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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20:3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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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李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发布《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专利战略》)。这一《专利战略》提出,我国将选择若干对专利分析需求突出的重点领域,适时建立国家层面重大经济活动的以专利审议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

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能够避免劳民伤财的重复研发与日益增多的侵权纠纷,并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免得吃亏上当等。《专利战略》不仅提出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审议机制,而且要求各地开展以专利审议为核心的地方知识产权审议试点工作,制定出台与地方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相关的政策规章,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专利战略》,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为保障这一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专利战略》具体提出了完善专利法律制度、构建专利政策体系、加强专利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提升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提升专利审查综合能力、增强专利保护能力、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与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专利服务业、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全方位开展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十二个方面的战略重点和保障措施。

就专利法律制度完善,《专利战略》要求立足国情,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研究制定职务发明法规,合理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探索改革外观设计制度,研究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完善专利确权程序,缩短专利确权和纠纷的处理周期;依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推动认定滥用专利权构成垄断行为标准和程序的制定;健全对外贸易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中与专利有关的规定和协作机制;加强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密切关注专利权转让、许可、质押等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适时予以规范等。

在增强专利保护能力方面,《专利战略》提出,依法建立专利案件的协调办理、政策协调、重大案件协调督办、专利保护新问题的研究应对机制以及重要活动的知识产权联合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模式,做好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加强专利权的边境保护,打击进出口侵犯专利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建立,加大维权援助投入力度,提供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等。

《专利战略》明确,我国将加强海外专利维权服务,建立重大专利案件的跟踪研究、重大海外专利案件的案情通报、外事沟通制度,加快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网,及时介绍和发布有关国家或地区专利保护制度与状况。充分利用12330维权公益电话,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海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企业解决海外专利争端的专业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海外专利纠纷。 严查\"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网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级贯通的体制优势,突出重点,提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这次会议宣布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达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周伯华在部署专项行动时要求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遏制规模性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行为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商标印制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产品,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要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市场巡查,防止侵权假冒商品流向消费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版和专利侵权、假冒行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行为。

周伯华要求全系统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统筹协调,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特别是领导负责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位,督促检查到位。

周伯华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涵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本网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韩乐悟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从本月至明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向全国质检系统下发通知,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

通知要求,在这场专项行动中,全国质检系统要突出抓好五大重点:抓生产源头,努力维护质量安全;抓\"三重一大\"(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大案要案);抓大宗出口商品,加强进出口商品监管;抓执法打假,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抓长效机制,提高执法打假工作有效性。

据悉,在抓生产源头上,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发证后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抓\"三重一大\",要以汽车配件(刹车片、制动液、安全玻璃、灯具等涉及安全的配件)、手机和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产品;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高发地,特别是无证生产问题突出、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反映较多以及大宗出口商品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地区,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国内外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形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

专项行动中,既要查办一批危害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也要树立一批质量诚信的企业典型。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质检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据新华社杭州11月11日电 记者张道生 记者11日从浙江省农业厅获悉,浙江省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从11月份开始联手启动了首次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专项检查,擅自将所产所销茶叶叫做龙井茶将受到查处。

龙井茶位列我国十大名茶之首,被仿冒的现象一度十分严重。作为龙井茶的原产地,浙江省2009年成功申请到了龙井茶的证明商标,并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制度。这意味着未经浙江省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所产所售茶叶叫做\"龙井茶\"。

据悉,本次专项检查将持续至12月30日,龙井茶生产加工企业、市场、超市、商场、茶叶经销商店以及商标印制企业被列为检查重点。

据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茶叶科副科长陆德彪介绍,以下三个方面被确定为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茶叶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印制、销售龙井茶注册商标标识或标有龙井茶商标字样包装物的行为;三是非西湖产区的龙井茶以西湖龙井茶销售的行为。

[案例介绍]

王玲出生于1988年,是一个\"80后\"。2008年8月,小王到一个服装公司工作,岗位是服装导购员。服装公司直至2009年1月才和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是1200元,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没有约定试用期。2009年6月之前,服装公司一直以小王尚处在试用期为由没有足额向她支付工资。因为工作特点,小王经常在周末加班,但是公司没有向小王支付过加班费。多次讨要工资和加班费未果,小王一气之下准备辞职,并将服装公司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年轻

\"王玲参加工作时只有20岁,工作刚满两年就考虑离职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办公室主任李经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我们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像王玲这样的\"8090后\"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多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题调查也显示,劳动争议纠纷的涉案劳动者趋于年轻化,劳动关系稳定性下降。据统计,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涉案劳动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低于2008年39岁的平均年龄,其中35岁以下的劳动者比重也不断增大,2009年已达到42.3%。另外,发生纠纷的劳动关系稳定性较差,2009年度争议产生距劳动关系建立期限不满3年的比例高达69%。

\"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的平均年龄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既表明\'8090后\'正逐步加入劳动者队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8090后\'相对而言更容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李经纬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第一,\"8090后\"劳动者从事的行业集中在房地产、餐饮、服装百货等行业,这些行业本身具有受市场走势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的特点。以房地产行业为例,行情好时从业人员收入丰厚,行情差时很多从业者不但收入降低甚至失业;第二,\"8090后\"劳动者受雇的企业有很多是小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对于大型国企、外企,这些用人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会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维权组织缺位等问题;第三,\"8090后\"劳动者由于年龄较小、工作时间较短,很容易有跳槽行为,频繁换工作的现象在这个群体中十分常见。

\"另外,受教育水平等其他因素也对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影响。\"李经纬说。

用人单位也有举证责任

小王是服装导购员,经常在周末加班,可公司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像小王这样的情形太常见了。\"李经纬说,虽然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路却很艰难,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了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拿本案来说,小王主张加班费,服装公司认为不存在加班事实的,如果单位存在考勤记录等证据,小王可以要求服装公司提供,如果服装公司拒不提供,应认定小王的加班事实存在,服装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对于本案中服装公司在2009年6月之前一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小王足额支付工资,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李经纬说,服装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所以,服装公司至少从2009年3月开始就应当足额向小王支付工资。对于此项权利主张,小王可以提供工资存折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足额支付2009年6月之前的工资。

入职时签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090后\'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就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经纬说,合同应当就工资、试用期、加班费、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存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存折、员工工作安排等。

在本案中,服装公司没有在2008年8月小王入职的时候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一直拖到2009年1月才签,小王有权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对于此项权利主张,小王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2008年8月到服装公司工作,与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小王可以提供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存折、员工工作安排、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李经纬说,因为服装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向小王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拒不支付小王加班费,小王有权提出辞职并且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此项权利主张与前面讨论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和不支付加班费是相关联的,小王首先需要证明前述主张成立,才能够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摘自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摘自劳动法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摘自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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