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养老保险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符合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否提前退休?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三、如何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25日前(延续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带齐本人下列资料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

(一)《江门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或《江门市原固定工参加退休费统筹年限审核表》、或档案材料)、劳动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工人身份或无业人员退休的,还须提供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

1张。

(二)工商银行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在市区各镇的人员,属蓬江区的可提交农行账户,属江海区的可提交农信社账号)。

(三)已审批的退休申请表1份。

四、养老金何时兑现?

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被保险人可于每月10日后,凭存折或灵通卡到相关银行领取当月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帐号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办理?

可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及复印件,亲临属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也可由原单位或社区代理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

六、哪些人须办理退休年审,何时办理?

凡逐月领取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须于每年3-5月份年审(注:当年新办退休的,于次年起办理年审)。逾期未审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补审后

再行补发。

七、本地定居的退(离)休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一)有管理单位(含社区,下同)的退(离)休人员,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二)本地定居但没有管理单位的退(离)休人员,可由本人带户口簿、身份证、医保IC卡到现居住地所属镇街或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验证。

八、退(离)休后在国(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每年提供一次居住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或华侨华人社团开具的生存证明,由单位或代办人前来办理验证;也可直接将生存证明寄回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

备案。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医疗保险

一、住院、报销手续须知

1、住院手续

被保险人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在办理入院登记手续24小时内向医院记处提供医保IC卡、身份证。入院24小时内,由医院向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上报住院登记资料。

2、结算手续

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结算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收取被保险人应付费用,并在24小时内由医院向医保待遇科上报住院结算资料。(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科每月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表”所列结算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被保险人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点医院住院登记部门出示《IC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或欠费及其它原因而个人先垫付住院费用的,则待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未能出示《IC卡》办理住院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 (2)收费收据原件; (3)收费明细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经医保待遇科审核后(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凭其提供的“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到基金管理科领取医保待遇。

二、到异地医院就诊需办理的手续

1、被保险人因公出差、休假、旅游、探亲等原因离开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病的,先住院,后到医保待遇科申请异地医院就诊手续。

2、被保险人在异地患病办理住院后,从入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应告知医保待遇科登记备案,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然后再持有效票据回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有关证明; (2)收费收据原件; (3)医嘱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医技类费,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上述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待遇;从住院之日起超过10天报告或不报告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持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 (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 (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或门诊费用冲卡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异地个人约定医院申请及待遇报销须知

1、申请异地个人约定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由被参保单位派驻国内异地机构工作时,在当地患病住院的; (2)被保队人在国内异地定居时,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

2、申请手续

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退休后长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什么原因及何时居住何地的证明;

(3)派驻异地工作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何时派驻何地工作的证明书。

3、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当被保险人在个人约定医院住院时,从住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报告医保待遇科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备案的,基金不予支付。 (2)被保险人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 (a)《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 (b)收费收据原件; (c)收费明细单;

(d)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e)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f)疾病诊断证明书;

(g)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h)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需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

4、个人约定医院门诊费用报销

(一)被保险人在异地个人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由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 (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 (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件。

(二)被保险人凭医保待遇科审核同意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审核表”、医保IC卡、身份证(代办的还要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基金管理科按核准金额报销,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门诊医疗费审核表”中签收。基金科办理门诊报销日期为每月1-10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发放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特定病种范围的条件,可申领《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简称《专用证》),《专用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具体申领手续如下:

(一)首次领取《专用证》的办法。

先由被保险人填报《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然后由单位或被保险人持《登记表》,并附下列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领取《专用证》手续。

⑴本人因患特定病种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⑵与申请该病种有关的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需由该医院医务科确认盖章(原件);

⑷本人近期小一寸近照一张。

(二)《专用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若遗失《专用证》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电话向市社保局报失,报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补办申领《专用证》手续。

五、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办法:

(1)特定病种门诊从《专用证》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2)被保险人患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出示本人《专用证》、身份证办理挂号及领取盖有“医疗保险专用”字样的门诊病历,用于记录规定病种的治疗过程。

(3)《专用证》的被保险人在市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定病种门诊结算办法:

(1)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实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2)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或国内异地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IC卡资金垫付,然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或单位持《专用证》、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电脑打印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 险待遇科办理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手续。

⒊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工伤保险

一、工伤事故申报时间

(1)、事故申报时间:二十四小时内。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1)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属地劳动保障及社保局;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报告属地社保局 (2)办理报销所带资料:

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科办理:

⒈已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意见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⒉《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 ⒊《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⒋医疗收费收据、门诊、住院费用查询单;

⒌身份证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

⒍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资料。 (3)单位按已审核的工伤待遇标准开具收款收据 (4)工伤待遇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三、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

(1)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作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致残的。

1、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3)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死亡后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属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备案,经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窗口签发《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交由用人单位连同《劳动手册》一起转交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本人必须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有劳动争议的,还需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劳动手册》、身份证、1张一寸免冠近期彩照、本人开具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折或牡丹卡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办法

1、失业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前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1999年1月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取完的期限不再结转。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1) 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2)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率业保险金期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给医疗补助金,如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报本局同意并在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规定支付。

3、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连续工作并缴费满一年,解险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但不享受医疗待遇,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是: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费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工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者基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的下月起近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本人在每月8号起连续10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签到验证,无正当现由、过期不补发。在职发放日期内遇节、假日往后延伸。

3、失业人员本人在签到验证后,月末凭相应的存折或牡丹卡到工商银行查收。

4、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签到验证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生育保险

1、被保险人生育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 (1)《江门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身份证》;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5)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开具收据并注明转入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2、江门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顺产1800元,难产2300元。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