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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4: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城单位: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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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2年6月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出口)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对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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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A4纸张)和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各二份,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二)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组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收缴养老保险费,出具陕西省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费票据,填写《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

(三)镇劳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保费上缴情况,填写《缴费汇总表》,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和电子档案,审核后退回镇劳保所存档。

(五)镇劳保所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电子和纸质档案,定期录入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55元/每月,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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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接受年检(领取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居委会、村委会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面向社会公示七天以上。

(二)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报镇劳保所审核。

(三)镇劳保所对参保对象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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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门审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至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或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而补缴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在汉中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二)户口迁出汉中市,迁入方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已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户口迁出汉中市范围,可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汉中市各县区之间迁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迁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三)参保人员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三项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镇劳保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总额和集体(不含财政补贴)补助总额的本息。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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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政府成立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管理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扩面工作。基础业务经办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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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各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镇的工作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凡过去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待遇合并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前期启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体化推进。《城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城政办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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