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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3 07:55:4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根据养老办工作要求,对我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没有发现养老保险脱缴情况,都能按时按标准缴纳,特此汇报。

济南市xx小学 2013.10.28

推荐第2篇:养老保险自检自查报告

XXX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县检查组:

尊敬XXXX,各位领导,大家好!按照议程,现将XXX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发放等基金管理,积极迎接省、市、县对我乡城乡居民专项基金检查准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顺利推进,根据《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乡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安排中,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立目标,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照制度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经办机构管

理制度、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协办员管理办法。

(二)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XXX辖11个行政村,171个村民小组,2010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0岁以下参保11127人,缴费 1132760 元,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 3569人,发放养老金 588885元。2011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0岁以下应参保13168人,参保12642人,缴费1386420元,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3715人,发放养老金2451900元,丧葬抚恤金12000 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 81人,参保81人,缴费9100 元,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23 人,发放养老金15180元,丧葬抚恤金0元。2012年60岁以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应参保13434人,参保12246 人,缴费 1325600元,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3264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82人,参保 61人;参保率达 74.4%,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40人。参保人员均具备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政策参保缴费,补缴费符合规定,各村对每年度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公示。

(三)资金管理情况。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专用存折,不存在截留、侵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待遇发放人员管理情况。对每月新增领取待遇人员进行公示,按规定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及时上报相关死亡人员信息,不存在欺诈、冒领养老保险金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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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村青壮年基本外出,在家人员多为老幼妇女,

给宣传以及参保登记缴费增加难度。

(四)有些村入户宣传还不到位,导致各自然村进度差别较大。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排除疑虑,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关注保障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

(二)进一步宣传政策的优势,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村民参保积极性,推进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阳光操作。乡政府对各村入保情况实行阶段性排队公示,利用群众从众心理带动,抵消观望心态的不良影响。每周汇总评比,并以短信下发形式通报,促使各村形成赶超局面

XXX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自查报告

XXX社会保险局

关于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实施运行情况的

自查报告

县人社局:

根据《XXX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社险发„2011‟2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实施运行情况迎检领导小组。由社保局局长XXX任组长,社保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XXX任副组长,综合科、退管科、业务科、统计信息科、个人参保科、居民养老保险科、财务稽核科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XXX任办公室主任。

二、高度重视、积极编制印发,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在《XXX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社险发„2009‟1号)的基础上,根据《XXX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0‟83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养老保险实际和近年来一些新形势、新政策的变化,制定印发了包括《县社保局风险评估制度》、《县社保局人事管理制度》等18个制度,明确了 1

科室分工、职能,规范了业务办理流程,促使内控制度得到完善。

三、强调按章办事,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机构设置合理,授权管理明确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我局设置了综合科、业务科、统计信息科、个人参保科、居民养老科、退管科、财务稽核科等七个科,并明确了每个科的职能职责,做到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其次,我局还印发制定了《XXX社会保险局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坚持决策事项及其决定结果符合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原则;明确了以局长办公会的决策方式。保证了决策程序和决策形式公正、合理。再次我局各项业务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坚持做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最后我局还制定印发了《XXX社会保险局人事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制度》、《XXX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制度》、《XXX社会保险局奖惩制度》等制度,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完善各项制度,业务运行规范有序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和XXX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务经办流程,规范了各项业务的经办流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管理、缴费基数核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具体流程;二是完善了参保登记手续,对参保登记、特别是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资料不全的人员参保。参保人员注销登记后,及时对参保热暖的账户和待遇支付及时处理并封存其

参保信息和档案资料;三是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政策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并加强了对单位参保的稽核检查,对稽核出现问题的及时处理,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四是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对终止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标识并封存其个人账户;五是严格进行待遇初审、复审等工作,做到资料完备、待遇发放准确无误;六是在人手相当紧缺的情况下配备了专门的人员从事养老保险转移工作,加强对转移接续手续的审批,确保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严肃性;七是在办公场地极为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场地、购置档案柜等手段,严格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规定对档案归类、装盒进行规范管理。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一是制定了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了会计、出纳的岗位职能职责。规定财务科科长为专门的会计负责人,明确了专门的出纳人员,负责记账、符合、稽核等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预算,对预算有调整的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三是按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支两条线”,在工商银行开设了基金征缴专户、在重庆银行开设了农民工征缴专户、在重庆农商行开设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基金收入按照各自险种分别建账、核算;四是按照会计、出纳等相关规定的安排,坚持每天和银行财政专户进行对账,及时编制了专户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了银行存款余额与会计帐表等一致,做到了帐帐、帐表、账单相符。五是强化票据等财务

凭证的管理,及时对财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六是强化印章和密码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章分别由综合科和财务科保管,印章的使用严格按照我局印发的《XXX社会保险局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做到了使用规范,用途、范围合理,审批手续完备。

(四)增强设备配置,信息安全建设取得较大进步 一是建立数据安全备份制度。财务数据的备份工作由财务稽核科日常定期负责,统计信息科负责服务器存储资料的不同存储介质和不同存储地点的备份工作。二是建立数据责任追究制度。数据维护流程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落实签字登记环节,逐级追查出现问题的环节。三是建立数据质量分析制度。统计信息科负责养老数据质量动态监控与分析,财务稽核科负责财务数据质量动态监控与分析。分析报告分别由统计信息科和财务稽核科提交。四是建立机房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印发了《XXX社会保险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由统计信息科负责机房运行管理。每天负责对相关网络设备及服务器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对于其他科室使用机房设施进行登记。五是具备可靠数据安全恢复措施。采购了UPM时时备份软件,保证数据的时时备份,针对每次办理业务进行毫秒级备份;采购绿盟防火墙一套,保证数据的安全。

(五)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监管得力

根据《XXX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0‟83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出台了《XX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其中包括:《XXX社会保险局审计稽核制度》、《XXX社会保险局风险评估制度》、《XXX社会保险局信息公开制度》等20个内控制度,我局各科室严格按照内部制度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在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其次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最新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宣传,以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

四、强化监管、积极整改存在问题

总体来说,我局通过制定完善相关的内控细则,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能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落实各项内控制度的实施,内控制度在我局运行较好。此外我局也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政策、法规公布更新不及时,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等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整改落实,使内控制度在保障我局各科室正常运转发挥更好的效果。

XXX社会保险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4篇:养老保险窗口督查自查报告(窗口)(优秀)

养老保险窗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自查报告

按照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的通知》精神,我局围绕“六进中心”、“两集中、两到位”、“六统一”和“六公开”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养老保险窗口设臵5个岗位,进驻5名工作人员,由1名副局长负责窗口管理工作,窗口负责全区企业养老保险的征收、注册、转移和发放等工作。我们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办事,为广大企业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热情、文明、周到的服务。促进了我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我局窗口始终把学习做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修养。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并将学习贯穿始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业务知识学习方面,把《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平顶山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试行)》、《市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法规做为重点,通过学习自觉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增强纪律观念,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我局窗口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共产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服从组织,积极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综合素质,窗口党员自觉起到了模范带头的作用。杜绝了工作中的不良习气,使每个同志都能做到态度端正,温和耐心,细致严谨的开展窗口经办工作。

三、实行文明办公,提供优质服务。

首先,从抓工作人员的言行入手。实行工作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持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其次,从细微之处做起。提供便民服务,在服务窗口放臵了休息座椅、为办事群

众送递一杯开水、为老年人配备老花镜,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服务理念。第三,扩充服务功能。推出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时限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使办事群众可以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我们牢记宗旨,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设立监督电话、服务评价器、意见箱,请群众随时对窗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归纳,进行整改,提高窗口整体服务水平。第五,公布窗口服务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四、严格办事程序,狠抓服务质量。

按照市局业务规范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流程。窗口的主要业务是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注册、中断、转移等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时刻牢记宗旨,严格办事程序,认认真真办结每项业务,为参保企业、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一是做到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五公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对于权限范围内,灵活掌握方针政策,手续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坚持热情高效的办事原则,能让参保职工一次办完的事,决不让跑第二趟,当场办理完毕。对于权限范围外的业务,及时向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或为办事群众讲明办事程序和所需办事资料,想办法为职工办理各项业务。对于政策不许办理的,不急不燥、不厌其烦讲政策说法规,直至办事群众明白不予办理的原因,满意而归。三是设立监督电话,实行透明

监督。认真接待参保职工来电来访,建立和坚持投诉承办责任制度、投诉反馈制度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窗口在省、市、区(县)优化办多次明察暗访中,从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2011年全年共办结办件13866件,无一错件,保持着“零投诉”的记录,受到了广大办事群众的好评。

近年来,我局养老保险窗口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办事,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热情、文明、周到的服务。促进了我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区政府多次授予养老保险窗口“红旗窗口”称号,2009年市政府授予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优质服务窗口”称号,2010年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省优质服务窗口”荣誉称号,2011年5月,荣获区“优质服务窗口”称号,12月又被区政务中心推荐给区委组织部参加市委组织部评比“党员先锋岗”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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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管理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XXX人社局:

为了规范台盘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防范社会养老保险征管中的风险,堵住财务管理漏洞,根据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及要求,开展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以来的人社中心对养老保险工作基金征管情况开展了全面的自清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台盘乡人社中心其有编制5名,实在岗人数2名。

(二)基金收支情况。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由我中心工作人员下村收取养老保险费,下村收取养老保险的同时有农行代办点工作人员跟随我们下村收取,并发放养老金。

二、主要工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基金安全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乡成立了由XXX乡长任组长,XXX副乡长任副组长,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及各包村包村干部为成员,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领导小组。各村村干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

2、严格管理,防范流失,努力确保基金安全。明确了基金管理程序。人社中心工作人员收取的养老保险金,及时交到农行代办点打出票据,方能录入系统,确保基金安全。

3、构筑资金流失防范体系。有为老百姓缴费和取养老金的方便,我中心特邀请一个农行代办点工作人员中心办公室和我们一起上下班。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现在有的老百姓还不知道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不知道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二)是我乡有些人去年缴费时200元或者更多的钱,那时系统已经生存是第一次缴费的档次,到今年他们不知不觉只交100.00元的档次,我们不注意就把今年的录入成第一次录入系统的档次,每次把基金票据交到县里才发现。我们每次都及时给予修改。

(三)是我乡正在建设工业园区,加上高铁和两天桥大道以及岩站电站的修建,钻压我乡XX村、XX村、XX村等村民的农田和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部分的人还不了解。也就造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增发分批上交。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深入村、组、户使得每个村民都知道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

二是每次录入养老保险小票是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票据的金额和上一次系统录入的缴费档次是否符合。

三是是统一方式采集标准,把握好适龄参保人信息入口关。逐年提高参保率。

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让更多失地农民群众了解该项惠农政策,享受该项政策,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关心、人人自愿参保的良好氛围。

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14年5月23日

推荐第6篇:农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2011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照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督办检查,严格考核结帐,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了全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填补了我场农村养老保险这块的空白。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2011年,全场16至59岁参保登记3283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683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8.61万元,参保率达81.72%;60岁以上登记、审批569人,并全部发放了基础养老金,发放金额18.77万元,综合参保率达84.44%;做到了应发尽发。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

一是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农场成立了由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场长、***任副组长,党政综合办主任***;组纪宣办主任***等十个科室主任为成员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推进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明确由农场人社服务社保中心具体牵头负责,抓好落实。同时,负责业务学习培训,方案制定,工作督办和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等相关工作。各村(居、场)和财政所、派出所、农行等相关单位也成立了工作专班,形成了全镇上下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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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工作专班和场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市动员会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召开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了相关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制定了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农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以蒋农办发

[2011]10号文件印发各村(居、场)及相关单位,并明确要求参保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待遇发放率必须达到100%。

三是明确职责,强化考核。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农场又出台制定了《**农场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督导工作的通知》并以蒋农办发[2011]20号文件印发各村(居、场)及相关单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村(居、场)和场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场包村干部为该村新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场派出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资料及身份证的办理工作;场计生办、民政办等单位负责做好计划生育优惠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衔接工作。

2、强化宣传动员,营造积极氛围。

一是广泛宣传政策。我场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标准等,场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下到村、组宣传新农保相关政策;各村(居、场)通过广播、标语、横幅、专栏定期公示新农保政策解答和进展,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全镇共挂宣传横幅20条,举办专栏20期,制作宣传标语500条,发放政策解读15800份,为工作的整体推进打下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二是层层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场近二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群众参保的主动性,让干部吃透政策,场党委通过召开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议、专班业务培训会、党员群众座谈会,广泛深入的宣讲政策和参保流程,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农场按属地管理原则还在全场16个村(居、场)设立业务受理点,确保群众参保及时、方便、快捷。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了全面的学习培训和辅导,由农场人社中心带领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和培训,首先让工作专班掌握好相关政策,再培训业务骨干和驻村机关干部,设立了专门的业务咨询电话,通过专班培训、机关干部、村干培训,再到各村、各组的协办员培训,层层推动学习,全场村、组基层干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让其成为新农保的宣讲人,带头人,在全场上下努力营造积极、浓厚的氛围。

3、强化试点动员,实现整体推进。

一是试点先行。在场召开动员会前,我们明确在土门大队开展试点,由专班人员、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到队召开试点动员会议,现场宣传政策,解答群众疑问,摸索好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并在全场动员会上进行经验推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农场明确各村以组为单位开好动员会,收集好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好业务。同时,我们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

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是整体推进。动员会上,场领导小组通报了各单位两项工作的进度,在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业务辅导和经验推介座谈,邀派出所、农行等相关单位就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证的办理及相关户口难点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和工作安排。同时,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农场先后召开了4次专题督办会议,通过采取专班人员下村巡回督办,驻村机关干部一天一督办,在场机关大院悬排督办等形式通报进度,以强大的压力确保全场16个村(居、场)的参保任务按时完成。

4、狠抓规范管理,工作运行有序。

一是规范业务经办管理。我们制定了参保流程图、待遇审批流程图、档案管理制度等,严把参保资格审核关。

二是规范基金管理。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三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四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村一盒,对全场参保人员的资料进行整理,逐份档案与发放名单和缴费明细表对照,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 农场

2012年3月18

推荐第7篇: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新农保试点督导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48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镇新农保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共10个村48个组1128户5589人,其中16岁以下357人,16—59岁2598人(含在校学生142人)、60岁以上634人已核定养老待遇557人;应参保交费者2456人(含78名空挂在内)。

二、工作进展情况

自新农保工作在我区启动后,为确保××镇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5%的目标任务,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做到了“四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全区新农保会议在松柏召开之后,××镇迅速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随即组织召开新农保业务培训班,参训人员为各村书记及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参训人员达到20人次。在此次培训班上社保局领导及业务科负责人亲临现场指导培训,使培训达到了预定效果。

二是组织到位。2011年03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服务中心挂牌成立,明确为承担新农保业务工作具体部门。工作网络体系基本形成,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镇党委书记为新农保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社中心具体承担业务工作;各村村书记为新农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管员为具体经办人员。

三是宣传到位。镇党委、政府在召开各村“协管员”会议时,以会代训,发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500多份;借全区上下如火如茶开展“三万活动”的契机,将新农保政策印制到每位三万活动工作人员手册中,各工作组将新农保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每一户老百姓家中。

四是措施到位。摸清底数,全镇共有2378人应参保人员已全部登记造册,对634名60岁以上应享受待遇者除有关必备资料不全者外,已有557享受到待遇,享受率达87.85%。定期督办,定期向各村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工作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开展。部门配合,唐扎营福利院的老人因没有身份证而造成审批出现问题,经过协商,××镇派出所派专人带上照相器材上门为老人服务,目前身体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配套服务与新农保业务不相适应。

2、长期床卧不起的老龄人没有身份证及照片且取证 困难。

3、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造成新农保工作推进缓慢。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召开新农保推进工作会议,明确任务。

(二)发放养老待遇卡,确保60岁以上老龄人享受到养老金待遇。

(三)打好攻坚战,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全力做好应参保对象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四)规范化建立个人档案,包括纸质与电子档的归档和管理。

(五)加强业务学习,确保新农保业务信息网络畅通。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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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关于对18项民生工程自查相关精神,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2015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七、支付发放情况。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推荐第9篇:养老保险

我区两年内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本报讯 (记者 王鼎)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决定用两年时间妥善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涵盖“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3类人群。

据了解,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从1986年10月开始,经过20多年改革完善,目前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等群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制约,一些过去曾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已经离岗的人员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外。1995年以后曾经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参保,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为妥善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区起草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印发执行。《意见》将家属工、“五七工”、农场工、临时工、民办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意见》中涉及的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另据介绍,我区将在春节前后集中两个月时间,先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以有效缓解初期办理人员过多、易发生拥堵的现象。我区计划从1月26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3月正式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

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 ),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1、本人(单位)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5、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①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④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 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二、申报缴费

(一)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的时间安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春节前后集中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

联系人:董进兰联系电话:3971956

社会事业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10篇:养老保险

Tamia 2012-9-4 16:25:45

欢欢,我问了。

如果你是想转走养老保险的话,需要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在一张纸上;还有户口本的复印件。

Tamia 2012-9-4 16:26:59

还是说在那边上保险需要这边开出一份证明?

第11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2011年04月02日来源:十堰政府网综合

一、在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转回十堰?

请本人先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结算大厅开个人账户后,到当地的养老保险局开转移函,然后到原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社保中其他保险不存在转移问题。

二、农村户口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社保只能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十堰市只有竹溪县和丹江口市在试行农保,只有这两个县才可以开始缴纳农保。

三、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还能参保吗?

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都不可以再参加社会保险。

四、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正常退休人员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

五、以个人名义交多少年保险能到退休年龄?

缴纳养老保险是必须缴费1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缴纳到70岁后可以不用缴纳仍然享受医保政策。个人缴纳医保一般是缴纳的最低标准,这样就只能在住院时享受医保政策。国家政策是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必须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账户欠费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六、企业为职工买的“五金”是指什么?

:“五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单位每年年初申报核定后,才能计算出当年本单位的缴费金额。

七、下岗后一直交养老金,如何办理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直接到我局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时本人档案不能在自己手中,因此你的档案应该存放到代理机构中,其中有就业局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和养老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协会。

八、养老保险中断,退休时如何计算退休金?

国家政策是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必须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账户欠费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九、单位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多少?

单位参保职工其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自2005年调整至28%,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

第12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晚年生活的靠山

养老保险,晚年生活的靠山

——改革开放30年我市养老保险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30年来,我市养老保险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服务对象从少到多,管理手段从弱到强,服务方式从粗放到精细,工作职能不断扩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主要成效

我市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承办养老保险事务,形成了社保经办业务、地税征缴费用、财政管理基金的体系。使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覆盖范围持续扩大。随着养老保险各项制度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扩大到现在的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从1992年的43710人增加到2008年61045人,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8500多人,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社保补贴,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得到体现。

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我市抓住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业务的经办职能,完善管理、征缴、征管方式、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收入从1992年的1549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7000万元,增长24倍,累计结余7亿元。为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待遇水平不断提高。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推行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随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2002年至2008年,国家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从658元增加到1200元,增长82%,有力地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经验

综观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有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养老保险工作始终牢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权益的历史使命,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打造牢固的社会安全网,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立足之本。必须以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参保对象是否接受、是否满意、是否支持作为检验管理服务到位与否的根本标准,使参保人员切实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社会保障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动力,社会保险经办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经办工作规律。大力推进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等措施和办法,保障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13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双轨制”

在社保制度建设“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中,“保基本”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只有确保实现这一核心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证明自身存在的意义。

正确界定“保基本”的内涵

所谓“保基本”,就是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养老金,为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保证。不过,这个概念至多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想仅仅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过上富足的生活,那只能说是错觉。

在传统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的替代率很高,有时候甚至超过了100%。不过,那时候国家养老金几乎是退休者的全部收入来源。在单一的国家养老金制度向新的多支柱体系转变之后,基本养老金制度只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退休者除了基本养老金,还应该有其他养老金来源。因此,新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不应该向国家养老金制度看齐的。而且,即使是那些在旧制度下已经退休的人,他们的基本养老金也难以再保持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因为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低工资制度已经逐渐被市场化的工资制度所取代,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除了用于日常消费之外,还可以积累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多的储蓄,用于养老等目的。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国家所筹集的资金已经不应该成为退休者养老的唯一资金来源。

但是,仅仅从这个角度,无法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企业部门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客观事实。正是这一客观事实,使得人们有理由怀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是已经丢弃了“保基本”这一核心目标。为了正确界定“保基本”的内涵,我们需要把两种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差异暂放一边,从讨论多少养老金能够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开始。按照国际经验,由于退休者的消费等支出会低于工作者,养老金替代率只要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如果退休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至少需要达到60%左右,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建立新制度时确立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是58.5%。

充分认识“保基本”压力

即使不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水平相比较,单看企业部门平均养老金水平,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无法为满足所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保证。在1997年到2005年,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从大约70%急剧下降至47.01%,已经远远低于当

初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此后的年份里,尽管政府每年都大幅度提高养老金水平,但企业部门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还是处于不断下降之中,到2011年已经下降至43.38%。主要原因是,在2006-2011年,尽管企业部门人均基本养老金年均提高了13.18%,但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提高了14.88%。

基本养老金过低的替代率水平不仅已经造成了一些退休者的贫困化,还引起了很多参保者的忧虑,甚至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靠性的质疑。这种不安全感的间接影响也十分深远,比如它使得许多家庭不敢消费但又不清楚到底要储蓄多少才足够安全,严重动摇了政府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根基。展望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迫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必然会急剧膨胀。而且,从2013年开始,将会产生第一批在新制度下缴费满15年的退休者,按照新制度的设计,他们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在20%左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不仅平均水平可能很低(主要是因为多年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资金没有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而且人与人之间差异很大。因而,对于处于下层的退休者,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很可能低得可怜。因此,未来的“保基本”压力将更为突出,现在必须积极谋划,才能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为了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需要从现在开始积极谋划。首先,需要在制度结构调整上付出努力,这需要尽快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需要建立一个支柱,以防止老年人贫困化。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保证计划,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向国民年金计划过渡。二是尽快破除“双轨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两种制度下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巨大差异所带来的社会不公。虽然养老保障双轨制从更大的程度上讲主要是带来了社会不公,但它对“保基本”也会有间接影响。比如,由于两者差距过大,不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者会认为自己所享受的待遇过低,不足以“保基本”,而且政府会把大量财力花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中,从而可能影响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三是尽快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分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是58.5%,也就是说,即使是实现了目标替代率,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与退休前的收入相比也会有所下降,要想使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就需要有其他养老金来源,这就需要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调整退休年龄制度设计。这在中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一般劳动者往往反对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特别是那些盘算着一边领养老金一边“赚外快”的人;而一些处于中上层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通常会支持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因为对他们而言,就业就意味着权力和更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政策,规定一个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一个法定标准退休年龄,所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点退休,但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退休,养老金将低于标准养老金;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后退休,养老金将

高于标准养老金。为了给年轻人提供上升通道,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的一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就让位但不退休、达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再退休的政策。第二,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适当延长,并强化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之间的关联度,但对于一些从事繁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延长或少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第三,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应该确立一套比较科学的机制,而不是继续依赖政治决策。第四,对于做实的个人账户,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账户基金获得合理的收益;对于无法做实的个人账户,也应该规定更为合理的记账收益,以保障个人账户所有者的权益等。

此外,必须建立充足的养老金资金储备。除了通过国有股转持等途径做强、做大国家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主权养老基金等其他储备。

第14篇:养老保险

公务员养老金将按工龄补齐保险 实施时间待定

[摘要]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到论证阶段之时,总体框架已浮出。2014年被认为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获悉,人社部已经完成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制定,目前进入论证阶段,其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的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到论证阶段之时,公务员养老金的总体框架已经浮出水面。

“目前的方案是根据公务员的工龄进行一系列计算来确定如何补齐养老保险。”人社部高层向记者透露。

补齐养老保险需庞大资金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一样,都是与工龄挂钩的。”

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如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公务员的养老金未来是要并入到社会养老金体系中的。”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公务员此前并没有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养老金补齐。”上述人士表示,不仅仅是养老金需要补齐,更多需要补齐的资金是和养老金一同发放的公务员的职业年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3月5日上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总体工作部署中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一样,都是与工龄挂钩的。”该人士透露。 而职业年金的规模将“与公务员需要上涨的薪酬差不多。”

因此,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出台后,需要补齐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将形成庞大的支出,而目前公务员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 据统计,中国现有700万公务员,养老保险补齐的年限至少为15年。 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甚至存在70%~80%的差距。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向记者介绍,“单独进行事业单

位的养老金改革的难度非常大,所以要有全局、总体的一揽子设计。”郑秉文也参与了部分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对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的资金压力,一位人社部专家并不认为压力会集中爆发,“其实,财政只需要将公务员养老保险逐年补齐就可以了。比如,只要补齐本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即可,不需要一下把所有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都补齐,这样不会对财政部门造成太大的压力。”

实施时间待定

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保障全社会各单位人员的养老权益。

与社会目前热议的另一问题——延迟退休相比,养老金并轨的改革进展明显更为迅速。

两会期间,人社部的多位人士表示,2014年值得关注养老金并轨的重大突破。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也对外界表示,总理工作报告已经给出了养老金改革的时间点。

“养老金并轨方案虽然规定了时间,但是,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几年的时间。”一位社科院人口经济学专家向记者表示,“涉及养老和退休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造成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别拉大,已到了“并轨”新时期。胡晓义称,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也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保障全社会各单位人员的养老权益。

中国社科院曾在河南、福建、陕西、内蒙古、重庆五省市的2000份调查问卷显示,在领取了养老金的人中,近40%的人都认为养老金过少,甚至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而立即提高企业养老金和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都是不现实的,知情人士透露,“通过起点和过程管理,重新分出公平的养老金层次,最终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将被融入到广义的收入分配改革中,与收入分配改革制度结合起来。”

提高养老金覆盖率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负担,目前,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而最近推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需要同工同酬。

记者了解到,2013年8月中旬,有关劳务派遣的民间讨论会议曾在北戴河举行,其中,“民企和国企都来参加了,民企主要认为实行同工同酬的成本非常高,尤其是上缴社会保险的成本太高。”

居民养老金不及城市低保七分之一 月人均仅81元

去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81元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但养老金水平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被认为偏低。人社部和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

国务院年初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今年三月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已有超过1.33亿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然而,在目前的居民消费水平下,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受到质疑。根据《意见》,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按当前的待遇计发水平进行测算表明:如果居民选择按每年100元最低档次缴费,政府补贴按照30元计算,假定利率按照3.5%计算,缴费年满15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金额为2508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参保人能够领取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2508/139=18元,加上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73元。

事实上,从待遇标准调整机制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后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并不大,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制度的标准保障水平调整幅度相比还相距甚远。

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测算所得,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约为2.06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近24倍。民政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373元,月人均补助252元,合计月人均可获得62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202元,月人均补助111元,合计月人均可得到313元。与此相比,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则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金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是偏低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高庆波表示,从缴费水平来看,2012年人均缴费水平只有169元,这与2012年“城职保”的人均缴费0.72万元相比,缴费水平只是后者的零头。这样的养老金水平,无法负担起老年经济保障的重任,而这样的缴费水平,对于赤贫人群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高庆波认为,种种现象反映出了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两者的定位并不清晰:“现在的新农保支付基本上是财政的转移支付。显然,这一制度不是保险制度,它主要是一种福利制度,尽管它的名字叫做养老保险。”

对于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足的质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这一现状是客观的,毕竟制度从试点到全面铺开时间很短,待遇水平的提高要循序渐进:“对于广大农民来讲,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靠土地的收益和家庭收入,当然也包括家庭成员到城市打工工资性的收入,基本养老金可以说只是补充性的收入。”

而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的提高,《意见》也做出了安排: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齐传钧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合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有望启动并轨改革,“大一统”养老保险制度蓝图已经日渐清晰。

“当然,我们反对‘碎片化’制度,并不是说要用一个制度覆盖所有人群,而是在坚持多层次多支柱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彻底消除因为地域、户籍和职业差异而采取不同养老金制度的安排。对于那些存在缴费能力问题(非正规化就业)的人群,政府理应采取相应制度对他们加以覆盖。”齐传钧对《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说

今年养老保险亏空或超千亿 现行补贴模式难持续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紧于去年

财政部15日公布了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按险种分别编制显示。若今年预算执行情况基本符合预算,则在剔除财政补贴因素后,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或将陷入收不抵支的境地,当期“亏空”1563亿元。 预算显示,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237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8251亿元。但在剔除巨额财政补贴和少量利息收入的因素后,情况却并不乐观。2014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1489亿元,比上年增长8.1%,其中:保险费收入17554亿元,财政补贴收入3038亿元;支出19117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1563亿元。

与2013年预算情况相比,资金趋紧的迹象更加明显: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收入15501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669亿元,与此同时,支出达到16460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亏空”959亿元。

仅仅在两年前,这一指标还为正值。据2012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15027亿元,本年支出13948亿元,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余额为1079亿元,在2011年,这一余额曾达1317亿元。

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社保制度建立之初大部分省市养老金是收不抵支的,但之后缺口逐渐缩小,2013年养老金略有结余。因此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

尽管养老保险现金流短期无虞,但长期来看,飘红的结余数字无法掩盖财政补贴所占比例偏高的痼疾,制度自身的不可持续性被不断的征缴扩面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掩盖了。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预测,2011年至2100年的90年间,在“中成本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的综合精算结余是-12%。“这意味着,

如果想让基金达到平衡,只能把养老金替代降低12个百分点,或者把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提高12个百分点,而这在现实当中都不具备可操作性。”

郑伟表示,如果要弥补精算缺口,90年间所需外部筹资金额占GDP的平均比重为1.98%,占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1.64%,“连续90年间每年拿出一成多的财政资金用来补贴养老保险,怎么可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告诉《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目前养老保险整体收入里面财政补贴占比较大是不合理的:“如果职工养老保险必须要依赖高额的财政补贴才能维持运转的话,说明这个体系存在很大问题。”

不仅如此,现行的财政补贴模式也被认为有待完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禇福灵表示,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过去十几年基本维持在基金总收入的13%至14%,但现在的财政补贴不稳定,补贴类型不够规范,随机性比较大。

褚福灵认为,政府应该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些补贴,但是应当进一步规范,让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自求平衡,逐渐实现政府不直接补贴,只承担兜底责任。

养老金困境如何破解?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郭士征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财政补贴的资金会越来越多,光靠保险费收支平衡有一定难度。欲解决收支平衡,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途径,以后缴费数额、缴费年限可能有所提高,退休金支付水平的增幅也可能趋缓。

郑伟认为,不要幻想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基金平衡,也不能单独依赖财政投入弥补养老保险缺口,而是需要考虑其他外部筹资渠道,如开征新税种,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

第15篇:养老保险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城单位: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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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2年6月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出口)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对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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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A4纸张)和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各二份,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二)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组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收缴养老保险费,出具陕西省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费票据,填写《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

(三)镇劳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保费上缴情况,填写《缴费汇总表》,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和电子档案,审核后退回镇劳保所存档。

(五)镇劳保所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电子和纸质档案,定期录入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55元/每月,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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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接受年检(领取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居委会、村委会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面向社会公示七天以上。

(二)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报镇劳保所审核。

(三)镇劳保所对参保对象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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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门审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至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或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而补缴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在汉中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二)户口迁出汉中市,迁入方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已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户口迁出汉中市范围,可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汉中市各县区之间迁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迁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三)参保人员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三项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镇劳保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总额和集体(不含财政补贴)补助总额的本息。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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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政府成立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管理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扩面工作。基础业务经办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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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各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镇的工作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凡过去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待遇合并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前期启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体化推进。《城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城政办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第16篇:养老保险

1.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 过程、生产环境劳动标准: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3、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4、劳动过程:指劳动者通过有目的的活动,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

5、劳动过程的三要素:

1)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2)劳动对象;3)劳动资料

6、(多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多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其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8、劳动条件: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三方面。

9、就业标准: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对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而作出的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

10、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11、失业:指社会经济中有工作能力和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的状态。界定:a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b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

12、(选择)劳动者就业权的一般规定: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为了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对其就业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13、(选择)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成年工:指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5、处罚标准:童工5000未成年工1000以上 5000以下

16、非正规就业指下岗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加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17、收入分配标准:主要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而从用人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的基本规定。

18、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加班工资标准基本规定(重点)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5)在节日长假中,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

4、

5、

6、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6)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7)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资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的原则。

加班加点规定:怀孕7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16—18未成年劳动者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日工资基数:除以20.92;小时工资基数:除以8.

19、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20、加班加点标准: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1、休假时间标准(

22、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23、(选择)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标准

1)设置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5、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国家):企业缴纳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6、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国家):用人单位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7、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8、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礼仪、公共礼仪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9、劳动保障监察: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和给予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30.原则:1行为合法原则2行为公正原则3行为公开原则4行为责任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主要方式有: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第八章

31、(多选)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的主要方式:

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 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

32、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手段: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专项检查

33、举报专查: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为处理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而进行的专门劳动保障监察。

35、案件应在5日内立案;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延长不得超过90日。

35、证据(重点):指由特定主体依法采用的,用于认定有关案件真实的具有法定形式的根据。证据是由特定主体收集的;2.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具有法定的形式。

36、(多选)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7.证据的特征(重点)

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为本质的特征,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包含形式与内容2个方面。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在采集和运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层含义:1证据本身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证据的采集符合法律规定

38.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集证据并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39.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程序要求性、证据采集的全面性、证明的充分性

40、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

41、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的规则:查明事实再处罚、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42、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体系:级别管辖、地域(区域)管辖、特殊管辖三大类

43.劳动行政处罚设定: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针对一定的违反劳动行政管理只需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是劳动行政处罚立法问题,即劳动行政处罚立法在不

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配置。

4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的基本种类: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目录表2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5调查笔录(监)6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员工明细表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劳动保障监察销案审批表12调查笔录(审)1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4调查资料清单(存根)1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表1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17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

17种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文书:1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2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3审理意见书4劳动保障监察警告书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执行情况登记表7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8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9劳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登记表1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1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书13劳动保障监察集体讨论记录14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15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6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笔录17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登记表

45.劳动合同标准(超重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种类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十年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1)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者在订立合理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前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5)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劳动合同内容: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一般适用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

2)须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无须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8)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由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17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

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

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

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

积金)来

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

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 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第18篇:养老保险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2011年05月13日04:19京华时报我要评论(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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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转播到腾讯微博

人保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

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附件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将电子邮件发至:lifachu@mohr.gov.cn,传真发至:010-84233796;通过信函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据了解,征求意见截止至2011年5月20

第19篇:养老保险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 1 ) 1998 年 7 月起参加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 ( 2 ) 1998 年 6 月底前参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贴

注:一次性老年津贴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根据上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 ,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丧葬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个月)

• 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个月)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

•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 退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 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 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 1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 ,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 2 )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 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 1 )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 2 )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 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 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 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 人员缴费情况明细有》;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 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 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 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 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 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 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 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 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 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 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 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 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 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 ;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 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

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83555507 。

第20篇:养老保险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养老保险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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