人对复审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4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撤销申请书件:包括填写撤销申请书、拟写撤销理由书;

3、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撤销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时间流程

1、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2、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该决定之日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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